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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從民事處分權視角看民事再審程序
論文關鍵詞:處分權當事人再審程序
論文摘要: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我國民事訴訟法的十三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我僅從民事處分權的視角將再審程序一分為二,論述它在尊重當事人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
民事再審程序(以下簡稱再審程序),是指對於已經作出確定裁判的民事案件,在有法律規定的情形時,對案件再次進行審理和裁判的程序。再審程序是民事訴訟法中的一種獨立的審判程序,它既不是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必經的審判程序,又不同於民事訴訟法中的一審程序、二審程序。就其性質而言,再審程序是糾正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錯誤裁判的一種補救程序,即是不增加審級的具有特殊性質的審判程序[1]。再審程序在設置上既要考慮維護終局判決的穩定性、權威性,又要考慮通過糾錯來實現法的正義。我國《民事訴訟法》已明確賦予當事人對生效的錯誤裁判申請再審的權利,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卻難以實現。直接原因有兩個:一是法律對申請再審的規定過於簡單,使申請再審沒有形成規范意義上的訴;二是法定再審事由模糊不清。因此在我國再審制度中應確立當事人在再審程序中的主體地位,尊重當事人的民事處分權。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與制約
(一)民事再審程序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
根據民事訴訟處分原則的要求,訴訟程序是否啟動應該由當事人決定,在實踐中體現為「不告不理」原則。但再審程序的啟動主體有三方:法院、檢察院、當事人。在實踐中多由法院、檢察院啟動,當事人的處分權形同虛設。但從本質上看,當事人的處分權是最基本的訴訟權利之一,不但在一審和二審程序中要切實保障,更要在民事再審中予以充分尊重和保護。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保護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當事人一方可以申請啟動再審程序。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該條的規定就是體現對當事人處分權的尊重,使申請再審得不到及時回應的現象得以緩解,使當事人的程序參與程度有所改觀。但在實際操作中,由於當事人提出再審申請不能直接啟動再審程序,而必須依賴於法院決定再審,而法院卻往往對再審申請採取行政化、職權化的單方面審查方式,缺乏規范性、公正性,復查過程不公開、不透明,當事人參與度低,而且過程繁瑣復雜、周期漫長、效率低下,從而導致結果上不能及時保障當事人權利,過程上招致當事人不滿,紛紛尋求檢察院抗訴和人大、黨政領導監督。
2.規定再審的法定事由。民事訴訟法第179條規定了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法定原因,例如當事人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等13項規定。2007年民事訴訟法修改進一步規范了再審事由,把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再審事由從5項情形具體化為13項情形,增強可操作性,減少隨意性,避免應當再審的不予再審,疏通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渠道,切實保障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權利,從而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
