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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審判公開畢業論文

發布時間: 2021-03-25 20:51:34

1. 簡述審判公開原則

我國審判公開原則的再探討

http://www.op800.com/law/info/lunwen/guojiafalw/2004310164822.htm

2. 求關於公民隱私權的法學本科畢業論文一篇約5000到8000字左右

目 錄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1
二、我國隱私權的保護現狀……… 3
三、我國隱私權的保護方式…… 5
四、我國隱私權的保護體系中存在問題與完善… 8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於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於成文法律,問題在於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於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徵保護 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並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隱私隱瞞權。又稱保密權,它首先包括公民對身體隱秘部位的保密權,這是公民一項最根本的隱私權,從上述隱私權的特徵可知,隱私權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人格權,故權利主體有隱瞞的權利,是維護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戀中的男女雙方對以前的婚戀史、性生活行為史有隱瞞對方的權利。而現實生活中,作為坦誠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對方的諒解從而造成婚戀關系破裂。這種隱私權專指自己對自己的隱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權利。
(2)隱私利用權。公民對自己的隱私,不但享有消極隱瞞不用的權利,還同時享有利用的權利,這種利用權是指公民對自己個人資訊進行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等方面需要的權利,這種利用可以是自己利用,也可以是允許他人利用。
(3)維護權。是指權利主體對於自己的隱私所享有維護其不可侵犯,並在
受到非法侵犯時可以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
(4)私支配權。是指公民對於自己的隱私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
(二)隱私權的歷史沿革
隱私權的概念和理論,最初源於美國。近現代的法制化進程中,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法國民法典》和《德國民法典》作為大陸法系民法典的代表,也沒有隱私權的概念,所以也就沒有隱私權的理論。1980年,美國法學家路易斯

3. 結合彭宇案談談我國審判公開和司法公正關系

世風日下啊,做好事往往惹是非。救人之前先要考慮後果,免得被賴,這就讓人慢慢變得更加麻木 誰救人救賴上誰,這是我們這個社會中不好的現象,也是人性中陰暗的一面。解放前在天津有一幫人就專門吃這碗飯,還得了個外號,叫「碰瓷黨」,可見這事由來已久。但是用法律判決的形式肯定下來,南京彭宇案則是首例。他們創造性地運用了有罪推定的思維判決了彭宇案。最重要的斷案詞、也是對公眾最具殺傷力的判詞是:「根據社會情理,在老太的家人到達後,彭宇完全可以言明事實經過並讓老太的家人將她送往醫院,然後自行離開,但彭宇未作此等選擇,其行為顯然與情理相悖」。乖乖,既然法院都認為誰救人誰就是責任人,局外人當然就不會去領這份責任。不過法律的職能是匡扶正義,南京法院這樣一判,使法律匡扶了邪氣,致使世風日下,導致今天這樣的社會現象,始作俑者難道沒有責任嗎? 雖然,按照法院判例的邏輯,不施救是常態,但是人們的良心卻是過不去的,無人救助仍然能夠成為新聞,就說明了大眾心理的矛盾。不得已之下,也發生過無人施救案例的福州市的一位律師就支招兒說:「在救人之前最好先大喊一聲」,喊什麼呢?大概要喊:誰把老人撞到了,或者喊:我剛路過這里,人倒在地上和我沒有關系,現在我要救人了,大家給我做個見證啊。而且,根據彭宇案的判詞,即使是救助,也要有限度,僅限於打120通知急救中心,然後趕緊離開,否則就有被粘上的危險。青島發生的這個案子基本就遵循了這個法則。
救人之前先要找好證人,否則好事就不能做,這真是時代的悲劇。

4. 幫我想一個法學本科的畢業論文題目

法學本科畢業抄論文選題

1、論我國民間借貸的現狀及法律規制

2、論法律的平等價值

3、上市公司並購業務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4、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5、所有權保留若干問題研究

6、網路金融詐騙犯罪的法律規制

7、論公司合同風險及其規制

8、論夫妻侵權的法律規製法輔

9、逃稅罪研究

10、校園暴力的成因與法律防範

11、正當防衛疑難問題研究

12、網路著作權侵權問題研究

13、不真正不作為犯研究

14、論交通肇事罪

15、論虐待被監護、看護人罪

以上選題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5. 我要一篇法學的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

順便說一下格式:
一:實踐目的。
二:實踐內容。
三:實踐結果。
四:實踐總結或體會。
謝謝啦。。

最佳答案 電大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論文
最後一個假期,我去區檢察院實習,時間是從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實習期間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檢察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檢察幹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卜慶祥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
此次實習,主要崗位是審查起訴科,因此主要實習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實習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公訴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並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跟隨幹警提審,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的公訴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領導和檢察幹警求教,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後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系,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在實習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於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適用哪一部法律,有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的,被告人型搏原是某村會計,後來在改選中落選,這樣一些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認為《會計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清算後再移交,所以就堅持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說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聖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實習中所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後出生的,甚至有兩個犯有搶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慮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覺得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革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神文明建設有些放鬆,也就是說,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可能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所以說,教育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口號,要真正落到實處。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差賣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幹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採用理論聯系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後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6. 刑訴論訴題: 論公開審判

