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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罪推定參考文獻

發布時間: 2021-03-19 23:16:29

法學論文研究方法有哪些

法學畢業論文的准備工作

(一)搜集材料
所謂准備,主要就是充分佔有資料,研究、參考他人的看法。材料越多越好,材料不夠就寫不出好文章。讀的書看的論文很少,知識貧乏,是沒法寫論文和提出新的見解來的。
如何搜集資料?可以圍繞法學畢業論文的選題方向和具體題目,去圖書館、書店,查找有關的專著、論文集、主要法學期刊以及最近幾年的統編教材,也可以在網上搜索、查找法學論文。搜集材料的過程,就是調查研究、思考鑽研、形成論點的過程。
(二)提煉材料,確定論證的主題和方法
在提煉材料的過程中,通常有三種情況:
一是同意別人的論點,但自已有獨特的感受,可從新的角度補充新的理由,豐富別人的論點。
二是不同意別人的見解,可以展開爭論,但必須注意忠實地引用原文,說明自己的理由。
三是受了別人的啟發,在別人見解的基礎上產生新見解,或者別人沒有講到,自已有見解,只要言之有理,也是創見。
論文的主題,是一篇文章的核心和靈魂。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就是作者對這個法律問題研究成果的基本觀點。主題應力求做到以下五點:
一要正確,符合法理和客觀規律。
二要新穎,具有理論意義和實踐價值,不人雲亦雲。
三要直白,不要隱諱。法學畢業論文的主題越直白明確越好,要讓讀者一看就知道,一看就懂,不能讓讀者雲山霧罩,看後不知道說的是什麼。
四是主題要貫徹始終,在文章中不能改變,應圍繞中心和基本觀點去寫。
五是主題要簡明,理論要深厚。
論證方法是說明主題的基本方法。一般來說,法學畢業論文的基本論證方法是立論,即確立文章的基本論點,圍繞這個主題,全面闡述它的正確性、必要性和適用性。有時,也適當運用駁論的方法,如針對某個問題學術界有幾種不同的觀點,對它們進行評析,然後提出自己的觀點。從具體的論述方法來看,一般使用歸納法和演繹法。
(三)法學畢業論文提綱
擬寫法學畢業論文提綱的主要好處是幫助自己從全局著眼,構建論文的基本骨架,明確層次和重點,簡明具體,一目瞭然。論文定稿後,修正或保留的提綱就變成了目錄。提綱可以幫助我們把材料組織成一個理論系統,而不是毫無層次、毫無邏輯聯系地羅列和堆砌在一起。

法學畢業論文的初稿
(一)運用邏輯思維寫學術論文,邏輯上有兩種科學方法,一個是演繹,一個是歸納。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個別);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個別)到一般。依靠邏輯思維所產生的分析能力,對他人的觀點作出補充、發揮、糾正、批駁,就自然會形成自已的新觀點,寫出自己的法學畢業論文,就不會只是停留於抄錄他人現成的觀點和材料。
(二)主題突出,論點鮮明
(三)結構嚴謹,層次分明
(四)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五)文字表述清楚准確、簡練流暢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和規范要求
(一)法學畢業論文格式
列印使用B5紙,便於存檔,裝訂線在左面。法學畢業論文列印一般用宋體。文章題目用3號黑體,題名應簡明、具體、恰當,能概括文章的特定內容,一般不超過20個字。正文內標題末不用標點符號。
一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小3黑體。
二級題序及標題用「(一)(二)(三)……」序號和4號黑體。
三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和小4黑體。
四級題序及標題用「(1)、(2)、(3)……」序號,不用黑體。
正文用小4號宋體。這樣,文章就眉清目透,井井有條。
當然,這種分題也不是絕對的,要結合實際,該怎樣分,就怎樣分,但要遵循分題的規則。此外,分成幾級題目也是可以變通的,例如不用「1、2、3……」,改用「一是、二是、三是」或「第一,第二,第三」、「其一,其二,其三」也是可以的,但是,無論用什麼,都要層次清楚。
法學畢業論文格式為:封面;題目;摘要;關鍵詞;目錄;引言;正文;結論;注釋和參考文獻
封面的作用在於使別人知道這是一篇法學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是指摘錄下來的要點,主要是表述本文的主要觀點,一般為100—200字。摘要的寫作方法,我認為包括兩部分:一是用一兩句話簡要概括論題的意義,二是將法學畢業論文幾部分內容表述為闡述論文觀點的一段話。關鍵詞是反映論文主題概念的詞或片語,一般應選3—8個。
(二)法學畢業論文注釋
現代學術視注釋為學術規范與紀律的重要組成部分。在學術論著和文章中,注釋不是裝飾品,它具有重要意義:
一是引用他人成說,注示出處,既表示相關論說非作者獨造,並對他人成果給予應有之尊重,又可為讀者提供該領域的文獻信息,以便利後來之研究。
二是反映了作者觀點與其他學者觀點的聯系與區別,或者是對作者自己觀點的進一步說明,因而,也是正文不可缺少的補充部分。三是大量的引文意味著作者的研究的確是在前人和他人的研究成果及所積累的資料基礎上進行的,不是憑空捏造的。
注釋要寫得規范。最規范的,就是《法學研究》的注釋方法:分為著作類、論文類、文集類、譯作類、報紙類、古籍類、辭書類、港台著作、外文類等九個類別,並有注釋例;非引用原文者,注釋前加「參見」;引用資料非來自原始出處者,註明「轉引自」;等等。詳細的內容請看《法學研究》上的注釋體例和文章的注釋方法。
為提高刊物質量和文獻信息計量、評價與研究的水平,促進學術成果在網路化、數字化條件下的交流與傳播,教育部2000年1月頒發了《中國高等學校社會科學學報編排規范》(修訂版),其中注釋主要用於以文章篇名、作者等及文內某一特定內容的解釋和補充說明,注釋序號用帶圓括弧的阿拉伯數字表示;參考文獻置於文本,採用順序編碼制,在引文處按引用文獻在論文中出現的先後順序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碼,序號置於方括弧內,並列舉了其格式,詳情請看《河北大學學報》(社科版)或其它中文社科學術期刊。
寫法學畢業論文,上述兩種注釋方法,可選擇一種使用,但不能交叉使用。

法學畢業論文的修改定稿、答辯
法學畢業論文初稿完成以後,應再三修改,審查是否符合要求。大到問題是否提得鮮明中肯,論點和論據有無說服力,結構層次是否嚴密合理,小至文字的修飾加工,有無廢話,語言表述是否簡潔准確,通順流暢,符號使用是否恰當,等等。自己修改後,再交給指導教師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為了使法學畢業論文能真實地反映學生的理論水平和科研能力,建立論文答辯制度是一種積極有效的措施。答辯是畢業論文的一個重要環節,是對畢業論文的全面檢查。
答辯首先由學生本人簡要介紹論文的寫作目的和思路、主要觀點,然後由答辯委員會向答辯人提問,讓作者略作準備做出回答,從而進一步考查作者對所論述的問題是否有深廣的知識基礎,創造性的見解和充分扎實的理由。答辯提出的問題,不管作者當場是否能作出完善的回答,都是對於作者一次很好的幫助和指導。

⑵ 刑事訴訟的結構簡介

我國刑事訴訟形成了以法院判決為中心,檢察機關干預公安機關偵查,提請法院審判,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很少聯系的直線型結構。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處於相對重要的地位,權力強大,影響控制著刑事訴訟後面的每一個環節。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各方面活動都會受到公安機關的直接或間接影響,而他們對抗公安機關的手段、措施卻相對較少。公安機關擁有的權力從本質上講是一種行政權,按照權力制約理論,行政權應當受到司法權的有效監控,以司法權制約警察權,是人們對警察天然侵犯性進行深刻認識的結果〔8〕。我國的檢察機關擁有的權力廣泛,但過於分散和脆弱,對公安機關缺乏相關的實質性管理手段,法院更是無法對公安機關進行司法控制。這種刑事訴訟構造表面上看公、檢、法三機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實質上是以偵查為中心的職權式訴訟模式,目的是加強審前程序,確保偵查活動的順利實施。

我國缺乏偵、檢追訴、司法審查、執行獨立的訴訟結構,現行立法中的許多制度設計也違背控辯平等和「任何人不得為自己法官」的司法原則,由檢察機關指導公安機關偵查,對逮捕行為實行司法審查、執行獨立符合訴訟任務,加大了監督力度,強化了檢察機關的控訴職責,為控辯平等、法官中立創造了條件。這樣完成的三主體(檢察、法院、司法)配偵查(控訴)、審判、執行、預防五職能的刑事訴訟制約結構包括兩方面:一方面要求控訴(偵查)與辯護(無罪推定、不被強迫自證明有罪、律師幫助)平等,保障法院獨立的公正審判;另一方面要求建立檢察(公安)、法院、司法三者之間分工協作,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多元型結構。總之,我國的刑事訴訟法應借鑒現代西方國家好的經驗,結合我國實際,實現保障人權和懲罰教育犯罪的目的,進一步向科學性、民主化方面邁進。

⑶ 大學生寒假作業論文!

