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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范本

发布时间: 2021-03-17 17:03:33

『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四章 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四)接受职业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五)辞职;(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七)其他权利。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一)1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二)300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三)100人以上300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九条职工(代表)大会依照企业章程规定定期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两次。第三十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可以设立常设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工作。常设机构的人员组成、产生方式、职权范围及名称,由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报上级管理机构备案。

『贰』 ABCD四家集体所有制企业决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并制定了公司章程,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公司名称还需要确定,向工商局申请通过之后就可以注册了.

『叁』 建筑业企业章程范本谁有的,给提供一下啊!!万分感谢!

集体企业章程范本

**市**建筑工程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善企业经营管理,适应改革开放需要,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名称为:**市**建筑工程公司。公司住所设在:**市**区**路**号。
第三条公司经济性质是集体所有制,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是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质量第一,用户至上,信守合同,圆满服务。
第五条根据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路线,坚持改革、开放、搞活经济的总方针,贯彻执行国家计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接受工商、税务、财政、审计、银行等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权
第六条 实行经理负责制。设立经理一名,副经理一至三名,经理由上级行政机关委任经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资格,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在公司中处于中心地位。对公司的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负有全面责任。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在经理暂时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经理指定一名副经理代行其职权。
第七条 经理享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条例》规定的全部权限。同时,必须履行条例规定的全部职责。
第八条公司建立以经理为首的生产经营管理系统。在经理领导下,设立下列管理、生产和分支机构:
1、管理机构:经理办公室、技术科、质量安全科、财务科、预决算科、材料运输科。
2、生产机构:第一、二、三工程处,钢筋、木工、机修车间、生产基地。
3、分支机构:**工程处,建筑器材门市部。
上述各机构各负其责,各部门领导对经理负责。
第九条公司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管理。经理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组织实施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有关决定,负责处理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应由行政方面处理的提案,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第十条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是公司工会委员会。工会和职工代表大会有权依法对企业全部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提出合化建议,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生产的发展。
第十一条职工代表大会具有以下民主权利:
1、听取和审议经理关于公司经营方针,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基建基建方案、重大技术改造方案、职工培训计划、留用资金分配和使用方案。承包和租赁经营责任制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公司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分配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及其他重要的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公司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建议。
5、依法决定选举或罢免经理,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大会应当支持经理依法行使职权,教育职工以主人翁从事劳动,遵纪守法,恪守《全国职工守则》和职业道德,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
第三章 生产经营管理
第十三条本公司为**市属三级房屋建筑安装企业,要通过市场竞争,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努力创造条件晋升为二级房屋建筑企业。
第十四条生产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主营:三级房屋建筑工程和水电空调安装工程。
兼营:钢筋、木材的加工,建筑机械维修。通过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十五条执行国家有关基本建设建筑安装工程各项法规条例,做到以质取胜,安全生产。
第十六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加强合同的管理工作,做到“重合同、守信用”。
第十七条为了更好的调动职工的社会主义劳动积极性,鼓励先进。按照国务院颁布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规章制度》对符合其奖励条件的职工给予奖励。
为了严肃纪律,保证企业生产经营的顺利进行,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对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按其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企业资产 利润分配 劳动报酬
第十八条 公司注册资金总额为***万元,其中固定资产***万元,自有流动资金**万元。
固定资产及自有流动资金来源于公司历年积累。
第十九条 实行集体所有制财务管理制度正确,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维护企业财产安全,开展经济核算,增收节支,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二十条公司年终盈利按照建设银行的规定和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企业内部承包经济责任制》的规定,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具体如下:
1、提取流动资金按30%。
2、提取公积金按30%。
3、提取劳动分红35%。
4、提取经理基金5%。
第二十一条 实行以集体所有制固定为主的用工形式,公司实行计时和计件两种工资制度。即施工员及管理人员,按照国家规定标准等级工资以月或日计算。其他生产工人,按照国家规定建筑施工定额工资以完成工作量计算。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公司因歇业,被撤销,宣告破产或其他原因终止营业活动,由企业及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清理债权债务,并出具负责清理债权债务文件或清理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在三十日内持有关文件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由经理扩大会议讨论制定,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司全体成员都必须严格遵守。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有关事项如与与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相抵触,以《营业执照》为准。
第二五条本章程如有不尽事宜或者由于公司情况变化,需要修改补充的,按第二十三条进行修改补充。

企业主管部门:(盖章)

**市**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签字)
200X年XX月XX日

『肆』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集体所有制企业的相关规定: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九章三十条,规定有总则、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厂长(经理)、财产管理和收益分配、集体企业与政府关系、法律责任及附则等内容。

2、《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共设八章四十五条,规定有总则、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企业的所有者和经营者、企业的权利和义务、企业的管理、企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奖励与处罚及附则等内容。

