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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義的經濟學波斯納

發布時間: 2021-03-28 06:19:50

『壹』 法經濟學家波斯納是什麼時候概括了財產權的三大特徵

書名:正義經濟學(波斯納文叢4)作者: (美)波斯納譯者: 蘇力副標題: 波斯納文叢4ISBN: 9787562020417 頁數: 427定價: 28.0出版社: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裝幀: 平裝出版年: 2002-5-1

『貳』 波斯納定理的定理研究

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進路(即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的基礎之上的:
(1)行為人的行為是他們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一定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得以進行的原動力;
(2)法律制度在運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來評價法律行為;
(3)財產權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制定使權利讓渡成本比較低的法律,可促使資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波斯納定理還有一個推論,亦即其對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責任應歸咎於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沒有這樣做的人。」 「波斯納定理」的實質是:在權利和義務的安排上,要求體現「比較優勢原理」。經濟主體在風險偏好,信息擁有量,財產擁有規模和決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別的,這些差別作為約束條件影響著權利的運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競爭,能者居之」的原則分派權利和義務,是一種體現效率標準的權利安排。

『叄』 波斯納的生平有哪些介紹

波斯納(1939~),美國經濟分析法學派的主要代表之一。1939年出生於紐約,先後就讀於耶魯大學、哈佛法學院,並以優異成績畢業。他於1963年取得律師資格,緊接著從事法律方面的實際工作。從1967年起,他先後到斯坦福大學和芝加哥大學任教,開始其學者生涯。1969年,正當「而立」之年的波斯納便升任芝加哥大學正教授。3年後,他發表了第一部代表作《法律的經濟分析》,同時他開始編輯《法律研究雜志》,該雜志與稍早創刊的《法與經濟雜志》一起促成了「法與經濟學」(即經濟分析法學)研究學派的形成與發展。從1981年起,波斯納轉任聯邦上訴法院第七巡迴法庭的法官,迄今為止,他一直致力於把自己的理論付諸審判實踐,並且力圖從處理案件的經驗中提煉和發展自己的理論和司法改革設想。波斯納的著述極其豐富,除了《法律的經濟學分析》(1972~1973年)外,重要的著作還包括《正義的經濟學》(1981年)、《反托拉斯法——經濟學的視角》(1976年)、《侵權行為法——判例及經濟分析》(1982年)以及《法理學問題》(1990年)等。

『肆』 波斯納運用了哪些經濟思想流派和方法來分析法律

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抄1939--)
是70年代以來最為傑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一。
他將人們從互相自願的交易中各自獲得利益的簡明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有關的市場經濟原理應用於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研究,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從而對法學一般理論的發展作出了卓越的貢獻。

『伍』 什麼是波斯納定理(Posner

波斯納定理是由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該定理是指如果市場交易成本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

定理研究

假設
理查德·A·波斯納提出的法律的經濟分析進路(即用經濟學的理論和分析方法研究法律問題),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的基礎之上的:
(1)行為人的行為是他們在特定法律條件下進行成本——收益分析的結果,當事人對一定權利的不同估價是其交易得以進行的原動力;
(2)法律制度在運行中會給當事人帶來收益和成本,故可用最大化、均衡和效率來評價法律行為;
(3)財產權利界定清晰可以降低交易成本。通過制定使權利讓渡成本比較低的法律,可促使資源流向使用效率高者手中,從而提高經濟運行效率。

推論
波斯納定理還有一個推論,亦即其對偶形式:「在法律上,事故責任應歸咎於能以最低成本避免事故而沒有這樣做的人。」 「波斯納定理」的實質是:在權利和義務的安排上,要求體現「比較優勢原理」。經濟主體在風險偏好,信息擁有量,財產擁有規模和決策能力等方面是有差別的,這些差別作為約束條件影響著權利的運作成本。因此,按「平等競爭,能者居之」的原則分派權利和義務,是一種體現效率標準的權利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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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美國學者波斯納的著作

