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韓軼的學術論文
(部分獨撰學術論文)
1.情感因素與刑事責任 《政法論壇》1996年第2期。
2. 行為人供述的真偽辨析 《安徽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
3.虛假廣告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的比較研究 《安徽大學學報》1997年第3期。
4.刑罰一般預防目的質疑 《中外法學》1998年第2期。
5.影響刑事責任因素的理論探討 《河北法學》2000年第1期。
6.財產犯罪附帶民事訴訟之我見 《安徽大學學報》2000年第4期。
7.對必並制罰金刑立法的思考 《法商研究》2000年第5期。
8.對刑罰一般預防的再認識 《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
9.刑罰裁量視野中的人身危險性論綱 《法律科學》2001年第6期。
10.特殊防衛權主體之審視 《法商研究》2002年第1期。
11.人身危險性探究 《中國社會科學文摘》2002年第1期
12.我國刑罰目的之理性審視 《武漢大學學報》(社科版) 2002年第1期。
13.刑罰目的層次性辨說 《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14.刑罰預防新論 《法律科學》2004年第5期。
15.刑罰目的重構論 《刑法論叢》(第八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12月版。
16.刑罰目的與刑法價值 《中國法學》(英文版)2005年。
17.未成年人犯罪立法之反思 《法學》2006年第1期。
18.刑罰目的的實現 《環球法律評論》2006年第1期。
19.我國累犯制度立法之完善 《法商研究》2006年第3期。
20. 刑法價值與刑罰目的關系論 《河北法學》2006年第24卷
21.論刑罰目的與量刑原則 《安徽大學學報》2006年第4期。
22.法人犯罪不宜適用類推 《人民檢察》1996年第10期。
23.侵犯著作權犯罪的認定和處理 《檢察日報》1996年6月3日
24.廣告詐騙犯罪初探 《檢察日報》1996年7月15日
25.搶劫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教學與科研論文集》團結出版社1997年7月版
26.論持有行為 《人民檢察》1997年第7期。
27.財產犯罪附帶民事訴訟再研討 《人民檢察》2000年第12期。
28.罪刑法定與罰當其罪 《法學導讀》安徽人民出版社1999年9月版
29.累犯處罰原則應予完善 《人民檢察》2005年第23期。
30.餘罪自首中「其他罪名」應包括同種罪名 《人民檢察》2006年第6期。
31.減輕處罰在多刑種配置模式中的適用 《人民檢察》2007年第5期。
32.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的認定和處罰 《檢察實踐》2000年第6期。
33.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 《檢察實踐》2002年第6期。
34.刑罰目的與刑法效益 《檢察實踐》2004年第4期。
35.關於強奸罪中「脅迫手段」之理論思辨 《湖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2000年第5期。
36.試析強奸犯罪的動機 《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1994年第1期。
37.試論懲罰犯罪的刑罰目的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4年第4期。
38.論刑罰的積極預防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1年第3期。
39.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犯罪的幾個問題 《河南公安高等專科學校學報》2002年第3期。
40.我國知識產權刑法保護的分析與立法完善 《政法論叢》2007年第5期。
41.刑罰目的的實現與緩刑、減刑、假釋立法的完善 《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4年第1卷。
43.西方國家的刑罰目的觀及其對我國刑罰目的界定啟示 《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1年第1卷。
