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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监督执法文书范例

发布时间: 2021-03-22 03:56:32

㈠ 药品违法案例,请高人指点

从以上的情况来看,基本上无法对B企业进行处罚,原因有两点,一是:B公司开具的发票是参麦针,所以他们应该发货是发这个产品,如果发的是疫苗,他们可以说是发错货了,责任会推给发货人员。
二、B企业不认为这个产品是属于他们的,是A药店自行采购,跟B公司无关系!
解决方法:一是查B企业疫苗的出库单及流向是否相符。
二是查B企业的采购与销售是否相符!

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采样过程中应当出具哪些文书

楼主你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大队一般是设置在县城里。但是偶尔也会下乡去转转。至于版制服要看当权地的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了。现在很多类似管理的事业都会申请制作他们的制服,估计有时执行任务会穿,但也有没穿过的。自己多见几次,或者去大队地址观摩拜访下就知道了

㈢ 食品药品执法文书哪些是现场用的

1.现场检查笔录
2.询问来调查源笔录
3.查封(扣押)决定书
4.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
5..封条(加盖公章)
6.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
7.( )副页
8.( )物品清单
9.送达回执
10.责令改正通知书

㈣ 食品安全执法文书怎么写

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征求意见稿) 2009年5月11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规定的文书适用于现场食品安全监督检查、抽检、行政处罚等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 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样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除本规范规定的文书样式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机关还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 制作的文书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相应的要求。文书中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名称应当填写机关全称。文书本身设定文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文号”位置编写相应的文号。文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食药+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序号,如京食药罚[2009]001号。文书本身设定编号的,应当在文书标注的“编号:”后印制编号,编号形式为年份+序号,如2009—001。 第二章 制作要求 第五条 文书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印制后填写。应当用蓝色或黑色的水笔或签字笔填写,保证字迹清楚、文字规范、文面清洁。有条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可以按照规定的格式打印。因书写错误需要对文书进行修改的,应当用杠线划去修改处,在其上方或者接下处写上正确内容。对外使用的文书作出修改的,应当在改动处加盖校对章,或者由对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条 预先设定的文书栏目,应当逐项填写。摘要填写的,应当简明、完整、准确。签名和注明日期,必须清楚无误。 第七条 调查询问所作的记录应当具体详细,涉及案件关键事实和重要线索的,应当尽量记录原话。不得使用推测性词句,以免发生词句歧义。对方位、状态及程度的描述记录,应当依次有序、准确清楚。 第八条 当场制作的采样记录、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陈述和申辩笔录、听证笔录等文书,应当当场交由有关当事人审阅或者向当事人宣读,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当事人认为记录有遗漏或者有差错的,应当提出补充和修改,并在改动处用指纹或印鉴覆盖。 当事人认为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所记录的内容真实无误的,应当在笔录上注明“以上笔录属实”并签名。 第九条 各类文书中有关共性栏目的填写方法: 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按以下要求填写: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填写单位的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当填写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案件来源”按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处罚程序》第十四条的内容填写。 文书首页不够记录时,可以附纸记录,但首页及附页均应当由当事人签名并注明日期。 案由统一写法为当事人名称(姓名)+具体违法行为+案,例如XXX有限责任公司违反食品安全许可管理案。文书本身设有“当事人”项目的,在写案由时可以省略有关当事人的内容。 第十条 对外使用的文书本身设定签收栏的,在直接送达的情况下,应当由当事人直接签收。没有设定的,一般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十一条 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采集鉴定检验用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等样品的书面记录。 采样记录应当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址、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等内容。 样品基本情况应当写明样品名称、规格、数量、包装状况或者储存条件、生产日期或批号、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采集样品的具体地点。 第十二条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是从有关场所采集鉴定检验用样品的书面记录。 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应写明被采样人、采样地点、采样方法、采样时间、采样目的、使用的设备或仪器名称、采集样品名称及份数。 此外,还应当对相应的物品或场所的状况进行客观的描述。 第十三条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是实施产品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餐饮服务经营者采集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向标签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要求餐饮服务经营者送达本通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或地址、样品名称,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规格以及包装状况或储存条件、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进行确认的时间、地点、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联系人。 第十四条 产品样品确认书,是被要求进行样品确认的生产或进口代理单位,对样品是否为其生产或代理所作的确认文书。 产品样品确认书由被要求确认的单位填写,应当表明肯定或否定意见。表明否定意见时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鉴定检验的项目。 第十六条 检验结果告知书,是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核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制作的对被监督单位或个人具有指导性或指令性作用的文书。 