近三十年回顧及相關問題探討

〔摘要〕文獻回顧表明,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經歷了三個大的階段,目前的研究重心越來越偏向於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等主觀生活質量領域。論文對生活質量等概念的含義及其相互關系進行了梳理,對生活質量研究中的兩種不同視角、社會不同發展階段中生活質量研究的不同重點、生活質量測量指標的全面性與指標的可比性之間的矛盾、不同研究之間的借鑒和積累,以及對加強生活質量主、客觀指標間關系和聯系機制的綜合研究等問題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幸福感

隨著社會向現代化方向的不斷發展,世界范圍內的生活質量研究從上世紀中期開始進入了一個快速發展的新階段。而我國自上世紀70年代末開始的整個社會的改革開放,也在帶來巨大的社會結構轉型和社會變遷的同時,引發和促進了社會學經濟學、人口學、統計學、心理學、教育學、管理學、醫學等多個學科對生活質量問題的關注和探索。形成了一個既關繫到中國小康社會建設目標,也關繫到廣大城鄉居民日常生活水平和幸福狀況的重要研究領域。本文在系統回顧國內近三十年生活質量研究基本狀況的基礎上,對生活質量研究的幾個關鍵問題談談筆者的思考和認識。

一、近三十年來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回顧

國內的生活質量研究開始於80年代初期,基本上是伴隨著中國社會的改革開放而逐步發展起來的。進入新世紀以後,國內這一領域的研究發展得非常迅速。據筆者對中國知網《中國期刊全文資料庫》中的核心期刊進行的統計,從1980年到2007年10月,在不到三十年的時間里,國內學術刊物上發表的生活質量方面的研究論文就有500篇左右。下面是對歷年發表的研究論文的統計結果①(見表1)。

表1的結果向我們展示了國內近三十年來生活質量研究的兩個基本特徵:

1.相對明顯的三個發展階段。從表1最後兩欄的結果中我們可以看出,國內的生活質量研究(包括生活滿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大體上經歷了三個不同的發展階段:第一階段從1980年至1990年。這一階段中研究的數量非常少,11年中共發表了論文17篇,平均每年115篇。可以說這11年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起步階段。第二階段從1991年至2000年。這一階段中,研究數量有了一定的發展,10年中共發表了論文118篇,平均每年發表12篇,年均發表論文數是第一階段的8倍。可以說這10年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成型階段。從2001年至2007年是第三階段。在這一階段中,研究論文的數量急劇上升,每年發表論文的數量從最低的20多篇直線上升到最高的78篇。在不到7年的時間內,共發表了研究論文364篇,平均每年發表論文52篇,年平均發表論文數分別是第二階段的413倍,是第一階段的3417倍。這一階段不僅發表的論文數量眾多,研究所涉及的方面也越來越廣,可以說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快速發展階段。

2.幸福感、生活滿意度等主觀生活質量的內容逐漸成為研究的熱點。2002年以前的生活質量研究,無論是探討客觀生活質量(社會指標)的內容,還是探討主觀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的內容,基本上都是採用「生活質量」的概念。只是到了2002年以後,才出現了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以及(主觀)幸福感三個方面的研究並存,並且三者份量相當的局面(實際上,許多以「生活質量」為標題的研究,探討的同樣是「生活滿意度」的內容)。特別是直接對(主觀)幸福感的研究,在最近的兩三年中更是超過了以「生活質量」為題的研究。這一狀況表明,在第三階段,特別是在最近幾年中,研究者開始將對(客觀)生活質量的關注和研究,轉向了對明顯帶有主觀特徵的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的關注和研究上。

除了論文數量上的變化,近三十年國內生活質量研究在研究主題和研究內容上,同樣經歷了一個逐步發展、不斷完善的成熟過程。我國生活質量研究開始於上世紀80年代初期對社會指標的研究。較早的研究可以追溯到1983年國家統計局起草的社會統計指標草案、1986年北京社科院的《首都社會發展指標及其評估方法》,直到1988至1992年中國社科院在「社會發展與社會指標」課題中,明確將「生活質量」納入我國小康社會的指標體系所進行的系統研究。〔1〕即使到了2000年以後,在統計學、經濟學等學科學者以及政府部門的研究中,這種社會指標意義上的生活質量研究傾向依然十分明顯。另一方面,在上世紀80年代中期,美國社會學家林南教授與國內學者合作進行的兩項生活質量研究,又將西方、特別是美國生活質量研究中那種關注人們對生活狀況的主觀評價、關注人們對生活的滿意程度的傳統引入國內,〔2〕形成了兩種不同視角、不同內涵的生活質量研究方向。到了90年代中期,北京大學盧淑華教授等人以及筆者在對生活質量的研究中,又將上述兩種視角結合起來,集中探討了生活質量的主、客觀指標之間的關系,特別是探討了參考框架對主觀生活質量的影響,進一步促進了這一研究領域的發展。〔3〕本世紀以來,沿著上述三種方向的研究都在進一步發展。同時,最早由國外心理學家在上世紀中期所提出和推動的「幸福感」(subjectivewell-being,簡稱SWB)研究也開始被我國學者所關注,這方面的研究也匯入到對生活質量研究的領域中來,並很快成為近期研究中的一大焦點。

從大的方面看,國內有關客觀生活質量的研究較多地集中在指標體系的建構以及運用上。比較普遍的情形是,不同研究者根據自己的理解,構建一套在維度、指標,以及合成方式、權重等方面均不完全相同的指標體系。同時,研究者採用自己的指標體系來對所關注的不同群體、不同地區進行生活質量的比較和排序。這方面研究存在的主要問題是:一方面這些研究所建構的指標體系互不相同,因而它們的研究結果相互之間難以做出合適的比較;另一方面則由於這方面的研究較多地是採用相對宏觀的、非個體的指標,因而往往只能用來進行樣本狀況的描述和比較,很少運用經驗數據去探討和分析影響這種客觀生活質量的各種因素。在主觀生活質量的研究方面,則出現了以「生活滿意度」為研究對象和以「幸福感」為研究對象的兩大分支領域。由於這兩個分支領域的內容都與人們的主觀感受密切相關,研究中所採用的方法也比較接近,加上一些研究者對二者的內涵、二者之間的聯系和異同,以及它們與主觀生活質量之間的關系等方面的認識還不夠清晰,導致具體研究中同樣存在一些不確切、不清晰、不一致的現象,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這方面研究的深入發展。

二、對生活質量研究中幾個重要問題的探討

1.生活質量概念的不同理解及其亞概念的建構

對於學術研究來說,分清概念是起碼的前提。它可以保證不同的研究者使用同一概念所探討的是同一件事。在生活質量研究中,無論研究者關注的是構建生活質量的指標體系和測量方法,還是關注影響居民生活質量的各種因素,都只有在清楚界定了大家所說的生活質量指的是同一件事物、是同一種現象時,這種探討才有意義。

