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你好,我想制作一个资金台账的表格怎么制作哦
每个公司的资金台账应该都会根据具体需求有所不同吧,先说下制作思路:
1、确定回台账所需字段
2、规划台账表答格组成和展现:考虑需要用几个表,最后的展现形式是怎样的
3、导入测试数据,添加对应公式
以下是我简单做的一个,仅供参考:
我这规划了一个流水记录表和一个资金台账表
在资金台账表中就能通过条件筛选查询所需的汇总数据了
Ⅱ 押金台帐怎么做我是管仓库的
一个押金作账的教学,你借鉴一下.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产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瓶、袋等。根据其在企业所发挥的作用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生产过程中用以包装产品作为产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随同产品出售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单独使用的包装物。出租包装物价值摊销方法有:一次摊销法、分次摊销法和五五摊销法等。各个环节的账务处理因采用的包装价值摊销方法的不同而不同,笔者为了行文的需要选用了五五摊销法作为出租出借包装物价值的摊销方法
一、出租包装物业务实例及其分析
企业往往因销售商品的需要而有偿租给购货单位使用并要求按期退还的包装物,其一般的会计核算包括租出、收取押金和租金、收回包装物、价值摊销、保废等几个环节。如果从这一经济业务的实际操作来看,企业应与承租方签订一个合同,合同载明收取的押金数量以及承租方延期归还包装物便没收押金的条款。那么,问题在于收取的押金具有怎样的性质,在押金被没收后,根据不同的押金性质应做出怎样的会计核算。笔者拟从分析两个实例入手,对出租包装物押金的会计核算做出了尝试性的探讨
业务实例:
例1:╳ ╳年4月1日,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出租全新的包装物一批,价值5000元,租期三个月,租金300元/月,押金4600元,合同规定:B公司按期归还包装物后,押金如数退回,逾期没收押金。6月30日B公司仍未归还包装物
例2:╳ ╳年4月1日,A公司因业务需要向B公司出租全新的包装物一批,价值5000元,租期三个月,租金300元/月,押金200元,合同规定:B公司按期归还包装物后,押金如数退回,逾期没收押金。6月30日B公司仍未归还包装物。
实例分析:
这两个例题的关键在于押金的数量,押金数量的大小决定了押金的性质、决定了逾期没收押金后出租方对包装物的处理方式,从而也决定了对这两种不同押金被没收后不同的会计核算。
例1中押金的性质及其会计核算
在例1中,包装物的价值共计5000元,收取的押金为4600元,从这两个数据的比较中我们可以看到:该押金基本上可以抵偿包装物的价值。这就意味着,即使出租合同到期承租方不再归还该包装物,出租方也不会有什么损失。换句话说,承租方在出租合同逾期后归不归还该包装物,出租方可以毫不理会。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没收的押金(4600元)应视同出售包装物这种辅助材料的经济业务,所以应核算为“其他业务收入”。具体会计核算如下:
①出租该全新包装物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5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5000
②按其价值的50%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25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2500
③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4600
贷:其他应付款 4600
④合同逾期,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4600中国
贷:其他业务收入 3818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782
此时,对于租赁双方来说,包装物均无退还的必要,所以还应同时编制会计分录,摊销剩余50%的包装物价值。
借:其他业务支出 25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2500
例2中押金的性质及其会计核算
在例2中,包装物的价值共计5000元,收取的押金为200元,该押金只是作为承租方按期归还包装物的一种保证而远不能抵偿包装物的价值。这就意味着,即使出租合同逾期承租方仍负有归还该包装物的义务;出租方一直拥有对承租方5000元包装物的债权,直到出租方收回该包装物为止。在这种情况下,出租方没收的押金(200元)应核算为“营业外收入”。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①出租该全新包装物时
借: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5000
贷:包装物——库存未用包装物 5000
②按其价值的50%摊销时
借:其他业务支出 2500
贷:包装物——包装物摊销 2500
③收到押金时
借:银行存款 200
贷:其他应付款 200
④合同逾期,没收押金时
借:其他应付款 200
贷:营业外收入 200
该经济业务会计核算结束以后,出租方应及时地督促承租方尽快归还该包装物。待包装物归还时,出租方方可做出进一步的会计核算。
⑤收回包装物时
借:包装物——库存已用 5000
贷:包装物——出租包装物 5000
二、 出借包装物的会计核算
出借包装物是企业为了销售产品,以出借方式无偿提供给购货单位暂时使用的包装物,但要收取一定的押金。包装物在出借期间,其价值损耗和发生的修理费用,都是为销售产品而发生的,应记作企业的“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发出、收回及退还押金与出租核算相同,但对于逾期未退回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记作企业的“营业外收入”。出借包装物报废,对其残料价值,应冲减企业“营业费用”,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贷记“营业费用”。出借包装物若采用五五摊销法摊销其价值,其核算方法与出租包装物的核算方法基本相同,在此不再赘述。
(另外可以把借条复印后让经手人签字入账)
Ⅲ 什么是箱押金台账
就是按照公司的需要,自己设计格式,登记箱押金发生日期,发生金额,收回日期,收回金额,及余额和是否逾期等情况的账簿,不需要贴印花税。
Ⅳ 什么是“保证金台账”制度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5年以来实行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吸引外资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一)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二)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价差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