一、公開審判的含義及法律依據
公開審判是指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和判決的宣告,都公開進行,允許公民旁聽,允許新聞界依法公開采訪、公開報道。也就是說,法院開庭審判案件,除休庭評議這個程序是秘密進行的以外)其他審判程序即宣布開庭、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和判決的宣告,均公開進行,不僅向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公開,而且向其他公民公開,向社會公開。
審判公開的法律依據是:《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刑事訴訟法》第11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判案件,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一律公開進行。」《民事訴訟法》第 120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國家秘密或個人隱私和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應當公開進行」,《行政訴訟法》中第6條中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二、公開審判的意義
審判公開是我國審判制度的核心。實行審判公開可以使法院的審判鉤置於廣大人民群眾的直接監督之下。因此,實行審判公開的原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首先,實行審判公開,可以帶動和議、辯護、迴避等各項制度的執行,使這些制度能真正發揮其應有的作用。其次,實行審判公開,有助於入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防止和減少冤、假、錯案。
再次,實行審判公開,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系,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
最後,實行審判公開,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擴大辦案的效果和影響,教育犯罪分子認罪服法,教育廣大群眾積極同犯罪作斗爭,預防犯罪,減少犯罪。
三、公開審判的淵源訴訟和審判的公開程度歷來與社會、司法的民主化、文明化程度亦步亦趨。司法審判的民主化程度越高,訴訟的開放性程度也越高;反之,司法審判越是具有專制特徵,訴訟的封閉性就越強。同樣,社會的文明化程度,諸如文字的使用,社會的民主化意識對訴訟和審判的開放也起著相當重要的作用。孟德斯究說:「格鬥產生了一種公開的訴訟程序。控訴和抗辯都同樣是公開進行而為公眾所周知的布地利埃的著作(指14世紀的著作,《鄉間事務大全》的注釋者說他曾從一些舊時的律師和訴訟的手抄蔚知道以前的法國刑事訴訟是公開進行的,形式上和羅馬的公開裁判幾乎沒有什麼不同。這同當時普遍的文盲是有關 系的(著重號為筆者加註)。文字的使用使意見得以確定,又能夠保守秘密。但是沒有使用文字的時候,就只有訴訟公開才能使意見得到確定。」從這段論述可以推出:文字的使用對訴訟和審判的公開曾經起到一種至關重要的作用,不過這種作用是一種反作用而己。
從訴訟發展的歷史長河中看,文字的使用所產生的這一影響對審判公開程度的總趨勢而言只能起到一種從屬的作用。從另外一個方面而言,司法和社會的民主化程度才是對這一趨勢影響最大的關鍵性因素。在古羅馬,一般民、刑事案件,大都實行公開審理,也就是在當事人到庭後才開庭審理。與公開審理相對應的採取法庭辯論原則,允許當事人及其保護人為之進行辯護,判決只能在辯論終結後做出。法院法官在法庭宣判時,一般應公開朗讀其判決全文。應當說,當時公開審判的採用與古羅馬健全的訴訟制度、開放的政治氛圍有著十分密切的關系。到了羅馬晚期,這種狀況發生了很大變化,司法審判中專制主義的加強,使得王竣時期的訴訟開放的情形朝著秘密審判的方向發展,司法專斷變得十分普遍。隨著年代的前進,社會政治和司法審判的民主化並未隨之共同發展。比如在中世紀,無論是教會審判還是世俗審判,都主要採用秘密方式進行,訴訟的整個過程基本上是封閉的,不僅對社會,而且對當事人也保持著一種隔絕狀態。實行秘密審判的理由和目的無非在於,「法官大人們的身份是最高貴的;他們不願意公開露面,並把自身看作法的寶藏,非局外人所得問津。」其本意在於使司法專橫和擅斷在封閉狀態的訴訟中得到貫徹和實施:同時藉助這種封閉,強化審判的恐怖感和神秘性。
近代資產階級革命時期,審判公開的思想得到了極大的推崇和倡導。黑格爾把訴訟的進行和審判的展開看作是法律在特殊事件中的實現,「根據正直的常識可以看出,審判公開是正當的、正確的,公民對於法的信任應屬於法的一部,正是這一方面才要求審判必須公開。公開的依據在於,首先,法官的目的是法,作為一種普遍性,它就應當讓普遍的人聞悉其事;其次,通過審判公開,公民才能信服法院的判決確實表達了去。」隨著公平、正義及法治的理念在人民心中滲造,審判公開已經成了無可辯駁的規律。資產階級民主革命時期為反對封建專制主義實行拘秘密審理原則而提出的公開審判的口號,是人們政治上、思想主要求民主、解放和自由的產物。資產階級革命取得勝利後,法國於1806年民事訴訟法中首先確立廠這一制度。隨之,公開審判正式在世界大多數國家得以確立和推行。
