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的房產繼承糾紛案例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房產繼承糾紛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黃成根和彭園原系夫妻,兩人生育三名子女黃鵬、黃玉梅、黃媛媛。黃成根在1968年8月9日就去世了,此後彭園沒有再婚。並且在2013年9月19日去世。502號房屋系彭園在1998年使用成本價購買,房價折抵了黃成根和彭園的工齡後購房款為1.6萬,其中彭園支付了5000元,黃媛媛支付了1.1萬元。
2006年9月29日,拆遷單位(甲方)和彭園(乙方)簽訂了回購新建住房合同書,約定:依照《房屋拆遷許可證》,甲方因建設項目需要,拆除乙方在拆遷范圍內的房屋,該房屋面積67平米。乙方決定選擇回購新建住房補償方式,並自願選擇購買訴爭房屋,房屋面積105平米,新建住房面積超出原住房38平米。一方回購該住房超出面積部分應當支付放寬為21.1萬元,和該協議約定甲方應當支付的各款項相抵扣後,乙方實際應當支付的實際價款以附件《回購房搬遷抵扣單》為准。10月23日,黃媛媛繳納了抵扣之後的房款15.8萬。
2007年3月,彭園、黃鵬黃玉梅黃媛媛共同簽署了一份名為收據的文件,載明住宅拆遷改造工程,原房屋變為訴爭房屋,折抵後訴爭房屋購置款為15.8萬家1.1萬元,該款項已經由房屋產權人彭園的女婿(黃媛媛的愛人)在2006年10月23日、1998年6月10日支付。經協商和其母親同意,該款項由三子女共同承擔,現將黃鵬應當承擔的5.6萬黃玉梅應當承擔的5.6萬交給黃媛媛、
2007年1月18日,經公證處公正,彭園立下《遺囑》,該遺囑內容為……我將訴爭房屋留給我女兒黃媛媛繼承,同時黃媛媛應當補償給黃鵬黃玉梅各10萬人民幣,否則房屋依照法律規定繼承。如果房屋不能簡稱,不能取得房產證,退回的購房款由黃鵬、黃玉梅各繼承10萬,剩餘由黃媛媛繼承。遺囑一式兩份,公證處一份,我一份,立遺囑人彭園。2007年1月18日。
2009年1月18日,彭園和和房管處簽訂了《新建回遷房入住協議》,約定根據房管所和乙方簽訂的《回購合同書》,將訴爭房屋交付乙方使用。此後彭園和黃媛媛張三一家入住了訴爭房屋。
彭園去世後,三人因遺產繼承問題發生糾紛,遂黃媛媛將黃玉梅黃鵬起訴至法院,訴求法院判令由黃媛媛繼承訴爭房屋。
庭審過程:
法院庭審中,黃媛媛提交了一份2011年12月房管所下發的《關於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有關事宜的通知》。根據黃媛媛敘述,產權單位要求產權人親自去辦理簽訂買賣合同的事宜,如果產權人不方便,需要去公證辦理委託公證後由受託人前去辦理,當時彭園不能行動,去不了現場,公證處說不能上門服務,所以不能辦理。單位說可以暫緩辦理。所以該房屋到現在還沒有簽訂買賣合同,也沒有取得房產證。關於收據一節,黃媛媛認可收到了黃鵬和黃玉梅各自給的房款5.6萬元。
法院經審理同時查明,彭園去世後,其單位向其親屬發放了一次性補助金17萬元及喪葬費5000元共計17.4萬,在黃媛媛手中持有。
法院在庭審中再次查明,黃媛媛名下的銀行存摺在2013年10月11日的余額為2萬,此後在2013年10月12日、18日、21日分三次取走5000元,2013年10月21日的余額為5000元。其另一張存摺在2013年8月9日的余額為9.7萬元,該款在2014年12月30日分為四筆被轉帳和支取,2015年3月21日的余額為232苑。
黃媛媛稱第一張卡取走的1.5萬用於喪葬費使用了,並提供了喪葬支出明細作證。經法院詢問,黃鵬和黃玉梅程處理彭園喪葬事宜所用費用均系委託黃媛媛辦理後一起結算的,因黃媛媛持有彭園的錢款,黃鵬和黃玉梅沒有支付喪葬費用。黃媛媛賬號內的9.7萬元使自己墊付的訴爭房屋裝修款和購置傢具費用,並遞交了相應的收據和銷售單進行作證。黃鵬、黃玉梅對上述明細不認可,表示家電和遺產無關,如果黃媛媛要的話可以拿走,黃鵬、黃玉梅不主張分割。
黃媛媛稱彭園有理財產品,價值20萬,在黃鵬手中,並提交了黃鵬製作的備忘錄復印件,最後一頁顯示彭園的理財產品,自2000年起,本金9萬,到今日增值到20萬。
黃鵬對備忘錄真實性無異議,表示這錢是彭園20年前送給自己的裝修費,數額9萬,存在黃鵬名下理財。彭園去世後,為了和諧,黃鵬表示願拿出一部分分給大家,但錢不是遺產。
審理結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訴爭房屋由黃媛媛繼承,待該房屋具備辦理房屋所有權的條件時,該房屋歸黃媛媛所有。