3.明確了特殊情形應延長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期間。民事訴訟法第184條規定:「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兩年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以及發現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該條修改後明確了在兩年以後如果發現現行規定的特殊事項,可不受判決、裁定生效後兩年的這個期間的限制,只要在知道或應當知道這些特定事項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即可。這在無形中擴大了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期間,使得當事人能更好地維護其合法利益。
(二)民事再審程序對民事處分權的制約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處分權的行使必須在法律規定的范圍之內,所以說處分權不是絕對的。因此,凡是當事人以享有處分權為名損害國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以獲取非法利益的,必須給予監督和制約,最典型的例子如雙方串通侵吞國有資產,從表面上看是雙方當事人在行使處分權,實質上卻是對處分權的曲解和濫用。由於審判權具有被動性、消極性的特徵,對於濫用處分權的行為有時難以行使監督權,而檢察權卻由於具有主動性、積極性的特徵,彌補了審判權的這一不足,從而使民事訴訟法規定的處分原則能夠更好地得到貫徹執行。
我國民事訴訟法是根據「事實求是,有錯必糾」的立法指導思想來設計再審程序的。這種立法指導思想的積極意義在於,它重視保護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充分體現了實體公正,尤其強調了個案的實體公正,目的是為了使每一個案件都得到正確的處理,使每一個錯案都得到徹底的糾正。但是這個立法思想不加分析地運用到民事訴訟程序上去,並不是絕對正確可行的。從立法上看,法院只要認為有錯誤,就可以依職權強制啟動再審程序而無需經過當事人同意。可見,當事人的處分權在此受到了再審程序的制約,無法自由行使。
實踐中一般將處分權的范圍理解為當事人行使處分權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再審程序中當事人處分權受到明顯限制,主要體現在以下幾方面:
1.對於檢察院抗訴和法院依職權再審的,當事人無權撤回再審申請。因為無論是檢察院抗訴再審還是法院依職權再審,都不是基於當事人的處分權引起的再審,而是基於法院或檢察院的職權引起的再審。依職權再審是司法機關主動糾正裁判錯誤,貫徹有錯必糾原則,在這種情況下,當事人的處分權被司法機關的職權所掩蓋,當事人此時享有的訴訟權利是再審程序參與權和再審訴訟實體權利處分權。當事人只在再審程序中對實體問題有處分權,對再審程序沒有程序處分權,不能選擇以撤回再審申請的方式結案。
2.當事人除了受到訴訟程序審理范圍的限制外,還要受到請求權本身的性質所制約。人身關系一旦解除,就不能通過再審恢復,因為這樣就限制了當事人的處分權。例如在離婚案件中,離婚判決生效後,當事人只能對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問題申請再審,不能對婚姻關系進行再審。
二、再審程序中保障當事人行使處分權的重新建構
(一)取消法院的再審啟動權
民事訴訟法第177條規定法院可主動啟動再審,這種規定在實踐中產生很大的負面影響。首先,這不符合訴審分離原則。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啟訴訟程序。目前審判方式改革的趨勢是淡化法官職權主義色彩,即弱化法院干預訴訟的職權,強調裁判者的中立性,突出訴訟結構的平等對抗原則。法院主動啟動再審,明顯與法院作為居中裁判的地位相悖,造成「自訴自審」的尷尬局面;其次是對當事人處分權的不當干預。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享有和自主行使是其作為程序主體地位的要求。申請再審是當事人一項重要的訴訟權利,當事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范圍內自主選擇解決糾紛的方式、途徑,是否放棄自己所享有的權利和利益,這主要是由當事人自己判斷發動再審程序是否符合自己的最大利益來決定。
民事訴訟程序的啟動應當由當事人決定,法院不應依職權去尋找糾紛而主動開始。這不僅是民事案件的性質所決定的,而且是訴訟公正的必然要求。法院對訴訟程序的啟動只有堅持不告不理原則,才能維持其公正和中立的社會形象。若法院採取主動的行為,試圖積極地發現和解決社會中中出現的和潛在的的糾紛,勢必使自己捲入當事人之間利益的沖突之中而難以保持公正和中立的地位。
