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刑事訴訟法方向論文寫管轄可以嗎
刑事訴訟法方向論文不知道,您所謂的論文要求比較嚴格,是有什麼標准。任何論文,如果想寫的比較出彩,那麼數據就是非常重要,所以你這篇論文的重點是 數據哪裡來?所以如果只是寫一般的本科畢業論文,你可以泛而言之,從幾個案例出發,寫一些飯店改制的原因,問題,趨勢,結果之類的。如果你是寫碩士或者是博士論文,那麼就需要有一手或者是二手的數據,那麼就需要你擁有現有案例的實際數據!所以最好的方法是,你聯繫到這個企業的負責人,爭取搞到一些一手數據,這個方面你可以考慮讓導師幫忙,或者是自己去應聘一些職位。所以你需要依情況而定,正是因為數據難得,我們會選擇可以做問卷調查的課題進行研究,而你這個題目,更適合案例分析。
㈡ 尋求刑事訴訟法畢業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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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刑事訴訟審判監督程序
·刑事訴訟法原則憲法化的比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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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帶民事訴訟中檢察機關與被害人的關系研究
·日本的被害人保護制度及其啟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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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刑事上訴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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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事審判中的交叉詢問規則之建構
·論無罪辯護
·談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的執行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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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幫我想一個法學本科的畢業論文題目
法學本科畢業抄論文選題:
1、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
2、論法律的平等價值
3、上市公司並購業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5、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研究
6、網路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規制
7、論公司合同風險及其規制
8、論夫妻侵權的法律規製法輔
9、逃稅罪研究
10、校園暴力的成因與法律防範
11、正當防衛疑難問題研究
12、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13、不真正不作為犯研究
14、論交通肇事罪
15、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以上選題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㈤ 近期社會上發生的有關於刑事訴訟法或刑法的事件最近一年也可,寫第二專業畢業論文用,選題用!幫幫忙
李庄案,很復雜,所以很容易有話寫。
㈥ 論兩審終審原則(本科畢業論文)
論兩審終審制原則
摘要:兩審終審制是我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重要制度。我國現階段的兩審終審制度,雖然具有減少當事人訴累,節約審判資源的特點,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和案件類型與數量的劇增,兩審終審制度的適時性和合理性都已逐漸喪失,它在實際運作中已顯得弊端叢生,我國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的改革勢在必行。本文旨在於探討我國現行兩審終審制的改革方向,並為兩審終審制的改革提出一些具體的措施。
關鍵詞: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多元化審級制度
一、設立兩審終審制的理論根據
