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護士新來的醫院會讓她們看別人病人的病歷嗎
她想看的話是可以的。醫院的病人病歷嚴格來說應該保密,但是也只是對外保密,醫院內部的人想看的話基本沒什麼限制。
⑵ 醫院里可以不用真實信息填寫病歷嗎
出具假病歷是犯法的。
哪個醫生都不會拿自己的飯碗來拼的。
⑶ 護士能否代其他科室書寫病歷
這個護士是不能可以代替,必須得組織醫師主治醫生才能可以寫這個病歷,護士代替不了,不違規了
⑷ 急需一份護理專業的畢業論文帶病例的
病例是需要哪個方面的臨床個案,內科還是外科
⑸ 有關護理學(大專)畢業論文
新上崗護士護理記錄缺陷分析及對策
【摘要】
目的 分析新上崗護士護理記錄缺陷,制定相應對策。方法 對20名新上崗護士書寫的護理記錄300份進行質量抽查。結果 300份護理記錄存在缺陷140份,202處。結論 必須加強新上崗護士護理記錄的培訓和管理,重視新護士的法律知識、專業知識和護理文書書寫原則的學習和培訓,以規范護理記錄的書寫。
【關鍵詞】 新上崗護士 護理記錄缺陷 對策
護理記錄是護士在進行醫療護理活動過程中對患者生命體征及病情變化的反映,各項護理措施落實情況的體現及結果的記錄,在醫療事故和糾紛的處理中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十條規定:護理有關記錄是患者有權復印或復制的病歷資料。遵循衛生部、國家中醫葯管理局下發的《病歷書寫基本規范(試行)》和《醫療機構病歷管理規定》的要求,護理文書記錄應當客觀、真實、准確、及時、完整。這不是一蹴而就的工夫,作為新上崗護士更是一個不斷學習、逐步完善的過程。現院無為縣人民醫院護理部2006年新上崗護士書寫的護理記錄缺陷進行分析,並提出相應對策。
1 資料與方法
1.1 一般資料 2006年我院住院病歷中,抽取20名新上崗護士書寫的護理記錄300份,進行逐份檢查考核,並對存在的缺陷進行歸納總結。
1.2 方法 根據安徽省衛生廳編寫的《病歷書寫規范》[1](2004年版)制定的《護理文書質量評定標准》進行評定。
2 結果
20名新上崗護士書寫的300份護理記錄中,存在記錄缺陷的有140份,202處,缺陷內容分類及發生次數見表1。表1 護理記錄缺陷內容分類及發生次數
3 缺陷分析[2,3]
3.1 楣欄缺項 楣欄缺項在本次調查中佔缺陷的8.9%。護理文書書寫原則規定楣欄包括:患者姓名、科別、病區、床號、住院號或病案號。有些新上崗護士沒有掌握護理文書書寫基本原則,練習少,書寫不熟練。
3.2 字跡不清 字跡不清佔缺陷的8.4%。部分新上崗護士字跡潦草,不清晰,難以辨認。
3.3 塗改、刀刮 塗改、刀刮佔缺陷的4.9%。《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嚴禁塗改、偽造病歷資料。護理文書書寫原則規定:書寫過程中出現錯字時,應用雙線畫在錯字上,然後更正,不得塗、粘、刮等掩蓋或去除原來的字跡。新上崗護士由於經驗缺乏,職業意識和法律意識淡薄,沒有充分認識到護理記錄的法律效力及其在醫療糾紛舉證中的重要作用。經過塗改、刀刮的護理記錄一旦發生醫療糾紛將不能起到舉證的作用。