二、黃媛媛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向黃鵬返還購房款5.6萬;向黃玉梅返還購房款5.6萬。
三、黃媛媛在判決生效後10日內給付黃鵬房屋折價補償22.5萬,給黃玉梅房屋折價補償22.5萬。
四、彭園名下存款共計10.2萬,三人各持有3.4萬。
五、彭園的補助金17.4萬,三人各持有5.8萬。
六、彭園的理財產品共20萬,三人各持有66666.66萬.
一審判決之後,黃鵬、黃玉梅不服一審判決,上訴至二審法院,二審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好的繼承訴訟糾紛律師靳雙權案件點評:
最好的繼承訴訟糾紛律師靳雙權認為,公民可以立遺囑處置自己的個人財產。
根據我國《繼承法》有關規定,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關辦理。集成開始之後,有遺囑的依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本案中的訴爭房屋系因拆遷彭園名下的502號房屋後回購取得,應當屬於彭園所遺留的合法財產。彭園在生前經公證機關辦理公證遺囑,明確訴爭房屋由黃媛媛繼承,並由黃媛媛向黃鵬、黃玉梅各補償10萬元,該公證遺囑符合法律規定,合法有效。鑒於訴爭房屋並沒有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因此應當待該房屋具備辦理房產條件時歸黃媛媛所有。
此外,在購買原502號房屋時,彭園的配偶黃成根雖然已經去世,但是使用了黃成根的工齡進行購房,工齡具備人們所認可的財產價值,屬於財產性權益。對此,法院考慮到因使用黃成根的工齡而減少一部分購房款,就此部分財產權益,應當由黃鵬、黃玉梅、黃媛媛平均享有,因此黃媛媛應當給黃鵬、黃玉梅一定補償,具體數額由人民法院酌情判定。同時在購買訴爭房屋時,黃鵬黃玉梅對購房承擔了一定的付購房款,應當視為訴爭房屋所負債務,應當由黃媛媛償付黃鵬和黃玉梅。
對於彭園名下的存款,此存款系彭園生前所遺留的合法個人存款,應當依照法定繼承由繼承人平均分割。
在本案中,因彭園去世所取得的撫恤金等雖然不屬於遺產,法院為方便當事人分割,於本案一並處理,並無不妥。我國《繼承法》規定,遺產是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而撫恤金是基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取得的具有精神撫慰內容的財產權益,是基於特定人身關系所產生的,並不是遺產的范圍。法院為了保障原被告方便分割,在本案中一並處理,旨在減少當事人之間的矛盾。
關於黃媛媛所主張的彭園的理財產品共計20萬元,黃鵬曾寫下備忘錄稱彭園的理財產品9萬元,自2000年起至今已經增值到20萬元。黃鵬在庭審中稱該理財產品是彭園贈送自己的陳述和備忘錄中的表述有矛盾,並且沒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遂法院未予採信其陳述。因此,20萬元應當由三人依照法定繼承平均分割。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律師提示:
二手房交易糾紛律師靳雙權提示各位閱讀到此文的當事人,像房屋交易這類大額財產交易,在簽訂合同、約定履約期限及其他相關事宜時一定要謹慎,多去了解一些相關的購房政策,如果遇到不知道的一定要咨詢相關的專業人士,以此來避免日後發生糾紛。
當然,如果您遇到了糾紛,也不要著急,一定要第一時間保留好雙方之間的往來信件、函件及簡訊等有關的證據,第一時間找到一位資深的專業房地產律師,以期最大限度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不受侵害。
靳雙權律師曾於2016年3月15日接受了新浪二手房節目的采訪,如果您想了解有關二手房買賣中可能存在的風險及其他相關問題,建議您可以搜索「3·15特別節目:大律師告訴你二手房買賣小心哪些『猴賽雷』」來了解更多資訊。
❷ 誰能幫忙找一個法院已判決案例,要求有案件相關證據及證據調查過程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
(2009)浦民三(知)初字第326號
原告江蘇XX影視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南京市北京東路。
法定代表人洪X,董事長。
委託代理人解X,男,南京大學法學院教師。
