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药理学会的组织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药理学会(以下简称本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的社团法人,是中国药理学科技工作者自愿结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具有公益性的全国性社会学术团体。本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以下简称中国科协)的组成部分,是发展我国药理科学技术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根据《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民政部《社会团体章程范文》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与任务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团结广大药理学工作者,为促进本学科的发展、人才的成长、科学技术的普及做贡献;本会提倡“奉献、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团结和组织中国药理学科技工作者,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振兴国家经济建设而努力工作。
第三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科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药理学会称各地方药理学会。各地方药理学名称按国家民政机构的规定冠名并自定章程,业务上接受本会指导。
第四条 中国药理学会的英文名称是Chinese Pharmacological Society,缩写:CNPHARS。
第五条 本会住所:中国医学科学院药物研究所 北京先农坛街一号 邮编: 100050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组织开展全国性药理学科领域的学术会议、专题研讨会和讲习班等学术活动;
二. 编辑出版药理学刊物、书籍和音像制品;
三. 评审药理学科学术成果,提供药理学科技咨询,承办政府及相关部门委托的任务;
四. 对本会设立的中国药理学会科学技术进步奖及其他奖项进行评审和奖励,以促进药理学科的创新和发展。
五. 组织开展药理学科及相关领域的国际学术交流活动;
六. 传播药理学科领域新知识,推广药理学及相关科领域先进技术和方法的交流和展示;
七. 开展药理学科领域继续教育,举办为会员服务的相关事业;
八. 对国家药理学科及相关领域科技政策和国家经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发挥咨询作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包括团体会员与个人会员(会员、资深会员、外籍会员和荣誉会员)。
第八条 工作在科学研究、教学、临床、生产、经营和销售企业和事业单位或部门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人员均可申请加入本会。自愿申请加入本会者拥护本学会的章程,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批准为本会会员。
一. 大学本科毕业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二年者或具有相似工作经历的非本科学历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者;
二. 在读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硕士生和博士生;
三. 具有中级技术职称及以上的药理学及相关学科的工作者;
四. 从事药理学及相关学科工作30年以上、有正高级职称的(包括已离退休)药理学和相关学科工作者,可申请作为本会的资深会员。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并在一次性交纳规定会费后,成为资深会员,发给资深会员证,并终身保持;
五. 凡在药理及相关领域学术上有较高成就的港、澳、台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符合本会会员条件,承认会章者可申请为本会会员。
六. 凡在药理及相关学科学术上有较高成就,对我国友好的外籍药理学家或相关学科科学家,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符合本会会员条件,承认会章者可申请为外籍会员;
七. 有药理学单位的企业或事业单位,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八. 支持本会工作并有贡献的国外人士,履行有关入会手续,并经常务理事会同意,可成为本会荣誉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本会两名会员或单位介绍;三. 经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批准;
四. 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免费获得本会出版的“中国药理通迅”,参加本会举办的有关学术活动时,享受优惠条件;
三、有资格参加本会组织的举荐、表彰和奖励活动;
四、享受本会的服务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的优先权;
五、团体会员可要求本会协助进行技术咨询,举办培训班或其他业务活动;
六、对本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 完成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 积极协助和支持本会组织的评选、培训和学术活动;
五. 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不按时交纳会费,经本会提示仍不交会费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负责人的选举与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召开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并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选举新一届理事会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五. 通过提案;
六. 大会认为需要审议的其他事项;
七. 决定终止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原则上需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由本会在各省、市、自治区的会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组成。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的日常工作,并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职权是:
一. 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产生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及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四. 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情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派出机构的设置;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负责筹措学会活动经费,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 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 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定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 理事会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至第十条的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原则上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有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身体健康,能胜任学会工作;
四. 理事长、副理事长任职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任职时年龄不超过62周岁;
五. 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连任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名誉理事长,上届理事长园满完成任期职责后,由理事会授予“名誉理事长”称谓,并发给证书。名誉理事长作为下届常务理事会的正式成员参加常务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资深会员,在担任本会常务理事期间,对本会工作作出积极贡献者,由理事会授予“荣誉理事”称谓,并发给证书。参加本会有关学术活动时,享受优惠条件;
