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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寫訴訟狀

發布時間: 2021-03-26 20:45:19

⑴ 求點經典的古代法律案例

法律形式

中國古代的法律形式很多,不象現代法律只有法、法規、條例等少數幾種。古代法律形式總結起來有如下幾種:刑、法、律、令、典、式、格、詔、誥、科、比、例。在一個朝代,經常有幾種法律形式同時使用,組成該朝代的法律體系。不同的法律形式的使用范圍也不一樣,效力高低也有很大區別。



在夏、商、西周和春秋時期通用。其含義和法相同,基本指刑律,不指刑罰。後來,刑稱為法或律,戰國以後常指肉刑或刑罰。



這是商鞅變法之前的常用法律形式,春秋戰國時期,各國變法時都以法為名稱,如魏國的《法經》,晉國的《被廬之法》。到商鞅變法將法改為律後,法僅僅在廣義上使用。



這是商鞅變法後中國古代常用的法律形式,應用廣泛,如秦的《田律》,漢朝《九章律》,魏晉之後,有《魏律》、《晉律》、《北齊律》、《隋律》、《唐律》、《大明律》、《大清律》。



統治者就某一具體事務頒布的命令。是律的輔助性法律,在隋唐時期有專門法典,如《開皇令》和《貞觀令》。



最早出現於唐朝的《唐六典》,是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行政法典。後來的宋和元明清都有此類法典。



這是關於官吏具體行為的專門法律,范圍非常廣泛。式在唐朝還有一定地位,是唐朝律令格式法律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到了元明清時期,地位下降了很多,不再起主要作用。



格也是一種行政法規。格作為獨立的法律形式,最早出現於東魏的《麟趾格》。明清時將格的內容歸入了會典和其他形式的法規,不再獨立。



漢朝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科意思是斷,所以依法斷罪叫做科罪。在隋唐以後,敕的地位重要,科被敕和格所代替。



比是兩漢到南北朝時期的法律形式,也是一種審判原則。如果律中沒有明確規定,可以用相似的律條定罪,這叫做比。因為這樣類推斷案,出現了司法腐敗現象。到漢朝以後,比不存在,內容被吸收進其他法律形式里邊。但是類推形式在古代一直存在。



和比一樣,例也是一種斷罪原則,也是漢、唐、宋、明、清時期的法律形式,但名稱不同。秦稱「廷行事」,即法庭成例。漢朝稱為「故事」,即以《春秋》中已有的故事作為斷罪的依據。到了明清時,例和律並行,日益重要,在清朝時,其效力甚至高過了律。



是古代皇帝發布的命令,也是很重要的一種法律形式,又叫詔令。皇帝的詔令經常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既可以認可、公布法律,也可以改變、廢除法律。

除了以上的法律形式之外,還有敕、誥、命、制、程等等。值得注意的是,中國古代是專制集權社會,皇帝的權力是至高無上的,所以,他可以用詔、敕、誥等法律形式來發布新的命令,任意破壞現存的法律。這就構成了中國古代法律的最重要的一個特點:法自君出。

司法機關

中國古代的司法機關在西周時期有了明確的從事司法審判的司寇,在此之前的夏商時期只是有了監獄這種司法執行機關。西周時的最高審判權還在周王手裡,他統轄的中央地區的具體司法官是士師和眚史。西周時的案件區域管轄還沒有明確區分,不過審級已經有了王、三公、司寇、鄉、遂、縣六級,古代的司法機關基本形成。

到戰國時期,各國也有自己的司法機關,秦國的最高司法官叫廷尉,楚國叫廷理,齊國叫大理。

秦朝建立後,中央司法機關是廷尉府,最高司法官是廷尉。秦的地方是郡縣制,地方的司法機關由郡守和縣令兼任。疑難案件上報中央,一般的則自己處理。秦朝的司法機關體制奠定了以後中國歷代王朝司法機關的基礎。

漢朝基本繼承了秦朝的制度,包括司法體制,所以歷史上有了「漢承秦制」的說法。漢朝中央的司法機關仍然是廷尉,地方則與秦朝相同。但漢武帝之後,王權逐漸加強,出現了尚書台這種中樞組織,尚書台內設立了執法機構,在西漢是三公曹,東漢是二千石曹。從而侵奪了廷尉的司法權。

