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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宣傳方案畢業設計

發布時間: 2021-03-21 05:13:47

Ⅰ 我要一篇法學畢業論文和社會實踐

順便說一下格式:
一:實踐目的。
二:實踐內容。
三:實踐結果。
四:實踐總結或體會。
謝謝啦。。

最佳答案 電大法學專科社會實踐論文
最後一個假期,我去區檢察院實習,時間是從二00二年七月十六日至八月九日。實習期間努力將自己在學校所學的理論知識向實踐方面轉化,盡量做到理論與實踐相結合,在實習期間能夠遵守工作紀律,不遲到、早退,認真完成領導和檢察人員交辦的工作,得到院領導及全體檢察幹警的一致好評,同時也發現卜慶祥了自己的許多不足之處。
此次實習,主要崗位是審查起訴科,因此主要實習科目是刑法和刑事訴訟法,也涉及一些其他私法科目。在實習中,我參加了幾起案件的開庭審理,認真學習了正當而標準的司法程序,真正從課本中走到了現實中,從抽象的理論回到了多彩的實際生活,細致的了解了公訴起訴的全過程及法庭庭審的各環節,認真觀摩一些律師的整個舉證、辯論過程,並掌握了一些法律的適用及適用范圍。跟隨幹警提審,核實犯罪事實,探詢犯罪的心理、動機。真正了解和熟悉了我國的公訴程序及法庭的作用和職能,同時還配合公訴人員做好案件的調查筆錄和庭審筆錄,做好案卷的裝訂歸檔工作。
實習期間,我利用此次難得的機會,努力工作,嚴格要求自己,虛心向領導和檢察幹警求教,認真學習政治理論,黨和國家的政策,學習法律、法規等知識,利用空餘時間認真學習一些課本內容以外的相關知識,掌握了一些基本的法律技能,從而進一步鞏固自己所學到的知識,為以後真正走上工作崗位打下基礎。
「紙上得來終覺淺,絕知此事要躬行。」在短暫的實習過程中,我深深的感覺到自己所學知識的膚淺和在實際運用中的專業知識的匱乏,剛開始的一段時間里,對一些工作感到無從下手,茫然不知所措,這讓我感到非常的難過。在學校總以為自己學的不錯,一旦接觸到實際,才發現自己知道的是多麼少,這時才真正領悟到「學無止境」的含義。這也許是我一個人的感覺。不過有一點是明確的,就是我們的法學教育和實踐的確是有一段距離的。法學是一門實踐性很強的學科,法學需要理論的指導,但是法學的發展是在實踐中來完成的。所以,我們的法學教育應當與實踐結合起來,採用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具體說就是要處理好「三個關系」:即課堂教育與社會實踐的關系,以課堂為主題,通過實踐將理論深化;暑期實踐與平時實踐的關系,以暑期實踐為主要時間段;社會實踐廣度與深度的關系,力求實踐內容與實踐規模同步調進展。
在實習過程中,也發現法律的普及非常重要。我國政府為推進法治建設而進行的多年的普法教育活動,取得了很大成就。人們的法制觀念、法律意識都有了很大的提高。但是在普法的深度與廣度上還有一些不足。比如有些時候,人們對有些法律條文是知道的,但卻不知道如何適用它,以至於觸犯法律;有時候人們對兩個以上不同法律對同一問題的規定不明白,不知道該適用哪一部法律,有一個案件就是這樣的,被告人型搏原是某村會計,後來在改選中落選,這樣一些會計帳簿、會計憑證需要移交,但是他一直認為《會計法》是規定的要等帳目清算後再移交,所以就堅持不交出,結果被以隱匿會計帳簿、會計憑證罪逮捕。這一個案例就說明我們的普法活動不能只做表面文章,要深入實際,真真正正的讓人們了解法律、法規的含義。並在這個基礎上,逐步確立人們對法律的信仰,確立法律神聖地位,只有這樣法治建設才有希望。
再有一個問題就是青少年犯罪。在實習中所接觸的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案件的被告是八十年代以後出生的,甚至有兩個犯有搶劫罪的被告人是八七年的。不考慮被告人家庭和自身因素,從社會大環境來說,我覺得社會也有一些責任的。從八十年代初改革開始到八十年代末,這是一個重大變革的時期。這一段時間對精神文明建設有些放鬆,也就是說,有些犯罪人在童年時期就有可能已經沾染上了一些不良習氣。所以說,教育從娃娃抓起,不能只是一個口號,要真正落到實處。
「千里之行,始於足下」,這近一個月短暫而又充實的實習,我認為對我走向社會起到了一個橋梁的作用,過渡的作用,是人生的一段重要的經歷,也是一個重要步驟,對將來走上工作崗位也有著很大幫助。向他人虛心求教,遵守差賣組織紀律和單位規章制度,與人文明交往等一些做人處世的基本原則都要在實際生活中認真的貫徹,好的習慣也要在實際生活中不斷培養。這一段時間所學到的經驗和知識大多來自領導和幹警們的教導,這是我一生中的一筆寶貴財富。這次實習也讓我深刻了解到,在工作中和同事保持良好的關系是很重要的。做事首先要學做人,要明白做人的道理,如何與人相處是現代社會的做人的一個最基本的問題。對於自己這樣一個即將步入社會的人來說,需要學習的東西很多,他們就是最好的老師,正所謂「三人行,必有我師」,我們可以向他們學習很多知識、道理。
學習法律的最終目的是要面向群眾,服務大眾,為健全社會法治,為我們的依法治國服務的。高等法學教育在推進法治建設過程中擔當著重要的角色,其培養的具備一定基本理論知識,技術應用能力強、素質高的專業技能人才,將在社會上起到重要作用。現代的社會是一個開放的社會,是一個處處充滿規則的社會,我們的國家要與世界接軌,高素質法律人才的培養必不可少。因此,對人才的培養,應當面向實際,面向社會,面向國際。法學教育本身的實踐性很強,所以採用理論聯系實際,理論與實際相結合的辦學模式是比較可行的,大學的法學院應當與公、檢、法、律師事務所等部門建立良好的關系,定期安排學生見習,讓學生更好的消化所學的知識,培養學生對法學的興趣,避免畢業後的眼高手低現象,向社會輸送全面、合格、優秀的高素質法學人才。

Ⅱ 請幫我寫一篇論文,法律本科的畢業論文5千字以上的。謝謝!呵呵本人水平有限最好是通俗易懂的。

接上面。
(二)觀點要創新
畢業論文的創新是其價值所在。文章的創新性,一般來說,就是要求不能簡單地重復前人的觀點,而必須有自己的獨立見解。學術論文之所以要有創新性,這是由科學研究的目的決定的。從根本上說,人們進行科學研究就是為了認識那些尚未被人們認識的領域,學術論文的寫作則是研究成果的文字表述。因此,研究和寫作過程本身就是一種創造性活動。從這個意義上說,學術論文如果毫無創造性,就不成其為科學研究,因而也不能稱之為學術論文。畢業論文雖然著眼於對學生科學研究能力的基本訓練,但創造性仍是其著力強調的一項基本要求。
當然,對學術論文特別是畢業論文創造性的具體要求應作正確的理解。它可以表現為在前人沒有探索過的新領域,前人沒有做過的新題目上做出了成果;可以表現為在前人成果的基礎上作進一步的研究,有新的發現或提出了新的看法,形成一家之言3也可以表現為從一個新的角度,把已有的材料或觀點重新加以概括和表述。文章能對現實生活中的新問題作出科學的說明,提出解決的方案,這自然是一種創造性;即使只是提出某種新現象、新問題,能引起人們的注意和思考,這也不失為一種創造性。國家科委成果局在1983年3月發布的《發明獎勵條例》中指出:「在科學技術成就中只有改造客觀世界的才是發明,……至於認識客觀世界的科學成就,則是發現。」條例中對「新」作了明確規定:「新」是指前人所沒有的。凡是公知和公用的,都不是「新」。這些規定,可作為我們衡量畢業論文創造性的重要依據。
根據《條例》所規定的原則,結合寫作實踐,衡量畢業論文的創造性,可以從以下幾個具體方面來考慮:
(1)所提出的問題在本專業學科領域內有一定的理論意義或實際意義,並通過獨立研究,提出了自己一定的認識和看法。
(2)雖是別人已研究過的問題,但作者採取了新的論證角度或新的實驗方法,所提出的結論在一定程度上能夠給人以啟發。
(3)能夠以自已有力而周密的分析,澄清在某一問題上的混亂看法。雖然沒有更新的見解,但能夠為別人再研究這一問題提供一些必要的條件和方法。
(4)用較新的理論、較新的方法提出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了實際生產、生活中的問題,取得一定的效果。或為實際問題的解決提供新的思路和數據等。
(5)用相關學科的理論較好地提出並在一定程度上解決本學科中的問題。
(6)用新發現的材料(數據、事實、史實、觀察所得等)來證明已證明過的觀點。
科學研究中的創造性要求對前人已有的結論不盲從,而要善於獨立思考,敢於提出自己的獨立見解,敢於否定那些陳舊過時的結論,這不僅要有勤奮的學習態度,還必須具有追求真理、勇於創新的精神。要正確處理繼承與創新的關系,任何創新都不是憑空而來的,總是以前人的成果為基礎。因此,我們要認真地學習、研究和吸收前人的成果。但是這種學習不是不加分析地生吞活剝,而是既要繼承,又要批判和發展。
三、論據要翔實,論證要嚴密
(一)論據要翔實
一篇優秀的畢業論文僅有一個好的主題和觀點是不夠的,它還必須要有充分、翔實的論據材料作為支持。旁徵博引、多方佐證,是畢業論文有別於一般性議論文的明顯特點。一般性議論文,作者要證明一個觀點,有時只需對一兩個論據進行分析就可以了,而畢業論文則必須以大量的論據材料作為自己觀點形成的基礎和確立的支柱。作者每確立一個觀點,必須考慮:用什麼材料做主證,什麼材料做旁證;對自己的觀點是否會有不同的意見或反面意見,對他人持有的異議應如何進行闡釋或反駁。畢業論文要求作者所提出的觀點、見解切切實實是屬於自己的,而要使自己的觀點能夠得到別人的承認,就必須有大量的、充分的、有說服力的理由來證實自己觀點的正確。
畢業論文的論據要充分,還須運用得當。一篇論文中不可能也沒有必要把全部研究工作所得,古今中外的事實事例、精闢的論述、所有的實踐數據、觀察結果、調查成果等全部引用進來,而是要取其必要者,舍棄可有可無者。論據為論點服務,材料的簡單堆積不僅不能證明論點,強有力地闡述論點,反而給人以一種文章拖咨、雜亂無章、不得要領的感覺。因而在已收集的大量材料中如何選擇必要的論據顯得十分重要。一般來說,要注意論據的新穎性、典型性、代表性,更重要的是考慮其能否有力地闡述觀點。
畢業論文中引用的材料和數據,必須正確可靠,經得起推敲和驗證,即論據的正確性。具體要求是,所引用的材料必須經過反復證實。第一手材料要公正,要反復核實,要去掉個人的好惡和想當然的推想,保留其客觀的真實。第二手材料要究根問底,查明原始出處,並深領其意,而不得斷章取義。引用別人的材料是為自己的論證服務,而不得作為篇章的點綴。在引用他人材料時,需要下一番篩選、鑒別的功夫,做到准確無誤。寫作畢業論文,應盡量多引用自己的實踐數據、調查結果等作為佐證。如果文章論證的內容,是作者自己親身實踐所得出的結果,那麼文章的價值就會增加許多倍。當然,對於掌握知識有限、實踐機會較少的大學生來講,在初次進行科學研究中難免重復別人的勞動,在畢業論文中較多地引用別人的實踐結果、數據等,在所難免。但如果全篇文章的內容均是間接得來的東西的組合,很少有自己親自動手得到的東西,那也就完全失去了寫作畢業論文的意義。
(二)論證要嚴密
論證是用論據證明論點的方法和過程。論證要嚴密、富有邏輯性,這樣才能使文章具有說服力。從文章全局來說,作者提出問題、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要符合客觀事物的規律,符合人們對客觀事物認識的程序,使人們的邏輯程序和認識程序統一起來,全篇形成一個邏輯整體。從局部來說,對於某一問題的分析,某一現象的解釋,要體現出較為完整的概念、判斷、推理的過程。
畢業論文是以邏輯思維為主的文章樣式,它訴諸理解大量運用科學的語體,通過概念、判斷、推理來反映事物的本質或規律,從已知推測未知,各種畢業論文都是採用這種思維形式。社會科學論文往往是用已知的事實,採取歸納推理的形式,求得對未知的認識。要使論證嚴密,富有邏輯性,必須做到:(1)概念判斷准確,這是邏輯推理的前提;(2)要有層次、有條理的闡明對客觀事物的認識過程;(3)要以論為綱,虛實結合,反映出從「實」到「虛」,從「事」到「理」,即由感性認識上升到理性認識的飛躍過程。
此外,撰寫畢業論文還應注意文體式樣的明確性、規范性。學術論文、調查報告、科普讀物、可行性報告、宣傳提綱等都各有自己的特點,在寫作方法上不能互相混同。

