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本人碩士答辯通過,但學校不給我評定論文,也就是沒碩士學位.應該怎麼辦
首先對你的境遇表示同情,對現行的這種「銅臭化」的教育體製表示鄙視。但是,我們第一位的是要解決問題,對於你遇到的這種情況,不是唯一,也沒有什麼特別的地方。已經有多起類似的案例,當事人的遭遇和你的非常相像。結合現實的教育制度和有關法律,我的意見如下:
一、你們學校的做法侵犯了你的合法權利。如果你起訴學校,從法律上來說,你能勝訴。但是,此為下策。上策還是和學校商量,曉之以理、動之以情。情之不必多說;理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第五條:「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歷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一) 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二) 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這一條轉化在現實中就是:1,修滿規定的學分;2、論文答辯通過;3,學校的學位規定中的其他條件(比如是否要求發表文章)。從著亮點來說,你已經達到要求,符合條例的規定,應該獲得學位。然後就看學位評定委員會對你已經答辯通過的論文的評定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對學位評定委員會的職責做了如下規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許可權.分別履行以下職責: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范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你的情況就是其中第四款「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也就是說學位評定委員會只有在相應的時間作出是否授予的決定,並且對於不授予的要給出理由。而未交費顯然不在此理由之列。所以,只要你符合授予學位的條件,學位評定委員會就應該是過程性、過場性的。而且,教育部曾有文件規定不許因為學費而扣押畢業證或學位證。基於以上分析,他們沒有依據可以不授予你學位(唯一的可能是他們證明你論文抄襲),更無權力讓你等一年再重新答辯。
二、既然你簽的工作不轉戶口和檔案,那就是說單位看你的學位和畢業證只是為了證明你給他們的信息是否屬實。而不是要拿你的學位證去辦戶口等手續。鑒於此,你需要做的是向單位證明你的學歷學位。證明的方法除了出示證件,還可以是教務處等的證明,或者人證。當然,這些都是在有證而暫扣的情況下有用。而如果學校堅持要你交錢或者明年答辯,那就找學校據理力爭。
三、學校實在不予通融,那就可以向教育主管部門申請解決;再不行就去法院起訴,從已有的判例來說,你贏。
鑒於字數限制,只能講到此。祝你好運!
B.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第八屆學科評議組成員名單
哲學:仰海峰、孫抄周興、李培超、吳襲向東、吳曉明、汪信硯、建洪、振華、趙汀陽、郝立新、賀來、正東、蓋建民、董振華。
理論經濟學:丁任重、龍小寧、守英、李俊生、李曉、沈坤榮、宋敏、張軍、黃凱南、黃群慧、盛斌、董志勇、程霖。
應用經濟學:馬亞明、馬海濤、白重恩、馮根福、呂煒、朱孟楠、李永發、楊燦名、無曉球、張宇燕、張金清、張秋生、卓志、趙德起等。
(2)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擴展閱讀:
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主要任務:
1、根據學科發展趨勢和國家發展需求,就學位與研究生教育發展和改革的重大問題進行研究,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提供咨詢或提出建議。
2、對新增、調整和撤銷學位授予單位及其學位授權學科進行評議,提出審核意見。
3、對調整和修訂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的學科目錄進行研究,提出意見或建議。
4、參加質量檢查和監督,對本學科領域學位授予和人才培養的質量進行調查研究,向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和教育部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科建設、人才培養和學位授予等工作提供咨詢或提出建議。
5、承擔國際交流中學位相互認可及評價等專項咨詢。
6、承擔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委託的其他事項。
C. 學位分為多少個等級啊
現代國家的學位一般分為學士、碩士 、博士3個等級。
我國目前國民教育系列的高等教育學歷分專科、本科、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四個層次;從學歷系列上講,主要包括專科、本科、第二學士學位班、研究生班(目前已停辦)、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六個方面。此外,還包括1970年至1976年普通高校舉辦的大學普通班。
學位是標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後」不是學位,而是指獲准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D. 廣東華商學院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有幾個人組成
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25
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第二章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和職責;第二條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3人組成.設主任1名;第三條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是高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第四條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1.審定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2.審批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我院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章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組成和職責
第二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由13人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秘書1名。按照陝教位[2012 ]
13號文件要求,主任聘請母體學校學術造詣高,學風嚴謹作風正派的教授擔任;委員三分之一來自母體學校,其他委員應由學院院長.專業帶頭人組成;秘書由教務處處長兼任。二級學院成立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分委員會設主任1名,應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委員應由具有副高級以上(含副高級)職稱的相關專業教師5人組成。
第三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是高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最高決策機構.日常管理工作授權由主任,副主任.秘書組成的主任委員會負責。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成員每屆任期四年。
第四條 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職責
1.審定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實施細則
2.審批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組成人員名單
3.審核學院學士學位授予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生名單
4.研究和處理學院有關學士學位授予的爭議及其其他事項
第五條 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職責
1.按照學士學位授予條件對所屬專業畢業生的政治思想表現.理論課程,綜合教育和實踐教學環節成績等進行審查,提出擬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和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
2.向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反映學士學位授予工作有關爭議性問題.並提出處理建議。
3.處理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辦理的有關學位事宜。
第三章 學士學位授予條件
