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关于“偷税漏税”征文
部分明星如何偷税漏税在刘晓庆因为税务问题被拘押之后,明星的税务问题也成为各界关注的重要内容。实际上,偷税漏税现象在娱乐圈并不少见,而明星们到底是如何偷税漏税的呢?日前一位资深的圈内人士向记者透露了一些明星偷税漏税的内幕和途径。
到底谁在偷税漏税———圈内人惊言“很普遍”
这位圈内人士语出惊人,他告诉记者,其实偷税漏税在娱乐圈非常普遍,这不是少数的问题,而刘晓庆被抓只是表示了这样的问题已到了非治理不可的地步了。而在明星中屡屡发生这样的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因为明星的收入不像个体户或者有些单位那样有直接的账务记录,由此,明星偷税漏税形成了一个非常大的“无底洞”。
缘何偷税漏税———明星的侥幸心理
虽然大家都知道偷税漏税是违法的事情,但为什么在娱乐圈偷税漏税问题仍然比较普遍呢?有关人士表示,其实这是因为很多明星并没有重视这个问题,而是一味享受着明星“特权”,正是这种特权给明星壮了胆,使他们心存侥幸,总是觉得很多偷税漏税的方式和手段不被人知,而且到目前为止似乎因为税务问题事发的并不多。
偷税漏税的帮凶———经纪人以及各种社会关系
其实在关注明星偷税漏税的同时,还需要关注的是到底是谁做了明星偷税漏税的帮凶。首先可以肯定的是,一些明星的经纪人无形中充当了这样的角色,因为很多费用往来其实是经纪人在中间经手,那么这些经纪人大部分都知道自己的“主人”是不是偷税漏税。如果他们明知不报,或者是从中分取利益,这样的行为自然可以视为偷税漏税的帮凶。而另外一些为明星提供屏障的社会关系的人物,在明星的偷税漏税中似乎都扮演了一种不光彩的角色。
走穴———明星偷税漏税的重要方式
毛阿敏因为税务问题被媒体曝光后,在娱乐圈似乎有了这样一个概念非常清楚的词语———走穴。除了一些大牌明星在走穴,很多名气小一些的明星,似乎更会利用这样的方式去偷税漏税,因为他们没有像大牌明星那样受到广泛关注。一名摇滚歌手的经纪人告诉记者,确实在一些歌手中存在能够少纳税就少缴纳的想法。
收入不入账———明星偷税漏税的重要手段
明星们偷税漏税,收入不入账是一个重要的手段。记者了解到,其实很多明星除了用自己的名字建账以外,还会用其他名字设置账户,这样在税务部门查收入的时候似乎很难查出明星真正的财产规模,而他们在要求剧组或者演出单位给钱的时候,往往用的是现金,这样就不会有入账的记录,而且他们在和剧组或者演出单位结账的时候,往往在发票等问题上刻意回避,因此像刘晓庆等一些明星在偷税漏税过程中,不入账已经被当做屡试不爽的法宝。
不明礼物———明星偷税漏税的另外一个途径
除了走穴以及演出收入不入账等方式偷税漏税以外,记者还从圈内人士中了解到,其实明星还有一个重要的收入往往被大家忽视,那就是社会各界送的礼物,而这些礼物包括了房子等各种各样高档的东西。在刘晓庆到宁波的一次演出中,据说拿到的珠宝就价值16万,而且据说她还曾经收到了包括别墅在内的礼物,这些礼物,到底要不要纳税?这些方面是很难被大家发现的,因此也成了明星“发财”的一个重要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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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怎么看待企业偷漏税给社会带来的危害
市场经济运作的结果,使国家靠税收调节整个国家机器的运作。 而一但偷税漏税形成气候,国家的财政支出计划和民众的生活都得不到保障,也就谈不上社会的福利,整体社会也得不到进步。 偷税漏税是贫富不均的直接导火索。有些税务工作人员该收不收吃回扣,不按标准收拿好处。授礼者和收礼者皆富,国家和百姓欠收。
偷税是指纳税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采用欺骗、隐瞒等方式逃避纳税的违法行为。如为了少缴纳或不缴纳应纳税款。有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帐册票据或记账凭证等。偷税损害了国家利益,触犯了国家法律,情节严重的构成偷税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的一种,对构成偷税罪的要依法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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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务公正问题的初步研究
一、从经济学视角审视财务公正问题的现状
财务公正,指企业理财活动中应该遵循的一种价值观,是财务信息产生的过程及其结果对社会公正需求的一种满足,属于社会公正的子概念,其涉及财权配置、收益分配、财务信息和信任问题等方面。从经济学角度看,财务不公正现象在我国当前的制度环境下不可能消除。第一,基于博弈论角度看,企业特别是大企业一般都会涉及包括股东、经营者、债权人、政府、顾客、供应商、社区等众多利益相关主体的财务行为活动,但各利益相关主体利益并不完全一致,甚至相互对立,因而其企业财务利益要求有所不同,各利益相关主体间“争夺”利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重要的博弈过程。如对企业管理当局与政府而言,政府具有宏观管理职能,要求企业如实披露财务信息,及时足额缴纳税费,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但企业为夸大业绩或少缴税费,可能虚增(减)收入或虚减(增)费用,导致企业和政府之间出现明显不平等的信息共享平台。