公開審理制度在我國得以確立只是近一個世紀的事。從中國古代到十九世紀末、二十反紀訓的晚清,訴訟以秘密為特徵。進入二十世紀以後,鑒於國內外形勢壓力,清政府被迫仿效西方改革了法制和司法制度1906年頒布實行的《法院編製法》、1911年在日本法學家松岡正義協助下起草的《大清民事訴訟律犖案》沿襲了西方資.產階級的立法原則,均採用了公開審判制度。但是這樣一種仿效的制度未經公開實行就隨著辛亥革命的聲炮響灰飛煙火了。革命後建立的南京臨時政府吸收資產階級訴訟法律的規范內容,進行了具有革命性和先進性的訴訟法制實踐活動,採用西方國家的審判制度,稱其為文明審判。篡奪了辛亥革命勝利果實的北洋政府,雖號稱「民國」,但其訴訟制度是對南京臨時政府的反動。北洋政府為適應統治需要,極力擴大與加強軍事審判機關,常以軍事法律和軍票審判取代普通司法程序。按北洋軍閥時期的陸軍、海軍審判條例規定,軍事法庭進行審判時,不準旁聽,不準請辯護人入,不準上訴,實行秘密審理和秘密行刑,以便於其專斷擅判、草營人命。同樣,在國民黨統治時期,為了防止革命者利用法庭作講壇,宣傳革命,揭露反動和傳播真理,也常採用秘密審判的方式。例如,1932年頒布的《法院組織法》規定,「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之處」時,允許法院不公開審理。這就為國民黨反動派任意處置共產黨人和民主進步認識提供了其法律依據。
與此相反,在廣大革命根據地實行的新民主主義訴訟制度卻是一種全新的訴訟法律制度。它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作為訴訟立法和司法的根本指導思想,反映了無產階級領導的廣大人民 眾的意志和根本利益。它始終堅持審判公開原則,充分體現了新民主主義法制的,廣泛民主性,不僅使法院通過審判活動對群眾進行了泫、教育,而且使審判工作置於群眾監督之下,提高了審判質量。例如,土地革命時期創制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裁判部暫行組織及裁判條例》第16第規定:「審判必須公開,倘有秘密關系時,可用秘密審判的方式,但宣布判決時仍應公開進行。」1941,年5月10日《陝甘寧邊區高等法院對各縣司法工作的指示》中說:「判決案件完全是公開的,在必要時可以舉行人民公審來判決。但法律規定的不宜公開審判的案件除外。」新中國成立後,審判公開作為國家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在憲法中明確規定下來,並在三大訴訟法中得到了具體體現。除1975年憲法,1954年憲法至現行憲法處,青三部都確立了審判公開制度。同時,從我國《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憲法《行政訴訟法》的規定中,可以知道,在我國,公開審判為原則,不公開審判是例外,只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才允許不公開審理。
四、公開審判的內容
關於公開審判的內容,筆者認為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開審理案件的情形
亦即公開審理制度的例外情形。關於不適用公開審理的事項,各國法律規定不盡相同。根據我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的案件應公開審理,但例外的案件不公開審理,主要包括: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涉及個人隱私的案件,法律規定不公開審理的案件,
(二)開審理案件的人員
我國法律規定,在審判組織確定後3日內告知當事人,在開庭審理宣布開庭時由審判長當庭宣布審判人員及書記員名單。
(三)公開理從立案直至法庭辯論結束的全部活動
(1)立案。立案是法院審理活動進入實質性階段的開始,是法院對當事人起訴狀進行審查的直接後果,經審查,對符合立案條件的,應當在7日內立案,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案件,也應在7日內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對不予受理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其中,對受理與否的理由向當事人書面說明,這是在立案階段賀徹公開原則的關鍵。(2)庭前准備。准備工作主要有以下內容:在法定期間內及時送達訴訟文書;成立訴訟組織並告知當事人訴訟權利;認真審核訴訟材料;調查收集必要的證據,追加當事人、移送案件、預收訴訟費用等工作。 (3)公開訐議前的全部活動。這一樣過程包括:庭前准備、
(四)公開判決無論案件是否公開審理,宣判時都必須公開
五、公開審判在我國的問題及對策
從我國目前公開審判制度的執行:狀況來看,主要存在著以下面的問題:
第一,缺乏實質性公開,公開審判流於形式:公開審•理要求法院對案件的實質性審判活動,即對案件證據的採用、事實的認定、對當事人是非責任的評判都應當在公開的法庭上進行,法官只有通過法庭審理,才能形成對案件的認識,作出裁判,作到讓勝訴方贏的堂堂正正,敗訴方輸的明明白白,旁聽者聽的清清楚楚。而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普遍存在著公開審理形式化的傾向,突出表現為: 1、先定後審。盡管近年來隨著民事審判方式改革的不斷推進,法官「大包大攬」的狀況已經有所改觀,但總體而言,人民法院在訴訟過程中行使職權時仍顯的過於積極主動。法官在開庭審理之前過多的介入訴訟,通過對證據的調查收集和對當事入的詢問,事實上已經開始了對案件的實質性審理,評斷意見也已經形成,使得公開審理僅僅是走走過場而已;2、審理與判決脫離。即審案的不判案、的不審案。在我國審判委員會是法院里的最高權利機構,絕大多數案件要經過審判委員會討論後,才能定案,合議庭必須執行。事實上,審判委員會在決定肘,一般由「主辦人」匯報案情,如當事人爭議的事實,雙方各自的證據和理由、合議庭對證據和事實的認定、適用法律及最終的處理意見。審判委員會委員根據匯報的情況各自發表意見,最後少數服從多數形成決議。這實際上是在審判委員會的委員未直接聽證的情況下,對案件又進行了一次審理。這種情況就必然導致「審」與「判」的脫節,更何況有些法院甚至由主管院長或庭長拍板定案的情形屢見不鮮了。
第二,二審案件公開審判適用較州{民事訴訟蹦152條第1款規定:「第二審入民法院對上訴案件,應當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經過閱卷和調查,詢問當事人,在事實核對清楚後,合議庭認為不需要開庭審理的,也可以逕行判決和裁定。」依該條規定,第3審人民法院審理暈上訴案件,以開庭審理為原則,不開庭審理為例外。但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法院卻錯誤的即鞭條的立法宗旨,以該條規定為借口,在二審中大搞書面審理逕行判決,這就影響了公開審判的全面貫徹執行。
第三,公開審判程度不夠。由於客觀物質條件的限制,一些應當公開審判的案件難以公開審理,已經公開審理的,也由於法院條件的簡陋,影響了審理的社會公開面。
針對上述司法實踐中存在的問題,筆者認為,除了要進一步提高對公開審判的認識外,應著重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加以解決:
1、全面落實並推廣真正意義的法官獨立審判制度。一般普遍認為法院獨立審判是不受法院外界的干涉,而沒有強調法院內部法官之間的獨立性。所謂獨立審判,就法院內部而言,審判組織制要求合議庭(或獨任審判員)在其職權范圍內對案件做出判決,無需經其他法官審查批准,一部分法官對另一部分法官在案件審判上不應當行使支配權,即不存在「法官之上的法官」。因此,獨立審判制度,既包括審判和法官的「獨立」。就我國現實情況而言,獨立審判這兩種含義都應強調。對外應強調法院獨立審判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對內應根據獨立審判原則理順獨任審判員、合議庭與庭長、主管庭長、院長和能力強鶻審判委員會的關系,加強和擴大前者的審判職責。對一些大案、要案和疑難案件,可由庭長、院長和能力強的審判員組成合議庭進行審理,審判委員會可不再討論研究具體案件了。一般案件均可由法官或合議庭研究決定並當庭宣判,授予其文書簽發權,這樣就形成法院內部的一種法官獨立審判的新局面。
2、改進民事審判方式,切實加強庭審功能。開庭審理和公開審判是互為表裡的關系,搞好公開審判的關鍵是能否充分發揮庭審功能。這就要求改變過去背靠背和審前庭外查案的方法,運用開庭審理這種法定形式和科學方法來達到查明事實、核實證據、辨明是非、正確適用法律的目的,靴開審判受到實效。堅持「在公開中審理,在審理中公開」。凡是依法應當公開審理的案件,都要做到使原被告對簿公堂、當庭陳述、當庭提供證據、當庭質證和當庭辯論,法官則是通過聽述、聽證、聽辨來查明事實、分清是非曲直,當庭認定證據,做出裁判。即使是能夠調蜀結案的,也應在法庭調查、法庭辯論的基礎上才能進行,不能搞庭前調目前在全國各地法院普遍展開的審判方式改革為公開審判制度的貫徹提供了有益的保障,這項工作還有待進一步深化下去。
3、健全公開宣判制度。除現行公開宣判的做法外:公開宣判時應詳細宣告判決理由,或製成書面供當事人和公眾閱讀。應當注意的是,公布的判決理由一般是合議庭成員致意見或佔多數的意見,亦即做出判決所依據的理由。少數法官的不同意見可先對當事人及其律師公開,逐步向徹底的公開審判過渡。具體可採取以筆錄形式供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查閱,待條件成熟時可附於判決書的判決理由部分中,一並公開。
4、實行有選擇性地公開判例的做法。現階段可由最高人民法院選取自己審理的或各地人民法院審理的典型案件,以司法公報或判例匯編的形式向社會公布。公布的內容應脫離現在的類似做法(僅公布案情和判決結果、簡單理由),將調查證據、庭審活動、昝議庭訐議活動、每個評議成員意見公之於眾。
5、提高對二審案件公開審判的認識,全面貫徹公開審判制度。二審案件多為一些重大疑難案件,當事人對抗抵觸情緒比較嚴重,因此更有必要堅持公開審理。必須克服「無所謂」和「怕麻煩」心理,提高二審公開審判的自覺性。
6、改善人民法院的工作條件,拓寬審判公開的渠道。一方面要切實堅強人民法院的物質建設,改善工作條件和工作環境,努力為全面貫徹實施公開審判創造良好條件;另一方面,可以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發布開庭公
理實況、公開審判結果,聽取意見或舉行閱卷調查等多種形式,拓寬審判向社會的公開面,接受群眾監督。

