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对哪些事项作出规定
《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大会的指导规则》第十九条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2. 什么是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由谁制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就是业主大会在做决议决策时遵守的规则。这个规则有业主大会讨论拟定。
3. 业主大会召开条件及议事的规则是怎样的
现实问题
老朱在郊区买了一栋别墅,该别墅区共有64栋别墅。入住半年后,物业管理公司通知老朱参加业主大会。在会上,物业管理公司负责人宣布经过本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第一任业主委员会。但是老朱发现,来开会的业主还不到30人,按照规定,至少应该有一半业主参加大会投票产生的业主委员会才能有效。于是老朱当场向物业管理企业负责人提出质询,要求物业管理企业尽快通知其他业主,待人员超过半数以上时,再召开业主大会。这一建议,得到了其他与会业主的支持和响应。物业管理人员被迫无奈,宣布此次大会选举的结果无效。那么,业主大会召开的条件及议事的规则究竟是怎样的呢?
律师解答
在物业交付使用且住用率达到一定比例时,由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开发建设企业或其委托的物业管理企业,按法定程序和形式召集第一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召集此后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称为业主大会的年度会议。业主大会必须由一半以上的业主出席才能举行。
业主大会的议程主要有:听取业主委员会工作报告;审议和通过上一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和下一年度财务预算;审核与修订《业主公约》《业主委员会章程》等文件;决定物业管理企业的选聘、续聘与改聘;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与委员的增减;认为有必要讨论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在第一次业主大会上,还应听取房地产开发企业所作的物业管理前期工作报告,物业管理企业所作的物业验收情况报告,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法条链接
《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二条第一款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十三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召开。经20%以上的业主提议,业主委员会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业主。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应当做好业主大会会议记录。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4. 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详细介绍
导语:不断高涨的房价依然阻止不了要买房人的脚步。许多人用尽一生积蓄就是想买一套好房,为了子女,也为自己。购房时,需要考虑的不仅仅是价格,地理位置等等。有时,好的物业公司也是购房的影响因素。业主委员会,就是为了保障业主的利益而存在的民间组织。那么,业主委员会的议事规则是怎样的?下面小编就带大家了解一下。
1.业主委员会的含义
业主委员会,是指由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代表组成,代表业主的利益,向社会各方反映业主意愿和要求,并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管理运作的一个民间性组织。《物业管理条例》和《业主大会规程》明确规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2.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和业主委员会章程履行职责;代表业主选择物业管理企业并与其确立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关系;负责监督物业管理企业服务质量,对违反物业管理委托服务合同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解除合同,另行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督促业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公约,按期交纳物业管理费用;协调业主、物业管理企业之间的关系;协助物业管理企业搞好物业管理。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员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业主委员会应当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拟定业主公约草案和业主委员会章程草案;
(三)执行业主大会、业主代表大会选聘或者解聘物业管理企业的决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变更或者解除物业管理服务合同;
(四)审议物业管理企业提出的物业管理服务年度计划、财务预算和决算;
(五)定期检查监督物业管理企业代管的维修基金的使用情况;
(六)听取业主、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服务活动;
(七)监督共用设施设备的合理使用;
(八)业主大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应当按照其章程的规定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必须有过半数成员出席,作出决定应当经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3.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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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及业主公约签名格式
业主大会会议是规格及业主公约的签名格式,都会事先拟订好。
6.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对下列主要事项作出规定:
(一)业主大会名称及相应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
(四)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形式、时间和议事方式;
(五)业主投票权数的确定方法;
(六)业主代表的产生方式;
(七)业主大会会议的表决程序;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的资格、人数和任期等;
(九)业主委员会换届程序、补选办法等;
(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十一)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印章的使用和管理。
7. 业主大会规程(示例文本)起相关内容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保障民主决策,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了《业主大会规程》。业主大会的顺利召开可以给业主维权,能真正的实现业主自治,下面就介绍业主大会规程的相关内容。
业主大会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业主大会的活动,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只能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大会应当设立业主委员会作为执行机构。
业主大会自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起成立。
第四条
只有一个业主,或者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同意,决定不成立业主大会的,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第五条
业主筹备成立业主大会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由业主代表、建设单位(包括公有住房出售单位)组成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负责业主大会筹备工作。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六条
筹备组应当做好下列筹备工作:
(一)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参照政府主管部门制订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和《业主公约》(草案);
(三)确认业主身份,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确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产生办法及名单;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前款(一)、(二)、(三)、(四)项的内容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
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具体办法确定。
第八条
筹备组应当自组成之日起30日内在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
业主大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条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投票权确定办法、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委员任期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十一条
业主公约应当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业主公约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业主大会定期会议应当按照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20%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三)业主大会议事规则或者业主公约规定的其他情况。
发生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情况,业主委员会不履行组织召开会议职责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召开。
第十三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15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料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住宅小区的业主大会会议,应当同时告知相关的居民委员会。
第十四条
业主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1/2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第十六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人数较多的,可以幢、单元、楼层等为单位,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推选业主代表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业主代表应当于参加业主大会会议3日前,就业主大会会议拟讨论的事项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凡需投票表决的,业主的赞同、反对及弃权的具体票数经本人签字后,由业主代表在业主大会投票时如实反映。
业主代表因故不能参加业主大会会议的,其所代表的业主可以另外推选一名业主代表参加。
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作出决定,必须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1/2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的决定,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2/3以上通过。
第十八条
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业主委员会作书面记录并存档。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的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3日内召开业主委员会会议,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主任1人,副主任1—2人。
第二十一条
业主委员会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业主;
(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以上回答发布于2013-05-22,当前相关购房政策请以实际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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