监督意见栏应当针对发现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办法,使其达到食品安全标准或卫生要求。 对虽有违法事实,但情节轻微,免于行政处罚的当事人提出责令改正意见时,应写明法律依据、改正期限及责令改正意见等内容。 第十八条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通知用人单位将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食品从业人员调离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的通知。 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应当写明调离的法律依据,需要调离工作岗位的人员姓名、性别、体检结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岗位等内容。 第十九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被污染,或者违法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场所采取强制控制措施时发出的文书。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控制的原因、控制的法律依据和作出处理决定的期限,对控制的物品或场所应写明物品或场所的名称、控制地点、控制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确认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不能或不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危害时,决定对被控制的物品或场所解除控制时发出的文书。 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及控制文书作出的时间及文号。 第二十一条 封条,是为调查取证、保存证据、或者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等,对生产经营场所、物品等采取临时停止使用、禁止销售、转移、损毁、隐匿等措施时使用的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查封日期和期限,并加盖公章。 第二十二条 案件受理记录,是对检查发现、群众检举或者控告、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交办、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报请、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所作的文字记录。 案件受理记录中的案发单位(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写明单位全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性别、民族、职务等内容;是个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联系电话等内容。 案情摘要,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发案时间、发案地点、重要证据及造成的危害和影响。 处理意见,是经办人提出的办案具体建议,如案件是否需要进一步核实,应当由哪个具体部门承担,谁来负责等。 负责人意见,是对处理意见的批示。负责人可以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也可以是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确定。 第二十三条 立案报告,是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的,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并需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实施立案调查,向主管局负责人或主管科(处、室)负责人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律条款。 负责人审批意见,是负责人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是否批准立案,对批准立案的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二十四条 案件移送书,是将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移送有关单位或部门处理的文书。 移送书应当写明移送案件的受理时间、案由、移送原因、移送的法律依据。移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将案件材料一并移送。 第二十五条 现场检查笔录,是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对与案件有关的地点和物证场所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的记录。 检查时间,到现场的年、月、日、时、分至几时几分。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内容记录,要将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准确、客观地记录下来。 第二十六条 询问笔录,是为查明案件事实,收集证据,而向案件当事人、证人或其他被询问人的询问记录。询问笔录分为当事人陈述和证人证言两种。 基本情况应当记录被询问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住址(联系地址)以及与被调查对象的关系等。 询问时间,应当写明询问的起止时间。 询问地点,应当写明具体地点。 询问内容,应当记录被询问人提供的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事实经过、因果关系、后果等。 第二十七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是要求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八条 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 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是案件调查终结后,承办人就案情事实、对所调查问题性质的认识、对当事人责任的分析、对当事人的处理意见等,以书面形式向领导或者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承办机构,指主要办理该案件的机构,如科(处、室)等。承办人,指负责办理该案件的监督人员。 案情及违法事实,应当简明扼要,写清案件的经过和结果,违反的法律条款等。 相关证据,应当列明已经查证属实的,与案件有关的所有证据。 争议要点,既应当写明当事人与承办人之间对案情事实的不同观点,也应当表明承办人之间对案件的不同意见。如无争议则写“无”。 处理建议,经过调查,据以立案的违法事实并不存在的案件,应当写明建议终结调查并结案等内容。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写明拟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及法律依据等。 负责人意见,应当写明是否同意的意见,对需要合议的案件应提出进行合议的具体意见。 第三十条 合议记录,是对拟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或其他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在调查终结后,组织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的文字材料。 合议记录应当写明案由、合议主持人、参加合议人员、合议时间、合议地点等内容。 合议记录必须包括: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处罚依据、合议建议。对存在不同意见的,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结束后,所有参加合议人员都应在每页合议记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当事人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处罚种类、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的文书。 事先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时间、地点、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陈述和申辩权”或者“不陈述、不申辩”等内容。 