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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建設參考文獻

發布時間: 2021-03-24 03:54:17

『壹』 急尋關於推進依法行政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資料和參考文獻

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國發[2004]10號)
《國務院關於加強市縣政府依法行政的決定》(國發[2008]17號)

《湖北省法治政府建設指標體系(試行)》(鄂發[2010]9號)

『貳』 法律對旅遊相關論文的參考文獻!

顯然這哥們兒不知道什麼叫參考文獻。。。

『叄』 大學生如何加強法治觀念

【摘要】大學生法治觀念的培育對於大學生成長、法治國家建設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目前,我國一些大學生法律知識欠缺、法律意識不強、法律運用能力不足,鑒於此,大學生法治觀念的提高可從「知行合一」教育理念的樹立、「三個並重」教育機制的構建和大學生的自我教育培養三個方面著手。

【關鍵詞】大學生 法治觀念 法治教育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大學生法治觀念是大學生法律素質的核心。實現依法治國的關鍵要素是建立健全完備的法律體系和全體公民法治素養的普遍提高,作為社會主義事業建設者和接班人,大學生法治觀念和法治素養關系著依法治國基本方略和建設法治國家宏偉目標的順利實現。加強大學生的法治觀念的培育,能夠為我國未來法治工作打下堅實的基礎。當前,一些在校大學生的法治觀念薄弱,法治觀念教育亟待加強。

大學生法治觀念現狀和成因

大學生法治觀念缺乏主要表現為:一是法律知識欠缺。二是法律意識不強。大學生對於身邊發生的相關法律事件敏感度低,反映出大學生的法律意識不強。三是法律運用能力不足。當代大學生在日常生活中運用法律的能力也較為缺乏,不能夠做到「知行合一」。

大學生法治觀念淡薄的原因可歸納為以下幾點:一是傳統觀念的影響。正如勒內·達維德所言:「立法者可以大筆一揮,取消某種制度,但不可能在短時間內改變人們千百年來形成的習慣和看法。」傳統的「德主法輔」的仁治觀、「以言代法」的等級觀、「以訟為恥」的避訟觀、「重義輕利」的義務本位觀都在很大程度上阻礙了大學生法治觀念的形成。個別學生甚至認為人情凌駕於法律之上。

二是高校缺乏相應的教育。首先,法治觀念教育理念陳舊,一些高校的教學任務主要集中在專業課程教育,在觀念上並未給予法治教育足夠的重視,法治教育觀念的落後也導致了相關教育課程欠缺合理性,課程設置少;其次,知識產權法律教育實踐性不強,大學生不能將所學的法律知識與現實生活中的法律現象聯系起來,很難使大學生的法治觀念有所提升。

三是大學生功利心愈發顯著。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一些大學生的價值目標也變得有些急功近利。非法律專業的學生學習法律相關課程在獎評優、保送研究生、就業等方面無用武之地,所以大學生不願深入學習法律知識,更遑論在實踐中運用。

國外法治教育經驗借鑒

美國法治教育的核心內容是向學生傳授美國法治社會所需要的知識、技能及價值觀,並要求他們積極參加社區的服務和實踐,盡到一個公民的責任。美國學校實施法治教育的途徑主要有兩個:一是課程教育。美國要求學生最大限度地學習美國法律並能夠熟練運用,且美國大部分州已經把法治教育納入小學課程,大多數的州用法律明確規定學校必須對學生進行美國憲法教育。不僅如此,各個學校同時開設多門與法律相關的課程,形成了法治教育體系。二是社會參與,主要是邀請知名人士舉辦講座,對著名案例進行講解模擬,並且鼓勵學生走入社區,面對真實情景,接觸相關的法律人員。

日本的公民教育由於受到傳統文化和西方民主教育的雙重影響,成為融傳統道德教化和現代公民教育於一體的混合體。這主要表現為兩點:一是資產階級議會民主制和日本君主立憲制國體教育的混合。在日本,一個人從出生進入幼兒園,就已經開始了法治精神的初淺啟蒙,受儒家精神影響,日本法的精神保留了濃厚的「集體」「團結」與等差秩序的色彩。二是個性教育和集體主義教育主義相結合。日本中小學的道德課和社會課中集中體現了其法治教育的主要內容,對於不同年齡階段的學生有不同的要求,且日本從小學三年級開始就開設社會課,還在小學和初中開設道德課,且經過了多次修訂。

新加坡是世界范圍內法治國家的典型代表,十分看重法治環境的建設,要求學校、社會和家庭必須做好公民規則意識的培養。在建國早期,新加坡就開設了公民與道德教育課程,培養公民的愛國、效忠等意識。從小學開始,新加坡就有各種法治教育課程,同時除了課程教學外,也加強對學生的道德訓練和紀律訓練。

當代大學生法治觀念培育路徑

筆者調查發現,國外對學生的法治教育展開比較早,也比較嚴格,對我國的法治教育具有一定的借鑒價值。法治教育在法治觀念養成中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基於教育角度,建議通過以下路徑培養大學生法治觀念。

一是「知行合一」教育理念的樹立。首先,加強大學生對法治運行基本理論與實務的理解。一方面增加大學生法律知識教育;另一方面,大學生法治教育應融立法、執法、司法、守法等法治運行理論與實務於一體,幫助大學生理解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基本要求。其次,加強法治思維和法治行為方式的訓練。大學生法治思維教育注重以下三個維度的培養:以規則意識為核心、以合法性意識為基礎的思維;以權利意識為中心、以責任意識為條件的思維;以程序意識為重點、以證據意識為依託的思維。最後,改革高校大學生法治教育評估方式。針對現實問題,高校大學生法治教育的評估方式應作出合理的調整,鞏固「知行合一」的法治教育目標和理念。

二是「三個並重」教育機制的構建。首先,創新靈活性、多樣化並重的法治教育模式。多樣化的法治教育模式需要拓展法治教育的方法和渠道。法治教育工作者可以結合時事熱點,運用多媒體或者以案例分析的形式吸引大學生的注意力,提升其學習興趣,幫助大學生更快理解法治理論知識。其次,遵循科學性、層次性並重的法治教育規律。大學生法治教育的實效性取決於教育內容的科學性以及大學生這一主體的接納性,在教育內容和教育方法的設置上要探討這兩者間的關系,將二者有機結合、協同一致。法治教育是從簡單的普法教育逐漸向深層次的思維訓練、行為養成過渡的,具有循序漸進的規律。不僅要在大學的各個階段根據大學生不同的特徵和需求適時調整法治教育目標和內容,而且還應加強大、中、小學法治教育的聯動與配合。最後,建構互動性、參與性並重的新型師生關系。為了更好地發揮大學生的主觀能動性,培養其自覺學法、守法、用法、護法的良好習慣,高校理應從「教師中心論」的舊模式轉變為堅持「大學生主體性」原則的新模式。