還有,漢朝對於重大案件由中央主要官員會審,這種名為「雜治」的會審制度體現了皇權對司法權的控制進一步加強。

到了三國兩晉南北朝,除了基本繼承漢朝司法制度外,也有了一些發展。北齊將廷尉改稱大理寺,下屬官員也增多了,擴大了司法機關的規模。更重要的一點是,死刑的復核權收歸了皇帝,這是古代司法制度的一大變化。

在隋唐時期,古代的司法制度基本成熟、制度化。隋唐的司法機關是三個: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

大理寺職責是審判,刑部是司法行政,御史台是監察。但刑部許可權很大,可以對審判進行干預,而且復核大理寺的徒、流以上的案件。

御史台除了監督外,還參加重大案件的審判。皇帝交辦的重大案件由以上三個司法機關共同審理,這就是唐朝的「三司推事」。同時,死刑的復奏制度也明確化,死刑執行前必須再報皇帝,批准以後才能執行。

宋朝的司法機關也是繼承了唐朝的體制,但也有些變化,如宋太宗時期設置了審刑院,侵奪了大理寺和刑部的部分職權,到神宗時撤消,職權又分歸大理寺和刑部。

地方的司法機關,州和縣也是司法和行政合一的。為了加強對地方司法的管理,在各路設立了提點刑獄官來監督各州縣的司法事務。

宋朝還規定地方司法官必須親自審理案件,否則處以徒二年的刑罰。從這以後,一直到明清時期,八百多年的時間里,州(府)縣官員都要親自審判案件。

元朝在繼承前朝的體制基礎上,也有變化,在保留刑部和御史台的同時,設置大宗正府來代替大理寺。蒙古人享受了很多的司法特權。

明清時期也是以三法司為主要司法機關。但是其職權發生了變化,大理寺的審判權歸了刑部,而刑部的復核權則給了大理寺,御史台改名為都察院。

明朝的特務組織如錦衣衛、東廠、西廠也都有司法審判權,甚至還凌駕於普通三法司之上,直接受皇帝管轄,自行審判、執行。同時,明清的會審制度也完善起來。死刑案件的最高決定權還在皇帝手裡。中央集權在司法方面有了集中體現。

古代司法機關的發展變化,體現出皇權逐步加強的趨勢,司法機關一直隸屬於行政,最終隸屬於皇帝,說明了司法僅僅是君主專制的一種工具,司法的獨立是很難出現的。

改法為律

戰國時期,商鞅到秦國後,被秦孝公重用,主持變法,在變法的同時,他將《法經》改造成了秦律,歷史上稱為「改法為律」。原來都稱為「刑」、「法」,現在商鞅改為「律」是有其目的的。

律字原意指定音的竹笛,後來也指音樂的旋律、節拍,主要含義是穩定。商鞅用「律」字代替了「法」字,目的主要是為了闡明法律的穩定性和普遍適用性,把法律解釋為一種穩定的必須普遍遵守執行的條文。

這次改法為律,統一了秦國的法律,對於商鞅變法的成功也起到了促進作用。

在商鞅改法為律之後,中國古代社會的法典一般都用「律」來做名字,如秦律、漢律、唐律、明律、清律等。

訴訟制度

古代的訴訟制度規定,訴訟必須逐級告狀(即「告訴」),一般不許越級告狀,違者要笞四十,受理的官員也要笞四十。但有重大冤情被壓制無法申訴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狀,但經常要冒承擔沖撞皇帝儀仗責任的危險(杖六十)。

為了防止乖戾之徒誣告別人,在告狀時,訴狀上要寫明事實,不許說自己不能確定的事,否則要笞五十。同時,誣告別人什麼罪名自己要承擔什麼罪名。如果寫匿名信告別人的狀,要被流放兩千里。

古代社會的訴訟權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謀反、謀大逆、謀叛外,各朝代都規定,子孫不許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許告主人及主人的親屬。如果違反,要處絞刑。但是,如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種重罪,那麼任何人都必須向官府舉報。可見,封建社會法律是以維護皇權為第一目的的。

