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求夫妻財產制度的完善畢業論文文獻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950年4月13日 第一章原則
第二條禁止重婚、納妾。禁止童養媳。禁止干涉寡婦婚姻自由。禁止任何人藉婚姻關系問題索取財物。
第三章夫妻間的權利和義務 第十條夫妻雙方對於家庭財產有平等的所有權與處理權。
第十二條夫妻有互相繼承遺產的權利。第七章離婚後的財產和生活第二十三條離婚時,除女方婚前財產歸女方所有外,其他家庭財產如何處理,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家庭財產具體情況、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和有利發展生產的原則判決。
如女方及子女分得的財產足以維持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時,則男方可不再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第二十四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擔的債務,以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償還;如無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或共同生活時所得財產不足清償時,由男方清償。男女一方單獨所負的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二十五條離婚後,一方如未再行結婚而生活困難,他方應幫助維持其生活;幫助的辦法及期限,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一九八0年九月十日第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三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三十一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 況,照顧女方和子女權益的原則判決。
第三十二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以共同財產償還。如該項財產不足清償時,由 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男女一方單獨所負債務,由本人償還。
第三十三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給予適當的經濟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 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2001年4月28日《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三章家庭關系 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第二十四條夫妻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第四章離婚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四十二條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第五章救助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人民法院對前款規定的妨害民事訴訟的行為,依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予以制裁。
B. 誰寫過有關夫妻約定財產的論文啊。。。或者有相關資料,文章。。用於畢業論文材料參考。。
在我國《婚姻法》中,夫妻間的財產關系是婚姻關系的一項重要內容,婚姻作為男女雙方以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依法自願締結的兩性關系,在法律上必將產生一定的身份關系和以此為基礎的財產關系。法律必然會設定關於夫妻婚前財產和婚後所得財產的歸屬、管理、使用、收益、處分以及債務的清償、婚姻解除時財產的清算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即夫妻財產制。所以修正後的《婚姻法》對夫妻財產制度作了重要的修改和完善,並且明確規定了夫妻約定財產制的方式。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促進夫妻平等,維護共同生活之圓滿,保護第三人的利益及交易安全,已成為夫妻財產制的立法原則和目的,在夫妻財產關系以及與第三人的財產歸屬和債務問題,也應在法律中明確規定劃分出來。所以就有必要將夫妻約定財產制提高到了一個新的高度,即在私法領域給予當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許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自主處分其財產權利。我認為《婚姻法》中所規定的夫妻約定財產制體現了平等,自願的契約自由原則,同時夫妻之間對財產的約定在本質上又是合同,在契約的形式、效力、解除等方面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合同法》的影響;隨著經濟的發展,個人私有財產增多的同時出現的經濟糾紛的增多,實行夫妻之間財產約定漸成趨勢,立法上確立夫妻約定財產制是可取的。所以我在此按自己的理解對夫妻約定財產的概念、種類、內容、以及成立要件,作出總結概括與分析。
C. 求有關夫妻財產論文文獻
論文文獻資料【篇名】---夫妻財產制度研究
【相關摘要】夫妻財產制度又稱婚姻財產制度,是規定夫妻財產關系的法律制度,又是婚姻家庭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夫妻財產制度明確了婚姻當事人各方對婚姻和家庭的法律責任,對於保障幼老病殘者的生活,促進家庭生活的穩定具有重要意義。對夫妻財產制度的研究在西方一些國家早已引起人們的關注,而我國對這一問題的研究相對較少,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立法也很不完善。鑒於此,本文通過對夫妻財產制度的理論及各國夫妻財產制度比較研究,分析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不足,並提出進一步完善的建議。 全文共分三部分: 第一部分是夫妻財產制度的一般理論,這一部分明確了夫妻財產制度的概念、性質及設立夫妻財產制度的意義,分析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價值趨向和立法應當規制的內容,從總體上對夫妻財產制度的一般理論進行研究。 第二部分是各國夫妻財產制度的比較研究,這一部分對各國已出現的夫妻財產制度:統一財產制、聯合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和共同財產制進行考察,筆者認為,統一財產制是一種不平等的財產制度,在現代社會已無存在價值,聯合財產制也因不合時代潮流而被廢除。分別財產制以夫妻別體主義為基礎,體現了夫妻平等的理念,被廣泛採用日益擴大。共同財產制則彌補了分別財產制的不足,符合婚姻共同生活的本質目的,有助於實現實質意義的夫妻平等,是最具現代意義的財產制度。通過對各國夫妻財產制度的比較,可以看出夫妻財產制度具有多樣性,又有許多共同性。兼有分別財產制與共同財產制雙重屬性的復合形態,已成為當今世界各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共同特徵。 第三部分是我國的夫妻財產制度及評析,這一部分系統介紹了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立法概況和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主要內容,指出了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度立法的成功與不足,並根據夫妻財產制度的一般理論,借鑒國外立法經驗,進一步提出完善的建議,以使我國夫妻財產制度更加科學完善。
D. 求一篇電大畢業論文。希望好心人可以幫助,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不要網上一搜就搜到的
dai xie,是原創的
E. 我求法律本科論文,論夫妻財產制
需要一定的費用,需要可以HI我。
F. 我想了解關於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論文該如何寫
從婚前財產,婚後財產,動產,不動產這些方面寫,還有目前婚姻法存在的問題,對婚姻法未來發展的展望
G. 離婚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論文3000字
離婚是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論文要求有沒,根據要求可以做的.
H. 論夫妻財產共同制 自考法律學畢業論文 有提綱 誰幫我寫下啊。。無限加分。。!
有提綱的論文應該好寫呀,提綱相當於骨架,充實一下內容就有血有肉,文章就豐滿了,只是一天的時間的確很緊呀,不然我真能幫上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