三是引導大學生樹立正確的價值目標。大學生正確價值觀念的樹立,需要家庭、社會和學校的共同努力。家長要從自身做起,嚴格要求自己,為孩子樹立起「勿以惡小而為之」的行為准則;執法部門要嚴格執法,做好宣傳,在全社會形成尊重法律的良好風尚;高校對於大學生的規范效果將會起到最為明顯的作用,高校應當加強誠信教育,建立制度規范,通過社團活動、科創活動、教學活動鼓勵大學生守法用法,對學生的行為進行規制和引導,讓大學生在理論學習和實踐中樹立起正確的價值目標。

(作者為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與政法學院講師)

【註:本文系四川省教育廳教育部高校輔導員培訓和研修基地(西南交通大學)思想政治教育研究課題(高校輔導員專項)(項目編號:CJSFZ16-06,主持人:余小英)階段性研究成果】

【參考文獻】

①盧濤:《大學生法治觀念和契約精神養成三論》,《經濟研究參考》, 2016年第22期。

責編/陳楠 姜成(見習) 美編/楊玲玲

聲明:本文為人民論壇雜志社原創內容,任何單位或個人轉載請回復本微信號獲得授權,轉載時務必標明來源及作者,否則追究法律責任。

『肆』 淺談如何在小學思品課中滲透法制教育的 有關參考文獻

小學生是我們國家的未來、民族的希望,他們正處在生理和心理的生長發育階段,具有很強的可塑性。讓學生從小就樹立法制觀念,不僅可以預防和減少學生違法犯罪,更重要的是使他們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促進他們健康成長。而思想品德課是一門比較系統的、直接的向學生進行思想品德教育的學科,是實施小學德育的重要途徑,對引導學生從小逐步形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文明習慣起著奠基作用。因此,充分抓住思想品德課這塊德育陣地,在思想品德課中滲透法制教育,培養學生從小懂法、守法,養成遵紀守法的良好習慣,不但對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建設有著重要意義,而且對我們國家長治久安也有著重要意義。在思想品德課中滲透法制教育,大致分為三類:
一、明理類
有些課文適合於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使學生對道德觀點、道德規范和行為准則的內涵及其社會意義有明確、深刻的理解和認識,並產生認同感。通過這一類課文滲透法制教育,能讓學生初步掌握我國法律的最基本常識,懂得用法律來保護自己,明白要做一名遵紀守法的好學生,一定要知法、懂法、守法。
如人教版二年級《思品與生活》下冊的「我生活的地方」單元的課文《我愛家鄉山和水》、《家鄉的物產多又多》、《我家門前新事多》和「讓家園更美好」單元的課文《我們的大地媽媽》、《美化家園》、《花草樹木點頭笑》、《我和動物交朋友》,都很適合滲透《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讓家園更美好」單元的課文還可以滲透《野生動物保護法》。通過明理讓學生明白環境是人類生存的基本條件,保護環境,人人有責;明確人類要跟動物和諧相處,懂得關愛動物就是關愛人類自己,增強學生保護野生動物的意識。教育學生必須從小做起,從我做起,從小事做起,樹立法制觀念,不做污染環境,破壞環境的事。

『伍』 大學生應該怎樣增強法制觀念

雖然現在的大學生接受了比較好的教育,能夠為國家、為社會貢獻不少力量,不過有的大學生因為法治觀念比較薄弱,容易受到一些不良社會現象的引誘,從而犯下錯誤。那麼,您認為大學生如何樹立法治觀念更好呢?

01
首先大學生要知法懂法。
作為一名大學生,首先要對國家的憲法、法律等做到認識和了解,甚至進一步深入透徹的去學習。大學生如果連法律都不懂,又如何去體會到憲法精神,又如何去維護法律呢。

02
其次大學生應該多參加一些與法有關的活動。
有的時候一些社會媒體,或者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等也會組織一些與法律有關的活動,或者一些競賽、考試等,大學生其實有機會的話也可以去參加的。

03
再次大學生應該多接受法治方面的教育。
如果大學生的法治教育課程設置得過少了,他們得到的教育變少了,很有可能會讓不少大學生對法律的認識不到位、不全面,這樣對法治觀念就顯得淡薄一些。所以,應該加強對他們的法制教育。

04
最後還要加強對國家安全方面的教育。
大學生僅僅接受法制教育還是不行的,還應該加強國家安全方面的教育,這樣才能夠更好的樹立大學生的愛國之心,讓他們更自覺的去維護法律。

『陸』 法制教育的論文

交通法規,生命之友
隨著人類文明的進步,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收入的增加。交通也在不斷發展,出行早已經以車代步了。人們在走親訪友、外出旅遊的同時也在追求更舒適、更便捷、更快…… 自行車、摩托車、轎車也已經進入了居民的生活。
但在此同時,一個個忍不慘睹的故事又時時提醒著人們生命的可貴。那觸目驚心的交通事故不禁使人毛骨悚然,他無情的吞噬著人的生命,他不知使多少家庭面臨妻離子散的慘劇,使他們從此失去笑容。
記得去年的一天,在遙遠的西藏南路發生了一場慘絕人寰的事故——那是一個婦女在黃燈的時候,一下子騎得很快,眼睛只盯著對面的黃燈,就在黃燈轉為紅,燈的那一刻,她突然轉彎,可是她萬萬想不到身後一輛大橋二線向她駛來,由於騎得太快,而且距離車太近,所以她根本無法停下來,就在女兒一聲凄慘的叫聲中,母女倆人倒在了車下,而且女兒的身體還被壓在了車下,就這樣兩人躺在血泊之中……那時候就因為這位婦女的一句:"還要等,很煩。"就失去了自己和女兒寶貴的生命。就因為她沒有遵守最最基本的交通法規才使這慘劇發生。同時驗證了"交通法規生命之友"這句話。
不僅如此,很多人應該知道發生在我們身邊的故事,這使多少人傷心?使多少人受傷?甚至使一些剛踏入人生的孩子留下難以抹去的陰影……
不少同學經常以為這種事情論不到「我」,以為自己的騎車技術十分「棒」,以為自己有多了不起,但當你騎著車在馬路上追逐,當你與夥伴在馬路上玩耍時,你是否想過危險就在身邊;當你的親朋好友不顧一切亂穿馬路、闖紅燈的時候,你可想到這時的死神正在向他們招手……你知不知道這些會帶來什麼?是傷?是殘?是死?是痛苦?是悲劇?是一個破碎的家庭?還是……
我們應該從一點一滴做起,一點一滴積累,遵守交通。
在這生命與血換來的教訓中,我們應「文明騎車、文明走路、文明乘車」讓悲劇不在發生,讓安全的警鍾在我們耳畔長鳴。