3.4 有病情變化或特殊治療未及時記錄 此項佔缺陷的10.3%。《病歷書寫規范》規定:護理記錄需根據患者病情變化隨時記錄,在特殊檢查、治療、用葯、手術等後應即時記錄。新上崗護士由於缺乏專業知識和觀察能力,對病情觀察不到位;對患者的檢查、治療等不能有效地給以相關護理指導及健康教育。
3.5 有護理措施無效果評價 此項佔缺陷的13.9%。如1例內科患者入院體溫38.5 ℃,給予物理降溫,降溫後體溫沒有記錄。
3.6 出院護理記錄未按時完成 此項佔缺陷的2.5%。《病歷書寫規范》要求患者出院時書寫的護理記錄須在出院24 h內完成,否則起不到法律效力。
3.7 護理記錄缺乏針對性 佔缺陷的9.9%。有些新上崗護士把護理記錄當作機械的應付性的工作,不論患者的性別、年齡和個體差異,一律按疾病種類的固定模式記錄,把病與人分開,形成見病不見人的現象,受病種的限制,不是從生理、心理、社會的整體人的角度去觀察護理患者,記錄千篇一律,缺乏針對性。
3.8 記錄不真實 佔缺陷的3.5%。可能由於新上崗護士缺乏工作責任心和職業道德。比如1例8歲兒童因「左腹股溝斜疝」入院,擇期手術。護理記錄P 57次/min,與實際不符,沒有認真數或只是估計記錄,沒有記錄的實際意義。
3.9 抄寫醫生的病程記錄 此項佔缺陷的20.8%。很多新上崗護士由於專業水平不足;或是重操作,輕記錄;或是不懂得巡視病房觀察病情的重要性,只是應付式地抄寫醫生的病程記錄。
3.10 護理記錄不全 此項佔缺陷的16.8%。如護理措施寫「吸氧p.r.n」,何時吸氧,吸氧多長時間都沒有記錄。如1例腦出血卧床患者只記錄「給予皮膚護理」,但皮膚受壓情況及完整性等沒有描述。
⑹ 護士實習寫病歷急需
高中即將畢業的女孩子不要報考護理專業,已經在讀護理專業的盡快轉行,已經做護士建議盡早辭職。醫改失敗,衛生部為了討好患者,犧牲你們。讓你們既做護士,又做護工,給病人喂飯,洗臉、洗頭、洗腳、洗澡、刮鬍子、按摩、剪指甲,給死人穿衣服,在沒有平等意識的大陸,衛生部剝奪了你們的尊嚴與斯文。
我認識好多護士,已經辭職,向我咨詢辭職的法律問題,以上確實是真的,是衛生部開展的優質服務,零陪護,讓病人不請護工,護士當護工,全國都已經展開。
呼籲年輕女孩不要做護士:1、處在醫患關系最前沿,受盡病人及其家屬侮辱傷害,2、處在醫葯利益鏈最下端,拿不到一分額外收入,工資極低,3、衛生部犧牲護士討好患者,讓護士做護工,給病人喂飯,洗臉、洗頭、洗腳、洗澡、刮鬍子、按摩、給死人穿衣服,4、醫生及其醫院頭頭那些老男人調戲輕博年輕護士。
緊急呼籲,將畢業的護理專業學生,盡早轉行,不要做護士。沒有後台,進醫院買編制要花幾十萬,衛生部已經祭出你們討好患者。做了護士,要給病人洗臉、洗腳、洗澡、刷牙、刮鬍子,給死人穿衣服,受盡病人、病人家屬以及醫生的欺負,處在醫葯利益鏈最下端,醫院、醫生賺取大把銀子,只給你們幾瓶飲料。
沒有後台,沒有關系,進大醫院買編制要花幾十萬,護士做牛做馬,卻受盡病人、病人家屬以及醫生的欺負,處在醫患關系最前線,最受傷害,處在醫葯利益鏈最下端,醫院、醫生賺取大把銀子,護士只能得到幾塊肥皂,幾瓶飲料。
現在大批護士辭職,支持護士辭職,你們用腳投票無聲抗議衛生部的混蛋政策,很好,支持!在這里緊急呼籲護士辭職,高中畢業生千萬不要報考護理專業,將來不要做護士!