第二十七条 本会理事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提名秘书长人选;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学会司库、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及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工作人员的聘用;五. 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会根据学术活动需要,设立若干分会(专业委员会)。其名称为中国药理学会×××分会。分会实行委员制,不另定章程。其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经民主协商,推荐选举产生。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事业发展和人员开支。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员会费;
二. 政府或上级主管部门拨款;
三. 有关业务部门补助;
四. 捐赠;
五. 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六. 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由理事会司库(由一名副理事长兼任)负责管理实施。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会计人员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和换法人代表前必须接受审计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是公有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并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及财务、税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六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研究同意,并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会章,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请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会完成终止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组、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部门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第八届常务理事会及第八届理事会审议,提交中国药理学会第九届全国代表大会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常务理事会。
2. 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师资力量
专业带头人
程龙,男,高级讲师,毕业于江南大学,博士学位;主要担任《生物制药》、《药物分析》课教学,擅长生物制药、发酵教学研究。
邹浩军,女,中国民主同盟盟员,副教授,药学系主任。1983年安徽医科大学本科(医学学士)毕业。20多年来,一直从事药理学教学和研究。期间曾在生物研究所进修,在安徽医科大学在职读研(药理学,抗炎免疫、抗肿瘤药理),2003年取得医学硕士学位。曾任药理教研组长、团委副书记、教学研究室主任、教务科长,并获市级“优秀团干”、市级“优秀园丁”、安徽省卫生厅“跨世纪学科带头人”、安徽六安市政协委员等。现任药学系主任、民盟无锡卫生校支部主委,全国卫生职业教育药理学研究会副主任委员、江苏省药理学会教学分会委员。
主持和参加过卫生部世界银行中国农村卫生人力开发项目(卫IV项目)的“护理专业岗前培训的Moles开发研究”、院所的“II型胶原蛋白的提取、提纯研究”和“ODE的药效学- FTOD的抗炎免疫作用和机制研究”,正在进行“药学专业课以能力为标准的教学评价方法试验性研究”和“以职业标准为基础的高职药学专业实训及竞赛转化研究”。
主编过人民卫生出版社的《常用药物新编》、高等教育出版社的《全科医学》及校本教材《生物技术药物学》,参编过人卫、高教、复旦大学等多家出版社的《生物药物基础》、《药理学》、《药物应用护理》等12部教材。
在核心期刊、统计源期刊、省级以上学术刊物及全国性学术会议上发表或交流过“护理岗位培训Moles开发实践”、“黄酮类化合物抗炎免疫和抗衰老作用研究进展”、“黄酮类物质——FTOD对大鼠炎症的作用和机制研究”、“白花蛇舌草药效学研究进展”、“药学专业以能力为标准的教学评价方法”等20多篇论文。
承担过各专业、层次的《护理药物学》、《实用药理学基础》、《临床药理学》、《生物药物基础》和《实验动物学》的教学,授课生动、简明、联系实际、善于创新。
邵阿末,女,中共党员,副教授,毕业于南京医科大学,硕士学位,现任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护理系主任,兼任第二届江苏省职业教育教科研中心组(医药卫生类专业)成员,无锡市护理学会副理事长,护理管理杂志》编辑委员会审稿员,无锡市护理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江苏省联合职业技术学院专业带头人。主要担任《护理基础学》、《疾病护理》等课程教学,擅长护理教学研究。
吴立红,女,中共党员,副主任护师,毕业于苏州大学,硕士学位,现任《实用临床医药杂志(护理版)》第一届学术指导委员会委员,主要担任《内科护理》等课程教学,擅长护理教学研究。
学科骨干教师
一、药学系
林莉莉,女,中共党员,讲师,执业医师,1998年毕业于南通医学院,2004年就读于第二军医大学硕士研究生课程进修班,2007年7月获医学硕士学位。现任药理教研室主任。
工作10年来,担任灯盏花素和灯盏乙素对缺血性心脑血管疾病保护作用的比较(863子课题)课题的负责人, 主持研究江苏省卫生厅教研室课题“酮色林改善心肌梗死预后的研究“。发表 “基层卫校实验动物存在问题和建议”、“灯盏花素作用机制研究新进展”、“Protective effects of scutellarin and breviscapine on brain and heart ischemia in rats”、“青霉素在基层医院使用存在的问题”等教科研论文10多篇,其中SCI收录3篇,核心期刊1篇,并参编教材《护理药物学》和校本教材《药理学和生物药物学基础》各1本。先后获得“省卫生职业教育优秀骨干教师”、“无锡市医院管理中心优秀共产党员”、“市优秀班主任”等多项荣誉。
承担过各专业、层次的《护理药物学》、《实用药理学基础》、《药物代谢动力学》及《英语》教学。课堂教学富有激情和创造性,和学生亲和力强,教学效果好。
赵喜林,男,讲师。2002年苏州大学药学专业本科毕业,2005年取得药理学医学硕士学位。工作5年来,参与 “白果内酯在制备治疗帕金森病药物中的用途”的研究并获得国家专利1项,在全国卫生职业教育药理学研究会主办的全国卫生职业教育药理学研究会教学和学术会议上获优秀论文一等奖;发表“长期低剂量皮下注射鱼藤酮制作大鼠帕金森病模型”、“基于网络信息化的双主教学模式”等教科研论文5篇。是学校的优秀班主任,在江苏省联合职技院首届医药专业学生技能大赛中荣获优秀指导教师奖。
承担过各专业、层次的《护理药物学》、《实用药理学基础》、《生药学》、《药用植物学》、《天然药物学》。除对药理学内容进行常规教授之外,通过调查报告、演讲、讨论等多种形式鼓励同学多写、多说,充分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注重提高学生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贺晴,女,主任药师,无锡市人民医院临床药理研究机构办公室主任。任江苏省医院协会药事管理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药师协会第一届理事会理事、江苏省药学会第七届医院药学专业委员会委员、江苏省药学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江苏省中医药学会新药研究开发专业委员会常务委员。
曾主持过江苏省卫生厅“丙基硫氧嘧啶血药浓度与药效及毒性的关系”、无锡市科技局“降钙素原对小儿呼吸道感染性疾病抗菌药物使用指导作用的研究”等多项科研;发表专业技术论文近20篇,其中“无锡市2473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回顾性分析”、“525例围手术期患者预防性应用抗菌药物的调查分析”、“人血白蛋白致溶血性贫血1例”等近10多篇发表在核心期刊。
承担无锡卫生高职校《实用药理学基础》理论和实践教学、南京药科大学本科《临床药理学》理论教学,带教实习生并指导毕业论文。教学中善于理论与实践,一切为学生着想,深受学生欢迎。常静,女,1983年生,中共党员,药理学教研室助教。2005年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医学专业本科毕业,同年免试推荐攻读南京医科大学药理与神经生物学硕士研究生,2008年取得硕士学位后进学校药理教研室工作。进校一年,发表过科研论文1篇“Kir6.2 knockout alters neurotransmitter release in mouse striatum: An in vivo microdialysis study”。
承担护理系和药学系高、中职、成人专科等层次的《护理药物学》、《实用药理学基础》、《药理学与药物治疗学》的理论及实验教学,利用假期深入临床实际为教学收集案例,主动尝试双语教学。善于启发式和现代教育技术的应用。
二、护理系
(护理系教师简介资料暂缺)
人体解剖学
余寅,男,本科双学士,副教授,高校教师。解剖、生物等医学基础课程的理论与实践教学工作,担任解剖生物生化教研室主任。2005年起兼任全国卫生职业教育解剖学专业研究会常务理事委员,中国解剖学会会员,无锡市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医药卫生”学科评委。2010年被聘为无锡卫生高等职业技术学校解剖学科带头人。
3. 急问!关于地西洋片的药理作用
你问的是地西泮片吧?
