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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益參考文獻

發布時間: 2021-03-20 06:43:44

1. 幫幫忙:誰能提供10個關於<保險法>論文的參考文獻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共找到 8 條
[1]楊松. 新保險法修改的主要內容淺析[J]. 紅河學院學報, 2004,(02) .
[2]何楊彪. 試論新《保險法》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J]. 湖南財經高等專科學校學報, 2009,(04) .
[3]黃曼妮. 關於新《保險法》不可抗辯條款的思考[J]. 黑龍江金融, 2009,(09) .
[4]方誌平. 試論新《保險法》背景下壽險的合規營銷[J]. 上海保險, 2009,(04) .
[5]胡濱. 新《保險法》——彰顯被保險人的利益保護[J]. 中國金融, 2009,(06) .
[6]李斌. 新《保險法》更注重投保人權益[J]. 新財經, 2009,(05) .
[7]袁建華. 2009新《保險法》的顯著特點與實施效果預測[J]. 現代財經-天津財經大學學報, 2009,(09) .
[8]夏益國. 中國保險業規范發展的新起點——寫在新《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頒布實施之際[J]. 中國保險, 2009,(09)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共找到 5 條
[1]鍾誠. 淺析新《保險法》的修訂內容[J]. 北方經濟, 2009,(14) .
[2]熊悠雲. 淺談保險企業如何應對新《保險法》帶來的巨大挑戰——基於風險管理的角度[J]. 經營管理者, 2009,(16) .
[3]李莎,符芸榕. 淺析法律對保險經營的影響[J]. 技術與市場, 2009,(09) .
[4]胡濱. 《保險法》修訂及其對中國保險業的影響[J]. 金融與經濟, 2009,(08) .
[5]李然. 從新保險法的幾大變化談保護保險消費者利益[J]. 金卡工程(經濟與法), 2010,(03) .
中國優秀碩士學位論文全文資料庫 共找到 2 條
[1]徐敏峰. 開放背景下我國保險資金運用研究[D]. 河海大學, 2005 .
[2]唐余. 我國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探索[D]. 西南財經大學, 2007 .
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 共找到 6 條
[1]張響賢,宣鳴,王勉. 論汽車保險費率市場化的趨勢——從日本汽車保險費率的變遷談起[J]. 保險研究, 2002,(01) .
[2]雷定安,劉學寧. 對人身保險不可抗辯條款的深層思考[J]. 東方論壇.青島大學學報, 2002,(01) .
[3]侯剛. 對中國人壽保險中「不可抗辯條款」的思考[J]. 經營管理者, 2008,(16) .
[4]李莎,張建剛. 不可抗辯條款在我國的應用前景展望[J]. 當代經濟, 2009,(07) .
[5]何惠珍. 保險投資:發展障礙與發展路徑[J]. 廣東金融學院學報, 2005,(04) .
[6]魏薇. 金融監管立法日趨成熟——解讀新《保險法修訂草案》[J]. 中國金融家, 2008,(09) .

2. 論文消費者權益參考文獻 論文上要寫參考文獻 給我幾個現成的參考一下 要10個以上

參考文獻:
[1]王啟雲.保護消費者權益,關鍵在於強化政府部門監管. 《消費經濟》專 PKU CSSCI -2008年4期
[2]楊慧.論缺陷產品召回屬制度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007年4期
[3]楊慧.公用企業壟斷對消費者權益的侵害及法律對策.《安徽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09年4期
[4]王德山,呂雁華.論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的完善.《中國市場》.2009年13期
[5]張天胤.淺析互聯網消費者權益的侵害 .《商場現代化》.2009年18期
[6]楊輝.發達國家消費者權益法律保護審視及啟示.《標准科學》.2009年3期
[7]任書體.保護消費者權益促進消費和諧.《中國商貿》.2010年19期周宇傑,
[8]劉瑛.互聯網消費者權益及其保護現狀問題分析.《前沿》.2010年12期
[9]馬遠俊.消費者權益救濟方式的創新——小額消費訴訟機制的構建.《理論月刊》.2009年12期
[10]王劍鋒,韓贏.淺析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的威脅與保護.《中國商貿》.2010年12期

