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古希腊法律思想对西方的影响
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对日珥曼法产生了影响,同时也使罗马法得以保留。而在12至15世纪罗马法复兴的过程中,正是教会法和教会法学家的努力,为罗马法的传播和罗马法学家的培养做出了贡献。在这里最值一提的是阿奎那,他将奥古斯丁的神学思想和亚里士多德的思想巧妙结合。他承认人的理性,有将其归功于上帝的赋予。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② 自由主义在最早起源于古希腊犬儒学派的自然法理念
犬儒主义是一种生活态度、主要方面在伦理学上,法律政治方面似乎没太大建树。
犬儒学派的自然法就是苏格拉底的自然法,简单说就是“人性本善”,有个什么东西(比如说上帝吧)在指引着人们去追求有德行的生活,而自私蒙蔽了这种先验的道德。无法律无社会状态下的人类是平和无争斗的,而不是霍布斯后来说的“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
这种自由主义后来被卢梭捡走了,他宣扬“人应当抛弃文明以回到那个充满了爱”,抛弃文明的成果和现代政治法律制度就能让人的“先验道德”得到伸张,这个世界就安生了。
恩、应该就是这么个意思吧,误人子弟了可别怪我。
③ 自然法学派对于后世的其他法学流派,有什么重要意义
自然法起源于古希腊罗马,(楼主自己补充其定义、特征、发展),它对后世的影响主要是在这几个方面:
1.罗马法对它的整理,并使之成文化、系统化,使贵族不能像过去那样随意解释法律,被认为是平民的一大胜利。
2.中世纪以前,自然法被吸纳进以上帝为最高权威的神圣法中,有的学者在自然法中强调上帝的理性,有的学者却强调上帝的意志,“自然是上帝的自然”。
3.启蒙运动时期,理性自然法统治宇宙的思想占了上风,启蒙运动家们提出了社会契约论等思想,显示了民主元素。
4.近代资本主义革命中,自然法的民主精髓被张扬成反抗君主专制的旗帜,在美国独立宣言等文件中首当其冲地提出来,表述成“不可剥夺的权利”等。
5.马克思主义者的态度是,自然法既是一种道德体系,又是一种法理精神,要批判其历史唯心主义的本质,但不拒绝其合理成分。
④ 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影响
从法律思想层面看,教会对知识的垄断使之不自觉的成为古希腊和古罗马文明的传递者,教会法也成为从古希腊、古罗马法律思想到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学派之间的纽带和桥梁.古希腊法律思想以及经过“希腊化”时期而深受古希腊思想浸润的罗马法曾创造了辉煌的文明,但日珥曼“蛮族”的入侵给这些文明以致命的打击.正是基督教驯服了“蛮族”,并在引导他们走向文明上发挥了重大作用.教会法受到过古希腊哲学和罗马法的影响,特别是吸收了罗马法的一些原则和制度,而在日珥曼王国时期,由于教会法地位很高,许多僧侣同时又是法学家,他们在各王国的行政、司法和立法中发挥着作用,法是神授还是人定的,法代表正义、自然还是代表强权,法与国家、民主、自由、平等的关系,法的作用,法治还是贤人政治,自然法代表什么及其与实在法的关系,这些在西方中世纪以至近代、现代法学界中争论过的问题,在古希腊时都曾涉及,并对后世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发生了重大影响。他在对法律的分类中用自然法作为永恒法与人法之间的纽带,认为自然法是人对上帝智慧的理解和参与.这就使自然法披着神的外衣在人间发挥作用,并成为后世资产阶级法律思想,以格老秀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等人为代表的古典自然法学派开创了近现代法治文明的伟大时代。
⑤ 试述自然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发展和历史影响
观点:其一,关于法的本质。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从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发展:在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中,代表新兴资产阶级利益的、以强调自然法为特征的一个法学派别。一称自然法学派。启蒙运动后,自然法理论终于变成一个独立的理性主义思想体系。谓其独立,是指独立于教会与神学而言。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相信宇宙受理性自然法统治,自然人由人的基本性质必然必然产生的准则所构成。英国的霍布斯提出了社会契约假说,认为社会契约是为走出自私和残酷的自然状态、而赋予统治者以管理权的契约,但统治者必须遵守自然法。
自然法学派的历史影响有很多,它对近现代西方法律思想体系的影响就如同马克思主义对上个世纪中国的影响。
⑥ 古希腊创立的自然法观念.帮忙介绍一下!