44.自首制度探解 《刑罰基礎理論研究》趙秉志等主編,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
45.試論行賄人的供述 《天津商學院學報》2001年第4期。
46.刑法價值論 《刑法評論》2007年第1卷
47.我國若干具體犯罪法定刑完善之探討 《中國檢察官》2006年第3期。
48.未被列為立案對象是否受追訴時效期限的限制 《人民檢察》2008年第23期。
49. 必並制罰金刑不宜廣泛規定 《檢察日報》2009年1月5日
50.刑事政策與刑罰目的關系論 《安徽大學法律評論》2009年第1卷。
51.民族習慣法之「損賠規則」探解 《人民檢察》2009年第10期。
❷ 關於發表論文。法學核心期刊都是C類或C類以上還是部分是C類以上,部分是C類以下
你所說的「C類」應該是CSSCI收錄的期刊吧?請對比下面的兩種核心期刊中法學學科。
《中國社會科學引文索引(CSSCI)2014-2015來源期刊擬收錄目錄》
法學學科擬收錄來源期刊名單(21種)
1 中國法學
2 法學研究
3 中外法學
4 法學家
5 法商研究
6 法學
7 現代法學
8 清華法學
9 政法論壇
10 法律科學
11 法制與社會發展
12 政治與法律
13 法學論壇
14 政法論叢
15 法學評論
16 知識產權
17 環球法律評論
18 比較法研究
19 當代法學
20 法學雜志
21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中文核心期刊要目總覽》(2011版)
D9 法律(共28種)
1. 法學研究
2. 中國法學
3. 法商研究
4. 法學
5. 政法論壇
6. 現代法學
7. 法律科學8. 中外法學
9. 法學評論
10. 法制與社會發展
11. 比較法研究
12. 法學家
13. 環球法律評論
14. 法學雜志
15. 法學論壇
16. 當代法學
17. 政治與法律
18. 行政法學研究
19. 中國刑事法雜志
20. 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
21. 華東政法大學學報
22. 河北法學
23. 法律適用
24. 甘肅政法學院學報
25. 人民檢察
26. 知識產權
27. 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
28. 清華法學
❸ 寫一篇關於西方法律思想史的論文 有哪些值得推薦的書 或主題
嚴存生主編的好,更詳細一些。
嚴存生 男,生於1940年,陝西大荔人,西北政法大學教授,法理學碩士研究生導師。1964年畢業於西北政法學院法律系本科。國家級有突出貢獻專家。
論文著作
多年來,嚴存生教授潛心治學,相繼出版了 《法的價值研究》(個人專著)、 《法律的價值》(個人專著)、 等一批有影響的著(譯)作, 《大學法律基礎教程》、 、《法理學》等多種教材,在《法學研究》、《中外法學》、《社會科學》等20餘種學術刊物上發表論文100餘篇,多篇文章被《新華文摘》、中國人民大學復印資料《法學》、《法理學·法史學》、《高等學校文科學報文摘》等轉載、轉摘。
公開發表學術論文120多篇。
出版專著七本(《法律與自由》(南開大學出版社1987年版,獲1992陝西省法學會學術專著二等獎)、
《論法與正義》(陝西人民出版社1997,1年出版)、
《法的理念探索》(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年出版)、
《法的價值問題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2年版,獲2007年陝西省高校社科優秀成果二等獎)、
《法的「一體」和 「多元」》(商務印書館2008年出版)、
《西方法理學史》(與何勤華合著,清華大學出版社2008年5月版),
譯著1本(《原始人的法》貴州人民出版社 1992年版,法律出版社2006年再版),
主編「十五」、「十一五」全國普通高校統編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
(法律出版社2004年出版,並獲獲2007年陝西省優秀教材二等獎)
陝西省統編教材《大學法律基礎教程》(陝西人民出版社1997-2003年版)、和多種版本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陝西教育出版社 1989年版、湖南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和《法理學》(2002年的陝西人民出版社版、2007年的法律出版社版、2009年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教材,