7. 公開審判的現實意義

律師解答:\r\n 公開審判是指法院對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和判決結果向群眾、向社會公開的制度。是指依照法律的規定,除不予公開和可以不公開審理的案件外,一律依法公開審理,同時,不論是否公開審理的案件,宣判時埂激第咎郢僥電鞋釘貓均一律公開進行。公開審判是相對於秘密審判而言的。公開審判取代秘密審判是訴訟制度文明進步的表現。\r\n 公開審判的意義:\r\n 1,可以帶動合議、辯護、迴避等各項制度的貫徹執行。\r\n2,有助於人民法院客觀全面地查明案情和正確地處理案件,提高辦案質量。\r\n 3,可以密切法院同群眾的關系,增強審判人員的責任感,防止發生違法亂紀現象。\r\n4,可以充分發揮審判的教育作用。\r\n 公開審判的例外情況:\r\n ①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r\n ②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r\n ③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r\n 上述案件不論是否公開審理,宣告判決一律公開進行。

8. 論文shi shen me

法學院2010屆本科學生畢業論文選題

訴訟法學系

1、 關於民事訴訟法學若干基本問題之探討
2、 關於民事訴訟若干基本問題研究
3、 我國民事訴訟模式的變革與更新
4、 替代性解紛程序研究
5、 論民事訴訟目的
6、 民事訴訟程序與替代性解紛程序之關系
7、 論民事訴訟法與民事實體法之關系
8、 程序公正論
9、 民事訴訟制度發展趨向研究
10、 我國民事訴訟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11、 海峽兩岸民事訴訟程序之比較
12、 民事訴訟迴避制度的完善
13、 論處分權的實現
14、 民事審級制度研究
15、 論法院調解原則
16、 論檢察機關對民事審判的法律監督
17、 公開審判制度探討
18、 論誠實信用原則
19、 民事訴訟法律關系構成要素研究
20、 論民事訴訟上的法律事實
21、 論民事訴權的保護及規制
22、 論訴權理論的發展
23、 論民事上訴權
24、 訴訟標的及其識別標准研究
25、 訴的基本問題研究
26、 反訴制度研究
27、 既判力理論研究
28、 論既判力的效力范圍
29、 論既判力的時間范圍
30、 網路名譽權訴訟的管轄權問題研究
31、 論管轄權異議權之保障
32、 關於民事受案范圍若干問題的思考
33、 民事訴訟級別管轄若干問題研究
34、 論民事訴訟的地域管轄制度
35、 民事訴訟專屬管轄制度研究
36、 論正當當事人
37、 論民事訴訟第三人
38、 集團訴訟研究
39、 論民事訴訟中的弱勢群體保護
40、 訴訟保障制度研究
41、 民事訴訟送達制度之完善
42、 論代位權訴訟
43、 論股東派生訴訟
44、 論債務人異議之訴
45、 連帶債務之訴研究
46、 執行異議之訴研究
47、 保險代位求償權訴訟之研究
48、 遠程訴訟研究
49、 論訴訟欺詐
50、 訴訟契約論
51、 訴訟保險制度研究
52、 訴訟救助制度之完善
53、 論民事訴訟中的自認制度
54、 論民事訴訟的證人制度
55、 民事訴訟鑒定製度研究
56、 論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57、 民事訴訟的證明標准研究
58、 論司法認知
59、 論對證據的審核認定
60、 論電子證據
61、 證據保全問題之研討
62、 庭前證據交換制度的構建
63、 民事訴訟證據的收集
64、 論推定
65、 論舉證時限
66、 訴訟成本及其控制研究
67、 民事訴訟費用制度的發展與完善
68、 我國民事訴訟審前程序之構建
69、 民事訴訟和解研究
70、 缺席判決制度之完善
71、 民事簡易程序研究
72、 論我國小額訴訟程序的構建
73、 海峽兩岸民事簡易程序之比較
74、 民事訴訟程序之轉化
75、 民事二審的審理方式研究
76、 民事審限制度研究
77、 民事審判流程式控制制研究
78、 民事裁判研究
79、 論民事判決的種類
80、 民事判決的瑕疵補正
81、 論民事裁定的適用范圍
82、 民事上訴程序研究
83、 民事再審制度研究
84、 關於審判監督程序若干問題的研究
85、 民事非訴程序研究
86、 票據訴訟特別程序研究
87、 督促程序研究
88、 公示催告程序研究
89、 破產程序研究
90、 論強制執行請求權
91、 論民事執行程序的檢察監督
92、 民事執行和解研究
93、 執行中止論
94、 執行救濟制度研究
95、 民事執行措施的完善與更新
96、 論民事訴訟中的司法協助
97、 論人民調解
98、 論仲裁協議的獨立性
99、 論仲裁管轄權自裁原則
100、 論仲裁第三人
101、 可仲裁性問題比較研究
102、 論仲裁的司法監督
103、 仲裁員若干法律問題之研討
104、 論刑事訴訟主體
105、 論刑事訴訟價值
106、 論無罪推定
107、 論刑事程序公正
108、 實體公正與程序公正關系研究
109、 論公開審判的社會效果
110、 刑事訴訟中的證據裁判主義
111、 刑事訴訟的公正與效率價值
112、 試論檢察機關的刑事法律監督
113、 試論刑事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地位
114、 論程序法定原則
115、 論審判公開原則
116、 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保障問題
117、 直接言詞原則的法律保障
118、 論刑事訴訟中控辯平等
119、 論刑事被害人的地位及其權利保障
120、 論刑事訴訟目的
121、 論刑事訴訟結構
122、 論刑事訴訟的職能及其相互關系
123、 論刑事審前程序的司法控制
124、 法院、檢察院獨立行使職權原則與司法獨立原則比較
125、 對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法律思考
126、 論禁止重復追究原則
127、 取保候審制度研究較
128、 刑事羈押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129、 刑事逮捕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130、 刑事司法審查制度研究
131、 刑事強制措施的適用及完善
132、 論人民檢察院自偵案件的制約機制
133、 刑事代理人的訴訟權利及其保障
134、 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適用問題研究
135、 論刑事辯護制度的完善
136、 論辯護人的權利及其保障
137、 論刑事申訴制度
138、 論刑事代理制度
139、 程序性刑事辯護研究
140、 試論辯護人的訴訟地位與職權
141、 論檢察權的屬性
142、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法律地位
143、 刑事迴避制度研究
144、 中外迴避制度的比較探討
145、 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研究
146、 審前程序中的訴權保障研究
147、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主體研究
148、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范圍研究
149、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的比較研究
150、 刑事強制措施制度的比較研究
151、 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152、 論檢察機關的自由裁量權
153、 偵查程序中的人權保障
154、 程序性裁判問題研究
155、 被告人認罪訴訟程序研究
156、 論刑事和解制度
157、 論秘密偵查的法律控制
158、 刑事錯案的原因探析刑事審級制度研究
159、 刑事錯案的認定及其防控
160、 刑事再審的啟動條件研究
161、 試論對被追訴人的法律救濟
162、 刑事簡易程序的比較研究
163、 刑事偵訴問題研究
164、 刑事訴訟中的檢警關系研究
165、 刑事訴訟中偵訴一體化問題研究
166、 刑事搜查制度研究
167、 論刑事訴訟中的隱私權保護
168、 論刑事訴訟中的財產權保護
169、 犯罪嫌疑人在偵查程序中的權利保障
170、 律師會見權問題研究
171、 律師的刑事豁免權問題研究
172、 論沉默權的法律價值
173、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的現實意義
174、 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在辦理死刑案件中的具體運用