『柒』 淺談對法制中國的認識,寫一篇論文,2000字左右

資料供參考:
你的論文准備往什麼方向寫,選題老師審核通過了沒,有沒有列個大綱讓老師看一下寫作方向?
老師有沒有和你說論文往哪個方向寫比較好?寫論文之前,一定要寫個大綱,這樣老師,好確定了框架,避免以後論文修改過程中出現大改的情況!!
學校的格式要求、寫作規范要注意,否則很可能發回來重新改,你要還有什麼不明白或不懂可以問我,希望你能夠順利畢業,邁向新的人生。

寫過畢業論文的學生都明白,畢業論文格式對論文的通過率有很大的影響。辛辛苦苦的寫的畢業論文,可能因為論文格式不符合要求或者規范被打回來,導致反反復復的修改,耗費很大的精力和時間。對此,億智天下文化傳媒專門做了一個歸納概述,講解了本科畢業論文的格式要求及規范。
本科畢業論文一般分為四部分:論文封面及題目、論文前置部分、論文正文、參考文獻。每個部分的格式及要求不盡相同,因此在撰寫論文時需要仔細的閱讀和參考。除此之外,論文的格式還包括論文頁面的排版設置。
一、論文封面及題目的格式
論文的封麵包括如下內容:XXX學校本科畢業論文、論文題目、學生姓名、學號、指導教師、專業、年紀、學校。每個部分的格式如下:
XXX學校本科畢業論文:小2號黑體,居中
論文題名:2號黑體,居中
學生姓名:3號黑體
學 號:3號黑體
指導教師:3號黑體
專業:3號黑體
年 級:3號黑體
學 校:3號黑體
封面內容各項必須如實填寫完整。其中論文題目是以最恰當、最簡明的詞語反映畢業論文中最重要的特定內容;論文題目所用的詞必須考慮到有助於選定關鍵詞和編制題錄、索引等文獻可以提供檢索的特定實用信息;論文題目一般不宜超過30字。論文題目應該避免使用不常見的縮寫詞、首字縮寫字、字元、代號和公式等;論文題目語意未盡,可用副標題補充說明論文中的特定內容。

二、論文前置部分的格式
畢業論文前置部分一般包括摘要、英文摘要、關鍵詞、目錄。
摘要是對論文內容簡明扼要的概述,應該對論文的觀點進行一個簡要的陳述,且以第三人稱為宜。摘要具有獨立性和自含性,在不閱讀論文全文的情況下就能獲得必要和關鍵的信息。摘要的內容應包含與論文同等量的主要信息,供讀者確定有無必要閱讀全文,也供文摘等2次文獻採用。摘要一般應說明研究工作目的、實驗研究方法、結果和最終結論等,而重點是結果和結論。摘要中不要用圖、表、公式等,不用非公用的符號、術語和非法定的計量單位。
摘要頁在封面頁之後。中文摘要一般為300-800字左右,字體為五號宋體,摘要應包括關鍵詞。英文摘要是以英文形式對文章的概述,它不是中文摘要的簡單翻譯,英文摘要頁置於中文摘要頁之後。
關鍵詞是用以表示全文主題內容信息款目的單詞或術語,便於文獻標引工作從論文中選取。每篇論文的關鍵詞一般為3~5個詞。關鍵詞間用逗號分隔,最後1個詞後不打標點符號。以顯著的字元排在同種語言摘要的下方,盡量以《漢語主題詞表》等詞表提供的規范詞作為依據。
目錄頁由論文的章、節、條、附錄、題錄等的序號、名稱和頁碼組成,需要另起1頁排在摘要頁之後,章、節、小節分別以1、1.1、1.1.1、1.1.2、2、2.1等數字依次標出,一二級目錄用小四宋體,三級目錄用5號宋體,數字及英文字元採用times new roman格式。

三、論文正文的格式
1.論文正文包括引言和正文論述兩部分。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1)提出-論點;
(2)分析問題搏老-論據和論證;
(3)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4)結論。
2.論基和升文中的序號層次及格式為:
1××××:3號黑體,居中
××××××××××××××××××××××:內容用小4號宋體。
1.1××××:小3號黑體,居左
×××××××××××××××××××××:內容用小4號宋體。
1.1.1××××:4號黑體,居左
××××××××××××××××××××:內容用小4號宋體。
①××××:用與內容同樣大小的宋體
a.××××:用與內容同樣大小的宋體
3.論文中的圖、表、公式、算式格式
論文中的圖、表、公式、算式格式等,一律用阿拉伯數字分別依序棚雹連編編排序號。序號分章依序編碼,其標注形式應便於互相區別,可分別為:圖2.1、表3.2、公式(3.5)等。
4.注釋
注釋是論文中對某1問題、概念、觀點等的簡單解釋、說明、評價、提示等,如不宜在正文中出現,可採用加註的形式。「注」應編排序號,「注」的序號以同1頁內出現的先後次序單獨排序,用①、②、③……依次標示在需加註處,