曾用名:安定片
【药理毒理】 本品为长效苯二氮卓类药。苯二氮卓类为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可引起中枢神经系统不同部位的抑制,随着用量的加大,临床表现可自轻度的镇静到催眠甚至昏迷。本类药的作用部位与机制尚未完全阐明,认为可以加强或易化γ-氨基丁酸(GABA)的抑制性神经递质的作用,GABA在苯二氮卓受体相互作用下,主要在中枢神经各个部位,起突触前和突触后的抑制作用。本类药为苯二氮卓受体的激动剂,苯二氮卓受体为功能性超分子(supramolecular)功能单位,又称为苯二氮卓- GABA受体-亲氯离子复合物的组成部分。受体复合物位于神经细胞膜,调节细胞的放电,主要起氯通道的阈阀(gating)功能。GABA受体激活导致氯通道开发,使氯离子通过神经细胞膜流动,引起突触后神经元的超极化,抑制神经元的放电,这个抑制转译为降低神经元兴奋性,减少下一步去极化兴奋性递质。苯二氮卓类增加氯通道开发的频率,可能通过增强GABA与其受体的结合或易化GABA受体与氯离子通道的联系来实现。苯二氮卓类还作用在GABA依赖性受体。(1)抗焦虑、镇静催眠作用。通过刺激上行性网状激活系统内的GABA受体,提高GABA在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增强脑干网状结构受刺激后的皮层和边缘性觉醒反应的抑制和阻断。分子药理学研究提示,减少或拮抗GABA的合成,本类药的镇静催眠作用降低,如增加其浓度则能加强苯二氮卓类药的催眠作用。(2)遗忘作用。地西泮在治疗剂量时可以干扰记忆通路的建立,从而影响近事记忆。(3)抗惊厥作用。可能由于增强突触前抑制,抑制皮质-丘脑和边缘系统的致痫灶引起癫癎活动的扩散,但不能消除病灶的异常活动。(4)骨骼肌松弛作用。主要抑制脊髓多突触传出通路和单突触传出通路。地西泮由于具有抑制性神经递质或阻断兴奋性突触传递而抑制多突触和单突触反射。苯二氮卓类也可能直接抑制运动神经和肌肉功能。
【适应症】 1.主要用于焦虑、镇静催眠,还可用于抗癫癎和抗惊厥;2.缓解炎症引起的反射性肌肉痉挛等;3.用于治疗惊恐症;4.肌紧张性头痛;5.可治疗家族性、老年性和特发性震颤。6.可用于麻醉前给药。
【用法用量】 成人常用量:抗焦虑,一次2.5~10mg,一日2~4次;镇静,一次2.5~5mg,一日3次; 催眠,5~10mg睡前服; 急性酒精戒断,第一日一次10mg,一日3~4次,以后按需要减少到一次5 mg,每日3~4次。 小儿常用量:6个月以下不用,6个月以上,一次1~2.5 mg或按体重40~200μg/kg或按体表面积1.17~6 mg/m2,每日3~4次,用量根据情况酌量增减。最大剂量不超过10mg。
【不良反应】 1.常见的不良反应,嗜睡,头昏、乏力等,大剂量可有共济失调、震颤。2.罕见的有皮疹,白细胞减少。3.个别病人发生兴奋,多语,睡眠障碍,甚至幻觉。停药后,上述症状很快消失。4.长期连续用药可产生依赖性和成瘾性,停药可能发生撤药症状,表现为激动或忧郁。
【禁忌症】 孕妇、妊娠期妇女、新生儿禁用或慎用。
4. 中药药理的发展史
麻黄 中药药理学的发展最早始于陈克恢先生于上个世纪20年代进行的麻黄碱拟肾上腺素作用研究。陈克恢从麻黄中提取出麻黄碱,发现有拟交感神经作用。上世纪70年代,中国药理学家周金黄 教授提出“向中西医结合的药理学前进”的口号,呼吁创立中西医结合药理学,指出要从中医中药理论出发,研究和阐明中药药理作用的思想,此时中国在单味中药的药理研究方面已积累了大量的知识。1982年国家组织编写了《中药药理学》教科书,把中药药理学正式列为一门重要专业课程,推动了学科的发展。1985年10 月,中国药理学会的中药药理专业委员会正式成立,同时确立了中药药理研究的方向,1985年王筠默编著《中药药理学》,标志中药药理学科正式形成。
自1985年,中药复方药理的研究就如火如荼地在中国医药界展开,已经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并引起国家的高度重视。在1996年10月的香山科学会议上,中药复方的研究被列入21世纪中医药理论研究的难关和突破口之一。“九五”期间中国制定了中药现代化的战略规划,重点之一是中药复方的现代研究,其中阐明中药复方药效的物质基础和作用原理是主要攻关目标。先后设立了多项重大或重点项目用于支持中药现代化有关科学问题的研究,如1998年启动了“九五” 国家攀登计划预选项目“中药现代化关键问题的基础研究”;1999年科技部又启动了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规划项目(973项目)“方剂关键问题的基础研究——原理、方法、创新”,这在中国中药研究领域中是前所未有的,大大推动了中药复方药理学的研究,使中国中药药理学研究步入一个崭新的历史阶段。
中药药理学的研究始于单味中药,其中最著名的发现是麻黄碱、青蒿素、喜树碱和羟基喜树碱等。中药复方的研究,中国主要进行了三个方面的工作:传统古方研究、现代经验方研究和复方配伍关系研究,研究较多的如四物汤、六味地黄汤等。因此现代复方中药药理学的研究从简单的药效学研究,发展到作用机制、方剂组成、配伍规律的综合性研究。
5. 周金黄的主要论著
1周金黄.药理学教学实习指导.成都:中央大学医学院,1
943.
2周金黄.药理学手册.成都:中央大学医学院,1943.
3周金黄.药理学.上海:华东医学出版社,1952.
4周金黄.植物药的药理学和化学在中国近五年的进展.生理科学进展,1963,5:360.
5周金黄.向中西医结合的药理学前进.见药理学进展.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78.
6周金黄.对中国心血管药理学的展望.见药理学进展.心血管药理分册.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
7周金黄主编.药理学.合肥:安徽科学技术出版社,1982.
8刘干中,周金黄.党参化学成分及药理作用研究进展.中西医结合杂志,1983,3(2):114—117.
9周金黄.在中西医结合思想指导下中药药理研究的某些进展(一)(二).中西医结合杂志,1983,3(1):56—58;3(2):118—120.
10周金黄.慢性炎症与抗炎免疫药的作用机理.药学学报,1984,19(5):321—325.
