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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界定申请范本

发布时间: 2021-03-24 11:46:34

Ⅰ 产权的定义是什么

什么是产权?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是什么关系?我国的法学家和经济学家对此仍有不同的看法。大致存在着以下几种观点:
一是把产权等同于所有权。持这种观点的人以所有权作为产权的逻辑出发点,来评价、批判西方产权理论,并以此分析我国的经济改革。他们认为,产权作为关于财产的权利,其基础和核心就是所有权,即从人对资产的占有隶属关系来理解的狭义所有权。这可以说是一种最狭义的产权定义。在产权理论刚刚引入我国的时候,这种观点曾十分流行。
二是把产权等同于占有权和经营权。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所有权,二是指占有权和经营权。在理论上,这两种含义可以同时存在,区别在于:在不同所有制之间适用于第一种含义的产权;在同一所有制内部,适用于第二种含义的产权。
三是认为产权有别于所有权,并且比所有权的涵义更宽泛。这是后来出现并引起人们广泛关注的观点。持这种观点的人认为,产权与所有权有着不同的内涵,所有权就是对资产的排他性隶属权利,而产权则是一个包含所有权在内但远比所有权内容宽泛的范畴,除了所有权,它还包括占有权、支配权、经营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等一组权利。在理论界,持这种观点的人占多数,同时它也比较接近于西方学者所表述的产权体系。
从推动或促进产权交易的角度,对产权定义作以下概括是比较科学和可行的:
首先,产权是与财产有关的、具有排他性的权利。产权的排他性意味着特定的权利主体只能是一个,即排除任何非权利主体对产权的占有和使用;并且,产权的排他对象是多元的,即一个主体可以有多项产权,但一项产权只能归属于一个主体。
其次,产权是能够流动或可让渡的权利。在产权拥有者认为不再需要拥有或非拥有者认为需要拥有时,产权应当能够流动并在他们之间互相让渡,从而实现资源的高效率配置。
再次,产权是具有可分性的权利。如企业产权可以横向分解为使用权、收益权、处置权和让渡权,也可以纵向分解为出资权、经营权和管理权;从其存在方式上,还可分为价值形态的产权和实物形态的产权。
第四,任何产权,都必须是有边界、可计量的权利。否则,既不可能把特定产权从其他产权中分离开来,用于交易,也不可能在交易过程中对产权进行有效计量。
从以上四个方面来界定产权的内涵,对于理解和把握产权交易非常重要,因为产权交易是由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的。产权的排他性是产权交易的首要前提,没有明确的权利主体的产权是不可能拿去交易的;二是产权能够流动和可出让,使产权交易实际上成为可能;第三,正因为产权是可分的,所以人们不仅将产权作为整体来出让,也可以将其分割为部分甚至一个个单元来出让;最后,由于产权是有边界、可计量的对象,使得它在交易过程中具有实际可操作性。
参考资料:http://law.sh.chinavnet.com/cgi-bin/GLaw.dll?DispInfo&nid=156

Ⅱ 资产产权界定申请报告

关于请求对XXX产权界定的报告

XXXXXX:
根据XXX等文件要求, 年 月,我 。但由于种种原因,XXXXXX,现有产权不明晰。鉴于当前情况,为保证XXX。成立了XXX产权界定工作小组,同时,委托XXX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委托XXX律师事务所就XXX产权界定出具法律意见书,目前,两项工作已完成。2011年5月4日,产权界定工作小组在我 召开了工作会议,研究通过了XXX会计师事务所《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专项审计报告》和《XXX律师事务所关于XXX产权界定的法律意见书》。现就XXX产权界定事宜,报请XXX审议批复为盼。
附:XXX产权界定相关资料
二○XX年X月XX日

