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求法學本科畢業論文一篇,要求是自己寫的,或者的網上拼湊的,但是百度搜索不出來。6000字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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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有沒有好寫的法學論文題目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浙江師范大學 2012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征題表 學院: 行知學院 專業: 法學 題目來源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序 號 題目名稱 生 產/ 題目類 科研/教 社 實驗室 其 新 改進 老 基礎理 應用性 綜合性 其 別 研項目 會 建設 它 題目 題 題目 論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實 際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污染問題研究 提單批註及其法律責任 提單管轄權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船舶留置權法律問題探討 論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歸屬問題 「不知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研究 完善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若干問題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國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問題思考 我國海事仲裁製度存在的法律問題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單簽發問題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國海商法下托運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治原則的實現途徑 市場經濟條件下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憲政人權之當代演進 憲法司法化研究 憲法適用性研究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研究 試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完善 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構建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 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 網路言論自由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 從網路暴力現象看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新聞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與新聞立法 論公民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論我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西方憲政思想對中國憲法發展的影響 論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沖突與重構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國憲政實踐中的權力制約原則 國家元首的立法權 試論在我國選舉中引入「競選」機制 法官獨立初探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權的特點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問題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憲法模式選擇中的本土文化傳統因素 單位犯罪問題探討 淺論我國廢除死刑制度的路徑選擇 論罰金刑易科制度的構建 論我國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制度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受賄罪客觀方面的立法完善 環境犯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刑罰輕緩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問題探討 從許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論 論我國洗錢罪的立法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賄賂入罪之探析 僱傭犯罪基本問題探討 論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論資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責任問題探討 教唆犯若干問題探討 危險駕駛罪若干問題探析 論激情犯罪 過度維權的刑法研究 隱私權的刑法保護 人身危險性研究 論被害人承諾 論間接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研究 論不能犯 不作為犯研究 論違法性認識 刑法解釋的方法 共犯人分類研究 責任事故犯罪研究 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論間接正犯的實行行為 刑罰目的研究 論刑法謙抑主義與犯罪圈擴大 盜竊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罰結構研究 論受賄罪的對象 惡意取款行為之探析 獨身女性生育權法律問題研究 屍體權益的法律問題 網路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購令」下的法律問題透析 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淺析網上虛擬財產若干問題 淺析不真正連帶債務 淺析民法優先權制度 醫療損害糾紛處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動物法律地位芻議 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制度探析 試析旅遊合同若干法律問題 用益物權視野下宅基地法律問題探討 論公眾人物人格權的法律問題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模式研 究 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研究 完善我國親屬間的侵權責任制度 我國離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 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的物質制約性與我國的國情有無必然的聯 系? 對法的強制性與公民的守法自覺性相統一的認 識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秩序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自由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平等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人權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正義內容的理 解 論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的關系 對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的認識 人身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 分析法律權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為的內在要求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責任法定原則與免責的聯系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 認識「人治」與「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中國傳統中的××法律思想對當今法治社會的 影響 從「法制」到「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如何認識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 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認識 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與解決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機與證券監管體制改革 庫藏股制度研究 中國公司海外上市監管制度研究 論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律地位及權力制衡 