第六條 本科畢業生符合下列條件可申請學士學位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熱愛祖國、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較好地掌握本專業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達到本專業人才培養方案規定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
3.人才培養方案所規定的學位課程正常考試成績合格
4.具有一定的英語水平,非英語專業,藝術類專業學生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學院規定要求,英語專業學生國家專業英語四級考試成績達到學院規定要求。
第七條 本科畢業生在校學習期間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授予學士學位:
1.未獲得畢業資格者。
2.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者。
3.受到學校記過以上處分者。
4.學位課程.英語水平未達到學校規定要求者。
5.畢業設計(論文)經核查有嚴重剽竊抄襲行為者。
第八條 結業生離校一年內,返校參加補考補做.成績合格.結業證換發畢業證,不補授學位。
第九條
學生在校期間達到第六條學士學位授予條件,但有第七條第3款之情形,且僅有一次處分者,具有下列條件之一,可申請學士學位.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審議通過後授予學士學位:
1.在教務處、學生處、團委備案.以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生身份參加比賽.獲得省級(含省級)以上獎勵者。
2.獲得實用新型、發明授權專利或公開發表論文者。
3.畢業前考取碩士研究生、國家機關公務員.成為國家選調生、西部志願者,應征參加中國人民解放軍(汗武警部隊)者。
第四章 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程序
第十條 授予學士學位按如下程序辦理:
1.凡符合本細則第六條.第九條規定的本科畢業生.在規定的時間填寫《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士學位申請表》,向所在二級學院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提出學位申請,符
合第九條規定的學生除提交學位申請表外,須提交符合第九條的相關材料原件及復印件,由所在學院審核提供材料的真實性;
2.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工作職責要求,逐一審核申請者的原始材料,對照本條例
第六條.第九條規定.填報《***級***專業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初審)》及《***級***專業不授予學士學位學生名單(初審)》.經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任簽字後報教務處;
3.教務處對各二級學院所報名單進行復核.復核結果向學生公示無異議後報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4.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召開學士學位評定會.參會人數應達到總人數的2/3以上,聽取教務處的復核公示結果和學士學位評定分委員會就學位有關問題的說明.表決通過學位授予和不授予學生名單,表決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參會人數2/3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5.教務處根據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通過的學位授予學生名單.對授予學士學位的學生頒發學士學位證書;
6.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對是否授予學士學位名單具有終審權。
7.學士學位授予工作完成後.全部資料由教務處整理歸檔.並將學士學位授予結果報省教育廳學位辦備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一條 本細則實用於2008級及以後各年級全日制本科學生。
第十二條 對已經授予的學士學位.如發現有舞弊詐偽等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及本細則情況.經查實並經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復議.撤銷其所獲得的學士學位。
第十三條.本細則解釋權屬學士學位評定委員會。
E. 學士學位的學位分類
學位分類:13個學科門類,分別是建築學、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其中表演、音樂、舞蹈藝術專業劃歸於「藝術學學士」。
學位學科門類是授予學位的學科類別。國際上大體有兩種劃分方法:
(1)由國家統一規定各級學位授予的學科門類,如日本;
(2)由各授予學位的單位自行規定授予學位的學科門類,國家僅在統計時加以綜合分類,不作統一規定,如美國、英國。中國由國家統一規定。
學士學位是一個世界范疇的學術學位,基本涵蓋所有學科門類,取得期限為2~6年不等。世界各國在學科分類和資格認證方面的規定不一。
在我國,學士學位的取得標準是本科畢業生所修課程平均成績及畢業論文均達到規定分數,參加學位授予單位組織的「主幹課程」考試,並且成績合格的。由學位授予單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所授予的一種學位。
學位是標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
(5)學位評定委員會名單擴展閱讀:
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後」不是學位,而是指獲准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
學位是標志一個人學力的頭銜,即一個人通過學習取得學識及相應學習能力程度的標志,由國家授權的高等學校頒發。一般包括學士、碩士、博士三種。學位和學歷的區別:學位是學歷的標志,不和學校學習的經歷或學歷掛鉤;而學歷則必須是學校學習的經歷。所以有學歷不一定有學位,沒有學歷不一定沒有學位。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所有科目的加權成績在該校所劃定的分數以上(不同學校要求不同),畢業論文答辯良好及以上並通過學位英語考試,畢業後可以申請學士學位(有的學校還要求通過學位加試,即本專業主幹課加試)。
電大開放教育本科生,必修課平均成績75分及以上,選修課70分及以上,通過學位英語考試,論文答辯成績為良(或以上)可申請由國家開放大學授予的學士學位。
脫產、業余(函授)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包括成人專升本)畢業後符合條件者(一般是在校表現良好、論文良好及以上、所有科目平均分70分以上、補考累計少於四門、通過學位英語考試)可以申請學士學位。
F. 學士學位有哪些分類
教育部下達新版本科專業目錄,2012年啟用。
新設置的13個學科門類,內分別是
哲學
經濟學
法學
教育學
文學
歷史學
理學
工學容
農學
醫學
管理學
藝術學
軍事學。
註:其中表演、音樂、舞蹈藝術專業劃歸於「藝術學士」。
G. 學位條例有哪些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2]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H.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答辯委員會至少由多少名副教授級以上的同
同等學力申請碩士學位人員的答辯委員會由5名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學術造詣深的專家組成,其中至少有3人是研究生導師;1人是學位授予單位和申請人所在單位以外的專家;有1人是分委員會的委員。申請人的導師、推薦人、單位負責人不能聘為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
答辯委員會的成員名單經學位評定分委員會主席審查批准後,方可發出聘書。答辯委員會設秘書1人,由各院系統一委派。
I. 第二十八次學位委員會審批通過的新增博士和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點名單
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信息網訊日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發文下達了第二十八次學內位委員會審批容通過的新增博士和碩士學位一級學科授權點名單。
此次批準的一級學科博士點共1004個,一級學科碩士點共3806個。其中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初審並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學科評議組復審通過的一級學科博士點632個,研究生院單位自行審核通過的一級學科博士點372個;各省級學位委員會審核通過的一級學科碩士點3262個,研究生院單位自行審核通過的一級學科碩士點544個。
J. 學士、碩士、博士的詳細分類!!要全面詳細!!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 學位按下列學科的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
學士學位
第三條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由系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第五條 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碩士學位