委託代理人吳其宏,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浦東新區張江高科技園區龍東大道,實際經營地上海市徐匯區斜土路。
法定代表人張X,總經理。
委託代理人楊X,男,上海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法務。
委託代理人傅鋼,上海市協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蘇XX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訴被告上海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財產權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後,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吳其宏、被告的委託代理人楊X、傅鋼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江蘇XX影視文化有限公司訴稱,原告系電視劇《結發夫妻》的著作權人,被告未經許可,在其網站(www.XX.com)上非法提供上述電視劇的在線播放服務,該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使原告蒙受了經濟損失,故原告請求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24,000元、調查被告侵權行為和維權費用8,000元,並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被告上海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辯稱:1、原告未證明系爭作品真實的權利狀況,也未證明其獲得了授權,故原告無權起訴。2、原告提供的公證書不能證明系爭作品是由被告上傳的,且公證書中播放的只是視頻片段,不能證明與系爭作品的一致性。3、被告已經盡到了充分的注意義務,故依法不應承擔侵權責任。4、系爭作品影響力小,原告未提供高額索賠的依據。故請求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請。
經審理查明,電視連續劇《結發夫妻》於2007年10月23日取得乙第10223號電視劇製作許可證,許可證載明該劇的製作單位為江蘇XX影視文化有限公司。2008年4月15日取得(蘇)劇審字(2008)第009號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許可證載明劇目名稱為結發夫妻,長度24集,製作單位為江蘇XX影視文化有限公司。涉案電視劇播放過程中,片尾顯示: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集團)、江蘇XX影視文化有限公司出品。2009年10月9日,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出具證明,確認原告獨家擁有涉案電視劇的著作權、信息網路傳播權,有權獨家行使涉案電視劇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並獨立對侵權人提起訴訟。
2009年8月20日,原告授權代理人吳其宏向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公證。當日,吳其宏會同公證員夏陽、公證人員徐靜及公證處工作人員徐文斌在該公證處六樓609室,由徐靜在公證處的電腦上進行了如下操作:打開電腦,點擊進入「外網系統」(接入互聯網),雙擊桌面上的「屏幕錄像專家」快捷方式,打開該軟體。進入該軟體的操作界面後,點擊「開始錄制按鈕」,進入錄像程序。進入IE瀏覽器的屬性設置頁面,進行「刪除Cookies」、「刪除所有離線內容」和「清除歷史記錄」的操作。打開IE瀏覽器,在地址欄輸入「http://www.tudou.com」進入土豆網首頁,在視頻搜索欄輸入「結發夫妻」,顯示「找到結發夫妻相關視頻4個」。點擊「查看更多豆單」,顯示「找到結發夫妻相關豆單3個」,其中由「反轉天使」創建的豆單「結發夫妻」下有24個視頻,更新於2009年7月27日,播放數91136次。由「丫丫視頻」創建的豆單「結發夫妻(全集觀看)」下有24個視頻,更新於2009年2月26日,播放數295732次。點擊進入「結發夫妻(全集觀看)」,頁面顯示24個視頻。