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西安科技大學高新學院學位授予條例
秘密
㈡ 發放學位證是什麼時候施行的(哪年開始有發學位證)
是從1981年開始發學位證的。
1980年2月12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內常務委員會第十三容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
1981年 5月20日,國務院批准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2004年8月28日,國務院批准了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
註:
04年以前,學位證書可能比較少。這是因為:
04年以前學位證書,是要求學校本科成績優良再加上畢業論文(設計)成績優良,才會給學位證書。要求很高。
而04年以後的學位證書,僅僅要求成績與畢業論文(設計)及格就行。
㈢ 學位條例有哪些
1980年2月12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的決定》修正[2]
第一條
為了促進我國科學專門人才的成長,促進各門學科學術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學事業的發展,以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特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凡是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制度,具有一定學術水平的公民,都可以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請相應的學位。
第三條
學位分學士、碩士、博士三級。
第四條
高等學校本科畢業生,成績優良,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學士學位:
(一)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碩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碩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第六條
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的研究生,或具有研究生畢業同等學力的人員,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成績合格,達到下述學術水平者,授予博士學位:
(一)在本門學科上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
(二)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
㈣ 第二學位的實施辦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中所規定的十個學科門類(即: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一般地凡是已修完全日制本科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課程,已准予畢業並獲得學士學位,再通過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成人高等教育(脫產、函授、業余)、國家開放大學(電大)、網路遠程教育、第二學士學位校招考試等攻讀另一個學科門類中的某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的,可授予第二學位。如果國家有特殊需要,經國家教委批准,在同一學科門類中,修完一個本科專業獲得學士學位後,再攻讀第二個本科專業,完成教學計劃規定的各項要求,成績合格,准予畢業的,也可以授予第二學位。
教育性質:在校本科生通過自學考試獲得第二學位屬於高等教育自學考試類別
普通高等教育第二學士學位
普通高等教育是在完全中等教育的基礎上進行的專業教育,是培養高級專門人才的主要社會活動。普通高等學校指按照國家規定的設置標准和審批程序批准舉辦的,通過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考試(統招生),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為主要培養對象,實施高等教育的全日制大學、獨立學院和職業技術學院、高等專科學校。第二學士學位屬於普通高等教育。
㈤ 中國的學位及等級制度
中國學位制度之施行,始於1935年。當時的南京國民政府仿效英美體制,制訂並頒布《學位授予法》,選擇漢語中原有的 「博士」、「碩士」、「學士」等三個名詞對應歐美學位制度中的Doctor、Master、Bachelor等三個級別(degree)。同時,對學科門類、學位獲得者的資格和各級學位的學術標准及評定辦法等亦做出詳盡規定。此乃中國現代學位制度之開端。但由於國難深重,戰亂頻仍,使該項制度未能得到認真施行。到新中國成立前,獲得碩士以上學位者僅數百人。當時擁有學位者多為教會學校畢業生和留學生。
新中國成立後,於1950年開始招收研究生,但未實行學位制度。截至1965年,共招收研究生2萬餘人。1966年,文革乍起,斯文掃地,致使原本落後的中國研究生教育中斷達12年之久。
1977年,春江水暖,百廢待興。發展教育成為當務之急。幾乎在恢復高考制度同時,招收培養研究生的工作也開始進行。1980年2月12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並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並於1981年1月1日起施行。1981年5月20日,國務院批准《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沿用1935年即已規定的博士、碩士和學士等名目以形成三級學位制度,並規定學位授予之學科門類與相應學術標准。我國較為完善的學位制度自此建立,中國學位制度與研究生教育開始攜手並進,相得益彰。
轉眼二十年時光忽焉已過,中國在學位制度的完善和研究生教育的發展等兩方面皆已取得突出成績。一個具有相當規模、學科門類齊全、學位質量基本得到保證、以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為主體的學位授予和研究生教育體系及運行機制業已形成。目前,我國主要依靠自己的力量,培養出近500萬名學士,40餘萬名碩士,5萬余名博士;在校研究生已超過20萬人,其中博士生5萬餘人。有此制度和途徑,使諸多人才得以脫穎而出,並將才華奉獻於社會。我們自己培養的博士、碩士和學士,正在國家各項事業的發展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其中有相當一批人已成為中國現代化建設的骨幹力量;碩士生的培養已經基本做到立足國內,並為博士生培養基本立足國內奠定了堅實基礎。研究生教育已成為國家高層次專門人才的重要來源。
而細考博士、碩士和學士之名目,皆非舶來而產自本土,且是國人耳熟能詳之詞彙。博士和學士乃學官之名,原本各有職掌;而碩士則是對賢能之士之美稱。現就所知將其大要予以羅列,以饗同道
考博士者,乃先秦儒學之官,始設於戰國。《史記
㈥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條例全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制定本暫行實施辦法。
第二條學位按下列學科的門類授予: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管理學、理學、工學、農學、醫學。 第三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
第四條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應當由系逐個審核本科畢業生的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對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對達到學士學術水平的本科畢業生,應當由系向學校提出名單,經學校同意後,由學校就近向本系統、本地區的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有關的系,對非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推薦的本科畢業生進行審查考核,認為符合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的,可向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提名,列入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第五條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經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審查通過,由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授予學士學位。 第六條碩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碩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其所在單位。
