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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的性质

发布时间: 2021-03-13 20:12:05

『壹』 法理学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意义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

法理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一个分支学科,但却不是一般的、普通的,而是具有特别重要地位的一个分支学科。法理学作为从现实的和历史的各种法的现象中研究法的基本问题和一般规律的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同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相当程度的关联,对法学的各个学科都有程度不同的影响。

法理学的研究范围非常广阔,它涉及法学体系中的其他各个分支学科。一方面,法理学研究法自身的各种问题。这里所说的法,从法的类别来说,既包括成文的、不成文的法,也包括国内的、国际的法;从法的表现形式来说,既包括宪法、法律,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从法的体系来说,则涉及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另一方面,法理学研究各种法制和法治现象,主要包括立法现象、执法现象、司法现象、守法现象、法的监督现象。这样广阔的研究范围,使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不能不凸现出其重要的地位。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意义

一,法理学所研究的是重要的、基本的、根本的主题,它的成果对法学的其他分支学科有重要的理论基础的作用。法理学研究法、法制和法治的本质、作用、内容、形式、规范、结构以及它们之间的联系,力求从这些基本方面对现行法和历史上存在的法作出说明和解释。不仅如此,法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并不把自己的研究视野局限在这个范围。法理学的任务不仅在于记录法的资料、注释法的的含义和抽象出法的本质,还在于研究法的制定、法的实施、法的体系、法的关系、法的意识、法的责任,尤其注重研究应当制定和变动什么法、制定和变动多少法,如何使法的制定和变动适应调整社会关系的需要,如何使已经制定出来的法取得实效,如何健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的监督制度,法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不能得到较好的贯彻实施其原因何在、如何加以改善,如何使整个法制和法治能得到适合一定社会需要的发展。

二,法理学还研究法的发展规律,主要研究各种法的现象产生、发展过程中带有普遍性、客观性、不依人的意志为转移的那些规律,例如法产生和发展的规律、一种法的类型取代另一种法的类型的规律,一个部门法分化为几个部门法的规律,一种法的形式或制度变为另一种法的形式或制度的规律等。法理学在研究这些问题时所阐述的基本原理、基本知识、基本范畴或概念,关涉法的普遍的、共同性的问题,是其他各个法学学科都要涉及到的问题。法理学关于这些问题的结论和原理,是其他各个法学学科的理论基础。

三,法理学在同法学其他学科发生关系的过程中,对这些法学学科具有普遍指导意义。从法理学与法制度史的关系来说,法制度史是研究法的制度在各个具体时代发展的特殊规律的,法理学则是研究法的发展的普遍规律的。

1,论从史出,研究法制度史对于研究法理学有重要意义,只有把各别的、具体的法的特殊规律弄清楚,才能从中总结、发现法的普遍规律。

2,以论带史,没有法理学的指导,没有对于法的本质、形式和其他种种法的现象的深刻的法理学的理解,没有对于法的一般知识的掌握,就难以对历史上复杂的、具体的法的现象作出科学的解释和正确的评价,在纷繁复杂、浩如烟海的历史资料面前,就会或者手足无措或者走偏方向。至于各个部门法学,例如宪法学、民商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等,是直接地、具体地研究法学领域各个专门问题的,它们同法理学的密切关系,更是显而易见。

3,法理学要使用各部门法学中提供的各种资料。例如,我们通过研究中国现时期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等部门法学,就会从丰富、具体的材料中感受到现时期中国法的性质究竟是怎样的,也会从这些丰富、具体的材料中了解到现时期中国法的任务和作用,从而加深对法理学的理解和研究。

4,法理学又指导各部门法学。例如,法理学根据对中国法制性质等等的分析,论证了中国法制应当实行人民在自己的法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则,人人都要守法、决不允许有超越法之上的特权。通过这种论证所形成的理论对于学习各个部门法学就具有直接指导意义。掌握了这种理论,我们在研究和学习部门法学时,就可以比较容易地掌握行政法、民商法、刑法、诉讼法的具体的适用原则。

