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哪些選題需要作為重大選題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內容,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具體包括:
1 . 有關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文獻選題;
2 . 有關黨和國家曾任和現任主要領導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關其生活和工作情況的選題;
3 . 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選題;
4 . 集中介紹政府機構設置和黨政領導幹部情況的選題;
5 . 涉及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選題;
6 . 涉及我國國防建設及我軍各個歷史時期的戰役、戰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選題;
7 . 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選題;
8 . 涉及中共黨史上的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選題;
9 . 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和其他上層統戰對象的選題;
1 0 . 涉及前蘇聯、東歐以及其他兄弟黨和國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導人的選題;
1 1 . 涉及中國國界的各類地圖選題;
1 2 .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圖書的選題;
1 3 大型古籍白話今譯的選題(指5 0 0 萬字以及5 0 0 萬字以上的項目);
1 4 . 引進版動畫讀物的選題;
1 5 . 以單位名稱、通訊地址等為內容的各類「名錄」的選題。
『貳』 求圖書出版選題,教育考試類為主
高考試卷 中考試卷
『叄』 年鑒類出版物的出版屬於重大選題嗎
每年都出版的話,一般算是連續出版的年刊,
『肆』 以執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為核心的內容包括哪些方面
涉及國家安全來、社會安定等方面源的內容,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具體包括:
1 . 有關黨和國家的重要文件、文獻選題;
2 . 有關黨和國家曾任和現任主要領導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關其生活和工作情況的選題;
3 . 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選題;
4 . 集中介紹政府機構設置和黨政領導幹部情況的選題;
5 . 涉及民族問題和宗教問題的選題;
6 . 涉及我國國防建設及我軍各個歷史時期的戰役、戰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選題;
7 . 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選題;
8 . 涉及中共黨史上的重大歷史事件和重要歷史人物的選題;
9 . 涉及國民黨上層人物和其他上層統戰對象的選題;
1 0 . 涉及前蘇聯、東歐以及其他兄弟黨和國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領導人的選題;
1 1 . 涉及中國國界的各類地圖選題;
1 2 . 涉及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台灣地區圖書的選題;
1 3 大型古籍白話今譯的選題(指5 0 0 萬字以及5 0 0 萬字以上的項目);
1 4 . 引進版動畫讀物的選題;
1 5 . 以單位名稱、通訊地址等為內容的各類「名錄」的選題。
『伍』 圖書出版大致流程是什麼
1.選題
編輯通過市場調研提出出版內容選題,經過責任編輯、編輯室主任、出版社社長和總編輯(或出版社選題論證委員會)的三級論證,最終由出版社選題審核委員會審批通過,報省一級新聞出版局批准。
2.選題報批
省一級新聞出版局依據國家《出版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政策對出版圖書選題內容進行審批,確保有關選題符合國家有關規定,並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備案。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和《圖書、期刊、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重大選題備案辦法》(新聞出版署[1997] 860 號)等法律法規,對於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內容,對國家的政治、經濟、文化、軍事等會產生較大影響的選題,實行重大選題備案制度,即出版單位須向新聞出版總署專題申報備案,同意後方可出版。
3.組稿、編輯
選題經批准後,出版業務進入編輯環節。
編輯組織稿件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直接與作者簽約組織稿件,或委託作者(多為知名學者)代理組織稿件。每一種圖書,都與作者簽訂出版合同,約定和保護作者和出版社雙方的合作條件和權利。出版社擁有的是著作權人(作者)許可使用的專有出版權。出版合同通常包括著作權人允許出版社對其著作的使用范圍、許可使用年限、出版社向作者支付報酬標准、付酬方式等。合同期限一般在3-10年。
出版社向作者支付稿酬一般有三種方式: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版稅和一次性付酬。基本稿酬加印數稿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字數,以千字為單位向著作權人支付一定報酬(即基本稿酬),再根據圖書的印數,以千冊為單位按基本稿酬的一定比例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即印數稿酬);作品重印時只付印數稿酬,不再付基本稿酬。版稅,指出版者以圖書定價×發行數×版稅率的方式向著作權人付酬;版稅率一般是3%-10%。一次性付酬,指出版者按作品的質量、篇幅、經濟價值等情況計算一個確定現金數額的報酬,並一次性向著作權人付清。