論我國上司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 論股東權利的訴訟保障 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及其法律規制 上司公司管理層收購法律監管研究 股份回購制度研究 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 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購反壟斷制度研究 論稅法的公平價值 經濟法的經濟和諧價值 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與國家主權關系研 究 析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試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完善 我國經濟壟斷的規制 銀行在我國宏觀調控中作用研究 經濟法在穩定我國房地產價格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國證券市場的大起 大落 論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城市失地農民的法律保護 網路法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地役權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權問題研究 《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 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沖突與協調 賄賂案件中的證據問題研究 司法鑒定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離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論租賃合同的順延履行問題 論財產保全擔保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論創作自由與名譽、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 論文 論股權質押中質押人權益的保護 論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的規定沖突及立 法完善 論文 論文 說明: 題目類別」欄填「論文 論文」或「設計 設計」; 2.「題目情況 題目情況」、「題目性質 題目性質」在相應欄內打「√」表示; 說明:1.「題目類別 題目類別 論文 設計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 3.「題目來源 前兩項請寫選項 後兩項打「√」表示。 題目來源」前 選項,後 題目來源 選項 √
2011 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2011 年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以下有些為選題方向,不能作為確定的論文題目,例如,如果選題方向是《論 反壟斷法》 ,那麼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論文題目擬成《論反壟斷法》 ,你應該擬成《論 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要是擬成 , 《論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從國家 質檢總局成被告說起》那樣就更好一些。有些則可以直接用作論文的題目,如試論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所以畢業生在具體選擇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對待。對學 生自擬畢業論文題目的,只要符合法學專業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們鼓勵選題應當 在法學專業范圍之內,並符合法學專業的特點,提倡選擇應用性較強的課題,結合 當前社會實踐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 一,憲法,行政法學類 憲法: 1.論憲法的社會調整功能 2.西方憲法分類學說述評 3.論憲法監督制度對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4.論憲法作用的局限性 5.舊中國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 6.美國,英國憲法特點比較研究 7.54 憲法研究 8.論 1982 憲法的修改歷程及其功能,論我國憲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地位 10.論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力劃分 11.論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現實性 12.中西權利觀念比較研究 13.論選民與代表的權利義務關系 14.論人權概念的歷史演變 15.論公民概念的變遷 16.法對婦女權利的保障 17.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18.論表達自由的憲政意義 19.中國憲政體制下的司法獨立 20.論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保障制度 21.從立法法規定看中國憲法的權威性 22.論憲法意識 23.代表機關代表資格限制比較 25.美國,法國,德國,日本憲法保障制度的比較研究 26.論憲法司法化 27.論憲法至上與依法治國 28.論憲法司法化的出現及對中國法治的影響 29.論憲法慣例 30.論憲法解釋 31.論憲法變遷 32.論憲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權原則探析 34.民主集中制與三權分立機制比較研究 35.論我國的憲法監督機制 36.論我國憲法規范的特點 37.論國體與政體的關系 38.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39.單一制,聯邦制比較研究 40.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平等權保障研究 41.新形勢下公民選舉權保障研究 42.農地徵用補償與公共利益 43.基層政權建設的憲法保障 44.當代中國農民政治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憲法問題研究 46.當代中國憲政語境下的司法獨立 47.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48.論遷徙自由 49.論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的法律規制 50.論直接選舉 51.論我國地方制度的特點 52.論我國緊急狀態立法 53.結社自由的憲政意義 54.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的憲政意義 55.試論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完善 56.論我國城鎮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機制 58.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權分立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0.集權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參與的效果問題研究(公民與國家的互動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探析 2.憲法解釋問題研究 3.論人大對司法的"個案監督" 4.論憲法的經濟功能 5.選舉制度改革探析 6.論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7.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邏輯分析和道德解讀 8.行政立法中的聽政制度分析 9.行政補償的憲政基礎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調節在行政訴訟中的生存可能與制度建構 13.對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質疑 14.論行政強制權的設定 15.論行政許可的性質 16.論授益行政行為的撤消 17.論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18.論比例原則及其適用 19.論受教育權的行政法保護 20.淺論行政知情權 21.論行政公開原則的法律實現 22.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二,法理,法史類 法理: 1.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淺論 2.試論和諧社會下社會邊緣人群的權利保障 3.法律與情理關系的辯證思考 4.中國"法治"思想的歷史觀察與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的保障 6.淺談傳媒與法制的關系 7.論公權與私權的平衡 8.論農村法制文化建設 9."禮與法"的思考 10.見義勇為中經濟補償問題研究 11.論法律漏洞 12.垃圾簡訊的違法性分析 13.淺議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問題 14.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司法保障研究 15.從許霆案看中國的法治 16.淺議自由視野中法律的品質 17.