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函授專升本畢業論文
一般不高的,恕我直言,現在的學士的論文都是水,只要查重過來一般都沒事,一個本回科生能寫出什麼成答果,這個政策本來就是腦殘政策,象牙塔的大學生能接觸到多少關於學術、社會、科學上的問題,基本都是胡吹亂作,然後老師隨便問,學生裝模作樣答
2. 專升本畢業論文範文
論文都是固定的格式。
1 引言或者緒論
2國內外研究進展
3你的問題解決的方法
4結論
也就這個么個格式
不知道你是什麼專業的。
可以帶你寫,也可以給你意見。
有意聯系,空間有扣
3. 專升本畢業論文參考文獻幾個夠啊
專升本畢業論文也一樣是本科畢業論文,參考文獻就要看你寫論文的時候用了多少了。有的學校還要求在注釋里標明參考文獻的頁碼,建議你如實寫就是了,不在乎多少的,關鍵是要有用。因為後面還要論文答辯的,答題老師要是問到你的參考文獻的情況,你就得知道才行。現在應該還早,你可以先擬一個提綱,准備一下資料。指導老師會給你做出一些建議的,到時再動筆寫,而且還要修改的,定稿了之後建議把論文熟悉一下,以應對答辯。
4. 專升本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麻煩發一下
升本報名
時間是安排在大三時候,具體時間省教育廳會下文通知,應及時關注,不能錯過,因為報名機會只有一次,報名要求要專業對口,不允許跨專業報考。
(2)報名流程:
①考生持本人二代居民身份證在自己畢業學校
參加報名
資格審核;
②通過資格審核的考生在畢業學校參加聯網采像;
③畢業學校將考生的畢業專業錄入網上報名系統;
④考生登錄報名系統網站填報報名信息和志願信息;
⑤考生在網上確認報名信息;
⑥考生按繳費流程在工商銀行網上或銀行櫃台繳納報名考試費⑦繳費後,由報考院校審核考生是否符合報考專業和照片採集質量等。(3)領取准考證
考生憑你本人身份證在規定時間內到你報考院校領取准考證。
三、考試科目問題
(1)考試科目
考試科目分統考科目(省考試院命題閱卷)和專業加試科目(各招生院校自主命題閱卷)兩大類。
公共科目:文史類統考科目為大學英語、大學語文;理工類統考科目為大學英語、高等數學。基礎課和專業課,基礎課為省統考,專業課為本科院校出題。
5. 畢業論文 專升本學習心得體會
我可以寫,加我吧。。。
6. 專升本要寫畢業論文嗎
肯定要。明如下:
1、畢業論文是本科生必需完成的一個重要環節。根據高校學籍管理規定,專升本學生與普通四年制本科生一樣在畢業前都必須完成畢業論文的撰寫任務。申請學位必須提交相應的學位論文,經答辯通過後,方可取得本科文憑和學士學位。
2、畢業論文是根據本科專業培養目標要求和人才培養方案的總體安排,為培養學生綜合運用能力而設置的實踐教學環節。撰寫畢業論文是高等教育教學計劃中必不可少的一個重要環節,
為加強對畢業論文的指導和管理,確保畢業論文的順利完成,提高畢業論文的質量,每所高校對學生的畢業論文都有出台相關的管理規定,督促檢查學生完成畢業論文的完成情況。
作為一名高校學生宜將畢業論文寫作當作一件重要學習任務來完成,提高個人的科研能力,同時確保自己取得畢業資格和學士學位。
(6)死刑問題研究專升本畢業論文擴展閱讀:
專升本考試是指大學專科層次學生進入本科層次階段學習的選拔考試,是中國大陸教育體制大專層次學生升入本科院校的考試制度。
專升本分為兩種類型:
第一類:
是普通高等教育專升本(亦稱統招專升本),考試對象僅限於各省、直轄市、全日制普通高校(統招入學)的專科應屆畢業生。
個別省份的命名有所差別,如河北省稱為普通高校專接本,廣東省稱為普通高校專插本,江蘇省稱為普通高校專轉本,其餘省份皆稱為普通高校專升本。
第二類:
是成人高等教育專升本,其擁有四種途徑:包括自考專升本、成人高考專升本(分業余和函授兩種學習方式)、網路教育專升本(遠程教育)、開放大學(原廣播電視大學)專升本。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專升本考試