第六條 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申請時,應當送交本單位關於申請碩士學位的推薦書。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具有大學畢業學歷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採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學課程。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 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3.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凡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認為其在原單位的課程考試內容和成績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同等學力人員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規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試行學分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上述的課程要求,規定授予碩士學位所應取得的課程學分。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取得規定的學分後,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八條 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一至二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辮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中一般應當有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栗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碩士學位論文答辮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九條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於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博士學位部分中有關規定辦理。
博士學位
第十條 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博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採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碩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 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考試范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三位專家組成的考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委員會主席必須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3.兩門外國語。第一外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個別學科、專業,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可只考第一外國語。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第十二條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當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審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十三條 博士學位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並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在答辯前三個月印送有關單位,並經同行評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兩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其中一位應當是外單位的專家。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第十四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成員中必須包括二至三位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當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栗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博士學位的論文答辯一般應當公開舉行;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保密專業除外)。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十五條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
名譽博士學位
第十六條 名譽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授予。
第十七條 授予名譽博士學位須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由學位授予單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授予。
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八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許可權.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范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 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員應當包括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人員應當從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單位,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人員主要應當從本單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主要負責人(高等學校校長,主管教學、科學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或科學研究機構相當職稱的人員)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各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由各學位授予單位報主管部門批准,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 學位授予單位每年應當將授予學士學位的人數、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分別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其他規定
第二十一條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辦理。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碩士學位或博上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學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發給。
第二十三條 已經通過的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論文,應當交存學位授予單點陣圖書館一份,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應當交存北京圖書館和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各一份。
第二十四條 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同意參加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後,准備參加考試或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條 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