175、 刑事偵查權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176、 刑事偵查程序的改革研究
177、 海峽兩岸刑事訴訟程序比較研究(某一方面)
178、 論刑事審判方式的改革及完善
179、 對刑事自訴范圍的法律思考
180、 論陪審制度的完善與落實
181、 試論檢察機關的抗訴論上訴不加刑原則
182、 試論涉外刑事訴訟的特點
183、 關於刑事審判監督程序主體研究
184、 刑事二審程序的存在的問題及其完善
185、 我國刑事審前程序的立法完善
186、 論我國公訴制度的完善
187、 對補充偵查相關問題的思考
188、 論普通程序簡易審
189、 刑事上訴審結構研究
190、 刑事第二審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191、 論立案監督
192、 審判委員會存廢之管見
193、 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194、 程序分流問題研究
195、 量刑公正與量刑程序改革探討
196、 經濟犯罪偵查權的優化配置
197、 刑事第二審程序中檢察監督職能
198、 刑事簡易程序研究
199、 死刑復核程序的改革與完善
200、 刑事再審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201、 附條件不起訴的價值取向及制度構建
202、 論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權
203、 論刑事偵查監督的有效途徑
204、 論刑事偵查程序中律師的法律地位
205、 論刑事簡易程序的選擇權
206、 刑事缺席審判制度構想
207、 論二審程序的審判范圍
208、 減刑假釋程序的正當化探討
209、 刑事偵查程序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210、 侵佔案件管轄的法律思考
211、 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必要性及程序完善
212、 對測謊儀證據效力的法律思考
213、 論電子證據
214、 親屬間的拒證特權研究
215、 證人拒證特權研究
216、 證人出庭作證問題研究
217、 論刑事證據的關聯性規則
218、 論網路犯罪案件的證據收集與審查
219、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口供的證據價值
220、 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明主體
221、 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222、 論刑事訴訟中的證明對象
223、 刑事訴訟與民事訴訟證明標準的比較
224、 試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225、 試論被害人陳述
226、 論證人證言
227、 論言詞證據的特性及適用
228、 論間接證據的特點及其運用
229、 對刑事證據屬性的探討
230、 非法證據的適用和排除
231、 論鑒定結論的證明力
232、 論我國證據立法模式的選擇
233、 刑事疑難案件認定的困境及其解決
234、 刑事證明標准探討
235、 試論刑事證據的法律性
236、 改革我國鑒定啟動權的思考
237、 刑事辯護人的調查取證權
238、 污點證人作證免責制度研究
239、 律師閱卷權的法律保障
240、 視聽資料特徵研究
241、 刑事鑒定製度的改革完善
242、 論專家證人制度
243、 證人保護制度研究
244、 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研究
245、 家庭暴力案件的證明問題探討
246、 從許霆案件分析法院對法律的統一適用
247、 法院適用法律的統一性問題研究——以孫偉銘案件為例的分析
248、 民眾對適用死刑的認知研究
249、 刑事裁判與民眾評價
250、 刑事案件中的法官裁判策略分析
251、 從刑訴角度分析影響性個案(如許霆、楊佳、付成勵、鄧玉嬌案等)
252、 論恢復性刑事司法
253、 關於量刑建議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刑法學系
1、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時代含義或實現方式等)
2、 犯罪定義比較研究
3、 論犯罪的基本特徵
4、 論我國刑法的基本原則(罪刑法定原則或罪刑相適應原則或適用刑法平等原則)
5、 論刑法的解釋(擴大解釋或縮小解釋或當然解釋等)
6、 論刑法的解釋立場
7、 我國刑法溯及力若干問題研究
8、 行為後法律變更的法律適用問題
9、 論我國司法解釋時間效力問題
10、 我國刑法犯罪構成理論若干問題研究
11、 論犯罪客體的幾個問題(概念或地位)
12、 論刑法中的危害行為
13、 論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來源
14、 論不純正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來源
15、 論犯罪結果(或危害結果)/犯罪(或行為)對象
16、 論刑法中的因果關系
17、 論刑事責任年齡中的幾個問題
18、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承擔刑事責任的范圍
19、 論單位犯罪(概念及基本特徵或單位犯罪中直接責任人員的認定或單位 犯罪的主體范圍)
20、 論犯罪故意的認識因素
21、 論違法性認識
22、 試論過失犯罪負刑事責任的理論依據
23、 論間接故意與過於自信過失的區分
24、 論犯罪目的/犯罪動機
25、 論刑法中的認識錯誤
26、 論正當防衛的幾個問題(前提條件或主觀條件或限度條件或防衛過當的罪過形式或特殊防衛權等)
27、 論緊急避險
28、 論刑法中的正當化事由
29、 論犯罪預備/犯罪未遂/中止/既遂
30、 論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31、 論主犯/從犯/脅從犯
32、 論組織犯/實行犯/幫助犯/教唆犯
33、 共犯與身份問題研究
34、 共同犯罪的犯罪停止形態研究
35、 論片面共犯
36、 論共同過失犯罪
37、 論繼續犯/想像競合犯/結果加重犯/連續犯/牽連犯/吸收犯等
38、 論區分一罪與數罪的標准
39、 刑事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40、 論數罪並罰的幾個問題
41、 論刑種的立法完善
42、 刑罰體系研究
43、 非刑罰處理方法比較研究
44、 論死刑的存廢與我國刑法的選擇
45、 論死緩
46、 論罰金刑
47、 論量刑的情節及司法適用
48、 論我國刑法中的緩刑/自首/立功/假釋/累犯
49、 追訴時效若干問題研究
50、 論罪名/法定刑的設置/法條競合
51、 論某某罪的幾個問題(刑法分則中任何一個罪名均可)
52、 論交通肇事逃逸行為
53、 論某某罪與某某罪的界限
54、 走私犯罪/有組織犯罪/持有型犯罪/毒品犯罪/證券犯罪/知識產權犯罪/淫 穢物品犯罪/環境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55、 論財產犯罪的客體要件
56、 婚內強奸的刑法分析
57、 犯罪概念的犯罪學分析
58、 犯罪學實證主義學派的基本觀點評價
59、 我國現階段犯罪現象的規律與特點
60、 犯罪學在我國的歷史發展與現狀
61、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對策
62、 暴力犯罪的特點、原因與防治對策
63、 金融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
64、 貪污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
65、 賄賂犯罪的原因、特點與預防
66、 女性犯罪的原因與防治對策
67、 流動人口犯罪的特點與控制
68、 農村犯罪的特點與控制
69、 城市犯罪的特點與控制
70、 強制性環境對犯罪人人格特徵的影響
71、 智力、氣質與犯罪的關系
72、 情景因素在犯罪行為生成過程中的作用
73、 生物因素與犯罪的關系
74、 需要結構與犯罪的關系
75、 犯罪的犯罪學分類
76、 犯罪人的犯罪學分類
77、 犯罪統計的價值評斷
78、 社會反應與犯罪的關系
79、 刑罰的預防犯罪價值
80、 預防犯罪的模式探討
81、 刑事政策在犯罪過程中的作用
82、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內容與定義
83、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實踐中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憲法與行政法學系

