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诚信档案制度范本

发布时间: 2021-03-29 22:22:46

㈠ 你好想问关于诚信档案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而你说的这也是一种制度,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一种制度。诚信档案
诚信是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围绕打造诚信,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建立了各种诚信体系。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诚信环境,建设诚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把这种体系称为诚信档案。
由于诚信档案是个综合性的概念,所以根据不同分类,也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诚信档案。
一、按诚信档案的对象分类:一般分为个人诚信档案和企业诚信档案、团体组织诚信档案、政府诚信档案等。
二、按诚信档案的创建者分类:自来水诚信档案、电力诚信档案、煤气诚信档案,由于这些诚信档案基本上由银行代为创建,所以又称为银行系统为消费用户创建的诚信档案,或者说企业、个人银行的诚信档案。目前,这个诚信档案,也是最完善的一个诚信档案。
三、企业、个人银行的诚信档案有很多组成部分:
1.水电缴纳情况。
2.通信费缴纳情况。
3.银行按揭款缴纳情况。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指的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一个制度,是关于诚信档案的制度。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管理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2、检查内容**3.检查要求**检查制度对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处理等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在危机即将到来之时未雨绸缪,事件的处理,可以扭转中国摄影界目前所遭遇的诚信危机,应积极正面回应预警制度是指当上市公司的利润为正值时,其今年的利润可能大幅下降所作的业绩的预先警示。目前我国的预警制度中,比较基准是历史同比。 这种与历史相比的做法引出了一系列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除了预警制度外还有预亏制度, 所以现在的预警概念其含义往往是指去年同期利润为正的公司其利润的大幅下降(但还未降至亏损,否则就是预亏制度的适用范围)。我们在研究和考查我国预警公司时,使用的就是此预警概念。有关的数据选择也是局限于此。