『贰』 法理学的认识和理解

.理解法学的基础
2.制定法律的基础

法理学也可以称为法学基础理论或法的一般理论,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它研究最普遍、最一般的法律现象,揭示法律现象的本质和基本特点,阐述法产生、发展及运行的一般原理和内在规律。学好法理学对于学生认识法的基本精神,树立正确的法律价值观和方法论,培养分析法律现象的能力,理解和掌握各部门法的原则和基本内容,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法理学包含的内容范围比较广泛,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包括法的概念、本质、特征、价值、法的历史发展的内在规律性,以及认识法律现象的方法等。
第二,关于法律自身运行的专门知识,如法的制定、实施、实现的一般规律和原理。
第三,法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如法和国家、政治、经济、道德以及科学技术的相互关系。

法理学(Jurisprudence)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

(一)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

(二)法律的本质和作用

(三)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四)法律的创制和实现

(五)法律的价值

本质的探讨
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广义上讲,法理学可以被界定为法律的智慧,或者对“法律事业”的性质和语境的理解。法理学的词根应该是源于“juris”,意指法律或权利。另一个词根“prudence”则指智慧。因而法理学可能是寻求法律的智慧,或者寻求对法律的明智理解的学问。根据富勒“使人们的行为服从归制治理的事业”的法律格言和Beyleveled、Brownsword的用法,我们可以得出“法律事业”这一用语。
这种对于法理学任务的界定把问题的中心转向了这里:我们不仅探求“这一事业是什么”,以及“人们如何回答法律是什么”,而且我们也在试图弄清这些回答本身的含义。法律是一种争议的态度?或形式?正统性(合法性)是一种思维方式?广义的法理学理论不应仅仅局限于一个或者另一个法律观念,而应该探求这种多样性是如何形成的。
我们不能再局限于20年前我国法理学学者从前苏联学习而来的刻板的法理学教材的内容,法理学不是由:定义、特点、性质等等八股的条款构成的,她是一种法学的艺术,一种精巧的思维形式。

『叁』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及意义是什么

1、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版法律观,从总体上权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

2、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3、法理学专业注重培养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并让学生具有坚实广博的理论基础与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

『肆』 “法理学分析”是指什么角度性质的分析

法理学是个很宽泛的概念,以“法理学的角度分析”精确地说,只有以西方法学理论中的所谓“法哲学”的角度才是。当然,更笼而统之的意义上说,法理学基本上是个筐,什么方法都可以往里装,其含义等同于理论法学,法社会学、法律实证主义、法的经济分析法、法政治学等理论法学与其它社会科学学科的交叉学科,都可作为“法理学分析”的角度。

『伍』 法理学怎么样

博登海默的经典国际法理学 前半部分可以当作外国法制史,后半部分可以当做英美法读物。 可以肯定地说,博登海默的法理学体系完整,思想统一,整本书洋充满了谦虚与思辨,深刻而明晰。 这本书的中文译本,我接触到了两个版本。 其一是张智仁在1992年翻译的版本 很粗糙,不推荐 另一个是邓正来在2004年独力重译的版本 虽然说仍有一些生硬之处,但相对于之前几个几乎可以说是粗制滥造的版本,实在是减少了读者很多的阅读障碍,而且书中原作者的注释均采用英文,对喜欢比照的读者来说是个贴心的改进。 徐永康等编的法理学 很传统的一本中国法理学,作为一本教材很不错。每一个概念都有明确的定义,对中法史的渗透比较多,配合一个逻辑性强并且经验丰富的老师,应该能够起到一个比较好的应试效果。 姚建宗的一般法律科学之法理学 相对于现在大多的传统马克思主义法理学,这本书可以算是一本实验性质的作品,作为中国学生的自学读物非常有价值,概念翔实清晰,渗透面相当的广,容易达到深刻理解的效果。可惜版式设计比较简单,重点及主线不够明晰,算是小有不足,在下一版应该很容易改进。

『陆』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吗

法理学属于理论法学,因为;
1,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主要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学科。
2,法理学是以整个法律现象的共同发展规律和共同性问题为研究对象的学科。它的研究范围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法律的起源、发展和消亡、法律的本质和作用、法律和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法律的创制和实现、法律的价值等。
3,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正是在此种意义上,法理学有时也被称之为法哲学。
4,理论法学的概括性是指它将许许多多个别的、具体的法律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从中概括出一些带有共性的、普遍性的结论,这种结论对那些具体的、个别的法律现象具有普遍性的阐释作用。概括性在法理学学科和研究中处处都能体现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