非學位授予單位應屆畢業的研究生申請時,應當送交本單位關於申請碩士學位的推薦書。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具有大學畢業學歷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採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大學課程。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七條碩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一般為三至四門。要求掌握堅實的基礎理論和系統的專門知識。
3.一門外國語。要求比較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
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非學位授予單位研究生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凡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認為其在原單位的課程考試內容和成績合格的,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同等學力人員的碩士學位課程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組織進行。
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規定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論文答辯。規定考試的課程中,如有一門不及格,可在半年內申請補考一次,補考不及格的,不能參加論文答辯。
試行學分制的學位授予單位,應當按上述的課程要求,規定授予碩士學位所應取得的課程學分。申請碩士學位人員必須取得規定的學分後,方可參加論文答辯。
第八條碩士學位論文對所研究地課題應當有新的見解,表明作者具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獨立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能力。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一至二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三至五人組成。成員中一般應當有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由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碩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票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碩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一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九條碩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多數成員如認為申請人的論文已相當於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除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外,可向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提出建議,由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按本暫行辦法博士學位部分中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和科學研究機構授予。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應當在學位授予單位規定的期限內,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申請書和申請博士學位的學術論文等材料。學位授予單位應當在申請日期截止後兩個月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同意申請,並將結果通知申請人及申請人所在單位。
同等學力人員申請時,應當送交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的推薦書。學位授予單位對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申請人員,可以在接受申請前,採取適當方式,考核其某些碩士學位的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
申請人員不得同時向兩個學位授予單位提出申請。
第十一條博士學位的考試課程和要求:
1.馬克思主義理論課。要求較好地掌握馬克思主義的基本理論。
2.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要求掌握堅實寬廣的基礎理論和系統深入的專門知識。考試范圍由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由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指定三位專家組成的考試委員會主持,考試委員會主席必須由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3.兩門外國語。第一外語要求熟練地閱讀本專業的外文資料,並具有一定的寫作能力,第二外國語要求有閱讀本專業外文資料的初步能力。個別學科、專業,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可只考第一外國語。
攻讀博士學位研究生的課程考試.可按上述的課程要求,結合培養計劃安排進行。
第十二條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必須通過博士學位的課程考試,成績合格,方可參加博士學位論文答辯。
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有重要著作、發明、發現或發展的,應當向學位授予單位提交有關的出版著作、發明的鑒定或證明書等材料,經兩位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推薦,學位授予單位按本暫行辦法第十一條審查同意,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
第十三條博士學位論文應當表明作者具有獨立從事科學研究工作的能力,並在科學或專門技術上做出創造性的成果。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在答辯前三個月印送有關單位,並經同行評議。
學位授予單位應當聘請兩位與論文有關學科的專家評閱論文,其中一位應當是外單位的專家。評閱人應當對論文寫出詳細的學術評語,供論文答辯委員會參考。
第十四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由五至七人組成。成員的半數以上應當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成員中必須包括二至三位外單位的專家。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一般應當由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擔任。
論文答辯委員會根據答辯的情況,就是否授予博士學位作出決議。決議採取不記名投栗方式,經全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得通過決議經論文答辯委員會主席簽字後,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會議應當有記錄。
博士學位的論文答辯一般應當公開舉行;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或摘要應當公開發表(保密專業除外)。
博士學位論文答辯不合格的,經論文答辯委員會同意,可在兩年內修改論文,重新答辯一次。