4.審稿、申報書號
審稿:
審稿是編輯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審稿實行三審制,對稿件進行三個級別的審查,即責編初審、編輯室主任復審和社長(總編輯)終審。三審後的書稿按齊、清、定的原則,發送出版社的出版生產部門,進入生產流程。
申報書號:
出版社總編室負責向出版業務部申請分配書號、條碼並向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申請CIP(Cataloguing in Publication)數據,即圖書在版編目數據,規定了圖書在版編目數據的內容、選取規則及印刷格式,包括書名、作者、出版社、版本、印張等。
每年12月,出版社將有關書號申請的各項材料,經由省新聞出版局報送新聞出版總署,新聞出版總署核定下一年度發給公司的書號數量。新聞出版總署將書號按核定數量經由省新聞出版局發給出版社。出版社按照所得書號數量,填寫ISBN條碼製作申請單,報送國家圖書條碼中心製作相應條碼。出版社也可根據需要,定期、不定期或隨時向省新聞出版局和國家新聞出版總署申請所需數量的書號。
在書號獲批後,編輯人員填寫《CIP數據申請表》,再由出版社總編室將《CIP數據申請表》報送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新聞出版總署信息中心將編制完畢的CIP數據返給出版社,以備印載在圖書上,做為版權保護的重要手段。
5.確定印數和定價
圖書定價和印數由各出版社營銷部連同責任編輯根據市場調研情況分析確定。定價主要參考因素為成本、圖書印數、同類書市場價格及該書目標讀者群的消費能力。印刷數量的確定主要參考成本、定價及對該書銷量的預測,一般每版圖書的印刷數量劃分為四種情況:3,000冊至4,000冊;5,000冊至8,000冊;8,000冊至10,000冊;或10,000冊以上。一般來說,出版社主要採用較少印數、多次印刷策略,以降低出版風險、減少資金佔用,加快周轉。
6.排版和印刷
有關書稿經社長(或總編輯)終審簽發後,由相關出版社之業務部門完成封面設計和版式設計,並負責安排印刷商排版、印刷。出版社將達到印製標準的書稿發送到印刷廠,進行排版及製作清樣,圖書清樣完成後,送出版社出版部進行校對,出版社將校對完的清樣退回印刷廠,印刷廠按出版社所做的改動進行改版,這樣反復三次,行業內稱為「三校」,最後經該書責任核對、責任編輯和出版部主任審定簽字,交社長(或總編輯)簽批,返回印刷企業,進行印製、裝訂。
7.發行和銷售
各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一般採用自辦發行、獨立發行、參加圖書訂貨會等方式銷售。
自辦發行是由出版社與零售書店簽訂協議,一般由出版社將成品書從印刷廠發運到各書店。
獨立發行是由出版社根據資質情況選擇發行商,並與發行商(主要為圖書批發商)訂立批發協議,一般由出版社將成品書從印刷廠運送到批發商的倉庫,批發商將書發送至其下遊客戶,批發商在約定期限內與出版社結清書款。獨立發行方式的優勢在於可以充分利於發行商廣泛的發行渠道和較低的發行成本,且圖書銷售回款有較好的保證。獨立發行又可以分為包銷和經銷,包銷主要以學生課本和暢銷書為主,一般不允許退貨;經銷則是以一般圖書為主,通常允許退貨。
出版社每年定期參加的主要圖書訂貨活動有:全國每年一度最大規模的北京圖書訂貨會、書市,每兩年一次的全國規模的北京國際圖書博覽會。此外,亦參加各類專業出版社訂貨會、民營書店聯合舉辦的圖書訂貨會以及各種圖書團體采購活動等。近年來,還可以參加每年一度的國際最大圖書展覽——「法蘭克褔國際圖書博覽會」。
出版社營銷部及責任編輯負責策劃、參與圖書市場推廣活動,主要形式有參加全國各大定期新書訂貨活動,在全國各種新書目錄及《中國圖書商報》上發布新書預告,組織作者到零售書店舉辦講座、簽名售書等新書推廣活動,組織書評家發布書評等。
『陸』 期刊出版管理規定的其他
第二十四條期刊出版實行編輯責任制度,保障期刊刊載內容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期刊不得刊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的禁止內容。
第二十六條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期刊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期刊出版單位應當在其最近出版的一期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期刊刊載的內容不真實、不公正,損害公共利益的,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責令該期刊出版單位更正。
第二十七條期刊刊載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重大選題的內容,須按照重大選題備案管理規定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八條公開發行的期刊不得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的內容。
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對其內容進行核實,並在刊發的明顯位置標明下載文件網址、下載日期等。
第二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須經新聞出版總署批准,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三十條期刊出版質量須符合國家標准和行業標准。期刊使用語言文字須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十一條期刊須在封底或版權頁上刊載以下版本記錄:期刊名稱、主管單位、主辦單位、出版單位、印刷單位、發行單位、出版日期、總編輯(主編)姓名、發行范圍、定價、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廣告經營許可證號等。
領取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的期刊須同時刊印國際標准連續出版物號。
第三十二條期刊須在封面的明顯位置刊載期刊名稱和年、月、期、卷等順序編號,不得以總期號代替年、月、期號。
期刊封面其他文字標識不得明顯於刊名。
期刊的外文刊名須是中文刊名的直譯。外文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中文刊名;少數民族文種期刊封面上必須同時刊印漢語刊名。