視頻下方顯示「標簽:結發夫妻分類:娛樂」、「創建:2009-2-26」、「更新:2009-2-26」、「播放:295905 訪問3442」、「評論:9 訂閱:15」。在「對該豆單的評論」下,網友評論到「我們一家人都喜歡看這部電視劇真的很精彩~!」、「就是有點卡」、「只有24集嗎?應該還有吧」等。依次點擊播放該豆單中的第1-24集,播放框左上角有「XX.com」、「XX網」水印及「結發夫妻01」、「結發夫妻02」等字樣,右下角有「閃亮滴眼液」廣告,播放框周圍有三國志游戲、劍俠貳、餅乾等食品、博士倫潤明護理液等廣告,還有土豆天使大決戰、第三次中國互聯網路品牌認知消費行為及滿意度調查、土豆動畫、摘豆花等土豆網的活動。在播放框下方為觀看視頻的用戶對涉案電視劇的諸多評論。將公證過程中的相關頁面截屏列印,並將公證過程進行屏幕錄像得到刻錄光碟一張。2009年8月24日,江蘇省南京市南京公證處出具(2009)蘇寧南證內經字第26275號公證書。原告為本次公證支付公證費人民幣1,000元。
另查明,2009年8月18日原告與江蘇蘇源律師事務所簽訂委託代理合同,約定原告向該律師事務所支付代理費6,000元及辦案雜費1,000元。2009年8月25日原告支付了上述費用。
上述事實,由原告提供的電視劇製作許可證、國產電視劇發行許可證、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出具的證明、(2009)蘇寧南證內經字第26275號公證書及光碟、公證費發票、律師費發票、收據等證據在案佐證。
被告向本院提供了下列證據:1、(2008)滬盧證經字第3565號公證書,證明被告是免費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被告對其注冊用戶已盡到合理的侵權提示義務。2、(2009)滬東證經字第1363號公證書,證明被告無法控制其注冊用戶對視頻的傳播行為,被告網站上存在的視頻的上傳、改變或刪除等完全由其上傳者控制。3、被告的《安全播出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證明被告作為免費為用戶提供信息存儲空間的網路服務提供者,已經採取了非常積極充分的措施,對版權侵權盡到了合理的注意義務。4、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網頁列印件,證明作為中國互聯網自律公約的成員,被告僅對反動、色情等非安全信息具有監控能力和義務。5、互聯網自律公約平台、互聯網協會、上海市信息服務行業協會信息,證明被告反動、色情內容的審核義務以政府機關提供審核依據為前提,有審核依據時,被告可以利用技術為主、人工為輔的審核手段。6、(2009)滬東證經字第136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設置嚴格的版權保護程序對上傳視頻進行系統管理,對涉嫌侵權視頻盡到了超出法律要求的版權注意義務。7、(2009)滬盧證經字第354號公證書,證明被告設立專門的NOTICE郵箱並保持其暢通性,在接到符合要求的通知後已經採取充分的措施審查侵權視頻,盡到了合理的版權注意義務。8、(2009)滬盧證經字第331號公證書以及相關新聞網頁,證明同上。9、法制網新聞列印件,證明網上權利主體數以千萬計,作品數量海量,在主體不確定,作品不確定,授權方式不確定的情況下,被告不可能掌握相關情況。10、(2008)滬盧證經字第3567號公證書及被告相關的網頁列印件,證明實踐中有人願意將專業製作的節目視頻免費上傳至被告網站。11、《中國知識產權報》6月19日文章,證明現實中存在大量免費傳播專業影視作品的情形,被告為推動原創視頻繁榮不遺餘力。12、被告網站網頁列印件,證明被告網站已經不存在系爭作品,被告盡到了法定的注意義務。13、騰訊網頁列印件、《結發夫妻》片尾署名列印件,證明系爭影片有其他著作權人,原告無權單獨起訴。
經質證,原告對被告提供的所有證據的真實性均無異議,但認為證據1-11與本案沒有關聯性;證據12雖證明被告確實刪除了涉案視頻,但是不影響被告侵權事實的存在;對證據13證明內容不予認可,因為原告已經證明了其享有涉案作品完整的著作權。
本院認為,被告提供的上述證據真實性可以確認,該證據證明被告對用戶上傳的作品採取了一定的監測措施,但與判斷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著作權侵權不具有直接的關聯性。
本院認為:
一、原告享有涉案電視劇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制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的著作權由製片者享有。同時規定「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原告提供的涉案電視劇DVD光碟、電視劇發行許可證等可以證明原告和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為涉案電視劇的著作權人。現江蘇省廣播電視總台確認原告獨家擁有涉案電視劇的信息網路傳播權,有權單獨對侵權人提起訴訟,故原告享有涉案電視劇的信息網路傳播權,並有權提起本案訴訟。任何人在未經許可,又不具有「合理使用」、「法定許可」的免責情形下,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該電視劇的,構成對原告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侵犯。
二、被告實施了幫助侵權行為,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被告認為,其作為網路存儲空間服務商已經充分盡到注意義務,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的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侵權,其完全符合《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免責條款的全部條件,依法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網路服務提供者通過網路參與他人侵犯著作權行為,或者通過網路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犯著作權行為的,追究其與其他行為人或者直接實施侵權行為人的共同侵權責任。被告作為網路服務提供者是否應當承擔侵權責任需從其主觀過錯方面進行判斷,如果被告對其用戶的侵權行為在主觀上是明知或應知的,應承擔共同侵權責任。本案中,將《結發夫妻》上傳至被告網站的直接實施者是該網站的注冊用戶,被告為用戶提供的是信息存儲空間。從被告對其網站上的內容編排看,分為影視、播客、娛樂、音樂、游戲等多個頻道,這種設置不僅便於用戶分類上傳,也便於公眾通過搜索功能有針對性地選擇觀看相關內容,同時也便於被告審核用戶上傳的內容,避免明顯的非法或侵權內容的存在,但另一方面也為侵權作品在網路的傳播提供了方便。影視作品的製作需要花費大量的人力、物力、財力,通常情況下影視作品的相關權利人一般不會將作品在互聯網上免費發布供公眾無償下載或播放,因此被告作為專門從事影視、娛樂等的視頻分享網站,對用戶上傳至其網站上的影視作品應有更高的注意義務。被告辯稱「結發夫妻」是一個通用名詞,搜索結果中也還有其他類型的以「結發夫妻」命名的視頻,因此無法證明被告明知或應知涉案電視劇存在於被告網站上。本院注意到,涉案電視劇共24集,在被告網站中「對該豆單的評論」下,有用戶的「我們一家人都喜歡看這部電視劇真的很精彩~!」等評論,根據視頻中的人物、情節等也可看出系專業製作的影視作品,因此從被告網站上的這些信息完全可以辨別出這些視頻是否影視作品。涉案電視劇在被告網站的上傳時間是2009年2月,至原告起訴,時間長達6個多月,且點擊量高達29萬多次,在每一集電視劇播放過程中播放框下方又都有大量對涉案電視劇的評論,被告在日常管理中不可能不發現其網站上存在涉嫌侵權的涉案電視劇,被告應當能夠盡到合理的注意義務,但被告卻怠於行使其作為網路服務提供商的義務,放任侵權行為的發生。故被告作為提供網路存儲空間的視頻分享網站,雖然沒有直接實施上傳行為,卻為他人實施侵犯原告對涉案電視劇享有的信息網路傳播權的行為提供了幫助,被告主觀上存在過錯。且被告現有的證據也不能證明其已經採取了必要的合理措施積極防止侵權行為的發生。鑒於被告的行為不具備《信息網路傳播權保護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的可不承擔賠償責任的條件,故被告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於被告提出的從未收到過權利人要求刪除侵權作品的通知書的抗辯,本院認為,只有在網路服務提供者不知道也沒有合理理由應當知道服務對象提供的作品侵權時,權利人才必須向網路服務提供者提交書面通知要求刪除侵權作品。
