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發放學位證是什麼時候施行的(哪年開始有發學位證)
是從1981年開始發學位證的。
1980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常務委員會第十三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 5月20日,國務院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2004年8月28日,國務院批准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註:
04年以前,學位證書可能比較少。這是因為:
04年以前學位證書,是要求學校本科成績優良再加上畢業論文(設計)成績優良,才會給學位證書。要求很高。
而04年以後的學位證書,僅僅要求成績與畢業論文(設計)及格就行。
㈡ 我國什麼時間開始有學士學位制度的
中國從50年代開始,就試圖建立學位制。1954年至1957年,國務院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草案)》等11個文件。1961年至1964年,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授予條例(草案)》等文件。1965年7月,高等教育部擬訂了《關於授予外國留學生學位試行辦法》。這些文件均因「左」的指導思想和「文化大革命」的發生未能實行。
學位是反映高等教育各個階段所達到的不同學術水平的稱號,是評價學術水平的一種尺度。學位制度的建立,是發展中國科學和教育事業的一項重要立法,對培養、選拔科學專門人才具有重要意義。
1976年後,中央決定再次建立學位制度。1979年2月至1980年2月,教育部和國務院科技幹部局聯合組織的學位小組,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草案)》。該條例經中央和地方有關部門的專家學者討論和1979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委員會的審議修改,於1980年2月15日的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五屆人大常委會13次會議討論通過,從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這標志著中國從此有了自己的學位制度。隨後,國務院建立學位委員會,擬訂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審定學位授予單位的原則和辦法》兩個文件。規定中國設學士、碩士和博士三級學位。大學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畢業可授予碩士、碩士研究生繼續攻讀博士學位,畢業後可授予博士。
1981年2月27日,國務院向有關部委、高等學校和科研機關發出通知,開始確定首批博士、碩士學位授予單位。1981年11月3日,國務院批准首批授予單位及其學科專業名單。此後,各學位授予單位籌建學位評定委員會,按照學位條例的要求,分別對應屆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進行課程考試、答辯論文,開展了學位評定工作。
學位制度的建立,是中國教育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從1986年起,又建立了第二學士學位制度。1990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頒布了關於授予具有研究生同等學歷的在職人員碩士、博士學位的暫行規定和實施辦法。經過十多年的努力,中國已建立起一批培養高層次人才的基地,並形成了一個包括文、理、工、農、醫以及軍事等各學科在內的、門類齊全的學位授權體系。
到1998年底,中國約有460萬名本科畢業生被授予學士學位,近43萬人被授予碩士學位;4.3萬人被授予博士學位。全國共設置有授予博士和碩士學位的學科門類12,一級學科88個,二級學科382個。
截至1998年,經學者、專家的7次審核,中國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583所;有權授予碩士學位的單位685個,其中普通高等學校450個;碩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點8525個,其中普通高等學校7090個;有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323個,其中普通高等學校236個;博士學位授權學科、專業點1786個,其中普通高等學校1404個;一級學科授權博士、碩士學科專業點391個,其中普通高等學校335個;博士生指導教師1萬餘人,博士後流動站449個。截至1999年6月,博士後流動站增加到798個。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到1999年4月,共授予國外卓越的學者、科學家和著名的政治家、社會活動家79人名譽博士學位。
㈢ 中國是什麼時間開始授予學位證書的
教育部、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實行高等學校本科畢業與學士學位合一證書的通知
(84)教學字034號
(1984年8月11日)
自1981年施行學位制度以來,全國已有四屆大學本科畢業生授予學士學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學士學位證書的格式由教育部制定,實行了畢業證書與學士學位證書分別頒發的做法。隨著高等教育事業的發展,辦學形式、專業科類、規格層次更加多樣,為適應新的形勢,對高等學校本科生的畢業證書有必要做相應改革。現將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高等學校本科生的畢業證書分為兩種:一種為畢業與學士學位合一的證書,發給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一種為單一的畢業證書,發給未獲得學士學位的畢業生。
