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校授予的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按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管理學、醫學等學科門類及專業學位授予。授予學位的專業,由學校報請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或備案。
第三條 凡是遵紀守法、品德良好,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工作細則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除了履行經批準的與國外大學聯合培養協定之外,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⑵ 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普通本科
第四條 凡取得畢業來資格的自吉林大學按國家計劃錄取的本科生符合第三條規定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第五條 本科畢業生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在校期間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者;
(二) 退學試讀後恢復學籍者。
⑶ 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成人本科
第六條 我校抄成人脫產班、夜大、函授、自學考試(須我校為主考學校)的應屆本科畢業生,除符合第三條規定外,具各下列條件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 本專業主幹課和實驗、實習課平均成績和畢業論文成績達到良好及以上,其它課程合格。
(二) 通過吉林省成人學士學位外語考試(允許成人教育畢業生於畢業前一年、畢業當年、畢業後一年參加其中兩次考試)。
第七條 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一) 在學期間受學校或任職單位紀律處分者;
(二) 在學期間考試作弊者;
(三) 在學期間經補考及格課程累計兩門(次)及其以上者。
⑷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介紹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於2007年7月修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北京大學的實際情況制定。內容說明了學士、碩士、博士學位的資格;論文的基本要求及論文評閱、答辯程序;學位評定委員會和名譽博士學位的評定等。
⑸ 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介紹
根據《中復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等文件制定本工作條例。凡遵守中國憲法和法律,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吉林大學本科畢業生可以依照本條例規定申請學士學位。
⑹ 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附則
第十抄一條 授予本科畢業生學士學襲位工作,要堅持標准,嚴格要求,公正合理,保證質量。如發現在學位申請或審核過程中有舞弊行為,一經查實,即嚴肅處理,並撤銷所授予的學士學位。
第十二條 學位證書遺失不能補發。
第十三條 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本工作細則由教務處負責解釋。自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之日起實施。
⑺ 青島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看看是不是你要的
青島大學實行學分制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準的我校有學士學位授予權的實行學分制的全日制本科專業。
第三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德良好,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者,均可按本細則的規定申請學士學位。學位申請人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四條 凡符合本細則第三條要求的學分制全日制本科畢業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可授予學士學位。
(一)在學期間課程學習成績達到合格要求,考試課平均成績不低於65分。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外語水平達到下屬相應的要求:
1、非英語專業本科生需通過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一考試;
2、英語專業本科生需通過全國專業英語四級統一考試;
3、藝術類、體育類學生和入校為高水平運動員且在校期間不能保持高水平運動成績者,按《青島大學關於藝術類等專業申請學士學位實行全校外語水平統一考試的暫行規定》要求,需通過青島大學申請學士學位全校外語水平統一考試或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一考試;
4、入校為高水平運動員且在校期間能保持高水平運動成績者,(指在大學期間獲省級或省級以上體育競賽前六名或在國際體育組織主辦的各種類正式比賽中獲前八名或獲國家二級運動員以上證書者),或在校期間達到高水平運動員成績且能保持高水平運動員成績者,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一考試或全校外語水平統一考試成績可不作要求;
5、畢業前參加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統一考試成績合格亦視為通過。
第五條 對學分制全日制本科畢業生,由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授予學士學位:
(一)政治上有明顯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的言論或行動,參加邪教或其他反動組織,經說服教育仍堅持不改者;
(二)在校期間,受「記過」及其以上處分後無悔改表現者;
(三)按學籍管理規定,因故被教師取消考試資格兩次以上(含兩次)者。
第六條 學士學位授予程序
由各系(不設系的學院由學院)逐個審核學分制全日制應屆本科畢業生的學習成績、畢業論文或其他畢業實習環節、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照第四、五條的規定,列出擬授予和不予授予學士學位名單,統一填寫《青島大學學士學位申請表》一式二份,經院學位評定委員會評審通過,報教務處審核匯總,提請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對符合授予條件者授予學士學位。
第七條 對於畢業時不符合條件、未獲學士學位的學位申請者,一律不再補授學士學位。
第八條 學位授予工作要堅持標准,保證質量。學位授予結果由校學位辦公室在校園網上予以公示。如發現學位申請者或有關單位在申請或審核過程中營私舞弊、弄虛作假的,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除撤銷當事人的學士學位外,還將根據情況輕重給予有關責任人相應的紀律處分。
第九條 對學分制全日制本科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中的特殊情況,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研究決定。
第十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由學位辦公室負責解釋。
⑻ 吉林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總則
第三條 吉林大學本科畢業生達到下述學業水平和能力者,可授學士學位:
(一) 掌握本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工作的初步能力。
⑼ 北京大學學位授予工作細則的其 他
第二十二條 在我校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及港澳台同胞申請學位,參照本工作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工作細則於2007年7月經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第89次會議審議通過,校長批准後實行,並報國家教育部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本工作細則實行後,遇有相抵觸的之前規定時,以本工作細則為准。
第二十四條 本工作細則解釋權歸北京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由校學位評定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⑽ 聊城大學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細則
普通高等教育本科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實施細則
1、政治方面: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專,遵守校規校屬紀,品行端正。
2、業務方面: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學習成績優良,學位課程平均學分績點達1.6。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畢業論文(畢業設計)達到規定要求。
3、學科特殊成績或貢獻:在專業著名期刊發表有影響力文章者學校贈送學士學位證;已考上研究生仍未取得學士學位者,學校贈送學士學位證;其它情況學科特殊貢獻者,只要由學位委員會評議通過,學校贈送學士學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