Ⅲ 关于土地权属认定申请书

土地管理局有标准文档可以参照。一般初步申请书。。。。。你们村委人员应该有初中以上文化的吧?如果没有,到家找孩子去,问问一般申请书怎么写的。

Ⅳ 国有自从的种类和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原则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是国有资产明晰权属关系,进入市场交易和所属主体变动之前必须进行的程序。由于一般进行产权界定的国有资产大多历史记录模糊,或是权属争议较大,因此,对于该项工作应当严格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规定的操作程序进行,以免发生更大的争议。以下是国有资产产权界定若干法律法规规定和操作程序简介,仅供参考。
一、国有资产、产权及产权界定等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是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二、产权界定的原则
我国的产权界定遵循的是“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保障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还要保证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产权界定标准
(一)、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和国有法人资本金;
2、国有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部分以及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
3、以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名义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国有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
4、国有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
5、实行《企业财务通则》和《企业会计准则》(以下简称"两则")前,国有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实行"两则"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
6、国有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有企业的财产,但以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照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二)、集体企业产权界定标准
以下资产确定为国有资产:
1、国家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包括开办资金由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以下简称“全民单位”)完全以银行贷款及借款形式筹措并投入的,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上述国有企业产权界定标准确定。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资助的除外;
2、国家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分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的资本金及其权益;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上述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4、集体企业发展过程中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由国家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后形成的债权,集体企业无力偿还的,经双方协商,可转为投资的资产。
四、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
产权界定的主管机关为区县一级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五、产权界定的缘由
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单位,凡产权不清晰或有争议的,发生下列情形时,应进行产权界定:
1、 与外方合资、合作经营的;
2、 设立或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3、 股份合作制改造或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4、 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5、 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二)
——产权界定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界定程序
1、 申请需进行产权界定的单位向主管机关提交产权界定立项申请,并附上主管部门关于合资、合作、改制、产权变动等批准文件,单位执照(法人证书)复印件。
2、 查证主管机关受理后,申请单位凭主管机关批复的《产权界定查证立项申请表》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产权界定查证,并出具“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查证报告必须具备以下内容:
(1) 申请单位开办时注册资金或开办经费的来源;
(2)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国家和其他单位投入资产情况;
(3) 申请单位发展过程中借款未还情况;
(4) 申请单位使用的房屋、土地、设备的情况;
(5) 申请单位历年来享受的减免税和财政返还的情况。
查证报告必须附以下文件、资料:
(1) 产权界定当月资产负债表;
(2) 开办时的验资报告或有关证明文件;
(3) 享受减免税通知书或财政返回的凭证;
(4) 借款往来的帐户处理;
(5) 房屋、土地使用权证;
(6) 国家或其他单位投资凭证;
(7) 企业如有内部股份,须备有职工个人股出资花名册及股权卡;
(8) 其他相关凭证。
3、 确认申请单位根据查证机构出具的查证报告书及说明填写《产权界定申请表》,经各投资主体认定,报主管部门审核后持《申请表》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办理确认手续,办理确认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及《产权界定查证报告书说明》;
(2)产权界定查证必须附的文件、资料。
4、 办理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经确认后,主管机关发给产权界定确认书。产权登记机关依确认书予以办理产权登记,发给产权证。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界定的相关操作程序(三)
——产权界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林建华 谢庆国
一、产权权属确定后的资产评估程序
(一)评估立项、确认范围
凡占有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的单位因下列经济行为将发生产权变动或资产性质变化时,应当向国有资产、集体资产管理部门(下称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资产评估立项和评估结果验证确认:
1、 资产和产权出售、拍卖或者转让和抵押;
2、 企业整体资产租赁;
3、 企业部分资产租赁给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或非国有企业;
4、 企业被兼并、企业歇业清算或破产清算;
5、 进行股份制改造、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与其他经济组织联营;
6、 与境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开办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7、 行政事业单位占有的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
8、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或者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况。
(二)评估立项程序
1、申请。申请资产评估立项的单位应填写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向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立项申请。申请时同时提交下列附件:
(1) 资产评估立项登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评估基准日的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3) 产权登记证(登记表或年检表);
(4) 有房屋、土地评估的,需房地产权证;
(5) 涉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的,需有关董事会决议;
(6) 资产评估特定经济行为的有关批准文件:一般经济行为需有主管部门审批意见;企业破产需法院民事裁定书;股份合作制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方案。
2、登记。资产管理部门收到资产评估立项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当即进行审核。若申请表填写无误,提交资料完整,评估基准日、评估范围的选定符合有关规定,当场予以登记立项。
(三)评估确认程序
1、申请。被准予立项的单位应委托有评估资格的机构在规定时间内按立项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评估结果经上级主管部门或投资主体初审同意后,由其或委托评估机构代为向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结果确认的申报手续。
申请资产评估确认时应提交以下资料:
(1) 资产评估确认申请表(一式五份);
(2) 资产评估报告书;
(3) 有关部门的初审意见。
2、受理。资产管理部门收到确认申请表,当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将受理结果通知申请人。
评估结果验证确认条件:
(1) 已办理资产评估立项;
(2) 评估机构具有国有资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资产评估资格,资产评估委托符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规政策的规定;
(3) 评估人员符合规定要求。被评估的所有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土地使用权、商标、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等),均由评估机构在册人员具体负责进行评估;
(4) 评估目的明确,评估范围正确;
(5) 资产、负债的清查核实工作全面、仔细、准确;
(6) 评估过程、步骤符合规定要求;
(7) 评估依据充分、合理,包括引用法律、法规、政策准确适当,选用资料、数据、参数真实、可靠和适用;
(8) 评估基准日选择适宜;
(9) 各项资产选用评估方法合理、适宜,计算准确,价值影响因素考虑周全;
(10)评估结果客观、公正、合理,适用条件明确、适宜;
(11)资产评估说明全面、充分;
(12)资评估报告书内容完整、正确,附件资料齐全;
(13)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至少要有两名具有评估资格的人员盖章、签字;
(14)资产评估报告书中要有资产评估委托方、资产评估机构和资产评估师承诺函。
3、验证确认。管理部门自受理确认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验证。若审核无误,即下达评估结果确认通知书。
资产评估结果确认通知是资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载有验证确认结论的法定文书,委托单位可以按通知书所确认的资产评估价值为底价或作价的依据,进行有关经济活动。
资产占用单位或资产评估机构对区资产管理部门作出的审核决定或验证决定有异议,可自收到该确认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
在实践中,每个企业均存在不同的情况,相应的,实际操作程序也会不同。需要根据这些企业的各自特点,判断并采取不同的程序和解决措施。