㈡ 大学生档案就是个人的诚信档案吗

大学生档案属于学籍档案不是诚信档案。

在高校里,大多数的轻微处分是不会被记入进档案的,但如果是一些比较严重的情况,比如留校察看或者劝退的话那肯定是要在学校有记录的,在网上教务系统里可能也会有通报。

好在为了照顾学生就业,学校一般是不会放到档案里的,但是这些资料都是有留底的,可以查到,出于所谓的问责制度。

特殊情况下,一些较为恶劣的行为,且屡教不改,这种情况就有可能会记录在档案里的。

㈢ 我们该怎么建立起完备的诚信档案制度呢

我国的人民陪审制度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所确认的一项民主和法律制度,是广大人民参与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途径,也是我国民主政治的重要特征。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和法律保障人民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并有对法律的实施进行监督的权利。建立人民陪审制度,是以公民合法权利为基础制约司法权力从而使司法权保持其应有的人民性,可以使民众参与和分享审判的权力,从而充分实现社会主义的司法民主。 我国现在所实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最早始于革命根据地时期,是我国司法制度的一项优良传统,1954年宪法正式确立了“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建国后的初期,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发挥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在文革期间,人民陪审员制度和整个司法制度一样基本上遭到废除,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人民陪审员制度开始恢复,2004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于 2005年5月 1日起实行。《决定》的实施,对于贯彻和落实人民陪审制度,吸引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和监督法院的审判工作,密切人民法院与群众的联系,增强审判力量,坚持审判公开,体现司法为民的宗旨,确保司法公正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贯彻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宣传和重视不够,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由于对人民陪审制度的宣传不够,人民陪审制度还未被全社会广泛认可,甚至还存在误解,认为只是一种形式,陪审员没有实际的权力,造成对陪审员重要作用的认识不足。另外,人民陪审员都是兼职的,他们多数有自己的工作,有自己的单位,对参与审判有一定的制约,法院给予他们的补助也比较低。有的人民陪审员认为自己在庭审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没有自己一个样,所以他们愿意当陪审员的积极性不高,作用也很难得到充分发挥。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意识不强,对自己的权力义务认识不足,不能充分行使自己的职权。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是他所参加的审判庭组成人员,同审判员有同等权利”。这是国家通过立法,规定审判机关吸收非专业审判人员参加人民法院案件的审判制度。虽然人民陪审员与审判员在法律上的定义不同,但是人民陪审员与合议庭中不担任审判长的审判员的权利义务并没有什么区别。审判权是国家权力的一种,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的审判就是人民参加管理国家的具体表现。但是,由于大部分人民陪审员都有自身的本职工作,有的单位也不十分支持其参与审判,且有的人民陪审员认为,这是份外之事,故总是被动地参加审判案件,接到人民法院参加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通知后,对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不闻不问,毫无主动性可言;有的人民陪审员甚至不知自己肩负着民众的意愿、社会责任和历史责任,认为参加亦可,不参加亦可;还有个别人民陪审员认为参加审判案件的待遇低,补助费用少,不如干其他工作的收人多,在人民法院邀请其组成合议庭陪审时,干脆不出庭。 (三)“陪而不审,审而不决”的倾向严重。人民陪审员参加法院审判案件,有相当一部分人只把参与的程度停留在“陪”的基点上,具体审判案件时,人民陪审员只是坐在审判台上,做做样子,摆摆架式,形同虚设,只有形式上的参与审判,毫无实质上的审判可言,成了完完全全的"陪衬"。庭审中,对询问当事人、质证、认证,完全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进行。在具体评议案件时,也是审判长或主审法官陈述案件事实,阐述有关法律规定,拟定处理意见,陪审员发表意见只是随大流,完全附和法官的意见,使陪审制度失去意义。 (四)陪审补助费偏低且不能落实,影响了陪审员积极性。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人民陪审员在人民法院执行职务期间,由原工作单位照付工资;没有工资收入的,由人民法院给以适当的补助”。确定陪审费数额应当以当地的经济状况和工薪阶层的平均收入为依据。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陪审补助费的数额也应当随之增长,不应停留在一个固定的数额上。但是,人民法院属于地方政府财政拨款单位,由于个别地方经济不发达,财力差,办案经费都难以保障,要负担数额不小的陪审费用,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因此,造成人民陪审员待遇偏低甚至根本不能落实,严重影响了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如笔者担任近三年陪审员,至今未给过陪审员一分补助。造成法院邀请陪审员组成合议庭陪审时,有相当一部分陪审员总以各种理由推托不参与陪审。 (五)人民陪审员只陪审而不知最终判决结果现象的普遍存在。虽然一般情况判决内容与合议结果基本相同,但是,合议时一般也只是对案件大的审判原则进行合议,而合议与判决之间有一个过程,法院也没有人民陪审员必须在判决书上签字的规定,因此,造成人民陪审员不知判决结果现象的普遍存在。笔者参与审理的十几起案件多数不知判决结果,知道结果的也只是法官电话通知的。 