第三十二条 陈述和申辩笔录,是对当事人及陈述申辩人陈述和申辩事实、要求、理由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写明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受委托的陈述申辩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应当写清陈述和申辩的地点和时间。 应当尽可能记录陈述申辩人原话,不能记录原话的,记录应当真实反映陈述申辩人原意。 第三十三条 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是对适用听证程序的重大行政处罚案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向当事人告知有要求听证权利的文书。 告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行为、违反的法律条款、将要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听证机关的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联系人等。 在当事人表明放弃听证权时,应当请当事人在“当事人签收”处写明“放弃听证权”等内容。 第三十四条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是经有权要求举行听证的当事人提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决定举行听证时向当事人发出的书面通知。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应当写明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方式、听证组成人员、申请回避的权利、听证机关的联系方式等。 第三十五条 听证笔录,是对听证过程和内容的记录。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写明代理人的姓名、性别、职务、现在工作单位等。委托代理人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笔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听证员、听证主持人、书记员、听证方式、听证地点、听证时间、案由等内容。 记录应当写明案件承办人提出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所有参加听证的人员都应当在每页笔录上签名并注明日期。 第三十六条 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就听证情况及听证人员对该案件的意见,以书面形式向负责人或有关部门所做的正式报告。 对当事人和案件承办人的陈述应当抓住要点,归纳概括。听证人员意见是评议后对案件承办人认定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和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提出的意见。 负责人意见是负责人对听证人员意见的具体批示。这里的负责人,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的负责人,但也可以是经授权的有关主管科(处、室)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根据情节轻重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被处罚人是单位的填写单位全称,是个人的填写姓名。同时,还应写明被处罚人的地址。 决定书应当写明查实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违反的法律条款、行政处罚依据、行政处罚决定的内容,同时,应当提出责令立即或限期改正的意见。决定书还应当将有关告知事项交代明白,如罚款缴往单位、地址和缴纳期限,复议和诉讼的途径、方法和期限等。 第三十八条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处理决定的正式文件。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填写与一般程序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要求基本相同。 第三十九条 送达回执,是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送交有关当事人而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的凭证。 送达回执用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等方式。 送达回执,应当写明受送达人、送达机关、送达文件名称及文号、送达地点等内容。 在当事人拒绝签字而采用留置送达方式时,应当在备注栏说明有关情况,并邀请见证人签字并注明日期。 第四十条 强制执行申请书,是在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给予的处罚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为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而提交给人民法院的书面申请。 申请理由要简述被处罚单位的违法事实,可依据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记载的违法事实来填写。其目的主要是证实被处罚单位在处罚当时确有违法行为,并依据违法事实给予了行政处罚。申请理由栏的()中填写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文号或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编号。 第四十一条 结案报告,是对立案调查的案件,在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执行后,或不作行政处罚的案件,报请负责人批准结案的正式文件。 结案报告应当填写当事人、案件来源、立案日期、案由等,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行方式、执行日期、执行结果等内容,不作行政处罚的应写明理由。 第三章 文书管理及其他 第四十二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的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为提高工作效率,可采取提前加盖印章,编号管理等方式。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设有存根的文书,存根应定期送交对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负有稽查或者综合管理职责的机构。 第四十四条 查处食品安全违法案件所形成的案卷材料应按一案一卷形式进行装订,每卷顺序按有关材料形成的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第四十五条 本规范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卫生行政执法文书规范》同时废止。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行政执法文书目录 1、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2、非产品样品采样记录 3、产品样品确认通知书 4、产品样品确认书 5、技术鉴定委托书 6、检验结果告知书 7、食品安全监督意见书 8、患有有碍食品安全疾病人员调离通知书 9、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0、解除食品安全行政控制决定书 11、封条 12、案件受理记录 13、立案报告 14、案件移送书 15、现场检查笔录 16、询问笔录 17、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 18、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处理决定书 19、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20、合议记录 21、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22、陈述和申辩笔录 23、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24、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25、听证笔录 26、听证意见书 27、行政处罚决定书 28、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29、送达回执 30、强制执行申请书 31、结案报告