對於民事訴訟一般是要在基層根據倫理道德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狀,不經過調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處罰,並被視為刁民。

監獄制度

到了法律制度成熟完備的隋唐時期,監獄制度也完備了。在中央地區,有大理寺獄,大理寺是當時的最高審判機關。京城和各地州縣,也都有地方的監獄。監獄的管理措施也很完善很嚴格:犯人入獄,要根據所犯罪行的輕重帶不同的刑具,如枷,鉗,(音丑),鎖;應該帶刑具而不帶的要分別給予處罰;紙、筆和刀刃、棍棒等物嚴禁帶入監獄,以防止傳遞消息和越獄;擅自給犯人繩子、刀鋸等物,以致使其自殺或逃跑的,管理人員要被處杖刑一百;虐待犯人致其死亡的,獄卒以及主管官吏都要被處罰。

唐朝以後,宋元明清時期的監獄基本上是繼承了唐朝的監獄體制,只是在一些小的方面有所變化。如明朝的獄又叫「監」,清朝開始把「監」和「獄」合成為「監獄」。明朝除了一般的監獄外,還有東廠獄、西廠獄和錦衣衛獄,這是明朝加強中央集權、司法混亂嚴酷的表現。清朝末年還稱監獄為「班房」,這是主要關押那些取保候審的輕罪犯人。宋元明清時期,監獄還分為內監、外監和女監,內監關押死刑重犯,外監關押輕罪犯人,女監則專門關押女犯。

中國古代的監獄職能有兩個,一是核實犯罪事實,二是關押。那時沒有現在的教育改造職能,因為古代對待犯人是持一種懲罰和報應態度的。不過封建社會也經常標榜仁政,唐朝以及以後的明清時期,都規定要給囚犯必要的衣服、糧食,有病的還要及時醫治,老人也可以不帶刑具。但法律條文在古代是很難嚴格執行的,政治腐敗首先體現在了司法腐敗上,監獄的黑暗與腐敗現象也是很嚴重的,獄吏敲詐勒索的現象比比皆是,漢朝初年的功臣周勃曾經入獄,出獄後感嘆說現在才知道獄吏也如此尊貴。

⑵ 在古代打官司為什麼要別人替自己寫狀紙,自己不能寫嗎

首先古代並不是每個人都識字的,其次,寫狀紙也是有寫狀紙的規矩的,並不是人人都會寫的……

⑶ 古人寫欠條格式是怎樣寫的,求解

和今人寫欠條的格式是一樣的,就是用的古語而已。

欠條,本人(債務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由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情,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虧欠_____________________(債權人,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經雙方協商,利息定為為人民幣_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債務人必須於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前將本金和利息清償完畢。雙方約定由債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債權人住所地變更則管轄法院也變更)管轄因此債權債務關系產生的各項訴訟;債權人因為追償此債務產生的律師費、訴訟費、仲裁費、交通費、誤工費等費用或者是其他損失,由債務人承擔。雙方一致同意本協議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特立此據!債務人:_______________(簽字且按手印)於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備註:所有數字一定要使用大寫,數字大寫一般是壹、貳、叄、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萬。 簽字的地方同時要按手印。

⑷ 中國古代訴訟形式有哪些

中國歷史上自西周時起對起訴形式已有了較具體的規定。當時已有民、刑訴訟之劃分,類似當今之自訴。

上訴與直訴 –

(一)上訴

中國古代自西周就有了稱作「乞鞫」的上訴制度。重大案件要上報天子裁決,秦、漢基本沿承。 曹魏時為簡化訴訟,防止拖訟,改漢代乞鞫上訴制度,晉代又恢復。北魏律則明確規定,對案件判決有疑問或訴說冤屈者,應重新審復。 唐代時上訴制度已較完備。當事人對判決的意見,若不服可逐級上訴直至皇帝。宋代的上訴案件,重審稱之為「別推」,「移推」,可申訴朝廷乃至皇帝裁決。 元朝如果主管官吏「受賂不法」,可徑赴憲司控告。明朝重大特殊案件允許越級申訴。清律對上訴亦有清晰的程序規定。