(二)限制檢察院提起民事抗訴的范圍
民事訴訟法第185條規定檢察院可以對法院生效裁判提起抗訴。民事抗訴制度的設計從出發點來講無疑是好的,是為了實現正義而設計,但檢察監督權的行使不能毫無制約,否則會助長另一種權力的濫用。檢察機關以國家公權力對已生效的裁判進行抗訴,無疑是在代表國家支持一方當事人,反對另一方當事人,破壞了民事訴訟的當事人訴訟地位平等原則,使當事人在尋求公權力救濟時的力量對比失衡,與立法賦予檢察機關民事訴訟抗訴權的目的和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追求和維護司法公正的初衷相悖。
實踐表明,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大多源於當事人的申請,很少由檢察院自行發現而抗訴的。在沒有當事人申請的情況下,檢察院的抗訴與當事人的意思可能不一致,這樣就違背了民事訴訟法關於當事人依法有權處分自己訴訟權利的規定。所以應該限制檢察院僅對生效裁判結果危及到國家利益或社會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當事人民事行為能力欠缺且其法定代理人怠於履行職責,致使當事人的民事權益受到嚴重損害等可提起抗訴,以免造成對當事人訴權的損害和對法院審判權的不當干預。
(三)彌補再審事由的缺陷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應否允許當事人申請再審?將發現的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大陸法系許多國家都有類似的規定,因為通過對新證據進行再審重新確定案件事實,無疑符合客觀真實與實體正義的基本要求,但無限制地承認新證據並作為再審事由,勢必給生效裁判的既判力造成重大沖擊。
對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可否作為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條件,不能一概而論、應區別對待,既不能只要有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就可以再審;也不能凡是以新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都不得再審。前者明顯不利於維護判決的權威性,也有違訴訟經濟的原則,容易導致當事人纏訟;後者則忽視了司法實踐中客觀存在的一些狀況,例如重要證據為他人佔有或對方佔有而無法獲得等客觀情況。
大陸法系許多國家的立法對新證據作為再審事由在種類或適用條件上均附加了相當嚴格的限制,如德國、法國和義大利將新證據限定為特定的書證或證書。同大陸法系國家有所不同,美國對作為再審事由的新證據則強調當事人的主觀狀態,即在原審中當事人未提交證據是否已盡注意。因此,我國民事訴訟法對其應有借鑒,應當對新證據的范圍加以限制,以顯現再審程序的嚴肅性,避免啟動再審程序過於隨意。
三 、結語
在訴訟制度中當事人處分權的作用使當事人具備了與法院審判權相抗衡的可能性。只有貫徹當事人處分原則,才能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使民事糾紛得到公正解決,體現民事訴訟的正義性。我國民事再審程序應尊重民事處分權,在貫徹落實民事處分權的同時又對其進行必要的制約,將其行使限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從總體上看,再審程序注重保護當事人的處分權,但保護的力度和強度有待加強和完善,以便於更好地執行再審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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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土木畢業論文 專科 5000字 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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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它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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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引言的寫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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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勿與摘要相同,避免與正文重復:不涉及結果或結論。