『捌』 如何為發展現代農業提供法律制度保障,這是新農村法治建設中的重大課題

農村法治的發展必須致力於「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三農」問題的有效解決,從法律角度思考,又要依賴於法律制度的創新。制度創新的關鍵是要把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置放於一個新的法律環境和制度環境中去,通過法律制度保障農村獲得更多的發展空間和發展動力。基於這樣一個思路,新農村建設必然要對法治發展提出以下四個方面的要求。
一、法治建設必須關注農民權益的保障
農民是新農村建設的主體,農民權益保障無疑是法治建設中應當高度關注的一個問題。無論是農業生存的持續發展,還是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關鍵取決於廣大農民的正當利益是否能夠得到持續而有效的保護。農民權益是一個十分廣泛的概念,我們可以把它分為三類:第一類是農民的財產權。第二類是農民的政治權利。第三類是農民的社會權利。在社會主義市場條件下,平等、獨立和自由是包括農民在內的廣大市場主體應有的法律地位,這種法律地位的平等性恰恰是實現各自正當權益的基本保障和前提。但是,在中國長期城鄉二元經濟結構的社會現實條件下,農民應有的法律地位和正當權益並未得到充分的體現和保護。面對這種情況,法律作為一種利益調控機制,它在保護農民正當利益問題上應當有所作為,而且必須有所作為。保護了農民的利益,就是保護了農民的積極性,從根本上說,也是保護了農業生產力。
二、法治建設必須維護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性地位
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需要通過法律加以確認和維護,才能獲得穩定長期的保障。保障農業在整個國民經濟體系中的基礎地位,是農業立法的基本宗旨,也是農業法所肩負的第一任務。有關農業方面的立法都必須體現這一基本精神。當然,通過法律保障農業的基礎地位,並不是僅僅意味著將農業的基礎地位通過法律條文加以規定就完事,更重要的通過一系列更為具體的法律制度,將農業的基礎地位切實建立在強有力的法律支撐上。也就是說,要通過立法,正確處理農業和其他產業的關系,防止在發展其他產業時,造成對農業的侵害;通過立法,確立各種有利於調動農業勞動者生產積極性,有利於增加農業投入的農業發展激勵機制,使農業的發展始終充滿活力;通過法律,建立和鞏固農業產業保護機制,保障各項農業產業保護措施和保護政策能夠得到充分落實。在此基礎上,通過強化農業立法的實施機制,保證各項體現農業基礎地位的立法得到切實的實施,使農業的基礎地位真正獲得法律的保障。
三、法治建設必須構建農村與城市協調發展的法治環境
城鄉協調發展是科學發展觀的重要組成部分。城鄉差別是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重大社會問題,由此形成了一整套城鄉隔離制度,例如戶籍制度,糧食供應制度、住房制度、教育制度、就業制度、醫療制度等,這就把中國居民分成城鄉兩個群體。因此,建立新型的城鄉關系是新農村建設必須首先解決的問題。這就對法治提出了新的要求,其中至關重要的是要在農村法治建設過程中,通過提升農村在權力義務的法律配置中的地位和比重,在不損害城市發展的前提下在市場准入、財政、稅收、金融、價格、社會分配與保障等方面給農民社會以適當的傾斜。通過這些制度和措施,形成農村與城市協調發展的法治環境。
四、法治建設必須把國家對農業的干預納入法治化軌道
當今世界各國都很重視農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基礎地位,幾乎沒有一個國家的政府不對農業經濟的發展實行某種程度的干預。我國的實踐也證明,政府對農業的適度干預是農村改革、發展與穩定的基本保證。但是,政府不合理的干預也會給農村的改革、發展與穩定帶來消極影響。因此,必須對政府幹預農業經濟的行為進行有限的法律約束。法律約束並不僅僅意味著對政府幹預農業生產經營的限制,而且也應包括對政府合法干預的督促和保證。
參考文獻《幹部法律知識讀本》

『玖』 求一篇關於法律方面的論文,題目隨意,字數5000.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目前律師行業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從深層次分析了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原因,
並對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律師 不正當競爭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當競爭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競爭的產生而出現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見於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
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律師或其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
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實宣傳、詆毀、及低價收費等手段妨礙其他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與一般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從某種角度看也是市場主體,具有市場
主體的一般屬性,但其與一般市場主體又有顯著區別,律師不僅有維護與其簽訂委託合同一方當事人
合法權益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因此,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不僅涉及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問題,還涉及到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問題,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
爭問題進行探討殊為必要。
一、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分析及特點
我國律師行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深層次原因是由於律師法律地位的變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
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執業機構為法律顧問處,屬
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真正意義上交換和流通,沒有沖突和糾紛,一切問題都
是預先安排的,企業或生產者沒有自己的獨立身份、獨立意識和獨立經營權益,不具有獨立
的法律人格,這種體制下的法律或規則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因為這里的法律
或規則實際上是居高臨下的長官意志的體現,是貫徹長官意圖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與
權威與服從關系固定化。在計劃型社會中,社會主體幾乎沒有獨立的法律服務需求。因為行
政命令將它扼殺了。 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行使的僅僅是國家職能,並沒有參與到市場競爭中
去,其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並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
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3年
12月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確提出:我國律師工作改革
的總體目標是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建立
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行自願組合、自收自
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體制。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國家職能的執行
者向市場主體過渡,律師行業被逐步納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列,律師通過自己的知識、
技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則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向律師支付酬金,律師與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這種雙向合意的社會契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從這點來看,律師及其執
業機構與一般的市場主體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律師也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只不過其提供的商品是無形的,是一種智力成果。作為受市場利益驅動的主體,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師及其執業機構之間的競爭便不可避免,在競爭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不正當
競爭。隨著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律師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進一步
明確,即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已不再是依託國家權力機器的強制職
能的執行者,律師履行職責的方式是一種基於非強制性的雙向選擇基礎上的法律幫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行業由不存在競爭到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其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我
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變導致律師法律地位的改變所致。
除了以上深層次的原因外,律師行業的內、外部機制及其所處的環境對該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內、外部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兼職、特邀律
師的存在是導致現階段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由於律師資源的一度
緊張,導致兼職、特邀律師的出現並與專職律師在較長時期內並存,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
兼職或特邀律師絕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師及司法機關的離、退休人員,這些人員與司法
機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如高校法律教師與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師生關系,司法機關的離、
退休人員往往曾在原司法機關擔任要職等),他們所具有的雙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們較
其它律師有更多的案源以及「勝訴」的機會,另外,兼職、特邀律師與專職律師相比具有較
大的鬆散性和隨意性,較難受到嚴格、規范的專業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師服務
市場管理的無序和混亂局面。從國外律師業來看,西方國家的從業律師大多為專業律師,不
允許其他形式的存在。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取消兼職、特邀律師的觀點, 筆者對此表示認
同;(2)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
沒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導致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較大的范圍存在但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的局面。(3)外部相關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律
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如在稅費制度上,對律師事務所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實
行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准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實行低收費,又由於各地在
稅費標准上存在差距,從而導致一些律所採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實行不正當競爭。即先在實行
較低稅率的地區注冊,然後在經濟發達、高稅率的地區設立分所營業,以逃避稅收;(4)社
會的整體導向以及當事人的價值取向促使律師將追求勝訴作為辦理案件的目標,社會整體導
向是能打贏官司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事人也正是基於此種價值取向來選擇委託律師。為了
勝訴,一些律師及律所不得不動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律師行
業的不正當競爭與當前的社會風氣也有較大關系。
從目前來看,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有以下特點:(1)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發生在
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在這些地方,由於律師及律所比較集中,眾多的律師
及律所為了爭奪有限的案源,必然會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排擠同行;(2)不正當
競爭手段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1995年司法部雖然發布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由於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導致
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納入不正當競爭之列,現實中不正當競爭手段呈多樣
化的特點。如《規定》中對律師及律所的廣告宣傳問題缺乏詳細規定,導致律師界利用各式