1、 論憲法概念
2、 「憲法為根本法」命題之辨析
3、 論憲法與憲政的聯系與區別
4、 論憲法至上與法治
5、 論憲法的基本精神
6、 我國憲法關系初探
7、 論憲法關系的特點
8、 論基本人權原則
9、 權力制約的形態及其比較
10、 論憲法是公民權利的保障書
11、 論憲法解釋的功能
12、 憲法解釋基本問題研究
13、 憲法序言法律效力問題研究
14、 市場經濟條件下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15、 社會轉型與憲法變遷
16、 試論我國現行憲法的基本原則
17、 試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
18、 我國憲法修改的歷程及評價
19、 憲法修改的公眾參與問題研究
20、 我國憲法修改的模式分析
21、 論憲法信仰
22、 論憲法權威
23、 憲法慣例的生成及特點
24、 論憲法性法律
25、 當代違憲審查制度的特點
26、 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模式選擇
27、 論憲法監督體制
28、 市場經濟條件下我國憲法監督制度完善問題研究
29、 論憲法訴訟制度的價值及功能
30、 論我國憲法訴訟制度的建立
31、 論憲法與公共權力
32、 WTO下的憲政建設
33、 近代中國的憲政文化述評
34、 憲法與國際人權公約關系研究
35、 論憲法的國際化
36、 論人民代表大會制的特徵
37、 論人民代表大會制是實現人民民主的基本形式
38、 選舉權平等性的理論與實踐
39、 論選舉制度的基本功能
40、 論我國選舉制度的完善
41、 公民投票問題研究
42、 憲政語境下的人民代表大會制完善問題研究
43、 代議制度比較研究
44、 試論專職代表制
45、 論人大代表的身份
46、 論人民代表素質
47、 論人大會議制度的完善
48、 論人大代表的質詢權及其完善
49、 人大會期制度完善問題研究
50、 論選民和選舉單位對人大代表的監督
51、 選舉制度之於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意義
52、 試論美國的選舉制度
53、 地方人大黨委會在憲法監督中的作用初探
54、 試論統一戰線在我國民主政治建設中的作用
55、 試論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制
56、 人民政協地位探究
57、 論人民政協的性質
58、 試論民主黨派參政制度
59、 試論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之關系
60、 試析我國地方立法中的問題
61、 公民權利與社會安定的關系初探
62、 試論民族區域地方自治機關的建設
63、 論民族自治條例、單行條例的效力
64、 論憲法中的權利與權力結構體系
65、 論我國行政區劃的改革及完善
66、 論我國的地方制度
67、 論我國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的實質及其優越性
68、 論特別行政區高度自治權的性質
69、 論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的法律地位
70、 論特別行政區政治體制的特點
71、 論中央和地方關系
72、 對我國基層群眾自治制度的評價與展望
73、 論基層民主自治
74、 試論經濟制度在憲法中的地位
75、 論公民
76、 論公民意識
77、 論公民權與人權
78、 論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權利的發展
79、 論遷徒自由
80、 論公民基本權利的立法保障
81、 憲法基本權利效力問題研究
82、 論憲法基本權利的功能
83、 憲法基本權利對第三人效力問題研究
84、 社會轉型與公民基本權利的發展
85、 我國憲法基本權利體系與國際人權公約接軌問題研究
86、 選舉制度與政治文明
87、 比較各國環境權的憲法規定
88、 論知識產權保護的憲法依據
89、 公民財產權研究
90、 論公民的被選舉權
91、 互聯網時代的言論自由
92、 論新聞自由的界限
93、 論我國憲法公民基本權利體系的完善
94、 死刑的存廢與公民生命權的保障
95、 安樂死與公民生命權的保障
96、 「人權」入憲的意義及思考
97、 立法平等與平等權的實現
98、 平等權的保障與差別待遇
99、 論言論自由
100、 試析公民結社自由的立法
101、 勞動教養制度與公民人身自由權的保障
102、 論公民就業平等權的保障
103、 憲法視域中的「三農」問題
104、 論城鄉公民權利的平等保護
105、 試析公民基本權利立法的價值取向
106、 我國公民基本權利限制問題研究
107、 論公民基本義務的性質及功能
108、 論勞動基本權利的構成
109、 論生存權的保障
110、 信息安全立法與公民知情權保障的協調
111、 論我國國家賠償制度的完善
112、 試論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
113、 國家求償權初探
114、 國家賠償與國家補償的關系
115、 論社會保障權產生的背景
116、 論公民控告、檢舉、申訴權的制度化保障
117、 我國關於公民出版自由立法的現狀及發展趨勢
118、 論公民的知情權
119、 論表達自由的特徵
120、 刑事訴訟原則憲法化問題研究
121、 論公民私有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122、 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救濟制度及其完善
123、 論公民基本權利的沖突與協調
124、 正當法律程序對公民權利的保障問題研究
125、 論司法權的性質與配置
126、 論我國的國家元首制度
127、 公民受教育權問題研究
128、 論環境權
129、 論宗教信仰自由
130、 憲法視角的司法改革問題研究
131、 論司法獨立
132、 論人大監督權的理論基礎
133、 「個案監督」的是與非
134、 論人大對政府財政的監督
135、 論地方人大的立法權
136、 論中央對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解釋權
137、 論民族區域自治地方的民族立法權
138、 我國人民法院的設置及其改革問題研究
139、 論檢察權的性質及功能
140、 緊急狀態的立法研究
141、 論緊急狀態時期的公民權利保護
142、 試論我國行政訴訟的憲法依據
143、 論總理負責制
144、 論公職人員名譽權與公民監督權的沖突與協調
145、 法治政府的標准
146、 公眾參與與民主政治
147、 安樂死與公民的生命權
148、 論罷工自由
149、 論公民環境權