㈤ 如何写一份高质量的执法案卷

希望对你有帮助,望采纳哦!

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行政执法案卷是反映安全生产行政执法过程和结果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文书和证据的组合的具体体现。是对安监部门行政执法行为做的直观记录,不仅直接反映安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可以作为公众监督安监部门行政执法活动的客观书面凭证,还可以体现出安监部门行政执法的执法水平。可见其作用十分重要。本文,一位来自基层的安监干部彭松林,与大家分享他对案卷存在问题的思考和提升案卷质量的探索。
一、案卷质量存在的问题
1.处罚证据不完整。
安监行政执法调查取证应获取大量的人证、物证、视听材料、证人证言、行政相对人陈述、调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检验鉴定结果等证据。但是,有的案卷只有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询问笔录,未制作对其他证人的调查笔录,缺乏旁证支持,证据链不完整。有的案件主办人员提取的证据关联度差,无法充分证明当事人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还有的案件甚至出现所提取证据证明的违法主体与处罚主体不一致现象。
2.案卷程序粗略。
首先是有的案卷行政处罚各环节程序时间不对应,询问和调查笔录的时间甚至在立案之前。其次是有的案件的现场检查笔录上缺乏执法人员亮明身份的描述,询问笔录上未记录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等。再是有的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时间有误。
3.说理理由不熟练。
有的基层执法人员语言逻辑性差,在制作调查终结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案件文书时不能做到简洁、准确讲清当事人的违法事实、适用法律和自由裁量情况等。有的基层执法人员在制作案件文书时,严重依赖案卷模板,导致若干同类案件的语言表述、文字段落、自由裁量情况等大致相同,影响案卷文书的说理效果。
4.事项记录不细致。
首先是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部分案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只罗列了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和没收违法所得金额,未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不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
其次是未记录对违法物品作出处理。基层安监部门大多数案卷中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缺少对当事人用于从事违法行为相关财物的处理结果。特别是非法违法经营类案件的处罚决定书中,缺少对当事人从事非法违法生产经营活动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等财物的处理情况,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行政处罚结果的严谨性。
5.案卷档案不齐整。
有的案卷错别字较多。有的案卷适用法律条款书写混乱,对适用法律、法规的条、款、项三者的理解有误,在制作法律文书时引用顺序颠倒、书写混乱。有的案卷援引法条不规范,未按要求完全援引法条全文。还有的案卷的法律文书装订顺序不正确,案卷甚至将本应装订在主案卷里的相关文书装订在副案卷里。
二、问题产生的主要原因
造成行政执法案卷制作不规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归纳起来有以下几方面:
1.制度因素。
缺少法律层面的执法案卷管理制度、执法责任制、评卷制、考评制。
2.监督因素。
现有的行政执法监督力量分散,政府内部层级监督人员少、力量薄弱,针对行政执法的突出问题,尚缺乏新的监督措施。
3.执法环境因素。
执法人员在“法治”意识与“人治”观念、法律规定与人情诱惑等方面发生冲突时,产生摇摆,发生偏差。
三、提高安监行政执法案卷质量的途径
1.抓好执法教育培训,提高执法队伍素养。
首先是增强执法人员责任意识。结合在安管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组织执法人员按照《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模拟制作行政处罚案卷,并现场点评。
其次是转变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进一步加大培训力度,使其认识到完善行政处罚案卷文书制作的目的是实践依法行政、减少自身执法风险。
再是提升执法人员执法能力。结合基层执法实际,邀请公检法司机关和律师等执法人员定期讲解行政执法法律、法规,定期组织案件探讨和交流活动,规范证据采集、笔录制作等环节。
2.推行联动评审制度,严格把住文书质量关。
上级安监部门对基层安监部门要加大案件评审力度,建立联动的联合评审机制,实现案件评审的长效监督。
首先是交叉评议,组织不同办案人员交叉评审其的执法案卷,以横向、纵向相互对比的方式对案卷进行分析,并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其次是由法制人员逐条审核书面评议材料,对整个案卷进行严格复审,发现问题及时要求案件主办人整改、补充材料。
再是邀请司法机关有关负责同志进行现场点评,针对案卷制作流程和规范性提出意见。
3.落实案卷质量考核,发挥奖惩机制作用。
在基层安监机关建立健全内外结合的考核评价机制。在日常案件核审工作中,加强对安监处罚文书的核审,要求对案件的定性、情节、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等详尽说明。将安监案件评议结果纳入绩效考核系统,对办案机构制作的行政处罚文书进行相互评析,查找问题,及时整改。组织开展优秀案件文书评选工作,作为评选优秀办案能手和优秀案件的重要依据。定期回访行政处罚相对人,就安监部门的行政处罚文书是否规范、表述是否到位等情况进行客观评议,并将评议结果及时反馈给案件承办单位和个人。
4.树立优秀案卷标杆,实行规范典型带动。
一是把评审结果与开展创先争优活动相结合,通过开展优秀案卷、优秀说理式行政处罚决定书、优秀案件主办人及优秀法制员等评选活动,营造创先争优氛围。
二是把评审结果与年终绩效考核相结合,把工作任务和责任细化分解落实到执法单位的案件主办人、立卷人、法制员和机关档案管理人员,建立全员负责的执法案卷管理责任机制。
三是把评审结果与优秀案卷展示相结合,有针对性地加强执法人员的学习。
5.健全程序监控流程,倒逼程序细节严谨。
一是及时送达行政文书,在送行政处罚文书的同时,向当事人传达作出处罚决定的法律依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以及当事人不服处罚决定的救济途径等。
二是适时提醒督促执行。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案件主办人要督促当事人及时自觉履行,提示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金额、加处罚款的计算方法和日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后果等。