也談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困境 18.試論"潛規則" 19.論法,理,情的關系 20.法學專業本科生就業問題探析 21.論網路環境對傳統權利理論的影響 22.法律職業現狀與法學教育略論 23.論憲法中的權利與權力結構體系 24.試論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 25.憲法訴訟制度初探 26.論違憲審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運轉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8.論檢察職能與檢察改革 29.選舉制度與政治文明 30.新聞自由的法治價值 31.判例與中國法制建設 中國法制史: 1.論清末預備立憲 2.淺論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 3.試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4.論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5.試論唐律的歷史地位與影響 6.中國古代官僚特權制度研究 7.中國古代懲治腐敗的制度研究 8.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與中國當代檢察制度之異同 10.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的歷史地位 11.試論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創新 12.試論元朝法律對唐宋法律的反動 13.論清朝法律對資本主義萌芽的抑制 14.論北洋政府時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國封建社會法制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16.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及其社會影響 17.從《水滸傳》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試論宋朝民商法的發展與意義 20.秦朝法律制度的歷史意義探析 21.論馬錫五審判方式 22.論漢朝的春秋決獄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影響 23.試論大陸法系對清末和民國法制的影響 24.試論中國古代工商經濟法制的主要特徵 25.宋明兩代土地所有權制度初探 26.試論《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歷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設 28.試論漢朝的刑法改革及其歷史意義 29.試比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與近代公務員制度之異同 30.試比較新民主主義法制與南京國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區別 外國法制史: 1.羅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論羅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淺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對價理論 4.論教會法對現代婚姻制度的影響 5.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之比較研究 6.論神明裁判 7.淺議定書德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的影響 三,民商法,經濟法類民法學: 1.論民法上的正當防衛 2.試論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 3.論贓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試論樓頂空間的權屬爭議及解決規則 5.淺析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法學思考 7.關於醫療行為舉證責任問題的法律思考 8.我國民事優先權立法現狀與法理分析 9.論私力救濟及其行使 10.僱主民事責任淺析 11.發送黃色簡訊行為的性質及責任 12.試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 13.關於航班延誤的法律分析 14.論在校大學生的結婚權 15.試論保險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 16.試析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17.著作權法傳統邊緣的創新:資料庫特別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8.論"最低消費"條款的法律效力 19.試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的適用 20.試論有限合夥制度在我國確立之必要 21.電信服務合同規制的若干法律問題 22.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基本構想 23.淺談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質及法律責任 24.商品房預售交易之法律性質探討 25.試論非婚性行為損害的賠償問題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的探討 26.論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掛名車主民事責任 27.論出租汽車的拒載權 28.論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義務 29.論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 30.論賓館的安全注意義務 31.試析違約責任中可預見原則 32.試析我國入世後軟體保護的"合理水準" 33.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沖突與協調 34.論共同危險行為 35.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36.產品責任有關問題之比較 37.舉證責任倒置對醫患關系的影響與對策 38.淺談僱主責任 39.合同監督人探析 40.試論破裂主義離婚制度的完善 41.論離婚訴訟中的經濟幫助制度 42.淺談離婚訴訟中探望權有關問題 43.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與交易安全保障的關系 44.論遺囑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權研究 46.離婚制度若干問題探析 47.對缺席判決離婚問題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問題研究 49.論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50.論跨國婚姻的法律規則 51.人口老齡化的立法思考 52.論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現代科技的發展與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權的法律定位 55.論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56.同居關系問題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論變性手術的條件及其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59.與婚姻關系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介定 60.論違反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後果 61.論離婚損害賠償 62.論夫妻忠實義務與隱私權沖突的法律協調 63.論夫妻的法定代理權 64.女權主義與婚姻家庭立法 65.保護軍婚與訴權沖突的問題 66.婚姻關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問題研究 68.婚姻儀式的價值研究 69.夫妻間的相互債權債務關系問題研究 70.違約金,賠償金的比較研究 71.論民法中的推定製度 72."假唱"行為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4."****事件"的法社會學思考 75.論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護功能 77.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78.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79.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系研究 80.親權制度研究 81.對"80 後"離婚案件的分析與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83.協議離婚探析 84.論離婚扶養制度 85.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86.論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88.老人權益保障研究 89.試論大學生就業的法律保護 90.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92.論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責任探究 94.