(5)一般不寫「引言」字樣標題。
(六) 材料與方法(materials and methods)
1. 實驗對象:
①動物:名稱、品種、數量、來源、年齡、性別、分組標准與方法。
②微生物或細胞:種、型、株、系、培養條件和實驗室條件。
③臨床病例:來源、數量、性別、年齡、病因、病程、病理診斷、分型標准、選擇標
准。
2. 實驗儀器:儀器設備名稱、生產廠家、型號、操作方法、改進之點。
3. 實驗材料:葯品和試劑的名稱、成份、規格、純度、來源、出廠時間、批號、濃度
、劑量、給葯方法、途徑、用葯總量。
4. 實驗方法與條件:
①臨床病例:觀察方法、指標、治療方法、葯物名稱、劑量、使用方法、療程。
②手術與標本:手術名稱、術式、麻醉方法、標本制備過程。
③實驗室:實驗與記錄手段、觀察步驟、指標、注意事項、方法改進及依據。
5. 統計學方法
(七)結果(results)
結果是論文價值所在,是研究成果的結晶。全文的結論由此得出,討論由此引發,判
斷推理和建議由此導出。
1.結果的內容
(1)數據:不用原始數據,要經統計學處理。
(2)圖表:用於顯示規律性和對比性。
(3)照片:能形象客觀地表達研究結果。
(4)文字:對數據、圖表、照片加以說明。
2.結果的寫作要求
(1)按實驗所得到的事實材料進行安排,可分段、分節,可加小標題。
(2)解釋客觀結果,不要外加作者的評價、分析和推理。
(3)結果要真實性,不可將不符合主觀設想的數據或其它結果隨意刪除。
(4)因圖表和照片所佔篇幅較大,能用文字說明的問題,盡可能少用或不用圖表或照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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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討論(discussion)
討論是論文的重要主體部分,是作者對所進行的研究中所得到的資料進行歸納、概括
和探討,提出自己的見解,評價其意義。
討論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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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評估自己結果的正確性和可靠性,與他人結果比較異同,並解釋其原因。
(3) 實驗結果的理論意義及對實踐的指導作用和應用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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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會計電算化是審計變革的催化劑,它將大大加快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按照審計環境要求進行審計變革的進程。會計電算化的普及對傳統的會計理論和實務都提出了新的問題和要求,必然對以會計為基礎的審計產生重大影響,需要我們根據這些影響研究和採取相應的對策,以達到審計的目的,切實有效地防範審計風險。
【關鍵詞】 :會計電算化;審計
中圖分類號:F22文獻標示碼:A文章編號:1002-6809(2007)0710061-02
一、會計電算化對審計工作的影響
世界經濟的快速發展,計算機技術的廣泛應用,使會計電算化已成為現實並廣泛應用。在我國,目前雖然沒有完成普及會計電算化,但是,由於計算機可以大量存儲信息並容易調用,不僅可以提高會計信息處理的及時性和准確性,而且從廣度上還大大擴展了會計數據的領域。所以,會計電算化取代手工會計是不可逆轉的歷史潮流。以會計為基礎的審計必然發生相應的變化,會計電算化必然對以會計為基礎的審計在審計線索的獲取、審計的內容、審計程序和方法及審計風險等多方面產生重大的影響。
二、開展計算機審計技術的必要性