2012年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獨著《西方法律思想史》。
❹ 請推薦一些不錯的法學雜志,可以發表論文的
中國人民大學辦復的《製法學家》,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物《人民司法》,國家法官學院的《法律適用》,中共北京市委政法委的《法學雜志》,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的《法學研究》,北京大學法學院的《中外法學》。這些是我實習時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所長的收藏,他是知名律師,眼光該不錯
❺ 行政訴訟附帶民事訴訟論文來源文獻
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研究 庭前准備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受理原告的起訴後到開庭前,由案件承辦人依法進行的一系列准備工作的總稱。 國《行政訴訟法》對庭准備沒有做出具體規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對行政訴訟法未作規定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因此,較長一段時間, 國行政訴訟庭前准備基本沿用了民事訴訟庭前准備的模式,沒有考慮到行政訴訟的具體特點。同時,由於具體操作法律的法官職權主義傾向嚴重,導致了秘密准備、封閉型書面准備的盛行,不能達到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設置的基本目的。在這種法律規定與實踐規范雙重缺失的情況下,研究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無疑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一、建立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的目的 (一)最終目的:對公正與效益之平衡的追求。 公正與效益[l]是訴訟的兩大價值目標。公正在行政訴訟價值中於核心地位,它要求法官在審判活動中能夠做到公平、正義、不偏不倚;以保證訴訟活動嚴格按照程序進行,對權利義務的確認嚴格遵守實體法。效益則是指成本與收益、投人與產出之間的比例關系,具體到行政訴訟中,一般是指以一定的司法資源投人換取盡可能多的行政案件的處理,以提高效率,降低成本。然而從廣義上講,訴訟效益還包括其在保證 社會生產方面所產生的效益,即行政訴訟對推動社會經濟發展方面的效益,而這正是行政訴訟所追求的最終目標。 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的建立,最初目的主要是出於效益的考慮。在庭前准備程序未建立之前,當事人起訴案件後法院只作簡單的准備即行開庭審理,由於在案件起訴之後、審理之前當事人雙方沒有機會進行有效了解、溝通與准備,因此,一方面庭審過程中證據乃至事實突襲現象都比較嚴重,使得審理程序被迫頻頻中斷,浪費大量司法資源,降低了司法效益;另一方面這種了解和溝通的缺乏,也使得當事人雙方在質上喪失了不經庭審達成和解的可能性,無形中增加了當事人的訴訟投人。針對這種情況,旨在增加庭審前雙方了解、防止證據突襲、保證庭審順利緊湊進行的庭前准備程序才得以建立。 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的建立雖然主要是出於效益的考慮,然而,它對於保證案件公正審理,也有很重要的意義。由於當事人雙方的訴訟行為不可避免的帶有競技色彩,案件的處理結果也在某種程度上依賴於當事者各自所擁有的資源— 經驗豐富的律師、強大的調查取證能力等等,因而案件的審理過程總是伴隨著不意打擊的危險,實體結果也往往 為一些非事實因素所左右,難以達到司法所必需的公正。當途徑加以合理削弱,從而在一定程度上更有利於事實的發現和實體的公正。另外, 國法律對庭審前雙方當事人以及當事人與法官之間的接觸沒有做出規定,承辦法官為了解案情,往往要積極與當事人接觸,這種單方接觸為當事人提供了賄賂法官的機會,從而也成為了司法腐敗產生的制度漏 洞。而建立公開、透明的庭前准備程序之後,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接觸將不僅有法律程序上的規定,還可以得到對方當人的監督,避免了司法腐敗的產生。 (二)直接目的:為庭審的直接、順暢進行做准備。 與上述最終目的相聯系,行政訴訟的庭前准備程序還有著具體的直接目的:即保證庭審的直接順暢進行。