Ⅲ 8000字關於法律的論文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 [ 馬乾龍 ]——(2010-2-21) / 已閱268次

論寬嚴相濟刑事政策下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之重構

馬乾龍

引言

作為繼環境污染、毒品泛濫之後的第三大社會公害的未成年人犯罪引發了世界各國與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和重視。[ 康樹華:《青少年犯罪與治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1頁。]近年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形勢日趨嚴竣並不斷呈現低齡化趨勢。中國青少年犯罪研究會統計資料顯示,從1998年—2003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平均年齡下降了2歲,2005年青少年犯罪佔全國刑事犯罪的74%,而其中14—18歲的未成年人犯罪占青少年犯罪總數的70%以上。[ 刑事法前沿,第313頁。]因此有效預防與矯治未成年人犯罪已成為當前保障人權、構建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縱觀我國刑事法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以成年人犯罪為基點稍作調整而設置的,必然使得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矯治過分強調刑罰的作用,只看到刑罰的懲罰性與嚴厲性而忽視了未成年人由於生理、心理發育不成熟而具有的特殊性,片面追求刑罰的功能,以求盡快實現刑罰預防的目的,卻殊不知這種適用於成年犯罪人的刑罰對於未成年人而言實質是從更深層面剝奪了其合法權益,並不能起到很好的教育與預防作用,相反很大程度上是對人權的挑釁。因此我們有必要對現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進行重構,強調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配置的節儉性,以使其在更大程度上維護未成年人權益,實現社會利益與未成年人利益的雙豐收。
借鑒國外立法和司法實踐,順應世界潮流,對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輕緩化是我國當前唯一的選擇。但我們所謂的輕緩化並不是一味的強調「輕罰」,而是在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指導下進行。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是人類理性在刑事領域的產物,是社會法制文明程度的體現,它強調刑罰的謙抑性和人道性,其具體內容體現在寬和嚴兩個方面,所謂「寬」是指寬大、寬容、寬緩,也就是說對於某些輕微的罪行,我們應該處以較輕的刑罰;對於某些該重判的犯罪,如果具有某些法定和酌定的減輕從輕處罰情節的,也應以寬緩態度對待。所謂「嚴」是指嚴格、嚴厲、嚴肅,即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處罰,有罪必罰。強調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要求充分貫徹罪刑法定、罪責刑相均衡以及適用法律人人平等三大基本原則,堅持「寬」的總體趨勢,對某些規定從嚴;針對不同的犯罪事實,區別對待,該寬就寬,該嚴就嚴,以寬為主,寬嚴適中。
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針對其生理、心理發育尚不成熟,辨別是非與控制自我的能力較弱,必然要求在處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實行較為輕緩化的刑罰,尤其強調對於非刑罰處置措施的運用,以有效的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保護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

第一章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概述

隨著未成年人犯罪形勢的不斷嚴竣,它已為國際社會普遍重視。由於未成年人自身有著獨特的身心特點,原本以成年人為基點構建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必然存在較大流弊。因此構建符合未成年人特點的刑罰制度成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手段,也是當前刑事立法與司法面臨的一大法律難題。但首先需要明確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因為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概而言之就是針對未成年人犯罪設置的適合主體特殊性的刑罰制度,因此此概念的界定是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重構的前提基礎。

一、未成年人刑罰制度的內涵

(一)未成年犯罪的概念

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各個國家根據本國的政治、經濟和文化傳統而作出了不同的定義。英美法系國家首先創制了現代少年法制,[ 朱勝群:《少年事件處理法新論》,三民書局有限公司1976年版,第3頁。]它們認為未成年人犯罪是指未成年人應受刑罰處罰和有罪傾向的行為,既包括未成年人實施的觸犯刑事法律的行為,又包括有犯罪傾向但未觸犯刑事法律、只是違反少年法且與未成年人身份密切相關的違法行為,即「身份犯罪」。如英國《青少年法》第一條規定:「本法所稱的青少年是指那些違法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1頁。]。美國《青少年犯教養法》第四十章也規定:「本章所稱『少年』是指未滿18周歲的人」[ 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美國《世界大網路全書》對少年犯罪解釋為「一般地說,所謂少年罪錯,它包括諸如盜竊汽車和盜竊財物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如果是成年人實施的,則被認為是犯罪。也包括諸如宵禁後呆在外邊或酗酒這樣一些行為,但這些行為對男女少年來說是非法行為。少年罪錯也包括少年反對社會規范,不論這種行為是合法還是非法的。」[ 謝彤:《未成年人的犯罪與量刑》,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版,第2頁。]英美法系之所以如此定義少年犯,根源在於他們對少年犯著眼於預防,而非懲罰,淡化對其的制裁而更為強調矯治與教育。以德、俄為代表的大陸法系國家則認為未成年人犯罪只包含未成年人實施的違反刑事法律、嚴重危害社會從而應受懲罰的行為,排除了英法法系國家主張的違反少年法的「身份犯罪」。如:原聯邦德國《青少年刑法》第4條規定「少年的違法行為看做是犯罪還是過錯以及時效問題,皆依照一般刑法規定處理。」[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2頁。 ]也就是說何為未成年人犯罪嚴格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處理,而不考慮「身份犯罪」。《俄羅斯刑法典》第87條第2款也規定「對實施犯罪的未成年人,可以判處刑罰,或者對他們適用教育感化性強制措施。」[ 張忠斌:《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責任,知識產權出版社2008年版,第3頁。]對於刑事責任年齡的起點德、俄都規定為14周歲,即在這兩個國家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年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處罰刑事法律的行為。
我國港澳台地區由於歷史傳統以及現行的經濟、政治等因素的影響,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在各自刑法上也有不同界定。依我國台灣地區《少年事件處理法》規定看,未成年人犯罪是指12歲以上18歲以下的人實施的處罰刑事法律的行為。我國香港的法律制度由於深受英國的影響,其規定7歲以上14歲以下為相對刑事責任年齡,具體而言,此年齡階段的未成人如明知自己行為的危害性而有意實施具有較為明顯的社會危害性的行為時即為犯罪。也就是說香港刑法規定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7周歲未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的觸犯刑律的應受刑罰處罰的行為。[ 趙秉志主編:《香港刑法學》,河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4頁。]根據《澳門刑法典》18條關於「未滿16歲的人,不可歸責」可以看出澳門地區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6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行為。
我國內地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概念刑法上未有明確規定,只是將刑事責任年齡劃分為14周歲以下、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16周歲以上三等份。其中「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應當負刑事責任。」由此可以看出我國負刑事責任的起點年齡為14周歲。綜合我國憲法關於「未成年人是指未滿十八周歲的人」的規定,可以得出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未成年人實施的違法刑事法律具有嚴重社會危害性的依法應當受到刑事處罰的行為。具體而言,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包括即包括已滿14周歲未滿16周歲的實施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又包括已滿16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所有刑法予以禁止的行為。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定義

刑罰作為刑法理論的奠基石,與犯罪共同構成刑法的基本范疇,也是刑法之所以較其他法律制裁更為嚴厲的根本所在。犯罪論只是規定哪些行為為刑法所禁止,哪些行為可能如罪。但如何懲罰與防治犯罪行為,歸根結底在於刑罰的威懾力,即通過制刑、求刑、量刑、行刑四個過程,打擊犯罪,從而實現刑罰一般預防與特殊預防的目的。其中,制刑是指國家最高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設置刑種的靜態立法過程;求刑是指在對被告人做出有罪認定之後,公訴機關綜合案情提出對罪犯的具體的、較為確定的量刑意見;量刑是指根據刑法的相關規定,在認定犯罪的基礎上,對犯罪人是否判處刑罰,判處何種刑罰以及判處多重刑罰的確定與裁量;行刑,又稱刑罰執行,是指依法將生效的刑事裁判對犯罪分子確定的刑罰付諸實施。這四個階段由於所處的時間段不同,其作用必然存在區別,相互獨立而存在,但四者在司法的具體適用時又相互銜接,缺一不可。
因此,筆者認為所謂的刑罰制度是指關於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執行的制度。具體到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是指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的種類、刑罰裁量、刑罰執行的制度。結合上文關於我國內地將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處罰刑律的行為定義為未成年人犯罪,我們可以將我國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界定為對已滿14周歲未滿18周歲的人處罰刑律的行為予以定罪、量刑及執行處罰的法律制度,具體而言包括刑罰措施和非刑罰措施。

(三)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淵源與發展

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並非隨著刑事法律的出現而產生,只是當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重才逐漸引起社會各界包括法律界、心理學界以及社會學界的廣泛重視,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因此而產生、發展,並根據世界各國的經濟、政治、文化等因素的變化不斷豐富。
聯合國自1945年成立以來一直致力於全球少年兒童的保護工作,尤其是未成年犯罪人合法權益的維護,先後制定通過了一系列有關少年兒童權益保護公約,尤其是1959年通過的《兒童權利宣言》確認了「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保護兒童權利的一項國際性指導原則。此後又通過了《兒童權利公約》、《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北京規則》)、《聯合國預防少年犯罪准則》(《利雅得准則》)等規則,為聯合國少年司法准則的進一步規范奠定了基礎。
聯合國少年司法准則中關於少年犯的處置內容十分豐富,主要強調「在考慮少年的案件時,應把其福祉看作為主導因素」(《北京規則》17.1d),以實現「兒童最大利益」。具體體現在五個方面:(1)強調盡量少用監禁:「把少年投入監禁機關始終應是萬不得已的處理辦法,其期限應是盡可能最短的必要時間」(《北京規則》19.1),從數量上和時間上對監禁作出限制,很好的體現了第六屆聯合國大會第4號決議關於「除非在別無任何其他適當辦法時,不得把少年罪犯投入監獄」的基本原則。「除非判決少年犯有涉及對他人行使暴力的嚴重行為,或屢犯其他嚴重罪行,並且不能對其採取其他合適的對策,否則不得剝奪其人身自由」(《北京規則》17.1C)。(2)禁止酷刑:「少年犯任何罪行不得判以死刑」(《北京規則》17.2)。「不得對少年施行體罰」(《北京規則》17.3)。「只有經過認真考慮之後才能對少年的人身自由加以限制並應盡可能把限制保持在最低限度」(《北京規則》17.1B)。「任何兒童不受酷刑或其他形式的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對未滿18歲的人所犯罪行不得判以死刑或無釋放可能的無期徒刑; 不得非法或任意剝奪任何兒童的自由。對兒童的逮捕、拘留或監禁應符合法律規定並僅應作為最後手段,期限應為最短的適當時間」(《兒童權利公約》37A.B)。(3)強調非刑罰處罰。「不應使少年部分或完全地離開父母的監管,除非其案情有必要這樣做」(《北京規則》18.2),依靠和求助於社區有效執行監外教養辦法,逐漸完善以社區為基礎的改造。「應發動志願人員、自願組織、當地機構以及其他社區資源在社區范圍內並且盡可能在家庭內為改造少年犯做出有效的貢獻。」(《北京規則》25.2)。《聯合國少年司法最低限度標准規則》明確了國際社會關於矯治未成年犯罪人最為基本的處遇原則和限制規定,指出應更多的適用非監禁刑、個別化處遇。(4)保障兒童訴訟過程中的合法權益。「每一案件從一開始就應迅速處理,不應有任何不必要的拖延」 (《北京規則》20.1)。「應做出努力在訴訟的各個階段為少年提供諸如住宿、教育或職業培訓,就業或其他任何有幫助的實際援助,以便有利推動改造的過程」(《北京規則》24.1)。「所有被剝奪自由的兒童均有權迅速獲得法律及其他適當援助,並有權向法院或其他獨立公正的主管當局就其被剝奪自由一事之合法性提出異議,並有權迅速就任何此類行動得到裁定」(《兒童權利公約》37D)。(5)保障兒童隱私。「其隱私在訴訟的所有階段均得到充分尊重」(《兒童權利公約》40.2A)。
在聯合國的大力協調與指導下,國際社會對於未成年人犯罪的處理逐步趨向輕緩化,擯棄了對未成年人犯罪一貫強調刑罰、懲罰的處置辦法,更注重未成年犯罪人主體的特殊性,在處理該類案件時「採取的反應不僅應當與犯罪的情況和嚴重性相稱,而且應當與少年情況和需要以及社會的需要相稱」(《北京規則》17.1) , 強調對未成年人犯罪處理手段的非刑罰化、非監禁化,而將刑罰處罰作為萬不得已情況下的無奈之舉。上述很多規定都被我國現行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所吸收。
我國關於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制度的建立也是經歷了一個漫長的過程,雖然古代也有一些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規定,如西周規定:「七十曰老,八十、九十曰耄,七年曰悼。悼與耄,雖有罪,不加刑」,[ http://www.sysfw.gov.cn/sfw/shownews.asp?NewsID=9580]即7歲以下兒童、80歲、90歲以上的人犯罪,不處以刑罰。《唐律疏議》規定: 8歲以上,未滿11歲,如果犯有謀反大逆、殺人等死罪,可以「上請」皇帝減輕處罰,犯強盜或盜竊以及殺人等罪可以收贖,對其他犯罪一概不負刑事責任;未滿8歲的為完全無刑事責任能力人。但並未形成系統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我國現存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是伴隨著改革開放和社會轉型從初具雛形到日臻豐富,其間經歷了曲折復雜的發展歷程。1979年中共中央轉發中央宣傳部、教育部、文化部、公安部、國家勞動總局、全國總工會、共青團中央、全國婦聯共同做出的《關於提請全黨重視解決青少年犯罪問題的報告》中提及到的「對違反犯罪的青少年要實行教育、挽救和改造的方針」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確立了基本的原則和工作重心。1984年11月我國第一個專門審理未成人刑事案件的組織——未成年人法庭在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刑事審判庭內部成立,[ 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編:《中國少年法庭之路》,人民法院出版社1994年版,第4頁。] 1987年7月,該區法院又在未成年人法庭基礎上成立了第一個審判業務一級建制的少年刑事審判庭,隨後在全國范圍內迅速推廣,截止2004年,全國共有少年法庭2400多個。[ 參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全方位治理系統正在逐步完善》,引自新華 http://news3.xinhuanet.com/newscenter/,最後訪問時間:2008年5月5日。]法律建設方面,形成了一套具有中國特色的未成年司法制度。如《未成年人保護法》第54條明確規定:「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現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 再次重申了我國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指導思想,其實質就是「要求政法機關把教育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轉變他們的思想作為根本任務,要滿懷熱情地教育、感化、挽救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讓他們沿著犯罪的道路繼續滑下去」。[ 謝望原等:《中國刑事政策研究》,中國人民公安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第267頁。]《中華人民共和國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條規定:「司法機關在辦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時,應當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訴訟權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幫助,並根據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特點和犯罪的情況,有針對性地進行法制教育。對於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未成年學生,在人民法院判決生效前,不得取消其學籍」,[ 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3-01/21/content_699658.htm
]涉及到了預防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問題。《刑事訴訟法》第14條關於「對於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訊問和審訊時,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場」的規定保障了未成年人在刑事審判過程中的合法權益。《監獄法》在第六章也強調了對未成年犯的教育改造為主的原則,並規定了矯治未成年人犯罪的具體辦法。2003年、2004年我國陸續出台的《關於開展社區矯正試點工作的通知》、《司法行政機關社區矯正工作暫行辦法》將未成年犯罪人作為社區矯正適用的重點對象予以關注和重視。最高人民法院2006年施行的《關於審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再次表明了關於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進一步規范和推動了我國未成年人刑事審判程序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體系。
縱觀我國立法和司法現狀,關於未成年人犯罪刑罰的法律頗多,總體趨勢符合國際社會關於未成年人犯罪予以輕緩化的潮流,然而遺憾的是,相關規定零散,迄今為止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符合中國國情的未成年人犯罪刑罰體系,因此有必要在此方面有所建樹,以解決我國未成年人犯罪日趨嚴竣的的社會問題。

