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一篇關於「未成年人法律講座」的作文,和一篇關於「未成年人保護法安全教育講座有感」的作文
人生會面臨許多選擇,當你正處於十字路口不知道該何去何從時,你將做出如何決擇?在現實生活中,有許多人不能明辨是非而選錯了道路使自己後悔一生,當然尤其是我們青少年.
由於這方面的原因,學校為我們組織了一節法制教育課.這對於我們來說真可畏意義重大.
我認真地聽完了這次報告會的內容,給我的感觸很深.做這個報告會的是三位正在服刑的人員,不僅如此,他們都是擁有自己美好青春的三位年輕青年.他們為我們講述了自己是如何走上這條不歸路的,又是如何的後悔與失去自由的無奈和悲哀.
他們用自己犯的過錯來警示我們——這些正處於美好青春年華的少男少女們,這些正享受著生活的美好與自由的可貴的我們,告訴我們要從小樹立省法律意識.遵紀守法,要學法、懂法、守法,做一個社會上的好公民.同時還告訴我們要慎重交友並無論處於何時何地都不忘父母對我們的恩情.這是一個處於失去自由的天空的人發自內心的悔恨和領悟.他想把這些道理傳達給擁有自由的我們.這對於我們來說是有很大的啟發,甚至可以產生心靈的震撼.
聽完這節課,我想這對於我以後的人生道路起著巨大的作用.它給了我許多真理和啟發,告訴我要想成才必先學會做人,我會一直受用!
聽了今天的報告,我感覺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為什麼呈上升趨勢,主要是他們法律意識淡薄,有的不懂法,還有的不知怎樣做是對的,怎樣做是錯的;什麼是自己應有的權利,什麼是自己應盡的義務。沒能真正理解遵紀守法的重要意義,不能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要培養未成年人的自覺法律意識,首先應組織未成年人系統學習法律,多形式組織未成年人學習新《憲法》、《刑法》、《刑訴法》和《社會治安處罰條例》等法律條文,在社會行為中自覺地運用法律知識來規范自己的言行。用法律武器與一切違法犯罪的現象作斗爭。
學校、家庭和社會應注重引導未成年人了解自己的生理和心理特徵,調解自己的情緒,加強自己抗挫能力的培養,以適應社會上各種環境的考驗。因為,未成年人正是長身體的時期,他們已開始產生強烈的獨立意識,不想事事依賴成人,想獨立去處理一些問題,但是,他們的認識和判斷能力又跟不上獨立意識的發展,往往分不清是非,易偏激和固執使自己的行動帶有很大盲目性,這就需要我們成人對他們進行整體引導,逐步提高他們能分析和去解決問題的能力
B. 試論監護未成年人的法律規定(不少於三千字)
對於未成年人而言,監護缺失是指未成年人沒有有效的監護人或者雖有監護人但監護人沒有完全履行其監護責任。在我國,有相當一部分未成年人未能得到有效的監護,尤其「5•12」汶川大地震造成近七萬人遇難、近二萬人失蹤,造成了大量的震後孤兒以及無力撫養的未成年人,他們均處於監護缺失的狀態,監護缺失極易造成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本文擬從未成年人保護的角度探討監護權公權干預制度的構建,以期更有效全面地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
一、監護缺失的表現形式及其危害
1、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由於自然災害、意外事故等原因,我國父母雙亡的未成年人佔有一定比例,有的由祖輩進行隔代監護,而祖父母、外祖父母往往年邁體弱,力不從心,無法全方位地監護未成年人,不利於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有的則只能完全自我監護,生活無任何保障,無法享有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各項權利,在身心健康方面存在諸多問題。
2、城市流浪兒童。造成未成年人流浪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社會原因、家庭原因,也有兒童自身原因,甚至一些未成年人因不慎走失或被不法分子誘騙或拐賣而淪落為流浪兒童,他們一個共同的特點即是完全處於監護缺失狀態,生存狀態極其惡劣,身心發展與權利實現狀況令人堪憂。流浪未成年人由於年齡小、無任何技能,多數不得不以偷搶為生,犯罪率極高。
3、城市中外來務工人員的子女。很多外來務工人員由於缺乏知識與技能,在城市中生存壓力較大,大部分的時間和精力都在外奔波,無暇顧及正在成長中的子女,導致未成年子女實際上處於放任自流的無人監管狀態,不但合法權益無法得到全方位的保障,還容易結交不良朋友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4、外來務工的未成年人。很多農村家長由於文化水平較低或大多時間忙於生計,對外出務工的未成年子女幾乎不予管教,導致未成年人基本處於放任自流狀態,再加上外來務工的未成年人心智尚未成熟,文化程度較低,缺乏生存技能,遇到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知如何應對,又容易受到不良風氣熏陶,很可能為盲目追求物質享受而違法犯罪。