對於「生活質量」這個最基本的概念,國內存在著三種不同的理解。因而在對生活質量的測量和評估上,也相應存在三種不同的方法。第一種理解是把生活質量定義為社會中人們客觀生活條件的綜合反映。正如有的研究者所指出的:「所謂生活質量,就是指一定經濟發展階段上人口生活條件的綜合狀況。換言之,生活質量就是生活條件的綜合反映。」〔4〕這種看法主要從影響人們物質生活和精神生活的客觀條件方面來理解生活質量,將其作為反映人們生活狀況、生活條件、生活水平,同時也反映社會發展程度的社會指標;研究者在測量和評估這種意義上的生活質量時,主要運用衣、食、住、行等反映人們生活條件的客觀指標。第二種理解是把生活質量定義為人們對於生活總體水平和各種客觀生活條件的主觀評價,看作人們對生活的總體滿意度以及對生活各方面的滿意度。正如美國社會學家林南教授等人在其論文的第一句話中開門見山指出的:生活質量的定義是「對於生活及其各個方面的評價和總結」〔5〕。這種看法是從人們的主觀感受方面來理解生活質量。因而研究者在研究中主要採用反映人們對生活滿意程度的主觀指標來測量和評估生活質量。第三種理解是將上面兩種理解結合起來進行考慮,認為生活質量是由反映人們生活狀況的客觀條件和人們對生活狀況的主觀感受兩部分組成的。生活質量中既包含客觀條件,又包含主觀評價,因而,在對生活質量進行測量和評估時,應該既有反映生活條件的客觀指標,又有反映人們滿意程度的主觀指標。「客觀指標是從產生生活質量的'成因'方面來進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質量的'投入';而主觀指標是從生活質量的'結果'方面來進行操作化的,是生活質量的'產出'。」〔6〕

筆者認為,這種客觀存在的對生活質量概念多種不同理解的現實,是人們對生活質量這一特定領域中的現象在認識上逐步深化、逐步發展過程的一種反映。同時,它也是不同研究者關注這一領域現象中的不同方面的一種反映。我們的任務並不是去評判孰是孰非,而是要在理解這種現實的同時,盡可能梳理出內涵明確、界定清楚的亞概念及其基本內容,使之能既關照到對生活質量現象的不同理解,也有利於不同的研究者明確自己所研究現象的內涵和重點究竟是什麼。

2.主觀生活質量、生活滿意度、幸福感的概念及其關系

在英文文獻中,與「生活質量」、「幸福感」、「生活滿意度」等概念相對應的詞語分別是qualityoflife,subjectivewell-being,lifesatisfaction。與國內情況有所不同的是,國外文獻中相對較少使用「主觀生活質量」(subjectivequalityoflife)和「客觀生活質量」(objectivequalityoflife)的概念。換句話說,「主觀生活質量」和「客觀生活質量」的概念更多的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使用的概念。從目前情況看,似乎存在著這樣一種狀況:國外的「生活質量」概念在內涵上,主要對應於國內的「主觀生活質量」概念,即指的是人們對自身生活條件和狀況的評價。對它的測量指標也主要是處於「認知」層面的「生活滿意度」的測量。而國外對應於國內「客觀生活質量」意義的「生活質量」概念,則早已演變成「社會指標」(socialindicator)的內容,並且越來越淡出生活質量研究的領域,成為人類發展研究領域的一種指標了。

至於「幸福感」的研究,則主要是從心理學視角出發來探討幸福、測量幸福所形成的一個相對專門的心理學領域。應該看到,幸福感雖然與人們的生活質量有關,但它與生活質量卻並不是同一件事情。美國研究幸福感的著名心理學家E.Diener指出,「作為心理學的專門術語,主觀幸福感專指評價者根據自定的標准對其生活質量的整體性評估。」「SWB由三個不同維度組成:積極情感、消極情感和生活滿意度。」「生活滿意度是SWB的關鍵指標,作為認知因素,是更有效的肯定性衡量標准,是獨立於積極情感和消極情感的另一個因素。」〔7〕按E.Diener的定義,幸福感(SWB)中包含了生活滿意度。這樣,生活滿意度又成了幸福感的測量指標。因此,國內有的研究者將生活滿意度歸為「生活質量意義上的主觀幸福感」。並且認為,「一般將主觀幸福感界定為人們對自身生活滿意程度的認知評價。研究者們選取的主觀幸福感維度主要包括總體生活滿意感和具體領域滿意感。」〔8〕

綜上所述,源自於社會學的生活質量研究和源自於心理學的幸福感研究,都將「生活滿意度」作為自己的內涵和測量指標,正是在「生活滿意度」上二者形成了交叉、發生了聯系。但盡管如此,二者鮮明的學科背景所體現的研究視角和研究方法,特別是二者探討問題的出發點和歸屬點,則仍然存在著非常明顯的差別。這也是我們在理解這幾個概念之間關系時應特別注意的一個方面。

從研究的角度看,生活滿意度的測量相對直接一些、相對容易一些。研究者主要採用問卷中李克特形式的評價問題來測量;而幸福感的測量則相對間接一些、相對困難一些,研究者多採用心理測驗量表來測量。在應用上,生活滿意度的測量更多地用於生活質量的研究中,而幸福感的測量則可能更偏向於心理健康、精神健康方面的研究。另外,由於對生活滿意度的研究所探討的實際上是人們對理想中的狀況與現實中的狀況之間差距的主觀認知和評價,因此,應該充分認識到參考框架在這種評價中所扮演的角色和所發揮的作用。無論是人們對生活的總體滿意度,還是他們對生活各個具體方面的滿意度,都是一種既與客觀物質生活條件本身有關,同時也與三種主觀的參考框架有關的事物。這或許是生活滿意度研究中的一個突出特徵。這三種參考框架分別是:(1)以人們心目中的理想狀態為比較對象的基本參考框架;(2)以身邊的、周圍的人們為比較對象的橫向參考框架;(3)以過去的、以前的狀況為比較對象的縱向參考框架。任何一種現實狀況一定是在一種或多種參考框架中才能被評價成「滿意」或者「不滿意」的。

3.生活質量研究的兩種視角

生活質量研究可以說有兩個不同的起源:一個是關注人們客觀生活狀況的社會指標研究,另一個是關注人們主觀感受的生活滿意度研究和幸福感研究。這兩種不同的起源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和形成了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兩種不同中心、不同目標的生活質量研究觀:一種是以社會為中心,以衡量社會發展程度為目標的生活質量研究觀;另一種則是以社會中的人為中心,以衡量人們的生活水平、生活狀況、生活滿意程度為目標的生活質量研究觀。

從目前研究來看,政府部門以及統計學、經濟學等學科相對更看重社會層面的生活質量研究。正如有的學者所指出的,「由於統計學界研究生活質量的目的在於確定社會發展統計指標和小康生活標准,而當時吃、穿、用、住等物質方面的消費是絕對的主導追求,因此統計學界幾乎都採用消費、收入、吃、穿、用、住、行、社會文化、社會環境、社會服務、身體健康狀況等方面反映客觀物質條件的社會指標來測量居民生活質量。」〔9〕與此同時,這方面的研究也更多地將生活質量看作衡量社會發展、社會變遷的指標,也常常將這種意義上的生活質量與社會發展、社會政策放在一起進行討論。而社會學、人口學、心理學等學科則相對看重個人層面以及群體層面的生活質量研究。他們更關心社會中的人們具體的生活條件、人們對具體的生活條件的主觀感受和評價,以及與人們的主觀感受密切相關的各種影響因素。只有在這種以人為中心的生活質量研究中,才會有反映人們主觀感受和評價的主觀性指標。而這種視角的生活質量研究,其目標既包括不斷改善人們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客觀條件,同時也包括努力促進人們的這種主觀感受和評價朝著積極的、滿意的方向發展。