7. 我是一名專升本的學生,馬上就要交論文了,想問一下我可以用專科的畢業論文作為專升本的論文嗎
不可以。兩者是不同學習階段需要提交的論文,不能重復使用。專科的畢業論文職能作為專科階段的學生使用,不能作為專升本學生的論文使用。
畢業論文一般安排在修業的最後一學年(學期)進行。學生須在教師指導下,選定課題進行研究,撰寫並提交論文。目的在於培養學生的科學研究能力;加強綜合運用所學知識、理論和技能解決實際問題的訓練;從總體上考查學生大學階段學習所達到的學業水平。
論文題目由教師指定或由學生提出,經教師同意確定。均應是本專業學科發展或實踐中提出的理論問題和實際問題。通過這一環節,應使學生受到有關科學研究選題,查閱、評述文獻,制訂研究方案,設計進行科學實驗或社會調查,處理數據或整理調查結果,對結果進行分析、論證並得出結論,撰寫論文等項初步訓練。
(7)死刑問題研究專升本畢業論文擴展閱讀:
畢業論文的基本要求:
1、培養學生綜合運用、鞏固與擴展所學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培養學生獨立分析、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培養學生處理數據和信息的能力。
2、培養學生正確的理論聯系實際的工作作風,嚴肅認真的科學態度。
3、培養學生進行社會調查研究;文獻資料收集、閱讀和整理、使用;提出論點、綜合論證、總結寫作等基本技能。
畢業論文是畢業生總結性的獨立作業,是學生運用在校學習的基本知識和基礎理論,去分析、解決一兩個實際問題的實踐鍛煉過程,也是學生在校學習期間學習成果的綜合性總結,是整個教學活動中不可缺少的重要環節。撰寫畢業論文對於培養學生初步的科學研究能力,提高其綜合運用所學知識分析問題、解決問題能力有著重要意義。
畢業論文在進行編寫的過程中,需要經過開題報告、論文編寫、論文上交評定、論文答辯以及論文評分五個過程,其中開題報告是論文進行的最重要的一個過程,也是論文能否進行的一個重要指標。
8. 求一篇《安樂死問題研究》的畢業論文
1.安樂死並不違背醫生的職業道德
醫生是安樂死中一個重要的角色,對於醫生在安樂死過程中所扮演的角色倫理上一直存在爭議。有人認為用醫學手段結束病人的生命與傳統的醫生道德相沖突。傳統的倫理觀念認為醫生的職責在於救死扶傷,當醫生幫助病人結束生命,促成病人的死亡違背了醫生的傳統職業道德。
但道德是與一定的歷史條件相聯系的。傳統的道德要求和規范產生於傳統社會,隨著現代醫療條件、病患關系的改變,傳統的醫療道德要求顯示出一定的局限。
第一,就疾病的概念來講,現代疾病的概念已經不僅僅是指人的生理上的不健康,人的心理上的不健康也嚴重的威脅到人的生存,疾病的概念也由單純的生理擴展到人的心理,人們對心理上的健康給予越來越多的關注。醫生的職責也不應該僅僅關注人的生理,對人的精神以及心理也應該給予同等的關注。
第二,道德總是在沖突中存在,當道德發生沖突的時候,要堅持更高的道德。健康的生理並不是人生的全部目的,如果僅僅把保存肉體的存在作為人生的目的,顯然違背了人的本質。人是追求意義存在的生物,肉體的存在相對於人的整個生命和存在的意義來講,只是一種手段,而這種手段是否應該存在,最終取決於這種存在是否與最終的目的相違背。當肉體的存在阻礙甚至損害生命意義的實現,就應該毀壞掉肉體。在這種情況下,醫生為病人尋求一種更文明更減少的痛苦的生命實現方式,當然是一種責任。
第三,減輕病人的病痛和延長病人的生命之間本來就是相互矛盾。止痛而不縮短生命不僅是許可的,更是醫師的義務。困難的是,止痛葯的往往會同時縮短病人的壽命,那麼,作為醫生是否應該為了延長病人的壽命而拒絕給病人服用止痛葯,所以,在延長生命和減輕痛苦兩者之間不應該用一方否定另一方,而是要尋求二者之間的最佳結合點。既不要為了減輕痛苦而過度傷害生命,也不要片面強調生命的保存而否定了減輕或終止痛苦的必要。當減輕痛苦的必要超出了生命存在的必要時,醫生就有義務利用各種手段減輕或者終止病人的痛苦。