Ⅳ 企业产权界定由哪级政府实施

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因当事企业与投入或举办方对协商界定结果有异议,集体企业主管部门难以继续组织协商的,由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共同成立产权界定联合办事小组进行协调或裁定。
在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工作中发生的争议和纠纷,由当地经贸、财政(清产核资机构)、税务部门,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参加,会同企业主管部门组成联合办事小组进行调解和裁定。凡因所有权关系复杂,经调解后意见仍不一致的资产,作为“待界定资产”,待今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
各方对联合工作小组协调或裁定结果仍有异议的,或者因情况不清及政策界限不明确的,列入“待界定资产”,在清产核资后由有关部门进一步协商解决,按规定已列为“待界定”的资产,在依法明确产权归属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处置。
(一)界定为国有资产的有关规定
1、全民所有制企业的各项资产,包括国家直接投入和核准留用利润形成的积累及其它权益均属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因接受馈赠或其它收益形成的各项帐外资产,均属于法人资产的一部分,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得改变,都必须按规定进行清查登记,没有入帐的应按规定相应作价入帐。
3、全民所有制企业从成本中提取的工资基金、福利基金、奖励基金等消费性质资金结余可作“视同负债”处理,但用于购建集体福利设施的,应视为国有资产,从留利中形成的职工福利基金的奖励基金,暂作为国有资产进行清查登记。
4、全民所有制中党、团、工会组织等使用的财产,除以个人缴纳党费、会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外,其余均属于国有资产。
5、全民所有制企业用集资或筹资等形成的资产,在资产清查登记工作中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企业向个人集资或筹资凡实行还本付息的,其资产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并按债权性质登记,不得分股到个人。
(2)对未经批准自己决定实行内部职工入股的,应补办有关批准手续。凡没有合法手续的均视同为借款性质处理,由集资单位负责清理并逐步偿还。
6、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以上6条摘自《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资产清查登记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7、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国有资产。
8、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9、集体的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10、国家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家所有。
11、社团管理的资产如属行业性机构管理的社团资产其形成资产完全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一些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12、对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管理的全民事业单位及其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应本着“尊重历史、尊重事实”的原则进行。对属于全民性质,纳入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资产应界定为国有资产;对这些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集体企业的界定政策,与国有企业举办的集体企业的产权界定工作政策相同。
(11、12条摘自《部分省市城镇集体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
13、城镇集体企业在创办初期和发展过程中,国有企业(单位)投入的资金,实物以及无形资产,当时未约定的,在符合国家政策的前提下应按约定办理;当时未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如集体企业确实无法偿还的,经双方协商转作为投资,其投资额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所有;二是如双方协商作为借款,应由双方签定按期偿还协议,借款单位(国有企业、单位)保留、追索清偿国有资产权益的权利。
14、集体科技企业实施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拥有的技术成果,已有协议约定投资或债权关系的,依约定界定产权。没有约定的,当事人可依法通过协商重新约定,经科技管理部门审核后,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协商不成的,按下列原则处理:
①对现已成为主营产品核心技术,仍具有市场竞争优势的高新技术成果,由当地科技管理部门会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技术创新各阶段当事人各方的人力、物资、资金以及其他技术成果的实际投入情况,界定为投资或债权关系。国有企事业单位依据界定结果享有出资权益或者获得成果转让和使用收益。
②对企业仍在实施的一般性技术成果,国有企事业单位获得适当补偿后,对企业不再拥有资产权益。
③对现已成为公知技术,已超过专利保护期限或已失去市场竞争能力技术成果,不再追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资产权益。
15、集体科技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所得,除明确规定为“国家扶持基金”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国家扶持基金”以及享受税前还贷,以税还贷政策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部分,界定为扶持性国有资产。国家对扶持性国有资产保留特定条件下的最终处置权,不参与管理和收益。集体科技企业对扶持性国有资产有义务保持其安全、完整和有效使用。
(13、14、15条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6、劳服企业资产中界定为国有资产的,原主办或扶持单位不得无故抽回,该劳服企业继续有偿使用。
(摘自《劳功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17、用国有资产扶持开办第三产业,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资产价值进行合理评估。
(摘自《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用国有资产支持发展第三产业有关问题的通知》)
18、完全用国有资产开办登记注册为集体所有制性质的企业或经营单位,由国家投资及投资的经营收益新形成的资产属国家所有。
(摘自《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集体企业或经营单位产权归属问题的通知》)
19、全民企业、单位在举办和支持有关企业发展过程中采取下列办法转移全民企业利润,有关企业、单位从中获益形成的资产为国有资产。
①全民企业将重要生产资料供应业务和紧缺商品批发业务,划归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②全民企业自身经营微利或亏损产品,而将高利产品交给有关企业、单位经营的;
③全民企业让有关企业、单位经营其产品或者供应原料,双方拨交价格和等级未按正常市场价格或国家规定价格核算的。
20、新建的企业、单位,开办和建设资金完全以全民企业、单位名义贷款筹措的,其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
21、全民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将本企业、单位的生产车间、部门无偿划归其他企业、单位经营,其资产及其相应的增值部分属国有资产。
22、全民企业、单位对其他企业、单位投资,按照投资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用于继续发展的,均属于再投入性质,其留用的收益及其应分得的增值属于国有资产。
(19、20、21、22、23摘自《关于清产核资中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清理和界定的暂行规定》)