4.社會的不同發展階段與生活質量研究的不同重點

5.測量指標的全面性、完備性與指標的可比性、資料的可得性之間的矛盾

在生活質量的研究中,一個基本的任務是要建立合適的生活質量測量指標。然而,這一任務也正是研究者需要面對和解決的一大難點。這種困難主要體現在概念測量的全面性、完備性與測量指標的可比性、指標所涉及數據的可得性上。比如,為了對反映人們物質生活條件和水平的(客觀)生活質量進行測量,國內外研究者設計出了許多不同的指標體系。「在國外文獻中,頗負盛名的綜合指數應首推莫里斯建立的'物質生活質量指數'(PQLI)。」「'物質生活質量指數'由於具有簡明、綜合的特點,業已為許多人所接受,用來衡量社會經濟發展或生活質量變化,甚至被推為全球估價模式。」〔10〕但由於這一指數僅包含三個指標,即識字率、嬰兒死亡率和平均預期壽命,因而只反映了健康和教育兩個方面的最基本內容,同時也沒有用權重來區分指標的不同重要性。所以,國內學者一般認為,用這樣的指標來衡量生活質量顯得過於簡單。通常研究者會結合國內情況和自己的分析,選擇更多方面和更多具體的指標。比如,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5大方面、共8個指標的生活質量指數,其中涉及到教育(識字率、入學率)、健康(期望壽命、嬰兒死亡率、兒童死亡率)、營養(熱量供給)、平等(收入分配)、環境(安全用水人口比例)等;〔11〕有的研究者建立了包括就業、收入水平、收入分配、貧困、消費、健康、教育、環境和城市化等9個方面的34個指標作為生活質量的評價標准;〔12〕還有的研究者則建立了包括收入、教育、消費、文娛休閑、健康、居住、生活設施、生態環境、社會保障等9個大的方面、共36項指標的指標體系來反映城市居民生活質量的整體狀況。〔13〕

在這種看起來是追求測量指標全面性、完善性的過程中,研究者必然會遇到不同指標體系之間的可比性,以及不斷擴大的指標體系與資料可得性之間的矛盾。一般來說,研究者對全面性、完善性的追求,往往會限制和損害研究結果的可比性以及研究資料和數據的可得性。正如有的研究者所言:「作為一個完整的概念,生活質量還應當包括住房、交通、生活服務、社會秩序和精神風尚等方面的內容。但是,由於筆者試圖從全球出發來構築生活質量指數,而從全球出發構築指數時又限於指標的可比性和資料的可得性,因而難以選擇合適的指標來表示這些方面,只能暫付厥如。」〔14〕如果只用莫里斯「物質生活質量指數」中的三個指標,那麼,無論是中外社會中的生活質量比較,還是不同時期中的生活質量比較,都會十分容易;這樣的三個指標所需要的數據在各個國家的統計中都是可以得到的。然而,隨著研究者指標體系的不斷擴大,具體測量指標不斷增多,不同研究之間的可比性也隨之減小,許多情況下一些指標所需要的數據也無法獲得。

6.研究回顧與不同研究之間的借鑒和積累

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的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是,許多研究者在進行自己的研究前,不太注意回顧以往研究的已有結果,特別是已有的理論觀點。因而,研究的起點不高,很少有與以往研究的理論對話。例如,關於幸福感(SWB)的研究,西方學者Wilson在近半個世紀以前就已經提出了個體差異的兩點理論假設,並且西方後續研究也已經表明「外在、客觀的變數對SWB的影響相當小,人口統計項目(性別、收入、智力水平等)只能解釋SWB不足20%的變化,外在環境只能解釋SWB變化的15%。由於外部因素影響較小,研究者們轉向研究內部因素即Wilson的第二點假設來解釋SWB的變異性:個人內部建構決定生活事件如何被感知,從而影響幸福體驗」〔15〕。但國內一些學者在探討SWB的問題時,較常見的做法是直接按照自己的思路,對特定對象的幸福感現狀進行描述,同時,依舊用自己的數據去分析外在環境變數、人口背景變數對幸福感的影響,而完全不管前人已有的研究結論,不是在前人已有成果的基礎上進行更深入的探索,從而去努力回答與前人研究成果相關的理論問題。

不注意進行研究回顧的另一個表現是,眾多相同主題的研究在具體測量指標的選擇上互不相同,由此導致研究結果相互之間無法比較。比如,同樣是對「主觀生活質量」進行的研究,有的研究者用「生活滿意度」來測量,〔16〕而有的研究者則用「幸福感」來測量。〔17〕至於為什麼選用某一種指標,研究者則很少討論。同樣的,對於不同研究所得出的不一致的、甚至是相反的結果,研究者也不去展開探討,使得不同研究的研究結果在幫助人們提高對問題的認識方面作用不大。比如,「近年來,我國出現了許多關於幸福感的討論。由於在幸福感測度、樣本選取和分析方法上的差異,得出的結論大相徑庭。曾慧超、袁岳(2005),羅楚亮(2006)採用顯變數測度幸福感,調查的問題是'總的看來,您現在幸福嗎?'得出了農村居民幸福感強於城鎮居民;邢占軍(2006)採用潛變數測度幸福感,調查了10個方面的內容,涉及知足充裕、自我接受、心理健康、身體健康、心態平衡、社會信心、成長進步、目標價值、人際關系和家庭氛圍等體驗,得出了城鎮居民幸福感強於農村居民。」〔18〕值得思考的問題是,如果城鄉居民的幸福感本身是一個客觀的事物、一種客觀的現實,那麼對於兩種完全不同的研究結論來說,自然就有一個誰的研究方法相對科學、誰的結論更接近這種客觀現實的問題。但是,這樣的問題既沒有引起進行了研究、但持有不同結論的研究者之間的認真探討,也沒有引起該領域中相關研究者的關注,導致了一種「你說你的、我說我的,互不相干、互不討論」的局面。

7.加強對生活質量主、客觀指標間關系及其聯系機制的綜合研究

總體上看,近三十年來國內客觀生活質量的研究與主觀生活質量(包括生活滿意度、幸福感)的研究在所涉及的范圍上都有了明顯的拓展,特別是對主觀生活質量的研究更是朝著專門的生活滿意度和幸福感兩個相對獨立的方向前進了一大步。前面表1的結果顯示,在2000年以來的短短幾年中,專門探討「幸福感」和「生活滿意度」的研究論文超過了200篇,佔到了近三十年國內全部生活質量研究論文總數的40%左右。這是一種非常快的發展勢頭。但是,相比之下,生活質量研究中的第三個方向,即將客觀生活質量與主觀生活質量結合起來進行的研究,則尚無大的進展。

我們知道,專業領域的不斷分化和整合,是推動科學研究不斷發展的重要途徑。在相對比較繁榮和比較深入的主、客觀生活質量專門研究的基礎上,開展將客觀生活質量和主觀生活質量結合起來的綜合性研究,將是國內生活質量研究領域中下一階段的一項重要任務和研究中的一項重要內容。這種綜合性研究的開展和所取得的成果,將會對我們更好地理解生活質量的影響因素及其作用機制提供重要幫助,同時也將會大大提升國內生活質量研究的整體水平。

〔參考文獻〕

〔1〕詹天庠,等.關於生活質量評估的指標與方法〔J〕.中山大學學報論叢,1997,(6);潘祖光.「生活質量」研究的進展和趨勢〔J〕.浙江社會科學,19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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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上海市城市社會經濟調查隊課題組.城市居民生活質量評價指標體系的構建〔J〕.上海統計,2002,(12).

〔16〕李瑩.天津青年的主觀生活質量調查分析〔J〕.青年研究,2003,(3);張蕾.認知自我與體驗社會---城市青年主觀生活質量研究〔J〕.青年研究,2006,(4);殷燕敏.西部城市居民主觀生活質量比較研究〔J〕.武漢大學學報,2006,(2).

〔17〕邢占軍.城鄉居民主觀生活質量比較研究初探〔J〕.社會,2006,(1).