第四,現代生命科學的發展,醫學的進步,使人的生命出現了很多新情況新問題,在這樣一種情況下,傳統道德在解決現代問題的時候必然會造成實踐中的一系列困難,比如,對一切病人實行盡可能的醫治是資源不允許的,現有的醫療資源是有限的,有限的資源不可能實現傳統道德的要求。對有些疾病的醫治超出了家庭的實際負擔能力,恪守醫生的傳統職業道德,不僅是不可能的,還會對社會對他人造成嚴重的負擔,甚至導致家破人亡的悲劇。
要認識醫生在安樂死中所扮演的角色,首先要正確認識安樂死的本質。安樂死的本質是生命的一種方式,安樂死的本質既不是殺人也不是自殺,而是幫助他人實現生命的意義,從這種意義上來講,醫生在安樂死中所扮演的角色不是殺人而是助人,而醫生的行為與傳統的醫生的職業道德也不違背。「新的可能性帶來了真正的新問題:醫生應該遵循只要他們能夠就要保存人類生命的原則,還是他們應該在『不自然』延長生命質量遠遠低於正常時不去使用他們新的力量?科學進展使許多處於臨終狀態的人延長生命成為可能。在這里,也提出了同樣的問題:醫生只要他們能夠就應該保存人類生命,還是當按照正常人的標准病人處於超常期的生命質量不值得活下去時,他們應該不做出特別的努力去『反抗自然』呢?」[44]人具有主觀能動性,人對生命的能動性是人的本質的體現,人既然能夠主動干預人的生命實現人的生存的延長,人就有權利主動干預實現生命的終止。醫生在安樂死中扮演的角色是醫生的職業范圍所在,不應該受到道德的非難。
2.安樂死的消極後果是可以消除的
安樂死作為死亡的一種方式,與其他結束生命的方式有很大的不同。安樂死作為一種死亡方式與殺人與自殺有很大的相似之處,如果在對安樂死的界定和實施中缺乏限制,必然會給社會造成災難性的後果。鑒於安樂死在歷史上曾經造成的人道災難(希特勒曾經用安樂死對猶太人和殘疾人進行過屠殺)和嚴峻的現實,很多人對安樂死的後果提出了擔憂:
其一,一些不孝子女為脫擺贍養老人的義務而鑽安樂死的空子,造成社會的悲劇。
其二,當病人因為經濟原因不願繼續接受救治,因而申請以安樂死結束生命時,這無疑是因為貧困而自殺,這必然形成社會的非人道。
其三,安樂死合法化提案的發起人之一的北京兒童醫院兒科專家胡亞美曾指出,從我國的具體國情來看,安樂死可以節約我國有限的醫療資源,把它用於更有治療希望的病人身上。然而人們也擔心,這樣一來將造成在醫療資源的分配上弱勢群體更弱,而強勢群體更強的局面,造成新的社會不公。
其四,一些別有用心的人可能會利用安樂死來達到自己的不可告人的目的並以此逃脫法律責任。
其五,安樂死容易讓死亡成為一種義務,從而造成老年人的負擔。比如,「一個中年人,上有要進養老院的父母,下有將上大學的兒子。他既要為老人進養老院花錢,有要為兒子上大學花錢。假如他的錢數有限(這種情況往往很少見),只能顧及一頭,供兒子上大學就供不起父母上養老院,供父母上養老院,兒子又上不成大學。如果自殺還沒有成為一種『義務』,這個人並不會認為父母繼續活著是不應該的事,因而很自然地出錢讓父母進養老院,讓兒子別尋他路,他自己別無怨言,他父母和孩子也覺得只能如此。但是,一旦自殺成了老人的『義務』,希望別人自殺也成了社會可接受的合法念頭。」[45]
就第一種情形來講,禁止安樂死並不能避免這樣的悲劇。作為第二種情形,如果既沒有對這部分人進行經濟上的救助,又不允許其安樂死,顯然會造成更不人道的後果。而第三、四種情形,問題的本質不在於安樂死本身,而在於制度的不健全。這些消極性後果應該從制度上入手解決,並不能由此否定了安樂死。關鍵在於第五種情形。義務具有客觀性,作為社會存在的個人,有為他人和社會的福利而做出貢獻的義務,必要的時候甚至獻出自己的生命,這與社會保障個人生存的權利並不矛盾。社會保障個人生存的義務,個人也有為國家奉獻自己的能力甚至生命的義務。權利和義務是對立的存在,權利和義務的消長也是在不斷的變動中的,對人的生存權的維護並沒有否定個人有犧牲自己生命的義務。而有安樂死的義務也並不意味著人就一定要自殺,安樂死作為義務具有客觀性,但不能把安樂死的義務性質與自殺的合理性混為一談,更不應該認為安樂死是義務就意味著人一定就應該選擇安樂死或放棄對疾病的治療,安樂死的義務是對應於人的生存權利的存在,而人最終「應然」的選擇是權利和義務平衡的結果。