兩種證書封面相同均稱畢業證書。由各校(院)自行設計印製。一律不印國徽。
二、前一種畢業證書內容,除原畢業證書已有的項目外,在「准予畢業」之後,加印「經審核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規定,授予××(按學科門類)學士學位」字樣。證書只蓋校印、鋼印和校(院)長印章。不再加蓋學位評定委員會主任印章。
後一種畢業證書仍按原內容。
三、學士學位的授予條件和辦法,仍按原規定辦理。
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目前還沒有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的本科畢業生,可向已有權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申請學士學位,經審核合格,由授予學士學位的學校發給單獨印製的「××大學(學院)學士學位證書」,內容可參照我部以前統一印製的學士學位證書,封面另制。該生的畢業證書,仍由原畢業學校發給。
五、新證書自1985屆畢業生開始使用。
今年批準的第三批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屆本科畢業生和在此之前歷屆畢業生中因各種原因造成學士學位證書不足而未發給者,均使用各校新設計的證書(已發單一畢業證書的可予換發)。教育部不再統一印製。
六、有外國留學生的院校,除按規定頒發證書(根據(84)教外辦書668號文件並註明授予工程師、醫師、農藝師稱號)外,可同時發給本校印製的英、法譯文副本。
㈣ 我們國家從哪一年開始頒發學位證的
1980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內通過了《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 5月20日,國務院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制定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的學術標准,中國學位制度從此建立,中國學位與研究生教育自此有了長足發展。
㈤ 歷史上學士,碩士,博士這些是什麼時候確立的
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制,最初始於歐洲中世紀,現在大多數發達國家都實行了學位制。我國直到1935年,才由當時的國民政府頒布了《學位授予法》。這是我國實行學位制的開始,但並沒有完全施行。1980年2月,人大常委會公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2004年8月修正),按照國際上一般通行的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制授予學位。據此,許多人便以為學士、碩士、博士的名稱是舶來品。其實非也!最早發明與使用這些名稱的,是我們中華民族賢達的祖先。 學士、碩士、博士的稱呼,在中國古已有之。但這並不是說我國古代就有學位制度。 博士,在我國古代是一種官銜,最早出現在戰國時代。《史記·循吏列傳》載:「公儀休者,魯博士也,以高第為魯相。」秦始皇時代,博士作為朝廷顧問,掌管古今史事待問及書籍典守。漢代以後,博士開始任學官,擔任教學工作。博士作為一種職位,除授予學官外,還授予一些有特殊技藝、專門學問的職官。諸如魏晉以後的醫學博士、天文博士、歷博士、卜博士、律博士等,要求擔任這個職務的人「掌通古今」,有淵博的知識,以便充當皇帝的顧問、從事編纂著作或教授學生、培養人才的工作。不過,它的官階品位並不高。 碩士這一名稱始於五代,《新五代史·宦官列傳》中雲:「前後左右者益親,則忠臣碩士益疏。」當時,不過是對德高望重、博學多聞之人的一種尊稱,既非官銜,更非學位。 學士稱謂,最早出現在周朝,是指在學讀書的貴族子弟。同時,也是對文人學者、飽學之士的一種泛稱。《周禮·春官》中就有「詔及徹,帥學士而歌徹」的記載,當時專指讀書的文學之士。魏晉南北朝以後,學士逐漸變成了一種官職,且掌管的事情各有不同。其中以文學、技藝而授予學士職位的居多,品位也不高。唐宋分別設置了侍讀學士和侍講學士,其職責是為皇帝侍講、侍讀。唐太宗時設置文學館,以房玄齡、杜如晦等十八人為學士,學士的地位有了很大提高,並開始參與朝政。其中,翰林學士為學士之首,均為皇帝信任的顧問和秘書官,負責為皇帝草擬詔誥,參與軍國機密,故有「內相」之稱。還有集賢殿學士,為文學著作之官。由於「伴君」的緣故,自宋朝開始,一經授予翰林學士,即有當宰相之望。明朝初年,以學士充任皇帝顧問,後來還把資望特高的學士冠以大學士。明成祖永樂年間,凡入閣參與機務的,皆由學士升為大學士。明朝中葉以後,以大學士為內閣長官,起草詔令,批答奏章,實際執行宰相之職。清朝未設宰相,仍然沿襲明制,以大學士為內閣長官,殿、閣大學士即為宰相,地位顯赫,官階為正一品,是文官之首。 日本在明治年間,從西方引進學位制度時,借用漢語中的博士、碩士、學士這些詞彙,來翻譯英文中DOCTOR、MASTER、BACHELOR這些學位稱呼。到清末民初,中國人又從日本把這種譯法搬了過來。這樣,源自中國的博士、碩士、學士的稱呼,才第一次在它的發源地中國,與現代學位制度掛上了鉤。 由此可見,學位制始於西方,而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學位名稱則源於中國,只是我國古代的學士、碩士、博士,與現代的學位名稱含義不同而已