23、其他企业、单位财产由全民企业、单位实际使用,凡全民企业、单位已经补偿过的,其所有权属于国有资产。
24、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及形成的权益,属于国家投入的,应界定为国有资产。
(23、24条摘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二)界定为集体资产的有关规定
1、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2、各类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对集体企业的投资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企业、单位或法人、自然人所有。
3、集体企业在开办时筹集的各类资金或从收益中提取的各种资金,除国家另有规定的外,凡事先与当事方(含法人、自然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确定产权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原则上归集体企业劳动者所有;属于国有企业办集体企业的,本着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维护各类投资者权益的原则,由双方按国家清产核资等有关规定协商解决。
4、集体企业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缴的用于集体企业的资金(如:事业基金、统筹事业基金),其产权归该联合经济组织、社区经济组织范围内的劳动者集体所有。
5、集体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集体企业接受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原则上按资助、捐赠时的约定来确定归属,没有约定的,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集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以税还贷、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金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1993年6月30日前形成的,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1993年7月1日后形成的,国家对其规定专门用途的,从其规定,按集体企业各投资者所拥有财产(含劳动积累)的比例确定产权归属。
8、政府和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为扶持集体经济发展和安置待业青年,国有企业富余人员及其城镇人员就业而转让、拨给或投入集体企业的资产,凡明确是无偿转让或有偿转让但收取的转让费用(含实物)已达到其资产原有价值的,该资产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集体企业以借贷(含担保贷款)、租赁取得的资金、实物作为开办集体企业的投入,该投入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债权方已承担连带责任且与债务方已签订协议,按其协议执行外,其产权归集体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9条摘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10、对劳动积累的界定要从“尊重历史和维护集体经济利益”出发。在具体界定工作中,凡是集体企业章程中已有规定或实际上企业已提取了劳动积累,投资者没有不同意见的,将已提取的劳动积累界定为集体资产;以劳动联合和个人资本联合为主的集体企业,必须按规定的比例提取劳动积累或公共积累,并界定为集体资产。
11、对个人投入所占比重较大的“挂靠”或“民营”等企业积累在界定中,企业按规定比例应提取或计算的劳动积累,应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企业享受国家减免税等优惠政策形成的资产,也应界定为集体;凡对界定为个人资产的部分按税法有关规定应照章、缴纳个人税部分,由于不变现仍留在原企业使用的资产,可将其作为集体资产。
12、群众性民间社团组织的资产,会员会费结余投入暂界定为集体资产;对于捐助性质的资产,按社团本身的性持质进行界定。
13、对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从集体收取的管理费,国家已有明确的管理规定,主要是“取之于集体企业,用之于集体企业”集体企业主管部门用管理费的结余资金进行再投入所形成的资产,应界定为集体所有。
(以上4条摘自《部分省市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座谈会会议纪要》)
14、国有企业、单位举办集体企业投入资金、实物和集体企业已将原有投入全部归还国有企业(单位)的,其资产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集体所有。
15、城市集体企业遭受特大自然灾害后,国家核拨专项资金,帮助企业用于恢复性生产而购建的资产,均属于捐助或资助性质,可界定为集体资产。
16、各级工会举办集体企业投入的资产、资金的形成的权益,属于收取会员会费余额及捐助性质的资产投入,应界定为集体性质。
17、一些基层供销社经营积累形成的资产暂仍视为集体所有,待今后国家政策明确后,按国家政策规定确认产权。
(以上4条摘自《城镇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解答》)
18、集体科技企业中无明确拨入主体的资产,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资产,归企业劳动者共同占有。
(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19、劳服企业开办初期的发展过程中,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为解决职工子女和富余人员就业提供的厂房、设备和其他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及所形成的收益”,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0、主办或扶持单位及其所属人员将其发明、专利技术(非职务发明、专利除外)以及其他无形资产带给劳服企业所形成的资产,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债权债务关系或无偿资助关系的,应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1、劳服企业使用主办或扶持单位的设备、房屋等实物资产,凡主办或扶持单位收取的折旧费、资产占用费、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或实物计价之和达到或超过其它资产净值的,且没有约定为投资关系,该实物资产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
22、劳服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和借款、主办或扶持单位为劳服企业使用的贷款和借款提供了担保,并履行了连带责任的,须确定主办或扶持单位和劳服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3、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联合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24、劳服企业使用公益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劳服企业劳动者集体。
25、劳服企业资产中接受无偿资助的资产,归劳服企业集体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暂归劳服企业中劳动者集体所有。
(以上7条摘自《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产权界定规定》)
(三)界定为个人资产的有关规定
1、职工个人在集体企业中的股金及其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在界定中对共同承担企业风险,规范的个人股本,要贯彻“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摘自《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界定暂行办法》)
2、集体科技企业中属于职工个人投资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摘自《集体科技企业产权界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3、劳服企业资产中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所形成的资产,产权归个人所有。
4、对全民所有制企业经批准以个人投资入股形式形成的资产应根据资金所有权性质分别确定财产所有权。