由於會計電算化的推行,審計人員開展審計工作時的審計風險不斷增大。因而,不論對手工系統還是對電算化系統進行審計,進行風險的重新評估是必不可少的。同時由於計算機的應用,使計算機作弊不留痕跡,更具有隱蔽性。因而,在美國有58%的內部審計部門參與了系統檢測,而35%則被要求在系統運行前,對新系統簽字批准,19%有權參與修改程序的審批,64%檢查了程序編碼,73%參與了系統研製階段的審核,雖然採取了各種措施防止使用計算機作弊,但是,全世界每年通過計算機被盜走的資金高到數百億美元。這無疑給審計增加了查處的難度和風險,正如國際會計聯合會會長曾指出的:「會計師將不得不對實際上通過計算機報告的財務信息承擔責任。」
在電算化系統下,數據由計算機集中處理,其發生錯誤的可能性比較小。目前,不少軟體都有取消審計、反計賬、反結賬的功能,可以對會計記錄進行不留痕跡的修改,特別是當有關人員故意篡改程序時,在電算化系統下就更不易被察覺,而程序一旦被篡改,就會導致連鎖性、重復性錯誤。內存資料可以毫不留痕跡地被消除篡改,若沒有相關內部控制制度,其對於會計報表的影響是無法估量的。從總體上看,在電算化系統下,固有風險更大一些,多數情況下,審計人員可以把它設定為100%。
電算化系統下,數據處理的環節減少,並且數據處理過程都是不可見的,手工系統下一些原有的控制便不復存在。一般來說電算化系統下的控制風險和手工系統下的相比更高一些。因而對電算化系統應採取更廣泛的符合性測試。由於固有風險和控制風險都有上升的趨勢,若要把審計風險維持在一個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就必須把檢查風險降低到一個較低的水平上。這就要求審計人員必須相應擴大實質性測試的內容及范圍。
三、會計電算化的轉變
電算化軟體開發要從以會計准則、會計制度為准型,向以會計准則、會計制度和計算機核算特點相結合型轉變
1.會計平衡驗證方面的轉變。在手工會計下會計准則、會計制度規定在登帳時,對總帳和明細帳,分別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會計人員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科目匯總表等進行平衡登記,目的是對於發生的錯誤可以利用這種平衡登記方式檢查差錯。但會計電算化後,由於總帳和明細帳的數據均來源於原始憑證或記帳憑證,計算機按照登錄總帳和明細帳的程序命令將數據從憑證資料庫中轉移到總帳資料庫和明細帳資料庫,只要記帳憑證審核無誤,計算機的內部運算不可能發生數據運算錯誤。所以,總帳金額一定衡等於各所屬明細帳金額之和。那種在會計實務檢驗中占據重要地位的、用來檢驗實務工作是否正確的最基本「平衡驗證」,仍出現在會計電算化軟體中,就成為畫蛇添足。
2.日記帳和明細帳功用的轉變。手工會計通過對現金、銀行存款設置日記帳,主要是現金、銀行存款的流動性強,業務頻度較大,比較容易出現差錯和舞弊。通過日記帳達到日清月結,從而增強了對貨幣資金的管理。設置明細帳主要是為了歸類信息,便於查詢。當實行會計電算化後,利用計算機較強的運算速度和可靠運算能力,對各種記帳憑證進行統計和求和,並對記帳憑證提供多種查詢方式。如日期、憑證號、摘要、科目代碼、單位名稱、金額、憑證類型等,若要了解貨幣資金的收支結余以及各明細帳的情況,只需敲入幾個指令,其結果便躍入屏上。針對貨幣資金管理的獨特性,我認為改每日登記為每隔5天(或10天)登記一次,而對於明細帳除了年終存檔外,平時就沒有再設一個模塊每月都去登記日記帳的必要了。
3.會計信息傳輸形式的轉變。在手工條件下,信息載體是紙張,不僅成本高,而且使大容量的信息處理和大范圍的信息交流極受限制;同時運算速度慢。因此,對外提供信息時不得不將信息予以綜合,並且主要採用定期(每月或每年)發布通用財務報告的方式輸出會計信息,然後輸入到使用者那裡,使用者再將其進行解集。
現行的不少會計電算化軟體為了緊扣會計准則和會計制度這個軸心,使手工會計在計算機上再現,導致軟體開發思維停留在現行傳輸模式下。這種模式的主要局限是現行傳輸的時空固定化、格式化和高度集中化。在經濟內容紛繁復雜、經濟業務與市場瞬息萬變的時代,已滿足不了管理者的需要了。因此會計電算化軟體開發應充分利用計算機資源,除了定時、按規定格式提供信息外,更多的精力應花在設計出適時提供各種現行使用者所需的各種信息,通過網路系統使得各信息使用者能及時、有效地選取,分析其所需的信息,作出各種決策,不必再等到分期報告出來之後,獲取那些經綜合的歷史信息。這種會計信息傳輸模式如下:
四、會計電算化對會計方法的影響
五、改造會計方法
會計電算化在過去的發展歷程中,基本上是按傳統的會計方法來處理會計事務,會計軟體除了作些小的改造,無法取得突破性的進展。例如:
(一)會計科目級別的命名。