在庭審這個空間中,圍繞著法官對案件實體的心證形成,法律程序將得以展開,控辯活動將得以推進,不同訴訟主體的訴訟活動將得以進行,因而,庭審是行政訴訟的中心和重心。正因為如此,如果把過多的有關訴訟的活動都拿到庭審過程中來進行,一方面會使庭審活動顯得混亂蕪雜,重點難以突出,過分牽扯事人以及法官的精力;另一方面也會導致案件庭審的頻繁中斷,難以通過一種連續的、高效的方式解決行政糾紛。因此就需要一個前置程序對所有這些訴訟活動進行整理以及預先處理,再將經過整理以及處理的內容拿到法庭上通過正式庭審程序加以審理。行政訴訟的庭前准備程序就是為了適應這種需要而建立起來的前置程序。在行政訴訟庭前准備階段當事人在法官的指導下,能夠把原來必須在法庭上處理的很多問題— 如案件爭點的形成、證據的收集整理等事先進行,從而將庭審內容清晰化、凝聚化;同時使無法在庭審中進行的一些活動— 如證據展示活動能夠得以進行。這就為庭審的直接、順暢進行做好了內容以及程序上的准備工作,保證了上述公正與效益的最終目的的實現。 二、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的模式選擇 模式,是指某種事物的標准形式或使人可以照著做的標准樣式。[z](俐)在訴訟中,通常是指進行訴訟的基本方式以及專門機關、訴參與人在訴訟中形成的法律關系的基本格局。在改革和建立行政訴訟庭准備程序過程中,究竟是採取以當事人為主導的當事人主義模式,還是以法官為主導的職權主義模式,對於程序的構建起著重要的影響作用。 國在訴訟傳統上與大陸法系國家比較接近,在訴訟模式的建立上,一般呈現出較強的職權主義的色彩,也即法官在訴訟過程中起著絕對的領導與指揮作用。因此在 國建立起來的有限的行政訴訟庭前准備程序中,也表現出了以法官為絕對主導的特點。庭前准備程序中的權利義務嚴重偏離當事人,整個准備過程幾乎都是法院、法官的工作程序,當 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基本上不參與,屬於他們的權利義務非常有限,而且即使是這有限的權利義務也難以受到現行訴訟制度的保障。這就造成兩方面的弊端,一方面當事人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無法得到調動,另一方面也加重了法官的負擔,更重要的是容易導致法官專斷,直接影響公正的實現。 職權主義的庭前准備模式雖然有著上述的種種弊端,但筆者認為,在國,盲目的建立當事人主義庭前准備模式並不可取。事實上,在 國現階段若建立當事人主義的庭前准備模式也會出現一系列的缺陷: 第一,不能從實質上保證行政訴訟雙方當事人的地位平等。在行政訴訟中,被告行政機關的職權大,地位高,熟悉相關業務,取證能力;而原告方相對無職權,地位低,可能從未接觸過相關業務與法律問題,取證能力也與被告方相差甚遠。在 國目前律師制度尚不很發達、律師素質仍有待提高的現狀下,如採用當事人主義,讓雙方「平等對抗」,無疑是對原告方最大的不平等。 第二,法官的職權作用是實體正義的要求。行政訴訟的庭前准備階段承擔著大量的證據收集與整理的工作,而在此過程中,「法官對證據的提出和事實調查過程的適當參與和介入,是審問制審判在發現真實面所具有的最大優勢』,[l](腸),而單純的當事人主義庭前准備模式無疑不能很好的達到這種要求。 因此,在建立適合 國國情的行政訴訟庭前准備模式時,不能盲移植他國的現成模式,而應根據自己的訴訟化傳統、訴訟價值觀念,創造性的利用本國歷史與文化的優勢,同時積極吸收兩大法系各自訴訟模式的優勢之處,建立適合本國現實需要的模式。筆者認為,在該模式的建構中,應將法官的主導作用與當事人的配合作用結合起來,形成法官與當事人之間的「互動」關系,由法官對整個庭前准備階段的活動進行指揮與宏觀調配,而當事人應在法官的指導、指揮下積極具體參與庭前,由當事人承擔主要的訴訟活,如當事人有權接受法院的庭前指導,有權向法院提交可自行收集的證據材料、有權明確庭審調查步驟與方式、有權交換證據材料並確認爭點等等。同時建立舉證時限制度等,督促當事人履行義務。在這里需要克服的一個重要困難就是如何既能讓法官積極指揮與指導庭前的准備活動,同時又能避免「先定後審」現象的發生,即在准備階段法官的主導作用與主要只是通過開庭來形成判斷的正當性原理之間產生的矛盾或緊張如何得到緩解的問題。筆者認為,可以通過建立庭前准備法官與案件主審法官的分離制度來達到該目的,即進行庭前准備工作的法官不得參與該案件的正式審理,通過審理主體的分離來克服該困難。 參考文獻: 【1」陳瑞華.刑事審判原理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 社,1997 〔幻王亞新.民事訴訟准備程序研究〔j〕.中外法學卿沉刃 (2).
❻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怎麼寫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的寫作要求、流程與寫作技巧