Ⅵ 土地产权证明的协议怎么写

土地使用权证明包括使用人姓名、身份号码,土地坐落位置,使用年限,发证机关名内称。
土地容使用权证明
兹有 镇 村 组 村民,世居本村,农业户口,该户房屋建于 年,延用至今,经核定,该户现有住房 层 间,用地面积 平方米,因该户保管不善,遗失土地使用证一份。
特此证明
镇 村
年 月 日 。

Ⅶ 物业备案所需的产权界定书怎么写啊

最高就只有一级资质了,哪来的超一级。

再有,都超过一级物业了,管理面积超过百万平米了,没写过物业收费备案申请书?以前的物业项目都是不收费的?

Ⅷ 农村房屋产权证明应该怎么写

抵押行为无效,你的权益无法保证:
1、农村住宅用地属于农村宅基地,只拥有使用权,不得上市销售,只能在集体内交易;
2、如果你是本村户口,才可以合法交易这栋房子,而且你也只能出售给本村人,请三思而行,
农村房屋证明


一、联建的定义及特征
所谓的联建是指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他方提供资金,进行合作建房,并对建成后的房地产共同经营管理或进行利益分配的行为。我们通常所说的联建协议、合作开发合同、联合开发合同都属于联建合同。
从概念的界定我们不难发现联合开发房地产属于《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具有如下特征:
(一)、主体特定性。体现在联合开发双方中必须有一方以上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合作开发房地产,至少一方当事人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的资格,否则,联建合同被认定为无效。《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限定了较高条件: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盛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以确保进入该领域的公司具备相应的开发能力。
(二)贯彻责、权、利统一的原则。
实践中,有很多联合开发行为就是因为违反了联营个这一基本原则而被法院认定为无效。比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联合开发协议中约定:甲公司仅负责提供建设用地,不参与项目的建设管理,不论项目是否赢利,乙公司均应向甲公司支付若干收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此类条款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应认定为无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不再直接认定无效而是作改性处理,即认定为借款合同.需要指出的是,所谓的责权利统一,是从整个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地位角度而言的,是指从宏观上看,双方权利和义务向统一,并非指在开发的任何环节双方当事人都必须均等的付出和收益。比如说,在项目的建设工程中,不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公司往不参与具体管理工作(或者仅派人监督),而是由房地产公司全权负责,这并不意味着违反了该原则。
(三)法律关系复杂。
联合开发房地产涉及多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首先是合作双方的关系,如上文所说应属联营关系,而联营又分为法人型联营和松散型联营,组织形式和权利义务分配都需要仔细约定(文将详细分析);其次是联合体与政府主观部门的关系,开发房地产的各个环节,立项、到规划、开工、预售、验收都离不开政府部门的监督,最直观的表现就是要申请办理若干个许可证或批准文件。而联合开发更需要向政府部门做好审批工作,办-理-证-件或批文都应以合作双方的名义办理,只要这样联合开发行为才能获得法律的认可。由于没有做好联合开发的审批工作而导致某一方的权利受到损害或合作合同被法院认定无效的案例俯首皆是,教训非常惨痛。再次是联合体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关系,包括与建筑承包商、拆迁安置人员、购房业主、贷款和按揭合作银行等,
证明范文
《农村房屋证明》(http://www.unjs.com)。

二、房地产联建的主要类型及其法律性质
在房地产联合开发领域中,由于存在许多不规范的操作,联建的类型则多种多样,正确区分其类型则有利于判断其法律性质,确认合同的效力。现就几种常见类型的联建合同及其法律性质分析如下:
第一、双方共同提供建设用地,共同出资,共同办理建房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房屋竣工后,双方按照合同的约定共同取得或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在此种类型合同中,因为规划许可证是以双方的名义取得,根据建设部《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的有关规定,双方可以按照合同的约定或投资的比例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办理产权登记。 从此类合同的具体权利义务内容可以看出,这类合同的主体双方是为共同的事业而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种房屋联建行为实质上是一种经济合作行为,其权利义务关系类似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合伙关系。联建合同,应认定为房屋合建合同。
第二、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另一方出资,双方办理了土地出让及合建审批手续,共同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共享利益,共担风险。此类合同因符合房地产经营开发的法定条件,则属典型的房屋联合开发形式。
第三、一方提供建设用地,以自己的名义取得了建房审批手续,另一方出资,并负责建设施工。双方按合同约定的比例分别取得竣工房屋的产权。这种房屋联建方式较为常见,主要发生在有地无钱和有钱无地的双方之间。