三、關於原告主張的賠償額。鑒於原告未能舉證證明其因被侵權所遭受的實際損失或者被告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較新;侵權時間持續六個多月;涉案作品在被告網站上的點擊次數較高;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性質、原告的合理支出等因素酌情確定被告應承擔的賠償數額。原告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應屬原告的合理開支,但律師費的支持金額將根據本案的律師工作量、原告訴請的支持程度等因素酌情確定。原告未提供雜費的具體憑證,故本院不予支持。
據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10年修正)第十條第一款第(十二)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計算機網路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被告上海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應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蘇XX影視文化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XXXXX元、合理費用人民幣XXXX元。
如果被告上海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人民幣XXX元(原告已繳納),由被告上海XX網路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倪紅霞
人民陪審員 沈 卉
人民陪審員 孫國瑛
二O一O年四月二十六日
書 記 員 葉菊芬
❸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 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嗎
翻唱別人的歌曲並出版,需要向原創付版權費。
明星、藝人、個人不得未經過原作同意,在演唱會,電視節目,網路直播,公共場合 等,擅自翻唱歌曲,或惡搞、改編原作歌曲,否則會遭到原作公司起訴賠償巨額侵權費用。
「翻唱」之所以在20世紀80-90年代的香港市場里大行其道,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原創跟不上產業發展的步伐。像譚詠麟和梅艷芳這個級別的歌手,一年要出兩到三張專輯,要想滿足產業快速生產的需要,翻唱無疑是一大捷徑。
陳淑芬接受采訪時曾說,20世紀末翻唱多的原因是,相對原創,翻唱的成本比較高,可能面臨侵權的糾紛。尤其對於一些新成立的資金有限的唱片公司來說,直接花幾百萬元買下版權,能省不少錢。
(3)北京法院原創擴展閱讀:
翻唱糾紛
以陳濤和沙寶亮之間的翻唱糾紛為例,歌手沙寶亮未經歌曲《暗香》詞作者陳濤的許可,在金鷹電視節上演唱了該首歌曲,並製作發行了《暗香》MV。後陳濤將沙寶亮訴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權,並聲明不經其許可沙寶亮不得演唱《暗香》。
下文對此糾紛略作分析:首先,陳濤沒有權利禁止沙寶亮唱《暗香》。由於陳濤為音著協的會員,因此其作品《暗香》屬於音著協管理的作品。
根據《著作權集體管理條例》第20條的規定;權利人與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訂立著作權集體管理合同後,不得在合同約定期限內自己行使或者許可他人行使合同約定的由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的權利。
因此,陳濤聲明禁止沙寶亮唱《暗香》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其次,沙寶亮無須通過陳濤許可即可演唱《暗香》。北京娛樂信報記者采訪沙寶亮時,沙寶亮說:「當然有機會我還是願意唱的,畢竟大家是通過這首歌認識我的,它對我意義很大。
但是我也會讓主辦方去徵求陳濤的意見,經過他同意我一定會再唱。」但事實上,沙寶亮在演唱《暗香》時根本無須經過陳濤授權,其只要花費相關費用取得音著協的授權即可。
❹ 電影《西虹市首富》涉侵權案開庭,究竟是怎麼回事呢
3月18號電影《西虹市首富》涉侵權案在北京開庭,但是在庭審的最後雙方都堅持自己是原創,同時原告王女士也沒有和解的意思,但是又拿不出實質性的證據表示對方是剽竊自己的作品,所以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宣布休庭擇日再次宣判。其實在一審時,法院已經駁回王女士的訴求,但是王女士不服,選擇上訴到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再次上訴。