高考在即緊急呼籲:女孩子不要報考護理專業,將來不要做護士。醫改失敗,衛生部犧牲護士討好患者。一旦做了護士,還要做護工,給病人洗臉、洗腳、洗澡、刷牙、刮鬍子,給死人穿衣服,在沒有平等意識的天朝,病人不會尊重你們的,尤其是沒編制的護士,就是任人使喚的丫頭,還受醫生的欺負,工資極低。
高考在即緊急呼籲:女孩子不要報考護理專業,將來不要做護士。醫改失敗,衛生部犧牲護士討好患者,開展優質服務。一旦做了護士,還要干護工的活,給病人洗臉、洗腳、洗澡、刷牙、刮鬍子,給死人穿衣服,在沒有平等意識的天朝,病人不會尊重你們的,尤其是沒編制的護士,就是任人使喚的丫頭,還沒錢。
美國社會和美國民眾具有平等意識,大家地位都是平等的,真正的沒有高低貴賤之分,中國具有深厚的的等級觀念和歧視思想,總把護理人員看成低人一等,現在要護士做護理,大批護士辭職轉行,衛生部無視護士群體意見,試看將來必是無人做護士
⑺ 護理畢業設計病例選擇什麼好
護理畢業設計病例選擇什麼好,我認為這應該你要根據一些主題賬號才能考慮選擇,這樣才能更好進行操作。
⑻ 畢業設計論文學校會去核對真實嗎
1.首先老師要對畢業論文內容進行評定,這也是畢業論文是否通過的最版重要一關。
2.學校一般會權對畢業論文進行反抄襲檢測,也是比較麻煩的事情。
3.學校最後會組織成立答辯委員會,組織學校的老師專家對論文進行審查和提問,也要好好准備。
總而言之,畢業論文需要認真對待!
⑼ 律師教您如何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
病歷的真實性審查就是對病歷記載的內容是否真實,是否是當時記載的文字元號信息進行判斷的專門活動。而病歷完整性的審查是對提交給法庭或者鑒定機構的病歷資料是產生醫療爭議事件所涉及的患者醫療病歷的全部還是其中一部分進行判斷的專門活動。涉及誰來審查、怎麼審查的問題。長期以來爭論不休。為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規定,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所需的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由人民法院先行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人民法院應根據舉證、質證的具體情況進行審查。經審查,病歷資料存在瑕疵的,人民法院應通過咨詢專家、委託文件檢驗、病歷評估或由鑒定專家作初步判斷來認定瑕疵病歷是否對鑒定有實質性影響。如果沒有實質性影響,則仍可繼續進行鑒定,但瑕疵病歷部分不能作為鑒定依據;如果有實質性影響,造成鑒定無法客觀進行的,則應終止鑒定。這條規定,將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主體、程序、方法等事項做了明確的規定。 (一)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的要求 在醫療損害賠償案件的鑒定和訴訟過程中,病歷都是非常重要的證據,因而發生當事人對對方提交的病歷材料提出異議的情況也最多。雖然,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等提出異議是當事人的權利,但是,當事人在提出異議的同時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一方當事人對於病歷保管者提交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該當事人就應當對其提出的異議說明理由或者舉證予以證明,而不能籠統地、泛泛地質疑或者否定病歷的真實性。為什麼要由異議提出者進行說明或者舉證呢?因為對病歷的真實性提出異議,實際上應當視為當事人提出的一種新主張,按照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理應由異議提出者進行說明和舉證證明。《民事證據規定》第70條也有相關的規定,要求對書證提出異議的當事人用證據加以證明,法院不能採納沒有證據支持的異議,而應當確認書證的證明力。就是從當事人提出異議的主張方面對其做出舉證義務的要求,符合「誰主張,誰舉證」的基本舉證責任分配原則。 為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規定,一方當事人對對方保存或控制的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說明理由。當事人提出合理質疑的,由保存或控制病歷的另一方當事人進行解釋證明。《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當事人對病歷資料及其他鑒定所需證據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應當明確提出異議內容,並說明理由。