廣義來說,凡屬論述科學技術內容的作品,都稱作科學著述,如原始論著(論文)、簡報、綜合報告、進展報告、文獻綜述、述評、專著、匯編、教科書和科普讀物等。但其中只有原始論著及其簡報是原始的、主要的、第一性的、涉及到創造發明等知識產權的。其它的當然也很重要,但都是加工的、發展的、為特定應用目的和對象而撰寫的。下面僅就論文的撰寫談一些體會。在討論論文寫作時也不準備談有關稿件撰寫的各種規定及細則。主要談的是論文寫作中容易發生的問題和經驗,是論文寫作道德和書寫內容的規范問題。
論文寫作的要求
下面按論文的結構順序依次敘述。
(一)論文——題目科學論文都有題目,不能「無題」。論文題目一般20字左右。題目大小應與內容符合,盡量不設副題,不用第1報、第2報之類。論文題目都用直敘口氣,不用驚嘆號或問號,也不能將科學論文題目寫成廣告語或新聞報道用語。
(二)論文——署名科學論文應該署真名和真實的工作單位。主要體現責任、成果歸屬並便於後人追蹤研究。嚴格意義上的論文作者是指對選題、論證、查閱文獻、方案設計、建立方法、實驗操作、整理資料、歸納總結、撰寫成文等全過程負責的人,應該是能解答論文的有關問題者。現在往往把參加工作的人全部列上,那就應該以貢獻大小依次排列。論文署名應徵得本人同意。學術指導人根據實際情況既可以列為論文作者,也可以一般致謝。行政領導人一般不署名。
(三)論文——引言 是論文引人入勝之言,很重要,要寫好。一段好的論文引言常能使讀者明白你這份工作的發展歷程和在這一研究方向中的位置。要寫出論文立題依據、基礎、背景、研究目的。要復習必要的文獻、寫明問題的發展。文字要簡練。
(四)論文——材料和方法 按規定如實寫出實驗對象、器材、動物和試劑及其規格,寫出實驗方法、指標、判斷標准等,寫出實驗設計、分組、統計方法等。這些按雜志 對論文投稿規定辦即可。
(五)論文——實驗結果 應高度歸納,精心分析,合乎邏輯地鋪述。應該去粗取精,去偽存真,但不能因不符合自己的意圖而主觀取捨,更不能弄虛作假。只有在技術不熟練或儀器不穩定時期所得的數據、在技術故障或操作錯誤時所得的數據和不符合實驗條件時所得的數據才能廢棄不用。而且必須在發現問題當時就在原始記錄上註明原因,不能在總結處理時因不合常態而任意剔除。廢棄這類數據時應將在同樣條件下、同一時期的實驗數據一並廢棄,不能只廢棄不合己意者。
實驗結果的整理應緊扣主題,刪繁就簡,有些數據不一定適合於這一篇論文,可留作它用,不要硬行拼湊到一篇論文中。論文行文應盡量採用專業術語。能用表的不要用圖,可以不用圖表的最好不要用圖表,以免多佔篇幅,增加排版困難。文、表、圖互不重復。實驗中的偶然現象和意外變故等特殊情況應作必要的交代,不要隨意丟棄。
(六)論文——討論 是論文中比較重要,也是比較難寫的一部分。應統觀全局,抓住主要的有爭議問題,從感性認識提高到理性認識進行論說。要對實驗結果作出分析、推理,而不要重復敘述實驗結果。應著重對國內外相關文獻中的結果與觀點作出討論,表明自己的觀點,尤其不應迴避相對立的觀點。 論文的討論中可以提出假設,提出本題的發展設想,但分寸應該恰當,不能寫成「科幻」或「暢想」。
(七)論文——結語或結論 論文的結語應寫出明確可靠的結果,寫出確鑿的結論。論文的文字應簡潔,可逐條寫出。不要用「小結」之類含糊其辭的詞。
(八)論文——參考義獻 這是論文中很重要、也是存在問題較多的一部分。列出論文參考文獻的目的是讓讀者了解論文研究命題的來龍去脈,便於查找,同時也是尊重前人勞動,對自己的工作有準確的定位。因此這里既有技術問題,也有科學道德問題。
一篇論文中幾乎自始至終都有需要引用參考文獻之處。如論文引言中應引上對本題最重要、最直接有關的文獻;在方法中應引上所採用或借鑒的方法;在結果中有時要引上與文獻對比的資料;在討論中更應引上與 論文有關的各種支持的或有矛盾的結果或觀點等。
一切粗心大意,不查文獻;故意不引,自鳴創新;貶低別人,抬高自己;避重就輕,故作姿態的做法都是錯誤的。而這種現象現在在很多論文中還是時有所見的,這應該看成是利研工作者的大忌。其中,不查文獻、漏掉重要文獻、故意不引別人文獻或有意貶損別人工作等錯誤是比較明顯、容易發現的。有些做法則比較隱蔽,如將該引在引言中的,把它引到討論中。這就將原本是你論文的基礎或先導,放到和你論文平起平坐的位置。又如 科研工作總是逐漸深人發展的,你的工作總是在前人工作基石出上發展起來做成的。正確的寫法應是,某年某人對本題做出了什麼結果,某年某人在這基礎上又做出了什麼結果,現在我在他們基礎上完成了這一研究。這是實事求是的態度,這樣表述絲毫無損於你的貢獻。有些論文作者卻不這樣表述,而是說,某年某人做過本題沒有做成,某年某人又做過本題仍沒有做成,現在我做成了。這就不是實事求是的態度。這樣有時可以糊弄一些不明真相的外行人,但只需內行人一戳,紙老虎就破,結果弄巧成拙,喪失信譽。這種現象在現實生活中還是不少見的。