3. 請教論文的參考文獻

這個是行政文件,不能作為參考文獻的,只能在注釋中標注一下,格式就:見《關於加強高等職業院校"雙師型"教師隊伍建設的若干意見》。
一篇文章的引用參考部分包括注釋和參考文獻兩部分,注釋是作者自己的解釋(轉引的參考文獻也可以放在注釋里),參考文獻僅需列出參考書或論文的名稱、作者、出版社或發表的期刊、著作時間或期刊期數等。注釋用圓圈1 2標注,放腳注,參考文獻用[1][2]標注,放章節附註。
有的刊物要求注釋和參考文獻都要在內文標注,有的刊物對參考文獻不要求內文標注,在章節附註列出就行。按最新的CNKI規范的要求應是前者。為保險起見,你還是都標吧。註:參考文獻如是著作要標頁碼,論文只要標出期刊是第幾期。
例:
參考文獻:
[1]金福海.論建立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J].中國法學,1994,(3).
[2]楊立新.「王海現象」的民法思考——論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金[J].河北法學, 1997,(5).
[3]金福海.消費者法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251.
[4]閆瑋.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J].太原師范學院學報,2007,(1).
[5]梁慧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適用[J].民商法論叢,2001,(3).
[6]王堃.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J].現代商業,194.
[7]梁慧星.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適用[N].人民法院報,2001-3-29.
[8]孔祥俊.公平交易執法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4. 論文參考文獻怎麼寫

一篇文章的引用參考部分包括注釋和參考文獻兩部分,注釋是作者自己的解釋(轉引的參考文獻也可以放在注釋里),參考文獻僅需列出參考書或論文的名稱、作者、出版社或發表的期刊、著作時間或期刊期數等。注釋用圓圈1 2標注,放腳注,參考文獻用[1][2]標注,放章節附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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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
參考文獻:
[1]金福海.論建立我國的懲罰性賠償制度[J].中國法學,1994,(3).
[2]楊立新.「王海現象」的民法思考——論消費者權益保護中的懲罰性賠償金[J].河北法學, 1997,(5).
[3]金福海.消費者法論[M].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251.
[4]閆瑋.完善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J].太原師范學院學報,2007,(1).
[5]梁慧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適用[J].民商法論叢,2001,(3).
[6]王堃.論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懲罰性賠償[J].現代商業,194.
[7]梁慧星.關於<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的解釋適用[N].人民法院報,2001-3-29.
[8]孔祥俊.公平交易執法前沿問題研究[M].北京:工商出版社,1998:219.

5. 電子商務環境下消費者權益保護文獻綜述

這個去谷歌搜 一大把 我就不給你發網址了

6. 電子商務參考文獻

1 對話下半場:建立健全電子商務領域金融秩序 電子商務 2007/01
2 攜程電子商務模式組成要素分析 電子商務 2007/01
3 電子商務經營模式給企業帶來了什麼 電子商務 2007/01
4 服務中小企業的第三方電子商務模式研究 電子商務 2007/01
5 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適格主體研究 電子商務 2007/01
6 談新就業形勢下的職業院校電子商務專業建設 電子商務 2007/01
7 淺談物資采購的電子商務化 電子科技 2007/01
8 中國電信新一代B2B電子商務網站商集網上線運營 互聯網周刊 2007/02
9 Web數據挖掘在零售業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經濟師 2007/01
10 電子商務環境下的稅收 經濟師 2007/01
11 試論電子商務物流隱性成本控制 經濟師 2007/01
12 破除制約我國電子商務發展的四大瓶頸 通信世界 2007/02
13 電子商務代表網站及業務模式分析 通信世界 2007/02
14 組建基於企業服務匯流排的電子商務集成系統研究 計算機應用與軟體 2007/01
15 基於SOAP的即時消息在B2C電子商務系統中的應用 計算機應用與軟體 2007/01
16 電子商務對會計的影響及電子商務會計的發展 會計之友(中) 2007/01
17 電子商務中數據挖掘技術的使用 內蒙古電大學刊 2007/02
18 電子商務專業畢業生就業率低的原因及其對策 內蒙古電大學刊 2007/02
19 淺談煙草行業電子商務 華北、東北地區2007年度煙草學術交流研討會論文集 2007
20 B2C電子商務模式下物流配送路徑優化問題研究 北京交通大學 2007
21 電子商務環境下傳統企業流程變革研究 同濟大學 2007
22 淺析電子商務誠信體系的構建與實現 商場現代化 2007/01
23 基於電子商務的供應鏈管理研究 商場現代化 2007/01
24 電子商務體系結構與電子支付技術 商場現代化 2007/01
25 論新農村建設中農業電子商務的發展戰略 商場現代化 2007/01
26 旅遊電子商務網站的構建 商場現代化 2007/01
27 分銷商網路團購營銷的電子商務模型研究 商場現代化 2007/01
28 電子商務及其安全技術 商場現代化 2007/01
29 淺析電子商務的安全 商場現代化 2007/01
30 Web 2.0技術在電子商務中的應用 商場現代化 2007/01