㈥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的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规范(试行)
第一条为了规范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行为,根据《行政处罚法》、《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以下简称文书)适用于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等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规范确定的各类文书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统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补充相应文书。
第四条设有编号的执法文书编号的形式为:地区简称+执法类别+执法性质+〔年份〕+顺序号。
如:(京朝)健行罚〔2011〕5号。京朝→代表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朝阳分局,健→代表执法类别为保健食品类案件(如化→代表化妆品类案件),行罚→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2011→代表年份,5号→代表行政处罚决定书排序第5号。
第五条文书中预先设定的栏目,应当逐项填写(空项应当用杠线表示),不得遗漏或者涂改。有选择项的应当将非选择项用杠线划去。
当场填写的笔录文书当事人认为记录有误,要求修改的,应当在修改处由当事人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
第六条填写执法文书应当使用蓝黑色、黑色钢笔或者签字笔,要求字迹清楚,文字规范,用词准确,标点正确。两联以上的文书应当使用无碳复写纸印制,第一联留存归档。
第七条文书设定的《( )副页》,是《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案件合议记录》、《陈述申辩笔录》、《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听证笔录》、《听证意见书》等文书的续页,( )处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调查笔录)副页》。
第八条文书设定的《( )物品/场所清单》,是《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没收物品凭证》等文书的附件,( )中应当填写连接文书名称,如《(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九条《举报登记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发现、投诉举报、上级交办、下级报请查处、有关部门移送来的案件,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受理手续的文书。
“举报内容”应当写明主要违法事实,包括案发单位(人)、负责人、案发时间、案发地点、重要证据、造成的危害和后果及其影响。
“处理意见”是承办部门负责人提出的办理意见。
第十条《立案申请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受理的案件进行初步核实后,确认有违法事实,属于本部门管辖,需要予以立案调查,向有关领导提出的书面报告。
立案报告中案情摘要,应当按性质和程度,由大到小、从重到轻加以排列,逐个提出问题并加以简要说明。同时要指明当事人违反的具体法规条款。
主管领导审批意见,是单位主管领导对查处案件的批示。如批准立案,应当确定承办人员。
第十一条《调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进行案件调查时,依法向案件当事人、直接责任人或者知情人等调查了解有关情况时所填写的文字笔录。
“监督检查类别”准确注明是保健食品或者化妆品的研制、生产、经营环节的检查。
“调查记录”应当记录与案件有关的全部情况,包括时间、地点、主体、事件、过程、情节等,记录必须准确。
《调查笔录》采用问答式。需对多人进行调查的,应当分别进行笔录。
《调查笔录》填写完毕后,应当将笔录交给被检查方核对或者当场宣读,被检查方确认无误后,应当在笔录终了处顶格注明“以上情况属实”的字样,并在笔录上逐页和修改处签字、盖章或者按指纹,写明日期。
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终了处右下角签字、注明日期。
第十二条《现场检查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或者案件调查过程中,对现场进行实地检查、勘验时记录的文书。
“检查时间”应当写明实施现场检查的起止时间。
“检查地点”应当写清勘验、检查地点的具体方位和具体地点。
“检查记录”应当着重记录日常监督检查关键环节或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现场情况,应当准确、客观地记录现场勘验、检查或者涉及案件事实的有关情况。
《现场检查笔录》中的“监督检查类别”、被检查人的基本情况的填写,以及检查完毕将笔录交由被检查方核对、认可、签字等,具体要求同第十一条。
第十三条《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流通环节抽取样品后,为确认样品的真实性,向标签标示的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发出的书面确认通知。在上述单位难以确认或者难以联系的情况下,可委托标示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所在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本告知书。
《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应当依次写明样品的基本情况:采样日期、被采样单位(人)名称或姓名、样品标注的生产或者进口代理单位、生产日期或者批号、地址、样品名称、商标、规格、有关依据等内容。还应当告知当事人进行确认的时限、地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联系的方式和联系人等内容。
第十四条《检验结果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将检验结果告知相应当事人的文书。
《检验结果告知书》要写明被检验的产品或者其他物质的名称、法律依据及提出复检申请的期限等内容。
第十五条《责令改正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已经查明的违法行为,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时填写的文书。责令改正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具体的责令改正意见、改正期限和法律依据。
责令改正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六条《责令召回审批表》,是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者未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主动召回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产品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避免损害或防止损害扩大,决定对需要进行召回的产品实施责令召回处理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七条《责令召回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生产者(包括产品批准证明文件持有人)或者进口代理单位对其组织生产、代理销售的产品进行强制召回处理的文书。
《责令召回通知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召回的法律依据、召回报告的递交日期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名称。
“产品信息”,应填写需要召回产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商标、生产者或进口代理单位名称、地址。
“实施召回的事实依据”,应填写产品存在缺陷或安全隐患的情况。
“召回要求”,应填写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召回相关产品的具体要求,包括召回的地域范围、召回的时限、召回进度的报告频率等。
《责令召回通知书》存根由当事人填写。