(九)論文——致謝 論文的指導者、技術協助者、提供特殊試劑或器材者、經費資助者和提出過重要建議者都屬於致謝對象。論文致謝應該是真誠的、實在的,不要庸俗化。不要泛泛地致謝、不要只謝教授不謝旁人。寫論文致謝前應徵得被致謝者的同意,不能拉大旗作虎皮。
(十)論文——摘要或提要:以200字左右簡要地概括論文全文。常放篇首。論文摘要需精心撰寫,有吸引力。要讓讀者看了論文摘要就像看到了論文的縮影,或者看了論文摘要就想繼續看論文的有關部分。此外,還應給出幾個關鍵詞,關鍵詞應寫出真正關鍵的學術詞彙,不要硬湊一般性用詞。
❼ 沈巋的主要論文
1、《現代行政法的精義——平衡》,《行政法學研究》1994年第2期;
2、《平衡論:對現代行政法的一種本質思考》(第二作者),《中外法學》1996年第4期;
3、《行政法理論基礎問題再探討》(第二作者),《中國法學》1996年第4期;4、《試論行政訴訟中的司法自由裁量權》,載《行政法論叢》(第1期),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5、《二十世紀美國法律思潮與新公法運動》(譯評),載《現代行政法的平衡理論》,北京大學出版社1997年版;
6、《法治原則與公共行政組織》(第二作者),《行政法學研究》1998年第4期;
7、《傳統行政法控權理念及其現代意義》(第一作者),《中外法學》1999年第1期;
8、《關於美國協商制定規章程序的分析》,《法商研究》1999年第2期;
9、《政治理論視角中的公法》(譯評),載《行政法論叢》(第2期),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10、《行政訴訟舉證責任個性化研究之初步》,載《中外法學》2000年第4期;
11、《擴張之中的行政法適用空間及其界限問題——田永訴北京科技大學案引發的初步思考》,載《行政法論叢》(第3期),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2、《制度變遷與法官的規則選擇》,《北大法律評論》(第3卷第2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13、《重構行政主體範式的嘗試》,《法律科學》2000年第6期。
14、《法治和良知自由》,《中外法學》2001年第4期;
15、《公立高等學校如何走出法治真空》,載《行政法論叢》(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
16、《憲法統治時代的開始?》,載《憲政論叢》(第3卷),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中國法學會2003年度論文二等獎)
17、《行政訴訟原告資格:司法裁量的空間與限度》,載《中外法學》2004年第2期;
18、《因開放、反思而合法》,載《中國社會科學》2004年第4期;19、《行政訴訟確立「裁量明顯不當」標准之議》,載《法商研究》2004年第4期;
20、《21世紀行政法》(譯文),載《行政法論叢》(第7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21、《公共行政組織建構的合法化進路》,載《法學研究》2005年第4期;
22、《析論高校懲戒學生行為的司法審查》,載《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5年第6期;
23、《解析行政規則對司法的約束力》,載《中外法學》2006年第2期;
24、《行政行為公定力與妨害公務》,載《中國法學》2006年第5期;
24.《受害人故意偽證的國家賠償豁免——基於司法實務的考察》,載《法商研究》2007年第5期;
25.Comments on 「China』s Courts: Restricted Reform」,The China Quarterly,191 September 2007(英文);
26.《司法解釋的「民主化」和最高法院的政治功能》,載《中國社會科學》2008年第1期;
27.《國家賠償:代位責任還是自己責任》,載《中國法學》2008年第1期;
28.《食品免檢制之反思——以風險治理為視角》,載《法商研究》2009年第2期;
29.《風險治理決策程序的應急模式——對防控甲型H1N1流感隔離決策的考察》,載《華東政法大學學報》2009年第5期。
❽ 求法律論文,1000分
你是讓人幫你復寫么,這我估計是不會制有人應的。
不過,論文這其實也不是那麼難的。
如果是畢業論文的話:
1、介紹代理制度的一些基本知識
如淵源,概念,意義等
2、介紹國外的有代表性國家的代理制度
3、介紹我國的代理制度
4、指出我國代理制度所存在的問題
5、提出解決或完善的方法
大致就是這樣,基本上所有的法律論文都是這樣寫的,當然一些研究型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