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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司法考試多選題

發布時間: 2021-03-17 16:48:21

A. 司法考試中,多選和不定項選擇題,少選怎麼算分啊,不得分嗎

是的,必須是完全符合,多選,少選都不得分。

B. 司法考試客觀多選題,選項漏選能得分么

司法考試客觀多選題,選項漏選不得分。

司法考試注意事項:

1、應試人員考試前應提前准備和檢查考試必須攜帶的用品。如准考證、身份證件、備用黑色鋼筆或黑色水筆、2B鉛筆、像皮等必須物品。嚴禁將司法部禁止的復習資料、手機、電子通訊設備等物品帶入考場。

2、開考前15分鍾考生可進入考點考場,進入考點考場時應試人員應主動出示准考證,並按照要求簽到,按照準考證指定的考場序號、座位號入座,將隨身攜帶的包裹等與考試無關物品放在監考人員指定位置,將准考證、身份證統一放在課桌左上角,以便監考人員檢查。

(2)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司法考試多選題擴展閱讀:

從2018年開始,國家司法考試將改為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只是律師、法官、檢察官、公證員需要通過該考試,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行政復議、行政裁決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顧問、法律類仲裁員也需要參加並通過考試。

考試主要測試內容包括:理論法學、應用法學、現行法律規定、法律實務和法律職業道德。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命題和評卷,成績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室公布。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成績一次有效。通過考試的人員,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統一頒發相關證書,並可以從事律師、法官、檢察官和公證員等崗位的工作。

C. 司法考試,多選題漏選如何計分

都是0分。司法考試多選只有完全選對才得分,其他情況都不得分

D. 司法考試多選題,少答給分嗎

不給分。多選題全部選對才得分。

E. 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公司三種企業形式的不同

公司、合夥和個人獨資企業是當今市場經濟中最典型的三種企業形式,它們雖然都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經濟組織,但是三者的法律形態卻有以下幾點區別:

(1)存在的法律依據不同。公司制企業依據公司法設立,受公司法調整;合夥制企業依據合夥企業法設立,受合夥企業法調整;個人獨資企業依據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受個人獨資企業法調整。

(2)法律地位不同。公司是企業法人;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是非法人。

(3)組建方式不同。公司一般由兩個以上投資人共同出資設立,投資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合夥企業由兩個以上合夥人共同出資設立,合夥人一般為自然人;個人獨資企業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設立。

(5)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司法考試多選題擴展閱讀:

1、獨資企業的優點

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態,也是民營企業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秘密,有利於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2、獨資企業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展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系是僱傭勞動關系,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F. 司法考試的多選題和單選題是混在一起的,還是像高中考試那樣分開的

司法考試前三卷為選擇題,前50道題為單項選擇題,51—85題為多項選擇題,86—100題為不定項選擇題。

G. 司法考試多選題哪些人不能擔任股東

首先更正,前兩位仁兄回答有誤:C項是有效的,法律明確規定,董事會有制定公司合並分立方案的權利,股東會來決定公司的合並分立。金某占的份額太小,反對也沒啥用。因此,C項有法律效力,即使金某提起訴訟法院也不會支持。

AD兩項,決議內容都是違法的不假,決議確實是無效的。但誰說無效不能訴訟來著。雖然決議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但是在我國,絕大多數的無效合同、無效決議還是通過訴訟由法院來宣告的。現實生活中,你想想,如果金某在公司說這個決議無效,並且列舉法律條文給他們看,但是基本上是不會有人甩他的,大家不會因為他的幾句話改變策略和做法,這個時候,金某就要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宣告決議無效,才能制住這些人。

H. 請分析: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和公司三種經濟組織哪些不具有法人主體資格,哪些又具有,請分析原因

公司具有法人資格,另外兩個不具有。
原因很簡單,「公司」概念本身誕生於義大利,「法人」概念可以追溯到羅馬法,歐洲大陸較早的把「公司」賦予了法人資格。我國的民法和公司法主要框架是借鑒德國的所以也賦予了。
合夥企業和個人獨資企業都是後來從英美引進的,英國人中世紀引入了「公司」概念但沒有引進羅馬法,仍然用習慣法。所以,這兩者沒有法人資格。
在德國、瑞士、日本等大陸法系國家的「類個人獨資企業」、「類合夥企業」是有法人資格的。洛林電子法務有些文章你可以看看。

I. 一道合夥企業法的題

A是不對的,國有獨資企業可以是有限合夥人,因此可以設立合夥企業
C是有爭議的,回但是你要記住,司法答考試命題老師的觀點就是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因為合夥企業法第三條規定了5種禁止成為普通合夥人的類型,以此推斷立法者並不反對其他主體成為有限合夥人。這是有爭議的,但命題老師就這么認為,因此在司法考試中,除了那條規定的五類主體外,都可以成為普通合夥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