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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理论法

发布时间: 2021-03-15 13:43:57

Ⅰ 法理学和理论法学是不是一个概念

法理学和理论法学不是一个概念

1、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专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属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2、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1)法学理论法扩展阅读

法理学是关于法律的原理、原则、精神的科学,是关于法律、法律现象、法律问题的最一般最普遍最根本的思想,是关于法律的所以然的道理。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

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Ⅱ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的区别是什么

答:从认抄识论的角袭度,可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应用法学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

(1)二者的联系

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是法学学科两大组成部分,二位一体。从静态意义讲,二者作为法学学科组成部分有机结合构成法学体系,共同服务于法学发展。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学发展的过程是由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的进程,即将部门法理运用到应用法制度。遵循着由抽象到具体,由理论到运用的进程。这是法学发展的必然导向,而二者是其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分工。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有一层前者向后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后者向前者供应原料的关系”。

(2)二者的相互作用

理论法学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理论指导、体系范式。理论法学主要指法学理论,是由本体论、价值论、

社会论、法治论、方法论等组成的科学体系。其中,法的本体、法的价值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与方向指引。

应用法学对理论法学的作用在于应用法理、提供研究素材、发现疑难问题。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部门为理论法学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实践性素材。

Ⅲ 什么是理论法学跟应用法学(跟刑法,民法,有什么区别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应用法学通常是指研究现行法律,法规并注重将研究成果在实际中加以运用的法学分支学科。如刑法学,民法学等。即:旨在直接服务法律实际生活、帮助解决法律实际问题的法学分支学科的总称。
区别与联系:两者间主要依照研究对象不同而作区分,理论法学对法学基本思想、基础概念做阐释研究、推理概括;应用法学的研究对象主要是法律实际生活中的经验材料,其比之理论法学更具有实践性,它是理论法学的具体化,也是理论法学的资料渊源。但应用法学并非没有理论,其产生的理论不是用来起跨学科的普遍指导作用,而是为解决本应用学科的实际问题服务的。

Ⅳ 什么是法学理论

一级学科:法学 二级学科:030101法学理论 国家重点学科:吉林大学 国家重点(培育)学科:南京师范大学
研究领域
“法学理论”[1]学科已形成了法理学、西方法哲学、法律社会学、法律文化学、法律经济学、人权理论与人权法、比较法学、部门法哲学、立法学、司法学等10个比较稳定的研究方向。其中,前五个研究方向始终站在学科前沿,在国内具有明显的学术特色和优势: (1)法理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姚建宗教授。本方向近20年多来一直居于国内学术发展的最前沿,始终是我国法学理论发展的引领者和推动者,提出并论证了许多在国内外学术界具有原创性的学术理论观点。 (2)西方法哲学。学术带头人为邓正来教授。本方向是国内高校同类研究方向中起步较早、影响最大的两个单位之一,在推动国内法学界对本领域的研究方面做出了令人瞩目的成就。 (3)法律社会学。学术带头人为马新福教授。本方向在国内起步较早,并以理论法社会学研究和法律发展研究为基本特色。 (4)法律文化学。学术带头人为霍存福教授。本方向以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为重点,并引入文化学、语言学、符号学和社会学等的理论与方法,实现了从单纯的历史研究范式向综合的多维视角研究范式的转换。 (5)法律经济学。学术带头人为张文显教授、徐卫东教授。本方向在国内发展较早,在法律经济学基本理论、知识经济与法制创新、现代企业制度的法理研究走在国内前列。 作为国家重点学科和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本学科点通过承担和组织重大科研项目,产出了一大批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推动了中国法学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吉林大学国家重点学科“法学理论”)。