二、未成年人犯罪刑罰制度的價值取向

Ⅳ 營銷業務與法律法規的畢業論文全文

市場營銷畢業論文

企業綠色營銷策略探析

摘要:論文闡述了綠色營銷概念,分析了綠色營銷特點,詳述了綠色營銷意義,提出發展綠色營銷的策略即綠色產品、綠色價格、綠色渠道和綠色促銷,實現企業可持續發展。
關鍵詞:企業營銷,綠色營銷,綠色營銷策略

近年來,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消費者綠色消費意識的覺醒,越來越多的企業認識到,要想在競爭激烈的市場中生存和發展,必須尋找一種新的營銷理念指導企業營銷活動,綠色營銷應運而生。

一、綠色營銷概念
消費者意識到環境惡化已經影響其生活質量、生活方式,甚至影響到人類子孫後代生存和發展,要求企業負起社會責任,生產、銷售對環境危害小的綠色產品,就出現了綠色消費觀念。綠色營銷是在綠色消費觀念驅動下產生的,企業以環境保護理念作為其經營哲學思想,以綠色文化為其價值觀念,以消費者的綠色消費為出發點,力求滿足消費者綠色消費需求的營銷策略。它要求企業在營銷活動中.謀求消費者、企業、社會和生態利益的統一.既要滿足消費者需求、實現企業目標.也要充分關注自然生態平衡.核心是按照環保與生態原則來選擇和確定營銷組合策略。

二、綠色營銷的特點
綠色營銷是以保護環境和回歸自然為主要特徵的一種綠色營銷活動.它的主要特徵是:
1.倡導綠色消費意識
綠色營銷的核心是倡導綠色消費意識,讓消費者意識到使用綠色產品、採用綠色生活方式.不僅能提高自身的生活質量和健康水平.而且能夠改善生態環境,為子孫後代留下可持續發展的財富。在培養消費者綠色消費意識的同時.培養成熟的綠色市場。
2.實行綠色促銷策略
由於綠色營銷對企業提出了環保的要求,促使企業的促銷策略,發生了重大轉變,企業營銷活動的注意力從過去單純追求利潤增長.轉變為在營銷活動中注重生態環境保護,促進經濟與生態協調發展上來。企業在進行促銷時,注重宣揚綠色產品的使用價值、社會價值和環境價值。
3.採用綠色標志
在綠色市場發展期,使用綠色標志是綠色營銷的重要特點。在企業的產品上貼上綠色標志,便於消費者識別綠色產品,消費綠色產品,保護生產綠色產品的企業利益,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對於非綠色產品生產企業形成市場壓力,有利於綠色市場盡快成熟起來。
4.培育綠色文化
綠色營銷的發展推動了企業綠色文化建設,綠色文化成了企業文化的核心內容。在綠色文化的建設中,企業目標與環境目標相融合 企業營銷理念與生態理念相融合。在企業內部,要培養員工的綠色理念,建立綠色管理制度,形成人人具有綠色理念、人人宣傳綠色理念的綠色文化氛圍。

三、綠色營銷的意義
1.綠色營銷可促進社會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
可持續發展戰略是指社會經濟發展必須同自然環境及社會環境相協調,以保證社會、經濟、環境發展實現良性循環。為了保護我國的自然資源和環境,政府不斷完善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改善執法環境,提高環境監測技術和手段,對危害環境的行為加大處罰力度,企業因污染環境而付出的代價越來越大;與此同時,社會團體保護環境的呼聲越來越高,企業已不能像從前一樣毫無節制地浪費資源、污染環境來維持企業的生存與發展。這迫使企業必須把人類生存、社會與企業的可持續發展結合起來,把有限的自然資源和生存環境運用於人類社會福利的改善和提高的經濟活動中,促進了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戰略實施。
2.綠色營銷有利於企業的國際化經營
保護人類賴以生存的星球,已成為各國負責任政府的共識。在國際貿易中,為了保護本國公民的身心健康.促使企業開發、生產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產品,各國政府制訂了苛刻的綠色標准,規定凡是未經綠色認證的產品,嚴禁進1:3。這樣,未取得綠色認證的產品在國際市場上受到嚴格限制,被排斥於國際市場之外。我國企業只有積極開發綠色產品,爭取國際綠色認證標志.全面開展綠色營銷活動才能打破」綠色壁壘。擴大產品的出1:3額和國際市場佔有率,推進企業的國際化經營。
3.綠色營銷有利於企業佔領市場和擴大市場佔有率
隨著經濟的發展,人民收入水平的增長.消費者的消費觀念由過去單純追求量的享受,轉變為質的提高;再加上,環境保護意識的增強,人們認識到過度地消耗自然資源、污染環境將加深地球生態系統災難.危及人類生存,消費者自覺消費綠色產品成為必然趨勢。針對消費市場的變化,企業必須轉變經營觀念,開展以綠色生產、綠色消費、保護環境為中心的綠色營銷戰略,為消費者提供綠色產品.滿足消費者的綠色需求,擴大市場佔有率,提升企業的市場競爭能力。
4.綠色營銷可營造綠色文明,促進企業塑造綠色文化
綠色文明以追求環境與人類和諧生存和發展的新型文明。通過綠色營銷活動,可以協調企業、環境和社會發展的關系,使經濟發展既能滿足當代人需要,又不至於對子孫後代的生存和發展構成威脅,促進社會文明的進步。綠色企業文化強調通過大家的共同努力,使我們生存的地球和環境變得更美好而人人負起責任並付諸行動,它具有豐富的內涵和強大的生命力。
5.綠色營銷可構建綠色形象,贏得獨特的競爭優勢
在市場競爭日益激烈,環境保護愈來愈重要的今天,企業要想在競爭中脫穎而出,進行綠色營銷,樹立綠色企業形象、贏得獨特競爭優勢是一種手段。企業通過採用綠色技術、開發綠色產品,將環境保護觀念納入生產經營活動中,從生產技術的選擇、設備的建造、產品的設計、原材料的採用、生產工藝流程的制定、包裝方式的確立、廢棄物的處置等各個方面都注意對環境的保護,可以兼顧消費者需求、企業利益和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以贏得政府的支持和消費者的好感 從而樹立起良好的企業形象,贏得競爭優勢。
6綠色營銷可以提高資源的使用效率和企業效益
由於企業的綠色營銷活動始終和節約資源和能源、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重視環境保護緊密聯系在一起 所以,綠色營銷的過程就是企業努力提高資源和能源的利用率,盡可能減少環境污染。實現可持續發展集約化經營的過程、而且,因為綠色產品品質好,盡管價格高於同類產品 仍然會被消費看所青睞.因此.綠色營銷雖然增加了企業必要的環保投入,同時也給企業帶來了可觀經濟和社會效益。
四、企業實施綠色營銷的策略
綠色營銷將成為21世紀營銷的潮流,對企業的可持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現代企業要想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站穩腳跟、發展壯大.在經營過程中就必須採取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綠色營銷策略。
1、綠色產品策略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 環境意識的增強.人們的消費觀念也發生了重大變化,在購物時.更加註重企業及其商品對環境保護和自身健康的有益性.在這一觀念指導下 綠色產品備受青睞。
(1)綠色設計。綠色設計是指企業的產品研發部門,根據消費市場的需求研發產品時 首先要甄別消費者需求是否為綠色需求,對自然環境是否會產生危害:其次要考慮到 該產品在生產、消費過程中會對自然環境產生哪些危害,這些危害 在設計產品時就被充分考慮,將環境污染在設計環節降低到最低限度。即便是不能完全根除污染 也要考慮到產品被消費後的治污措施用環保的理念進行產品設計。
(2)綠色生產。綠色生產是指在產品生產過程中採用無污染的設備 無污染技術,降低資源消耗 減少對環境污染和對產品的污染。使產品在消費過程中 有利於保護消費者身心健康.減少對環境的污染和破壞
(3)綠色包裝 綠色包裝是能節約資源.減少廢棄物.用後易於回收再用或再生 易於自然降解 又不污染環境的包裝物。這就要求企業在包裝產品過程甲 既要努力降低其包裝費用,又要考慮到包裝廢棄物對環境的污染程度 不斷研製、開發、使用新型的綠色包裝材料 探索一條「綠色包裝」的新路子 有利於突破新貿易保護主義利用包裝為我國設置的綠色壁壘
(4)綠色標志。綠色標志是指依據有關綠色產品認證標准規定,由政府部門或某個具有權威性的認證機構確認並頒發的一種標志。企業產品被確認為綠色產品,貼上綠色標志後就取得了進入綠色市場的「通行證」.其身價大增 但需要注意的是.綠色產品必須貨真價實 否則就會有損企業的形象 影響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2、綠色價格策略
在綠色市場未成熟期 綠色產品的市場投入期,生產成本會高於同類傳統產品.因為綠色產品成本中計入了產品環保成本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1)在產品開發中 因增加或改善環保功能而支付的研製經費。
(2)在產品製造中 因研製對環境和人體無污染,無傷害而增加的工藝成本。
(3)使用新的綠色原料、輔料而可能增加的資源成本
(4)由於實施綠色營銷而可能增加的管理成本、銷售費用
綠色成本的提高 必然要反映到綠色產品的價格上.造成綠色產品價格較高。但是,在綠色市場尚不成熟時期.綠色產品就要實行高價策略 以與非綠色產品相區別。因為.價格的高低,影響到消費者對產品品質的評判 隨著綠色市場的成熟.科學技術的發展和綠色社會分工的完善 綠色產品的成本會逐步下降,綠色產品價格趨向穩定企業制定綠色產品價格時 一方面要考慮成本因素,另一方面也要注意到,隨著人們綠色消費意識的增強.經濟收入的增加,消費觀念也發生了變化.從對產品價格的過高關注轉變為對自身健康和環境保護的關注。所以.較高綠色價格也能被相當多的消費者接受,彌補過高的綠色成本,獲得綠色利潤。答案補充 3、綠色營銷的渠道策略
營銷渠道是綠色產品從生產者轉移到消費者所經過的通道。企業實施綠色營銷必須建立穩定的綠色營銷渠道。
(1)慎重選擇中間商。中間商是生產者向消費者出售產品時的中間環節。在產品分銷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企業在選擇中間商時.要不斷發現和選擇熱衷於環保事業的營銷夥伴,啟發和引導中間商的綠色意識,建立與中間商互利、互惠、共贏的利益關系,逐步建立穩定的綠色營銷網路。
(2)注重營銷渠道有關環節的工作。為了真正實施綠色營銷,從綠色交通工具的選擇.綠色倉庫的建立,到綠色裝卸、運輸、貯存、管理辦法的制定與實施.認真做好綠色營銷渠道的一系列基礎工作。
(3)盡可能建立短渠道 寬渠道,減少渠道資源消耗,降低渠道費用和綠色成本。
4、綠色促銷策略
綠色促銷是通過綠色媒體.傳遞綠色信息,指導綠色消費.啟發引導消費者的綠色需求.最終促成購買行為。綠色促銷的主要手段有以下幾方面:
(1)綠色廣告。企業對產品進行廣告促銷.首先在廣告創意上要保持」綠色」,設計出符合社會道德規范、具有真實性、思想性、藝術性、科學性和情報性的廣告,避免廣告內容庸俗、低級、淺薄、失真現象。答案補充 其次,要選擇「綠色 廣告媒體.選擇那些在廣告受眾中享有_一定社會聲譽.勇於承擔社會責任.敢於實事求是的廣告媒體。通過廣告對產品的綠色功能定位 引導消費者理解並接受廣告訴求,營造綠色營銷氛圍,激發消費者的購買慾望。
(2)綠色推廣。通過營銷人員的綠色推銷和營業推廣,直接向消費者宣傳、推廣產品綠色信息.講解、示範產品的綠色功能,回答消費者綠色咨詢,宣講環保主義,激勵消費者的消費慾望。同時,通過試用、饋贈、競賽、優惠等策略,使消費者產生消費興趣,促成購買行為
(3)綠色公關。企業通過系列開放性公關活動,使社會公眾與企業廣泛接觸,了解企業供、產、銷各環節的綠色作業程序與制度,增強公眾的綠色意識,樹立企業的綠色形象,為綠色營銷建立廣泛的社會基礎 促進綠色營銷的發展。
綠色營銷是種新的思想觀念,更需要實踐.綠色企業領導要善於堅持不懈地學習綠色營銷新知識。運用新知識 為企業的綠色營銷注入新活力。也只有堅持綠色營銷理念,才能使企業、社會、環境可持續發展.才能建立一個和諧的社會。文秘雜燴網 http://www.rrrwm.com