這些規定都明確了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異議的要求,就是要對其提出異議進行理由說明,既包括解釋其質疑的合理性,也包括提供相關的證據加以佐證。 (二)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主體 由誰來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和完整性呢?由於病歷屬於證據,一旦確認負有保管病歷義務的當事人提交的病歷真實、完整,那麼該病歷資料即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因此,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直接關繫到案件最終的裁判和處理。我們認為,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應當由享有案件或者爭議事件裁判職權的主體來實施。具體說,如果是訴訟案件,就應當由審理該案件的法官來判斷;如果是仲裁案件,就應當由處理仲裁案件的仲裁員進行判斷;如果是衛生行政案件,則應當由處理該衛生行政案件或者事件的醫政工作人員來進行判斷,而不可以越俎代庖將處理案件的主體與審查病歷證據效力的主體分離。因此,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質疑的,審查主體就是人民法院。對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第1款有明確規定,《江蘇司法指導意見》第3條第1款,《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也有類似規定。 因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和判斷,屬於對證據材料進行證據可采性的審查和確定,直接關繫到對爭議醫療糾紛事件中具體事實和事項的認定,因而屬於案件或者事件處理的有機環節之一,不可能也不應當由他人代為行使。這里涉及案件處理權力的行使和責任承擔問題。如果由其他沒有案件處理權力的機關或者人員來認定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其認定的結果不可能對案件處理者產生約束力。試想,如果法官採信了由他人審查判斷確認具有真實性、完整性的病歷作為證據對案件做出錯誤的裁判,應當由法官還是由其他人來承擔錯判案件的法律責任呢? 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委託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時,患方對提交鑒定的病歷文書的真實性、完整性提出了質疑,怎麼辦?由於鑒定機構所實施的是對爭議事項進行專業技術判斷,不是審判活動,最終的鑒定結果由處理案件的法官來審查、確認、採信。另外,提交給醫學會進行醫療損害鑒定的病歷材料,既是醫療損害鑒定的依據,也是醫療損害賠償案件處理中的證據。另外,實施鑒定活動的人員是具體技術領域的專家,他們懂技術而不懂法律,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實際上是法律活動而非技術活動。因此,鑒定所依據的病歷材料的審查,仍然應當由處理案件的法官來審查。 實踐中有當事人向衛生行政機關申請對某具體患者的病歷真實性、完整性進行審查。如果是患者向衛生行政機關投訴,要求處理醫療事故爭議事件,衛生行政機關有責任去審查爭議事件中涉及的患者病歷。患者單獨提出來要審查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顯然不屬於衛生行政機關的行政職能范圍,這種審查也沒有任何的行政執法意義。實踐中也有法院將某具體患者的病歷交由衛生行政機關審查其真實性、完整性,衛生行政機關不能受理,如果受理了也無法處理。 (三)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程序 在醫療損害賠償訴訟中,既然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審查屬於訴訟活動的一部分,審查的主體是法官,那麼具體的審查程序也就必須要按照庭審證據審查的方式來進行。 法官在接到當事人提交的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有異議的申請後,應當依照訴訟法對證據材料審查的方式進行質證審查,即通知雙方當事人到庭,在法官的主持下由雙方當事人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質證。