Ⅳ 法学理论的法的本质

在汉语中,“法”和“律”二字最初分开使用,含义也不同,以后发展为同义,更合成为“法律”。据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字书东汉许慎著的《说文解字》记载,“法”的古体字是 “灋”。“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 廌 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在古代法和刑二字是通用的。平之如水,从水,以致法代表公平。广义的法律指法律的整体,狭义的法律指法律的具体条文。广义的法律也好,狭义的法律也好,它们都是法律现象。阶级对立社会的法是代表统治阶级的意志的体现,而这种意志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条件决所定的等等,这些才是法的不同层次的本质。在阶级社会,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马克思和恩格斯在他们合著的《共产党宣言》中批判资产阶级的观点时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的产物,正向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这种法的第一层次的本质。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揭露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他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除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即法律的一般形式”统治阶级的意志,在现代社会来说,主要是指执政党。在阶级社会中法只能体现国家意志,也就是统治阶级的意志,没有也不可能是超阶级的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意志。统治阶级意志的最终决定是由物质条件决定的。法还受到经济以外的因素影响。这些因素有政治、思想、道德、文化、历史、传统、民族宗教、习惯等等。这是法律的第二层次的本质。值得注意的是恩格斯在晚年阐述唯物史观的基本原理时曾经指出:“政治、法律、哲学、宗教、文学、艺术等的发展是以经济为基础的。但是,它们又互相影响并对经济基础发生影响。并不是只有经济状况才是原因,才是积极的,而其余一切都不过是消极的结果。这是在归根到底不断为自己开辟道路的经济必然性的基础上的互相作用。”特别应注意的是恩格斯当时还强调这一事实:“被忽略的还有一点,这一点在马克思和我的著作中通常也强调的不够,在这方面我们两人都有同样的过错。这就是说,我们最初把重点放在从作为基础的经济事实中探索出政治观念、法权观念和其他思想观念以及由这些观念所制约的行动,而当时应当是这样做的。但是我们这样做的时候为了内容忽略了形式方面,即这些观念是由什么样的方式和方法产生的。”法的本质首先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或法的目的主要是维护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火秩序这种原理,主要适用于阶级对立的社会,对以消灭了剥削阶级的我国社会主义社会是不适用的。
1956年,我国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标志着我国已由新民主主义社会过渡到社会主义社会。但我国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研究我国法律原理必须以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理论为基础。我国社会主义法集中反映了工人阶级领导的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根本属性。即本质属性。我国社会主义法首先反映了我国工人阶级的意志。因为工人阶级是我们国家和社会的领导阶级。这一阶级的意志在我国社会社会主义法治中居领导和指导的地位。其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我国农民阶级的意志。再次,我国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知识分子的意志,同事还要反映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意志。体现我国国家意志的社会主义法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

Ⅵ 法学理论基础是不是法理学

法学理论基础不是法理学。
法学基础理论,它所研究的是法的一般理论,特别是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具体地说,它要研究有关一般的法,特别是有关我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本质、特征、作用、形式、发展以及法的制定和实施等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法理学专业的基本要求
1、要求具有坚实的法学理论基础、全面的部门法知识和基本的人文社科知识;
2、熟练掌握一门外语,能阅读本专业的外文资料,具备良好的文字表达能力;
3、具有良好的理论素养和抽象概括能力,以及敏锐的洞察能力和思辨能力;
4、具备优秀的学术品格和学术原创力,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法学理论研究、教学、国家立法、司法工作等相关的工作能力;
5、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的一般理论,重点研究法与各种社会现象的关系,法的理念与价值,法治国家的理论与实践、现代西方法哲学、法理学前沿问题和比较法学等法学基本理论;
6、并掌握和运用法学方法,开展地方立法研究等实践活动,为地方法治建设服务。

Ⅶ 理论法学都包括哪些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Ⅷ 法律科学和法学理论有什么区别吗

你是不是看到研究生专业设置的学术方向了?如果是的话,告诉你其实没区别,都是法理学涵盖的方向,而且不存在隔行如隔山的现象。一句话,法理学研究生都要学习法律科学和法学理论。在实践中,法律科学更多是指专业技能的运用,而法学理论是指导实践方向的规律总结。

Ⅸ 法的基本理论和法的一般原理

一、法学基础理论

又称“法学理论”、“法的一般理论”。是指中国自1980年以后使用的关于法的一般理论的学科、教科书和课程的名称。建国以后直至50年代后期,法律院系的法的基本理论课程学习苏联模式,

称作“国家和法的理论”,1980年以后改为“法学基础理论”,其学科的内容和体系也有了很大变化,主要研究法的一般理论问题,而国家问题专门由政治学研究。

法学基础理论是法学体系中研究法的一般性问题的导论性的基础理论学科,对其它具体法学学科具有方法论性质的指导意义。

二、法原理

法律原则是为法律规则提供某种基础或根源的综合性的、指导性的价值准则或规范,是法律诉讼、法律程序和法律裁决的确认规范。

在用语上,法律原则与法律原理(Doctrines of Law,或简称“法理”)是有一定区别的:前者是被确认为法律规范内容一部分的准则;后者是对法律上之事理(拉丁文naturalis ratio,德文Natur der Sache)所作的具有说服力的、权威性阐述,是法律的公理或法律的教义、信条。

法律原理可以构成法的非正式渊源,但只有被实在法接受为法律规范内容的法律原理,才属于法律原则。另外,法律原则中包含的政策性原则未必全都属于或符合法律原理。

导论。主要辨析了法哲学的概念,法和自由意志的关系。黑格尔认为法按其本质而言是精神之物,出发点应该是意志,而意志又是自由的,所以,自由就是法的实体和规定性。

抽象法。即抽象的权利,是自由意志借助外物(主要是财产)实现本身。该篇又包括三章内容:所有权(包括取得、占有、使用、转让)、契约(分为赠与、交换、担保)、不法(包括无意识的不法、欺诈、犯罪)。