7. 消費者知情權國內外研究現狀,帶參考文獻!給分

國在保護源消費者的知情權方面,《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產品質量法》、《廣告法》等專門立法已構成一個法律保護體系,但也存在問題。 關鍵詞消費者知情權 立法現狀 問題 中圖分類號:D911.01文獻標識碼:A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是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等權利的專門法律,在保
護消費者知情權體系中,處於基本法、核心法的地位。為了使消費者的知情權能夠有效地實現,我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還規定了經營者、國家和社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方面的義務。《反不正當競爭法》是通過禁止不正當競爭行為來保護消費者的知情權的。該法共列舉了11條不正當競爭行為,其中直接對此規定的就有4類:假冒名牌行為;虛假宣傳行為;不當銷售行為;低毀商譽行為。《產品質量法》詳細地規定了生產者、銷售者的說明、警告義務。《廣告法》則是通過規范廣告主體的廣告行為來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法。
具體相關資料還有很多,你可以給郵箱發給你

8. 急需一篇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權益保護的論文

摘 要:本文從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入手,詳細分析了B2C、C2C交易模式中是否存在銷售者和經營者這一問題;進一步闡述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並提出合理化建議;最後深入探討了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關鍵詞:網路消費者 網路經營者 侵權 權益保護

電子商務中出現的各種損害消費者權益的情形已逐漸成為其發展的阻礙,亦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提出了嚴峻挑戰。因此,在尊重電子商務發展規律的前提下,從法律及相關層面採取各種措施以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對推動我國網路經濟的健康發展及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具有重要作用。

一、電子商務中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的界定

消費者與經營者是相對應、相對立的關系,沒有經營者就沒有消費者,反之亦然。電子商務中可能存在的消費者與經營者的交易模式有三種:B2B、B2C、C2C,其中B2C模式中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是毫無爭議的。值得探討的是B2B、C2C模式中是否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以及消費者與經營者主體資格如何界定等問題。

電子商務只是人們生活消費的途徑之一,它沒有改變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改變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所以現行法律對消費者的定義同樣適用於電子商務領域。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並沒有解釋消費者的定義,也沒有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進行說明,要清晰地界定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身份,就必須對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及概念進行界定。根據國家標准局《消費品使用說明總則》的規定,可以成為消費者主體的只能是「個體社會成員」。有些學者認為若單位購買生活資料最後也是由個人生活消費而使用,那麼該單位和集體屬於消費者權益法保護范圍內。筆者認為在這種特定情況下,「單位」、「集體」或者「組織」是否構成消費者的主體仍然值得商榷:

首先,國際通行的規則是將消費者定位於個人。從目前法學理論界的觀點和世界各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立法慣例看,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只限於個人,例如《牛津法律大辭典》對消費者的定義是指那些從經營者處購買、獲得、使用各種商品和服務的人;國際標准化組織(ISO)消費者政策委員會將消費者定義為,為個人目的購買或使用商品和服務的個體社會成員;《歐盟消費者遠程合同指令》將消費者定義為,非出於商業、買賣、職業目的而締結合同的任何自然人。

其次,只有自然人才能成為最終消費的主體,單位購買生活資料的基點仍是個人生活消費。《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所指的消費是個人消費,或者說是直接消費。在單位作為商品的買受人、服務合同的訂立者時,其不能直接進行生活消費,不能作為最終消費者。法人或其他組織因消費而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應由合同法調整,而不應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如果單位堅持依照《消法》來主張權利,這種情況下它的地位相當於我國民事訴訟制度中的訴訟代表人。

最後,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立法宗旨是為了保護交易中弱勢一方,就單位所具有的實力而言,很難將其視為市場中的弱勢一方。個人消費者在交易過程中往往處於弱者地位,故應受到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特殊保護。且其與經營者相比較缺乏交易經驗或缺乏足夠的交易信息和交易能力,從而導致在交易中不具有與經營者對等的實力,所以需要國家立法進行干預;而法人或其他組織在進行交易時,有足夠的團體力量與經營者抗衡,甚至在某些情況下處於強勢地位,法律上沒有必要給予特殊保護。