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虛假及誇大的宣傳混淆視聽,誤導當事人,嚴重
損害了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職、
特邀律師的存在所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則具有較大的隱蔽性。
二、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一) 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的需要
律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在
商品交換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公開和效益原則,否則各行其是必然導致混
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和促進平等、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 不正當競爭
作為正當競爭必然伴侶,在客觀上將引起資源配置背離價值規律,造成資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場機制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 從律師行業來說,律師及律所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准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行為是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
律,市場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依據其價值進行等價交換。一些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本質
上來說也屬於欺騙性交易行為, 其結果將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使當事人無法選擇正
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由於缺乏正確的法律指導將得不到及時、合法的維護,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質的律師由於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擠,無法獲得充分的案源,無法施展才能,
為了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中生存,最終或許也將走上不正當競爭之路,其結果將導致律師
業務素質的下降,使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受損,因此,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
競爭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保證法律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師的整體業務素質的需要。
(二) 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十五大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
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貫徹。就律師行
業而言,雖然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職能的執行者,但其仍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根本任務。
律師的根本任務有兩層含義:(1)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自身必須嚴格依法辦事;(2)律師有責任
敦促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嚴格依法辦事。 律師根本任務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重要環
節。因此,律師在其執業過程中若實施諸如故意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故意在當
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無法實現
律師的根本任務,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為,另外,律師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或與現任行政、司法部門領導有特殊關系
的)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嚴重干擾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檢
察權,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的踐踏,因此,禁止
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律師及其執業機構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是由律師的根本任務決定
的,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司法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辦案、保證法律的正確適
用有重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三) 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國
內市場國際化,加入國際經濟循環,實現全球范圍內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全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 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
合頒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
未經司法部批准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
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不允許外國律師
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
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限製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
開放。但自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後,為了在「復關」問題上取得有
利及主動地位,我國於1991年7月對世界做出了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旅遊在內的
6個專業服務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
事處的試點工作。 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提交了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
單,根據承諾,中國一旦加入WTO,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領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
開放,對外國律師業務的限制將逐步消除,國內外律師業的競爭將加劇,就兩者的實力而言,
國內律所無論是在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還是在辦公的軟硬環境方面都無法與國外律所相比,
在此種情況下,本國律師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不注重改善軟硬服務環境,仍把
精力放在諸如拉關系、走後門、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其結果必然會失去在市場中的
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可行性探討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可行性問題關鍵是如何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或規定在實踐
中付諸施行的問題。應該說我國法律理論及實務界在較早以前就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
題給予了關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
定》,其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界定,規定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戒機構和
方式,然而該《規定》在實踐中績效不佳,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勢,時至今日,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再度成為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探討之焦
點,其核心問題仍是可行性問題,筆者認為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我國律協的功能
與國外律協有較大差別,如美國律協(簡稱ABA)有立法權,美國的律師立法是由律協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來進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後具有
普遍的強制性。 而我國律協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它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
規則也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內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僅依
靠自律或由沒有強制力保障的行業規范來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
從長遠來看,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才
能實現令行禁止;因為法律規范在道義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明確性、穩定性,
在效力上對全社會的普適性、權威性,都是其他社會規范所無法比擬的。 (2)在禁止性規范
中應准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外延,盡量以明確的列舉式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種類。我國1995年司法部的《規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於對不正當競
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列舉行為的外延過寬所致。如關於律師行業的廣告宣傳問題,其規定不
符合實際的宣傳為不正當競爭,但到底哪些行為是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事實上
一些即使符合實際的宣傳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某律師與法官有親戚關系或其它特殊的
關系,某律師曾擔任過法院院長或其它領導職務,這些事實都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是現實
中不正當競爭的主要途徑或方法,然而《規定》將其排除在不正當競爭之外,顯然不妥。(3)
應完善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律師懲戒組織機構,建立律師懲戒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強化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功能,嚴格依法追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律師
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責任。95年《規定》頒發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沒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不完善,如
律師懲戒組織機構不健全,律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沒有得到強化。律師實務界的一些不正當競
爭行為有目共睹,如關系案,人情案,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得實踐中對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檢舉、舉報情況甚少,導致有關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案源缺乏,相
關的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也就無法落實,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無從體現。法律規范只有
得到實施它才有實效, 因此,要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保證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具體落實相應的規范或規定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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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二個層次的任務,其具體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任務是
維護法律的正確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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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 急求一篇如何「加強我們的行政法制建設」畢業論文