安樂死所導致的消極後果實際上並不在於安樂死本身,安樂死問題的實質在於制度的不健全,安樂死實施過程中的困難完全可以通過制度上的完善來解決的,如果因為困難而否定了安樂死本身,勢必會給社會和個人造成更大的痛苦,造成更大的不人道。
3.被動安樂死並不侵犯人的權利
從道德上來講,「不得殺人」自古以來就是一個不證自明的道德法則,而被害人的承諾並不足以使實施者的殺死行為在法律上具有正當性。
在安樂死問題上,安樂死的特點就在於死亡的過程要由他人幫助實現或直接實施來實現。從主動安樂死來看,主動安樂死因為死亡是個人的意願,作為參與其中的個人只不過是在幫助他人實現自己的目的,只要證明了死亡是個人的權利,安樂死就不是對生命權的傷害,幫助安樂死的人也不是殺人。這在前面已經做出了證明。
安樂死是否侵害他人生命權的爭論主要集中到被動安樂死中,被動安樂死的特殊性在於被動安樂死的對象缺乏明確的意志表達,安樂死並非是對象本身意志的體現。被動安樂死是否就是對人的權利的侵犯,他人有沒有對被動安樂死的對象實施安樂死的權利,這一直是有關安樂死討論中的一個難題。而要解決這個難題就要從安樂死的對象來分析。
被動安樂死的對象主要是腦死亡者、腦癱嬰兒和植物人。
就腦死亡者和腦癱嬰兒來講。腦死亡者和腦癱嬰兒有區別於正常人的以下特徵:第一,腦死亡者和腦癱嬰兒不具備形成人的意識的能力,不具備人的精神。第二,沒有參與社會實踐的能力,沒有也不可能在社會實踐中形成人的本質。從腦死亡者和腦癱嬰兒來看,腦死亡者和腦癱嬰兒現在不是人,將來也不是人。他們既然不具備人的本質,就不能在實際上形成人與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針對腦癱嬰兒實施的安樂死就不是對人的權利的侵犯。
被動安樂死中爭論的另一個焦點是植物人。「醫學上認為:腦外傷後連續昏迷不醒一周、半月左右者並不少見,蘇醒的機會很大,惟昏迷持續逾一個月以上者始可稱為一時性植物狀態。逾三個月者為持續性植物狀態(persisitent vegetable state PVS),至於永久性植物狀態(permanent vegetable state) 則在多年隨診PVS之後,經MRI提供客觀依據證實之後始可確診。PVS每見於腦缺氧,大腦皮質廣泛損害等嚴重腦外傷和腦血管疾病之後,患者貌似清醒,故有睜眼昏迷或醒狀昏迷(coma vigil)或去皮質狀態(decorticated state)去皮質綜合證(apallic sydrome)之稱。 因腦干(中腦、橋腦)上行性激活系統受損不重,故有不規則的醒覺、睡眠周期,患者對周圍環境無任何意識反應,缺乏任何思維、情感、知覺、認知,無任何自發語言或自主四肢活動,對自身生存狀態了無知覺,有如植物就地生根,故被稱為植物狀態,俗稱『植物人』。」[46]因此,植物人有以下特點:
第一,植物人不同於死人,植物人在肉體上有生命特徵。
第二,植物人不同於一般的動物和其他存在,植物人至少與人還有一定的情感聯系。
第三,植物人也不同於正常的人,植物人缺少成為正常人所必要的意識,缺乏實踐能力,作為重症病人,其生命特徵的維持需要社會或他人給予必要的照顧和一定的醫療資源維持生命。
植物人不具備人的本質。人的本質中包括這樣幾個要素,能動性(能動的能力即健全的人腦)、社會性、精神性,顯然,植物人雖然具備肉體上的生命特徵,但單純是肉體生命並不構成人的存在。植物人與一般處於昏睡狀態的人不同,昏睡狀態的人雖然暫時失去了能動性,但昏睡的人卻沒有失去能動能力,其能動性的恢復是必然的,而不是可能的。植物人不具備社會實踐能力,同時也缺乏人基於社會實踐和能動能力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精神性,所以,植物人不是現實意義上的人。但植物人也不同於植物,更不同於死人。因為植物人有恢復能動能力的可能,因此,植物人是潛在的人。而這正是植物人能否實行安樂死討論的關鍵。
