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為新律師提供素材!
也許去試試的,好好珍惜,不斷的改善,需要更多的安詳,和奮斗,不斷的向著未來而努力,向著前方而進步
B. 網上素材圖片的版權問題
只有在下情況下才可合理使用: 第二十二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並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於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台、電視台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室外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將已經發表的作品改成盲文出版。 前款規定適用於對出版者、表演者、錄音錄像製作者、廣播電台、電視台的權利的限制。追問: 網上如淘寶等網店有不少賣素材圖片的。 你可以從網上搜一下免費的圖片,可以使用的。補充: 一般只要不是贏利的,網上大部份圖片人們都在使用,很少有人追究的。追問: 本站所提供的所有素材版權歸原作者所有,本站只供網友參考與交流,未經作者同意請勿用於商業用途 。很多網站也有重復的圖片。追問: 我們是公司用於做掛歷送給客戶,不是出售掛歷,這樣做應該不算贏利吧,之前公司做的宣傳頁某些插圖很多網站都有,有一個網站發來律師函,但是最終是沒有告成功。回答: 呵呵,所以是好到免費的網站去搜些圖片,少麻煩。
C. 高考作文素材大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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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訴訟時收集素材的人叫什麼
收集證據時,要注意以 下幾點:一是迅速及時,以免時過境遷導致證據滅失;二是要客觀真實,收集原 物、原件,證人證言盡量由證人自己書寫,現場情況和傷痕、痕跡等可以攝像或 拍照;三是可以委託律師幫助調查取證;四是不製造假證和偽證。
E. 《令人心動的office》為什麼前兩季均以律師為素材
因為這個節目是買的韓國的版權,韓國的就是做律師這個素材的。所以中國的節目也延續了這一點。
F. 社會輿情綁架的作文素材
林州警察郭增喜摔童案出現了輿論一邊倒的趨勢,大有不將犯罪嫌疑人郭增喜立即槍斃誓不罷休的態勢。網路輿論之所以一邊倒,除了因為郭增喜酒後無故摔童情節惡劣外,還有一個重要原因就是許多人認為郭增喜是一個警察,幹了這種傷天害理的事情就必須罪加一等,因此不槍斃郭增喜不足以平民憤。不知道這些善良的網民們在發帖跟帖時是否理性思考過:我國是法制社會,對犯罪嫌疑人的任何判決都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而不是以網路輿情作為判決依據。既然我們要求法院不枉不縱,公正判決,就不應該試圖以網路輿情綁架法律,不應該試圖以網路輿情干擾司法公正。
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是否構成犯罪,如何判決都應該由國家司法機關依法依律進行,不能因為他曾經是一個警察就要求法院超越法律規定的量刑幅度進行法外嚴判,也不能因為他曾經是個警察就給予法外開恩減輕或者免予刑罰,所有的判決都必須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依法進行,這才符合法制精神。郭增喜是否構成犯罪,將來如何判決,不僅要看犯罪情節輕重,而且還需要看犯罪後果等具體情況進行具體分析。如果郭增喜犯的是故意傷害罪,那麼除了看犯罪情節以外,更主要的是還需要看傷害後果,因為傷害的後果是認定故意傷害罪的重要依據和量刑的重要尺碼,如果經過法醫鑒定,受害者的傷情構成了重傷,那麼依法嚴懲郭增喜自然不在話下,也是他罪有應得;但如果經過法醫鑒定受害者構不成輕傷,那麼郭增喜的行為即使再惡劣也構不成故意傷害罪;如果經法醫鑒定受害者構成了輕傷,那麼郭增喜也就構成了故意傷害罪(輕傷害)。中國法律對於構成故意傷害罪的處理也有是有原則可徇的,如果受害者是輕傷而不是重傷,依照我國的法律是允許犯罪嫌疑人與受害的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的:即不論在事件剛剛發生,或者是在偵查、起訴或者審判階段哪個環節都是允許犯罪嫌疑人與當事人調解的。只要當事的受害者願意,我們應該允許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民調組織、犯罪嫌疑人的單位領導、街道辦事處、律師、以及法庭等等出面與受害者進行溝通並給予調解,彌補犯罪嫌疑人的過錯,這並不是什麼包庇犯罪嫌疑人,更不是所謂的徇私枉法,也應該允許郭增喜私下給受害者以經濟補償,因此在此事沒有暴露前,郭不論是通過什麼途徑給了受害者家屬十幾萬元錢並不是什麼過錯,並不是一些所說的什麼用封口費收買受害者,雖然事後受害者對此予以了否認,但即使有這么一回事也不是法律所禁止的,只要不是重傷害,當事人對調解結果諒解要求當地司法機關不予追究刑責、撤訴或者免予起訴、免於刑事處罰也是法律允許的。
綜上所述,我們不能因為犯罪嫌疑人郭增喜曾經是警察就剝奪了他的這些合法權益,也不能因為網路輿情壓力就不讓犯罪嫌疑人郭增喜對自己的行為做出陳述、辯解或者懺悔、彌補過錯,也不能因為郭增喜曾經是警察就要求
G. SAI素材包
已經發送注意查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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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發了下·每次說收不到的都是Q郵箱···Q什麼的最討厭了·
H. 律師要我提供他當事人的有關證據素材,我要他付費給我,合理(法)嗎
如果你與案情沒有太大關系,你的要求合情合理,他收錢給他的當事人辦事,憑什麼要求你免費出力?