(二)直訴

直訴是指有重大冤情者赴京城向中央有關部門甚至皇帝本人申訴。主要包括: –1、「路鼓」與「肺石」

–2、設登聞鼓

–3、邀車駕
希望這個回答對你有幫助

⑸ 中國古代允許他人代寫狀示么

在古代,訟師是替打官司的人出主意、寫狀紙為職業的人,有點像現在的律師。
他們在訴訟中有時能獨當一面,常常起到以一詞一句而定乾坤的作用,當然這與當時的訴訟程序不完備,重口供而輕調查,缺乏庭辯程序有很大關系。訟師的刀筆之功,不僅在文辭之犀利,更是在於其對於事理的剖析有過人之處。

⑹ 古代對訴訟有哪些規定

古代的訴訟制度規定,訴訟必須逐級告狀,一般不許越級告狀。但有重大冤情被壓制
無法申訴的,可以向皇帝直接告狀,但經常要冒承擔沖撞皇帝儀仗責任的危險。
為了防止乖戾之徒誣告別人,在告狀時,訴狀上要寫明事實,不許說自己不能確定的
事。同時,如果寫匿名信告別人的狀,要被流放兩千里。
古代社會的訴訟權受到很大限制,除了謀反、謀大逆、謀叛外,各朝代都規定,子孫不許控告父母和祖父母,奴婢不許告主人及主人的親屬。如果違反,要處絞刑。但是,如 果任何人犯了上述三種重罪,那麼任何人都必須向官府舉報。可見,封建社會法律是以維護皇權為第一目的的。對於民事訴訟一般是要在基層根據倫理道德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才可以到官府告狀,不經過調解私自到官府的,要被處罰,並被視為刁民。

⑺ 有沒有關於古代訴訟方面的書

拍案驚奇

⑻ 訴訟狀列印出來可以嗎

這個不應該有這個疑問,也就是能列印出來,決對能列印出來。不像古代寫訴狀那時候想列印沒那個想法。

⑼ 古代訴狀是怎麼寫的

一)狀詞的構成與出入罪的方法

1,狀詞的構成

狀詞一般通過極少的語言就可以明晰闡述糾紛的前因後果及主張何結果.但是,構成該狀詞的要素卻是不可欠缺的.按照"做狀十段錦"13對狀詞要素的劃分,一個較好的狀詞應包含如下內容:

(1)筆(語)."朱筆.必要先將事情起止前後精細議論明白,按事而立朱語,或依律或借意,必須與截語相應."三種訟師秘本中對於朱筆進行了分門別類的收集.首先按照六部的順序,其次為訴條,衙門,大戶,平人等類別分類排列.朱筆一般四字,對於整個狀詞起到一個提綱挈領的作用,使人一見即知所告為何,一般朱筆所描寫得情狀都比較緊迫,凄苦,其目的是使官吏一見就對事主產生同情,從而受理該案件.

(2)緣由與計由."緣由,乃當先事跡之根源也.務與計由成敗相應,不可脫節,不可(繁)多,不可簡略.""計由,乃事之顯跡從何起.為入罪之路也,務宜斟酌,不可繁雜失節,不可脫空含糊."可見,二者相互關聯,用最少的語言即可使所告之人入罪.

(3)期由."期由,乃事從某年某月某日而成也.某年或遠或近,寘狀中或前或後,不可重用."

(4)成敗與得失."成敗,乃計由之後或成或敗.為入罪之門也,茲段誠為一段狀主宰,務宜包含前後,謹防攻破.""得失,乃狀中之奇謀也.可置證由之前,可置證由之後,聽人所用,此為脫罪之路."二者為相對之要件,或出罪,或入罪二者選一即可.

(5)證由."證由,論成敗得失之後必有見證也.誠為一狀輔佐,恐有偏護辨論不一,須要量人斟酌,此脫罪之門也."證據為勝訴的關鍵,所以狀詞中應有體現.

(6)截語."截語,乃一狀中(總)斷也.務要句句合律,字字驚奇,言語壯麗.如狀中有此一段名『關門狀『,則府縣易為決斷;無此一段名『開門狀『,恐人犯乘隙瞰入辨變.大抵狀詞不可太關門,亦不可太開門,諒情半開半關者,妙哉,妙哉."