Ⅳ 請問可以幫我找一份本科法律專業的畢業 論文我用來應付成人教育的,最好以前自己本科畢業時候寫的

法律專業畢業論文
民事執行難問題的原因及解決的方法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
一、我國民事執行的現狀
執行難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書,有條件執行,但由於主觀、客觀方面因素的存在,無法使之實現或難以實現的現象。當前「執行難」的主要表現可以概括為四句話:「被執行人難找,執行財產難查,協助執行人難求,應該執行的財產難動」。法院「執行難」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焦點,也是法院審判工作中存在的難點。當人民法院裁判送達當事人後,因種種原因致使該生效裁判規定的權利、義務內容難以實現。
民事執行是實現民事權利的一種法律途徑。從執行行為啟動的方式角度,民事執行可以分為自覺執行和強制執行。前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內主動執行的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正常程序狀態,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特點;後者是被執行人在生效的法律文書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經申請執行人啟動執行申請程序之後的一種被動執行行為,是民事訴訟終結前的一種非正常程序狀態,需要付出比自覺執行更高的成本,是不自覺執行的法律後果。一般來說,法治化程度越高的國家,其自覺執行案件在整個民事執行案件中所佔的比例應越大。然而,就我國目前的民事執行現狀來說,盡管法治在不斷向前推進,但自覺執行率並不盡如人意,給執行工作帶來諸多不便,是造成「執行難」社會現象的重要因素。
二、民事「執行難」的危害性
在法治國家裡,法律乃是一國的最高行為規范。一方面,能否確保法律得到有效執行是衡量一個政府治理國家事務能力的最重要的尺度,所以法律得不到執行應視為政府的莫大恥辱;另一方面,國民是否遵守法律也是區分一個國家,一個民族文明與野蠻的分水嶺,因此不執行法律判決有損國家和民族的整體形象。
生效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的後果必然是法律白條越來越多和應對失措。事實證明,法律判決得不到有效執行的危害性是多方面的和多層次的。
(一)對當事人的損害
法律判決得不到執行對當事人來說不僅是有案件表的或案值的量度的直接損失,還包括以下幾方面的損失:第一,討債的直接成本;第二,因討債而影響其他活動的「機會損失」;第三,因浪費時間和精力產生的疲勞和厭煩,已經因目標實現不了情緒失落等形成的精神損害。
(二)對權力機關的損害
對權力機關而言,不僅因人們指責執法機關效率低下而受到損害,還包括:第一,因敗訴方拒絕執行判決,執法機關的權威和尊嚴受到的損害,同時也損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第二,受到腐敗無能的懷疑和責難;第三,整個權力機關面臨監督不力的責難;第四,對法律的不信任會轉嫁為對黨和政府的失望。
(三)對整個社會「廣普性」的損害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個自然人或法人的經濟角色是多重的,他可能是債權人,又可能是債務人。如果他作為債權人的 權利得不到保護,就很難指望他會心悅誠服的承擔債務人的義務,於是賴債就會向傳染病一樣很快蔓延,甚至會引發惡性暴力事件,影響社會穩定的大局。
由此可見,法院執行工作不僅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社會問題,解決得不好,將直接影響國家改革、發展、穩定的政治局面。
三、民事執行難的主要原因
(一)執行立法滯後
執行工作目前主要依靠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工作的規定開展。而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執行的條文僅有三十多條,如此少的容量必然導致規定過於原則化,缺乏操作性,也必然導致強制執行制度的不完備和執行中的無法可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也是規定的少且原則性的多,確定性的內容少,對一些問題並沒有作出具體詳細的規定和有效的措施。如對執行當事人,協助執行人和執行程序一些環節上缺乏法律約束力,對干涉、阻撓、妨礙法院執行工作的行為,沒有規定明確的處罰措施,對執行措施,執行方式,執行期限,申請人舉證,執行協助,拒不履行的制裁,也尚需具體明確的規定和完善。
總的來說,現行的執行立法的效率精神乏弱,沒有認識到執行工作與審判工作相比所具有的特殊性,有關的執行規范還不能滿足提高執行工作效率的需要。目前,我國尚未制定出一部較完善的強制執行法!而多年來,全國法院有待執行的案件不少於二、三百萬件,而且情況千差萬別,所以,把執行程序規范作為民事訴訟法的部分,這種立法體例本身就限制了執行規范的完善。盡管現在有些相關的規定和司法解釋,但仍未改變內容過於概括,原則抽象,可操作性差的狀況,立法滯後是造成執行難的不可忽視的原因。
(二)法律意識單薄
1、公民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淡薄
突出表現在:不少有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採取拖、賴、躲、逃等手段違法阻礙、抗拒執行;相當一部分被執行人無視法律尊嚴,有的甚至圍攻、毆打執行人員,對執行人員進行非法拘禁,毀損執行公務車輛等。
2、地方黨政機關尊重、遵守法律的意識單薄
我國人治的理念深厚,有幾千年的封建歷史,法治自古弱於人治。而且地方黨政機關為了提高自己的政績,對那些屬於地方政府主要財源和利稅大戶的骨幹企業給予重點保護,所以常常以權壓法,以言代法,非法干預司法執行工作。
(三)地方保護主義干擾嚴重
當前我國的法院和法官的管理體制還存在一些問題,法院隸屬於地方,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選舉產生,對其負責,受其監督,法院直接受地方黨委的領導,在用人方面應經其核准同意,法院經費由地方財政直接撥與,在財物上受制約,地方法院還不是「國家設在地方的法院」而是地方的法院,執行工作在某些方面確實很難擺脫地方和部門的干擾。而且區域經濟的存在決定了當地的經濟狀況與其利益直接相關,也與當地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密不可分。而當地領導也自然要維護當地的利益。地方法院的人、財、物都屬於地方,它不受地方的敢於是不可能的,保護地方利益也在所難免。一些地方和部門的領導幹部法制觀念淡薄,無視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和尊嚴,濫用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肆意干涉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案件的執行直接涉及財物的,有些地方和部門缺乏全全局觀念,往往為了避免損失,保住既得利益,片面的從維護本地區本部門的經濟利益出發,對法院執行工作設置種種障礙,這些都阻撓執行工作的正常發展。
(四)法院自身工作存在問題
1、執行體制不健全
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是隨著近十幾年來民商事案件有大量增加而發展起來的,執行工作發展之始,就沒有形成一套符合執行規律的執行工作體制。其內部沒有形成分權制約機制,外部沒有形成整體合力,執行機構的職責、許可權不清,在一定程度上加劇了執行難現象的發生。具體表現在:第一,執行機構和審判機構權責劃分不明確而相互扯皮、引起爭端的現象時有發生,而且還存在「重審輕執」的現象;第二,執行機構內部的執行命令權、執行實施權、執行裁決權三種權能,往往是由同一執行員統一行使,缺少有效的監督制約;第三,橫向的同級執行機構之間關系鬆散,相互配合協調不夠,相互牽制的情況經常發生;第四,縱向的上下級執行機構之間監督制約乏力、集中統一不夠。
2、執行機構和隊伍存在的不足
大批力量投入審判,而執行力量不足,執行案件堆積,少數執行人員無暇顧及,當事人權利遲遲得不到法院的強制保護。同時在執行工作崗位上,執行人員法律知識不熟,遇到問題不知道如何處理,往往簡單地認為,執行就是拿著判決書、調解書向被執行人討賬,這是一種普遍的錯誤觀念。執行幹警綜合素質不能適應執行工作的客觀要求,也造成了當今的執行難。
3、執行的期限過長,導致當事人產生執行無效率的失落感
眾所周知,法院辦案大量的時間集中在審理,執行的期限應當比審理的期限短,當事人才沒有失落感。而現在,許多案件法院都是採用簡易程序的,採用三個月(簡易程序)審理完畢的案件,卻需要六個月才會執行完畢,明顯加重了當事人的失落感。
四、民事執行難問題的解決方法
(一)當事人如何解決難與收取執行款的問題
當事人可以通過公開懸賞的方式,藉助社會的力量,通過合法的途徑使判決確定的權利得到實現。具體方法有以下兩種:第一,懸賞他人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第二,懸賞他人居中進行調解,說服債務人履行判決確定義務。
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或訴訟前如果發現對方當事人有轉移財產、揮霍財物等逃避債務的行為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根據《民事訴訟法》第92和93條的規定:人民法院在受理訴訟前或訴訟過程中,根據利害關系人或當事人的提出或申請,可對當事人的財產或爭議標的物做出強制性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做出的判決能夠得到有效的執行。
當事人可以委託代理人去申請執行及收取執行款。根據《試行規定》第18條和22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可以委託別人代為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及代為其收取執行款。這樣當事人就可避免介入繁瑣、復雜的執行程序。
當事人可藉助司法機關將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繩之於法。根據《刑事訴訟法》第84條和《刑法》第313條的相關規定:當事人發覺被執行人有能力執行機而拒不執行的,可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對已構成犯罪的,司法機關應立案偵查,並給予刑罰處置。
(二)制定統一的強制執行法
制約執行工作的因素,無論是法院內的因素,還是法院外的因素,在法律規范層次上都有反映。要解決「執行難」的問題,應從立法的理念上去考慮。強制執行立法的滯後已經引起了理論界、司法實際部門與國家立法機關的重視。強制執行法的改革完善應當以解決實踐中的「執行難」為其出發點。
我國應制定一部統一的強制執行法,規定審執分立,對執行機構和人員的法律地位、執行機構體制的建立、執行原則、執行范圍、執行管理、執行程序、執行措施、執行費用的負擔、協助執行義務以及妨礙執行的法律後果等問題做出具體明確的規定,使執行工作有法可依,保障執行工作的順利進行。
(三)完善法院各項工作機制
1、提高執法隊伍的整體素質
著重從下兩個方面人手:第一,不斷加強執行幹警的思想、政治、組織、紀律,提高幹警法律知識和業務技能,使其成為能勝任執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第二,走精英化執行之路,逐步提高執行隊伍建設的標准。樹立新的執行理念,深化執行改革。擯棄不符合現代法治要求,制約執行工作的陳舊作法,深化執行改革,創建符合執行工作規律的新體制與新模式,包括執行體制,執行機構,執行權運行機構和執行方式與方法四個層面。
2、強化執行方式改革
加大執行工作力度,按照「全面公開、強化監督、嚴格規范」的要求進行執行方式改革,以取得社會各界對執行工作的理解和支持,為推動執行工作的發展,解決「執行難」問題提供新的動力。完善執行立法,加快強制執行法的出台,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依據和保障。現行的執行立法已落後於執行工作的需要,缺乏效率精神,應盡快出台強制執行法,為執行工作提供法律保障。
3、規定明確的執行時限
依現行執行制度,執行案件沒有期限,而在實務中,案件在一個人手裡辦,短則數月,長則數年,決定執行時間長短往往取決於外在因素的干預[[2]],也許領導過問或當事人反映就能及時執結,何種案件何時結案沒有統一的標准,為了杜絕這一現象,執行程序必須對執行的過程規定明確的時限。
4、形成有效的制約與監督機制
「執行難」也暴露出執行權在運行過程中的腐敗現象,為此,應建立執行工作的內部制約和外部監督機制。
我國目前的監督制度還不夠完善,在監督力度、標准、程序等方面規定都不具體、明確。如執行監督指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和專門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依法監督,發現錯誤應及時糾正。但是立法上並沒有對錯誤的種類、性質、怎樣糾正已發生的錯誤等有關問題,做出具有針對性的規定[[3]]。
人民檢察院作為國家法律監督機關無權對人民法院的執行工作進行監督,這無疑是人民法院負責執行工作的部分人員和領導發生腐敗,進而影響司法公正的根源之一。所以,必須加強國家法律監督機關對執行權的制約和監督。 強制執行更接近行政行為,執行程序由於其強制性的特徵而較少受到來自另一種公權力的干預,因此必須以強制執行救濟制度來保護公民的權利。它不僅是受侵害人的一種權利,更是對執行機關的監督。
嚴密的內部制約機制也相當重要。要加強執行隊伍建設,對執法隊伍進行科學管理,嚴肅執行紀律,進行業務培訓,提高執法水平。各級法院積極探索,將執行權分立行使,改變了過去執行權集於執行員一人的手中,易於獨斷專行,暗箱操作的弊端,有效地整治了亂執行的行為。
5、充分發揮審判程序職能作用,為執行工作提供有利的前提條件
審判程序是執行程序的前提和基礎,執行程序是審判程序的繼續和完善。由此看出審判程序與執行程序是密切聯系的,充分運用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正確引導債權人主張權利,及時採取保全措施,給以後的執行工作打下良好基礎,避免重復勞動,有效遏制各種逃債、躲債行為,有利於執行工作的順利開展。然而,現實是:在審判階段,該做疏導工作的不做;該保全的不保全;該先予執行的不先予執行。而是以「我」只管下判,執行是下一階段另一部門的任務為由,把案子甩在一邊,隨著時間的推移,也就弱化了司法權威,從而錯過了案件圓滿解決的良好時機。
(四)培養當事人在執行中的證據意識
審判方式改革取得豐碩成果,在舉證的方式和責任分配方面,通過審判人員的指導得到較好發揮,對自己的主張,都能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而在執行程序中,要求當事人舉證,有的當事人不理解,認為通過訴訟程序,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已經確認,人民法院應根據已經發生效力的法律文書,強制責令義務人履行義務,不再負有舉證責任。認為執行中的調查取證應當由人民法院承擔。在這種情況下,人民法院應通過各種渠道加大宣傳力度,引導當事人走出不承擔舉證責任的誤區,使其明確執行中的舉證是一項重要義務,是實現自己權利的有力保障。
線人舉報制,是針對那些人難尋、隱匿財產的被執行人,由法院在其經常活動的場所和知情人中發展線人,要求線人對被執行人及其財產狀況進行舉報,對舉報屬實的,視其情況給予線人一定數量金錢獎勵的制度。
執行公開可以保障當事人的知情權;使執行權的運行過程有透明度。執行程序應該對這些方面做出明確規定。增加執行案件的透明度,特別是通過對敏感環節的公開,減少當事人因為對法院的不信任所產生的不接受執行結果、進而抱怨法院「空調白判」、「打法律白條」的情況,使當事人能及時了解執行案件的進展情況、所遇到的困難以及法官行使權力的法律依據,爭取得到當事人乃至全社會的理解與支持,樹立人民法院公正司法的良好形象。
所謂被執行人財產申報制度是指被執行人在人民法院執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報其所有的財產狀況,包括動產、不動產、各種債權和其它財產權及其抵押情況等。
(五)完善民事糾紛解決機制,擴大民事糾紛解決方式
多發揮私力救濟的優勢,完善訴訟保障制度,減輕當事人的訴訟成本,保障當事人的基本合法權益。而我們知道,在民事案件當中,當事人採用訴訟這種方式來解決糾紛,是基於對法院的充分信任,而其訴訟目的是請求法院判令對方當事人履行一定的義務,但在現實當中法院並沒有很好地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法院的執行並不到位,判決書就成了一紙白條,得不到有效的執行。勝訴方不但為訴訟花去了大量的金錢,還為此付出大量的精力,最終落了個判決執行不了的局面,人力、物力喪失殆盡。其實在現實當中,當事人進行訴訟不但是為了獲得程序上的權利,更重要的是為了獲得實體上的權益。另一方面,應當完善我國訴訟費用的收取制度,建立訴訟費用保障制度。當前我國訴訟費用一般都在案件審判前收取,執行費用在法院施行執行程序前收取。且費用收取又按訴訟標的收取,這是相當不合理的。我認為國家應該減少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收取或應在當事人的權益確實取得保障之後收取訴訟費用和執行費用[[4]]。
五、結語
解決執行難問題是一個系統工程,是一個長期而艱巨的任務,其關鍵則在於強制執行程序的完善與健全。只要我們根本轉變「重審輕執」的觀念,正確認識執行程序的價值,加強執行立法,健全執行機制,相信我們一定能夠解決「執行難」的問題,執行工作必定會走出困境[[5]]。總之,要克服執行難,必須處理好審判與執行的關系,充分發揮審判程序的職能作用,明確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的舉證責任,建立和完善以「執行線人制度」為代表的強有力的執行措施,從而降低執行成本,提高執行效率,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6]]。
[1] 江偉:《民事訴訟法》(第2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版第28頁
[[2]]江偉:《民事訴訟法原理》,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65頁
[[3]]齊樹結,馬昌明:《完善我國強制執行法若干問題的探索》,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版第231頁
[[4]]吳明童,田平安:《民事訴訟法學》,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9版第136頁
[[5]]方蓅芳. 「民事訴訟收費考」,載《中國社會科學》1999年第3期
[[6]]楊榮馨.《民事訴訟原理》,法律出版社2003年,第536頁