5、單親家庭的未成年人。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生活在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父母離異後,小孩子跟一方生活,經濟情況好的,將小孩子送到寄宿學校;經濟情況不好的,父親或母親忙於謀生,無暇親自照顧小孩,或聽之任之,或交給家中的老人照看,而老人力不從心,無法全方位地監護好奇愛動小孩子,使得單親家庭的未成年人實際處於監護缺失的狀態。
未成年人由於缺少家庭和社會的關心和幫助,缺失的監護權沒有得到必要的救濟,不能充分享有未成年人應當享有的各項權益,在出現問題又得不到及時幫助的情況下,容易走向違法犯罪的歧途。因此,特殊群體的未成年人監護問題已不再是單獨的家庭問題,而是經濟發展中出現的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它關繫到社會穩定、人口整體素質的提高和未來勞動力資源的培養,以及整個國民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進步。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些特殊未成年人的監護問題,必須完善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監護法律制度,構建監護權的公權干預制度。
二、我國現行未成年人監護制度的立法缺失與檢討
隨著經濟的不斷發展,社會成員的法律觀念和法律意識不斷增強,我國現行監護制度的局限性逐步暴露出來,如未區分親權制度與監護制度、未設立國家公權監護、對監護監督、懲戒制度沒有相關規定等等。正是由於監督機制的欠缺,監護領域行政執法主體空缺,無法發揮公權力積極干預的救濟功能和約束、監督監護人的行為,國家的公權力基本缺失,使得未成年人長期處於監護缺失的狀態,現實中監護缺失未成年人早年輟學、沿街乞討,甚至被黑惡勢力控制參與各種犯罪的現象屢禁不止,利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實施對未成年人的救濟措施十分困難。
之所以出現這種情形,是因為我國長期依賴,家族觀念根深蒂固,人民往往將家庭視為私之又私的領域,甚至即使監護人嚴重失職,乃至於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權與財產權,抑或是對未成年人不聞不問,均屬於公法無法插手「清官難判」的「家庭糾紛」,監護成為純粹的家庭內部的事務,排斥了國家權力對監護的干預。同時,在家庭關系中,家長的權威不是靠法律來確定的,子女甚至被認為是家長的私有財產。因此,現代觀念上的「監護人的監護行為須受外部機關乃至公權力的干預與監督」的監護意識還沒有被廣泛認可。
三、未成年人監護權之公權干預制度的構建
1、建立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機制
(1)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機制的適用對象。基於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是作為家庭個體監護補充角色的定位以及目前我國的承受能力,只有科學選擇適用對象才能實現建立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機制的初衷。筆者認為,國家代位監護的對象應該是監護人客觀上無法為其未成年子女提供健康成長所需要的最一般條件的未成年人,如父母雙亡無其他合適法定監護人的,父母均被處以刑罰的,父母有嚴重不良行為影響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長的,父母虐待未成年子女達到某種嚴重程度等情況。
(2)未成年人國家代位監護機制的執行主體。執行主體可以包括村(居)委會、人民警察、人民法院、民政部門及各種兒童福利機構。村(居)委會熟悉監護關系當事人的各種情況,便於監督檢查和掌握了解監護行為和監護關系的變化情況;人民警察反映迅速並具有一定強制力和行政處罰權,便於及時制止和處理各種監護侵權的行為;人民法院作為法律裁判部門可以解決各種監護侵權及監護糾紛;民政部門及各種兒童福利機構可以代表國家提供監護保障或直接擔任監護人承擔監護職責。
(3)國家代位監護人的實現形式。國家擔任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有多種實現形式:一是國家直接設立兒童福利機構承擔監護職責,負責未成年人的飲食起居、教養教育;二是委託具有監護能力並願意承擔監護職責的社會成員進行監護,民政或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承擔相關監護費用,給付一定監護報酬;三是委託審查合格的民間組織承擔監護職責,由民政或其他部門對其監護行為進行監督檢查,並承擔相關監護費用,給付一定監護報酬。