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即:除本文规定的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三)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除本文规定的C类企业外,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继续实行现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
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由国 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一)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对A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署监[1977]594号)执行。
(二)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
(三)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四)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对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和管理办法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银行保证台账“实转”管理
从事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C类企业,在按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时,将保证金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加强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
对跨关区异地加工,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与加工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生产企业,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单位委托C类企业加工,由海关对经营单位征收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生产企业加工。
五、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
(一)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二)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三)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进一步完善税款追缴保障机制
加工贸易企业首次开设保证金台账时,必须提供基本账户账号并出具基本账户开户行的证明。已经设立保证金台账的企业,必须预留基本账户账号。加工贸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时,由海关向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协助扣款通知书,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协助扣划税款的义务。
七、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 的确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处理。
八、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
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九、加强部门协调,实行综合管理
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尽快实现部门间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的计算机联网。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组成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上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2000]18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障国家用税收,简化海关、银行手续,解决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备案时一次性缴纳合同料件应征税款等值保证金负担较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决定对B类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限制类商品,按其合同备案金额应缴纳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备案金额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对C类企业征收台账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的台账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等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台票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及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税款的50%重新计算该合同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总金额,该总金额未超出已缴纳台账保证金金额的,不再补征台账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账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100%补征台账保证金。
五、请各海关于4月28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规定以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Ⅳ 什么是保证金台账