Ⅵ 高分!幫我想個法學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論計算機網路犯罪
計算機網路無疑是當今世界最為激動人心的高新技術之一。它的出現和快速的發展,尤其是Internet(國際互聯網,簡稱網際網路)的日益推進和迅猛發展,為全人類建構起一個快捷、便利的虛擬世界-賽博空間(cyberspace)。在這個空間里也有它的黑暗的一面,計算機網路犯罪正是其中一個典型的例子。

一 形形色色的網路犯罪

科技的發展使得計算機日益成為百姓化的工具,網路的發展形成了一個與現實世界相對獨立的虛擬空間,網路犯罪就孳生於此。由於網路犯罪可以不親臨現場的間接性等特點,表現出形式多樣的網路犯罪。

1 網路入侵,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後門程序犯罪

這種計算機網路犯罪行為以造成最大的破壞性為目的,入侵的後果往往非常嚴重,輕則造成系統局部功能失靈,重則導致計算機系統全部癱瘓,經濟損失大。

2 網路入侵,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犯罪

網路的發展使得用戶的信息庫實際上如同向外界敞開了一扇大門,入侵者可以在受害人毫無察覺的情況下侵入信息系統,進行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從而損害正常運用者的利益。

3 網路 詐騙、教唆犯罪

由於網路傳播快、散布廣、匿名性的特點,而有關在網際網路上傳播信息的法規遠不如傳統媒體監管那麼嚴格與健全,這為虛假信息與誤導廣告的傳播開了方便之門,也為利用網路傳授犯罪手法,散發犯罪資料,鼓動犯罪開了方便之門。

4 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

出於各種目的,向各電子信箱 公告板發送粘貼大量有人身攻擊性的文章或散布各種謠言,更有惡劣者,利用各種圖象處理軟體進行人像合成,將攻擊目標的頭像與某些黃色圖片拼合形成所謂的「寫真照」加以散發。由於網路具有開放性的特點,發送成千上萬封電子郵件是輕而易舉的事情,其影響和後果絕非傳統手段所能比擬。

5 網路色情傳播犯罪

由於網際網路支持圖片的傳輸,於是大量色情資料就橫行其中,隨著網路速度的提高和多媒體技術的發展及數字壓縮技術的完善,色情資料就越來越多地以聲音和影片等多媒體方式出現在網際網路上。

二 網路犯罪的特點

同傳統的犯罪相比,網路犯罪具有一些獨特的特點:

1 成本低、傳播迅速,傳播范圍廣 就電子郵件而言,比起傳統寄信所花的成本少得多,尤其是寄到國外的郵件。網路的發展,只要敲一下鍵盤,幾秒種就可以把電子郵件發給眾多的人。理論上而言,接受者是全世界的人。

2 互動性、隱蔽性高,取證困難 網路發展形成了一個虛擬的電腦空間,既消除了國境線,也打破了和空間界限,使得雙向性、多向性交流傳播成為可能。在這個虛擬空間里對所有事物的描述都僅僅是一堆冷冰冰的密碼數據,因此誰掌握了密碼就等於獲得了對財產等權利的控制權,就可以在任何地方登陸網站。

3 嚴重的危害性 隨著計算機信息技術的不斷發展,從國防、電力到銀行和電話系統現在都是數字化、網路化,一旦這些部門遭到侵入和破壞,後果將不可設想。

4 網路犯罪是典型的計算機犯罪

現在對什麼是計算機犯罪理論界有多種觀點,其中雙重說(即行為人以計算機為工具或以其為攻擊對象而實施的犯罪行為)的定義比較科學。網路犯罪比較常見的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後門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計算機為對象的犯罪,而網路色情傳播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以及網路 詐騙、教唆等犯罪,則是以計算機網路形成的虛擬空間作為犯罪工具、犯罪場所進行的犯罪。

三、網路犯罪的構成特徵

1 犯罪客體

現實的種種復雜關系都能在網路中得到體現,就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般客體而言,自然是為刑法所保護的而為網路犯罪所侵犯的一切主義關系。但是應當看到賽博空間是考電腦間的聯接關系形成的一個虛擬空間,它實際並不存在。就拿Internet網來說,這種聯接關系是靠兩個支柱來維系的,一個是技術上的TCP/IP(傳輸控制協議/互聯網協議),另一個是用戶方面的資源共享原則。正是這兩個支柱,才使得國界、洲界全都煙消雲散,才使得虛擬空間得以形成。電腦網路的實體形態有點類似於公路網,所以有稱之為信息高速公路的。筆者認為,網路犯罪所侵犯的同類客體正是信息交流於共享得以正常進行的公共秩序。網路犯罪的直接客體是多種多樣的,有的行為侵害計算機系統的管理秩序,有的危害計算機系統安全保護制度,有的則危害國家和公眾的生命和財產安全、人身安全。應當注意到網路犯罪侵犯的是復雜客體。

2 客觀方面

表現為違反有關計算機網路管理法律、法規,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或者破壞計算機系統軟體、硬體設備等侵害計算機系統安全的行為,以及利用計算機實施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信息,詐騙、教唆犯罪,網路色情傳播,以及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等犯罪。網路犯罪的行為只能是作為。這是由於網路犯罪的物質基礎在於由硬體和相應軟體構成的計算機系統,而計算機系統的各種程序功能,需要通過人直接或者間接操作輸入設備輸入指令才能執行。這種網路犯罪背後的人的行為只能是積極的作為,表現在各國的立法中的用語可以是侵入、刪除、增加或者干擾、製作等等。網路犯罪具有跨國性的特點,犯罪人利用網路,在世界的任何一個地方,從網路上的任何一個節點進入網路,都可以對網路上其他任意一個節點上的計算機系統進行侵入和犯罪。本國人也可以在國外兜一大圈後再從國外以其他身份進入本國。 3 犯罪主體

筆者認為網路犯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從網路犯罪的具體表現來看,犯罪主體具有多樣性,各種年齡、各種職業的人都可以進行網路犯罪,對所造成的危害都相差不大。一般來講,進行網路犯罪的主體是具有一定計算機專業知識水平的行為人,但是不能認為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就是特殊的主體。按照我國刑法學界通行的主張,所謂主體的特殊身份,是指刑法所規定的影響行為人刑事責任的行為人人身方面的資格、地位或者狀態。通常將具有特定職務、從事特定業務、具有特定法律地位以及具有特定人身關系的人視為特殊主體。我國雖然將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授予工程師的職稱,發放各種計算機等級考試合格證書等,但是從網路犯罪的案例來看,有相當一部分人水平高超卻沒有證書或者職稱。同時,應當看到在計算機即網路的今天,對所謂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的要求將會越來越高,網路犯罪卻將越來越普遍,用具有計算機專業知識這樣的標準是不確切的。另外,網路的發展給企業發展電子商務帶來了新的生機,企業法人為了爭奪新的市場空間,法人作為主體的網路犯罪也應當不足為奇。