2、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的公權督促機制。建立未成年人監護的行政執法主體,賦予其負責未成年人監護問題的管理、監督、執行的公共職責和權力,形成統一的從上到下的有效社會控管力量和政府公權力服務體系。筆者認為應建立起職業化、專業化的青少年保護隊伍,並賦予其實權,形成一套完整的機構體系,代表國家承擔監護的實體職責,對於未成年人的監護進行動態監督。青少年保護機構可以派專職監督人員(即專職社工)負責對轄區內的未成年人的監護狀況進行監察督促,也有權選定未成年人的近親屬、鄰居作為監護監督人,並向監護監督人提供一定數量的報酬。
以基層的青少年保護機構為核心,建立起未成年人監護狀況的信息反饋機制。當監護狀況對未成年人的成長構成威脅或者接到舉報時,青少年保護機構有權進行調查,根據調查結論向監護人提出督促建議,促使監護人改善監護質量;監護人不聽從建議的,可以在未成年人成長記錄上,對監護人作不良記載,可以作為剝奪其監護資格、實行國家代位監護的依據之一,並對監護人處以一定數額的罰款;當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出現嚴重違法犯罪、長期吸毒、有賭博惡習且不悔改或者有惡性疾病。青少年保護機構作為監護督促機構應採取必要措施,如無法糾正,則應該向主管部門提出對未成年人實行國家代位監護的建議。
3、構建國家監護制度的資金保障機制。資金的保障是根本。離開資金的支持,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無法建立:離開持續的資金支持,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將達不到預期的效果。隨著國家財力不斷增強,政府的公共服務職能得到強化,政府機構應把幫助青少年的計劃和方案放在高度優先地位,並應撥付足夠資金及其他資源,以有效地提供服務、設施和配備人員,進行適當的醫療、精神保健、營養、住房及其他有關服務。包括吸毒酗酒的預防和治療。保證這些資源真正用於青少年身上。使青少年得到益處。同時,需要吸引社會各界以及國際社會青少年發展機構的捐助,並可以將資金進行商業化運作,通過各種有效方式增加資金來源,從而為未成年人國家監護制度的建立提供持續充足的資金支持。
總之,未成年人監護制度是一項重要的民事法律制度,關繫到未成年人的人身和財產權益的保護。只有對現實中出現的監護缺失等問題作出及時的回應,才能適應當前我國未成年人監護的需要。因此樹立國家適度介入未成年人監護的理念,構建未成年人監護權之公權干預制度,對於保障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C. 對未成年人保護法的看法作文
思想是行動的先導,解放思想是一切 工作 的「總閥門」。改革開放30年來,一切成就的都與解放思想並付諸實踐密切。語言是思想的載體,暢通言路,讓不同觀點碰撞、交融,新思想才能萌發。,解放思想應從解放表達、解放「話語權」做起,在全社會倡導「言者無罪」的,讓人人願意說話、敢於說話。
「言者無罪」是優良傳統。民主革命時期,毛澤東曾強調指出:「,經常地檢討工作,在檢討中推廣民主作風,不懼怕批評和自我批評,『知無不言,言無不盡』,『言者無罪,聞者足戒』,『有則改之,無則加勉』的有益的格言,正是抵抗政治灰塵和政治微生物侵蝕同志的思想和肌體的唯一的方法。」新成立後,黨從大法上了公民在政治生活中依法發表意見、表達意願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共和國公民有言論、出版、集會、結社、遊行、示威的自由」。然而,「文革」時期極左做法使「言者無罪」的民主作風遭到了破壞,「以言定罪」、「因言獲罪」的屢見不鮮。受此,時至今日,有些人的意識中仍著「言者有罪」的思想顧慮,有些人的腦海中仍著「以言定罪」的錯誤觀念。限制思想解放、限製表達的歷史因素。
,當今社會中還不同程度地著限製表達、阻礙思想解放的陳舊觀念和落後做法——人理解和民主制,片面強調服從、強調,下級對有任何不同意見,說真話、說實話有時得認可,有時被譏為不識時務、成熟,有時甚至會遭到傷害。比如,近年來的重慶一位教師用簡訊反映地方幹部腐敗的「彭水詩案」、遼寧國稅局幹部李文娟舉報本違反財稅政策等,當事人均因說了真話、實話遭到不同程度打擊迫害。在的環境下,事實真相都很難被揭開,毋寧說會產生樣新思想、新觀點、新主意了。
小平同志曾指出:「好的意見不那麼敢講,對壞人壞事不那麼敢反對,狀況不,怎麼能叫大家解放思想,開動腦筋?」,要人們解放思想,解放表達,倡導「言者無罪」,營造讓人們敢提意見,敢講真話的社會。
,「言者」來說,要珍惜的表達權,「言」、怎麼「言」要深思熟慮。來說:一要「言」之有理,所說內容要從對黨和的,擺事實、講道理,以理服人。二要「言」之有據,不說不符合的話,不說的話,不說帶有偏見的話。要「言」之有法,說話要注意把握好時機、場合、分寸,既咄咄逼人,也強加於人,更詆毀中傷別人。
,「聽者」來說,應該的認識:只要提意見和建議的人點和動機是好的,就要允許其,理智對待;要虛懷若谷、善於傾聽,面對贊揚聲洋洋得意,聽到反對聲也不要渾身不自在,持不同意見的人,不的對立者,以和觀點劃線,要將人和事區別開來。