〔18〕孫鳳.性別、職業與主觀幸福感〔J〕.經濟科學,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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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中國的死刑廢除
〔摘 要〕世界上很多國家都已經廢除死刑,死刑的廢除似乎已經成了一種趨勢。既然如此,中國就應該順應這種歷史的潮流,那麼中國廢除死刑的原因是什麼呢?
〔關鍵詞〕 中國 刑罰 死刑 廢除
從封建社會進入近現代社會後,刑罰體系發生了很大變化。古代的極不人道的刑罰如死刑、杖刑、笞刑已經逐漸被近現代西方的刑罰體系所代替。古代那些如凌遲、梟首、車裂等死刑也被一些能盡量減少人痛苦的死刑如槍決、針刑、毒氣所代替,盡量減輕死刑犯的痛苦,以示對生命的尊重。
可是現在死刑不但失去了其在刑法體系中的核心地位,而且限制、減少死刑乃至廢除死刑已經成為世界性的潮流與趨勢。 現在尊重人權的呼聲越來越烈,而生命權是人權的重要內容,因此許多國家都相繼廢除了死刑。生命是人類最寶貴的東西,一旦失去,生命便不會重來一次,所有的一切也就無從談起,所以我認為廢除死刑是歷史的必然,中國應該廢除死刑。
早在清末時期,著名法學家沈家本就提出了限制乃至廢除死刑的觀點,沈家本從傳統的「王道仁政」出發堅定地認為:「臣等竊維治國之道,以仁政為先,自來議刑法者,亦莫不謂裁之以義而推之以仁,然則刑法之改重為輕,固今日仁政之要務,而即修訂之宗旨也。」並且強調「化民之道,固在政教,不在刑威也。」
可見廢除死刑的觀點是由來已久的,那麼我認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的原因是什麼呢?在下文我將淺談一下我的觀點。
首先,改革開放後,中國積極加入世界市場,並且中國國際化的程度也是越來越深。從2005年10月4日到現在,世界上一半以上的國家在法律或實踐上廢除了死刑。具體情況如下:對所有罪行都廢除死刑的國家有68個,普通罪行廢除死刑的國家有11個,實踐中廢除死刑的國家有24個,所以,在法律或實踐中廢除死刑的國家總計有121個,保留死刑的國家僅有75個。而且最近幾十年情況顯示,平均每年有三個國家在法律或實踐中廢除了死刑。可見廢除死刑在整個世界上都已經成為了一種趨勢。因此,中國若想在世界舞台上更好的展現自己的魅力,贏得更多國家的尊重,就應該與世界接軌,廢除死刑。
其次,「殺人償命,欠債還錢」的觀念從西漢就根植到了人的腦海中,或許現在這種觀念對人還有很大的影響。但是這種觀念並不是成為中國廢除死刑的一個障礙。
很多時間若是問大家一個人殺了另外一個人,應該對殺人的人怎麼辦,大家肯定會說應該給他判處死刑,但是如果情況並不是你想像的那麼簡單呢?比如,甲要強奸乙,乙在甲未得逞之繼而因為防衛過當將甲致死,這時候大家可能並不認為乙應該被處死,反而會因為乙的勇敢而稱贊乙。再比如,一個男人回家後看到妻子正和第三者通姦,然後火氣大發,用菜刀將妻子和第三者砍死。此時,如果按照中國現行的法律,此男人必將會被處死,可大家可能大多數都會有一些同情該男人,認為他不應該被處死,任何男人遇到了這種情況都會一時間控制不住自己的情緒的。
可見,「殺人償命」在很大程度上是受條件的限制的,人們真想讓殺人者死的是那些罪大惡極的,極度危害社會的罪犯。但是這種罪犯在社會上不是多數,為何不廢除死刑呢?
再次,死刑並不比終身監禁具有更大的威懾力。迄今為止,並沒有研究表明重罪的發案率與死刑的存廢之間有必然的聯系。有研究表明人在犯罪後被判為死刑對社會的威懾力並不比終身監禁的威懾力大,而且如果被判處死刑,犯罪率依然保持在原先的水平。從實踐中考察,死刑也從未對犯罪產生過有效的威懾力。 因為一個人若是明確知道了自己何年何月何日死,剛開始可能會恐懼,但是隨著他意識上的逐漸接受,到真正執行死刑時卻不是太害怕了,可見死刑的威懾力難以持久,而且威懾效果的鞏固期有明顯縮短的趨勢。如果一個人不知道自己何時會死,整日活在對自己死期的猜測之中,這時的威懾力才是更大的。西方廢除死刑的國家對重刑判罪時一判就會判個幾百年。中國完全可也借鑒這種刑罰,當人犯也被判幾百年後,即使該罪犯在獄中表現良好,獲得減刑,那麼他還是無法走出牢獄,對社會的危害也就無從談起。
第四,當談到一個人被判為死刑時,大多數人可能都會想是不是該犯人殺了人。其實並不是僅僅殺了人才會被判為死刑的,一些經濟犯雖然並沒有犯殺人罪但是卻也會判為死刑的。經濟上的犯罪無非是官僚貪污了,企業逃稅了,盜騙了國家財產了,他們之所以會在經濟上犯罪很可能是因為自己思想上一時出了差錯或者是受到了他人的教唆,如果立即執行死刑,便等於奪取了他們改過自新的機會。他們是完全有可能在經過改造後重新成為對社會主義建設有用的人,可是一旦生命權都沒有了,還何談改過自新呢?還何談更好的建設祖國呢?從矯正論的角度看,是否所有的死刑犯都不能夠改造呢?死刑剝奪了刑罰積極的、改造的價值。
第五,人無完人,只要是個人即使他再怎麼細心也是會犯錯的。古往今來,發生了許多的冤假錯案,中國古代的竇娥不就是很好的例證嗎?
冤假錯案並不會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消失,好比再精密的儀器也有出差錯的時候。德國國際記者協會日前在歐洲范圍內進行了一次調查,調查對象是歐洲各國的檢察官、法官等執法人員以及一些律師組織。調查的內容是刑事重罪案件的誤判比率。調查結果出人意料,這類案件的誤判率為0.5%,記協據此得出結論:歐洲每年至少有數百起重罪案件存在誤判現象。由此可以看出,作為大陸法系國家的代表,德國的冤假錯案並沒有隨著時代的進步而消失。那麼可以判斷出中國每年的冤假錯案的數量也是為數不少的。死刑之誤判率高,而冤獄之發現與平反又非常困難,所以生命刑應該廢止。 如果廢除了死刑,雖然嫌疑人被判了終身監禁,可一旦事實的真相被查明,那麼嫌疑人就會成為自由身,所有的一切還可以重新開始,如果執行了死刑,不僅僅他被冤枉,而且會給他的家人,親屬帶來多麼大的傷痛,我相信那個判刑的法官也會一輩子無法安心。
有學者以充滿人文關懷的語調寫道:生命一次性讓人對它珍惜;生命的美好使人為它感到傷感;死者親屬的傷痛使人同情;罪犯臨行前的恐懼讓人憐憫;一旦錯判難以糾正使人感到後悔;任何罪犯都有可以讓人寬宥的原因。
總之,生命是寶貴的,一旦一個人的生命被剝奪,一切就無從談起,所以從上面的五個方面我一一論述了我認為中國應該廢除死刑的理由。可是從現在中國的國情來看,中國廢除死刑仍然是任重而道遠的。但是死刑已成為強弩之末,喪失了昔日的威風,廢除死刑是人類法制文明高度發展的產物,是刑罰改革的大方向。 廢除死刑是歷史的必然,因此我依舊會充滿信心,我相信死刑會走向它的終點,走進歷史博物館,終究有一天中國大地上不會再出現死刑!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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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趙秉志主編:《中國廢止死刑之路探索》,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
7、趙秉志主編:《死刑改革研究報告》,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⑸ 法律學年論文題材

