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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protected]查收 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的衰落
【摘 要】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本文正是以此為研究對象,詳細分析了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的衰落。文章從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的相關概念談起,闡述了分析方法衰落的現實表現以及衰落的原因。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給法學相關領域的研究帶來指導和幫助。
【關鍵詞】法學研究;階級分析方法;衰落;
一、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是法學方法體系的指導原則,它為法學研究具體方法的使用提供基本的指導思想和宏觀的思維框架,而作為法學研究具體方法的價值分析、實證分析和社會分析是在階級分析所揭示的基本社會結構和社會體制下運用和使用的。詳言之,所謂的價值分析方法在對法律制度這一客體進行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時,實質上是以統治階級的價值標准在對法律制度進行考察、體認並基於統治階級的價值標准對法律制度的優劣進行判斷和評價;而所謂實證分析所關注的法律規范這一實然性存在,它也是社會統治階級有意識制定出來的,統治階級為使這一規范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基礎,特別通過政治行為的運作而產生各級各類國家立法機關,從而使法成為一個效力等級、效力范圍、效力時間長短有別但確構成一個內部協調統一的法律規則體系。至於社會分析方法所關注的法的社會效果,更是以法對於保障統治階級的即時利益和長遠利益,對於維護統治階級進行權利義務的現有分配格局和利益結構、對於維護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作用的效果為依歸的。因此,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處於基礎地位,對其他具體方法的正確使用發揮著總攬的作用。
具體談及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它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各種法律現象的方法,它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重要標志之一,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佔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這種分析方法的使用在我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得研究中歷時已久,並曾極度盛行,該方法的理論視角和理論思維為我們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國初期透視復雜的社會現象、認識問題實質起了巨大的作用,其科學性和有效性是勿庸置疑的。首先,對於法學理論建構而言,其是避免走入唯心主義法學誤區的必要指南,這一方法的運用會使我們的視線自然投射在現實生活的社會分層、利益結構之上;其次,對於法律現象的歷史考察而言,其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歷史演變規律的基本線索;再次,對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其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最後,對於法制實踐而言,其是確定和堅持我國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論參照。這種方法不僅在社會主義國家得到普遍的認同,就連西方的法學家們對階級分析方法顯示出極大的興趣。
但正如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一樣,這一作為研究方法的階級分析本身也是有限度的,它的運用遮蔽了在人類社會生活的多維性和社會關系的多樣性,因此社會關系的階級屬性使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對象帶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它不再是以中立和審慎的眼光,在豐富多彩的社會關系中選擇基本、重大的社會關系將其上升為法律關系,而是將所有的社會關系政治化、意識形態化,在這一過程中,法學的獨立的社會品質消失了,成為政治學的附庸。改革開放後的中國社會情勢發生歷史劇變,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推行,又讓階級分析這一方法一度經歷了反思、批判甚至否棄。
二、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衰落的現實表現
1、有些學者在不對方法適用的具體領域進行界分的基礎上直接否定階級分析方法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適用。
這些學者指出,運用階級分析方法分析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具有危害性,原因在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進入市場化社會和資本社會,社會資本和社會財富的流動性顯著增強但卻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高效率對社會公平問題長期擱置,因此運用階級分析會使我國在原有階級結構中出現一新的剝削階級——權貴資產階級,它所主導的是一個權貴資本主義,對內實行修正主義,對外實行投降主義,而廣大工農成為被剝削階級,中國主流的意識形態和政治理論——社會主義,為實現共同富裕和社會和諧的人道的社會主義將被顛覆,因此將使中國陷入社會形態的真空。同時,階級分析方法又是一種革命理論和革命性分析,運用階級分析會過分強調社會發展中的張力,凸顯社會沖突和矛盾,從而使社會有機體的動態平衡被任意擴大化的矛盾所毀滅,並預示社會將以革命方式實現社會公平。因此該觀點要求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應拋棄階級分析的方法,因為任何使用該方法所形成的社會理論,都將是對現行社會發展具有極大危害性的社會理論。
2、學者對法的「階級意志論」的解構式解讀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階級分析方法的勢微。
如果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我國法學界在20世紀50年代以來積極運用階級分析方法批判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虛偽性、局限性和彰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真實性、優越性的背景下所做的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命題,那麼今天法學界從不同角度對法的階級性的否定無疑是對我們在進行法學研究中所選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論思維的質疑。
三、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衰落的原因
1、社會情境的變遷
在社會科學領域,理論的孕育和產生往往是受到社會現實的驅使,而理論背後的思想也往往源於對社會現實和人類生存狀態的的思考。馬克思主義也是飽含了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桎秙下生存的工人階級深切同情,並寄希望於工人階級的革命激情實現社會的根本性變革。因此馬克思以生產資料的佔有關系將社會成員分為截然對立的兩大階級,資產階級擁有大量的社會資源並進而控制經濟和政治、文化領域,因此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是根據以財產標准為標準的階級所建構的。工人階級作為沒有生產資料、受僱用的勞動者在與資產階級高度兩極分化中進行各種方式的階級斗爭,並最終充當了資本主義制度的掘墓人。由此馬克思為我們描述了一幅這樣的圖式,即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決定了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階級矛盾和生產社會化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矛盾運動最終導向資本主義的滅亡而進入社會主義。但馬克思對階級、階級斗爭等問題是在工業社會的背景分析和闡述。然而與時間流動並行的空間面貌的差異使源於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在全球范圍內難以立足。