被告的代理律師說《西虹市首富》這部電影是合法授權,改編於《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其中的人物關系和故事情節都是通過合法的改編而來。如果同時看過兩部電影的網友,都會對這部電影的關系很清楚。但是對於這個說法,王女士表示她沒有看過《布魯斯特的百萬橫財》所以她不認可這種說法。
❺ 陳坤未經授權發布他人圖片被告上法庭,最終的處理結果如何
1月21日上午,有媒體發現陳坤侵權攝影師照片一事已經有了結果。
陳坤被判圖片侵權,判決書已經在1月15發布,要求陳坤在社交平台上刊登道歉聲明,賠償經濟損失80元以及維權支出(律師費、存證費)2510元。
猶記得央視網發布過2020版權保護大數據,稱超過八成的創作者對於自己作品被侵權一事不知情,而走上維權道路的人更是少之又少。
不過只要創作者意識到作品被侵權,而他們又有能力維權的話,通常不會放棄起訴侵權的人或企業。
類似這樣的事情真是太多了,別說是陳坤、林志穎這么有名有錢的知名公眾人物了,就是電視台,一旦未經允許使用他人圖片,也照樣要為自己的侵權行為而給出賠償。
❻ 焦慧強案件結果是什麼
法院審理的案件是保密的
一般普通人無法隨意公開查詢到的
相關資料只有特定部門可以隨意公開查詢到的
❼ 北京地區專打房產官司的律師
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安全,本文當事人均使用化名。
本文系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原創,轉載請註明出處。
案件介紹:
2015年5月11日,出賣人汪沁(甲方)、買受人郭霄珍(乙方)以及居間方鏈家公司(丙方)簽訂了《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和《補充協議》,三方在合同中約定:訴爭房屋位於北京市石景山區,房屋總價款為168萬元,乙方應當於2015年5月11日向甲方支付定金5萬元,定金視為首付款的一部分。首付款為41萬元,在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之前的兩個工作日辦理,其中30萬元為資金監管方式,11萬元為非資金監管方式;貸款120萬元。甲乙雙方在房屋評估報告下發後三個工作日內共同前往貸款機構辦理;房屋皮帶下發後三個工作日內共同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出賣人收到全部購房款後三個工作日內將房屋交付買受人;乙方自購房款中留存兩萬元作為物業交割保證金,並於物業交割當日給付甲方;甲方應當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在京中央單位已購公房變更通知單》,若未能如約取得,則承擔相應責任。
甲方如果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構成根本違約,且乙方有權以書面通知的方式解除房屋買賣合同:1、甲方提供的房屋所有權證,原購房合同等相關產權證明手續不真實、不完整、無效,導致乙方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2、該房屋被查封或限制轉讓,導致乙方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3、逾期履行本補充協議第二條約定的義務超過十五日的;4、拒絕將該房屋出售給乙方或者擅自提高房屋交易價格的;5、將該房屋出售給第三方的。甲方出現上述根本違約情形之一的,甲方應在違約行為發生之日起十五日內,以相當於該房屋總價款的20%向乙方支付違約金,丙方收取乙方的所有費用不予退還,由甲方直接賠付乙方。
當日,上述三方和擔保公司簽訂了《居間服務合同》和《房屋交易保障服務合同》,約定中介公司為居間代理費3.7萬元,擔保公司為保障服務費8400元。合同簽訂之後,郭霄珍支付定金5萬,並向中介公司支付居間代理費。
上述合同簽訂之後,汪沁前往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交易辦公室辦理《在京中央單位已購住房產權變更登記通知單》的上市手續,但央產房辦公室在2015年4月20日至2015年6月20日期間暫停辦理涉及成套超標住房的各項業務,因此汪沁未能辦理完畢手續。直至2015年7月13日,其才取得《通知單》。