I. 法律與道德作文素材
[法律與道德作文素材]
南京彭宇撞人案事件 2007-9-14去年11月份,南京的一位老太太趕乘公交車時摔倒在地,一位叫彭宇的小夥子將其攙起並送往醫院,法律與道德作文素材。後來,老太太說是彭宇撞著了她,而彭宇認為自己做好事反遭誣陷。真相撲朔迷離。○攙扶跌倒老太演變成全國轟動事件今年3月底,27歲的江蘇某通信公司職工彭宇突然收到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的傳票。原來,去年11月20日上午,65歲的徐壽蘭老太太趕乘公交車時,突然跌倒在地。彭宇將老太太從地上扶起又送往醫院。後經鑒定,徐老太太傷勢嚴重,構成八級傷殘,僅醫葯費就花去了4萬余元。徐老太太以彭宇將其撞倒致傷為由,訴至法院,要求彭宇賠償醫葯費、護理費、傷殘賠償金等總計13.6萬余元。在庭審中,爭執的焦點是原告是否被彭宇撞倒在地,雙方各執一詞。徐老太太稱:我當時親眼看到他撞到我的!我們老兩口都有退休金和醫保,兒子在公安局工作,不是說承擔不起醫葯費,只是要討回一個公道。而彭宇卻滿腹委屈,說自己是在助人為樂,好心幫助那位老太太,將她扶起送往醫院,反被誣陷。鼓樓區人民法院經過4次開庭審理,於9月5日作出了一審判決,判決書稱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如果不是彭宇撞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判決彭宇補償原告40%的損失,即45876元。判決書中還稱如果不是彭宇撞的老太太,他完全不用送她去醫院,而可以自行離去,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兩個月前庭審期間堅持以後碰到這種事還會出手相助的彭宇,在昨天走出法院大門時也沒有了當時的堅決,再不會這么沖動了,他說。此案唯一目擊證人陳先生高呼:朋友們,以後還有誰敢做好事?早在7月初,在媒體的介入下,此案就已演變成了一場轟轟烈烈的大討論。法院按推理分析和公平責任原則作出判決後,更是引發網友的激烈討論。9月6日,一些情緒激憤的網民甚至在網上針對徐老太太和其兒子以及相關人員發布第一號網路通緝令。當天,徐老太太、其兒子、審判長的住址和電話號碼等私人信息被公布在天涯論壇上,作文素材《法律與道德作文素材》。此後,這一事件成為各媒體評論焦點,至今仍被廣泛關注。【相關連接】彭宇已因此失業開庭前彭宇見到記者,他說自己為了這個案子已經丟了工作:從7月6日最後一次開庭以來,我還一直沒有去上班。這個事情沒有了結之前,我沒有心思工作。一個星期之前,我正式辭去了工作。彭宇和律師高式東對判決結果的預計都比較樂觀,這個案子我覺得勝訴的可能性比較大,因為僅從證據角度出發,老太太並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自己的觀點―――是彭宇撞倒了她。高式東說,因為民事訴訟的原則就是這樣:誰主張、誰舉證。老太太說是彭宇撞倒了她,那她就得拿出充分的證據來證明,而不用彭宇找出證據證明自己沒有撞。但他們沒有想到的是,法院用邏輯推理和分析的方法做出了認定和判決。判決書:從常理分析……首當其沖的就是核心問題:彭宇和老太太到底有沒有相撞?鼓樓區法院認為,老太太是與彭宇相撞受傷。理由是:根據日常生活經驗分析,老太太(原文為原告)倒地的原因除了被他人的外力因素撞倒之外,還有絆倒或者滑倒等自身原因情形。但雙方在庭審中均未陳述存在老太太絆倒或滑倒等事實,故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應著重分析老太太被撞倒之外力情形。判決書繼續說:人被外力撞倒後,一般首先會確定外力來源,辨認相撞之人;如果撞人之人逃逸,作為被撞倒之人的第一反應,是呼救並請人幫忙阻止。本案事發地點是公共場所的公交站台,且事發時間是視線較好的上午,事故發生的過程非常短促,故撞倒老太太的人不可能輕易逃逸。而根據彭宇自認,其是第一個下車的人,從常理分析,他與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較大。法院認為,如果彭宇是見義勇為做好事,更符合實際的做法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太的家人到達後,其完全可以說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太的家人將她送到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他的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判決書寫道。如果不是他撞的,應該不會墊錢。在和老太太家人一起將老太太送到醫院後,彭宇曾掏出了200多元錢給老太太的家人交醫葯費,彭宇的解釋是,當時老太太家裡人急著給老人看傷,又說沒帶錢。這樣我才把錢給了他們,他家裡人當時還說要給我打欠條。而現在這成了他有責任的證據之一。判決書作了這樣的表述:在事發當天,彭宇曾給老太太200多元錢,且此後一直未要求老太太返還。關於彭宇給錢的原因雙方說法不一:老太太說是彭宇先行墊付的賠償款;彭宇認為是借款。彭宇和老太太素不相識,一般不會貿然借款。即便如彭宇所說是借款,在有承擔事故責任之虞時,也應當請公交站台上無利害關系的其他人證明,或者向老太太家屬說明情況後索取借條或說明。但彭宇在本案中未存在上述情況,而且在老太太家人陪同前往醫院的情況下,由他借錢給老太太的可能性不大。
〔法律與道德作文素材〕【征服畏懼、建立自信的最快最確實的方法,就是去做你害怕的事,直到你獲得成功的經驗。】
J. 設計素材侵權問題。請經驗設計師回答。律師懂得也可以。
改動超過30%就不算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