9. 我國審判公開原則的不足之處是什麼

這個確實屬於法理上的東西,討論的是之所以然.任何事物都有利弊,關鍵在於權衡.審判公開原則是經人類社會充分實踐而得來的,是審判工作的基本原則,當然是利遠遠大於弊的東西.如果說其弊,公開審判過程中會受到公眾輿論的影響,對法官的公正裁判產生傾向性引導,可能這個算是其一吧。 我想,你實際想問的是我國現存的審判公開制度有什麼不足之處吧?

10. 審判公開的利弊如何如何揚長避短,發揮審判公開原則的應有功效

法院審判案件公開進行的訴訟原則。開庭時間、地點對外公開,允許公眾旁聽和新聞記者采訪。
在中國,依照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應當公開進行。但下列情況不公開審判:
1.涉及國家機密、個人隱私案件,一律不公開。
2.未成年人的犯罪案件,14歲以上不滿16歲的一律不公開;16歲以上未滿18歲的,一般也不公開。
3.離婚案件當事人申請不公開審理的,可以不公開。
4.當事人提出申請的確屬涉及商業秘密的案件。

利:實行審判公開原則,意義:
1、便於人民群眾監督審判工作,有利於提高審判人員的工作責任感,改進審判作風;
2、有利於核實證據,查清案情;
3、也有利於向群眾進行法制宣傳教育。

弊:不利於保護個人隱私,甚至給壞人有了可乘之機。

改進措施:實行公開審判原則與當事人意思自治原則相結合(原則上公開,當事人商量不公開的,一律不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