新中國成立以後,我國之所以放棄了新民主主義革命時期曾經實行的三審終審制,而確立兩審終審的刑事審級制度,並且一直延續至今,與我國下列主流觀點密切相關:兩審終審制不僅是我國長期以來審判實踐的經驗總結,而且是符合中國國情和司法實踐需要的一種審級制度。例如,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法制委員會代理主任委員許德珩在《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暫行組織條例〉的說明》中在談到該條例設立三級兩審終審制的原因時曾經指出,「我們認為這樣的規定,是既能保障人民的訴訟權利,又能及時有效地制裁反革命活動,而又防止了某些狡猾分子,故意拖延時間,無理取鬧,造成當事人以及社會人力財力的損失。同時,這樣的規定,又照顧了中國的實際情況:中國地域遼闊,交通不便,情況復雜,案件又多,三級三審,會使人民為訴訟長期拖累,耽誤生產,所以我們採取了基本上的三級兩審制,這是一種實事求是,為人民服務的審級制」。盡管從1954年以後,我國將三級兩審終審制修改為四級兩審終審制,但上述關於兩審終審制的立法理由的解釋仍然得到了我國權威人士的認可。
上述權威解釋基本上得到了理論界的認可。有學者認為,「增加一個審級不僅會大大增加法院和檢察院的工作負擔,而且隨著審判周期的延長,訴訟參與人也難以承受,所以兩審終審制仍然是我國當前的最佳選擇」。
還有學者認為,「我國是地域遼闊的發展中國家,與其他發達國家相比,交通不便,人力、物力資源都不算充足,用於刑事司法的資源相應更為不足,表現為辦案人員、經費長期缺乏,因而提高效率顯得尤為重要,若審級過多,勢必在一個案件中要投入更多的司法資源,也會給當事人、證人等增加負擔。而且審級越多,訴訟時間越長,久拖不決,也難以及時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還有學者認為,「實行兩審終審制是根據我國國情和司法的實際需要確定的,其意義在於:可以防止訴訟拖延,保證准確、及時地打擊犯罪分子,節省人力、財力,便利公民訴訟」。還有學者認為,「實行兩審終審制比較符合我國當前實際情況,既可以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案件質量,又可以方便群眾,節省人力和物力」。此外,我國主流觀點還認為,從刑事審判制度和刑事訴訟程序的整體來看,不需要增加更多的審級,實行兩審終審足以保證案件審理的質量。這是因為:第一,我國第二審程序實行全面審查原則,既審查初審程序認定的案件事實有無錯誤,也審查適用法律是否正確,同時第二審程序原則上應當開庭審理,第二審程序基本上可以糾正一審裁判可能出現的錯誤;第二,我國刑事訴訟中具有較為完備的級別管轄制度和審查起訴制度,能夠保障刑事初審案件的質量;第三,刑事訴訟法對死刑案件單獨規定了一整套嚴格的復核程序,能夠防止錯殺,保證死刑案件獲得正確的處理;第四,即使少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或者裁定出現錯誤,還可以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救濟和糾正。
二、我國民事訴訟兩審終審制的弊端
兩審終審制在歷史上確實發揮了重要的作用,減少了當事人的訴累,節約了審判資源。但是,隨著我國經濟體制和政治體制改革的不斷推進,社會關系的日益復雜化,我國兩審終審制的各種問題也開始逐漸凸顯出來,並由此造成了司法實踐中的種種弊端。
(一)兩審終審制易導致地方保護主義,影響審判的公正性我國法院系統分為基層人民法院、中級人民法院、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級,四級法院的建制基本上與行政區劃相一致,並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財政、編制和經費也都依賴於地方政府。這種體制雖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但同時也為地方保護主義埋下了隱患。因為,在現行的審級制度下,對於大多數案件來說,都是由基層人民法院和中級人民法院兩審終審的,其審理范圍一般都未超出地級市或地區的區域;即便是省高級人民法院終審的案件,亦未超出省級的區域。這樣一來如果雙方當事人分屬於不同的地區或省份,外地一方當事人就可能會由於地方保護主義而處於不利的訴訟境地。
(二)兩審終審制的職能受到案件請示制度的削弱
關於案件請示制度,法律並無明文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卻普遍存在,並有司法解釋予以認可。在一審程序中的這種案件請示,實質上是將兩審終審制變成了一審終審,變相剝奪了當事人的上訴權。因為案件尚處在一審法院審理過程中,上級法院就對案件如何處理做出明確、具體的指示,下級法院依此作出判決或裁定,當事人如果對一審結果不服,提起上訴,第二審人民法院仍會根據本院給予第一審法院的批復意見對上訴案件進行裁判,致使上訴流於形式。
(三)兩審終審制易造成再審程序的無限擴張
從最高法院公布的數字來看,近年來,進入再審程序的民事案件越來越多,再審程序被無限擴大。盡管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這和終審法院級別過低有著密切的聯系。如前所述,在實行兩審終審制的情況下,大量案件的終審法院是中級人民法院。而中級法院作為一個承上啟下的中間審級,它的社會認同度和信任度,以及法官的現狀等,都還不足以受到社會的普遍認可。這必然造成不少訴訟主體對於中級法院的終審裁判難以接受,從而尋求再審、上訪等途徑,最終造成了民事再審案件的急劇擴張,導致了「終審不終」的情況。綜上所述,我國民事訴訟的兩審終審制度已不再適應當今時代的發展步伐,為了實現與時俱進的社會主義發展綱要,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合法利益,兩審終審制的改革勢在必行.