4 犯罪主觀方面

網路犯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因為在這類犯罪中,犯罪行為人進入系統以前,需要通過輸入輸出設備打入指令或者利用技術手段突破系統的安全保護屏障,利用計算機信息網路實施危害的行為,破壞網路管理秩序。這表明犯罪主體具有明顯的犯罪故意,而且這種故意常常是直接的。即使是為了顯示自己能力的侵入系統的犯罪,行為人也具備明顯的「非要侵入不可」等等的念頭,顯示了極強的主觀故意。

四、我國刑法的規定與完善

對計算機網路犯罪,根據罪刑法定的原則,應當適用我國現行刑法第285條,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系統的犯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犯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從法條中我們不難看出這些規定重點在於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護,筆者認為對我國刑法的規定有進一步完善之處。

1 現在,網路侵入,偷窺、復制、更改或者刪除計算機數據、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壞性病毒、邏輯炸彈或者放置後門程序的犯罪,是按照現行刑法第285條、286條的規定定罪量刑,但是量刑相對較輕,例如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法定最高刑為3年,從罪刑相適應的原則出發,對這類具有嚴重的危害性的犯罪應當提高法定最低刑而處以重刑,甚至生命刑。同時,針對網路犯罪與計算機操作的直接關系,建議廣泛地適用財產刑和資格刑。比如沒收作案用計算機設備及與之有關的一切物品、設備;禁止犯罪分子從事與計算機系統有直接關系的職業等。

2 網路犯罪具有跨國性的特點,而我國刑法在現在很難對境外從事針對我國的計算機網路犯罪產生效力,建議加強國際間司法管轄權的協調,與盡可能多的國家簽定雙邊引渡條約,加強國際間的合作。

3 網路色情傳播犯罪、網路侮辱、誹謗與恐嚇犯罪以及網路 詐騙、教唆等犯罪,筆者贊成在本質上屬於傳統型犯罪。但是鑒於網路犯罪的傳播迅速,傳播范圍廣,危害嚴重的特點,建議在法定刑的規定上,可以較普通侮辱、誹謗罪,詐騙罪、教唆犯從重處罰。

4 在網路犯罪中,特別是黑客中,青少年的比例比較大。他們雖然一般沒有成年人網路犯罪的商業動機或者政治目的,但是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系統所造成的危害一樣嚴重。建議對青少年的此類犯罪在主體責任年齡上可作適當降低。

論網路時代計算機犯罪
計算機犯罪尤其網路犯罪與傳統犯罪的巨大差異,對於現行刑法典、刑事訴訟法典及刑事司法協助規范形成巨大沖擊,同時也造成傳統刑法理論與現實犯罪態勢的沖突,導致立法和理論略顯滯後而與時代不合拍。對於國內立法、國際刑法與刑事司法協助、刑法理論創新以及刑事司法方面進行全方位的反思,對於懲罰和防範日益猖獗的計算機犯罪,是當務之急。

關鍵詞 1.計算機 2..網路 3.處罰

21世紀將是一個以計算機網路為核心的信息時代,數字化、網路化、信息化是21世紀的時代特徵,計算機正在人們的工作、學習、生活中正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隨著以「計算機網路」為核心的信息技術的迅猛發展,網路在為國家機關提高工作效率、工作質量;為企業帶來巨大經濟效益和無限商機的同時,也產生了一個新興的犯罪名詞——計算機犯罪。我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針對這一高科技犯罪,在預防和處罰方面存在一定的滯後,在計算機網路管理和計算機犯罪方面基本上處於無法可依或有法難依的狀態。面對計算機犯罪發現難、捕捉難、取證難、定性更難的特點,司法部門如何處理計算機犯罪案件,是一個既緊迫又需長期研究的問題。我國《刑法》中將「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列入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中,表明了我國在打擊計算機犯罪活動的堅決態度。作為一名計算機愛好者,深知計算機犯罪的嚴重後果,在此對該類犯罪的危害、犯罪對象來源以及該類犯罪在刑法上的疏漏方面談談自己的一些膚淺的認識,以達拋磚引玉之目的。
隨著國民經濟的增長,計算機技術的飛速發展,inter網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重要保證。信息網路涉及到國家的政府、軍事、文化教育等諸多行業。其中存貯、傳輸和處理的信息有許多是重要的政府宏觀調控決策、商業經濟信息、銀行資金轉帳、股票證券、能源資源數據、科研數據等重要信息。有很多是敏感信息,甚至是國家機密。計算機犯罪帶來的危害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等文件資料失密;二是對計算機系統進行惡意的破壞。中國的網路事業發展迅速,據不完全統計,我國上網計算機數有六百七十萬台,上網用戶達到一千六百九十餘萬。網際網路使用人群在中國每年增長比例都超過100%。網民總人數已超過1500萬人。網上銀行、網上購物等電子商務迅猛發展。政府、企業網際網路技術應用出現前所未有的熱潮。伴隨著網路興起而來的是計算機犯罪案件也急劇上升,計算機犯罪已經成為普遍的國際性問題。據美國聯邦調查局的報告,計算機犯罪是商業犯罪中最大的犯罪類型之一,每筆犯罪的平均金額為45000美元,每年計算機犯罪造成的經濟損失高達50億美元。而計算機犯罪大都具有瞬時性、廣域性、專業性、時空分離性等特點。通常計算機罪犯很難留下犯罪證據,這大大刺激了計算機高技術犯罪案件的發生。計算機犯罪案率的迅速增加,使各國的計算機系統特別是網路系統面臨著很大的威脅,並成為嚴重的社會問題之一。根據美國計算機安全協會與聯邦調查局的一次聯合調查統計,僅該國有53%的企業受到過計算機病毒的侵害,42%的企業的計算機系統在過去的12個月被非法使用過。而五角大樓的一個研究小組稱美國一年中遭受的攻擊就達25萬次之多。 如俄羅斯黑客弗拉基米爾.利文與其夥伴從聖彼得堡的一家小軟體公司的聯網計算機上,向美國CITYBANK銀行發動了一連串攻擊,通過電子轉帳方式,從CITYBANK銀行在紐約的計算機主機里竊取1100萬美元。 隨著計算機網路的崛起伴隨而來的「計算機病毒」,更是讓人聞「毒」色變,每年因計算機病毒發作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更是不可估量。
一、計算機犯罪含義評析
黑客(Hacker)本意是指在計算機程序設計領域中,非常熟悉計算機程序設計技術而熱衷於編制新程序的電腦迷,而現在逐漸演變為一個未經許可「侵入」計算機程序系統的人,或是懷有惡意破壞計算機程序系統、編制計算機病毒的代稱。而計算機黑客則正是計算機犯罪的主要來源。對黑客進入電腦系統的行為,一般可以劃分為以下幾類:一是「黑客非法侵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二是網上製作、復制、傳播和查閱有害信息,如傳播計算機病毒、黃色淫穢圖像等;三是利用計算機實施金融詐騙、盜竊、貪污、挪用公款;四是非法盜用使用計算機資源,如盜用帳號、竊取國家秘密或企業商業機密等;五是利用互聯網進行恐嚇、敲詐等其他犯罪。隨著計算機犯罪活動的日益新穎化、隱蔽化,未來還會出現許多其他犯罪形式。從目前我國所破獲的計算機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普遍都是精通計算機的青年學生。②究其犯罪動機,本人認為有以下二個方面:一是行為人不是出於惡意,而是抱著好玩或顯示自身的計算機技術特長,把入侵別人的電腦系統當作是對自己的能力的一種挑戰,入侵系統後並不實施破壞行動而退出,可稱之為非惡意入侵者。二是行為人故意違反國家規定,入侵電腦系統的目的是竊取商業情報、資料或國家秘密;或為顯示自己的能力而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程序,導致系統癱瘓,這類黑客可稱之為惡意入侵者。
二、我國《刑法》中有關計算機犯罪缺陷
《刑法》第285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該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重要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安全,犯罪對象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的計算機信息系統。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上述三類計算機信息系統的行為。而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即明知是該類系統而故意侵入。觸犯本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286條規定的「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或者對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傳輸的數據和應用程序進行刪除、修改、增加的操作,或者故意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等破壞性程序,影響計算機系統正常運行,後果嚴重的行為。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管理制度。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違反國家規定,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且後果嚴重的行為。主觀方面只能是故意。觸犯該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現代生活中,計算機已經成為人們在信息交流和日常工作中一種十分重要的工具,確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正常運行,對穩定正常的社會秩序,發展社會經濟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我國已將對計算機犯罪的處罰提高到刑罰處罰的高度,從上述兩罪看,其處罰不可謂不重,同時也顯視了我國對計算機犯罪行為的處罰力度和決心,但是由於法律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滯後性,因此在司法實踐中對該類犯罪的處罰也存在一定的片面性和局限性。
1、兩罪不能涵蓋計算機犯罪的全部行為。如:曾轟動一時的上海熱線案中,楊某因侵入「上海熱線」8台伺服器,破譯了大部分工作人員和500多個合法用戶的帳號和密碼,其中包括2台伺服器的超級用戶帳號和密碼,非法竊用該「熱線」2000多個小時,楊某被公安機關抓獲,以「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逮捕。後公安機關又將強制措施由逮捕改為取保候審。而該案則是一個典型的「三不象」案件,理由是:(1)楊某不構成「非法侵入計算信息系統罪」,根據刑法中對該罪的規定,楊某侵入的是網路服務商的信息系統,而不是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其犯罪對象與該罪所指犯罪對象不同一,所以不構成該罪。(2)楊某不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根據該罪的規定,行為人雖然具有刪除、修改、並可造成網路癱瘓的能力,但其並未實施該行為,即使實施了該行為,也必須達到刑法所規定的「後果嚴重」才可以該罪追究其責任。(3)楊某不構成盜竊罪。根據刑法第287條規定,從法理上講,楊某的行為與盜用長途電話、移動號碼實質相同,但在司法實踐一般認為該類違法行為所侵犯的對象是通訊用戶,而不包括通訊服務提供商,即網路服務商(ISP),刑法第265條中有關盜竊數額計算中,僅涉及電話和行動電話的情況,沒有涉及計算機網路的情況,如果擴大解釋則尚無明確的法律規定或司法解釋,按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原則,只能得出楊某不構成盜竊罪的結論。