第三十三條一個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只能對應出版一種期刊,不得用同一國內統一連續出版物號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
出版不同版本的期刊,須按創辦新期刊辦理審批手續。
第三十四條期刊可以在正常刊期之外出版增刊。每種期刊每年可以出版兩期增刊。
期刊出版單位出版增刊,應在申請報告中說明擬出增刊的文章編目、印數、定價、出版時間、印刷單位,經其主管單位審核同意後,由主辦單位報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審批;批準的,發給一次性增刊許可證。
增刊內容必須符合正刊的業務范圍,開本和發行范圍必須與正刊一致;增刊除刊印本規定第三十一條所列版本紀錄外,還須刊印增刊許可證編號,並在封面刊印正刊名稱和註明「增刊」。
第三十五條期刊合訂本須按原期刊出版順序裝訂,不得對期刊內容另行編排,並在其封面明顯位置標明期刊名稱及「合訂本」字樣。
期刊因內容違法被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行政處罰的,該期期刊的相關篇目不得收入合訂本。
被注銷登記的期刊,不得製作合訂本。
第三十六條期刊出版單位不得出賣、出租、轉讓本單位名稱及所出版期刊的刊號、名稱、版面,不得轉借、轉讓、出租和出賣《期刊出版許可證》。
第三十七條期刊出版單位利用其期刊開展廣告業務,必須遵守廣告法律規定,發布廣告須依法查驗有關證明文件,核實廣告內容,不得刊登有害的、虛假的等違法廣告。
期刊的廣告經營者限於在合法授權范圍內開展廣告經營、代理業務,不得參與期刊的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
第三十八條期刊采編業務與經營業務必須嚴格分開。
禁止以采編報道相威脅,以要求被報道對象做廣告、提供贊助、加入理事會等損害被報道對象利益的行為牟取不正當利益。
期刊不得刊登任何形式的有償新聞。
第三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的新聞采編人員從事新聞采訪活動,必須持有新聞出版總署統一核發的新聞記者證,並遵守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條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的期刊出版單位在登記地以外的地區設立記者站,參照新聞出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審批、管理。其他期刊出版單位一律不得設立記者站。
期刊出版單位是否具有新聞采編業務由新聞出版總署認定。
第四十一條期刊出版單位不得以不正當競爭行為或者方式開展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權力攤派發行期刊。
第四十二條期刊出版單位須遵守國家統計法規,依法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統計資料。
期刊出版單位應配合國家認定的出版物發行數據調查機構進行期刊發行量數據調查,提供真實的期刊發行數據。
第四十三條期刊出版單位須在每期期刊出版30日內,分別向新聞出版總署、中國版本圖書館、國家圖書館以及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繳送樣刊3本。 第四十四條期刊出版活動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原則。
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期刊和期刊出版單位的登記、年度核驗、質量評估、行政處罰等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期刊出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其他地方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依法對本行政區域內期刊出版單位及其期刊出版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四十五條期刊出版管理實施期刊出版事後審讀制度、期刊出版質量評估制度、期刊年度核驗制度和期刊出版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制度。
期刊出版單位應當按照新聞出版總署的規定,將從事期刊出版活動的情況向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出書面報告。
第四十六條新聞出版總署負責全國期刊審讀工作。地方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的期刊進行審讀。下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定期向上一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提交審讀報告。
主管單位須對其主管的期刊進行審讀,定期向所在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報送審讀報告。
期刊出版單位應建立期刊閱評制度,定期寫出閱評報告。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根據管理工作的需要,可以隨時調閱、檢查期刊出版單位的閱評報告。
第四十七條新聞出版總署制定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標准體系,對期刊出版質量進行全面評估。
經期刊出版質量綜合評估,期刊出版質量未達到規定標准或者不能維持正常出版活動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四十八條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的期刊實施年度核驗。年度核驗內容包括期刊出版單位及其所出版期刊登記項目、出版質量、遵紀守法情況等。
第四十九條年度核驗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一)期刊出版單位提出年度自檢報告,填寫由新聞出版總署統一印製的《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經期刊主辦單位、主管單位審核蓋章後,連同本年度出版的樣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單位自檢報告、《期刊登記項目年度核驗表》及樣刊進行審核查驗;