傳統會計教科書把統馭性質的科目稱為總帳科目,總帳科目下屬科目稱為二級科目或子目,子目下屬科目稱為明細科目。如果明細科目下屬還有科目,怎麼命名呢?會計電算化根據實踐,把總帳科目稱為一級科目,一級科目下屬科目稱為二級科目,依次類推。這樣,科目的上下級關系明確,表達也很方便,使用也很靈活。
(二)會計科目代碼的統一。
1.一級科目代碼長度的統一。根據目前出台的16種行業會計制度分析,只有外商投資企業的會計制度一級科目用了4位數。但只要捨去它們第一位,並對某些科目的編碼稍作調整,那麼16種行業的會計科目便可統一為3位數了。
2.一級科目代碼對應的科目名稱的統一。比如,施工企業中511的科目名稱為「其他業務支出」,而旅遊企業511的科目名稱為管理費用,還不統一,有待改進。
會計科目代碼長度的統一與對應的科目名稱的統一,將為上級企業和政府部門的數據採集與共享帶來極大方便。
(三)記帳憑證種類的統一。根據現行的會計制度,記帳憑證的種類有三大類九種。傳統的記帳憑證分類有其原因,一是查找方便,二是工作習慣。實現會計電算化之後,查找憑證的方法增加了許多,如可以按憑證號查、按會計科目查、按摘要中的文字查、按金額查等。因此,傳統記帳憑證的分類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只用一種統一的記帳憑證(即不分業務種類),不但仍能做到查找方便、迅速,而且省去了操作上的麻煩,提高了計算機處理的速度。(四)三大會計報表的統一。三大會計報表指「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分析16種行業的三大會計報表,內容上、格式上均存在大同小異的現象。如果把這些小「異」加以改造,更便於上級企業與政府部門對基層企業數據的匯總或比較,更便於計算機處理。根據當今集團企業越來越多的現狀和集團企業跨行業、跨地區的發展趨勢,三大報表統一的要求將更強烈。
(五)帳簿形式的改造。
1.帳簿載體的改造。傳統帳簿載體是紙張,會計電算化之後,除了傳統的帳簿必須列印之外,還有磁性介質(硬碟、軟盤、光碟)作帳簿,但只是處於從屬地位。當時是財政部門考慮到相當一部分人不習慣使用電子帳簿,因此採用高成本的措施——列印所有帳簿。現在20年過去了,筆者認為,可以採取必要的措施,迫使一部分人改掉舊習慣,確立電子帳簿在會計電算化中的主導地位。
2.帳簿格式的改造。傳統帳簿格式有三欄式、多欄式、數量金額式,再加上外幣格式等。目前,相當一部分會計人員只習慣用傳統的帳簿格式來查帳。其實電腦可以對任何數據進行分類、組合,遠遠超過現行帳簿的格式。比如,有一客戶的往來涉及到四個帳戶:應收帳款、應付帳款、預收帳款、預付帳款。用現行帳簿格式,只能逐一打開這四本帳。用電腦帳簿,只要把這一客戶名找到,然後將與該客戶名的有關帳目進行組合,就能分析到底是我欠人,還是人欠我。
因此,只要會計人員從傳統的帳簿格式的觀念中解放出來,靈活地使用會計軟體,而會計軟體再融入「會計業務重組」思想,那麼傳統的帳簿格式將被無格式但能進行任意分類、組合、匯總的形式替代。
(六)取消中間過程表式的輸出。所謂中間過程,指「科目匯總表」、「匯總記帳憑證」、「總帳科目試算平衡表」等在手工操作中的一些方法、格式。
其實,編制這些中間過程表式無非是為了登總帳方便與做報表方便;分析電算化中登帳與做報表的思路,完全可以依照對憑證的分類登記總帳,再形成報表,根本不必考慮平衡與否的問題,因為在憑證輸入時,借貸不平的憑證是無法存檔的。取消中間過程的輸出,不僅可以減輕操作人員的負擔,而且可以使會計軟體更簡潔明了。
(七)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傳統的內部控制制度強調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表相符、帳實相符,即四相符。會計電算化之後,前三者相符已不用擔心。但是由於電腦中的數據很容易被修改、被竊取,而且不留痕跡,因此,預防電腦犯罪是會計電算化工作的一個重要方面。強化內部控制制度,既是預防電腦犯罪的一個重要措施,也是減少差錯的有力保障。我們應當建立「職權控制」、「運行控制」、「修改控制」、「保密控制」、「硬體控制」等新的內部控制制度。同時,對傳統的會計工作組織制度也應當作出相應的調整。
參考資料:
〔1〕 鄧鈉. 商業銀行會計信息失真原因分析及防治〔J〕安陽師范學院學報 , 2004,(05) .
〔2〕 張文祥. 信息系統環境下審計風險的特徵與控制對策研究〔J〕財會通訊(學術版) , 2005,(11) .
〔3〕 陳輝軍. 會計電算化對會計工作的影響〔J〕當代經理人(中旬刊) , 2006,(21) .
〔4〕 韓光強,張永. 現代審計發展的新階段--網路審計〔J〕企業經濟 , 2004,(11) .
〔5〕 鄭娟. 會計電算化對會計工作的影響〔J〕科技資訊 , 2005,(27) .這是我大學時同學的論文,您看一下吧,祝你論文寫作成功!