你找找吧 我也在寫論文,沒有的資料上網路搜吧,都有的。
法律論文題目范圍
論庭前證據交換制度 試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試論婚前財產公證 試論企業法人財產權
違約責任何謂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思考 破產財產處理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我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初探 論股份公司控制股東之義務
新聞侵權行為的幾點法律思考 論董事的義務
論憲法的基本原則 試論一人公司
憲法至上,依法治國的根本 試論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完善
從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 問題
對網路犯罪基本問題的認識 外商並購中國企業的法律規制
犯罪未遂比較認定 從「TRIPS協議」看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則的發條設置於現實差距 論死刑在我國的適用
淺議合同詐騙罪的構成 誘惑偵查的合法性探討
論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合同的法定解除來由探析
論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論電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產生問題的解決
「弱勢」訴權需要尊重 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現狀及發展方向之我見 論刑法之「職務侵佔罪」
憲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論受賄罪心理動因給預防
關於音像製品的著作權保護 建立我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的思考
試論無效合同 我國檢警關系的反思與重構
訴訟制度的改革和訴訟法的完善 夫妻財產制之重構
論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國有股分的職能及其法律調查
淺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被還人權益的保護 試論民事情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證人出庭難問題的對策 法院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弊端及完善
論中國死刑存廢與人權保障 論合同法可得利益賠償
淺議網路環境中維權與保護 論基因技術的專利保護
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改革 淺談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試論計算機軟體的專利法保護 試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及解決途徑
淺談對婚外性行為的法律責任調整 論國家賠償拓展趨勢
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研究 論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的訴訟調解的弊端及完善 議我國勞動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法治的產生、內容和實現 試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論民主與憲政 關於動產登記制度的法律價值思考
論我國審判制度的現狀及改革 可持續發展戰略與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完善
論依憲治國與社會穩定之關系 淺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淺議我國憲法的效力 政策性銀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國的實施與依法行政 淺析公用企業強制交易行為
對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糾紛及解決方法初探
論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完善 析生產銷售假葯罪及相關問題的思考
中國入世與政府機構改革 淺談股權轉讓
淺論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之完善 論無權處分
淺論中國人權保護 論辯訴交易制度——兼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淺證著作侵權歸責原則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淺證地方保護主義的對策 淺析締約的過失責任以及締約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關系
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醫患關系之探析 淺析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價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論國際法上的人權保護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淺議中國企業新面臨的反傾銷問題及應對措施 探討中國法治的宗教土壤
淺論中國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沖突 對少年犯罪的思考
關於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思考 我國死刑監控程序的現狀及思考
論破產發的修改與完善 從法官服飾變化來看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進程
警察中的腐敗及其防治研究 論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論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確立
淺論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幾個問題 論法人精神損害賠償
論名譽權及其民法保護 論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履行抗辯權與預期違約 試論構建假幣的防範體系
淺論締約過失責任 論知識產權中的侵權責任
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標准問題 論私權的認識與保護
論公民法律意識 論政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
淺談我國憲法的監督權 淺談精神損害賠償
過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內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論我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論中國刑事證據的改革 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多議
淺議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試論精神損害賠償
談社會文化對刑法的影響 關於死刑存廢的法學思考
論辯析交易制度在我國的適用 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之我見
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當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制度若干問題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論自主性原則在《仲裁法》中的體現與完善
論住房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隱性采訪與新聞侵權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論我國99年憲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論職務身份的否認
試論對重婚罪名的認定及其審理程序中的幾個問題 關於死刑存廢的思考
淺論司法公正 論防衛過當
法治理論化進程中憲法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取捨 論貪污受賄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論防止酷刑 論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問題
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基點 試論中美刑事審判制度之差異
議我國中電銀行獨立性的法律確認 從對偵查權的制約來談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
我國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訂及相關問題思考 論中國傳統文化觀念對在中國產生和確立沉默權的影響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 中國監獄對犯罪的人權保護
論我國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論抵押權的實現
淺析生產、銷售假葯及其相關問題的思考 論商業秘密權的保護
貪污罪主體研究 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廣告法律制度問題初探及其對策 淺論繼父母子女關系
論擔保物權競存的處理 試論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試析公司合並中股東權益保護
淺談物權行為理論 反壟斷法中的企業合並規制
論沉默權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欺詐與防範
論審判行為 論BOT投資方式的風險
論在物權變動模式下的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問題 論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自由的真義 論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法律規制
初談死刑之存廢 論我國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
論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論民事證據的排除規則
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之辨析 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考察
談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衛權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弊端與改革
論房產抵押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基礎
淺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運用 論述婚姻法基本原則之自由原則
淺論先佔制度 論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程序
淺談公司治理可夠制度 論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
論證券民事賠償制度 淺談我國民事訴訟模式下的辯論原則
對我國目前違反一夫一妻制現象的淺析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之我見
淺析夫妻侵權責任體系 小議行政分開制度
淺議電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構建 論適應WIO的銀行制度
論國際反傾銷與中國之對策 反傾銷與保障措施的對比研究
試論醫葯廣告法律調整的完善 淺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未注冊商標法律保護制度之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保護少數股東權益
淺析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 中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比較與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完善
論法定抵押權 試論我國現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范圍及其完善
論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 淺析我國現階段金融監管制度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性思考
淺析行政侵權損害賠償問題 從兩個案例談董事的注意責任及完善措施
淺析刑訊逼供 消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試論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完善 試論醫療行為豁免權
關於法官根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 法理研究 淺析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關於民事公訴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論加害給付
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論預期違約
論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 物權的自我救濟
論正當防衛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論沉默權在我國的實現
英美法與大陸法侵權因果關系對我國借鑒意義 論無因管理之債
論憲法的基本原則 論夫妻侵權責任
論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論我國的家庭暴力
論民事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擔 淺析我國協議離婚制度
論精神損害賠償 對人身傷害大額賠償案件有關問題法律思考
淺析大學生結婚的問題 論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論基因專利 試論家庭暴力
淺析辯訴交易在中國的使用 試論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之無權處分 試論配偶權的侵權及救濟
淺論 商標權和對商標權的保護 試論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
淺析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 中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淺析正當防衛 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研究 論我國市場經濟中的誠信問題
論職務犯罪的控制和預防 淺議配偶權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思考 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較研究
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審級制度的思考 論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
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 淺析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淺析債權人的代位權的理論與實踐 淺析我國婚姻無效制定的基本問題
試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論表見代理之構成
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弊端與改革 論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
我國夫妻財產制 試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論合同違約責任 論電子商務合同
論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動產上的適用 論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
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保護 論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的價值取向
淺談我國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 淺論根本違約
淺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 淺談涉外遺囑繼承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分標准

⑹ 急急急!找個論 無罪推定的真實內涵

論 文 摘 要
「無罪推定」與「有罪推定」熟是熟非?學界和司法界一直在爭論不休。贊成觀點者認為,無罪推定原則,能在刑事訴訟中有效地保障人權,特別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和辯護權;反對觀點者認為,無罪推定不僅不利於打擊犯罪,放縱犯罪分子,與我國刑事訴訟法實行的「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原則相違背。 其實,熟是熟非,那種觀點最有意義,道理很簡單。在刑事訴訟中出現了「疑罪」,如果實行「無罪推定」,也就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也即放縱了犯罪分子,但是卻沒有冤枉好人;如果實行「有罪推定」,則可能有兩種情形:一是確實使犯罪分子受到了懲罰,二是沒有使真正的犯罪分子受到懲罰,但卻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懲罰,冤枉了好人,這就既放縱了犯罪分子,又冤枉了好人;三是沒有使犯罪分子受到懲罰,而是使沒有犯罪的人受到了牽連但由於「罪」疑而不敢輕易重判,從而「從輕」了,或長期羈押了,這實際也冤枉了好人。那麼實行「無罪推定」還是「有罪推定」,誰的社會影響和危害更大,不是顯而易見了嗎?
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立法中被基本的得以體現,反映了我國法制進步的一個很大跨越,盡管現實中這一原則的貫徹尚需進一步的努力。法治的實現不僅在於立法完善,更主要在於其現實的運作,而法律的實效是檢驗法治的一個重要標准。無罪推定原則的全面貫徹在立法上還需要進一步完善,司法體制、司法制度也要予以必要的改革,而最重要的首先是公安、司法機關及其人員觀念的提高。