(三)經核驗符合規定標準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期刊出版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期刊出版許可證》上加蓋年度核驗章即為通過年度核驗,期刊出版單位可以繼續從事期刊出版活動;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在完成期刊年度核驗工作30日內向新聞出版總署提交期刊年度核驗工作報告。
第五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緩年度核驗:
(一)正在限期停業整頓的;
(二)經審核發現有違法情況應予處罰的;
(三)主管單位、主辦單位未履行管理責任,導致期刊出版管理混亂的;
(四)存在其他違法嫌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暫緩年度核驗的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確定,報新聞出版總署備案。緩驗期滿,按本規定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重新辦理年度核驗。
第五十一條期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度核驗:
(一)違法行為被查處後拒不改正或者沒有明顯整改效果的;
(二)期刊出版質量長期達不到規定標準的;
(三)經營惡化已經資不抵債的;
(四)已經不具備本規定第九條規定條件的。
不予通過年度核驗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期刊出版單位自第二年起停止出版該期刊。
第五十二條《期刊出版許可證》加蓋年度核驗章後方可繼續使用。有關部門在辦理期刊出版、印刷、發行等手續時,對未加蓋年度核驗章的《期刊出版許可證》不予採用。
不按規定參加年度核驗的期刊出版單位,經催告仍未參加年度核驗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撤銷《期刊出版許可證》,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注銷登記。
第五十三條年度核驗結果,核驗機關可以向社會公布。
第五十四條期刊出版從業人員,應具備國家規定的新聞出版職業資格條件。
第五十五條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符合國家規定的任職資格和條件。
期刊出版單位的社長、總編輯須參加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組織的崗位培訓。
期刊出版單位的新任社長、總編輯須經過崗位培訓合格後才能上崗。 第五十六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視其情節輕重,可以採取下列行政措施:
(一)下達警示通知書;
(二)通報批評;
(三)責令公開檢討;
(四)責令改正;
(五)責令停止印製、發行期刊;
(六)責令收回期刊;
(七)責成主辦單位、主管單位監督期刊出版單位整改。
警示通知書由新聞出版總署制定統一格式,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下達給違法的期刊出版單位,並抄送違法期刊出版單位的主辦單位及其主管單位。
本條所列行政措施可以並用。
第五十七條未經批准,擅自設立期刊出版單位,或者擅自從事期刊出版業務,假冒期刊出版單位名稱或者偽造、假冒期刊名稱出版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一條處罰。
期刊出版單位擅自出版增刊、擅自與境外出版機構開展合作出版項目的,按前款處罰。
第五十八條出版含有《出版管理條例》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以及國家規定禁載內容期刊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二條處罰。
第五十九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六條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六條處罰。
期刊出版單位允許或者默認廣告經營者參與期刊采訪、編輯等出版活動的,按前款處罰。
第六十條期刊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照《出版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處罰:
(一)期刊變更名稱、主辦單位或主管單位、登記地、業務范圍、刊期,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二)期刊出版單位變更名稱、合並或分立、改變資本結構、出版新的期刊,未依照本規定辦理審批手續的;
(三)期刊出版單位未將涉及國家安全、社會安定等方面的重大選題備案的;
(四)期刊出版單位未依照本規定繳送樣刊的。
第六十一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本規定第四條第二款的,依照新聞出版總署《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處罰。
第六十二條期刊出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新聞出版總署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新聞出版行政部門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期刊出版單位變更期刊開本、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在同一登記地內變更地址,未按本規定第十九條報送備案的;
(二)期刊休刊未按本規定第二十條報送備案的;
(三)刊載損害公共利益的虛假或者失實報道,拒不執行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更正命令的;
(四)公開發行的期刊轉載、摘編內部發行出版物內容的;
(五)期刊轉載、摘編互聯網上的內容,違反本規定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的;