关于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1995年以来实行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对规范加工贸易管理、促进加工贸易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加工贸易已成为我国对外贸易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发挥我国劳动力资源的比较优势、扩大出口、增加就业、吸引外资和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为完善加工贸易管理,维护正常的加工贸易秩序,防止和打击利用加工贸易走私、逃税和逃汇等违法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对加工贸易实行按商品分类管理
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逐步优化加工贸易产品结构,引导加工贸易向高技术、高附加值方向发展。
(一)禁止类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规定禁止进口的商品,以及海关无法实行保税监管的商品。
(二)限制类是指进口料件属国内外价差大且海关不易监管的敏感商品。
对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即:除本文规定的A类企业外,其他加工贸易企业进口限制类料件时,海关按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收取保证金,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再将保证金及利息予以退还。
(三)允许类是指除禁止类和限制类以外的其他商品。除本文规定的C类企业外,允许类商品的加工贸易继续实行现行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
加工贸易分类管理商品目录由国 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确定并适时调整,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
二、对加工贸易企业实行分类管理
将加工贸易企业分为A、B、C、D四类,A类、C类和D类企业名单由海关总署会同外经贸部确定,由外经贸部对外公布。企业分类名单实行动态管理,适时调整;B类企业不具体列名。
(一)A类企业是指经海关总署批准,实行海关派员驻厂监管或与主管海关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并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保税工厂,或从事飞机、船舶等特殊行业加工贸易的企业。对A类企业开展的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由海关保税监管,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
保税区内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按《保税区海关监管办法》(署监[1977]594号)执行。
(二)B类企业是指依法开展加工贸易、无走私违规行为的企业,继续实行现行的银行保证金台账“空转”制度。
(三)C类企业是指依据外经贸部、海关总署有关规定,经海关认定有违规行为的企业。对C类企业,实行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海关对其加工贸易进口料件收取应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四)D类企业是指经海关认定有走私行为或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的企业。对D类企业,除由海关依法处理外,外经贸主管部门停止其加工贸易经营权。对外商投资企业,外经贸主管部门通知海关暂停其进出口业务一年。
对承接委托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的分类原则和管理办法参照本条有关规定执行。
三、银行保证台账“实转”管理
从事进口料件属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企业和C类企业,在按规定办理银行保证金台账时,将保证金存入海关在中国银行设立的指定账户。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加工出口并办理核销后,中国银行凭海关开具的台账核销通知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并按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对在合同规定的加工期限内未能出口或经批准转内销的,海关应及时通知中国银行将保证金及利息转为税款和缓税利息。
四、加强异地加工贸易的管理
对跨关区异地加工,加工贸易经营单位必须与加工生产企业签订规范的委托加工合同。经营单位不得将保税进口料件转卖给加工生产企业,否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有关规定处理。
经营单位委托C类企业加工,由海关对经营单位征收相应数额的保证金后办理合同登记备案。经营单位不得委托D类生产企业加工。
五、严格转厂深加工管理
(一)加工贸易企业以结转的保税产品开展深加工复出口业务,须按商品分类管理的规定,报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后,凭批准文件到海关办理结转手续,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对其严格保税监管。
(二)对限制类商品和C类企业需转厂深加工的,由海关按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办法实行监管。不具备转关运输或计算机联网管理条件的,由海关收取与转厂深加工保税产品税款等值的保证金。
(三)转厂深加工上、下游企业之间可比照进出口贸易以外汇结算,并按规定办理进口付汇和出口收汇核销手续。
六、进一步完善税款追缴保障机制
加工贸易企业首次开设保证金台账时,必须提供基本账户账号并出具基本账户开户行的证明。已经设立保证金台账的企业,必须预留基本账户账号。加工贸易企业发生走私违规行为需追缴税款时,由海关向其基本账户开户行开具协助扣款通知书,企业基本账户开户行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协助扣划税款的义务。
七、严格控制加工贸易内销行为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复出口,不得滞留国内市场。 的确特殊原因需转内销或转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需报经原合同审批机关的上一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由海关根据外经贸主管部门的批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进口料件征收税款并补征税款利息,计息期限为料件申报进口之日起至补征税之日止。进口料件属国家实行进口配额许可证或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需向海关提交用于内销或用于生产内销产品的进口许可证或登记证明;在核销期内不能提交,海关除补征税款及税款利息外,并处进口料件案值等值以下、30%以上的罚款。未经批准,擅自内销加工贸易保税料件或成品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规定处理。