在此类合同中,另一方是以投资方式参与一方的房地产开发,因规划工程许可证等建房审批手续系一方领取,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这种方式实质上是一种房地产转让行为,房屋产权应首先归持有建房审批手续的一方享有,只有一方在办理了房屋权登记后,才能根据合同的约定将房屋产权转移于另一方。而根据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41条“房地产转让时,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随之转移的规定,一方在向另一方转移房屋产权时,该房屋所占土地使用权也随之转移。因此,此类合同不仅具有房屋转让的性质,且具有土地使用权有偿转让的性质。
第四、一方提供建设用地和资金,以自己的名义领取建房审批手续,自行负责建设施工,另一方只是按照约定的单价和面积提供一定的资金,房屋竣工后,一方按合同的约定给另一方特定的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这种联建方式也较为常见。享有土地使用权的一方,在建房资金不足时,往往采取这种参建方式,吸引另一企业带资参与“共同开发”,由于参建投资方取得特定房屋产权或高额回报是以不承担任何经济风险为前提的,且又有未办理合建审批手续,没有建房开发资格,未实际从事建房及房地产开发活动,因此,这种参建形式实质上是一种非法融资行为。这类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的规定,属于联营合同的“保底条款”,本应认定为无效。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新的规定,这类合同再次被认定为改性合同,即融资借款合同.
总之,房屋联建的形式多种多样,但无论是何种形式的房屋联建,都应根据合同的内容,正确把握其法律特征,确认其法律性质,只有这样,才能正确判断合同的效力。
三、房地产联建的法律风险防范
(一)主体资格的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房地产开发联建也属于房地产开发的一种,因此也必须遵守此一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了这一条件限制。因此在进行房地产开发联建时,其风险首先来自合作对象。在选择联建合作对象时,有土地使用权但缺乏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企业,首先应当核实对方是否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条件;有资金或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但无土地使用权的单位,须确认对方是否合法持有用于项目建设的土地的使用权。否则,双方所签的参建、联建合同可能会因为不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件而导致无效甚至受到行政处罚。《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4条、第35条规定,违反该条例规定,未取得营业执照,擅自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未取得资质等级证书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当然,如果企业既有土地使用权,又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仅仅是缺少资金,那就好办多了。
为此,应要求合作方提供经过年检合格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最好复印一套存档备查)并仔细审查;同时,还可以委托律师对对方进行资信和土地权属等调查,以确认合同主体资格。
(二)联建合同的法律风险防范
确定联建的合作对象后,就进入双方合作具体事宜的谈判、签约阶段。
本阶段,双方一般至少应就下列事项(风险包含于其中)进行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联建合同(或协议):(1)双方合作事项概况,包括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报批手续、项目拆迁与前期开发等;(2)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本项的约定事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合作方式及相应权限、项目总投资数额及投入方式、土地使用权证的变更登记、工程建设项目相关许可证书的办理、资金到位进度安排、利润或所建房屋分配比例、税费承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的事项;(3)违约责任;(4)合作期限;(5)未尽事宜的处理方式;(6)纠纷的解决方法。
在本阶段,联建方应作的主要事项有:(1)核实对方持有的该建设项目用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批准文件或相应房地产开发经营资格的真实性、合法性。这是因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23条明确规定,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没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建设项目属于违法建设,会导致国家有关部门的查处。(2)签订合同应当注意如下原则:合同条款尤其是双方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的约定条款必须明确、具体、详细,用词(包括标点符号)准确而不发生歧义,切忌模棱两可、含混不清;口头协商一致的事项最好能够落实到具体的书面合同中。俗话说:“口说无凭,立字为据”,毕竟发生纠纷时需要用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和请求,宁愿签订合同时麻烦一点,也不要在以后发生争