H. 求一份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要求5000-7000字,題目不限。謝謝謝謝 急!
完善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思考摘 要
行政追償是實現依法治國目標的重要保證。版但我國的這一制度設計過於權原則,亟待完善和細化。學界對這一問題似乎也沒有給予太多關注。本文旨在通過對行政追償概念的界定和對行政追償權行使的探討,結合我國立法的規定,從行政追償的標准、時效、監督制度等三個方面,提出完善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建議。
關鍵詞:行政追償權;監督;救濟
目錄
摘 要 1
前 言 2
一、行政追償概念的界定 2
(一)行政追償的定義 2
(二)行政追償的特徵 3
二、完善我國行政追償制度的建議 4
(一)行政追償標準的完善 5
(二)行政追償時效的確立 6
(三)行政追償監督制度的完善 7
結 論 7
參考文獻 8以上回答來自: http://www.lwtxw.com/html/53-6/6427.htm
I. 求一個大專工程造價專業的畢業論文。5000字左右。題目不限
愛迪生出生在美國,在他剛上小學的時候,一天,他的媽媽突然接到一個電話,是他的小學教師打來的。
教師說:「你好!我是愛迪生的老師。請問你是愛迪生的媽媽吧?」
愛迪生媽媽說:「老師,您好!我是愛迪生的媽媽。怎麼啦,我兒子在學校闖禍了?」
老師說:「你的兒子整天在校就知道調皮搗蛋,很多想法也稀奇古怪。這樣的低能兒你也送到學校來?你還是趕快把他領回家去吧… …」老師很生氣地說完就掛了電話。不得已,媽媽只好把愛迪生領回了家,此時,小愛迪生僅僅上了三個月的小學。
回到家,當過教師的媽媽對愛迪生說:「兒子,你是最棒的!要相信自己!」
從此,愛迪生就在媽媽的諒解和耐心的教導下開始了自學,並且還一邊學習一邊工作。
愛迪生從小就對很多事物感到很好奇,而且喜歡親自去試驗一下,直到明白了其中的道理為止。他很勤奮,很自信,很堅強,長大後終於成為舉世聞名的「發明大王」。
愛迪生建立了一個實驗室,一生共發明了電燈、電報機、留聲機、電影機、磁力析礦機、壓碎機等等總計兩千多種東西。對改進人類的生活方式,作出了重大的貢獻。
愛迪生做事很講究方法的:
一天,愛迪生在實驗室里工作,他遞給助手一個沒上燈口的空玻璃燈泡,說:「你量量燈泡的容量吧。」自己又低頭工作了。
過了好半天,他問:「容量是多少? 」沒聽見回答,轉頭看見助手拿著軟尺在測量燈泡的周長、斜度,並拿了測得的數字伏在桌上計算。他說:「時間,時間,怎麼費那麼多的時間呢?」
愛迪生走過來,拿起那個空燈泡,向裡面倒滿了水,交給助手,說:「把裡面的水倒在量杯里,馬上告訴我它的容量。」 助手立刻讀出了數字。
愛迪生說:「這是多麼容易的測量方法啊,它又准確,又節省時間,你怎麼就想不到呢?還去算,那豈不是白白地浪費時間嗎?」 助手的臉紅了。
愛迪生說:「做事要講究方式方法啊!」
而且愛迪生還是一個很節約的人:
愛迪生還沒有成名前是個窮工人。一次,他的老朋友在街上遇見他,關心地說:「看你身上這件大衣,破得不象樣了,你應該換一件新的。」
「用得著嗎?在紐約,沒有人認識我。」 愛迪生毫不在乎地回答。
幾年過去了,愛迪生成了大發明家。
有一天,愛迪生又在紐約街頭碰上了那個朋友。「哎呀」,那位朋友驚叫起來,「你怎麼還穿這件破大衣呀?這回,你無論如何要換一件新的了!」
「用得著嗎?在紐約,人人都認識我了。」 愛迪生仍然毫不在乎地回答。
我的故事講完了。謝謝大家!(鞠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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