2、後現代方法與法學研究範式的轉化
20世紀的60年代原本只是對建築風格的一句戲言的後現代主義,卻逐漸變成為聲勢浩大的世界性泛文化思潮。它與信息社會的基本現實相適應,以逆向思維方式批判、否定、超越現代主義的理論基礎、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旨在提供一種新穎的思維方式、學術範式和思維理論範式的後現代主義,它運用解釋學、語言學、系譜學等方法使人文科學科學領域的研究展現出一派有別於傳統分析模式下的社會面貌。就法學研究而言,後現代主義打破的人們的固化思維,顛覆了法學研究中的本質主義、基礎主義、普適主義的理論前設,解構了法的至上性、自治性和一致性等傳統命題。階級分析方法作為一種具有濃厚現代主義色彩的研究方法自然也要迎接來自後現代主義法學研究範式的質問與挑戰。
3、階級分析方法本身的局限性
階級分析方法是以階級作為基本范疇來解釋社會現象、分析社會問題的方法,把階級范疇作為一個基本的解釋范疇去理解社會,可以讓社會生活變得更容易理解,但是這種方法並不是萬能的。首先,階級分析方法並能夠應對所有社會現象的問題解釋,「任何一個有思想的馬克思主義者都不能說只有階級范疇是有解釋力的,或者說階級范疇可以解釋所有社會現象。不說別的,確實存在著某些社會現象:它們的條理是如此的清楚,並不需要通過階級來進行分析」其次,「階級分析方法本身是一種粗線條的分析方法」,階級這一范疇是對在社會生產——即生產關系中居於相同地位的人們的一種群體性存在的一種抽象,但是當「馬克思比較具體的談到一個特定社會階中階級時,他似乎常常運用比『生產關系』這個經濟標准更為粗略的標准」。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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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甜甜.淺談運用方法論分析國際法問題.當代經理人(中旬刊).20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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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經濟法類:
1. 試論企業集團的法律地位
2. 企業集團反壟斷問題探討
3. 企業兼並法律問題探討
4. 我國外商投資企業稅收問題探討
5. 試論我國自由貿易區立法
6. 浦東新區土地有償使用的法律問題探討
7. 浦東開發中利用外國政府貸款的法律問題初探
8. 稅收擔保問題探討
9. 反避稅的法律對策
10. 出口退稅問題探討
11. 社會保險稅問題探討
12. 證券稅收問題探討
13. 加強證券市場管理法律對策
14. 資產評估立法中相關問題探討
15. 論外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管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16. 涉外土地批租的法律問題初探
17. 試論我國出口加工區立法
18. 建立我國涉外反傾銷法律制度探討
19. 略論經濟犯罪案件的查賬
20. 論論審計機構的法律地位和作用
21. 我國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22. 試論我國勞動保險法律制度的若干問題
23. 完善我國勞動爭議處理程序的法律思考
24. 進一步完善我國勞動合同法律制度的思考
25.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立法的思考
26. 加強和完善我國環境執法的思考
27. 論建立我國的技術開發區法律對策
28. 商品銷售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9. 期貨立法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30. 論消費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31. 試論反暴利立法的必要性
32. 關於土地使用權問題的法律思考
33. 房地產市場監管法律制度研究
34. 我國投資立法初探
二、商法類:
1. 論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管理原則
2. 論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
3.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
4. 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探究
5. 論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6. 論設立中公司的法律地位
7. 論公司瑕疵設立制度
8. 論公司內部監督制度
9. 論控股股東的義務與責任
10. 論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11. 論公司股份回購制度
12. 論保險的功能
--兼論與侵權損害賠償功能的比較
13. 論保險合同中的代位求償權
14. 保險業現金運用法律監督的問題研究
15. 論強制保險制度
16. 保險費管理法律問題初探
17. 論消費保險合同
18. 論信貸合同的擔保
19. 股份合作制企業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0. 試析票據制度中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護
21. 試論我國破產制度的完善
22. 論自然人破產制度
三、民法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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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Abstract – 對自己工作及其貢獻的總結
1、闡述問題。
2、說明自己的解決方案和結果。
二、Introction – 背景,以及文章的大綱
1、題X是重要的。
2、前人的工作A、B曾經研究過這個問題。
3、A、B有一些缺陷。
4、我們提出了方法D。
5、D的基本特徵,和A、B進行比較。
6、實驗證明D比A、B優越。
7、文章的基本結構,大綱。
三、Previous Work – 說明自己與前人的不同
1、將歷史上前人的工作分成類別。
2、對每項重要的歷史工作進行簡短的回顧(一到幾句),注意要回顧正確,抓住要點,避免歧義。
3、和自己提出的工作進行比較。
4、不要忽略前人的重要工作,要公正評價前人的工作,不要過於苛刻。
5、強調自己的工作和前人工作的不同,最好舉出各自適用例子。
四、Our Work – 描述自己的工作,可以分成多個部分
1、從讀者的角度,闡明定義和表示法。
2、提供演算法的偽碼,圖解和相應解釋。
3、用設問的方式回答讀者可能提出的潛在問題。
4、復雜的冗長的證明和細節可以放在附錄中,這里關鍵是把問題闡述清楚。
5、特例和例外應該在腳注中給予說明。
五、Experiments – 驗證提出的方法和思路
1、合理地設計實驗(簡潔的實驗和詳盡的實驗步驟)。
2、必要的比較,突出科學性。
3、討論,說明結果的意義。
4、給出結論。
六、Conclusion – 總結和前景展望,結文
1、快速簡短的總結。
2、未來工作的展望。
3、結束全文。
七、References – 對相關重要背景文獻的全面應用
1、選擇引文(眾所周知的結論不必引用,其他人的工作要引用)。
2、與前文保持一致。
八、Others – 致謝、附錄、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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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從民事處分權視角看民事再審程序
論文關鍵詞:處分權當事人再審程序