波斯納的著述頗豐,幾乎涉及法律經濟學的每個領域。波斯納勤奮、博學,是著述最豐的聯邦法官,其書是1978年以後出版的法學著作中總引證率最高的。其主要著述有:《法律的經濟分析》(1973年,第1版;1977年,第2版;1986年,第3版;1992年,第4版)、《反托拉斯法:一種經濟透視》(1976)、《正義經濟學》(1981)、《侵權法:案例及經濟分析》(1982)、《公司法和證券管制經濟學》(1980)、《聯邦法院:危機和改革》(1985)、《法律和文學》(1989)、《法理學問題》(1990)、《過失的理論》(載《法學研究期刊》,1972)、《法律程序和司法行政的經濟研究》(載《法學研究期刊》,1973)、《經濟管制的理論》(載《貝爾經濟與管理科學雜志》,1974)、《壟斷的社會成本與管制》(載《政治經濟學期刊》,1975)、《法律的經濟學研究》(載《得克薩斯法律評論》,1975)、《履約不能與契約法相關學說:一種經濟分析》)(載《法學研究期刊》,1977)、《功利主義、經濟學和法學理論》(載《法學研究期刊》,1979)、《經濟學在法學中的運用和濫用》(載《芝加哥法學評論》,1979)、《最近侵權理論中的集體正義概念》(載《法學研究期刊,1981》)等等。

『柒』 如何看待波斯納的經濟分析法學派的觀點

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 是70年代以來最為傑出的法律經濟學家之一。 他將人們從互相自願的交內易中各自獲得利益的容簡明經濟理論和與經濟效率有關的市場經濟原理應用於法律制度和法學理論研究,為法律經濟學的研究奠定了理論基礎...

『捌』 理查德·A·波斯納的介紹

理查德·A·波斯納(Richard Allen Posner,1939年1月11日--)是美國聯邦上訴法院法官,曾任芝加哥大學法學院教授,法律經濟學運動的重要人物。