斯多葛派哲学的奠基人是芝诺。芝诺及其追随者把“自然”的概念置于他们哲学体系的核心位置。所谓自然,按他们的理解,就是支配性原则,他便及整个宇宙,并被他们按泛神论的方式视之为神。这种支配性原则在本质上具有一种理性的品格。芝诺认为整个宇宙乃是由一种实质构成的,而这种实质就是理性法。人作为宇宙自然的一部分,本质上一种理性动物。在服从理性命令的过程中,人乃是根据符合其自身本性的法则安排其生活的。斯多葛派学者教导说,人的生活应当不受情感和主观激情的影响,而且应当使自己不倚赖于外部世界,不受世俗之物的支配,并用理性的方式支配其本能。人应当无所畏惧,对必然的命运安之若素,努力奋斗以达到精神上的完全平衡与和谐。他们创立了一种以人人平等的原则和自然法的普遍性为基础的世界主义哲学。他们的终极理想就是建立一个所有的人都在神圣的理性指引下和谐共处的世界国家。¹ 斯多葛派自然法观念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乃是平等原则。斯多葛派哲学家深信,人在本质上是平等的;因性别、阶级、种族或国籍不同而对人进行歧视的作法是不正义的,是与自然法背道而驰的。º 斯多葛派的基本学说是对自然的统一与完美的一种宗教信念或一种真正的道德秩序。在他们看来,按照本性的生活就是顺从上帝的旨意,同一切善的力量合作,对支持正义的一种超人力量的依赖感和来世对世界的善与合理性的信仰的宁静心情。
西塞罗象斯多葛派哲学一样,他倾向于把自然和理性等而视之,并把理性设想为宇宙中的主宰力量,他对自然法的定义为:
真正的法律乃是一种与自然象符合的正当理由;他具有普遍的适用性并且是不变而永恒的。通过命令的方式,这一法律号召人们履行自己的义务;通过它的禁令的方式,它使人们不去做不正当的事情。它的命令和禁令一直影响着善良的人们,尽管对坏人无甚作用。力图变更这一法律的做法是一种恶,试图废止其中一部分的做法则是不可能的的------,罗马的法律和雅典的法律并不会不同,今天的法律和明天的法律也不会不同,这是因为有的只是一种永恒不变的法律,任何时候任何民族都必须遵守它;再者,人类也只有一个共同繁荣主义和统治者,这就是上帝,因为它是这一法律的制定者、颁布者和执行法官。»
自然法与道德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千万不要说自然法把法律与道德混为一谈;自然法观念无疑确实暗示了它们两者有一种“密切的关系”,但近代有关法律的定义把法律界定为伦理的最底限。这定义:又何尝没有这种暗示呢?¼ 我们承认:肯定自然法,既是肯定法律为自然的一部分,那么,自然法的基本功能便只能是居间调解道德领域与法律领域。自然法观念同时带有法律的性格与道德的性格。对自然法的一个最佳形容。也许就是说它为法律与道德的交叉点提供了一个名称。因为,是否真有这么一个交叉点的存在,乃成为考验一切自然法思想之有效的最后的试金石。½
由此可见,西方古代自然法的基本观点为:
法律是正义的化身。
法律体现着平等。
法律的公正性与普适性。
法律的权威性与至高性。
⑦ 希腊自然法和自然法学派
古希腊的苏格拉底、亚里士多德和斯多葛派的哲学家们把法分为两种:一是以自然为基础的不变的自然法;另一种是由人们指定的可变的人定法。并且认为自然法是居于人定法之上的指导人定法的普遍法则——即所谓的“自然法学说”。
近代自然法学派是以格劳休斯、霍布斯、洛克、孟德斯鸠和卢梭为代表的,观点各异,但都假定一种自然状态的存在,认为在这种状态中的人们是自由平等的。代表性观点是:一切现行法律都不能与自然法相违背,后者是自然存在和永恒不变的,其效力来自于人的理性而非上帝(区别于托马斯·阿奎那的神学法学思想)。
⑧ 简述古典自然法学的特点;
自然法学说是西方一切法哲学流派的滥觞,是价值法学派。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谓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罗,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17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上学”时代,自然法的思想经过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化,18世纪中后期,经验主义和实证主义逐渐兴起,自然法和自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惨痛的“二战”经历,为自然法的复兴提供了契机,其中以德沃金、罗尔斯等为代表的自然法学派在各种论战中逐渐建构了新的自然法理论,个人的权利和法律的正义性重新得到人类较为广泛的承认。“认真对待权利”成为了世界各国的政治和法律的价值重心。
自然法学发展史是一部人类权利观念的发展史。自然法学的权利观的发展分为三个阶段,并各有其特点:古代与中世纪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正义为基础的,近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自由为核心的,现代自然法学的权利观是以平等为内涵的。在这里,我们以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的权利学说为基线,简要解析洛克、卢梭、罗尔斯和德沃金的权利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