因此,筆者認為具有消費者主體資格的只能是個人。消費者是指為生活消費目的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商業性服務的,由國家專門法律保護其消費權益的個體社會成員。那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的主體資格為:出於生活消費目的採用電子商務方式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商業性服務的個人。由此可知,B2B交易模式中的單位購買者不具有網路消費者的主體資格,即B2B交易模式中不存在消費者與經營者。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概念未作解釋,也未對其主體資格進行界定。《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的經營者有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產品質量法》用的是「生產者」、「銷售者」概念,未將兩者合稱。實踐中,經營者的概念也不明確,沒有統一的認定標准,我國對經營者管理注重的是經營許可證的取得或商業行為。本文將「經營者」界定為: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並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同時,本文認為電子商務中具有經營者主體資格的有:採用電子商務方式達到營利目的,從事商品生產、銷售和商業性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在C2C交易模式中,雖然銷售方為沒有經營許可證的個人,但個人銷售者應被視為經營者,以令其對應的購買者自然成為消費者,雙方行為受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具體的原因有以下幾點:
1、從消費者權益保護的立法角度看,消費者作為分散孤立的個人,處於不利或弱勢地位。且在交易過程中,存在著信息不對稱性等因素[2],故法律要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在電子商務中,因網路的虛擬化、電子化使消費者的弱勢地位更加明顯。例如在C2C交易中,在線銷售者只是披露商品信息或自己的身份信息,消費者無法對其信息作出真偽鑒別。如果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虛假內容,那麼購買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障。信息不對稱在C2C交易模式里表現的淋漓盡致,整個交易過程中購買者始終處於弱勢地位。

2、在C2C交易模式下,企業可能以個人身份注冊並從事經營,而購買者很難得知與其交易的對象究竟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法律一概將注冊為個人用戶的企業銷售者排除在經營者的范圍之外,那麼與這類銷售者進行交易的個人不會被法律視為消費者從而無法受到特殊的保護。

3、C2C交易中,大部分的個人銷售者以出售商品為業,主觀上具有營利目的,客觀上存在營利行為。由於網路的特性,個人銷售者可以只憑借個人身份證或相關證件開設「店鋪」,銷售商品。其「店鋪」規模及產品種類甚至可以和現實生活中的商家相媲美,甚至規模更大、種類更多。其銷售方式多樣,包括拍賣、零售、批發等。這類個人銷售者的性質和現實生活中的經營者是一樣的,唯一的區別是其藉助了網路這一便利資源。將這一類個人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更有利於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
C2C交易模式中,如何以特定的標准來確定個人銷售者為經營者,這涉及到制定法律的技術問題,本文不作論述,但建議考慮以下幾個方面因素:(1)個人銷售者是否以出售商品為業,具有營利目的。(2)個人銷售者出售商品的數額或交易頻率是否達到一定標准。(3)個人銷售者「店鋪」貨物的庫存量。

二、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面臨的問題

相對於傳統交易,電子商務具有交易主體虛擬化、交易過程無紙化、支付手段電子化、交易空間泛地域化等特點,這些特點使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的力量對比更加懸殊,網路消費者的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安全權等更容易遭到網路經營者的侵犯。(見表一)

1、網路消費欺詐問題

網路消費欺詐是指經營者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在網路上實施的,利用虛構的商品和服務信息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消費者財物的行為。需要強調的一點是:該概念中的經營者包含了真實的經營者和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因為,在網路環境下,若銷售者對其身份信息披露不全或虛構身份信息,購買者則很難辨認或無法判斷銷售者的真實身份。在目前網路法律規范不完善的情況下,筆者認為,只要消費者將在線銷售者視為經營者,或者說消費者根據銷售者披露的信息判定或推斷其為經營者,無論其是真實的經營者還是假冒經營者身份的欺詐行為人,法律上都應當將銷售者認定為經營者。這樣不僅可以擴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適用范圍,有助於消費者在遭受欺詐後尋求司法救濟,也可以藉助該法對網路交易行為進一步規范,彌補現行法對網路交易監管的不足。現階段,網路消費欺詐的手段有:低價陷阱套取貨款、空頭承諾騙取訂金、網路拍賣欺詐等。