未經質證的證據不能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鑒定,已經提交給醫學會的未經質證的病歷,如果醫患雙方在鑒定會上認可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可以據此進行鑒定,如果任何一方對提交進行鑒定的病歷乃至其他證據材料有異議的,都應當由法官主持聽證確認之後,鑒定機構才可以實施鑒定。即使是鑒定過程中需要補充病歷資料或者其他鑒定資料的,也應當通知法院補充,待法官補充並經雙方當事人質證之後,才可以提交給鑒定機構進行鑒定。鑒定過程中因鑒定需要進行調查取證的,也應當由法官進行。如果涉及醫學專業性問題,法官獨立進行調查有困難需要醫學專家協助的,法官可以通知鑒定機構派醫學專家協助調查取證,鑒定機構應當協助。對此,《北京司法指導意見》第13條第1款有明確規定,《江蘇司法指導意見》第3條第1款、第7條,《浙江司法指導意見》第15條也有類似規定。 鑒定機構無權對據以進行鑒定的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進行確認,也無權自行接受雙方當事人提交的未經法庭質證的鑒定材料,更無權自行調取新的鑒定材料或者其他證據材料。實踐中有法院要求雙方當事人直接將鑒定所需材料交給鑒定機構的做法,也有鑒定機構自行到醫療機構調取病歷、放射影像資料或者其他證據材料的做法,還出現過鑒定機構在鑒定過程中單方面接受一方當事人補充的鑒定材料的情況。這些做法都是錯誤的,違反了訴訟法的規定。如果存在這種情況,鑒定結論不利的一方當事人對鑒定結論提出質疑要求重新鑒定的,法院應當啟動重新鑒定程序。如果是因為法官違反法律規定,則多支出的鑒定費由法院承擔。如果是鑒定機構違法造成的,鑒定機構應當退還鑒定費並賠償當事人相應的損失。 (四)病歷真實性、完整性審查的方法 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既是一個法律問題,也是一個醫學問題。單純從法律角度或者單純從醫學角度進行審查,都可能出現差錯,從而有失公允。因此,法官對病歷的真實性、完整性審查,應當採用合法的科學的方法。具體要求如下。 首先,應當要求提出質疑的當事人提出書面的質疑意見。當事人應當針對病歷中具體的文件、具體內容進行質疑,而不是籠統地、防範地對整個病歷質疑。對於當事人的質疑點,當事人應當說明質疑的理由和依據,必要時還應當要求當事人舉證證明。 其次,組織雙方當事人對病歷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質證。質疑病歷真實性的一方當事人的意見只是一家之言,其意見和主張是否可靠,應當聽取對方當事人的意見。所以唯有主持雙方當事人聽證,在雙方當事人的主張與反駁的辯論中,明確雙方爭論的焦點,查明雙方論辯的依據。當然,由於是病歷真實性審查聽證會,在質證過程中,法官也可以邀請病歷管理專家和相關臨床專家出席聽證會,以便法官進一步審查病歷的真實性。(1)應當對病歷的形式和格式進行質證。主要看病歷的形式和格式是否符合《病歷書寫基本規范》的要求,病歷書寫的主體是否合法,病歷書寫的時間是否符合法定時限等。(2)應當對病歷中的內容進行質證。注意病歷內容是否前後一致,是否符合疾病發生、發展、演變的規律。有時,接診病人的初期,可能症狀不典型,或者有的症狀、體征沒有表現出來,因而難以做出正確診斷,這是正常的醫學現象,也符合疾病發展規律。有時醫護人員之間的記錄有差異,尤其是搶救部分,醫師下口頭醫囑,護士做實時記錄,最後搶救完畢之後醫師對搶救經過進行回憶性補記,在時間上可能存在一些偏差。這些都屬於正常現象。(3)將病歷與其他證據資料進行印證。病歷作為關鍵證據固然重要,但不是唯一證據,在訴訟中可能還存在其他證據,因此,法庭質證和法官審核認定時,一定要注意與其他證據進行相互印證,排除矛盾和不一致的方面。 再次,對病歷資料從合法性上進行審查。在充分聽取了解雙方當事人對病歷真實性、完整性的辯論之後,審判人員可以結合與病歷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對當事人提交的病歷資料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包括病歷製作的主體、病歷製作的程序、病歷製作的時間、病歷製作的格式等。 最後,組織專家對病歷內容進行論證。審判人員可以邀請病歷管理專家和相關臨床專家對病歷資料的內容進行審查、判定。必要時也可以委託專門鑒定機構對病歷是否存在書寫時間、偽造等方面的專家進行科學鑒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