從十八世紀人權運動興起以來,人權問題已成為當今世界范圍內的熱點話題,人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世界各國都十分重視對人權的保護。無罪推定原則作為保護人權的一項基本原則,已被我國刑事訴訟法所采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這雖然不是完整意義上的無罪推定原則,但這標志著我國社會主義法治建設的巨大進步。
一、無罪推定原則的歷史淵源
從歷史淵源上看,無罪推定原則起源於古羅馬訴訟中的「有疑,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則,古羅馬是典型的奴隸制國家,而奴隸制國家是人類歷史上的第一個國家文明。在當時彈劾式訴訟模式下實行無責任推定原則,使被告人從一開始就享受到無責任推定的利益,免除了證明的責任。無責任推定原則的效力表現在兩方面:一是「證明是主張權利人義不容辭的責任,而不是否定人的責任」,二是「如果原告不能證明,就應該解除被告的責任」,進入封建社會實行的是糾問式訴訟模式。為了適應封建集權統治的需要,糾問式訴訟模式將懲罰和控制犯罪、維護社會秩序作為刑事訴訟程序運行的唯一目的。在糾問式訴訟模式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處境艱難,其權利遭到極度壓抑,基本上處於無權地位,僅僅被視為一個任憑糾問官處置的「程序對象」、「工作客體」,其個人權利得不到任何保護。作為一項訴訟法原則,有罪推定構築起封建刑事訴訟制度的脊樑,許多訴訟制度的確立與此相關,例如無供不定案的法定證據制度和刑訊逼供就是有罪推定的直接產物。
19世紀中葉,義大利刑法學家貝卡里亞在其名著《犯罪與刑罰》中首先提出了「無罪推定」的口號,他號召:「在沒有做出有罪判決以前,任何人都不能被稱為罪犯。」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正式將這一原則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其第9條規定:「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應被推定為無罪。」1950年簽署的《歐洲保護人權與基本自由公約》的規定:「任何受指控犯罪的人,在未依法確定其有罪之前,推定其無罪。」1948年聯合國通過的《世界人權宣言》第11條確認:「凡是刑事控告者,在未經獲得辯護上所需的一切保證的公開審判而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有權被視為無罪。」《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第14條第2項規定:「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證實有罪之前,應有權被視為無罪。」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相關法律文件中稱無罪推定原則是「人權保障的基石」。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含義是指在刑事訴訟中,任何受到刑事追訴的人在未經司法程序最終判決為有罪之前,都應被推定為無罪之人。無罪推定原則的基本價值取向在於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訴訟中的合法權益,保障其在訴訟構造中的訴訟主體地位,使其能運用以辯護權為核心的各項訴訟權利與擁有強大追訴能力的國家追訴機關相抗衡,並藉以自我保護。在這個意義上,所有公民在法律上都被推定為是無罪的,這一狀態延續到訴訟中,在法院判決之前,不能僅僅根據公民涉嫌、涉訴這一事實就簡單地推定公民有罪,而是否有罪應有國家公訴機關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並由審判機關最終加以認定,被告人本身並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如果公訴機關不能證實被告人所犯罪的真實性,那麼就應回復被告人無罪公民的基本生活狀態。
二、 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
無罪推定本質上是一種法律推定。所謂推定,是指由前提事實推認結論事實的一種證明方法。推定分為「事實上的推定」和「法律上的推定」兩種。前者是根據經驗法則對事實進行合理的推斷,它實際上就是指合理的事實認定;後者則分為「可以推翻的推斷推定」和「不可推翻的推定」。「不可推翻的推定」是一種擬定的推定,當事人不能通過反證的方法加以否定。它實際上並不是一種證據法則,而是一種實體法規則 ,而「可以推翻的推定」則是一種純粹的證據法規則,由於法律允許當事人通過舉出反證加以推翻,因此它實際上是一種證明責任的分配機制,它將法定的反證負擔加在另一方當事人身上,而享有推定利益的當事人則可以免除舉證的責任。無罪推定就屬於法律推定中的「可以推翻的推定」,它將證明被告人有罪的責任加於控訴方身上,而使被告人在訴訟過程中享有免證的特權。在民事案件中,就推定被告人不負有責任;在刑事案件中,就應推定被告是無罪的。
根據證明責任的雙重涵義,我認為無罪推定原則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反對強迫自證其罪原則屬於行為責任的分配
在訴訟中,原則上應當由控訴方提供證據來證明其所指控的犯罪事實成立,被告人在訴訟中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既然如此,被告人也就沒有義務在針對其進行的查找證據的活動中予以合作,他可以在訴訟過程中保持沉默,也可以明確表示拒絕陳述,即被告人在訴訟中享有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或者說沉默權,不能強迫被告人陳述與案情有關的事實,不能因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絕就認定有罪或得出對其不利的結論。如果被告人基於某種考慮,在訴訟過程中放棄了沉默,提出了某種主張,那麼根據「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責任分配原則,他就必須承擔提供證據的責任或者說行為意義上的證明責任。
(二)疑問有利於被告人屬於結果責任的分配
被告人在訴訟中的無罪地位是一種法律擬定,它是可以通過控訴方的反證活動來加以推翻的。疑問有利於被告人,是控訴方承擔結果責任的直接體現。根據「疑問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當法官對於被告人是否實施了指控的犯罪行為出現疑問時,就應當直接宣告被告人無罪,此即「疑罪從無」。
聯合國人權委員會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的一般評論》中曾指出無罪推定原則具體包括兩項內容:第一,證明責任由控訴方承擔,被告人不承擔證明自己無罪的責任;第二,當控訴方不能證實被告人有罪,審判者對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行輕重尚存懷疑、難以確證時,被告人有權獲得對其有利的判決。
1966年我國對《刑事訴訟法》進行了重大修改,這次法律修改以人權保障為指導思想,對我國原來的超職權主義訴訟模式進行了根本改造。修改後的新刑訴法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內容。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盡管學術界對該條文是否就是關於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觀點各異,但是從刑訴法的相關規定來看,隨著控方舉證和「疑罪從無」的原則的確立,可以說,作為刑事訴訟國際標準的無罪推定原則已經在我國初步確立。但是,從改革後的總體效果來看,新的控辯式訴訟模式仍然保留了一定程度的「超職權主義」因素,這些「超職權主義」因素的存在使得我國新的控辯式訴訟模式仍然貫穿著強烈的懲罰犯罪、打擊犯罪觀念色彩。這突出表現在無罪推定原則的精神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得到體現,但其內容嚴重弱化。在偵查階段,犯罪嫌疑人仍然必須承擔如實陳述的義務,而無權保持沉默。《刑事訴訟法》第93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這就明確規定了犯罪嫌疑人有「如實陳述」的義務,而沒有保持沉默或者拒絕陳述的權利,這顯然是違背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的。反對強迫自證其罪特權規則在我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也弱化了無罪推定原則的人權保障技能。
三、 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刑訴法中的體現及現狀
(一)體現了疑罪從無規則
控訴方提出的證據不足以認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罪時,應當作無罪處理。疑罪從無是無罪推定原則的一個派生標准,即對任何一個案件的認定必須依靠確實、充分的證據,如果達不到證明有罪的標准,就會形成疑案,無罪推定原則對疑案的處理是按照「疑罪從無」原則,即在判決的結果上宣告無罪。我國刑事訴訟法在修改時,吸收了「疑罪從無」這一科學的、公正的做法。在第162條第3項明確規定:「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在實際的刑事審判中,如果有的案件有罪證據和無罪證據勢均力敵的情況下,按照國家實行的關於刑事案件證明標准,矛盾排除不掉,證據達不到確實、充分,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這一規定同國際上解決這一問題的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反映出了我國民主與法制的進步。
(二)明確了舉證責任在控方
刑事訴訟法規定了公安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證明責任:公安機關應當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偵察、收集、調取證據材料,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移送審查起訴和檢察機關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應當做到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並且明確了公安機關應當提供法庭審判所必需的證據材料;人民檢察院經過審查認為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後仍然證據不足的,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這些說明刑事訴訟法確實規定了應當由控訴方承擔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責任,這些規定符合無罪推定原則。但是刑訴法沒有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必然導致其自我歸罪或自證其罪。這顯然有被悖於無罪推定原則。不僅如此,刑事訴訟法第93條還進一步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察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把回答偵察人員的提問作為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其一是必須回答問題,不得保持沉默;其二是不得隱瞞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犯罪嫌疑人如果違反這一義務,就要因「認罪態度不好」而承擔更重的刑事責任。刑事訴訟法在第46條規定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充分確定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判處刑罰。」但是這並不能改變重口供、輕證據的傳統。人們習慣於從口供中找證據,有口供心裡才踏實、才定案,「證據之王」的陰魂不散。口供是證據的重要來源之一。不放棄對口供的收集,這本無可厚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願與司法機關合作,對案件事實作出有罪供述與無罪辯解,有利於查清事實真相,爭取有利於被告的訴訟結果。這應當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而不是訴訟義務。尤其是不回答提問,或在作虛假陳述,還要作為從重量刑的情節、令其承擔不利的訴訟結果,不符合無罪推定原則。
(三) 賦予公民沉默權
所謂沉默權,指的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決定是否進行陳述或保持沉默,而控訴機關不得以國家強制權迫使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就自己是否犯罪進行不利於自己的陳述。沉默權是無罪推定原則派生出來的重要規則之一,也是保證無罪推定的基礎性條件。關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陳述,我國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三條規定,「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後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顯然,這與沉默權的規則是背道而馳的。從舉證責任上看,我國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了「誰主張、誰舉證」,而犯罪嫌疑人如實陳述規定實際上要求犯罪嫌疑人證明自己有罪,變相地讓犯罪嫌疑人承擔了舉證的責任。 對於沉默權,在實踐中也不應機械地應用,既要保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保持沉默的權利,也可以告知有放棄沉默的權利,告知我國刑法中有從輕、減輕的情節,積極鼓勵其放棄沉默,如實陳述。
(四)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現狀分析
無罪推定原則是否是一項訴訟原則已被規定在我國的刑事訴訟制度中,在國內存在很大爭議。1996年3月17日八屆人大四次會議對我國的刑事訴訟法進行了修改,其中第十二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大家對此規定認識不統一:最高法院認為是「罪從判定」原則,最高檢察院認為是「無罪推定原則」,一些學者認為,它體現的是一種沒有全部到位的無罪推定原則。產生分歧的原因在於第十二條沒有賦予被告人沉默權,而且第九十三條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這一規定顯然是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義務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違反義務必然要承擔責任。承擔責任就可能導致懲罰,而刑法學界許多學者認為嫌疑人、被告人的認罪態度應作為量刑的酌定情節。刑事訴訟法這一規定與無罪推定要求是不一致的,也顯然違背強迫自證其罪的特權規則,但總體上說現行立法貫穿了無罪推定的精神,因而應當認為第十二條為無罪推定原則,盡管很不完善,還不到位,產生這種狀況的多種原因中,無罪推定原則觀念意識的淡薄是其主要原因。只有個人違反了人們共同的生活規則,才能受到公權力的懲罰,而這一違反必須是一定程度上的違反。法律「是以對人性的某些要求和能力的考慮為基礎的」,否則它就會行不通。盡管某一法律制度對人權的體現會隨時代和人的要求不同,但沒有對人權加以體現的法律制度是很少見的,現代文明對人權的表現已是淋漓盡致,並在很大程度上為各國立法確認和保護。我國的歷史在很大程度上是束縛人權的,因而人權觀念發展比較緩慢,這就要求執法者和司法者人權觀念的提高,依照法律去對公民的合法權益予以保護而不是相反,「程序正義」應被人們所充分認識。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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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加]阿蘭.w.麥威特 《憲法保障—外國刑事訴訟制度探微》,楊誠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⑺ 刑法論文無罪推定好寫嗎