11周金黄.在两种医学思想下探索中国药理学的道路.生理科学进展,1985,16(1):1—5.
12周金黄.衰老的生理与抗衰老的药理.生理科学,1985,5(3):129137.
13周金黄.中国药理学发展趋向.药学学报,1985,20(2):8183.
14周金黄,王筠默.中药药理学,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85.
15周金黄.抗肿瘤化学药的免疫调节作用.全国抗炎免疫学会泰山学术会议.1986论文摘要.
16周金黄.神经免疫调节研究新进展.生理科学进展,1987,18(3):199202.
17刘干中,周金黄.中药药理学.见:杨藻宸主编.药理学总论: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1987.
18周金黄,刑善田,耿长山.补益中药有效活性成分的免疫研究及应用.中药药理与临床,1989,5(2):58—64.
19周金黄,刘干中主编.中药药理与临床研究进展(第一册).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
6. 2019年欧洲生物会议
有一个波兰科学院生物有机化学研究所承办的:2019第九届国际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学术会议(2019 The 9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Biotechnology and Bioengineering, 9th ICBB)。
2018年ICBB已于匈牙利布达佩斯成功召开。在此基础上,2019第九届国际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学术会议(2019 The 9th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n Biotechnology and Bioengineering, 9th ICBB)定于2019年9月25日-28日在波兰波兹南市召开。具体会场地址:波兰科学院生物有机化学研究所会议厅 (波兰波兹南市 Z. Noskowskiego str. 12/14),会议网站:网页链接
会议围绕生物技术与生物工程,重点围绕讨论: 1.微生物、病毒,细胞和免疫; 2.生物大分子、蛋白质与核酸; 3.生物材料、生物聚合物和生物能源; 4.农业、食品及工业生物技术; 5.生物医学、生物制药,药理学与毒理学; 6. 生物工程、医学工程与技术,及其他相关领域
7. 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和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叫什么
第一条为保证药物临床试验过程规范,结果科学可靠,保护受试者的权益并保障其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参照国际公认原则,制定本规范。第二条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是临床试验全过程的标准规定,包括方案设计、组织实施、监查、稽查、记录、分析总结和报告。第三条凡进行各期临床试验、人体生物利用度或生物等效性试验,均须按本规范执行。第四条所有以人为对象的研究必须符合《世界医学大会赫尔辛基宣言》(附录1),即公正、尊重人格、力求使受试者最大程度受益和尽可能避免伤害。第五条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必须有充分的科学依据。在进行人体试验前,必须周密考虑该试验的目的及要解决的问题,应权衡对受试者和公众健康预期的受益及风险,预期的受益应超过可能出现的损害。选择临床试验方法必须符合科学和伦理要求。第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由申者准备和提供。进行临床试验前,申者必须提供试验药物的临床前研究资料,包括处方组成、制造工艺和质量检验结果。所提供的临床前资料必须符合进行相应各期临床试验的要求,同时还应提供试验药物已完成和其他地区正在进行与临床试验有关的有效性和安全性资料。临床试验药物的制备,应当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第七条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的设施与条件应满足安全有效地进行临床试验的需要。所有研究者都应具备承担该项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并经过培训。临床试验开始前,研究者和申者应就试验方案、试验的监查、稽查和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试验中的职责分工等达成书面协议。第八条在药物临床试验的过程中,必须对受试者的个人权益给予充分的保障,并确保试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受试者的权益、安全和健康必须高于对科学和社会利益的考虑。伦理委员会与知情同意书是保障受试者权益的主要措施。第九条为确保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须成立独立的伦理委员会,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伦理委员会应有从事医药相关专业人员、非医药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来自其他单位的人员,至少五人组成,并有不同性别的委员。伦理委员会的组成和工作不应受任何参与试验者的影响。第十条试验方案需经伦理委员会审议同意并签署批准意见后方可实施。在试验进行期间,试验方案的任何修改均应经伦理委员会批准;试验中发生严重不良事件,应及时向伦理委员会报告。第十一条伦理委员会对临床试验方案的审查意见应在讨论后以投票方式作出决定,参与该临床试验的委员应当回避。因工作需要可邀请非委员的专家出席会议,但不投票。伦理委员会应建立工作程序,所有会议及其决议均应有书面记录,记录保存至临床试验结束后五年。第十二条伦理委员会应从保障受试者权益的角度严格按下列各项审议试验方案:(一)研究者的资格、经验、是否有充分的时间参加临床试验,人员配备及设备条件等是否符合试验要求;(二)试验方案是否充分考虑了伦理原则,包括研究目的、受试者及其他人员可能遭受的风险和受益及试验设计的科学性;(三)受试者入选的方法,向受试者(或其家属、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提供有关本试验的信息资料是否完整易懂,获取知情同意书的方法是否适当;(四)受试者因参加临床试验而受到损害甚至发生死亡时,给予的治疗和/或保险措施;(五)对试验方案提出的修正意见是否可接受;(六)定期审查临床试验进行中受试者的风险程度。第十三条伦理委员会接到申请后应及时召开会议,审阅讨论,签发书面意见,并附出席会议的委员名单、专业情况及本人签名。伦理委员会的意见可以是:(一)同意;(二)作必要的修正后同意;(三)不同意;(四)终止或暂停已批准的试验。第十四条研究者或其指定的代表必须向受试者说明有关临床试验的详细情况:(一)受试者参加试验应是自愿的,而且有权在试验的任何阶段随时退出试验而不会遭到歧视或报复,其医疗待遇与权益不会受到影响;(二)必须使受试者了解,参加试验及在试验中的个人资料均属保密。