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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遗嘱范本

发布时间: 2021-03-21 01:35:53

Ⅰ 老夫妻两均健在,怎么写共同遗嘱

建议到当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

Ⅱ 夫妻共同财产在一方死亡时如何写遗嘱求范文

共同财产遗嘱范文
立遗嘱人:朱XX
立遗嘱人:舒XX
财产概况:
我二人于年结婚,婚后育有三男三女,两人名下有一幢座落于上海市XXXX路31号,占地面积约为米的私权房屋(下称该房屋)。该房屋土地使用证证号为,房屋产权证已遗失。
我们自愿立下遗嘱,对属于我们名下的以上财产作如下处理:
一、该房屋在政府规划拆迁前使用方案如下:
1、长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二楼房一间,西北面(公共通道旁)车库一小间由其个人投资,归其使用。
2、二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二层楼房的楼房一间。
3、三子XXX及其家庭成员有权居住使用并负责维护南边往北边的平房第一间房一间。
4、以上所分配房屋都经一户一表改造过,所以每户用电都按各户分表实用量加上公共用电计收(每户每月按实计人数摊出),用水按每户分表实用量加每户一吨水的损耗计收,具体由三个儿子轮流收管交接。
5、特别约定:为维护家庭成员的居住使用,以上分配房屋各户只有使用、维护的权限,严禁私自拆建、转让、出租;严禁任何人无故占用公共通道,原已临时占用的必须无条件清出;严禁任何人强占或使用家中的未分配闲置房屋,如临时占用的必须在一个月内无条件自动清出,否则将自动取消其在下面第二条中规定的继承份额
二、该房屋属于我们二人的合法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配主张是我们的真实意思表示。本遗嘱是在我们神志清醒时自愿所立,其他子女不得有异议。
本遗嘱一式三份,上海XXXXX律师事务所保存一份,立遗嘱人各执壹份。
立遗嘱人:
立遗嘱人:
二0 年 月 日

Ⅲ 夫妻共立遗嘱在同一张纸上的范本有吗反正只要真实有效就可以了。

1、外公的自书遗抄嘱有效。

2、外婆的属于代书遗嘱,应有2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做为见证、并由见证人代书、有代书人签字才有效。

3、如果真的只是你外公亲笔书写并签字、你外婆也签字的:
(1)你外公的遗嘱有效,你可以据遗嘱在你外公百年后得到外公的遗产部分;
(2)你外婆的遗嘱无效:你外婆的遗产不能按你外公遗嘱的办法由你继承,而应由所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共同继承。

4、建议:让你外公外婆一起到公证处做公证遗嘱吧,这样最有效。因为,现实中,即使你外公的遗嘱有效,其他子女不认可的,还应通过公证或是到法院起诉的程序解决,更麻烦。

做公证遗嘱时,可以只是你外公外婆两人去,不用通知其他儿女。

Ⅳ 老夫妻两房产遗嘱怎么写

这个是涉及共同遗嘱的问题,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共同遗嘱作出具体的规定回.如果夫妻双方都健答在是一方反悔,可以进行协商撤消该遗嘱,另立遗嘱并进行公正.如果一方已经去世,那就比较麻烦了.我觉得在这种情况下死亡一方的遗嘱已经不能改变,此时健在一方想要改变遗嘱就要先进行财产的分割,将死亡一方的遗产交给继承人进行继承,再另外对自己的遗产设立遗嘱.

Ⅳ 混合型的夫妻共同遗嘱范文

您好,不建议写共同遗嘱,因为共同遗嘱目前在法律上是否有效,仍旧存在争议;如果夫妻都想立下遗嘱的话,建议两个人分别书写遗嘱,并签名,这一做法是最保险的做法。

Ⅵ 夫妻两人的遗嘱可以写在一起吗还是要分别书写

如果夫妻双方立遗嘱是规划双方的共同财产,是可以写在一起的,但如果是各自的财产,就需要分别立遗嘱。在遗嘱里面需要写清楚一方过世后的情况,这要根据该夫妻的意愿,就是说夫妻二人一人过世后到第二人过世这段时间,先过世方财产由谁继承。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当夫妻一方死亡时,生存配偶享有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及继承死者遗产的权利。

夫妻共同财产因上述原因终止时,夫妻共同财产关系消灭,从而夫妻共同财产的清算及财产分割开始。

(6)夫妻共同遗嘱范本扩展阅读:

我国《继承法》中有关遗嘱继承的规定:

第十七条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十八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九条 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一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

第二十二条 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