這個選題,在國外比較好寫,在國內案例不太好找。

1、論文題目:要求准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4、關鍵詞或主題詞: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彙。關鍵詞是用作機系統標引論文內容特徵的詞語,便於信息系統匯集,以供讀者檢索。 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彙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a.提出-論點;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⑻ 求關於刑訴被告人人權保障方面的文獻綜述

17、18世紀,資產階級為了反對神權和貴族、僧侶特權,發展資本主義,提出「天賦人權」的口號,人權被認為是人的天賦的、基本的和不可剝奪的權利。一戰前,人權基本上屬於國內問題。二戰後,人權問題發展成為國際上重要問題。1948年12月10日聯合國大會通過《世界人權宣言》,這是聯合國制定的第一個關於人權的專門性國際文件。1986年,第14屆聯大通過的《發展權宣言》規定人權既是一項個人權利,又是一項集體權利,可見,人權已成為內容十分廣泛的概念。

中國是一個發展中國家,一段時期以來,中國在加強人權保護保護方面採取了許多措施,體現了中國在加強人權保護方面的決心。但是,由於受經濟基礎的限制,中國的人權保護也確有一些缺憾。這雖然是任何一個國家都不可能避免的,但我國政府正在採取實際行動,使我國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全面邁上法制化軌道。本文試從歷史和現實的角度探討如何加強對公民,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護。

一、從我國刑事訴訟的發展過程看人權保護

我國建國之初,設有制訂刑事訴訟法典,刑事訴訟活動的依據是 《人民法院組織法》《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逮捕拘留條例》。檢討這些立法不難發現,現代刑事訴訟的基本原則和制應已經確立,但由於立國之初社會條件的制約,把刑事訴訟視為「刀把子」的思想佔主導地位,較多地強調國家專制的職能,而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護顯得不足。十年文化大革命是社會主義民主和法制遭到嚴重踐踏的十年。砸爛公檢法,實行法西斯專制,復活了封建糾問式訴訟制度,對人權保護顯得蒼白無力。

1979車,新中國第一部刑事訴訟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歷盡挫折,終於誕生了。這是我國刑事程序發展史上的一個重要里程碑。該法在注重國家權力行使的同時,對訴訟中的人權保護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顯示出「重打擊,輕保護」的傾向。對司法機關的限制不力,致使實踐中侵犯訴訟參與人特別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現象較為嚴重的存在。

1996車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四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修正後的刑事訴訟法在注意有利於打擊犯罪的同時,突出了對公民權益,特別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保護,擴大了權利保護的范圍,加大了權利保護的力度,在民主化方面前進了一大步。主要表現在(1):刑事訴訟法的宗旨和任務全面完整地體現了人權保障思想;(2):該法規定的訴訟原則是人權保障基本准則的具體運用;(3):改革和完善了刑事辯護和代理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在訴訟中的人權有了保障;(4):改革和完善了訴訟中的強制措施,任何人不受任意逮捕拘禁,確保人人享有的人身自由和安全;(5):以公正審判為中心,改革刑事審判方式,實現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最高目標。但是,三年來的司法實踐使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程序工具主義思想在包括司法人員在內的人們頭腦里依然成為定勢,司法實踐中,視程序為障礙,不嚴格甚至不遵守程序規定,踐踏程序法的現象較為嚴重地存在。以自己權力為上、視他人權利為兒戲的現象在偵察機關和偵察人員中表現的更為突出。

1998年10月5日上午,中國常駐聯合國代表秦華孫大使在聯合國總部代表中國政府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這表明了中國促進和保護人權的堅定決心,也是中國紀念《世界人權宣言》50周和《維也納宣言和行動綱領》5周年的實際行動。

二、確立我國刑事訴訟中的無罪推定原則

無罪推定原則是體現人權保護的最基本原則。我國現行《刑訴法》第12條規定:「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對該條的規定,理論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它是具有中國特色的無罪推定原則。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它只是吸收了無罪推定的合理因素而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筆者認為,該條的規定只是吸收了無罪推定原則的合理因素,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結合刑訴法其他條款的規定,這項原則的主要內容包括:將原刑訴法在偵查階段規定的被告人改為犯罪嫌疑人,並允許律師提前介入偵查提供法律幫助;將補充偵查的案件經過兩次偵查,證據仍然不足,不符和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一審程序中對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證據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等。但現行刑訴法沒有規定無罪推定原則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如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享有沉默權,相反卻規定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刑訴法第93條);同時也未規定不得強迫被控者自證其罪和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也就是說,我國的刑訴法第12條的規定與《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有一定的差距,既然我國已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那麼將該條修改為「無罪推定」原則已成為必要。

「無罪推定」原則在各國有不同的表述。或表述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之前應當被假定為無罪;或表述為未經法院依法判決之前,不得當作犯罪的人。美國的法律信條是:寧可錯放一千,不可錯殺一個。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法官必須告訴陪審團成員,他們應該假設被告無辜,由檢察官證明被告有罪,而陪審團成員在作出有罪決定前應「不容置疑」-不會產生合理的懷疑。1990年4月全國人大通過的《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86條和1993年3月全國人大通過的《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29條第2款均規定,「未經司法機關判罪之前(香港)或者在法院判罪之前(澳門),均假定無罪」,也就是說,我國在我國的香港和澳門兩個特別行政區首先規定了無罪推定原則。為了與我國簽署的國際公約相趨同,為了更充分的保護人權,也為了與我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無罪推定原則的表述相一致,應將我國現行的刑訴法第12條修改為「任何人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定有罪以前,均應當假定為無罪的人」。我國的審判人員在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也必須樹立一種觀念-被告人是無辜的,除非公訴人能證明被告人有罪。

三、逐步在我國刑事訴訟中確立被告人的沉默權fy#+5LpD]Kqc:'$Jz@*fhZ$v,_:cswIUet數學論文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