必要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伦理委员会或申者,按规定可以查阅参加试验的受试者资料;(三)试验目的、试验的过程与期限、检查操作、受试者预期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告知受试者可能被分配到试验的不同组别;(四)必须给受试者充分的时间以便考虑是否愿意参加试验,对无能力表达同意的受试者,应向其法定代理人提供上述介绍与说明。知情同意过程应采用受试者或法定代理人能理解的语言和文字,试验期间,受试者可随时了解与其有关的信息资料;(五)如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时,受试者可以获得治疗和相应的补偿。第十五条经充分和详细解释试验的情况后获得知情同意书:(一)由受试者或其法定代理人在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并注明日期,执行知情同意过程的研究者也需在知情同意书上签署姓名和日期;(二)对无行为能力的受试者,如果伦理委员会原则上同意、研究者认为受试者参加试验符合其本身利益时,则这些病人也可以进入试验,同时应经其法定监护人同意并签名及注明日期;(三)儿童作为受试者,必须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当儿童能做出同意参加研究的决定时,还必须征得其本人同意;(四)在紧急情况下,无法取得本人及其合法代表人的知情同意书,如缺乏已被证实有效的治疗方法,而试验药物有望挽救生命,恢复健康,或减轻病痛,可考虑作为受试者,但需要在试验方案和有关文件中清楚说明接受这些受试者的方法,并事先取得伦理委员会同意;(五)如发现涉及试验药物的重要新资料则必须将知情同意书作书面修改送伦理委员会批准后,再次取得受试者同意。第十六条临床试验开始前应制定试验方案,该方案应由研究者与申者共同商定并签字,报伦理委员会审批后实施。第十七条临床试验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试验题目;(二)试验目的,试验背景,临床前研究中有临床意义的发现和与该试验有关的临床试验结果、已知对人体的可能危险与受益,及试验药物存在人种差异的可能;(三)申者的名称和地址,进行试验的场所,研究者的姓名、资格和地址;(四)试验设计的类型,随机化分组方法及设盲的水平;(五)受试者的入选标准,排除标准和剔除标准,选择受试者的步骤,受试者分配的方法;(六)根据统计学原理计算要达到试验预期目的所需的病例数;(七)试验用药品的剂型、剂量、给药途径、给药方法、给药次数、疗程和有关合并用药的规定,以及对包装和标签的说明;(八)拟进行临床和实验室检查的项目、测定的次数和药代动力学分析等;(九)试验用药品的登记与使用记录、递送、分发方式及储藏条件;(十)临床观察、随访和保证受试者依从性的措施;(十一)中止临床试验的标准,结束临床试验的规定;(十二)疗效评定标准,包括评定参数的方法、观察时间、记录与分析;(十三)受试者的编码、随机数字表及病例报告表的保存手续;(十四)不良事件的记录要求和严重不良事件的报告方法、处理措施、随访的方式、时间和转归;(十五)试验用药品编码的建立和保存,揭盲方法和紧急情况下破盲的规定;(十六)统计分析计划,统计分析数据集的定义和选择;(十七)数据管理和数据可溯源性的规定;(十八)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十九)试验相关的伦理学;(二十)临床试验预期的进度和完成日期;(二十一)试验结束后的随访和医疗措施;(二十二)各方承担的职责及其他有关规定;(二十三)参考文献。第十八条临床试验中,若确有需要,可以按规定程序对试验方案作修正。第十九条负责临床试验的研究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一)在医疗机构中具有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和行医资格;(二)具有试验方案中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三)对临床试验方法具有丰富经验或者能得到本单位有经验的研究者在学术上的指导;(四)熟悉申者所提供的与临床试验有关的资料与文献;(五)有权支配参与该项试验的人员和使用该项试验所需的设备。第二十条研究者必须详细阅读和了解试验方案的内容,并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第二十一条研究者应了解并熟悉试验药物的性质、作用、疗效及安全性(包括该药物临床前研究的有关资料),同时也应掌握临床试验进行期间发现的所有与该药物有关的新信息。第二十二条研究者必须在有良好医疗设施、实验室设备、人员配备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验,该机构应具备处理紧急情况的一切设施,以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实验室检查结果应准确可靠。第二十三条研究者应获得所在医疗机构或主管单位的同意,保证有充分的时间在方案规定的期限内负责和完成临床试验。研究者须向参加临床试验的所有工作人员说明有关试验的资料、规定和职责,确保有足够数量并符合试验方案的受试者进入临床试验。第二十四条研究者应向受试者说明经伦理委员会同意的有关试验的详细情况,并取得知情同意书。第二十五条研究者负责作出与临床试验相关的医疗决定,保证受试者在试验期间出现不良事件时得到适当的治疗。第二十六条研究者有义务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障受试者的安全,并记录在案。在临床试验过程中如发生严重不良事件,研究者应立即对受试者采取适当的治疗措施,同时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申者和伦理委员会,并在报告上签名及注明日期。第二十七条研究者应保证将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合法地载入病历和病例报告表。第二十八条研究者应接受申者派遣的监查员或稽查员的监查和稽查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稽查和视察,确保临床试验的质量。第二十九条研究者应与申者商定有关临床试验的费用,并在合同中写明。研究者在临床试验过程中,不得向受试者收取试验用药所需的费用。第三十条临床试验完成后,研究者必须写出总结报告,签名并注明日期后送申者。第三十一条研究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必须通知受试者、申者、伦理委员会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阐明理由。第三十二条申者负责发起、申请、组织、监查和稽查一项临床试验,并提供试验经费。申者按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临床试验的申请,也可委托合同研究组织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第三十三条申者选择临床试验的机构和研究者,认可其资格及条件以保证试验的完成。第三十四条申者提供研究者手册,其内容包括试验药物的化学、药学、毒理学、药理学和临床的(包括以前的和正在进行的试验)资料和数据。第三十五条申者在获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并取得伦理委员会批准件后方可按方案组织临床试验。