同样,企业管理当局与投资者、债权人等之间也会存在类似不平等的利益博弈情形。第二,基于契约理论角度看,不同契约主体之间不可避免地存在利益冲突,如根据债务契约,企业在其未偿还债务前不得向股东支付股利,但这一要求与股东的股利支付要求相背离,股东和债权人之间因此存在着财务分配的不公正;即使在同一契约里,各契约关系人之间(股东与经理人员之间、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企业与政府之间)也存在利益冲突,如作为契约人在面临利益冲突时,为确保自身利益,企业管理当局会采取以权谋私的行为,结果经常只能达成一种“零和博弈”的契约,而“零和博弈”本身就是一种不公正的形式。第三,基于内部人控制理论角度看,在我国经济转轨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内部人控制问题。导致我国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产生的主要诱因有三种:一是政府放权让利,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和利润留成水平;二是企业组织转型,建立股份公司和中外合资合作企业;三是进行自发性和非正式的私有化。如在会计核算方面,受内部人控制,企业为迎合各种财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设立多本账或开设多个账户,为企业赢取私利打幌子,使财务报表严重失实,导致企业偷税、漏税问题严重,政府与企业利益分配不公。企业的许多重大理财活动都由内部人执行,财务行为的实施成为内部人滥用控制权的工具,获得企业理财控制权的内部人必然会在需要时不加选择地满足自身利益,财务利益的公正也就无从谈起。
二、我国财务不公正现象的表现
第一,财务信息失真。导致财务信息失真的根源是经济利益的斗争,由于信息主体间存在差异性,财务信息失真可能会使某个人(团体)在短暂的时间内窃取他人(团体)的合法收益。以财务信息失真为表现的财务不公正现象的存在使信息弱势群体的利益受到伤害,其结果必然是一部分人受益,同时使另一部分人利益受损,也即是使信息的施动者与受动者之间存在财务利益的极大不平等。
第二,财权配置不公正。正统财务学的财权配置包括所有权的财权配置和企业内部剩余控制权的配置,实际上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所有者财务”与“经营者财务”问题的扩展。传统财权配置的核心是明确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各自的责、权、利界线,形成内部实体利益相关主体间的权利制衡关系,确保财务制度有效运行。而事实上,这种财权配置理论已经暴露出甚至会导致产生很多问题:首先,以上市公司为代表的龙头企业大部分都由国有企业改制而成,所有权与经营权还未从根本上分离,企业管理层常常官官相护,中小股东很难实质性地参与公司财务治理;其次,银行足企业目前最主要的债权人,但在公司治理过程中却不能获得财务控制“状态依存机制”(张维迎,1996)权利,在资本市场尚不完善的中国,银行往往不合理地承担着企业的主要风险;再次,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传统财务资源正在向“泛财务资源”拓展,并且已逐渐得到社会认可,但在财权配置中却很难获得一席之地。
第三,收益分配不公正。企业理财的目标经历了从利润最大化向普遍认同的股东财富最大化和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转变(企业价值最大化指公司的公允市场价值,是可以为投资人带来的现金流量的价值),但无论是股东财富最大化还是企业价值最大化目标都是在“资本雇佣劳动”的制度安排下展开的,其财务分配目标主体始终是股东。这种目标在当前越来越受到质疑:(1)21世纪是知识经济时代,知识经济对企业的—个极为重要的影响是改变了企业的资源结构,并丰富了资源的内容。人力资源、智力资源等软资源虽已逐渐成为企业财务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为企业创造经济利益,但现行的财务目标却没有涉及于此,如自创商誉在目前的会计理论下至今未获得确认资格,更谈不上获得相应的报酬,体现出硬资源(货币资本等)与软资源的收益分配不公正。(2)企业在理财过程中忽视了社会责任。企业的社会责任包括:应对消费者提供物美价廉的商品和服务;对政府要依法纳税;应有对员工在福利、安全、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义务;应对公共设施建设和使用承担责任;对资源和环境要负责任;企业应有对社会慈善事业等公益事业的责任(刘俊海,1999)。从我国财务实践看,企业对上述第
⑥ 怎么看待企业偷税漏税
偷税和漏税这两个词经常在一起出来,以致于很多人搞不清楚什么是“偷税”,什么是漏税,两者有什么区别。其实,从字眼上就可以看得出来它们在概念上的区别,偷,肯定是主观上有意识的不法行为,漏,即是错漏、疏忽的意思,即是由于当事人的过失造成的,偷特意是指纳税单位和个人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用欺骗、隐瞒等手法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漏税”则是是指纳税人因无意而发生的漏缴或少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在概念上是有区别的,尽管出现这两种情况都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使很多人把它们混为一谈,其实,在法律的角度来说,它们的区别还是挻大的:
(1)两者的性质是不同。“偷税”是故意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漏税”则是无意发生的漏缴行为。虽然都有责任,但是,责任是不同的,过失杀人与故意杀人有什么区别,这样说应该明白了吧?