反對對植物人實行安樂死的人認為,植物人有恢復的可能,所以不能對他們實行安樂死,對植物人實行安樂死實際是殺死了潛在的人。曾經引起廣泛爭議的美國女植物人特麗就是一個典型的例子。1990年,年輕的特麗因心臟病發作而導致腦損傷,最終被醫生確診為「永久性植物人」,從患病以後15年來,特麗一依靠靠人工進食管維持生命。1998年,特麗的丈夫邁克爾因為不堪忍受沉重的經濟和精神負擔向佛羅里達州法院提出申請,要求對其實行安樂死。特麗的父母強烈反對,他們否認女兒已經死亡,因為她曾朝他們微笑流淚並做出過其他反應。在這個例子中,從反對和支持的雙方的立場來看,反對的人認為植物人有復甦的可能,作為潛在的人應該享有人的權利。而作為特麗的丈夫之所以支持對特麗實行安樂死,主要是因為特麗的存在已經嚴重威脅到了自己的生活,造成沉重的負擔。
人是社會性的存在,任何權利和義務只有在社會中才具有現實性。植物人的權利也不是單獨的存在,植物人的權利要放到社會中衡量。植物人的生存是社會性的,它關繫到與植物人有關的當事人的權利。植物人的存在並不是無償的,如果植物人的存在不需要任何的物質條件,他們當然最好可以無限度的存在下去。但現實是植物人存在需要一系列人力物力的投入,植物人的存在有兩個基本的問題:第一,植物人的復甦的需要一系列的投入,而這一系列的投入只能換取將來的某種幾率很小的可能,這就像進行一項投資,雖然,人的生命不能簡單用投入產出來衡量,但維持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投入的巨大也不能不使當事人做出權衡。第二,植物人存在所需要的物質是否超過了當事人的負擔。如果超出了當事人的負擔,當事人是否有權利放棄對植物人的治療。一個人不能對他人盡無限度的義務,權利和義務總是在相互的作用中維持一種平衡,如果這種平衡被打破,就會造成社會的不公正。如果堅持植物人生存權絕對,這必然超出很多家庭能夠負擔的能力,也必然會因為植物人的生存而使他人是正當權益受到損害,造成權利義務的失衡。
植物人的權利與其他當事人的權利是對立的,在對立的權利中人們要尋求的不是對哪一方實行保護,而是要維持權利的平衡。在對待植物人的問題上,人們往往注意到了植物人的權利,而忽視了病人家屬的權利。事實恰恰應該相反,在處理植物人的問題上,植物人作為被動的一方,權利和義務的劃分要以其他當事人來決定,而不應該僅僅參照植物人的權利。應該承認,其他當事人有照顧植物人的義務,雖然在義務的具體履行過程中,很難劃定一個准確的度。一個衡量盡了多少義務就可以的准確的數量度。但當事人所能夠承擔義務的能力是有限的,植物人的存在之所以會造成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就是因為對植物人的照顧超出了當事人的負擔能力,所以,對植物人的照顧要以當事人所能夠承受為標准,這不管是從權利和義務平衡的角度還是現實的可操作性上,都是現實可行的。「如果哪個個人已經停止存在,我們就沒有什麼道德理由幫助他的心臟繼續跳動下去,或者說沒有什麼道德理由忍住不去防止這么做。這個主張把個人與人類的一員區分開來。如果我們知道人類的一員處於不可治癒昏迷中,就是說這個人類的一員肯定永遠不能重獲意識,那麼我們將認定哪個個人已經停止了存在。既然有一個屬於人類的活體,那人類的一員則仍然存在。但是,在生命的這個歸宿之處,我們應當主張只有殺死個人才是錯誤的。」
植物人的生存是關繫到人與人之間權利和義務平衡的問題,植物人是否應該安樂死不是由單方面的權利義務決定的,而是要尋求所有當事人之間權利和義務的平衡。對植物人是否應該實行安樂死,也不能簡單的肯定和否定。他人對植物人的生存負有一定的責任,超出了這個責任的限度之外,對植物人實行安樂死並不是對植物人權利的侵犯。總結以上所述,對腦死亡病人和腦癱嬰兒實行安樂死並不損害病人的權利,而針對植物人的安樂死,只要處理得當,也不是對他們權利的損害。
9. 函授專升本,想要拿學士學位,現在要寫畢業論文,想知道畢業論文要求高嗎
一般不高的,恕我直言,現在的學士的論文都是水,只要查重過來一般都沒事,一個本科生能寫出什麼成果,這個政策本來就是腦殘政策,象牙塔的大學生能接觸到多少關於學術、社會、科學上的問題,基本都是胡吹亂作,然後老師隨便問,學生裝模作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