針對網路消費欺詐,可以嘗試建立事前預防體系:(1)建立經營者信息管理中心;(2)加大政府的監管力度;(3)從立法上明確網路交易平台提供商的審查義務;(4)可以考慮在涉及網路消費合同時,法律作這樣的規定:在網路交易中,對消費者的付款應先做預付款處理,交易過程完成之前,預付款所有權不發生轉移。

2、網路虛假廣告問題

網路虛假廣告是指經營者為達到引誘消費者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的目的而發布的關於其商品或服務的不真實的信息,如誇大產品性能和功效、虛假價格、虛假服務承諾等。網上廣告因其特殊性,給相關部門的審查和監管帶來了一定難度。而網路廣告是網路消費者購物的重要依據,消費者的購物決定在很大程度上根據廣告文字和圖像判斷而作出。消費者很難判別廣告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其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難以得到保障。

筆者對網路虛假廣告的監管有如下建議:(1)加強對經營者身份的審核與公布;(2)明確ISP[3]與ICP的責任;(3)明確主管部門的監管職權及相關人員的法律責任;(4)完善相關法規。有必要針對網路虛假廣告等不正當引誘方式制訂特殊規則,使網路廣告的發布行為有法可依,加強對虛假廣告的管理。

3、網路消費合同履行問題

網路消費合同不適當履行的行為多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延遲履行。網路購物的物流配送緩慢是消費者經常遭遇的問題之一,出於某些原因,經營者向消費者承諾的交貨日期難以兌現;(2)瑕疵履行。網路消費者在認購商品並發出貨款後,經常出現實際交付商品的種類、數量、質量等與物品介紹不一致的情況。(3)售後服務無法保證。網路交易的最大特點就是打破了地域的限制,雖然《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了經營者承擔「包修、包換、包退」的義務,但因為跨地域交易、經營者真實身份難以認定等因素,消費者很難實現其享受售後服務的權利。關於數字化商品的退貨問題也成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面臨的新問題。

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對經營者的合同履行期限未做規定,相關法律法規中也沒有偏向消費者履行期限的規則。根據歐盟2000年10月31日生效的《消費者保護(遠程銷售)規則》:「供應商必須自消費者向其發出訂單的30天內履行合同。無論出現任何原因,供應商未能在規定期限內履行合同,必須盡快通知消費者並返還所涉款項,通知與返還期限在履行期屆滿30天內。」該規則同時規定「消費者有權在最少7個工作日內撤銷任何遠程契約,且不需要給付違約金與說明理由。在撤銷契約中,消費者承擔的費用僅限於返還貨物的直接費用。」我國在未來的立法中,應當考慮這兩個規則,有條件的確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前者可以促使經營者及時處理信息,盡快履行合同;後者可以確保消費者「退貨權」的實現,同時保障經營者的合法利益。

4、網路格式合同問題

目前,網路消費類合同中普遍採用的是格式合同形式,大多數交易條款或服務條款都是經營者事先擬定好的,消費者一般只能接受或拒絕。消費者在網路交易中經常遇到點擊類格式合同(click-warp contract),即消費者按照網頁的提示,通過點擊經營者網站的「同意」或「接受」按鈕所訂立的網路合同。另一種格式合同是瀏覽類格式合同(browse-warp contract),指經營者作為合同的一方在合同中約定,訪問者一旦瀏覽了其網站主頁便與該經營者成立了合同。

經營者的格式合同中,存在著減輕、免除自己責任的條款,這些條款較高的隱蔽性令消費者忽略了條款中不公平、不合理的內容。

在網路環境下,要消除格式合同是不現實的,因為「網路具有天然地適用格式合同的條件及優勢」[4]。在這種情況下,政府有責任制定一些規則,規范網路格式合同訂立的程序及內容,以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1)經營者對合同訂立程序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網路經營者經常採用設置方便鏈接,將格式合同隱藏於其他頁面等方式,使消費者無法知道合同的存在。經營者應當以醒目的標識提示消費者合同條款的存在,並在技術上設置提示程序,消費者只有閱讀了格式條款後,才能締結合同。(2)經營者對格式條款的合理性具有提示的義務。訂立合同過程中,經營者應當提醒消費者網站上哪些協議、聲明、通知屬於合同條款,而且應當以醒目、易懂的形式告知消費者關鍵條款內容。(3)經營者對合同內容變更的告知義務。在合同訂立後,存在著經營者對合同條款進行變更或修改的情形,經營者對其變更或修改的條款內容應當履行告知的義務。