,健全「言者無罪」的機制,給思想解放者以寬松的社會環境。說來,以十七大報告的保障公民的「表達權」的精神為,打破現實生活中的潛規則,講求在客觀真理面前人人平等,不保守、不迷信、不固執、不僵化,用法律和制度保護那些敢說真話、說實話的人,消除「言者」的思想顧慮,「言者無罪」、「言之合法」的公民權利。二要導向,對那些有責任感和事業心,敢於表達、能夠解放思想和善於開創工作新的同志,要肯定鼓勵;對那些不願解放、因循守舊、安於現狀守攤子的人,要提醒告誡,在全社會營造敢於表達、追求真理、幹事創業的。對待一切新思想、新觀點,既不要輕易肯定,也輕易否定,用生動的實踐分析其的理由,檢驗其的價值。三要暢通表達渠道,思想解放的平台,獻計獻策、「金點子」比賽、創新創優評比等活動,讓那些有思想的人有機會放飛新思想,有舞台展示新思想。
D. 朋友發了篇關於未成年人的犯罪與刑罰的論文,怎麼寫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就是為什麼要寫這一篇的呀
E. 《未成年人如何學慣用法律保護自己》600字論文
法院在審理未成年人案件過程中發現,未成年人(尤其是外來未成年人)監護缺失的現象較為普遍,或者沒有有效的監護人,或者雖有監護人但監護人沒有完全履行監護責任,導致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利極易受到侵害,也給案件的審理帶來一定難度,應當引起重視。
一、監護缺失的表現形式
1、隔代監護。這種監護多見於父母雙亡或父母雙雙外出打工的家庭,未成年人完全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監護,但祖輩往往年邁體弱,教育水平低,只能為未成年人提供一定的物質保障,在精神、道德、教育等方面則缺乏管束和引導,無法全方位地監護未成年人,導致未成年人處於事實上的監護缺失狀態。
2、上代監護。即由未成年人父母的親戚或朋友進行監護,一般是父母外出將未成年人暫時或長期託付給同輩人照管,但此種情形下的臨時監護人對未成年人的關心往往只體現在物質保障上,對其習慣的培養以及合法權益的保障等方面則很少關注,導致未成年人缺乏監管、放任自流,不但自身合法權益容易受到侵害,也容易結交不良朋友侵害他人權益。
3、單親監護。隨著離婚率的不斷上升,生活在單親家庭中的未成年人也在逐年增多。父母離異後,未成年人跟一方生活,經濟情況好的,將小孩子送到寄宿學校;經濟情況不好的,父親或母親忙於謀生,無暇親自照顧小孩,無法全方位地監護好奇愛動小孩子,使得單親家庭的未成年人實際處於監護缺失的狀態。
4、自我監護。即完全的監護缺失狀態,此種監護多見於外來務工的未成年人以及城市流浪兒童等。外出務工的未成年人幾乎脫離了父母的約束,再加上心智尚未成熟,文化程度較低,遇到合法權益遭受侵害時不知如何應對。而城市流浪兒童生存狀態更加惡劣,身心發展與權利實現狀況令人堪憂。這些完全自我監護的未成年人由於年齡小、缺乏生存技能,在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的情形下,極容易受不良風氣熏陶而違法犯罪。
二、保護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對策建議
1、設立綠色通道,對監護缺失未成年人實現有效保護。法院對該類型的未成年人案件優先立案、優先開庭、優先調判、優先執行,對經濟確有困難的未成年原告,立案時優先考慮緩交、減交、免交訴訟費用等,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實現其合法權益的最大化保護。同時注重案後的延伸保護,對此類未成年當事人進行走訪,了解其生活、學習情況,做好教育疏導工作,幫助解決實際困難,促進其身心健康發展。
2、完善有關監護人的系列規定。將不具有監護能力的人如年滿70周歲、長期卧病在床的人等排除在監護人范圍之外,並增設委託監護和遺囑監護,擴大監護人的選擇渠道,拓寬監護的種類,選擇出最大限度地實現監護職能的主體來擔任監護人。改革法定監護制度,取消未成年人由其父母所在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充當法定監護人的規定,設立專門的社會保障機構作為監護人,專門履行監護職責,盡量避免監護缺失情況的發生。
3、建立監護監督、懲戒制度。由村(居)委會、政府部門、司法機關作為監護行為的主要監督部門,村(居)委會發現監護人不履行或不恰當履行監護職責的,應當予以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則報告政府有關部門處理;發現監護人死亡、喪失監護能力或不適宜擔任監護人的,應組織有關親屬協議或指定產生新的監護人,並對新監護人的監護行為予以監督,若有不恰當履行監護職責的採取必要的懲戒措施,情節嚴重的則移交司法機關處理,司法機關可以依據法律撤銷監護或給予相應處罰。
4、構建國家代位監護機制。鑒於目前監護缺失未成年人的大量存在,國家公權必須適度介入,切實承擔起對未成年人的監護監督義務和在特殊情況下的補充監護責任。針對大量存在的不同類型的監護缺失情況,明確國家的補充監護義務、物質幫助義務和監督指導義務,以彌補家庭常態監護的弊端,這對於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長,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F. 刑法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論文從哪幾個方面寫