八、制定单耗标准,加强海关核销
由海关总署、国家经贸委会同有关国家工业局制订并分批公布全国统一的加工贸易单耗定额标准,作为审批、监管核销进口料件数量的依据。外经贸主管部门要严格按单耗标准审批加工贸易合同(包括结转深加工),海关要严格按单耗标准进行核销。
九、加强部门协调,实行综合管理
加工贸易政策性强,涉及环节多,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配合,尽快实现部门间加工贸易审批、备案、核销的计算机联网。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外经贸部、海关总署、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银行组成加工贸易部际联席会议,定期通报情况,研究政策,共同做好加工贸易管理工作。
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外经贸主管部门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加工贸易合同,仍按原银行保证金台账制度的规定执行。
有关主管部门应按照以上意见分别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自1999年6月1日起执行。
海关总署、中国银行《关于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署税[2000]188号
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保障国家用税收,简化海关、银行手续,解决B类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备案时一次性缴纳合同料件应征税款等值保证金负担较重的问题,根据国务院领导有关批示精神,决定对B类企业在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限制类商品,按其合同备案金额应缴纳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备案金额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对C类企业征收台账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的台账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账“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等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台票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及保证金台账“实转”的,根据本通知规定按税款的50%重新计算该合同限制类商品台账保证金总金额,该总金额未超出已缴纳台账保证金金额的,不再补征台账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账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原合同项下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100%补征台账保证金。
五、请各海关于4月28日将本通知所附公告稿(见附件)对外公告。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二000年四月十四日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公告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通知,从2000年5月1日起,调整B类管理的企业从事限制类商品加工贸易征收保证金的比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00年5月1日起,“B”类企业向海关办理出口限制类商品的加工贸易合同备案手续时,海关按合同应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税款的50%征收保证金。
二、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合同、且全额缴纳的台帐保证金,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实行加工贸易银行保证金台帐“实转”有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9]650号)规定,暂不退还,待合同核销结案后方予退还。
三、对“B”类企业在2000年5月1日前已备案的合同,5月1日后增加进口料件或合同金额涉及保证金台帐“实转”的,按台帐“实转”规定以增加部分征收相当于税款50%的保证金。
四、对在2000年5月1日后因企业管理类别发生调整,由“A”类管理变为“B”类管理的企业,凡涉及进口限制类商品的合同,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按税款50%补征台帐保证金。
由“A”类或“B”类管理变为“C”类管理的企业,对尚未进口以及未加工复出口部分全额补征台帐保证金。
五、对“C”类企业征收台帐保证金的比例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Ⅵ 台账保证金是什么
台账保证金(保证金台账)将企业和商品分类,按企业及商品类别不同,对加工贸易实行风险管理。
对于风险较低的加工贸易不设台账,即“不转”;或设台账不付保证金,即“空转”;对于风险较高的加工贸易开设台账并付部分或全部保证金,即“实转”。
(6)押金台账范本扩展阅读
随着科学技术进步,计算机广泛应用,现在很多单位不再用手工做账,而用计算机做账,把数据录入成软件,这叫做“电子台账”。
台账常常被用于工程,例如,一般工程都会有混凝土台账、安全台账等,台账在这里的实际意思就类似于人工整理的资料,资料里一些内容按工程上固定的格式打印出来,一些内容人工手写完成,另外有工程技术人员的签字确认。
Ⅶ 办公室台账范本
1、如果你只需要计数量,就买两本库存明细账(或者自己用excel做一个),账本版上有日期、摘要、借方权数量、贷方数量、结存数量,购入、领用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是你分别登记就行了。(购入时登记在借方,领用时登记在贷方,为了好管理你可以将固定资产进行简单的分类,如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电子设备、家具工具等。低值易耗品你也可以分类,这个需要根据你们企业的情况,登记在一个类别里的月底需要结出余额,余额=上期余额+本期购入-本期领用。只是建立台帐,有关固定资产的折旧计提、低值易耗品的分摊等会计处理你需要看看专业的书籍了)
2、如果需要登记金额,你买数量金额账本就行了,在一般的文具店都有。
Ⅷ 简述,银行保证金台账的分类运作
银行保证金类型有很多,针对不同的产品涉及到不同的保证金,比如开立银行承兑汇票,需要汇票金额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保证金;开立保函也需要一定比例的现金作为保证金,具体形态很多,问题不好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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