加強行政組織法制建設 國家行政學院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行政法成為發展最快的部門法之一,行政法制逐步完善。從1979年開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陸續頒布了《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以下簡稱《地方政府組織法》)、《憲法》和《國務院組織法》,初步建立了以行政機關產生、組成、職權為主要內容的行政主體法律規范,健全了行政機關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人民代表大會負責的政治體制,確立了行政機關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必須依法行政的法治原則。此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陸續制定了一大批政府管理經濟事務、政治事務和社會事務的行政法律、法規,政府的行政執法領域越來越寬,行政執法部門越來越多,行政執法權力越來越大。自1989年以後,為了加強對公民、法人人身權、財產權的保護,控制行政權的違法使用,我國陸續頒布了《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處罰法》和《行政復議法》這四大法律的制定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公民、法人權利救濟和權利保障法律制度已基本形成。但與此同時,隨著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不斷深入,規范行政主體的組織以及內部行政行為和內外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或者過於簡略,或者已經過時,或者完全或缺,嚴重滯後於改革實踐,阻礙改革的繼續推進。為了迅速改變這一狀況,/江/澤/民同志在黨的十五大報告中明確指出:要「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實現國家機構組織、職能、編制、工作程序的法定化」。/李/鵬/總/理在九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所作的政府工作報告中再次強調指出:「要加強行政組織立法,實現各級政府機構、職能、編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制化。」因此,如何以鄧/小/平/行政法治理論為指導,運用法律手段加快政府機構改革,規范政府機構改革的秩序,保障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鞏固政府機構改革的成果,就成了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一項重大而又緊迫的任務。當前和今後一段時間內,盡快實現各級行政機關組織、職能、編制和工作程序的法定化,將成為我國行政法制建設的重心和行政法學研究的熱點。 一 我國關於行政組織的法律規范古已有之,而且遠較其他法律規范完備。自秦漢而下,古代中央政府為適應自然經濟條件下國家行政管理的需要,一直建有吏部、戶部、禮部、兵部、刑部、工部等「六部」,並設置3 — 4級地方政府管理地方行政事務。《唐六典》、《明會典》等就是中國古代行政組織法律規范的集大成者,其詳盡、細密、完備程度,在世界古代史上是罕見的。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央人民政府不僅在起臨時憲法作用的《共同綱領》中規定了行政組織法律規范,而且制定了專門的《中央人民政府組織法》、《政務院及所屬機關組織通則》、《大行政區人民政府委員會組織通則》、《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大城市區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鄉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同時還制定了一些部門組織法,如《政務院人民監察委員會試行組織條例》、《海關總署試行組織條例》等。1954年,我國第一部《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政府組織法》的頒布,開創了我國行政組織法制建設的黃金時代。此後,陸續制定了國家計委工作條例和監察部、勞動部、國家體委、國務院秘書廳、國家計量局,國務院法制局、國務院專家局、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等部委辦局的組織簡則,制定了《城市街道辦事處組織條例》、《公安派出所組織條例》等基層政府派出機構的行政組織法,健全了各級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組織法,這就標志著我國當時已初步形成了涵蓋中央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相關派出機構,民族自治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的行政組織法律體系。在經歷文革十年動亂和停頓之後,新時期我國的行政組織法制建設主要是撥亂反正,恢復五四憲法、《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的規定,其間雖然也有局部內容的增刪和修改,雖然也有一些新的法律、法規規定有新的行政組織法律規范,但總體上行政組織法制建設一直沒有達到五四年以後的完備程度。 從國外的行政組織立法來看,由於存在著聯邦制和單一制、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的區別;因此,不可能存在統一的立法模式。世界上大部分國家主要是以憲法來規定行政組織法律規范,美國、法國、德國等均是如此。英國作為普通法系的代表國家,則既沒有憲法法典,也未制定專門的內閣法或中央政府組織法之類的法律、法規,而是以大量的憲法性慣例來規定行政組織法律規范。這些憲法性慣例主要有:內閣的主要職責及其與議會的關系,首相和部長的許可權,部的設置、變更、規模、組織等。英國雖然沒有法律對部的數目加以限制,但自第一次世界大戰以來部一直保持在18 — 21個左右,沒有大幅度膨脹。與沒有專門的內閣法相反,英國的部門組織法卻較為完善。在英國,如需設立一個新的部,必須通過法律加以規定,一般稱作《××部法》或《××委員會法》。英國部門組織法的歷史與中央各部的歷史同樣悠久,許多部門組織法制定於十八、十九世紀,以後隨著該部職能的變化而不斷修改。部門組織法的內容主要包括:(1)序言,即設立某某部,從何時開始行使職權;(2)部長(部)的職權;(3)部長(部)行使職權的方式及程序;(4)部的主要內設機構;(5)有關部的人員結構方面的規定,如1919年的《農業和漁業部法》規定設立若干名部副長,1919年的《衛生部法》規定該部的內設委員會必須由男性和女性共同組成。與英國沒有一部成文法來規定中央政府的組織規范相反,印度憲法則對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職權進行了最明確、最具體和最嚴格的規定,但實際執行情況卻很不理想,各邦自行其是,中央政府缺乏權威,以致一位美國官員竟如此評論:「印度的憲法是世界上最好的憲法之一,而印度政府的腐敗現象、執行不力情況與其他國家相比,有過之而無不及。」 在世界主要國家的行政組織立法方面,似應以日本的立法最為完備,執行得也十分嚴格。日本除在《憲法》中規定行政組織法律規范外,還制定有專門的《國家行政組織法》、《內閣法》、內閣各省廳設置法,以及規定地方政府機構設置的《地方自治法》、各郡道府及市町村機構設置法等。 綜合比較世界各國的行政組織法,是為了為我所用,借鑒適合於我國國情的做法和經驗。就我國行政組織立法的現狀來看,的確存在著諸多問題。擇其要者,主要有以下幾點:其一、內容上不能與正在逐步建立的市場經濟體制、民主法治體制和精簡、統一、效能的行政管理體制相適應。《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基本上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制定的,沒有很好地體現黨政分開、政企分開、政府權力下放、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在這方面要下大的工夫研究,動大的動作修改。其二,條款上過於簡約、粗疏,有些條款法律含義不明確。《國務院組織法》只有十一條,不到1200 字;《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政府的條款也只有15條,3300字左右。這對於我國這樣一個有著12億人口、960萬平方公里土地、政治經濟文化發展很不平衡的大國來說,顯然是過於簡單了。