大的框架,我認為應該包括下面幾個部分:
一是我國刑法對未成年人保護的現狀,包括出台的一些涉未成年人的法律,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理論存在的弊端;
二是當前各國對未成年人保護的新成果,以及未成年人保護的法律趨勢;
三是提出未成年人保護的措施。
拋磚引玉,希望看到高手雄起!
G. 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 政治論文
在我國,未成年人是指未滿18周歲的公民,包括沒有責任能力的嬰幼兒和限制責任能力的青少年。《未成年人保護法》明確規定,國家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我國政府一貫重視保護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促進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體質等方面全面發展,並為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作出了巨大努力。
在家庭保護方面,我國法律規定,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須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責任和撫養義務,不得虐待、遺棄未成年人,同時應當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權利,使適齡未成年人按照規定接受義務教育。
在學校保護方面,學校不得歧視品行有缺點、學習有困難的學生,不得使未成年學生在危及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教育教學設施中活動。學校、幼兒園的教職員應當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嚴,不得對未成年學生和兒童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為。
在社會保護方面,鼓勵各種社會組織和公民開展多種有利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社會活動,鼓勵新聞媒介和作家、科學家、藝術家及其他公民創作或提供有益於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作品,各級政府也應積極建立和改善適合未成年人文化生活需要的活動場所及設施。嚴禁任何組織和個人向未成年人傳播有毒有害的圖書、報刊、音像製品,不允許未成年人進入不適宜的活動場所。我國法律還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按規定招收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的,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勞動保護的規定,不得安排其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危險作業。國家還規定,對流浪乞討或離家出走的未成年人,由民政等部門負責送交監護人或兒童福利機構收養。法律明確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個人隱私,不得隱匿、毀棄未成年人的信件,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智力成果和榮譽權。
在司法保護方面,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時,應設立專門機構或指定專人辦理;對審前羈押和審後判決服刑的未成年人,要與成年人分別看管、關押;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不適用死刑;未滿16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開審理,未滿18周歲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般不公開審理,新聞媒介不得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判決前披露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斷出該未成年人的資料;對受過刑事或行政處罰的未成年人,在復學、升學、就業等方面不得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