第三十六条申者、研究者共同设计临床试验方案,述明在方案实施、数据管理、统计分析、结果报告、发表论文方式等方面职责及分工。签署双方同意的试验方案及合同。第三十七条申者向研究者提供具有易于识别、正确编码并贴有特殊标签的试验药物、标准品、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并保证质量合格。试验用药品应按试验方案的需要进行适当包装、保存。申者应建立试验用药品的管理制度和记录系统。第三十八条申者任命合格的监查员,并为研究者所接受。第三十九条申者应建立对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可组织对临床试验的稽查以保证质量。第四十条申者应与研究者迅速研究所发生的严重不良事件,采取必要的措施以保证受试者的安全和权益,并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同时向涉及同一药物的临床试验的其他研究者通报。第四十一条申者中止一项临床试验前,须通知研究者、伦理委员会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述明理由。第四十二条申者负责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递交试验的总结报告。第四十三条申者应对参加临床试验的受试者提供保险,对于发生与试验相关的损害或死亡的受试者承担治疗的费用及相应的经济补偿。申者应向研究者提供法律上与经济上的担保,但由医疗事故所致者除外。第四十四条研究者不遵从已批准的方案或有关法规进行临床试验时,申者应指出以求纠正,如情况严重或坚持不改,则应终止研究者参加临床试验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第四十五条监查的目的是为了保证临床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受到保障,试验记录与报告的数据准确、完整无误,保证试验遵循已批准的方案和有关法规。第四十六条监查员是申者与研究者之间的主要联系人。其人数及访视的次数取决于临床试验的复杂程度和参与试验的医疗机构的数目。监查员应有适当的医学、药学或相关专业学历,并经过必要的训练,熟悉药品管理有关法规,熟悉有关试验药物的临床前和临床方面的信息以及临床试验方案及其相关的文件。第四十七条监查员应遵循标准操作规程,督促临床试验的进行,以保证临床试验按方案执行。具体内容包括:(一)在试验前确认试验承担单位已具有适当的条件,包括人员配备与培训情况,实验室设备齐全、运转良好,具备各种与试验有关的检查条件,估计有足够数量的受试者,参与研究人员熟悉试验方案中的要求;(二)在试验过程中监查研究者对试验方案的执行情况,确认在试验前取得所有受试者的知情同意书,了解受试者的入选率及试验的进展状况,确认入选的受试者合格;(三)确认所有数据的记录与报告正确完整,所有病例报告表填写正确,并与原始资料一致。所有错误或遗漏均已改正或注明,经研究者签名并注明日期。每一受试者的剂量改变、治疗变更、合并用药、间发疾病、失访、检查遗漏等均应确认并记录。核实入选受试者的退出与失访已在病例报告表中予以说明;(四)确认所有不良事件均记录在案,严重不良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报告并记录在案;(五)核实试验用药品按照有关法规进行供应、储藏、分发、收回,并做相应的记录;(六)协助研究者进行必要的通知及申请事宜,向申者报告试验数据和结果;(七)应清楚如实记录研究者未能做到的随访、未进行的试验、未做的检查,以及是否对错误、遗漏作出纠正;(八)每次访视后作一书面报告递送申者,报告应述明监查日期、时间、监查员姓名、监查的发现等。第四十八条病历作为临床试验的原始文件,应完整保存。病例报告表中的数据来自原始文件并与原始文件一致,试验中的任何观察、检查结果均应及时、准确、完整、规范、真实地记录于病历和正确地填写至病例报告表中,不得随意更改,确因填写错误,作任何更正时应保持原记录清晰可辩,由更正者签署姓名和时间。第四十九条临床试验中各种实验室数据均应记录或将原始报告复印件粘贴在病例报告表上,在正常范围内的数据也应具体记录。对显著偏离或在临床可接受范围以外的数据须加以核实。检测项目必须注明所采用的计量单位。第五十条为保护受试者隐私,病例报告表上不应出现受试者的姓名。研究者应按受试者的代码确认其身份并记录。第五十一条临床试验总结报告内容应与试验方案要求一致,包括:(一)随机进入各组的实际病例数,脱落和剔除的病例及其理由;(二)不同组间的基线特征比较,以确定可比性;(三)对所有疗效评价指标进行统计分析和临床意义分析。统计结果的解释应着重考虑其临床意义;(四)安全性评价应有临床不良事件和实验室指标合理的统计分析,对严重不良事件应详细描述和评价;(五)多中心试验评价疗效,应考虑中心间存在的差异及其影响;(六)对试验药物的疗效和安全性以及风险和受益之间的关系作出简要概述和讨论。第五十二条临床试验中的资料均须按规定保存(附录2)及管理。研究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临床试验终止后五年。申者应保存临床试验资料至试验药物被批准上市后五年。第五十三条数据管理的目的在于把试验数据迅速、完整、无误地纳入报告,所有涉及数据管理的各种步骤均需记录在案,以便对数据质量及试验实施进行检查。用适当的程序保证数据库的保密性,应具有计算机数据库的维护和支持程序。第五十四条临床试验中受试者分配必须按试验设计确定的随机分配方案进行,每名受试者的处理分组编码应作为盲底由申者和研究者分别保存。设盲试验应在方案中规定揭盲的条件和执行揭盲的程序,并配有相应处理编码的应急信件。在紧急情况下,允许对个别受试者紧急破盲而了解其所接受的治疗,但必须在病例报告表上述明理由。第五十五条临床试验资料的统计分析过程及其结果的表达必须采用规范的统计学方法。临床试验各阶段均需有生物统计学专业人员参与。临床试验方案中需有统计分析计划,并在正式统计分析前加以确认和细化。若需作中期分析,应说明理由及操作规程。对治疗作用的评价应将可信区间与假设检验的结果一并考虑。所选用统计分析数据集需加以说明。对于遗漏、未用或多余的资料须加以说明,临床试验的统计报告必须与临床试验总结报告相符。第五十六条临床试验用药品不得销售。第五十七条申者负责对临床试验用药品作适当的包装与标签,并标明为临床试验专用。在双盲临床试验中,试验药物与对照药品或安慰剂在外形、气味、包装、标签和其他特征上均应一致。第五十八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记录应包括数量、装运、递送、接受、分配、应用后剩余药物的回收与销毁等方面的信息。第五十九条试验用药品的使用由研究者负责,研究者必须保证所有试验用药品仅用于该临床试验的受试者,其剂量与用法应遵照试验方案,剩余的试验用药品退回申者,上述过程需由专人负责并记录在案,试验用药品须有专人管理。研究者不得把试验用药品转交任何非临床试验参加者。第六十条试验用药品的供给、使用、储藏及剩余药物的处理过程应接受相关人员的检查。第六十一条申者及研究者均应履行各自职责,并严格遵循临床试验方案,采用标准操作规程,以保证临床试验的质量控制和质量保证系统的实施。第六十二条临床试验中有关所有观察结果和发现都应加以核实,在数据处理的每一阶段必须进行质量控制,以保证数据完整、准确、真实、可靠。第六十三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者可委托稽查人员对临床试验相关活动和文件进行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是否按照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相关法规要求进行,试验数据是否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记录。