切实体现立法理念,逐步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进程中要通过一系列的、行之有效的制度来促进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发展完善。 (一)加强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人民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人民陪审员在依法参加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前必须经过培训,必须掌握法律基础知识及审判工作基本原则,必须遵守审判职业道德和审判工作制度。为了促进人民陪审员转换角色,熟悉审判工作运行规律,尽快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很好地参与审判工作,法院应积极组织人民陪审员参加业务培训,组织人民陪审员观摩庭审,观摩法官办案的全过程,培养审理案件、分析案件的能力,为今后参加陪审做好准备;召开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座谈会、联谊会,由优秀法官传道授业,对办案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进行说明、答疑解惑。通过教育培训,为人民陪审员尽快进入角色打下良好基础。 (二)规范管理,确保人民陪审员依法履行职责。各级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了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机制,对人民陪审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确定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负责人民陪审员工作的联络、协调,要求各庭需要陪审员参与案件审理时,先向人民陪审员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由管理部门统一安排、调度,随机决定参加合议庭陪审人员,如案件特殊需要,根据案件性质决定出庭陪审人员。同时,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考核,采取年终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对人民陪审员的思想品德、工作态度、审判纪律、审判作风、陪审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为每名陪审员建立业绩档案,将陪审员履行职责、年度考核、奖惩等情况记录在案,作为年终表彰奖励和是否决定继续提请任命的重要依据。 (三)加大投入,为人民陪审员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物质保障,使人民陪审员的劳动得到尊重,也体现出人民陪审员的价值。各级法院应积极改善人民陪审员的工作、学习条件,安排办公室、购置了办公桌椅等设施,为人民陪审员履行职责创造良好的条件。对人民陪审员因参加审判活动而支出的交通、食宿等费用据实报销,对人民陪审员履行职务所付出的劳动,进行适当补贴。对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补助标准要有明确规定并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体现按劳分配原则,调动人民陪审员的积极性,以利于人民陪审制度的贯彻落实。 (四)明确规定陪审的适用范围,对现有的适用范围进行适当扩充。人民陪审员可以参加任何种类的一审案件,案情重大、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一审案件必须有陪审员参加,二审也应当有陪审员参加。除案情重大、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一般案件的当事人可自由选择是否有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只要有一方当事人不反对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陪审员即应该参加审理。 (五)要建立完善的人民陪审员选拔使用机制。明确规定陪审员的年龄、文化素质、政治素质、业务水平等,使陪审员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履行监督职责时能够发挥应有的作用。人民陪审员经推荐和选举产生后,向全社会公布,法定期间内没有异议,由人大任命。通过严格的选拔程序和对拟担任陪审员的人员的公示,确保使那些热爱陪审工作、有一定的社会威望和地位、品德高尚的人员加入陪审员队伍,以利于提高陪审的公信力和很好的发挥陪审制度积极作用。法院在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时,随机抽取一名或三名参加案件审理(具体人数应视案件复杂程度而定)。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案件,应至少有一名该方面的专业人员作为陪审员。 (六)担任人民陪审员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人民陪审员所在单位应予以支持。要保证人民陪审员正常的履行陪审职务,在公民担任陪审员期间,其所在单位应正常支付其工资及各项待遇,违者给予相应行政处罚。如陪审员没有单位,则应由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支付。这样既对担任陪审员的公民有了物质保障,又防止了陪审员与法院或当事人之间有财务关系,从而保证了他们能够独立、公正行使监督职能。人民法院也要和陪审员所在单位积极沟通,及时反馈陪审员的陪审工作情况,争取为陪审员参与陪审创造良好的环境。 (七)加强宣传,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要大力宣传《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使全社会都能充分认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意义,了解人民陪审员的权利和义务,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让每个案件当事人都能认识到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是自己的权利,提高当事人申请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的积极性,为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活动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笔者了解到本人所在法院到目前尚未当事人申请有陪审员参与审理自己案件的情况,这就是缺乏宣传所致。 (八)建立判决书人民陪审员签阅制度或送达制度。人民法院应制定制度,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理案件的判决书向人民陪审员送达,由人民陪审员签阅,人民陪审员对判决无异议则生效,有异议按规定处理。 (九)建立人民陪审员考核奖励。加强对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工作,从组织上、纪律上加以规范,是做好陪审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人大常委会及人民法院都应设置专门机构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系统管理,促使人民陪审员队伍管理走上规范化的轨道。加强对人民陪审员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定期召开会议,听取人民陪审员在陪审期间的工作情况。人民陪审员一经被确定参加陪审,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人民法院也应向人大常委会反馈人民陪审员的工作情况,并对表现突出的人民陪审员予以奖励,对违法乱纪者予以相应制裁。陪审员参与审案应建立随机抽选机制,避免由法院指定。 (十)建立和实施陪审制度的监督机制。建议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机制,对人民法院落实陪审制度的情况实施法律监督;由政协及工、青、妇等群众组织、社会团体、新闻媒体实行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以保证这项工作不断健康发展。 总之,我国实行人民陪审制度是实现依法治国的重要途径,也是保障公民依法参加审判活动,促进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不断深入,政治文明建设和法制化建设步伐的进一步加快,人民陪审制度将会得到不断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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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这三种制度的概述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企业内部诚信管理制度和质量诚信保障制度,主要是企业诚信教育制度、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企业诚信管理检查制度、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等。1、制度最一般的含义是: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
2、许多情况下,制度也是某一领域的制度体系,如我们通常所说的政治制度、经济制度、法律制度和文化制度等,而你说的这也是一种制度,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一种制度。诚信档案
拼音:chéng xìn dàng àn
英语:File integrity
诚信是社会发展、社会和谐的基础,围绕打造诚信,构建和谐社会的总体目标,在全国范围内的各个领域建立了各种诚信体系。树立诚信理念,营造诚信环境,建设诚信体系,已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我们把这种体系称为诚信档案。
由于诚信档案是个综合性的概念,所以根据不同分类,也就产生了各种不同的诚信档案。
一、按诚信档案的对象分类:一般分为个人诚信档案和企业诚信档案、团体组织诚信档案、政府诚信档案等。
二、按诚信档案的创建者分类:自来水诚信档案、电力诚信档案、煤气诚信档案,由于这些诚信档案基本上由银行代为创建,所以又称为银行系统为消费用户创建的诚信档案,或者说企业、个人银行的诚信档案。目前,这个诚信档案,也是最完善的一个诚信档案。
三、企业、个人银行的诚信档案有很多组成部分:
1.水电缴纳情况。
2.通信费缴纳情况。
3.银行按揭款缴纳情况。企业内部诚信档案制度指的是发生在企业内部的一个制度,是关于诚信档案的制度。诚信是一个道德范畴,是公民的第二个“身份证”,是日常行为的诚实和正式交流的信用的合称。即待人处事真诚、老实、讲信誉,言必信、行必果,一言九鼎,一诺千金。管理检查制度 1、检查范围**2、检查内容**3.检查要求**检查制度对检查对象的确定、检查内容、检查人员、检查的方式方法、检查结果处理等等方面的具体规定,也体现了上述自律检查的基本定位。诚信危机处理和预警制度:在危机即将到来之时未雨绸缪,事件的处理,可以扭转中国摄影界目前所遭遇的诚信危机,应积极正面回应预警制度是指当上市公司的利润为正值时,其今年的利润可能大幅下降所作的业绩的预先警示。目前我国的预警制度中,比较基准是历史同比。 这种与历史相比的做法引出了一系列问题 由于目前我国除了预警制度外还有预亏制度, 所以现在的预警概念其含义往往是指去年同期利润为正的公司其利润的大幅下降(但还未降至亏损,否则就是预亏制度的适用范围)。我们在研究和考查我国预警公司时,使用的就是此预警概念。有关的数据选择也是局限于此。

㈤ 考生诚信档案三年一清吗为什么不能清除,这样不是很不合理吗

考试诚信档案,主要内容为考生参加全国统考发生违规行为的简要事实及处理结果。考试诚信档案,在高考中已经纳入了考生的电子档案之中,成为考生档案的主要信息之一。

由于考试制度方面的立法近乎空白,有关考试的纠纷往往缺乏可诉性的法律依据,考生的合法权益常常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司法救济,而传统的行政干预手段在解决此类纠纷时往往捉襟见肘。

制定考试诚信档案的主旨不仅体现在依法规范国家级考试的秩序,同时还可以为维护广大考生的合法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和司法救济。

诚然,一部考试诚信档案未必解决所有的问题,却至少可以为规制考试秩序、保护考试环境和解决考试纠纷提供权威性的法律保证。

㈥ 公务员诚信档案是什么呢

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包括两种性质的信息库,一是适用于《公务员录用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办法(试行)》,受到违纪违规处理的报考者信息;二是报考者其他不诚信的行为,比如已进人面试人员名单,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告知用人单位,临时不来参加考试的人员,就纳入这一部分信息库。两部分信息库构成公务员录用报考者诚信档案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