㈥ 中國的學位制是幾幾年開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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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學位制,嚴格說來是近代才開始建立的,但中國古代的科舉制度已有類似今日學位制的涵義。隋煬帝大業三年 (607)正式設進士科,實行以策取士,這是科舉取士的開始。唐代的科舉制度已經比較完備,而且科目繁多,武則天統治時期已有殿試。宋代大體沿用唐制,以明經、進士兩科為最普遍,而考取最多者為進士科。由「道」(當時行政區劃的名稱)考試及格者稱「貢士」和「舉人」,送中央禮部考試,及格者稱「進士」。明代科舉制度尤為完備,省試取中者稱「舉人」;殿試取中者稱「進士」,前三名稱「狀元」、「榜眼」、「探花」。清代科舉制度與此大致相同。 在國外,學位制度是從中世紀開始出現的。它的歷史是和文憑、證書密切聯系的。埃及的埃爾-艾扎學校(Al-Azhar)(970年建校)和摩洛哥的艾爾-誇拉維因學校 (Al-Qarawjyin)(859年建校)都曾向畢業生授予過一種ijazah(伊斯蘭世界的任教證明)。歐洲中世紀大學對符合教師條件的人加以認可,由基督教教會當局批准,授予碩士學位。這種學位僅僅是「教師」的代名詞。1180年後,法國巴黎大學授予了第一批神學方面的博士學位。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已有很多國家建立了學位制度,但在近幾十年學位制度才得到迅速發展和進一步完善。 中國於1935年4月曾公布《學位授予法》。但是,由於日本帝國主義的侵入和當時教育、科學的落後,《學位授予法》未能全部實施。從1935~1949年的14年間,只授過學士和為數不多的(200多個)碩士學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於1954~1957年、1961~1964年、1965年曾三次施行學位制度,但由於「左」的錯誤影響和「文化大革命」的發生,這一制度沒有堅持下來。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於1979年 3月再次提出建立學位制度。1980年2月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自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㈦ 中國學位發展史
學位
學位是標志被授予者的受教育程度和學術水平達到規定標準的學術稱號。我國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博士後」不是學位,而是指獲准進入博士後科研流動站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博士學位獲得者。
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高等學校授予,碩士學位、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予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授予。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規定的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博士)學位。授予學位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在學位評定委員會做出授予學位的決議後,發給學位獲得者相應的學位證書。
對於國內外卓越的學者或著名的社會活動家,經學位授予單位提名,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可以授予名譽博士學位。
㈧ 學士學位證的申請時間
學校接受學士學位申請時間為:每年6月初與12月末。學位申請的次數:本科生學士學位申請只限一次。
具體規定:
(一)凡在畢業前修完課程(含補考)學分,符合畢業條件和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根據自身條件可在畢業前(每年6月初)提出學位申請。
(二)取得畢業資格,但不符合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可以暫不申請學士學位,在一年內通過重修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然後可在畢業當年12月末或次年6月初再申請學士學位。
(三)對需要通過重修達到學士學位授予條件的課程(含畢業論文)等,其重修一般都隨下一年級相關課程開課時間進行並按學校重修規定交費,不單獨組班命題。
拓展資料:
相關規定:
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本科),所有科目平均分在65~70分以上(不同學校要求不同),畢業論文答辯良好及以上並通過學位外語(英、日、法、德)考試,畢業後可以申請成人學士學位(有的學校還要求通過學位加試,即本專業主幹課加試)。
電大開放教育本科生,必修課平均成績75分及以上,選修課70分及以上,通過學位英語考試,論文答辯成績為良(或以上)可申請由國家開放大學授予的學士學位。
脫產、業余(函授)的成人教育本科生(包括成人專升本)畢業後符合條件者(一般是在校表現良好、論文良好及以上、所有科目平均分70分以上、補考累計少於四門、通過學位英語考試)可以申請成人學士學位。
各大學的遠程教育(網路教育)本科(含專升本)學生,畢業後符合條件者也可申請成人學士學位。
㈨ 請問國家對學校授予學位的時間有沒有限制,難道就得一直等著拖下去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抄和襲國高等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國務院學位委員會關於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暫行規定》的規定,符合學士學位條件的本科畢業生,有權申請學士學位。申請者的名單由畢業生所在的學校
㈩ 國內大學一般什麼時候發畢業證書和學位證書
各學校時間有所不同,但一般都在6月中旬到7月底之間(具體你可以問所在高校的教務處,專他們會給你准確屬的信息)。而且,因種種原因不能在畢業前獲得學位證書的,一般學校還會給學生機會,學生一旦符合了條件後還會補授學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