(4)集体所有制企业章程范本扩展阅读: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主要规定有:

1.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按照《城镇企业条例》规定,是指财产属于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实行共同劳动。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的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它包括城镇的各种行业、各种组织形式的集体所有制企业。

2.城镇集体企业的组织机构

(1)城镇集体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规定集体企业的职工是企业的主人,依照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章程行使管理企业的权力。集体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职工(代表)大会是集体企业的权力机关,由其选举和罢免企业管理人员,决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条例还具体规定了职工(代表)大会可以依法行使制定、修改章程;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等六项职权。

(2)城镇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规定集体企业实行厂长(经理)负责制,厂长(经理)对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负责,是集体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厂长(经理)由企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或招聘产生。其条件和行使职权、职责,条例均有具体规定。

参考资料来源:

网络-集体所有制企业

『伍』 营业执照上,经济性质为集体所有制的企业,修改经营范围要什么资料和手续

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证件:
1、《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内含《企业变更(改制)登记申请表》、《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名录》、《变更后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表》、《企业住所证明》等表格。请根据不同变更事项填妥相应内容);
2、《指定(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变更经营范围:新增经营项目涉及前置许可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86年登记手续没有现在这么完善,但应该有章程的只是没那么规范。
不需要提供章程。
不需要审计报告。

『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的第二章 集体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十二条集体企业的设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企业名称、组织机构和企业章程;(二)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并符合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三)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三条集体企业章程必须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名称和住所;(二)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三)注册资金;(四)资金来源和投资方式;(五)收入分配方式;(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和议事规则;(七)职工加入和退出企业的条件和程序;(八)职工的权利和义务;(九)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程序及其职权范围;(十)企业终止的条件和程序;(十一)章程的修订程序;(十二)章程订立日期;(十三)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四条设立集体企业应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并依法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后,方得开始生产经营活动。设立集体企业的审批部门,法律、法规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集体企业应当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十五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分立、停业、迁移或者主要登记事项的变更,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由企业提出申请,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依法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十六条集体企业的合并和分立,应当遵照自愿平等的原则,由有关各方依法签订协议,处理好债权债务、其他财产关系和遗留问题,妥善安置企业人员。合并、分立前的集体企业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分立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第十七条集体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的,应当予以终止:(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而申请解散,经原审批部门批准;(二)依法被撤销;(三)依法宣告破产;(四)其他原因。第十八条集体企业终止,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一)清算工作所需各项费用;(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三)所欠税款;(四)所欠银行和信用合作社贷款以及其他债务。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第十九条集体企业财产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下列办法处理:(一)有国家、本企业外的单位和个人以及本企业职工个人投资入股的,应当依照其投资入股金额占企业总资产的比例,从企业剩余财产中按相同的比例偿还;(二)其余财产,由企业上级管理机构作为该企业职工待业和养老救济、就业安置和职业培训等费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条集体企业终止,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并公告。

『柒』 集体所有制企业怎么改制

-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流程-----

1、制订改制方案;
2、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主办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
3、产权界定;
4、整体资产评估(含负债);
5、资产确认: 涉及国有资产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涉及集体资产的由职(代表)大会确认;
6、名称预先核准;
7、将货币出资存入指定专用帐户、验资;
8、填写工商改制登记表式文件;
9、报改制登记机关登记注册;
10、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

『捌』 集体企业职工的规章制度

集体企业职工是企业的主人。请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第四章职工和职工(代表)大会
第二十四条凡本人提出申请,承认并遵守集体企业章程,被企业招收,即可成为该集体企业的职工。
第二十五条职工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集体企业内享有下列权利:
(一)企业各级管理职务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监督企业各项活动和管理人员的工作;
(三)参加劳动并享受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医疗保健和休息、休假的权利;
(四)接受职工技术教育和培训,按照国家规定评定业务技术职称;
(五)辞职;
(六)享受退休养老待遇;
(七)其他权利。
第二十六条职工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集体企业的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以企业主人的态度从事劳动,做好本职工作;
(二)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完成任务;
(三)维护企业的集体利益;
(四)努力学习政治、文化和科技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五)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集体企业必须建立、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一)一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制度;
(二)三百人以上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三)一百人以上三百人以下的集体企业,建立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由企业自定。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由职工选举产生。代表应当是思想进步、工作积极、联系群众、有参加民主管理能力的职工。
第二十八条集体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在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集体企业章程;
(二)按照国家规定选举、罢免、聘用、解聘厂长(经理)、副厂长(副经理);
(三)审议厂长(经理)提交的各项议案,决定企业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并决定企业职工工资形式、工资调整方案、奖金和分红方案、职工住宅分配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五)审议并决定企业的职工奖惩办法和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