如在憲法、《國務院組織法》中要不要對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的人數進行限定,要不要對國務院組成部門的數目進行限定,要不要對國務院直屬機構、辦事機構、議事協調機構的法律地位、設置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又如國務院實行總理負責制與重大問題經國務院常務會議或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之間是什麼關系,遇意見分歧時決策是實行合議制還是實行一長制,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體會議是決策機構還是決策咨詢機構,哪些重大事項應當由國務院常務會議討論決定,哪些重大事項應當由國務院全體會議討論決定,等等。又如是否應當對不同地區、不同級別、不同類型的政府的設置、組成、職能等作不同的規定。其三,體繫上很不健全和完備,沒有形成一個相互配套的行政組織法體系。中央政府只有《國務院組織法》,沒有各部委辦局組織法;地方各級政府不僅沒有分級的政府組織法,而且現行的政府組織法還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放在一起,沒有獨立;民族自治地方政府、城市政府也沒有自己的組織法。 綜上所述,我國應當在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和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不斷走向深入的有利條件下,抓緊修改《國務院組織法》,使其更加科學、具體、完備;抓緊制定國務院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議事機構的組織簡則,可以考慮將「三定方案」上升為由國務院批准頒布的行政法規,以加強其權威性,增加其規范性;適時修改《地方政府組織法》,將其與地方人民代表大會組織法分開制定,最好在《地方政府組織法》外,再分別制定《省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市人民政府組織通則》、《民族自治地方人民政府組織通則》、《縣人民政府組織通則》、《鄉鎮人民政府組織通則》。《地方政府組織法》規定各級地方政府設置、組成、職權、撤銷等共性內容,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地方各類政府組織通則則規定各類別政府設置、組成、職權、撤銷等個性內容,並可考慮再根據管轄人口、土地面積、經濟發達程度等不同情況,對各類別政府分別作出不同的規定,如同是縣級人民政府,由於上述諸因素不同,其副縣長人數、組成部門數目和工作人員編制等均應有所不同,該類組織通則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在修改和制定了《國務院組織法》、國務院各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和議事機構組織簡則、《地方政府組織法》、地方各類別政府組織通則之後,我國的行政組織立法將形成一個以憲法為統帥、以《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兩個基本法律為主幹、以地方各類別政府組織通則(法律)和國務院各部委辦局組織簡則(行政法規)為輔翼的、完備的行政組織法律體系,它既是對我國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成果的直接確認與總結,又是防止舊體制回歸的有效法律控制。 二 所謂政府職能的法定化,就是以法律的形式確定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的管理領域以及實現該管理任務所應具有的行政職權。政府職能是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著力點和落腳點,是行政組織法的核心。行政機關是否需要設立,其主要依據是職能;甲行政機關區別於乙行政機關,其主要依據也是職能。職能的內核是職權。我國的整個改革過程,就是政府職能不斷轉變、過分集中的權力逐步下放的過程。對此,鄧小平曾作過大量的論述。他在《黨和國家領導制度的改革》一文中指出:「我們的各級領導機關,都管了很多不該管、管不好、管不了的事,這些事只要有一定的規章,放在下面,放在企業、事業、社會單位,讓他們真正按民主集中制自行處理,本來可以很好辦,但是統統拿到黨政領導機關、拿到中央部門來,就很難辦。誰也沒有這樣的神通,能夠辦這么繁重而生疏的事情。」 完整的政府職能包括政府的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社會職能三個方面。而在我國現階段,政府職能的法定化則主要是對政府的經濟職能轉變、社會職能加強以及權力下放等改革成果的一種法律確認。它涉及到對三個方面關系的行政法調整: (一)政府與企業之間的關系 政企職責分開,轉變政府職能,一直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政治體制改革、行政管理體制和機構改革的主要內容。黨的十五大報告明確指出:「要按照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要求,轉變政府職能,實現政企分開,把企業生產經營管理的權力切實交給企業。」這段話說得十分明確,十分到位。至於哪些屬於企業的權力,哪些屬於政府的權力,其中大部分已經在改革的實踐中逐步達成共識,少部分還需要根據改革的深入發展,從經濟學、法學和行政學的角度多方加以研究。 行政組織法要調整和解決的,是對轉變後的政府職能進行確認。這大體有五種情況:一是保留政府的一部分職能,如保留綜合經濟部門的宏觀調控職能,同時某些保留的職能也有局部調整或內容更新,如宏觀調控從行政手段為主轉向以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為主;二是取消政府的一部分職能,如取消專業經濟部門對企業直接進行管理的職能;三是轉移政府的一部分職能,如將專業經濟部門的職能轉移到綜合經濟部門;四是加強政府的某些職能,如加強工商、稅務、審計等政府部門行政執法和監管的職能;五是增加政府一些新的職能,如社會保障職能成為一項十分重要的新的職能。 要根據政府職能總體轉變和總體配置的要求來決定政府機構的保留、新設、合並、分立、更名或撤銷,並以行政組織法加以確認。如這次政府機構改革撤銷15個部委,新設4個部委,更名3個部委,保留22個部、委、行、署。改革後除國務院辦公廳外,列入國務院組成部門序列的共有29個部、委、行、署。要在政府的經濟職能中強調為企業服務,而不是過多干預企業。在這方面一些西方市場經濟國家的政府做得比較好。如英國的貿工部是負責英國貿易和工業發展的主要部門。該部職能中規定的總目標是「全心全意為在歐洲及世界各國的英國企業服務」。其具體職責是:「(1)通過對話和分析國內外競爭政策對經濟的影響,了解企業的需求;(2)保證和促使政府及歐共體考慮企業的這些需求;(3)努力實現全球的自由貿易,使英國企業在國際市場上發揮優勢;(4)創造競爭環境,為企業提供更多的機會;(5)開發能源並監督能源的有效利用;(6)在減少政府加給企業的負擔的同時,通過立法保證公平競爭和消費者的權益;(7)鼓勵技術創新;(8)促進中、小企業的發展;(9)針對不同地區的特殊困難和需要,採取不同的策略;(10)合理考慮環境問題,確保政府的環保政策對企業的影響;(11)教育、引導貿工部的全體職員更好地為企業服務」。 (二)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 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是行政組織法調整的主要內容,它的實質內容是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權劃分。我國憲法第三條第四款明確規定:「中央和地方的國家機構職權的劃分,遵循在中央的統一領導下,充分發揮地方的主動性和積極性的原則。」憲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分別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職權范圍。但是,這些規定顯然過於籠統和原則。 在中國古代,中央與地方關系的協調程度,直接決定著每個朝代的興衰。在兩千多年的歷史長河中,既產生過中央與地方關系協調時期的「貞觀之治」、「開元盛世」和「康乾盛世」,也出現過中央與地方權力失衡時期的社會動/盪/、封建割/據。新中國成立以後,中央與地方的關系經歷了1956年到1958年、1970年到1974年、1978年以後的三次大調整,目的都是為了將中央與地方關系調整到既能保證國家穩定、又能利於經濟發展的最佳狀態。 國外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主要是通過憲法加以調整。其中聯邦制國家中央政府的權力相對小一些,地方政府的權力相對大一些,但各國的規定也不盡相同。如美國憲法對聯邦政府的權力採取列舉式規定,剩餘權力屬於各州所有,聯邦政府不得行使。而印度憲法則既規定了中央政府享有的97項許可權,又規定了地方政府享有的66 項許可權,同時還規定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共同享有的47項許可權。單一制國家中央政府的權力較大,地方政府的權力較小,法國即是典型代表,英國雖然實行地方自治,但地方政府實際上權力也很小。目前世界各國總體上是要求擴大地方政府權力的呼聲較高,一些國家也採取了一些改革措施。 