5、網路支付安全問題

網路交易是一種非即時清結交易,通常由消費者通過信用卡或其他支付手段付款,經營者收到貨款後才發貨或提供服務,這區別於生活中即時清結的消費交易。網路的開放性增加了消費者財產遭受侵害的風險,消費者在使用電子貨幣支付貨款時可能承擔以下風險:網上支付信息被廠商或銀行收集後無意或有意泄露給第三者,甚至冒用[5];不法分子盜竊或非法破解帳號密碼導致電子貨幣被盜、丟失;消費者未經授權使用信用卡造成損失;信用卡欺詐;支付系統被非法入侵或病毒攻擊等。

對於保障網路支付安全,除了採取當事人自律規范、從網路技術上確保交易安全等措施外,更要從法律上明確銀行、經營者的賠償責任,平衡其與消費者之間的權利義務。從目前各國信用卡的法律規范來看,大都偏重於保護消費者。例如,美國的《Z條例》(Regulation Z)就規定:「消費者承擔的責任有限,對欺詐產生的損失,經營者承擔較大風險;對事件的調查責任主要由發卡行和信用卡公司承擔。」我國在制定電子貨幣支付相關法律時,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法律內容,採取對消費者權益實行重點保護的立法原則。

6、網路消費者隱私權保護問題

網路消費中,大量的私人信息和數據等被信息服務系統收集、儲存、傳輸,消費者的隱私權不可避免受到威脅,如:網路經營者為追求利潤和利益使用甚至買賣消費者個人信息;銀行的過錯行為或黑客侵犯導致的個人信用卡信息被盜、丟失;大量垃圾郵件的騷擾等。

目前,我國沒有專門法律對網路隱私權加以保護,而國際社會對網路環境下隱私權保護的力度已大大加強,美國、英國、德國等國家已經有了保護公民網路隱私權的法案,我國也應該盡快把網路隱私權保護問題納入立法的日程。立法內容應當考慮以下幾點:(1)規定經營者的義務;(2)收集個人信息行為必須合法。經營者必須在法律的規定范圍內,經主管部門許可及當事人同意後才可以進行收集;(3)個人信息的使用必須安全;(4)規定侵犯網路隱私權的法律責任;(5)制定對未成年人網路隱私權的特殊保護條款。

7、消費者損害賠償權難以實現問題

消費者的損害賠償權又稱求償權。實現這種權利的前提是消費者在進行交易的過程中或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後,人身或財產遭受了一定的損害。損害賠償權實際是法律賦予消費者在利益受損時享有的一種救濟權。

網路的特性和相關法律的缺失使網路經營者和消費者之間產生大量的糾紛。當消費者發現自己權益遭受侵害後,因無法得知經營者的真實身份或者經營者處於其他地區而無法或不便尋求救濟。而且過高的訴訟成本、舉證困難、網路交易糾紛的管轄權與法律適用的不確定也導致消費者容易放棄救濟權。網路與電子商務的發展速度越來越快,如何更好的保障網路交易的發展,保護網路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保證網路消費者在遭受侵權後迅速、方便的尋求救濟,這成為了立法面臨的新問題。

三、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體系的構建

(一)通過法律規定網路經營者的義務

1、在線信息披露義務

在電子商務中,經營者具有強大的優勢,交易信息不對稱使消費者經常陷入不知情狀態,處於交易劣勢。經合組織1999年12月《OECD關於電子商務中消費者保護指南》中明確指出網路經營者應當披露的信息內容包括三個方面:經營者身份信息、商品或服務信息、交易信息,這可以成為我國立法借鑒的原則。

為保障消費者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法律應當明確規定經營者有義務披露真實的、完全的交易信息,向消費者提供清晰的、全面的交易條件。如:向消費者收取的或由消費者承擔的成本項目、服務條款、交付和支付條款、購買的限制或限度條件(監護人許可、地域和時間限制、購買額的限度等)、有效的售後服務信息、保證和擔保條款等。

2、不得濫用格式條款的免責義務

網路格式合同在網路消費交易中是必要的,其效力是可以根據《合同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確認,只要其符合法律的規定而且沒有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格式合同就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另一方面也應當從法律角度對免責條款進行限定,這對維護交易公平和發展網路交易具有重大意義。如:限制無效條款列入合同;限制不合理條款的效力;對於減輕、免除經營者責任或限制消費者權利的條款應當採用特別提醒的方式列入合同,否則就是「霸王條款,權利不平等」。