論文摘要: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我僅從民事處分權的視角將再審程序一分為二,論述它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
民事再審程序(以下簡稱再審程序),是指對於已經作出確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又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1]。再審程序在設置上既要考慮維護終局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又要考慮通過糾錯來實現法的正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賦予當事人對生效的錯誤裁判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直接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對申請再審的規定過於簡單,使申請再審沒有形成規范意義上的訴;二是法定再審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國再審制度中應確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處分權。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與制約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訴訟程序是否啟動應該由當事人決定,在實踐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但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有三方: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在實踐中多由法院、檢察院啟動,當事人的處分權形同虛設。但從本質上看,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的規定就是體現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使申請再審得不到及時回應的現象得以緩解,使當事人的程序參與程度有所改觀。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而必須依賴於法院決定再審,而法院卻往往對再審申請採取行政化、職權化的單方面審查方式,缺乏規范性、公正性,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參與度低,而且過程繁瑣復雜、周期漫長、效率低下,從而導致結果上不能及時保障當事人權利,過程上招致當事人不滿,紛紛尋求檢察院抗訴和人大、黨政領導監督。
2.規定再審的法定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原因,例如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13項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規范了再審事由,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疏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從而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
3.明確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該條修改後明確了在兩年以後如果發現現行規定的特殊事項,可不受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的這個期間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特定事項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即可。這在無形中擴大了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期間,使得當事人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審程序對民事處分權的制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最典型的例子如雙方串通侵吞國有資產,從表面上看是雙方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實質上卻是對處分權的曲解和濫用。由於審判權具有被動性、消極性的特徵,對於濫用處分權的行為有時難以行使監督權,而檢察權卻由於具有主動性、積極性的特徵,彌補了審判權的這一不足,從而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能夠更好地得到貫徹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指導思想來設計再審程序的。這種立法指導思想的積極意義在於,它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充分體現了實體公正,尤其強調了個案的實體公正,目的是為了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的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得到徹底的糾正。但是這個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運用到民事訴訟程序上去,並不是絕對正確可行的。從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認為有錯誤,就可以依職權強制啟動再審程序而無需經過當事人同意。可見,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此受到了再審程序的制約,無法自由行使。
實踐中一般將處分權的范圍理解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處分權受到明顯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於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的,當事人無權撤回再審申請。因為無論是檢察院抗訴再審還是法院依職權再審,都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處分權引起的再審,而是基於法院或檢察院的職權引起的再審。依職權再審是司法機關主動糾正裁判錯誤,貫徹有錯必糾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處分權被司法機關的職權所掩蓋,當事人此時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再審程序參與權和再審訴訟實體權利處分權。當事人只在再審程序中對實體問題有處分權,對再審程序沒有程序處分權,不能選擇以撤回再審申請的方式結案。
2.當事人除了受到訴訟程序審理范圍的限制外,還要受到請求權本身的性質所制約。人身關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因為這樣就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只能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不能對婚姻關系進行再審。
二、再審程序中保障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新建構
(一)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法院可主動啟動再審,這種規定在實踐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首先,這不符合訴審分離原則。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啟訴訟程序。目前審判方式改革的趨勢是淡化法官職權主義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預訴訟的職權,強調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訴訟結構的平等對抗原則。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明顯與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訴自審」的尷尬局面;其次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為程序主體地位的要求。申請再審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途徑,是否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發動再審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來決定。
