❶ 什么是教育法规
教育法规是调整教育活动和教育行政活动中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主要指有关教育的专门法律、法令、条例、规则、章程等,也包含其他法规中调整有关教育的各种法律关系的规范性条文。在中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法律”,由国家行政机关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教育行政法规”;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和发布的教育法规,称为“地方性教育法规”。
❷ 教育法制的概念是什么
1、小学阶段法制教育基本内容
小学生处于知识文化学习、思想观念形成的初期,理解能力较低,心灵纯洁。法制教育内容的遴
选,可以注重基本的道德观念、浅显易懂的知识结构、与少年儿童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为规范。具体
内容可以考虑:《宪法》的国旗、国徽、国歌、首都,民族平等,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等;《道路交通
管理条例》的交通信号、交通标志和交通标线,行人和乘车人等;《环境保护法》的防止环境污染和其
他公害;《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
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违反消防管理等行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对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
;《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
2、中学阶段法制教育基本内容
中学生具有一定的文化知识水平,精力充沛,活泼好动,勤于探索。法制教育内容重在培养良好
的道德情操,牢固的规则意识,公正的基本观念。具体可以考虑:《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民事法律
行为、有关民事权利等;《刑法》的基本原则、常见具体犯罪 的成立条件等;《婚姻法》的结婚、家
庭关系;《行政处罚法》的行政处罚种类和设定、行政处罚的适用;《义务教育法》的有关少年儿童接
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著作权法》的著作权人及其权利、著作权归属、权利限制;《消费者权益保护
法》的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劳动法》的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职业培训、社会保险和福利:
《国防教育法》的学校国防教育;《兵役法》的有关服兵役权利与义务、平时征集、高等院校和高级中
学学生的军事训练、军事院校从青年学生中招收学员等。
3、大学阶段法制教育基本内容
大学生具有较强的理解能力与理性思考能力,思想逐步成熟,也面临着更为广泛的社会生活。法
制教育的内容应当以实用性、系统性、知识性为重心,树立合理的法律价值观,掌握基本的法律技能。
具体地说,结合两课的法律基础课程,总体上教学内容可以涉及专业法律教育的15门核心课程,由此构
成大学法制面的教育。然而,鉴于法学的技术性、专业性等特征,而集中投入的教学资源又不可避免地
存在一定的限度,因而在已有小学、中学法制教育的基础上,较为系统地掌握法学的支柱学科的基本理
念与技术,可以作为大学法制点的教育。这些支柱学科是,法理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诉讼法学。
❸ 教育法学
《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教育、管理职责”是教育机构的法定义务。 所谓“教育职责”是指:依法进行保护未成年人在学校人身安全日常教育的义务,包括应对自然灾害的教育、在特殊场所和地段的安全教育、饮食安全卫生教育、防止他人伤害及意外事故发生的教育等。 所谓“管理职责”是指:教育机构为保护未成年在校学生人身安全依法应尽的安全保障和保护义务,包括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建立健全各项安保制度、制定防止未成年在校学生伤害突发事件的预案及妥善处理未成年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等。
具体而言,一般法未作具体规定时,适用特别法的规定,因《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是《民法通则》的特别法,该法采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对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在校学生受到伤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负退定过错责任。前述该机构能证明其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❹ 教育法学的介绍
《教育法学:原理、规范与应用》从受教育权的视角,结合典型案例与具体法律规定分析教育法学的基本问题。首先,在系统阐述教育法和受教育权的概念、内涵和体系的基础上,对受教育权的国际法规定、宪法规定、教育法及其他立法规定进行介绍。其次,围绕国家、父母与教育的关系展开讨论,特别对国家及父母的教育权与教育义务等重点问题进行分析。之后分别探讨学校制度、教师制度和学生制度。
❺ 教育学与教育法学区别是什么,我是学前教育专业,这是一个论述题
教育法和学习语言,然后学习教育是一个论述题很正常。
❻ 什么是教育法律如何理解简答题
广义法律概念的教育法律是指一切国家权力机关制定、发布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狭义法律概念的教育法律是指国家立法机构根据宪法制定的对教育活动进行规范的文件。
❼ 教育法律是什么意思
教育法律是有关教育方面的法令、条例、规则、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也是对人们的教育行为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它是由国家政权机关制订,以国家暴力机器为后盾而实施的,对人们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起着保护和规范的作用。
❽ 法学教育是什么类型教育
在英国和美国,其法学教育从一开始就与法律职业关系密切,而不是单独脱离法律职业、与其不相关的一种法学教育。在西方,不论是在欧陆还是在英美,大学的法律教育除了中世纪罗马法教育暂时脱离法律职业外,一般情况下都是与法律职业相联系,法学教育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