第十八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为防止证据隐匿、转移、销毁或者防止易于灭失的证据灭失,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内部审批文书。
第十九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需要保全的证据在登记造册后进行保管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应当写明保存方式、保存期限、保存地点以及保存证据的有关内容。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条《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规定的期限内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处理决定的文书。
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全称,保存决定书作出的时间、文号及具体处理决定。
第二十一条《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被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作出全部或部分解除登记保存时,通知当事人的文书。
《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与《()物品清单》配套使用。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或者作出延期决定的内部审批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要明确查封、扣押还是延期,由承办人提出采取查封或者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依据,由承办部门负责人和单位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涉嫌违法的产品、生产原料、生产经营使用的工具设备、生产场所等采取强制性查封或者扣押的文书。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应当载明以下事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与《()物品/场所清单》和《封条》配套使用。
第二十四条《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查办过程中,认为情况复杂,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决定对已查封、扣押物品或场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所使用的文书。
第二十五条《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场所等,排除违法嫌疑后,向当事人发出解除物品控制的文书。同时填写《(解除查封)物品/场所清单》。
第二十六条《封条》,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实施查封扣押物品、查封场所等时,对涉案场所、证物采取保全措施或者行政强制措施时使用的标识性文书。
《封条》上应当注明日期,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
《封条》参考尺寸:大封条长38cm、宽11cm;?
小封条长30cm、宽7cm。
第二十七条《技术鉴定委托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委托技术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专门鉴定检验时使用的文书。
技术鉴定委托书相当于委托合同,委托事项是指需要检验鉴定的项目。
第二十八条《案件移送审批表》,是发现案件具有下列情形时,呈请主管领导批准移送的文书:
(一)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主管、管辖的;
(二)属于本部门管辖但还涉及其他部门须追究相关责任的;
(三)需要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
填写“主要案情及移送理由”时,应当将拟移送的相关证据材料,有关物品等表述清楚。
第二十九条《案件移送书》,是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时填写的文书。
在表中“经初步调查”后参照第二十八条规定的三种情形填写。
第三十条《行政处理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对涉嫌违法行为已决定立案,将依法进行查处的文书。
第三十一条《案件合议记录》,是在案件调查终结后,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组织案件承办人及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审议时,记录案件讨论情况的文书。
“讨论记录”要记载参加合议人员依次发表的意见,对不同意见和保留意见应当如实记录。
“合议意见”是在合议人发表意见后形成的综合处理意见,应当写明对违法行为的定性结论,违反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条款以及处罚的依据和具体的处罚建议,参加合议人员有不同意见的应当予以注明。
合议结束后,记录人将合议记录交主持人和参加合议人员核对无误后,分别签字。
第三十二条《撤案申请表》,是案件立案后,经调查确认违法事实不存在或者属于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承办人报请主管领导批准撤案的内部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违法事实、相关证据名称、违反的法律法规等条款、处罚依据、拟处罚种及罚没款幅度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利的文书。
告知陈述申辩权后,当事人可在约定的时间(一般为3日内)作出口头或书面陈述申辩。
第三十四条《陈述申辩笔录》,是在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记录当事人陈述申辩意见的文书。
当事人对案件事实、处罚理由和依据、执法程序等进行陈述申辩时,执法人员应当认真听取,准确记录陈述申辩原话原意。对当事人提出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记录完整。
当事人委托陈述申辩人的,应当出具当事人的委托书。
《陈述申辩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当事人提供文字陈述申辩材料的,应当随卷保存。
第三十五条《行政处罚审批表》,是对依法适用行政处罚的案件,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主管领导审批日期,即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日期。
第三十六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是对于重大、复杂、拟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时所填写的文书。
重大是指社会影响大,危害后果严重,涉及面广等。
复杂是指案情复杂、调查困难、认定困难等。
处罚较重是指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
讨论记录可以使用《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也可以采用会议纪要形式。
填写要求同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七条《行政处罚决定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照法定程序对违法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必须采用制作式。
“违法事实”应当详述违法时间、地点、情节、违法物品数量、货值金额、违法所得及剩余物品数量和价值等内容。
“有关证据”必须是与违法事实相关联的证据,如: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销售凭证、检验报告书、照片以及各种物证等。
引用法律、法规、规章要写全称,引用条文要具体到条、款、项、目。
案件涉及多个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依次分项列明。
“处罚决定”应当以“依据XXX法第X条第X款第X项……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2.……;3.……”的表述方式制作。