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應當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始。這不僅是民事案件的性質所決定的,而且是訴訟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只有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才能維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會形象。若法院採取主動的行為,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中出現的和潛在的的糾紛,勢必使自己捲入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之中而難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院可以對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訴。民事抗訴制度的設計從出發點來講無疑是好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而設計,但檢察監督權的行使不能毫無制約,否則會助長另一種權力的濫用。檢察機關以國家公權力對已生效的裁判進行抗訴,無疑是在代表國家支持一方當事人,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破壞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使當事人在尋求公權力救濟時的力量對比失衡,與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抗訴權的目的和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實踐表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大多源於當事人的申請,很少由檢察院自行發現而抗訴的。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抗訴與當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這樣就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規定。所以應該限制檢察院僅對生效裁判結果危及到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於履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等可提起抗訴,以免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和對法院審判權的不當干預。
(三)彌補再審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否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將發現的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因為通過對新證據進行再審重新確定案件事實,無疑符合客觀真實與實體正義的基本要求,但無限制地承認新證據並作為再審事由,勢必給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沖擊。
對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否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可以再審;也不能凡是以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都不得再審。前者明顯不利於維護判決的權威性,也有違訴訟經濟的原則,容易導致當事人纏訟;後者則忽視了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些狀況,例如重要證據為他人佔有或對方佔有而無法獲得等客觀情況。
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立法對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在種類或適用條件上均附加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如德國、法國和義大利將新證據限定為特定的書證或證書。同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美國對作為再審事由的新證據則強調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即在原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是否已盡注意。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應有借鑒,應當對新證據的范圍加以限制,以顯現再審程序的嚴肅性,避免啟動再審程序過於隨意。
三 、結語
在訴訟制度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作用使當事人具備了與法院審判權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貫徹當事人處分原則,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民事糾紛得到公正解決,體現民事訴訟的正義性。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應尊重民事處分權,在貫徹落實民事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將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總體上看,再審程序注重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有待加強和完善,以便於更好地執行再審程序。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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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邵明.民事訴訟法理研究[M].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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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等網路(Peer to Peer,簡稱P2P)又稱點對點技術,是無中心伺服器、依靠用戶群(peers)交換信息的互聯網體系。與有中心伺服器的中央網路系統不同,對等網路的每個用戶端既是一個節點,也有伺服器的功能,任何一個節點無法直接找到其他節點,必須依靠其戶群進行信息交流。P2P節點能遍布整個互聯網,也給包括開發者在內的任何人、組織、或政府帶來監控難題。P2P在網路隱私要求高和文件共享領域中,得到了廣泛的應用。使用純P2P技術的網路系統有比特幣、Gnutella,或自由網等。
當前的通信模式還有Client/Server、Browser/Server和Slave/Master等。例如,企業區域網Intranet和Internet都是以Client/Server和Browser/Server為模式,而早期的主機系統則採用Slave/Master模式。這些模式的特點是:它們都是以應用為核心的,在網路中必須有應用伺服器,用戶的請求必須通過應用伺服器完成,用戶之間的通信也要經過伺服器。而在對等網路中,用戶之間可以直接通信、共享資源、協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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