中国目前的法学教育基本上是为法律职业服务的,但是存在着两个比较大的缺憾:一是法学教育存在一种倾向,即法学教育成为法学理论的教育,这些法学理论往往脱离中国的社会现实,对实在法及其存在的问题关注不够;二是法学教育过于偏重知识的灌输,缺少对能力的培养,不能满足法律职业的需要。
相比之下,由于我国目前国家所属的法律院校和法律研究机构的职位有限,对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需求十分有限。因此,如果我们的法学院培养出过多的、超出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就会导致某些多余的人找不到工作,除非他自愿地不隶属于任何机构而自己从事法律理论研究。
就从事理论型法律职业的人而言,也有不同类型。有些人只懂法学理论而没有法律实践,他们止步于理论而不愿或因其它原因不去进行法律实践,这样的人很难算作理论型法律职业中的真正人才。而另外一种类型的人能够做到法律理论联系实际,法律理论不脱离法律实践。这种人才的成长过程在现实中基本上可以分为两种路径。一种路径是先掌握一些法学理论,然后进行法律实践并在法律实践中进一步完善自己的法学理论。这就像是我下水游泳之前先看了一本如何学会游泳的书,然后跳到水里学习游泳,然后再回到岸上听游泳教练讲课。中国很多自本科开始就学习法学的法学院学生在饱读了大量的法律书籍后进入到社会从事各种法律职业,走的就是这样一条路径。这种路径使得法律学生先从理论上认识了法律,然后才去接触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学领域进行学术研究。
另一种路径是,有些人开始不是学法律的,例如本科是学英语专业或经济学的,本科毕业后可能还工作了一段时间,对社会有了一些了解,然后因某种原因转向法律专业,进入法学院学习,例如攻读美国的J.D.学位的课程或进入中国的法学院攻读法律硕士学位或法律双学位。这些人是因为在一定的社会实践后逐渐对法律产生了兴趣,这种兴趣往往是很坚固的,进入法学院接受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往往是经过深思熟虑后做出的决定。和那些高中毕业考大学时选择法律本科专业学习的大学生比,这些人会对法律的理解更深,对法律学习的兴趣也可能更强烈,因此其学习的毅力也会更强。在接受了J.D.或法律硕士学位的学习后,有一些人进入律师界,从事法律执业;而其中一些醉心于法学研究的人则在短暂的律师生涯结束后回到法学领域,从事学术研究,成为一种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另外,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理论型法律职业人才还包括那些在大学里讲授法律、进行法律研究而同时在律所里兼职律师的人。
现实社会中,大部分学习法律的学生都是在毕业后进入法律实务界,成为实务型法律职业的人才(如律师、企业的法律顾问甚至包括与法律工作相关的国家公务员)。这些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构成法律人的主体,因为一个社会的法律制度所需要的更多是实务型法律职业人才,即使在中国这样一个还没有实现法治理想的社会也不例外。律师队伍可以说是我们法律界的大部队或大军团。律师职业是为培养法官或法律教授甚至政治家输送高级法律人才的蓄水池。
考虑到现实对不同职业的法律人才的需要,我们的法学院应以培养何种职业类型法律人才为主呢?笔者认为,中国的法学院应该以培养实务型职业法律人才为主,以其作为法学教育的基础和出发点。我之所以这样说有两个原因:首先,我国法律职业市场所需要的人才大部分是实务型的职业法律人才,即法学院毕业生大部分是做律师和其它实务型法律职业,而不是法律学者和法哲学家。其次,即使那些将来有志从事法学研究的人,最好也是先接受以实务型职业法学教育为基础的法学教育后有一些法律实践,然后再回到法律理论研究工作中去。
❾ 什么是教育法
教育法
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内十二次会议于容2006年6月29日修订通过,在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上修订,自2006年9月1日起施行的一部法律。
❿ 什么是教育法律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在调整教育领域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和确认的一种法律关系。它是教育中的各种社会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所确认。
基本内容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种类
(一)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如下特征:
1.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第一,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第二,法律关系不同于法律规范调整或保护的社会关系本身。第三,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的实现形式,是法律规范的内容(行为模式及其后果)在现实社会生活中得到具体地贯彻。
2. 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种社会关系。
3. 法律关系是特定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二) 法律关系的种类
1.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基于人们的合法行为而产生的、执行法的调整职能的法律关系,它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行为规则(指示)的内容。调整性法律关系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法律主体之间即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保护性法律关系是由违法行为而产生的,旨在恢复被破坏的权利和秩序的法律关系,它执行着法的保护职能,所实现的是法律规范(规则)的保护规则(否定性法律后果)的内容,是法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2.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和横向(平权)的法律关系
纵向(隶属)的法律关系是指在不平等的法律主体之间所建立的权力服从关系(旧法学称“特别权力关系”)。其特点是:第一,法律主体处于不平等的地位。第二,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具有强制性,既不能随意转让,也不能任意放弃。横向法律关系是指平权法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特点在于,法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