保健食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或向相关法院起诉;化妆品案件的处罚,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相关法院起诉。
有没收物品的应当注明“见《没收物品凭证》”。
第三十八条《没收物品凭证》,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行政处罚决定中适用没收物品罚种时填写的文书。
《没收物品凭证》日期应当与《行政处罚决定书》日期一致。
第三十九条《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是对没收的物品进行处理前,由承办人报请部门负责人审核,并经主管领导审批的文书。
第四十条《没收物品处理清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记录没收物品具体处理情况的文书。
“处理方式”应当注明销毁(焚烧、深埋、粉碎、毁型、无害化处理)、移交、上交、拍卖等。
“地点”仅指物品销毁地点。
“经办人”是具体实施处理物品的人。不同的处理方式可有不同的经办人。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有2名以上承办人签字。“承办人”是指该案的承办人。特邀参加人是指第三方人员。
《没收物品处理清单》应当一案一单。
第四十一条《听证告知书》,是对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告知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文书。
告知当事人已经查明的违法事实、拟予处罚的理由、依据、拟处罚种和罚没款幅度。
第四十二条《听证通知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参加听证的文书。
第四十三条《听证笔录》,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听证全过程的记录。
“听证方式”注明公开或者不公开。
《听证笔录》应当按照所设定的格式填写。记录人要准确记录发言人的原意。
《听证笔录》填写要求同第十一条第五款、第六款。
第四十四条《听证意见书》,是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向本机关负责人提交的关于听证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文书。
《听证意见书》应当简明扼要、客观公正介绍案件基本情况,案件承办人对案件事实认定、相关证据、理由以及处理意见,当事人陈述申辩的理由和要求,并将《听证笔录》附在《听证意见书》后备查。
“听证意见”是听证主持人综合案件承办人员、当事人发表的意见以及证据,确认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程序是否合法、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并明确提出对本案的处理意见。
第四十五条《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执法人员按照行政处罚简易程序,对案情简单、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违法案件依法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文书。
告知权利要求同第三十七条第七款。
第四十六条《送达回执》,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有关文书送达当事人的凭证。
“送达方式”注明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或公告送达。
“送达文件及文件编号”应当写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的名称和编号。
“备注”用于说明有关事项,如采取邮寄送达的,应当将挂号回执和邮寄凭证粘贴在备注上,并用文字注明。
凡需送达当事人的告知类、通知类文书中已设定当事人签收栏的,由当事人签收即为送达。没有设定的,应当使用送达回执。
第四十七条《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是对当事人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批的文书,报请主管领导审批后,应当及时通知当事人。
“合议意见”注明经合议同意或者不同意延(分)期缴纳罚没款的意见,并写明理由。
第四十八条《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的处罚决定时,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时填写的文书。
“申请执行内容”应当写明申请执行的事项,包括罚没款数额、没收物品名称及数量等。
“附件”应当分项列明作为执行依据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物品凭证》、《没收物品清单》、《送达回执》等,以及法院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第四十九条《行政处罚结案报告》,是行政处罚决定已经履行或执行后,报请主管领导批准结案填写的文书。
“执行结果”注明完全履行或者部分履行,部分履行需注明何种原因。
第五十条调查取证时或者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产品质量可疑,需要抽取样品检验鉴定的,应当填写相关抽样记录凭证。
抽样人员应当用封签将所抽样品当场签封,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单位(人)有关人员签字,并加盖抽样单位和被抽样单位公章;被抽样对象为个人的,由该个人签字、盖章。
第五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执法文书的印制、使用、保存的管理。凡预盖印章的文书,应由专人负责编号、登记发放,严防丢失。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案件实行一案一卷。不能随文书装订立卷的录音、录像、摄影、拍照等实物证据,应当放入证据袋中,随卷归档,并在卷内列表注明录制内容、数量、时间、地点、制作人等。
第五十三条本规范中所列《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封条》等文书也可在日常的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检查中使用。
第五十四条本规范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保健食品化妆品监督行政执法文书(略)
1.举报登记表(略)
2.立案申请表(略)
3.调查笔录(略)
4.现场检查笔录(略)
5.产品样品确认告知书(略)
6.检验结果告知书(略)
7.责令改正通知书(略)
8.责令召回审批表(略)
9.责令召回通知书(略)
10.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审批表(略)
11.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2.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决定书(略)
13.解除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略)
14.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审批表(略)
15.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决定书(略)
16.查封(扣押)物品/场所延期决定书(略)
17.解除查封(扣押)物品/场所通知书(略)
18.()物品/场所清单(略)
19.()副页(略)
20.封条(略)
21.技术鉴定委托书(略)
22.案件移送审批表(略)
23.案件移送书(略)
24.行政处理通知书(略)
25.案件合议记录(略)
26.撤案申请表(略)
27.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略)
28.陈述申辩笔录(略)
29.行政处罚审批表(略)
30.重大案件集体讨论记录(略)
31.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32.没收物品凭证(略)
33.没收物品处理审批表(略)
34.没收物品处理清单(略)
35.听证告知书(略)
36.听证通知书(略)
37.听证笔录(略)
38.听证意见书(略)
3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略)
40.送达回执(略)
41.延(分)期缴纳罚没款审批表(略)
42.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略)
43.行政处罚结案报告(略)