(2)由于性质不同,所以,当事实发生的时候,所受到的处罚也是不同的。对于“漏税”的纳税人,除限期追补漏缴税款外,还可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而对“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不知道对你有没有帮助。
⑦ 谁帮我写一篇关于偷税漏税的毕业论文
论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政策界定
从前述规定来看,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因为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纳税款的行为”。而抗税是指“纳税人在纳税期限内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 法律 上讲,这两者都同是“应作为而未作为”。它们根本没有什么区别。我认为,如果纳税人知道自己所发生的 经济 行为和所取得的经济收入应该纳税,而在纳税期限内没有自觉地到税务机关去履行纳税义务,那便是抗税行为。有些人总是把抗税与纳税人“聚众闹事,威胁、冲击税务机关和殴打、围攻、侮辱税务干部等行为”等同起来,这是不对的。由于欠税与抗税都可以理解为“应作为而未作为”,所以,当发现某个纳税人超过了纳税期限而“未缴纳税款”,或者说“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时,税务机关又怎样进行政策鉴定呢?这时是应该认定纳税人的行为为欠税呢?还是认定它为抗税呢?如果依据《税收征管条例》中的定义来判定,执法者既可认定纳税人欠税,亦可认定为抗税。
3.漏税=欠税
欠税是“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核定的纳税期限,未缴纳或者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而漏税是”纳税人并非故意不依照税法规定而发生未缴纳或少缴纳税款的行为。“从定义来看,漏税与欠税都是逾期未缴税款的行为。两者并没有什么区别。只是欠税的定义中多了”因故“两字。从字面上看,漏税是”并非故意“,欠税是”因故“。实质上两者都是纳税人未缴纳或少缴纳应缴税款的行为。那种将欠税理解为”纳税人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缴纳的,应当向当地税务机关报告,申述原因,请求缓期缴纳,待批准后,方可按税务机关批准的缓缴期限缴纳税款“是不妥当的。因为,税务机关新批准的”缓缴期限“也就是新核定的”纳税期限“,它已经否定了税务机关原来核定的”纳税期限“。只要纳税人在”缓缴期限“内履行了纳税义务,也就不再属于违章欠税行为了。而如果是纳税人事先没有向税务机关申请缓期缴税,那么,这种行为本身又直接成了偷税和漏税行为了。因此,税收征管执法中,可将漏税视为欠税,亦可将欠税定为漏
4.偷税与抗税
前面已经提到,偷税是指“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的行为。”而抗税则是指“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的行为。”从定义来看,两者只是形式上的差异,并没有什么实质性的区别,即都同样是直接抗拒纳税的行为。特别是从两者的表现形式上来看,就更能说明这一点。偷税是明知要缴税,故意少报、瞒报应税项目、销售收入和经营利润,有意虚增成本、乱摊费用、缩小应税所得额;转移财产、收入和利润,伪造、涂改、销毁账册、票据和记账凭证,等等。抗税是拒不依照税法规定缴纳税款,以各种借口抵制接受税务机关的纳税通知,不履行纳税义务,拒不依照税法规定办理纳税申报和提供纳税资料,拒不接受税务机关进行纳税检查,聚众闹事、威胁、殴打税务干部,等等。可见,偷税与抗税也只是抗拒纳税的形式不同而已。事实上,“纳税人使用欺骗、隐瞒等手段逃避纳税”本身,也就是纳税人直接和故意抗拒国家税收的一种形式,或者说是一种隐蔽的抗税形式,而“纳税人拒绝遵照税收法规履行纳税义务”,其最根本的目的也就在于偷逃国家税收。所以,偷税与抗税的区分,同样也是不很严格的。
通过以上 分析 ,我们看到,由于立法的不严密,使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界线被模糊了,四者成了等同的关系,这将会导致执法的随意性。我们说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各执法部门依法办事,准确执法。而准确执法必须建立在国家严密立法的基础之上。只有严密立法才能准确执法。因此,国家应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税收征管法》,重新明确界定各种税务违章行为,改变“偷税=漏税=欠税=抗税”的状况,以确保税收征管的客观性和准确性,切实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