2、對「後果嚴重」一詞沒有準確的界定標准。如「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中「後果嚴重」一詞的准確界定標準是什麼?,達到什麼樣的後果才稱為嚴重?又如首例黑客入侵證券網路案中,章某為幫朋友炒股搞內幕資料而非法入侵證券公司的電腦系統,拷貝了客戶帳號、資金余額等明細資料,章某被抓獲後,經審查司法部門認定章某為「無罪」。就該案而言,與前述一案有一些相同之處,那麼章某又構不構成「盜竊商業秘密罪」呢?爭論的焦點又在於按照刑法規定,要造成重大損失才構成盜竊商業秘密罪,對「後果嚴重」的含義如何界定,後果嚴重是否以造成實際的財產損失為唯一的認定依據。對司法機關的「無罪」認定,本人贊同,理由是:章某有利用計算機盜竊商業機密罪的行為,但並沒有構成盜竊商業機密罪。在刑法上,找不到給章定罪的條文,無論我們出於怎樣的保護知識經濟的良好目的,但法律就是法律,法律要看行為結果的,章某一案中,並未造成誰的經濟損失。刑法第219條規定,要給商業秘密之權利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才構成該罪。在我們現在的法律解釋中,損失指的就是經濟損失,現在沒有經濟損失,怎麼定罪呢?
三 立法思考
在依法打擊計算機犯罪的過程中,注重加強立法建設。目前針對網路違法犯罪的處罰條款,我國還散見於《刑法》、《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和《維護互聯網安全的決定》等法律、法規中,不夠系統、集中,操作起來也比較困難。為更好地依法打擊計算機違法犯罪活動,保護網路安全,繼續要借鑒發達國家的辦法,制定一部專門法律,通過增強其針對性、系統性和可操作性,為依法治理計算機網路違法犯罪提供必要的法律保障。由於互聯網作為全球信息交流的紐帶,正日益成為重要的社會公共設施,許多信息庫連接在網上,很大部分涉及到國家利益和公民財產安全,因此對於計算機犯罪行為應予以嚴厲的處罰,從而提高犯罪行為的成本。
由於法規的不健全,導致現行刑法典中所設置的計算機犯罪條款在某種程度上難以貫徹實施。例如,刑法典第285條和第286條規定的非法侵入計算機信息系統罪和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罪,行為人構成犯罪的前提,是所實施的行為必須「違反國家規定」,眾所周知,目前有關計算機信息系統的國家規定即是上述幾個行政法規,而關於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的法規,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但是,該條例的規定卻是不健全的,也因此而導致刑法實際適用中的尷尬。該《條例》第5條2款規定:「未聯網的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有的學者認為,當時規定條例的這一款時,可能是考慮到未聯網的單台微機的來源和使用情況較為復雜,需要有一些特殊的安全保護措施,42因而未能及時加以規定,意圖等待時機成熟時再加以規定,但是卻至今未能加以規定。這引起的問題是,既然規定未聯網的單台微型計算機的安全保護辦法另行制定,則其管理規定就不應適用上述《條例》;而不能適用上述《條例》,目前又無其他可以適用的行政法律或者規范。那麼,在沒有可以適用的國家規定的情況,行為人針對於單台微型計算機實施上述兩類犯罪行為的,就難以說其犯罪行為「違反國家規定」,既然沒有「違反國家規定」,也就不能滿足刑法典的要求而構成犯罪,因而不能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四、計算機犯罪預防對策
1、加快「網路警察」隊伍的配備和建設
網際網路的普及與滲透,使「網路警察」的出現成為必然。目前,國家公安部已建網路警察隊伍。這種新的警察部隊的目標之一,是進行網上搜尋,以防範和跟蹤在數秒鍾之內就能犯下的、幾乎不留下任何痕跡的各種不良行為和犯罪活動的幽靈。因此要求「網路警察」必須具有較深厚的計算機知識和專業技能,能緊跟新技術的發展,熟練掌握各種計算機技能。由於互聯網上的犯罪行為有時很難在國界上給以准確的劃分,所以在反對電腦化犯罪的斗爭中,警察的回應和相互配合的速度是最關鍵的。例如西班牙國家網路警察這支新部隊與歐洲其他類似的力量、特別是美國的聯邦調查局保持著密切的聯系。國家警察也與法國、德國、英國、日本、加拿大和美國等其他調查信息犯罪的警察組織保持著密切的接觸。目前在中國,這種跨國界涉嫌網路犯罪也有抬頭之勢,如不久前spedia.com美國的互聯網廣告公司涉嫌欺詐中國用戶等,中國的網路警察們應已經走出國門,與全世界的官方反犯罪網路組織建立密切的聯系,協同打擊計算機犯罪。
2、加強計算機使用人員的安全意識教育
網路安全的保護,事關廣大網民的切身利益,單靠公安部門網路警察的打擊和防範,還不足以形成保護網路安全的社會化有效機制,只有通過教育廣大網民,提高守法意識,增強上網切莫觸法網的自覺性,並使網民掌握各種防範計算機違法犯罪的技術,提高其自我保護網路安全的能力,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好計算機犯罪問題。近年來,我國不斷增加的上網族中,有的由於未能注意依法進行網上活動,從而有意無意地侵犯了網路安全。為此,對廣大網民特別是初上網者進行必要的避免網路利用不當而誤闖法網的守法教育,是十分必要的。例如「黑客」中有些還只是念高中的大孩子,他們出於炫耀心理上網作惡,甚至不明白自己這是在干違法的事,因此在調強計算機的普及的同時,要加強對計算機學習、使用的法制教育,對廣大網民進行自我防範計算機犯罪的普及宣傳和必要的技術培訓。培訓中,要注意加大防範計算機違法犯罪技術的比重,並不斷根據犯罪新趨勢,在網民中有重點地推廣一系列網路安全技術,建立網路安全的保障機制
3、提高網路技術和研製新型網路產品,增強系統自我保護能力
由於計算機犯罪是一種高知商犯罪,正如加密與反加密這一矛盾體一樣,只有不斷的更新技術,研製新型產品,增加網路的自我防護能力,堵塞安全漏洞和提供安全的通信服務,加強關鍵保密技術如加密路由器技術、安全內核技術、數據加密技術、網路地址轉換器技術、身份證認證技術、代理服務技術、防火牆、網路反病毒技術等重點項目的研製和改進,不跟任何計算機犯罪可乘之機,才能營造一個安全有序的虛擬社會。
綜上所述,可見計算機犯罪已成為21世紀犯罪的一個新的研究課題。只有更好的預防和打擊計算機網路犯罪,才能讓廣大人民的生活更加穩定,國家經濟迅速騰飛。

參考文獻
(美)奧古斯特•比庫爾著:《利用計算機犯罪》,

Ⅶ 誰有關於農村法律方面的畢業論文

論農村法律援助機構的建設
作者:盧明威
內容提要:
歷史傳統與教育因素導致農民缺乏法律意識,不能利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如何為農民提供法律援助事關大局。現有農村社會組織無法滿足農民的法律需要,造成機構制度性缺失。從成本效益看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將其作為農村法律援助機構是較為切實可行的方案。
關鍵詞:
農村法治 法律援助 鄉鎮司法所

由於歷史原因,農民的身份問題、貧困問題、公平問題、政治參與問題沒有得到解決,雖然是中國改革的試驗起點,但到今天,在基礎設施、人口素質、經濟建設等方面等問題已經凸現,無法滿足國家法治與現代化的需要。從上世紀末開始,「三農」問題就已成為政府高層的「心病」。如何解決「三農」問題,見仁見智,但農村制度建設尤其是法治建設問題是無法迴避的,它是農村各方面建設的基礎,並決定了農村發展可持續性和依法治國目標實現的可能性。本文擬從農村社會法治狀況及各種組織對農民權利的影響論述農民法律援助機構的建立與完善。

一.農民法律意識及其影響因素
影響農村法治建設的因素可以分為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兩方面。內在因素是農民的法律意識,它是農民關於法律現象的思想觀念、知識和心理的總稱。對廣大農民而言,法律意識水平的高低直接影響他們能否以法律支配自己的日常行為,能否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外在因素則指社會組織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處理涉農問題時是否依法辦事,能否滿足農民的法律需求及其對農民心理的影響。
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法律意識具有相對獨立性,一旦形成就有傳承作用,而法律意識的內在因素有歷史傳統、法制教育等。
首先,在農村歷史傳統中,農民行為的指導思想是「禮治」多於「法治」,並深深影響著農民的法律意識。正如費孝通先生所說的「鄉土社會是禮治的社會」,在「鄉土社會中,法律是無從發生的」。j中國傳統社會中充滿著王權至上、權大於法,倫理至上、情大於法的與現代法治相矛盾的禮法觀,強調德禮教化而忽視法治,強調家庭團體而忽視個人權益。「宗法制度在兩重意義上塑造了中國農民的法律心理:一是它通過血緣連結的人情,把國家法律的強制、習慣法的自然約束和道德法庭的社會監督有機地統一為一體,使用權其在某種程度上取代了國家正式法律;二是在宗法制度的面紗下面,農民自動解除了作為獨立個體即自由民的可能,從而從根本上剝奪了農民以個體名義爭訟的自主性。」k習慣中農民之間一旦發生沖突或糾紛,往往是請聲望較高的長者以人情、禮俗來調解和緩和從而保持秩序的穩定,其注重的是互相忍讓而不是追求明辨是非。在廣大的農村尤其是經濟文化較落後的地區,這種意識仍決定著農民解決糾紛的方式。
其次,法制教育對農民的傳統法律思想產生了一定沖擊。自1986年開始,我國全民普法已歷經「一五」、「二五」、「三五」三個階段17年時間。第一階段以公民的法律啟蒙為主,對農民而言填補了法律常識的空白。不可否認,普法教育在提高社會整體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方面有了明顯的效果,廣大民眾普遍承認了法律在國家和社會中應有的崇高地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觀念深入人心,也對廣大農民重情禮輕法紀的傳統法律意識產生了一定的沖擊。但由於缺乏對受眾的細分和濃厚的行政主導性,使得普法效果在農村大打折扣。北京大學法學院朱蘇力教授幾年前在某地進行基層司法調查時看到一本發給或是要求農民購買的,由該省司法廳編印的「農村普法讀本」。讀本匯編的第一部法律是《憲法》,第二部竟然是《反不正當競爭法》。l普法成了一些公職人員必須完成的表面文章。即使在經濟文化較為發達的山東「從總體上看,普法教育的廣度和深度還遠遠不夠,在普法教育中強調普法重點的多,強調普法教育的少,普法布置多檢查落實少,形式單調缺乏吸引力。特別是對某些偏遠農村來說,普法教育僅僅停留在口頭上,有些地區甚至從沒有開展過。」m對農民真正有意義的普法活動應該是第一階段,然而受限於農民文化程度瓶頸,缺乏對農民法律需求的分析,尤其是上述一些走過場的行為影響了普法效果。