3、切實履行合同義務

電子商務合同履行中,經營者延遲履行合同、瑕疵履行合同、不履行售後服務義務的情況時有發生。除了上文中建議法律有條件的規定最長履行期限和「猶豫期」外,還應當規定經營者的承諾義務、保證售後服務義務、賠償義務。當然,為了防止消費者對權利的濫用,可以規定一些例外情形。

4、保護消費者個人信息義務

網路經營者對消費者個人信息的保護,除了前面提到的措施外還可以從一些細節上進行規范,如:經營者要保證數據的統一性和秘密性;提供的網路服務必須有技術保障,以保護消費者信息的安全;告知消費者降低風險的技術措施;對使用消費者個人信息帶來的損害結果必須負有賠償責任;經營者擅自轉讓消費者個人信息給第三方,造成消費者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二)建立在線交易爭端解決機制

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除了從立法和制度上給予事前保障,還應當保證消費者在爭端發生後尋求救濟的權利和途徑。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賦予了消費者在遭受侵權行為時尋求救濟的權利,但在電子商務中,其救濟途徑卻難以找到。筆者認為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來構築網路交易爭端的解決機制:

1、設立小額訴訟程序

網路交易中,大多數是小額交易,在合同履行出現問題後,面對訴訟成本、訴訟困難等問題,消費者往往選擇放棄救濟。因此,有效的小額訴訟程序的設立對於方便公民小額糾紛,特別是保護網路消費者利益有著重要意義。

小額訴訟程序的實質是為一般民眾提供一種救濟小額權利的司法形式,其具有立案數額低、簡易、高效等特點,對小額訴訟程序在審理階段上應該和一般訴訟程序有所區別,例如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的審理就有以下特別規定:可以在夜間或休息日進行;實行一次言辭辯論終結訴訟;為實現簡易、迅速的審理目的,對證據的調查有特殊規定;訴訟中嚴格限制訴之變更、追加與提起反訴;使用表格化判決;原則上實行一審終審制,限制當事人上訴。

世界上許多國家都設立了受理小額訴訟的法庭,如:美國、日本、新加坡、澳大利亞。我們可以借鑒這些國家和我國台灣地區的小額訴訟程序,構建一套有中國特色的小額訴訟程序。這不僅能夠解決網路糾紛中訴訟管轄權的問題,也能夠輕松解決消費者跨地域、標的小、案情簡單的多種糾紛。

2、建立在線投訴中心

中國工商總局和中國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可以共同建立一個具有權威性的在線投訴中心,接受來自全國各地的網路消費投訴。在該中心投訴的資料由中心轉發到被投訴的網路經營者所在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由當地的工商局或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對投訴資料進行核查並進行處理;也可以考慮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協會下設立部門,該部門在收到中心轉發的投訴資料並核查後,代表消費者與經營者協商解決。這使消費者在尋求救濟時不需要考慮地域限制和救濟成本的問題。同時,筆者認為消費者對經營者所在地有查找的義務,這樣可以讓中心能快捷、高效地處理來自全國各地投訴信息以保證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3、建立在線爭端解決機制

在線爭端解決機制(ODR)是指「涵蓋所有網路上由非法庭但公正的第三人,解決企業與消費者間因電子商務契約所生爭執的所有方式。」它最大程度上體現了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具有糾紛解決方式和適用規則的靈活性、爭端處理的高效性、糾紛解決的經濟性(低費用)等特點。在線調解和在線仲裁是最常見的在線爭端解決方式。

在線調解的基本原理同傳統調解一樣,不同的是調解的全部過程在網路上進行。在線調解的特點是:

(1)更能體現當事人的自願。當事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採取該種方式,也可以自由決定是否參與到程序中;(2)其程序受法律規范約束少。在線調解中,可以通過第三人尋求一種合理的解決方法。
(3)第三人為自願且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美國Oline ADR的調查程序中,通常是由消費者協會、商業協會或一些中立機構來進行調解。

在線仲裁因受到網路技術對當事人舉證等活動的限制,很少適用於網路交易糾紛,目前在線仲裁主要解決域名爭議。建立和發展在線仲裁面臨的問題主要有:(1)證據提交的問題。網路交易中,除了數據電文來往外,可能也會出現書面或其他形式的證據,此時如何向仲裁庭提交證據成為難題;(2)在線仲裁地的確定問題。由於在線仲裁程序完全是在線進行,故不易對仲裁地作出確認,仲裁地的確定對跨國交易產生的糾紛解決有重要影響。(3)仲裁裁決的效力問題。在線仲裁裁決對雙方當事人具有多大的法律約束力,是否具有司法執行力,這一點尚不明確。