(六)未按照本規定第三十一條刊載期刊版本記錄的;
(七)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二條關於期刊封面標識的規定的;
(八)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三條,「一號多刊」的;
(九)出版增刊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四條第三款的;
(十)違反本規定第三十五條製作期刊合訂本的;
(十一)刊登有償新聞或者違反本規定第三十八條其他規定的;
(十二)違反本規定第四十一條,以不正當競爭行為開展經營活動或者利用權力攤派發行的。
第六十三條期刊出版單位新聞采編人員違反新聞記者證的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版總署《新聞記者證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期刊出版單位違反記者站的有關規定,依照新聞出版總署《報社記者站管理辦法》的規定處罰。
第六十五條對期刊出版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應告知其主辦單位和主管單位,可以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
對期刊出版單位做出行政處罰,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可以建議其主辦單位或者主管單位對直接責任人和主要負責人予以行政處分或者調離崗位。 第六十六條本規定施行後,新聞出版署《期刊管理暫行規定》和《〈期刊管理暫行規定〉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同時廢止,此前新聞出版行政部門對期刊出版活動的其他規定,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第六十七條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柒』 任何一個作品都要經過出版社審核才能出版嗎
任何一個作品都要經過出版社審核才能出版的。包括組織、采錄、收集、整理、纂修、審定。
以未成年人為對象的出版物不得含有誘發未成年人模仿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為和違法犯罪的行為的內容,不得含有恐怖、殘酷等妨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內容。
出版物的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其出版單位應當公開更正,消除影響,並依法承擔其他民事責任。
報紙、期刊發表的作品內容不真實或者不公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有關出版單位更正或者答辯,有關出版單位應當在其出版的報紙、期刊上予以發表;拒絕發表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出版物必須按照國家的有關規定載明作者、出版者、印刷者或者復制者、發行者的名稱、地址,書號、刊號或者版號,在版編目數據,出版日期、刊期以及其他有關事項。
出版物的規格、開本、版式、裝幀、校對等必須符合國家標准和規范要求,保證出版物的質量。出版物使用語言文字必須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有關標准、規范。
(7)期刊出版重大選題有哪些擴展閱讀:
任何出版物不得含有下列內容:
(一)反對憲法確定的基本原則的;
(二)危害國家統一、主權和領土完整的;
(三)泄露國家秘密、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損害國家榮譽和利益的;
(四)煽動民族仇恨、民族歧視,破壞民族團結,或者侵害民族風俗、習慣的;
(五)宣揚邪教、迷信的;
(六)擾亂社會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
(七)宣揚淫穢、賭博、暴力或者教唆犯罪的;
(八)侮辱或者誹謗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
(九)危害社會公德或者民族優秀文化傳統的;
(十)有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內容的。
『捌』 一本雜志的出版過程是哪些最詳細的!
雜志出版流程
一本雜志的製作過程分兩個環節,一個是編輯流程,一個是製作流程。編輯流程是一個「大編輯」的概念,包括了攝影、配圖、美術、設計等環節。
一本雜志的大策劃是整個雜志的策劃,小策劃是一期雜志的策劃。每個雜志社要定期舉辦編輯會、選題會,一些重大選題,要在會議前就確定了,會議更重要的是確定編輯的思路,落實采訪、寫作、攝影、編輯等工作任務。流程編輯要制定一期雜志的出版目錄,同時反饋給主編。記者交稿後,編輯進行加工,在西方的出版體系裡,編輯比記者的地位要高。在外文局的刊物裡面有一個特殊的環節,就是翻譯,要求由外籍專家來改稿。經過編輯處理的稿件要經過三審制。設計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環節,包括版面設計和排版設計,又涉及到校對,實行「三校制」,也叫清樣,責任編輯要對校對負責。16開的雜志是國家雜志標準的開本。
步驟:
選題會:各編輯選題,然後各自回頭做稿子
第一次截稿
美術設計/第二次截稿
最終截稿
一校
美編設計截稿
二校
改二校
外校三校
改三校
主編終審
核紅
改核紅/一次發廠
改大樣
二次發廠
簽菲林
雜志開印
印完 發行 上市
『玖』 又有一本書想要出版,請問需要什麼東西流程怎樣
出版一本書並不很復雜,當然也不簡單。我是北京博讀天下文化發展公司的圖書策劃人,我們公司就是做出版服務的,與你溝通一下出版一本書的流程。
1、簽訂協議。雙方根據溝通好的合作細節,簽訂合作協議。
2、撰寫書稿。合同簽訂後,組織撰寫書稿。
3、乙方審稿。撰稿完成後,交出版方初審。
4、三審三校。初審的書稿,交出版社進行四審四校過程(以前是三審三校,現在手續嚴格,普遍增加了一次審校)。
5、封面設計。一般二審二校完成後,開始設計封面。具體可以協調。
6、書號申請。三審結束開始申請書號。書號批復後能在新聞出版總署官網上查找圖書相關信息。以前可以一開始就申請書號,但現在普遍要三審結束後,說明達到出版要求後,才開始申請書號。
7、印刷入庫。書號批復後,開始送印廠印刷入庫。
8、上架發行。入庫後的圖書出庫發送到各個渠道,正式上架銷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