2015年7月9日,郭霄珍將汪沁起訴至法院要求解除雙方之間的合同並要求雙倍返還定金及返還其他相應款項。
庭審過程:
庭審中,郭霄珍表示其向物業公司交納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期間的物業費為1099元。
審理中,法院前往鏈家公司,鏈家公司業務員高為錢陳述:汪沁當時已經補交超標款,但央產房辦公室在全市范圍內停辦相關業務,三方知曉後開始協商,央產房辦公室系口頭通知我公司停止辦理,但並未明確恢復辦理時間。
審判結果:
法院經審理後判決:
一、解除郭霄珍與汪沁之間房屋買賣合同關系;
二、汪沁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退還郭霄珍定金5萬元;
三、汪沁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郭霄珍物業費1099元;
四、汪沁於本判決生效後七日內給付郭霄珍居間服務費、保障服務費共計22387元。
北京房產官司律師靳雙權案件解析:
北京房產官司律師靳雙權認為,本案當事人郭霄珍、汪沁及中介公司簽訂的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系各方真實意思表示並且內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當屬於合法有效的合同。本案中汪沁無法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單》系央產房辦公室內部政策產生,在未能明確能夠辦理相關手續的確定期限情況下,郭霄珍作為買受方為避免損失擴大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因此法院對其訴訟主張應當予以支持。同時,汪沁取得申請單時間為2015年7月13日,郭霄珍的起訴時間為7月9日,郭霄珍有理由相信該房屋無法正常交易。
另,汪沁未依照約定期限取得變更單系政策調整所致,央產房辦公室暫停辦理業務的政策情況已經超出了汪沁作為普通售房者所能預料的范圍,因此合同解除不能歸咎於汪沁,汪沁在恢復辦理後及時予以辦理申請單,並且沒有違約行為,因此郭霄珍要求雙倍返還定金的請求法院不應予以支持。同時汪沁並沒有《補充協議》中第四條第二款所約定的違約情形,因此原告主張違約金的請求亦不應受到支持。在解除合同的情況下,汪沁應當將其收取的5萬元定金返還郭霄珍,郭霄珍為汪沁所繳納的物業費,因其未能如期購買訴爭房屋,因此也應當予以返還。
同時,依照合同法第九十四條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只有當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或者一方當事人遲延履行債務只是不能實現目的時,才構成根本違約。現汪沁未能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百年更淡,郭霄珍應當進行催告,如果汪沁未能在合理期限內履行,汪沁才構成根本違約,或汪沁未在2015年6月6日前取得變更單而導致房屋自此在無法交易時,其才構成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根本違約行為,且補充協議中表述的「應承擔相關責任」亦非特指根本違約責任。因此本院對范春香僅依據《補充協議》中「甲方應於2015年6月6日前取得《通知單》,如未能如期取得,則應當承擔相關責任」的約定而主張汪沁承擔根本違約責任的主張,法院不應當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法院的判決是正確的。
❽ 《西虹市首富》涉侵權案案件開庭,這部電影侵權的痕跡明顯嗎
《西虹市首富》涉侵權案案件開庭,我認為這部電影侵權的痕跡不明顯。
2018年《西紅柿首富》這部影片上映後得到了很高的票房,大眾對於這部影片的內容以及題材是非常贊同的。影片中的各個人物性格以及故事情節都能夠引起觀眾的共鳴,這種搞笑的題材也更能夠得到大眾的關注,但是這個影片在上映之後,一位王女士就將這部影片的製作人告上了法庭,他稱這部影片侵犯了他的原創利益,要求賠償,但是北京法院在進行開庭的時候,王女士並沒有拿出有力的證據來證明。
每部影片都要求是原創,不能抄襲他人的作品,這對於影片以及製作方來說都是一個底線,也是他們一直堅守的一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