筆者認為,為更好的保護網路消費者權益,更快的發展電子商務,建立一個具有我國特色的網上爭端解決機制是有必要的,該機制必須由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領導和管理(如國家工商總局、信息產業部),相關的全國性協會或組織負責爭端解決(如中國消費者協會、中國電子商務協會),以確定和保證爭端解決的公正性與權威性。

(三)其他保護方式

保護網路消費權益是一項系統的工程,單從立法、司法角度還難以達到全面的保護,它涉及到政府、行業、消費者自身等多個層面,甚至涉及到整個社會的信用體制等問題。這要求我們不僅僅從立法、司法角度來探討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更要從其他方面來引導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實現,這樣才能真正建立起網路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體系:1、加強行政監管。在市場經濟不發達的階段,政府強有力的監管對於減少侵犯消費者權益事件的發生有著重要作用。2、實行行業自律。網路交易因其特性導致行業自律往往比行政手段規制更具有有效性。因此,有必要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的力量和作用。3、建立信譽評價機制。網路經濟有著較高的風險與不確定性,建立完善的信用評價體系對於交易糾紛的事前防範、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有著重要意義。政府或法律授權建立權威的、中立的信譽評價機構,由它建立信譽查詢系統,消費者可以對網路經營者進行信譽查詢,這對於網路交易欺詐、不適當履行合同義務的經營者可以起到警戒作用。

(作者單位:中國網路法律網)

參考文獻:
1、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制研究報告》,北京,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4。
2、張新寶:《互聯網上的侵權問題研究》,北京,人民大學出版社,2003,11。
3、龐敏英:《電子商務中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研究》,《河北法學》,2005,(7)。
4、孫玉榮:《民法上的欺詐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9條之適用》,《法律適用》,2005,(4)。
5、蔣虹:《網路虛假廣告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探析》,《華東政法學院學報》,2003,(2)。
6、金桂蘭:《電子交易與支付》,中國電力出版社,2004,9。

注釋:
[1]張雨林為張霖之筆名
[2]信息不對稱,指市場活動的參與者對市場交易信息的擁有量是不對稱的。導致其的因素有:1、商品或服務的復雜性與技術性。2、交易方式的多樣化和格式化。
[3]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路服務提供者.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網路內容提供者。
[4]參見高富平:《在線交易法律規則研究報告》,北京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33頁。
[5]如帳號、密碼、身份證號碼等。

9. 試論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基本理論問題研究 論文怎麼寫

論文寫作指南 如何寫出一篇好的論文關鍵點在於以下幾點:一.論文寫作的形式 1.經驗總結式2.理論運用反思式等各種形式。二.論文在標題方面1.主副標題的聯系要緊密。2.標題要准確概括論文內容,能反映研究范圍、方向和深度。3.文字要簡練,能不說的就刪掉。4.便於分類。能夠從題目上判斷是什麼范疇,能抓住課題,抓住位置和特點。三.內容摘要1.語言要精煉。2.能調動別人的胃口。3.能夠闡明文章的主要觀點。4.內容摘要要求獨立成篇,准確、簡潔、結構嚴謹、邏輯性強。5.字數在200到300字左右。四.關鍵詞1.關鍵詞能夠反映文章的基本觀點,為了文獻索引方便。2.只需列出3到6個即可。3.關鍵詞可以與標題相吻合,也可以與內容相吻合,可以從標題中去找或是從內容中尋找。五.文章框架1.論文的引言是論文的理論部分,要講清楚研究的理由及背景。2.引言文字不要太長,內容選擇不要太過分散。3.正文是論文主體,占最大篇幅。4.內容要充實,論據要充分,層次要分明。5.結論。結尾要通過嚴密的邏輯推理做出判斷,引出新的教學思考。6.措辭要嚴謹,邏輯要嚴密。7.論文的質量要注意以下問題:(1)選題寬泛。(2)總結過於寬泛,文章沒有升華。(3)談論的話題過於陳舊。六.參考文獻 1.要尊重原作者,標明引用的是誰的在哪篇文章第幾頁中的內容2.詳細記錄相關文獻資料3.為什麼要參考文獻?4.為別人提供查證的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