論遺產種類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95.胎兒法律地位研究 96.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97.論知識產權的繼承 知識產權法: 1.試論知識產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2.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3.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4.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的客體之比較分析 5.網路環境下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6.民間文學藝術與知識產權保護 7.論中葯的知識產權保護 8.廣告用語的法律保護 9.論信息網路傳播權 10.私權保護的削弱還是加強 ――網路版權保護思考 11.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12.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 13.網路服務商著作權責任研究 14.論專利制度的作用 15.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6.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17.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18.域名搶注的法律對策 19.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0.論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的區別與聯系 21.論人才流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22.論知識產權犯罪及其刑罰 23.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24.服務商標法律制度研究 25.論商標與著作權的沖突 債權法: 1.淺議第三人侵害債權 2.債的保全之優先受償性研究 3.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 4.債的清償抵充法律問題研究 5.債權讓與制度探析 6.淺析高空拋物行為的侵權責任 7.網路侵權形式及對策研究 8.網路鏈接侵權問題探析 9.共同危險行為疑難問題探析 10.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11.淺議不當得利的財產返還范圍 12.自然債務若干問題探討 13.請求權競合法律問題探析 14.淺議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15.共同侵權法律問題新探 合同法: 1.論電子合同主體的締約能力 2.淺析合同的附隨義務 3.論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4.電子合同訂立法律問題探討 5.論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6.拆封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7.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8.淺析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論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10.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淺析情事變更原則 12.最高額保證合同法律問題探析 1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研究 14.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物權法: 1.論大陸地區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問題研究 3.淺談物業管理中弱者權益保護 4.商品房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問題淺析 5.市場經濟中充分行使國家所有權 的法律制度設計 6.論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7.論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8.論中國大陸地區拾得遺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論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10.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論物業公司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 13.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社員權 14.論物上請求權 15.居住權制度初探 16.采礦權轉讓的法律分析 17.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完善 18.淺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 19.論權利質權的客體 20.論整體財產的抵押 21.論最高額質押 22.論權利質押的新發展 23.論優先權擔保 24.論轉質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1.勞動爭議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3.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4.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5.醫療保險改革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建議 商法: 1.論民商合一立法體制 2.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 3.商法的維護商事交易安全原則 4.財團法人制度研究 5.保險法的誠信原則 6.有限合夥評析 7.商事登記立法研究 8.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維護機制 11.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評論人的法律責任研究 14.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論股東知情權 16.淺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 17.隱名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 18.論保險合同中的"不利解釋"原則 19.保險合同如實告知義務辨析 20.論社會中介組織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研究 22.非營利組織董事的義務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規制研究 24.票據抗辯研究 25.票據的無因性 26.我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動取款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28.論共同海損 29.社會變革環境下的社會法 30.社會救助立法問題研究 四,刑法,訴訟法類 刑法: 1.許霆案件引發的刑法學思考 2.論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或司法)體現 3.情節犯若干問題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5.刑法溯及力問題探討 6.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8.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9.論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10.搶劫罪若干問題研究 11.我國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13.論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問題研究 15.罰金刑制度研究 16.論窩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與完善
Ⅲ 求一個法學專業的,畢業論文題目。題目新穎不陳舊,范圍不要太大。謝謝
很容易,能班忙寫一下
具體的內容分析還有列提綱
Ⅳ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這篇是很好的法學畢業論文範本,需要的同學可以借鑒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Ⅳ 比較冷門的法律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我當時寫的是「法律與音樂」(法理學方向),但是不能把論文給你,我還要修改一下拿去發表的。法理學方向或者一些「小法」的論題一般都比較冷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