道德。黑格尔认为道德是自由意志在内心的实现,所以道德是一种特定内心的法。该篇又包括故意和责任、意图和福利、善和良心三章。

伦理。黑格尔认为伦理就是自由意志既通过外物,又通过内心得到充分的现实性。该篇又分为家庭(包括婚姻、家庭财富、子女教育和家庭解体)、市民社会(包括需要及满足的方式、劳动方式及财富三要素)、国家(包括国家法、国际法及世界历史)。

(9)法学理论法扩展阅读

法的形式特征

一、调整行为关系的规范

行为关系是法律的调整对象。法律通过对行为的作用来调整社会关系。法律的调控对象既是社会关系又是行为。对于法律来说,不通过行为控制就无法调整和控制社会关系。法律是以行为关系为调整对象的规范。

法律的规范性。法律的概括性。法律的构成要素中以法律规范为主。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中包括行为模式、条件假设和法律后果;这是法律的规范性最明显的标志。法律的规范性决定了它的效率性。

二、由国家专门机关制定和认可

制定和认可是法律创制的主要方式。法律的国家性。法律的普遍性。

三、以权利义务双向规定为调整机制

法律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法律的利导件。法律的利导性取决于: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是双向的。

四、通过程序而强制予以实施

法律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法律的强制力以法定的强制措施和制裁措施为依据。法律的强制力具有潜在性和间接性。法的程序性。近现代法律只是对法的程序标准加以正当化,使法律实施的方式更科学、更理性。

法的本质特征

一、如何认识法的本质

鉴别“本质”与“现象”;界定“内容”与“形式”;区分“实然”与“应然”。

二、法的意志性与规律性

法律是意志与规律的结合。但我们却不能把法律与规律等同起来。

三、法的阶级性与共同性

法律是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

四、法的利益性与正义性

从应然意义上讲,法律是为实现社会正义而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工具。

基础

法理的基础是由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社会制度所决定的。在现代中国,凡是,违背法理基本核心原理的法律规定,都是错误的,都是必须纠正的。

这些错误,往往是在管理方法上的失误,这些失误的纠正,是无法被用来否定中国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的。所以,在法律专业,法理课与各政治理论课,为最重要的课程,可以塑造一个可应万变的政法工作人员。

Ⅹ 法学理论的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或功能是指法对社会发生影响的体现,他和法的本质、目的是密切联系的。一切法都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规范作用是调整人们的行为的;社会作用是实现阶级统治社会目的的。二者是相辅相成的。统治阶级通过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实现法的社会作用;统治阶级实现法的社会作用需要通过法调整人们的行为规范实现。
法的规范作用体现在(1)对人的行为的指引作用;(2)对人的行为的评价作用;(3)对一般人今后行为的教育作用;(4)对人们相互作用的预测作用;(5)对人的行为的强制作用。
法的社会作用体现在:
(1)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的社会作用核心是维护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是法的社会作用的核心。具体体现在经济、政治、思想、道德、等各个领域。法在维护阶级统治方面重要的作用是:确认和维护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社会经济制度以及统治阶级对被统治阶级的专政。
在阶级社会对立的社会中,由于被统治阶级的斗争,统治阶级也可能被迫做出让步,在自己的法律中规定一些保护被统治阶级利益的条款。这种法律条款既反映了被统治阶级斗争的成果,也体现 统治阶级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而暂时缓和阶级斗争的一中手段。
为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统治阶级中个别成员也可能违法犯罪而受到惩治。在我国封建社会中的确有不少“清官”,如宋朝的包拯。但他们的这种作为归根到底是为了维护封建法律的权威性,为了维护整个封建主的阶级统治。封建社会中清官之所以为人称道,是因为当时存在了太多的贪官污吏和贪赃枉法的现象。
(2)执行社会公共事务。列宁在论述美国工程师泰罗所创造的生产管理和工资制时指出他有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资产阶级剥削的最巧妙的残酷手段,另一方面是一系列的最丰富的科学成就,……社会主义实现的如何,取决于我们苏维埃政权和苏维埃管理机构同资本主义最新的进步结合的好坏。”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论述私有制社会中政府的职能时指出:“政府的监督和干涉包括两方面,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继续下去下”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社会主义的法也有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两方面。在规范作用体现上,同对立阶级社会相同。但在社会作用方面就不同了。我们试图把我国社会主义法的社会作用,概括为并列的相互渗透的四大方面,即保障和促进:(1)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经济体制改革;(2)社会主义经济精神文明建设;(3)社会主义民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4)对外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