稽查应由不直接涉及该临床试验的人员执行。第六十四条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研究者与申者在实施试验中各自的任务与执行状况进行视察。参加临床试验的医疗机构和实验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包括病历)均应接受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视察。第六十五条多中心试验是由多位研究者按同一试验方案在不同地点和单位同时进行的临床试验。各中心同期开始与结束试验。多中心试验由一位主要研究者总负责,并作为临床试验各中心间的协调研究者。第六十六条多中心试验的计划和组织实施要考虑以下各点:(一)试验方案由各中心的主要研究者与申者共同讨论认定,伦理委员会批准后执行;(二)在临床试验开始时及进行的中期应组织研究者会议;(三)各中心同期进行临床试验;(四)各中心临床试验样本大小及中心间的分配应符合统计分析的要求;(五)保证在不同中心以相同程序管理试验用药品,包括分发和储藏;(六)根据同一试验方案培训参加该试验的研究者;(七)建立标准化的评价方法,试验中所采用的实验室和临床评价方法均应有统一的质量控制,实验室检查也可由中心实验室进行;(八)数据资料应集中管理与分析,应建立数据传递、管理、核查与查询程序;(九)保证各试验中心研究者遵从试验方案,包括在违背方案时终止其参加试验。第六十七条多中心试验应当根据参加试验的中心数目和试验的要求,以及对试验用药品的了解程度建立管理系统,协调研究者负责整个试验的实施。第六十八条本规范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临床试验(ClinicalTrial),指任何在人体(病人或健康志愿者)进行药物的系统性研究,以证实或揭示试验药物的作用、不良反应及/或试验药物的吸收、分布、代谢和排泄,目的是确定试验药物的疗效与安全性。试验方案(Protocol),叙述试验的背景、理论基础和目的,试验设计、方法和组织,包括统计学考虑、试验执行和完成的条件。方案必须由参加试验的主要研究者、研究机构和申者签章并注明日期。研究者手册(Investigator'sBrochure),是有关试验药物在进行人体研究时已有的临床与非临床研究资料。知情同意(InformedConsent),指向受试者告知一项试验的各方面情况后,受试者自愿确认其同意参加该项临床试验的过程,须以签名和注明日期的知情同意书作为文件证明。知情同意书(InformedConsentForm),是每位受试者表示自愿参加某一试验的文件证明。研究者需向受试者说明试验性质、试验目的、可能的受益和风险、可供选用的其他治疗方法以及符合《赫尔辛基宣言》规定的受试者的权利和义务等,使受试者充分了解后表达其同意。伦理委员会(EthicsCommittee),由医学专业人员、法律专家及非医务人员组成的独立组织,其职责为核查临床试验方案及附件是否合乎道德,并为之提供公众保证,确保受试者的安全、健康和权益受到保护。该委员会的组成和一切活动不应受临床试验组织和实施者的干扰或影响。研究者(Investigator),实施临床试验并对临床试验的质量及受试者安全和权益的负责者。研究者必须经过资格审查,具有临床试验的专业特长、资格和能力。协调研究者(CoordinatingInvestigator),在多中心临床试验中负责协调参加各中心研究者工作的一名研究者。申者(Sponsor),发起一项临床试验,并对该试验的启动、管理、财务和监查负责的公司、机构或组织。监查员(Monitor),由申者任命并对申者负责的具备相关知识的人员,其任务是监查和报告试验的进行情况和核实数据。稽查(Audit),指由不直接涉及试验的人员所进行的一种系统性检查,以评价试验的实施、数据的记录和分析是否与试验方案、标准操作规程以及药物临床试验相关法规要求相符。视察(Inspection),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一项临床试验的有关文件、设施、记录和其他方面进行官方审阅,视察可以在试验单位、申者所在地或合同研究组织所在地进行。病例报告表(CaseReportForm,CRF),指按试验方案所规定设计的一种文件,用以记录每一名受试者在试验过程中的数据。试验用药品(InvestigationalProct),用于临床试验中的试验药物、对照药品或安慰剂。不良事件(AdverseEvent),病人或临床试验受试者接受一种药品后出现的不良医学事件,但并不一定与治疗有因果关系。严重不良事件(SeriousAdverseEvent),临床试验过程中发生需住院治疗、延长住院时间、伤残、影响工作能力、危及生命或死亡、导致先天畸形等事件。标准操作规程(StandardOperatingProce-re,SOP),为有效地实施和完成某一临床试验中每项工作所拟定的标准和详细的书面规程。设盲(Blinding/Masking),临床试验中使一方或多方不知道受试者治疗分配的程序。单盲指受试者不知,双盲指受试者、研究者、监查员或数据分析者均不知治疗分配。合同研究组织(ContractResearchOrganiza-tion,CRO),一种学术性或商业性的科学机构。申者可委托其执行临床试验中的某些工作和任务,此种委托必须作出书面规定。第六十九条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规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1999年9月1日发布的《药品临床试验管理规范》同时废止。
8. 临床药理学的发展史
简史 用人体作试验,虽然可追溯到很早很早,如我国封建社会就有“君有病饮药臣先尝之”的记载。国外用人直接进行药理疗效的观察是1747年Lind用柠檬桔子治疗患有坏血病船员的实例。但其正式作为一个学科提出来,则临床药理学的历史应从1947年算起,即美国的Gold教授于Cornell大学举办临床药理学讲座开创了临床理学的新纪元。
20世纪后期,由于化学合成业的发展,新药数量骤增。种属差异首先不支持一种药物从动物直接到临床,就是人种之间亦有差异。如麻黄碱的扩瞳作用,白种人最强,黄种人次之,黑种人则几乎没有。尤其是20世纪60年代西德反应停事件的发生,才使得临床药理研究真正受到许多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医药科学界的重视,从而确立了它在新药研究中的重要位置。
国外临床药理学的发展简介
20世纪30年代 提出临床药理学概念
1947年 美国首次授予临床药理学代表人物Harry Cold教授为院士
1954年 John Hopkins大学建立第一个临床药理室
1972年 瑞典卡罗林斯卡(Karolinska)医学院附属霍定(Huddings)医院建立的临床药理室接纳各国学者进修
机构建设及国际会议
1967年 意大利于在欧洲第一个成立了全国临床药理学会
1971年 美国也正式成立了临床药理学会
国际药理联合会(IUPHAR)为了促进临床药理学的发展特地建立了临床药理专业组
1980年 在英国伦敦召开了第一届国际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会议
1983年和1986年分别在美国华盛顿和瑞典斯德哥尔摩召开了第二届和第三届国际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会议,以后大约3年召开一次国际临床药理学与治疗学会议