㈦ 有關刑事訴訟法的本科畢業論文選哪方面的題目角度要多些
1、論程序正義在中抄國的缺襲失與實現
2、論我國刑事訴訟中的非法證據排除規則
3、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4、論我國刑事證據開示制度的構建
5、論網路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與審查
6、論刑事審前程序的司法控制
7、論死刑復核制度
8、論刑事訴訟中的人權保障
9、證人保護制度研究
10、論刑事被害人的訴訟地位及權利保護
㈧ 請問可以幫我找一份本科法律專業的畢業 論文我用來應付成人教育的,最好以前自己本科畢業時候寫的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於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後,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後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後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佔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盡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並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裡,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范。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後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敗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 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於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後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於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於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後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於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於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幹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於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准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於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於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其內部沒有形成分權制約機制,外部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執行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現象的發生。具體表現在:第一,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權責劃分不明確而相互扯皮、引起爭端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還存在「重審輕執」的現象;第二,執行機構內部的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三種權能,往往是由同一執行員統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第三,橫向的同級執行機構之間關系鬆散,相互配合協調不夠,相互牽制的情況經常發生;第四,縱向的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監督制約乏力、集中統一不夠。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審判,而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堆積,少數執行人員無暇顧及,當事人權利遲遲得不到法院的強制保護。同時在執行工作崗位上,執行人員法律知識不熟,遇到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簡單地認為,執行就是拿著判決書、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討賬,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誤觀念。執行幹警綜合素質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客觀要求,也造成了當今的執行難。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眾所周知,法院辦案大量的時間集中在審理,執行的期限應當比審理的期限短,當事人才沒有失落感。而現在,許多案件法院都是採用簡易程序的,採用三個月(簡易程序)審理完畢的案件,卻需要六個月才會執行完畢,明顯加重了當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藉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
當事人可藉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於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並給予刑罰處置。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制約執行工作的因素,無論是法院內的因素,還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規范層次上都有反映。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從立法的理念上去考慮。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後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司法實際部門與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強制執行法的改革完善應當以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為其出發點。
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著重從下兩個方面人手:第一,不斷加強執行幹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提高幹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准。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開、強化監督、嚴格規范」的要求進行執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動力。完善執行立法,加快強制執行法的出台,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現行的執行立法已落後於執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應盡快出台強制執行法,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依現行執行制度,執行案件沒有期限,而在實務中,案件在一個人手裡辦,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決定執行時間長短往往取決於外在因素的干預[[2]],也許領導過問或當事人反映就能及時執結,何種案件何時結案沒有統一的標准,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執行程序必須對執行的過程規定明確的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執行難」也暴露出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為此,應建立執行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監督力度、標准、程序等方面規定都不具體、明確。如執行監督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監督,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但是立法上並沒有對錯誤的種類、性質、怎樣糾正已發生的錯誤等有關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3]]。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這無疑是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部分人員和領導發生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加強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 強制執行更接近行政行為,執行程序由於其強制性的特徵而較少受到來自另一種公權力的干預,因此必須以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不僅是受侵害人的一種權利,更是對執行機關的監督。
嚴密的內部制約機制也相當重要。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法隊伍進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將執行權分立行使,改變了過去執行權集於執行員一人的手中,易於獨斷專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亂執行的行為。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繼續和完善。由此看出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密切聯系的,充分運用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債權人主張權利,及時採取保全措施,給以後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避免重復勞動,有效遏制各種逃債、躲債行為,有利於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現實是:在審判階段,該做疏導工作的不做;該保全的不保全;該先予執行的不先予執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執行是下一階段另一部門的任務為由,把案子甩在一邊,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權威,從而錯過了案件圓滿解決的良好時機。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審判方式改革取得豐碩成果,在舉證的方式和責任分配方面,通過審判人員的指導得到較好發揮,對自己的主張,都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執行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舉證,有的當事人不理解,認為通過訴訟程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負有舉證責任。認為執行中的調查取證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
線人舉報制,是針對那些人難尋、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由法院在其經常活動的場所和知情人中發展線人,要求線人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狀況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視其情況給予線人一定數量金錢獎勵的制度。
執行公開可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執行權的運行過程有透明度。執行程序應該對這些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增加執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別是通過對敏感環節的公開,減少當事人因為對法院的不信任所產生的不接受執行結果、進而抱怨法院「空調白判」、「打法律白條」的情況,使當事人能及時了解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法官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爭取得到當事人乃至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謂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所有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各種債權和其它財產權及其抵押情況等。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多發揮私力救濟的優勢,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而我們知道,在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採用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是基於對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現實當中法院並沒有很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執行並不到位,判決書就成了一紙白條,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勝訴方不但為訴訟花去了大量的金錢,還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終落了個判決執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喪失殆盡。其實在現實當中,當事人進行訴訟不但是為了獲得程序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獲得實體上的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完善我國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訴訟費用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訴訟費用一般都在案件審判前收取,執行費用在法院施行執行程序前收取。且費用收取又按訴訟標的收取,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我認為國家應該減少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收取或應在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取得保障之後收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4]]。
五、結語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關鍵則在於強制執行程序的完善與健全。只要我們根本轉變「重審輕執」的觀念,正確認識執行程序的價值,加強執行立法,健全執行機制,相信我們一定能夠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執行工作必定會走出困境[[5]]。總之,要克服執行難,必須處理好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明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建立和完善以「執行線人制度」為代表的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從而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6]]。
[1] 江偉:《民事訴訟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頁
[[2]]江偉:《民事訴訟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65頁
[[3]]齊樹結,馬昌明:《完善我國強制執行法若干問題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頁
[[4]]吳明童,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136頁
[[5]]方蓅芳. 「民事訴訟收費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
[[6]]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