㈦ 质量技术监督局 行政执法当中 最常用到的执法文书有哪些(现场笔录和调查笔录不算)

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文书

序号
文书名称
1
行政执法案卷
2
行政执法案卷卷内文件目录
3
立案审批表
4
现场检查笔录
5
笔录续页
6
调查笔录
7
登记保存决定书
8
决定书
9
延长 决定书
10
解除登记保存决定书
11
解除 决定书
12
涉案物品清单
13
抽样单
14
通知书
15
送达回证
16
涉案物品质量检验委托书
17
涉案物品计量检定委托书
18
涉案物品真伪鉴别委托书
19
涉案物品质量检验结果告知书
20
涉案物品计量检定结果告知书
21
涉案物品鉴定结论
22
案件办理报批书
23
行政案件审理笔录
24
当场处罚决定书
25
行政处罚告知书
26
行政处理决定书
27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28
行政案件听证笔录
29
行政处罚决定书
30
行政案件结案报告
31
行政案件登记薄
32
行政案件指定管辖决定书
33
封条
34
涉案物品处理记录
35
行政案件移送书
36
行政复议告知书
37
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38
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39
责令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40
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
41
责令履行行政复议检定决定书
42
行政复议延期审理决定书
43
行政复议中止审理决定书
44
行政复议终止审理决定书
45
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
46
行政复议决定书
47
行政执法委托书
48
行政赔偿申请笔录
49
行政赔偿决定书
50
特种设备现场安全监察检查记录
5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52
特种设备行政案件移交书
53
回执

委托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