(7)結尾與事釋."結尾,乃狀中之尾也.先要遵奉官府,後要闡明律法,務宜詳而用之."一般為對訴求的概括性闡述."事釋,但言告訴之後二三四字而已.如剪害安民,超貧杜騙,敦倫正俗,含冤等語,量情用之為妙."事釋最能夠體現狀詞的格式化趨勢.

2,狀詞中出入罪的方法

狀詞中"計由","成敗"兩要素為入罪之方,而"得失"則為出罪之法.以"告夫叔負債"中的狀詞為例,原被告雙方的狀詞無論是入罪還是出罪,都理由充分.

"急救窮命事.阿夫治儒存本銀二十兩,付叔(某)營利,支給以供昕夕,張約存證.不幸(某)月夫故,浼族長(某)理取周殯.詎惡人不念同胞暴露,毫釐不吐,反將阿身毒拳毆辱,近鄰(某)勸解.有此惡叔吞財悖義,母子何依.泣血叩天,究□追給,送死養生,存亡均感,上告."

"乞究誣陷事.故兄先年付本銀二十兩與(某)營放,逐年(收)取,給還本外,息比債例過多,票張存證.今遭兄亡,分當溥付,詎嫂瞞心,重索前銀,因此論辨,反捏毆辱.虛情誣陷,望乞明台詳豁,感激上訴."14

以上一對告狀與訴狀正反映了出入罪的基本方式.欲入罪者在闡述"緣由"——"阿夫治儒存本銀二十兩,付叔(某)營利"後,轉而描述了被告的惡行,"不念同胞暴露,毫釐不吐,反將阿身毒拳毆辱",進而又凄苦的寫道,"有此惡叔吞財悖義,母子何依",已經將被告准確的定位為不仁不義之人,成功的將其入罪.反之,被告承認確有此事,但是"給還本外,息比債例過多",反而是"詎嫂瞞心,重索前銀,因此論辨,反捏毆辱",同樣也有證據,言之鑿鑿,將自己洗脫得清清白白.

可見,通過狀詞可以將雙方的意圖都較好的表現出來,無論出罪入罪都可以言之成理.所以,做狀"有隱有顯,有奇有正,有出罪而入罪,開門而關門.譬之良將用兵,操縱闔辟,變化叵測,此百戰而百勝者也."15

(二)狀詞的語言

狀詞所運用的語言有其規范性的一面,也有其富含感情的一面.規范性指在行文的過程中有固定的格式約束;富含感情性指其在語言運用中充分突出作為弱者的凄苦與無助,甚至如果官吏不介入將無法生存.在中國古代以"息訟"為主流的文化傳統中,在父母官式的官吏制度設置之下,如何使狀紙打動官員,使案件被順利受理,並達到預期的勝訴結果,其中的語言運用方式是重要的因素.

首先,語言應規范,縝密.明代的訟師秘本中很多狀詞類基本為定式,人們一旦發生類似的爭訟完全可以套用這些狀詞.其語言的使用已經被定式化,朱語,粹語(狀語摘要,續句)的分類編纂既是其格式化的表現.而只有縝密的語言與邏輯結構才不致被人找到攻擊自己的破綻,從而保持不敗.

其次,不可太文,亦不可太俗.16太俗的狀詞在官吏看來太過粗鄙,無法顯示訟師的真實水準,太文的語言對於闡述事由沒有太大幫助,反而會招來官吏的厭煩.

最後,語言的"弱勢性".狀詞中採用的語言多數是從弱者的角度設計的,"使一人見……即有為我不忿之意,然後可以必官內之准理也."17以產業類狀詞為例,其推薦的常用朱語及粹語(狀語摘要,續句便要)包括:"勢占產業","占產危命","白占民業","豪強奪產"等朱語;"視文書為故紙,藐法律若弁髦","產遭毫奪,弱肉強食","業吞虎口,一家絕食","祖宗三代故物,豪惡一旦強奪"18等粹語,都反映給人"弱勢"的信息,可以藉此博得官吏的同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