二.農民權利保護機構的制度性缺失
對農民權利產生影響的農村社會組織有鄉鎮政府、村委會和村民調解委員會等。
從歷史角度看,解放前農村處於相對封閉獨立的境地,血緣性與地域性相互結合使宗族保持了對農民的相對強大的控制。建國後,中國共產黨通過土地改革、互助合作甚至公社化手段有力沖擊了農村的基本組織和控制手段,國家權力得以滲透到農村基層,但這種沖擊是以行政權力擴大化來進行,農民對這種國家政權與農民之間關系是基於對強力行政權的服懾而非內心的需要和自覺認同。更為消極的是文革期間砸爛公、檢、法等極端左側行為使農民加深了權大於法的觀念。從現實的一些事例中我們可以看出人治的強大慣性至今使一些基層工作人員在處理涉農問題時仍更多依靠行政權力來解決而不是在這過程中強調依照法律處理問題,它留給農民的印象是權力的強大而不是法律的神聖:廣西南寧市所屬農村生產基本實現了小機械化,是廣西農村較為發達的地區。今年3月,城北區一鄉村部分村民以圍牆圈地企圖繼承其地主祖父解放前所有的土地。處理該事件的鄉司法員和另一工作人員因與該部分村民有親戚關系,初期偏袒其主張。但現已取得使用權和其他交通嚴重受阻的其他村民不服,認為解放後這些土地已經處理,使用權已變更,強行拆除圍牆導致發生群架的劇烈沖突,鄉政府最後不得不強令拆除圍牆,恢復原狀。對法律的無知要求繼承地主土地的主張固然荒唐,反映了部分農民極低的法律意識,但鄉政府在處理事件中的反復使我們看到提高鄉鎮基層工作人員法律素質與提高農民意識同樣緊迫。其實我國法律對這類問題已有明確規定,適用1955年最高人民法院對相關問題的批復和《民法通則》關於財產權和相鄰權的規定就可得到解決。但鄉政府工作人員並未明示其決定的法律依據,當事人只知政府的決定不得不服從,卻無從知悉法理依據。n在一份對山東農民法律意識的調查中有66%的人認為我國目前是權大於法。o現實中一些基層執法、司法、法律監督機關公職人員法律意識淡泊,甚至曲解法律、知法枉法,造成農村法治氛圍嚴重不足,農民缺乏法律信仰,遇事沒有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的習慣。
在涉及農民權益維護的社會組織中,村委會是一個特殊的主體,一方面它是農民自己選舉,代表著自身的利益;另一方面它又是一種特殊的基層政權組織,客觀上肩負著一些諸如計劃生育、稅費徵收、秩序維護等責任。與改革開放前相比,鄉政村治後行政權力在農村受到壓縮,村委會的一些權力讓渡給了分散的家庭,不再是過去政治、經濟、文化、教育的全能調控型組織,權力與經濟控制能力的下降導致權威的喪失。在經濟貧困地區,村委會沒有多少剩餘索取權,不能吸引有能力的人進入村委會,致使基層組織渙散,機構不健全,幹部大量流失,後繼乏人,甚至有的村組織名存實亡。在經濟較發達的地區,村集體擁有相對豐富的財產,村委會有一定的管理職權,也就有較多的剩餘索取權,在村委會選舉中候選人代表著不同的利益集團,出現操縱選舉的非正常現象。無論是發達地區還是貧困地區,村委會正處於由原來以集體所有制為經濟基礎的政權組織過渡到村民自治組織的時期。這一時期由於法律不健全、規范不到位,社會體制與農民之間的紐帶發生斷裂,國家法律、方針政策難以得到貫徹執行。農村基層組織的弱化一方面導致宗族勢力復甦,一方面使村委會失去保護農民利益的功能,在被某些利益集團控制後可能成為危害農民利益的新威脅。
宗族勢力由同血緣的同姓家庭擴展而成,建立在血緣認同基礎上。改革開放前集體利益與個人利益息息相關,宗族利益一般並不重要。但如今農民在經營上不再依賴集體組織和基層政權,宗族成員間的相互依靠重新變得重要,導致宗族勢力日益膨脹。廣東湛江市公安局在調查中發現,不少鄉鎮基層能夠當村委會主任或村長的,其家族大、兄弟多是一個重要原因。如雷州市沈塘村捐花村,族頭族老鼓動、威逼村民選舉「爛仔」當村長,成為該村黑惡勢力的操縱者。p在宗族勢力的影響下,村民之間因祖墳、山林、土地許可權之間的糾紛不再通過法律途徑解決,而是訴諸武力。宗族勢力比較強大的地方往往是農民沖突不經法律途徑解決,發生大規模械鬥的地方。廣東省湛江市自改革開放至1987年,共發生宗族械鬥1300多次,吳川市僅2000年1月至高無8月共發生群體性沖突39起。q雖然在一定程度上,村委會選舉受到宗族勢力的影響,但在村委會選舉規則進入鄉村社會後,宗族力量對選舉的影響並非都是負面影響,它可以成為村委會選舉法的動員力量,在參與選舉中摒棄以武力解決爭端的方式,並在選舉博弈中形成競爭、妥協、寬容等民主品格,同時村委會授權來源的改變使村委會幹部由眼睛向上變成向下,使村委會以維護農民利益為已任。
在當前情況下,鄉鎮政府以行政手段解決農民糾紛,村委會正處於轉型時期,選舉中的一些問題使其尚未成為新的保護機制。如果國家不能杜絕基層政權行政執法中傷農坑農問題,不能及時為農民糾紛提供法律幫助必然會影響法律在農村社會中權威的樹立。
習慣上農民糾紛的傳統解決途徑是村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作為一項法律制度,在現行《憲法》第111條、《民事訴訟法》第16條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組織條例》等法律中有相關規定。村民調解委員會根據法律、政策和社會公德,通過說服、教育、疏導等方法化解了許多民間糾紛。但作為一種民間組織,其缺陷也非常明顯。一是調解委員會委員缺乏法律知識,二是因基層法院履行各種審判職能,工作繁重,幾個鄉鎮才設一個派出法庭,很難對散落農村中的調解組織進行指導,造成調解主要以一般的公序良俗作為指導而非以法律為依據,缺乏統一的標准,往往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難以執行,造成調解組織的威信降低。甚至在有的地方根本就沒有建立過調委會。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民間糾紛出現許多新情況新特點,農民越來越重視自身利益的追求,利益沖突加劇,可調解性下降。尤其在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口號的指引下,村委會、鄉鎮政府職能轉變,對農民利益的影響越來越大。如果說農民之間的利益紛爭可以通過完善人民調解制度等傳統途徑來解決,而當行政性質的權力介入糾紛時,這些傳統途徑就會變得無能為力:村委會、鄉鎮政府對農村集體經濟資源如土地、山林、池塘水庫、集體企業的承包權的管理,公共基礎設施和其他項目開發對農村土地的徵用、拆遷中對農民權利的侵害等。當權益受到侵害時,農民或因缺乏法律知識無法尋求幫助,或因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無法得到應有的幫助而處於被動地位。在失去了維護農民利益的農民協會後,如今的村委會、調解委員會無法肩負起保護農民利益的重任。何況法律援助應該是國家對貧者弱者所負有的一種責任,民間機構往往因經費、人員、機制等因素而力不從心,在為農民提供法律救濟方面存在機構缺失的制度性問題,為社會秩序的動盪留下了隱患,以下事例可見一斑:2002年11月29日,廣西防城港市政府以「保證港口至防城航道暢通,減少港池淤積」為由,通告責令全部一千多養殖戶在2002年12月20日前將防城入口到江山一帶淺海養殖設施全部自行拆除。這些養殖戶從上世紀八十年代開始使用該海域,都有持有海域使用證,其海產以三年為一周期,大部分都是在2000年先後投養,尚需一年到收獲期,而該市已無其他淺灘可以移殖,此時拆除損失巨大。同年12月9日養殖戶向市政府申請行政復議被告知不予受理,12月12日又遞交《關於要求延期拆除西灣養殖設施的報告》 ,請示政府體察困難待該批海產品收成後再自行拆除,但市政府置之不理。12月25日政府組織300多民工,兩百多公檢法和其他政府部門人員強行拆除養殖設施,導致全體養殖戶到市政府門前請願,又被公安人員驅趕。為此,眾多養殖戶通過各種渠道申訴上訪。市政府在拆除部分設施後卻又停止了拆除行動,在設施已被拆除的養殖戶中有的損失將近四十萬元,東拼西湊借貸而來的財產毀於一旦。被拆的怨聲載道,未被拆的暗自慶幸,可見行政行為的隨意性對農民利益,對政府形象,對法律尊嚴的巨大損害。r回顧整個事件,且不論政府的行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養殖戶在法律上的孤立無援顯而易見。由於缺乏組織,他們沒能聘請律師提供法律幫助;由於缺乏法律知識,他們不知行政復議應向市政府的上一級即自治區政府提起;由於海域爭議案件是復議前置,不經復議他們也不能提起行政訴訟;更沒有法律援助機構給予任何幫助。這種現象促使我們對農民法律援助的機制進行檢討。

三.對現存法律援助制度的反思及機構選擇
法律援助定位於為那些由於經濟狀況貧困,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而不能進行訴訟等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公民或法人提供法律幫助,使其權利得以實現的一種法律制度。在我國現行法律中,為了保證貧者和弱者能夠行使訴訟權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了訴訟費用的緩、減、免。《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了法院可以或應當為當事人指定律師提供法律援助的幾種情形。除此以外的民商事、行政案件都沒有有關於法律援助的規定。在涉農利益案件日益增多而農民法律意識未得到顯著提高時,現有規定已經不能滿足農民的法律需求。如果農民沒有法定的可尋求較低費用或免費法律幫助的渠道,就不能切實保障農民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無法實現農村法治的目標。因此,建立農民法律援助制度是現代法治社會要求政府必須承擔的國家義務。
作為法律援助機構應具備一些必備條件:有完善的組織機構,有較高法律知識水平的工作人員,有一定的經費保障。縱觀我國各種組織,滿足上述條件的機構並不少,有各級人民法院、檢察院、人大和政府的法制工作部門、司法廳局、律師事務所和法科大學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等。但由於它們各自的性質或地位、布局、運行機制、輻射力等因素,作為農村的法律援助都存在不足。
在當代中國社會,在縣這一級,公檢法司都有自己的延伸,有比較完備的體系,但到了鄉這一級就有了一些變化。s在鄉一級許多機關只有少數的派出機構。況且,法院作為一種裁判機構它的特點是地位中立,對雙方當事人都要保持適當距離。如果由法院來充當法律援助機構,會造成法官先為當事人從法律上設計一個較為安全的訴訟安排然後再行裁判的印象,從法理上看這是不當甚至應該禁止的,也與法官的司法職業道德相沖突。檢察院因為工作職責的規定,鄉一級沒有檢察系統的工作人員,即使設立檢察所也是為了調查、監督的方便。總體上檢察院和公安系統工作人員主要職責是為了維護社會治安,與農村大量的日常糾紛的司法解決關系不大。換言之,檢察院與公安系統的工作內容主要涉及治安和刑事案件,而大量的農民權益沖突已超出了這一范圍,檢察、公安機關顯然不適合作為農民的法律援助機構。
至於各級人大和政府法制工作機構大都設立在縣級以上,也是遠鄉村,無法提供及時的法律幫助。由於律師事務所的營利性質,農民往往無法或是不願支付律師費用,要求一種營利機構長期法定地負擔起公益性質的工作也不切實際。而法科大學中設立的法律援助中心從性質上最適合承擔這一任務,但這些機構往往都地處大中城市,布局和經費問題使其無法肩負起為廣大農村提供法律援助的重任。
在幾乎所有政府部門中,最適宜擔任農民法援機構的就是鄉鎮司法所。

四.加強鄉鎮司法所建設,規范法律援助運行
司法所是設置於鄉鎮人民政府的國家司法行政機關,是縣司法行政機關的派出機構,司法助理員則是基層政權的司法行政工作人員,他們是中國司法行政機關的神經末稍。在我國農村,大部分的鄉鎮不是設立了司法所就是在鄉鎮政府中設置了司法助理員這一職務,他們在鄉鎮政府和縣司法局的指導下工作,主要負責調解委員會和法治宣傳教育工作,工作范圍從解決打架斗毆到山林地界糾紛和離婚調解等。可以說鄉村司法所覆蓋面廣,根扎農村,熟悉農民經常面臨的法律問題,而且可以作出較快的反應,能夠避免矛盾的激化,最適合作為農民法律援助機構。早在1995年2月,時任司法部部長的肖揚在全國司法廳(局)長會議的報告明確提出:「要積極探索建立法律援助制度的有效途徑和辦法,給經濟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的法律幫助。今年要把這項工作正式提上議程,充分論證,抓緊制定可行方案使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盡快建立起來。」11從成本效益角度看,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設立在鄉鎮司法所之內,或「一套人馬,兩塊牌子」,以充分利用現有資源是切實可行的。
一方面農民迫切需要法制宣傳,只要工作有針對性和實用性,農民都會樂意接受;另一方面,從黨政部門來說也需要司法所做好參謀以實現依法治鄉和依法治村。一些鄉鎮領導也認識到司法所就象農村衛生院那樣不可缺少,一個緩解了農村缺醫少葯的問題,一個緩解了農民對法律援助的迫切需要。一些地方司法所定下了「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鄉」的目標,客觀上為農民提供了法律援助。因此把鄉鎮司法所建設成農民法律援助機構和現實與需要相符合。
但是把鄉鎮司法所作為農民法律援助機構顯然加大了司法所的工作負擔,必須加強建設力度。一是要得到黨政領導的重視,一是要提高隊伍的素質。現實中有的鄉鎮司法員是兼職從事,專職司法助理員中很多以工代干、以農代干,缺乏人員編制,文化程度偏低,形成成分多元化、管理多重化、待遇多樣化,對開展基層法律援助工作非常不利。要建立健全法律援助機構就要積極推進鄉鎮司法所的建設。
首先,要加強司法所的組織建設。鄉鎮司法所要發揮作用必須要身份合法,機構的立戶和列編問題是關鍵。機構列入鄉鎮政府管理系列有利於把法律援助工作納入鄉鎮工作規劃,促使鄉鎮領導將其作為一項工作職責,有利於理順管理指導和改善辦公條件及工作經費的解決,同時便於在法援工作中協調各個部門。其次,要加大對鄉鎮司法所人員的政治、業務素質培訓,提高全心全意的整體水平和業務能力,通過吸收法律專業畢業生等途徑來壯大法援隊伍。最後,要明確鄉鎮司法所有關法律援助的職責和制度建設。司法所作為政府機構系列之一,其本職工作是指導村民調解委員會,參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進行法制宣傳及刑釋教人員的安置幫教工作。如果將其作為法援機構,它要負責免費為農民提供法律咨詢,提供能最大限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的解決方案,及作為農民的代理人進行維權行動。這就必須處理好與現存鄉鎮法律服務機構的關系。與律師在城市提供法律服務相對應,鄉鎮司法服務所主要在農村為農民進行服務。到1997年底,全國已經建立了鄉鎮(街道)法律服務所近3萬5千多個(其中至少3萬2千個是鄉鎮所),法律工作者近11萬5千人(其中有10萬多人是鄉鎮法律工作者)12鄉鎮法律服務機構的工作性質與律師相類似,獨立於政府機構,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約束,自我發展的機制。但在許多鄉鎮,法律服務機構就在司法所下設立,人員也多有交差。如果不能理順法援機構與法律服務機構的關系,農民在尋求法律援助時很可能被以各種理由推到法律服務所進行有償服務,法律援助就會有名無實,司法所就變成法律服務機構的「掮客」。
為了避免這種情況的發生,首先要明確法律服務所的獨立性,要求其與司法所進行「脫鉤」;同時制定完善的制度,對於符合援助條件的不得推諉,也不得要求農民到法律服務所尋求幫助,進行援助工作的定崗、定人、定責、定目標,建立工作責任制和監督投訴機制。
其次,要明確法律援助的范圍和程序。范圍應包括刑事、民商事和行政案件。只要農民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都有可以尋求法律援助。程序上要先由農民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放寬援助條件;有的人擔心法律援助成為所有人的免費午餐導致無理纏訟,其實農村中先富起來的農民為了得到更優質的法律服務會選擇聘請律師等方法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能因為這一擔心而使大部分農民支付較高的維權成本或失去維權機會。
一般而言,如果不涉及行政權力,鄉鎮司法所援助機構可以完成農民的法律要求,但當行政權不當運作侵害農民權益時,鄉鎮司法所出於行政級別和當事人一方的地位,就不再適合作為援助機構。這時應建立某種制度要求律師介入。司法所作為援助機構的便利之處是其上級主管部門縣司法局負責對律師的管理。按刑法和律師法的規定,司法局、法院有權指派律師承擔一定的法律援助任務。通過制定相關條例要求基層司法所在發現法律援助涉及行政機關時,應向上級司法行政部門請求指派律師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援助任務,使當事人得到更優質的服務。

五.結語
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是國家司法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國家必須承擔應有的責任,將其作為解決三農問題的制度性安排,使所有人無論貧者弱者都得到平等的司法保護,只有這樣才能實現加速農村發展和依法治國的偉大目標。

Ⅷ 法律文秘專業的畢業論文

你如何學文秘的不會寫作? 還是努力自己寫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