『玖』 波斯納如何看待關於財產權制度的功能

波斯納將財產權放入經濟學的背景,自然就進入了經濟學「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效益理論。他首先從靜態考察,通過假設全部所有權被廢除後的社會里農民種地的情形,來說明對財產權法律保護的必要性。因為「對財產權的法律保護創造了有效率地使用資源的激勵。」[73]其次他又通過牧牛的事例,從動態考察也認為,財產權利的排他性是資源有效地使用的必要條件。但是這個條件卻「並非是充分條件:這種權利必須是可以轉讓的。」因為「效率就要求有這樣一種機制:通過它可以誘導這一農民將財產權轉讓給某些能更有效使用它的人,而轉讓性財產權就是這么一種機制。」[74]這樣,財產權制度有三個特徵: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轉讓性。他說,「如果任何有價值的(意味著既稀缺又有需要的)資源為人們所有(普遍性,universality),所有權意味著排除他人使用資源(排他性,exclusivity)和使用所有權本身的絕對權,並且所有權是可以自由轉讓的,或像法學學者說的是可以讓渡的(可轉讓性,transferability),那麼,資源價值就能最大化。」[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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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接著,波斯納論述了財產權的創設、知識產權、事實上的財產權、未來使用權、國家徵用權、權利的相互性和權利的轉讓與分配效應等問題。其中,比較有特色的是以下幾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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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一,認識到資源供給狀況與財產權廣泛程度的關系。波斯納認為,在相對資源豐富的原始社會,由於財產權實施的成本遠遠大於其收益,一般不是十分強調所有權;「所以,發達社會的財產權要比原始社會的財產權更為廣泛,並且一個社會中財產權的形成和發展與財產權的收益和成本之間比率的增長有關。」[76]這一觀點在兩個方面有突出意義:一是根據資源的稀缺性來矯正財產權;二是對所有權創製成本、先佔原則的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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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二,提出事實上的財產權的概念。他通過廣播頻道的例證來說明,盡管美國國會認為許可證領受人對其分配的無線電廣播的使用權利不擁有財產權,但是,「一種事實上的財產權制度已經產生。」[77]並且,由於這種政治管制具有大量的不確定性,其資源配置的成本要高,效率要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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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三,分析了未來使用權的問題。他認為未來使用權在資源的配置中具有重要意義;並分析它與投機交易(speculation)的關系,認為「未來使用權的購買並非必然具有投機性,它們可能與投機恰恰相反,是套頭交易(hedge)。」禁止未來使用權的買賣的主要影響是「鼓勵非商業性使用和不為滿足需要而只為保留權利的使用。」[78]同時也指出,對財產權附加使用的條件並不總是有效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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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四,提出權利相互性的理論。波斯納認為,絕對的、無條件的排他財產權是不可能的,權利之間具有不相容性(所謂「不相容使用,Incompatible Uses」)。他以鐵路財產權和附近農民的財產權的沖突為例,說明在收益的調節下,權利之間可以達成協議:鐵路拋灑火花進行補償而農民將莊稼轉移;或鐵路不拋灑火花而農民願意支付補償。「所以,像科斯指出的那樣:不論各種相互競爭的資源使用的相對價值如何,法律權利的初始分配決定不了何種使用能最終奏效。」[79]這樣,在一種搏弈的過程中,權利具有了一種相互性。波斯納說,盡管這種相互性引導財產權分配給具有更高價值的一方時我們忽視了管理財產權制度的成本,「但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要不存在過度的成本(excessive cost),他們還是可能接近最佳財產權界定(the optimum definition of property rights)的,並且這些近似的最佳界定可能會比財產權的經濟性隨機分配(economically random assignment of property rights)更有效地引導資源的使用。」[80]由此,可以理解普通法的兩個財產法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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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其一,如果土地所有者的鄰居取得排他採光權已有20年之久,而土地所有者現在的建築卻擋住了鄰居的窗戶,這將被視為侵犯了鄰居的財產權。因為通常而言,窗戶被擋住的人的成本會超過另一方將其牆稍作後移的成本;所以,如果將權利分配給鄰居,那麼就能避免交易成本及其附隨成本(attendant co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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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其二,鐵路是沒有義務注意在鐵路上行走的人的安全的;但卻要對農民的牛群小心提防。因為相對而言,行人的注意成本要比鐵路保障成本低;而農民設防防止牛群走失的成本則非常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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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另外,波斯納還指出,隨著土地用途的相對價值的變化,權利可能會經常被重新界定。而財產權的重新界定對討厭風險的人來說,不確定性(uncertainty)本身就是負效用(disutility)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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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波斯納的經濟分析學說為我們提供了一個全新的視野,它不僅是一種方法,而且更體現了一種價值判斷。從此,財產權利的使用不僅具有了個人的效用,而且是社會在考慮資源有效和最優配置時的必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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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然而,這一全新的理論卻也並非天外來物。波斯納的效用理論的前提是,人是自利的理性動物。這是一種近代哲學傳統思想,早在康德的純粹理性中就談到過。人是一種自由、平等的理性存在物,當他的行為原則是作為對他的這一本性的最佳表現時,他是在自律地行動的。換句話說,人是自私自利的理性動物。這是人們在選擇、尋租而獲得利益最大化的前提基礎。同時,古典產權學派對產權、激勵和行為的關注為經濟分析找到了出發點,並提供了制度性基礎。從某種角度說,波斯納堅持了這些古典傳統,甚至還帶有一定的保守傾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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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同時,由波斯納倡導的的這種法律經濟學運動,反映了現代經濟學「帝國主義」傾向,它弱化了現實社會中人的善性、本能和情感,給社會價值觀和道德觀也帶來了一定的負面影響。因為人性是復雜的,就是「經濟人」的行為也存在復雜人性的一面。將「經濟人理性」擴張、甚至是濫用,並以此作為沖破基本道德觀念制約和法律規制限制的工具,就會從另外一面「毒化」整個社會,從而對社會健康發展起到一定的消極影響。

『拾』 什麼是波斯納定理(Posner_theorem)

波斯來納定理(Posner theorem) 波斯納定理源是由著名的法律經濟學家 理查德·A·波斯納 提出的, 該定理是指如果市場 交易成本 過高而抑制交易,那麼, 權利應賦予那些最珍視它們的人。 理查德·A·波斯納 提出的法律的 經濟分析進路(即用 經濟學 的理論和分析 方法研究 法律問題), 是建立在以下三個假設條件的基礎之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