我国临床药理学的发展简介
1、建立了临床药理研究机构
1980年 卫生部在北京医学院成立临床药理研究所
1984年 卫生部相继建立临床药理培训中心
1980年以来全国先后在北京、上海、安徽、江苏等地的筹建临床药理研究或教学组织机构
2、建立学术机构,出版专著,开展学术交流活动
1982年 在北京成立了中国药学会药理学会临床药理专业委员会,现已成为中国药理学会二级分会,即中国药理学会临床药理专业委员会
出版著作:
《临床药理学》(上,下册,徐叔云等主编)
《临床药理学》(李家泰主编)
《临床药理学》(徐叔云主编)
1985年 经国家科委批准《中国临床药理学杂志》创刊
自1979年以来,先后举行了7次全国性的临床药理学术研讨会
3、建立药物临床研究基地
卫生部自1983年以来先后三批在全国研究力量较强、人员素质较高、技术设备较好的临床研究机构,组建了多个卫生部临床药理基地。
国家药物临床研究基地的建立,汇集了药理学、临床医学、药学、化学、数学、生物统计等邻近学科的专业人员到临床药理的研究中来,形成了一支相当活跃的临床药理专业队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组建后,逐步修订与补充原卫生部药政局建立的法规与技术指导原则,组建了药品审评专家库。
9.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理学专硕和学硕区别大吗
北京协和医学院药理学专硕和学硕区别很大的,具体给你分析如下:
学术硕士侧重于理论研究,讲究硕博连读。也就是说,学术型硕士一般是为“读博”而准备,读博的情况下是学术型好,因为国家就是打算把学术型当做读博的中间跳板。如果考了专硕,将来再去考博不会捡便宜,老师可能不要你,因为很多都是硕博连读,老师讲求学术门派,学术功底。专业型硕士重点培养工程研究能力,成为应用型高级人才,说白了就是冲着实践去的,目的是为了将来能够更快的找一个好工作,因此在不读博士的情况下读全日制专业型硕士有大得多的优势。其实大家也知道是这样的不同,但是谁care呢,当初读硕士的初衷大家可能是一样的,就是为了以后去更好一点的医院找到更好的工作,大家其实都想做个临床医生,但是为什么大家对制度的区别视而不见,其实招聘单位也在一定程度上迷惑大家的选择。
专硕和学硕本身并无高低贵贱之分,可以说两者是平行的关系,前者偏重于应用,后者向着研究,前者是大部分人,后者是小部分人。这两个的含金量都不差,该报哪个,就看自己的兴趣和方向了。
10. 胡松华的会议论文
1. FANG W, JIANG C, HU S, HUANG L & LIU H. Bovine mastitis -- Chinese approaches, its prevalence, causative pathogens, loss and control. Proceedings of the 6th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in Veterinary Epidemiology and Economics, August 1991, Ottawa, Canada
2. 胡松华, 徐树宽. 复方氟哌酸制剂防治奶牛干奶期乳房炎试验. 全国兽医药理学与毒理学第四届学术讨论会,1991年10月,成都
3. 蒋次升, 方维焕, 胡松华,刘汉儒. 中西兽医结合防治奶牛乳房炎. 海峡两岸中西兽医结合学术讨论会, 1993年8月,青岛
4. CONCHA C, HU S & HOLMBERG O. Bovine stripping milk lymphocyte response to Pokeweed mitogen and ginseng (in English). Proceedings of XII Nordic Veterinary Congress, 26-29 July 1994, Reykjaik, Iceland
5. HU S & LIU H. Medicinal herbs in the treatment of bovine mastitis. Proceedings of The 3rd International Mastitis Seminar, May 28 - June 1, 1995 Tel Aviv, Isreal.
6. HU S, CAI W & DU A. Mastitis causing bacteria in dairy cows in Hangzhou and their sensitivity to some antibiotics. Proceedings of the XXV Congress of the World Veterinary Association, 3-9 September, 1995, Yokohama, Japan.
7. 杜爱芳, 胡松华. 鱼腥草素注射液治疗奶牛临床型乳房炎的研究. 华东地区第十二届中兽医科研协作学术讨论会论文集,1996年10月,扬州
8. HU S, CONCHA C, JOHANNISSON A, MELIGA G & PERSSON-WALLER K. Treatment of bovine subclinical mastitis using subcutaneous injection of ginseng. Proceedings of Symposium on Immunology of Ruminant Mammary Gland. 11-14 June 2000, Stresa, Italy
9. HU S. Treatment of bovine mastitis with medicinal herbs and acupuncture. Proceeding of the 3rd International Congress on Yak, 4-9 September 2000, Lhasa, Tibet, China
10. HU S & DU A. Application of medicinal herbs in veterinary practice. Proceedings of the 2nd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of Traditional Chinese Veterinary Medicine, 15-18 October, 2000, Guangzhou, China
11. 母安雄,胡松华,杜爱芳.六味地黄丸对奶牛多形核白细胞吞噬功能的影响.浙江省药理学会2000年年会, 2000年3月,杭州
12. 胡松华,林锋强. 人参皂甙Rb1的免疫佐剂作用. 中国畜牧兽医学会中兽医分会2003年学术讨论会论文集,2003年8月,西安
13. Hu S. Acupuncture stimulation to enhance immune rewsponses: Research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North American Veterinary Conference. 17-21 January 2004, Orlando, Florida, USA, pp. 31-33
14. Hu S. Chinese herbal medicine for infectious diseases: Modern studies and clinical application. Proceedings of The North American Veterinary Conference. 17-21 January 2004, Orlando, Florida, USA, pp. 34-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