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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诉腾迁范本

发布时间: 2021-03-30 19:31:00

Ⅰ 我有民事案件 房屋腾迁问题

可以经法院调解重新达成协议,但到时对方不搬迁的话,原来的判决是不能执行的,只能另行提起执行之诉。

Ⅱ 法院执行后能否给原告方委托私人腾迁屋地

如果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可以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已经执行完毕,双方仍然可以就相关事宜进行协商,只要双方合意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双方可以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


一、执行和解:《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1、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二、形成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合同法》

当事人双方执行完毕后,前一民事法律关系即告终结;但双方仍然可以就新的民法法律关系达成新的协议,只要双方合意的,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就是合法有效的。

1、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2、第四十四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3、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4、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Ⅲ 历史风貌建筑保护腾迁

对拆迁协议有异议的,可申请听证,申请仲裁,诉讼。

Ⅳ 关于骆宾王的古诗

http://www.ishici.com/search.asp?RR=3&TT=%C2%E6%B1%F6%CD%F5&scommand=%CB%D1%CB%F7
有123首,下次有这种题去这个网站找吧。

Ⅳ 请问,和平区五大道之常德道有腾迁或拆迁计划吗

【颁布单位】 天津市政府

【颁布日期】 19930220

【实施日期】 19930220

【章名】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规划局、土地局、和平区人民政府《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
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照此执行。

【章名】 关于劝业场地区规划管理的暂行规定

劝业场地区为我市商业中心区。为提高该地区的土地开发利用价值,
繁荣经济,促进对外开放,现对该地区的土地利用和规划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规划管理的地域范围为以下路线圈定的地区:从大沽路与赤峰道
交口处,沿赤峰道——南京路——锦州道——新华路——多伦道——张自
忠路——大沽路,再到大沽路与赤峰道交口处。凡在此范围内新建、扩建
、改建、翻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均由市
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报批。

二、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以分区规划或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作为该地区实施改造的管理依据。

三、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现有居住建筑,在进行必要的维修或加固时
,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增加建筑面积。

四、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的改造建设,以建商贸、旅游、金融、信息
、办公、娱乐以及其他非居住性的公共建筑为主,经审批后也可建少量较
高标准的综合性的商住建筑。

五、规划管理地域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及翻建商贸性建筑或其他
非居住建筑时,要充分考虑相邻现有规划待改造的住宅等建筑物的防火要
求,符合防火有关规定。对已改造或规划保留的建筑,还需满足卫生间距
标准的有关规定。

六、本规定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其他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