第十五條博士學位論文答辯委員會認為申請人的論文雖未達到博士學位的學術水平,但已達到碩士學位的學術水平,而且申請人尚未獲得過該學科碩士學位的,可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議,報送學位評定委員會。 第十六條名譽博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授予。
第十七條授予名譽博士學位須經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討論通過,由學位授予單位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後授予。 第十八條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根據國務院批準的授予學位的許可權.分別履行以下職責:
(一)審查通過接受申請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二)確定碩士學位的考試科目、門數和博士學位基礎理論課和專業課的考試范圍;審批主考人和論文答辯委員會成員名單,
(三)通過學士學位獲得者的名單;
(四)作出授予碩士學位的決定;
(五)審批申請博士學位人員免除部分或全部課程考試的名單;
(六)作出授予博士學位的決定。
(七)通過授予名譽博士學位的人員名單,
(八)作出撤銷違反規定而授予學位的決定;
(九)研究和處理授予學位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第十九條學位授予單位的學位評定委員會由九至二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成員應當包括學位授予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教學、研究人員。
授予學士學位的高等學校,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人員應當從本校講師以上教師中遴選。授予學士學位、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單位,參加學位評定委員會的教學、研究人員主要應當從本單位副教授、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中遴選。授予博士學位的單位,學位評定委員會中至少應當有半數以上的教授或相當職稱的專家。
學位評定委員會主席由學位授予單位具有教授、副教授或相當職稱的主要負責人(高等學校校長,主管教學、科學研究和研究生工作的副校長,或科學研究機構相當職稱的人員)擔任。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以按學位的學科門類,設置若干分委員會。各由七至十五人組成,任期二至三年。分委員會主席必須由學位評定委員會委員擔任。分委員會協助學位評定委員會工作。學位評定委員會成員名單,應當由各學位授予單位報主管部門批准,主管部門轉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學位評定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配備必要的專職或兼職的工作人員,處理日常工作。
第二十條學位授予單位每年應當將授予學士學位的人數、授予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名單及有關材料,分別報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備案。 第二十一條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申請學士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第三條及有關規定辦理。
在我國學習的外國留學生和從事研究或教學工作的外國學者申請碩士學位或博上學位,參照本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學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教育部制定。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證書格式,由國務院學位委員會制定。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由學位授予單位發給。
第二十三條已經通過的碩士學位和博士學位的論文,應當交存學位授予單點陣圖書館一份,已經通過的博士學位論文,還應當交存北京圖書館和有關的專業圖書館各一份。
第二十四條在職人員申請碩士學位或博士學位,經學位授予單位審核同意參加課程考試和論文答辯後,准備參加考試或答辯,可享有不超過兩個月的假期。
第二十五條學位授予單位可根據本暫行實施辦法,制定本單位授予學位的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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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條例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和四川省學位委員會文件的精神,保證我校網路教育學院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授予工作的質量,結合我校的具體情況,特製定本條例。
一、我校學士學位按照相應學科門類授予。
二、符合下列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可授予學士學位。
1、擁護中國共產黨,擁護社會主義,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紀守法,品行端正;
2、應在獲得本科畢業證書後兩年內提出申請,只能申請一次學士學位;
3、其專業教學計劃規定的考試課程總平均成績不低於75分,學位課程單科不低於60分,畢業設計(畢業論文)的成績合格;
4、參加各省學位辦組織的「高教自考和成人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統一考試」成績合格。(有特殊要求的省份,按當地省學位辦的要求執行。)參加考試的時間范圍為取得學籍至申請學位前。
三、授予學士學位的工作程序為:
1、符合申請條件的本科畢業生在規定的時間內提交申請學士學位的書面報告和有關申請材料 (個人申請材料包括:《四川省普通高校授予網路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本科畢業證書原件,成人本科畢業生申請學士學位外國語水平統一考試合格證書等)。
2、網路教育學院審核。各學習中心對畢業生的政治思想表現、學習成績和畢業鑒定等材料進行初審,凡符合條件者可向網路教育學院提名。網路教育學院根據提名名冊,對初審材料進行審核,對確實符合條件者,向學校學位委員會推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1)按專業匯總的學士學位申請者名冊及有關材料
(2)專業教學計劃
(3)被推薦者的《四川省普通高校授予網路教育本科畢業生學士學位申請表》
(4)被推薦者的成績
3、學位委員會復審。學位委員會對網路教育學院提交的學士學位申請者材料逐一評審,並向省學位辦提交授予學士學位者名單。
四、本科畢業生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申請學士學位:
1、在讀期間有考試作弊、抄襲他人成果等嚴重違反學術誠信者;
2、在讀期間受到學校留校查看紀律處分或觸犯刑法受到處罰的;
3、超過申請學士學位規定年限的;
五、學位獲得者的《學位證書》的生效日期,為學位評定委員會作為決定之日開始。
六、學位評定委員會如確認學位錯授,或發現有舞弊行為等嚴重違反學位條例規定時,經過復查,可以撤消原授予學位。
七、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㈧ 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
2014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是學會了條例基本就是規章制度比較高
㈨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的修改條款
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決回定》相關安排,《中華人民共和答國學位條例》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於2004年8月28日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學位條例暫行實施辦法第三條規定
第三條學士學位由國務院授權的高等學校授予。
高等學校本科學生回完成教學計劃的各項要求,答經審核准予畢業,其課程學習和畢業論文(畢業設計或其他畢業實踐環節)的成績,表明確已較好地掌握本門學科的基礎理論、專門知識和基本技能,並且有從事科學研究工作或擔負專門技術工作的初步能力的,授予學士學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