第2篇 农村土地证明
〖预览〗农村土地证明农村土地证明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截止2009年1月,我国颁发的土地证书主要有三种: 1、集体土地所有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 土地证 ,核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所有权。 2、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3、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进行登记造册,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1] 2003年,中国开始颁发林权证,其四项权益里,也包含了部分土地权益。[2] 编辑本段办理程序 1、房屋转让连同土地使用权转移,需提交房屋买卖协议、房照、原土地使用证。 2、房屋连同土地使用权继承,赠与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证、公证书或使用权人亲笔签名协议与街道证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记需提交土地和规划部门建房批件。 4、土地证书遗失或者损毁的,土地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原发证机关备案,申请补发新证,在当地报纸上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无异议的,原发证机关注销原土地证书,补发新证书。 5、买卖分宗、继承、赠与分宗须双方共同到局办理。 6、委托代办除提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3] 编辑本段发展历史 农业六十条:农村土地“……【全文阅读】

第3篇 房屋证明
〖预览〗房屋证明房屋证明 一、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印刷业管理条例》、《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房屋权属证书是房屋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唯一合法凭证。 三、房屋权属证书包括《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房屋他项权证》或者《房地产权证》、《房地产共有权证》、《房地产他项权证》。 四、各级建设(房地产)、出版、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共同负责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制管理。 五、房屋权属证书由建设部监制。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应是已依法取得出版行政部门核发的印刷经营许可证、公安部门核发的特种行业许可证,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印刷企业经建设部统一确定后,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六、各盛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辖区内的市、县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机关名称统一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编制注册号。 七、房屋权属证书的委托印刷单位为盛自治区建设厅及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 八、委托印刷单位必须持建设部出具的委托印刷证明到建设部确定的印刷企业印刷房屋权属证书。 九、承印房屋权属证书的印刷企业必须验证建……【全文阅读】

第4篇 房屋租赁证明
〖预览〗房屋租赁证明房屋租赁证明 房东出租人为甲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 承租人为乙方 甲方出租_____市_____区_____街_____巷______号____楼____套间给乙方作____使用,房租______元人民币/月,电___元/度,自来水___元/吨。有线电视费____元/月,垃圾费___元/月,院子灯___元/月,楼梯灯或走廊通道灯___元/月。电由___度开始使用,室内自来水由____吨开始使用。入住计租时间:_____年____月____日,收按金时间:_____ 年____月____日,按金为一次性人民币_____元(壹租壹押),租约时间_____个月,(即到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止)。在租约时间_____个月里,由于乙方租住不尽如人意或甲方特殊需要,房东可以提出正当理由随时不租给乙方住,房东将提前15天通知乙方,乙方在超出15天还未退房,房东有权把房屋里乙方的东西搬出屋外,丢失或损坏由乙方自负。15天内退租将会退回按金给乙方。但乙方在租约时间_____个月里,不能因为房屋内外的原因和个人的原因而要求退租金和退按金。承租人在本套间租住不论本协议租约时间是否已满,同意注意和遵守的事项:1、按金不能当房租使用。乙方在每月_______号交清下个月房租和上个月的水电费用以……【全文阅读】