我國在運用憲法、政府組織法規范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關系時,可以借鑒西方發達國家成功的做法,將外交、國防、國家安全、貨幣、郵政、宏觀經濟調控等涉及國家主權、安全、統一的職能劃歸中央政府承擔;將管理純地方性事務的政府職能劃歸地方政府承擔;介於兩者之間的政府職能,則或者歸中央政府承擔,由中央政府直接在地方設置機構管理;或者歸地方政府承擔,由地方政府在中央政府的統一規范和領導下管理。 (三)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 職能交叉,機構重疊,效率低下,是這次機構改革之前各級政府普遍存在的現象。這一問題的根本解決,需要統一配置政府職能,理順政府各工作部門之間的關系,對職能相近的部門予以合並,成立綜合管理部門;對職能交叉的部門進行重組,成立新的部門;對職能重疊或消失的部門予以撤銷。要以各部門組織通則的形式對各部門的職能進行梳理、規范和確認,以調整好政府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杜絕「五/龍/治/水」之類現象的發生;同時,也要對各部門內設機構的職能予以規范。 三 早在1975年7月,/鄧/小/平同志就提出了編制的法定化問題。他嚴肅地指出:「這一次編制要嚴格搞,要切實遵守編制。可以說編制就是法律。」 1980年3月,他又進一步深化了這一思想,指出:「制度化以後,編制就不會臃腫,該用一個人就是一個人,該用幾個人就是幾個人。總之,這一套制度要建立起來。」 「這一套制度」就是編製法律制度。 所謂編制,狹義上指的是一個單位的人員定額和人員結構。行政編制是編制的核心部分,屬於行政法的調整范圍。要實現行政機關人員定額和人員結構的法定化,防止公務員人數和職數無限膨脹,就必須完善行政編製法律制度。《貞觀政要》一書的法釋者在評論唐代「貞觀之治」時,認為「貞觀之善政,以省官為首」。由此可見行政編制的重要。而唐貞觀年間之所以能做到省官,皆應歸功於《唐律》的嚴厲規定。《唐律。職制律》規定:「諸官有員數,而署置過限,及不應置而置(謂非奏授者),一人杖一百,三人加一等,十人徒二年。」 行政編制到底是應由行政組織法統一調整,還是單獨制定行政編製法專門予以調整,在理論界和實際工作部門均有爭論。贊成由行政組織法統一調整者的主要論據是:(1)行政編制是行政組織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不可能離開行政組織而單獨存在;因此,行政編製法律規范顯然應當放在行政組織法中統一規定。(2)世界各國除了日本的《行政機關職員定員法》外,尚無制定獨立的行政編製法的先例;而且即使日本的《行政機關職員定員法》,也僅是規定行政機關職員總數和各部門職員數,而沒有關於編制核定的實體和程序的規定。贊成單獨制定行政編製法專門調整編制者的主要論據也有兩點:(1)現行《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關於編制的規定過於簡單,而修改這兩個組織法的動作又太大,難以迅速完成;(2)雖然外國沒有單獨的行政編製法,但我們完全可以根據中國國情和實際需要制定。 爭論可以不必停止,法制建設卻絲毫不能停頓。1997年8月3日,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行政機構設置和編制管理條例》。現在看來,該條例的頒布雖然滿足了編制管理的亟需,但似也存在著幾個明顯的弱點:其一,該條例的大部分內容規定的是國務院的機構設置管理,而這本來應當由《國務院組織法》加以規定,有越俎代庖之嫌;其二,該條例未對編制的申報、審查、論證、批准等各項程序作出具體而嚴格的規定,不利於從程序上加強對編制的嚴格控制;其三,該條例的法律責任條款尚不夠細密、有力,不利於條例的嚴格實施。 為了有利於對行政機關的組織、職能和編制進行統一規范,同時也提高編製法律規范的立法層次,建議在修改《國務院組織法》和《地方政府組織法》時,列專章規定行政編制管理問題。在該章中,要突出對行政編制的實體和程序雙重控制,要加大違法者的法律責任。在行政組織法之外,可不再制定單獨的行政編製法,但可以借鑒日本的做法,以《國家公務員定員法》(法律)的形式規定中央政府公務員的最高限額,以《國家公務員定員令》(行政法規)的形式規定中央政府各部門公務員的定額;後者由中央政府在一定時期內發布,人員總數不得突破中央政府總人員限額,但可根據行政職能的變化在各政府部門之間靈活配置與調劑。按照這樣的立法設想,就可以形成以行政組織法規定行政編制實體與程序控製法律規范,以公務員定員法和定員令規定行政編制人數的總量守恆與「動態」調節相結合的、完備的行政編製法律規范體系。 四 實現行政機關工作程序的法定化,這是黨的十五大和這次行政管理體制與機構改革提出的又一項迫切任務。行政機關的工作程序,既包括外部的行政執法程序,也包括內部的行政管理程序;前者直接影響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後者直接影響行政機關的內部管理。二者共同構成完整的行政程序。我國現行調整行政程序的法律規范,主要散見於大量的單行法律、法規中,如《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行政復議法》、《審計條例》,等等。這些程序性的規定既很不系統和完整,也缺乏一個明確而統一的立法宗旨加以統率,有些程序之間甚至相互沖突;因此,亟需制定一部行政程序法典統一規范內外行政程序。 1989年我國《行政訴訟法》的頒布,為提高行政程序的地位作出了突破性的貢獻,它在第五十四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判決撤銷。該規定向我國一直重實體、輕程序,重司法程序、輕行政程序的立法、行政和司法傳統提出了挑戰。1996年頒布的《行政處罰法》,則第一次對行政處罰程序作出了較為系統、完整的規定,特別是關於聽證程序的規定,更是我國行政程序立法的重大突破,對於切實維護公民、法人的合法權益,有著十分重大的意義。正是由於有以上行政程序立法的法律基礎和理論基礎,更由於我國法制建設實踐的迫切需要;因此,近年來我國行政法學者和全國人大法工委一起開始討論制定《行政程序法》問題,並即將進入試擬稿的起草階段。毫無疑問,《行政程序法》的制定和實施,將全面解決我國行政機關工作程序法定化的問題。 要制定行政程序法,首先必須解決行政程序的功能問題。對此,國外主要有三種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行政程序的主要功能是提高行政效率。這一觀點興起於19世紀末、20世紀初,以1889年西班牙制定世界上第一部行政程序法為標志,以生產的高度社會化要求政府予以迅速、有效的干預為背景。第二種觀點認為,行政程序法的主要功能是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的合法權益。這一觀點興起於20世紀四、五十年代,以1946年美國行政程序法的頒布為標志,以公眾強烈反對行政權專橫、武斷、不受制約為背景。在美國,正當法律程序是其法治的基石之一,行政程序法是其行政法的核心。很多美國行政法學者甚至認為,美國行政法的主要內容甚至全部內容就是行政程序法。第三種觀點則認為,行政程序兼有保護公民權利和提高行政效率的雙重功能,二者可有所側重,但不可偏廢。這種觀點體現在六、七十年代以後一些國家制定的行政程序法之中。由於第三種觀點兼顧了民主與效率的統一,因而為愈來愈多的人所接受。 行政程序對民主和效率的雙重保護功能主要體現在它對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的平衡與調和作用上。一方面,在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中,行政機關處於主導地位,公民在強大的行政機關面前顯得較為弱小;因此,為了在行政權與公民權之間設置一個緩沖地帶,在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中摻入一定的民主因素和建立某種事前制約機制,行政程序保障公民權利的功能就顯得十分重要。另一方面,行政行為的實施過程又是一個迅速執法的過程,違法行為應當盡快予以追究,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應當始終處於確定和穩定的狀態;因此,行政程序又必須具有促進行政效率的功能。正如美國一名行政法學家所言:「行政程序最基本的任務是如何設計一項制度既使行政機關官僚武斷和伸手過長的危/險減少到最低限度,又能保證其能夠靈活有效地進行管理。」 當然,行政程序作為一個統一的有機整體,其每一項環節、步驟和方法固然可以在保障民主或保障效率方面有所側重,但卻不可能脫離行政程序的整體功能而絕對地保障一方面,舍棄另一方面。如行政處罰程序中的時效規定固然對提高行政效率有重要作用,但從另一角度來看,行政機關超過法定期限實施的處罰無效,則又保護了相對一方的權益。再如聽證程序固然是保障民主的重要手段,但它又保證了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的一致,改善了行政機關與相對一方的關系,調動了執法者與守法者雙方依法辦事的主動性與自覺性,推動了政治、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從而在深層次上促進了行政效率的提高。正如美國的韋德法官所言:「對行政機關而言,遵守程序會耗費一定的時間和金錢,但如果這能夠減少行政機關運轉中的摩擦也是值得的。因為程序促進了公正,減少了公眾的怨言,其作用是促進而非阻礙了效率。」 可以認為,設立完備的行政程序並保證其得到嚴格執行是解決民主與效率這一現代二律背反難題的一項重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