第5篇 房屋出租证明
〖预览〗房屋出租证明房屋出租证明 证明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区分局: 兹证明 将所拥有位于 住宅,拟将作为 的经营场地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现经该房屋有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将该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 特此证明。 年 月 日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房屋出租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①有合法的产权证件; ②共有产权,须提交共有人同意的证明; ③将住宅或其他用房改作经营用房出租的,应提交规划和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④将房管部门直管公房内的场地出租时,应提交经房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⑤房屋能正常使用,不属于危险房屋之列。 以下8种情况的房屋不准出租: ①凡新建住宅,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和未取得出售或租赁许可证的房屋不准出租。产权证是房屋权属唯一的证件,不具备“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不准出租。 ②产权属于二人以上共有的房屋,在共有人意见不一致和产权权属有争议的情况下,不准出租。 ③未签订书面《房屋租赁合同》(租房用途、租期、租金、租赁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和未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的房屋不准出租。 ④承租人住用房管部门的公有房屋或是其他企事业单位〃自管房……【全文阅读】

第6篇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预览〗房屋无偿使用证明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房屋授权无偿使用证明(式样) 张家界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_____(举办单位名称)所属的______(事业单位名称)的办公住所在___省(区、市)___(市)___(区)____街____号_____室,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为: □我单位自有房屋(出示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其复印件) □我单位租赁房屋(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文件,出示有效期内租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并提交其复印件) □国家划拨房屋(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其它情况 现无偿提供给_____(事业单位名称)使用,使用期限为____。 房屋合法授权人(盖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无偿提供房屋使用证明 本人(或公司)在 有一套房屋,面积 平方米,系私有(或公司)房产。经本人(公司)决定,将此房屋无偿提供给 (公司名称)使用,使用期限为 年。 特此证明。 房屋所有权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温謦提示:此证明与房屋产权证复印件或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一起作为场所证明。 房屋无偿使用证明 本人在嵊泗县菜园镇东海路**号有 100平方米房屋供 嵊泗县东升水产食品厂无偿使用 ; 使用期限长期。 房主:陈民(签名或盖章) 无偿使用证明是公司自行出具的证明。但是无偿使用房产,承租方是要按房产原值交房产税的,原值*70%*1.2%……【全文阅读】

第7篇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预览〗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证明的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条之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证明的作用: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可知,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是指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时,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约定向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房地局)申请预告登记,并由房产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后并予以登记而颁发的证明。 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换证办事指南 一、办事依据: 1、《物权法》 2、《房屋登记办法》 3、《湖南省<房屋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4、《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湖南省建设系统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湘价费[2008]122号) 二、收件资料: 1、登记(询问)申请表; 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 3、房屋预告登记证明; 4、其他必要材料。 三、业务流程:申请→受理→初审→审批、登簿→缮证→收费、发证→归档 四、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五、收费项目和标准 证书工本费 每本证10元 六、承办部门: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权属登记管理处房屋销售管理科(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 郴州市房产交易与……【全文阅读】

第8篇 房屋安全鉴定证明
〖预览〗房屋安全鉴定证明今年建设部发布129号令,对原有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了修改,提出“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房地产的安全鉴定,并统一启用‘房屋安全鉴定专业章’”,市房地产管理局于近日设立了市房地产管理局房屋安全鉴定检测中心,负责全市房屋安全鉴定,并在各区、县房地产管理局 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检测分中心。明确指出7种情况下,使用人应当给房屋进行体检。 根据最新解释,危险房屋是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物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天津市房屋安全和使用管理规定》中明确指出有7种情况,使用人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1、在房屋建筑上设置高耸物、搁置物或者悬挂物的,属于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荷载或者在楼顶设置广告牌等高耸物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设置。 2、严重损坏的房屋一般不得装饰装修。确需装饰装修的,应当先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采取修缮加固措施,达到居住和使用安全条件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3、非住宅房屋装修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明显加大房屋载荷的,应当由原房屋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符合安全条件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