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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授本科法律專業畢業論文範文

發布時間: 2021-03-16 23:4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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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求:函授法律本科畢業論文

摘要:函授教學的特殊性規定了函授教師職業道德的特殊本質。本文通過對函授教學特殊性與函授教師職業道德特殊性的相關性分析研究,揭示了函授教學的特殊性與函授教師職業道德之間內在的、本質的必然聯系;提出了函授教師職業道德的特殊規范和要求。 關鍵詞:函授教學;函授教師職業道德;特殊性 函授教師的職業道德歸根到底是由函授教學的特點所決定的。函授教學除了具有一般課堂教學的特點之外,還具有與函授工作特點緊密相連、反映函授學員需要的一系列自身的特點;由此所決定,函授教師職業道德在具備一般教師職業道德的特點的同時,又有一系列與函授教學特點相聯系的特殊規定性。 一、授課時間的集中性與教師的授課技能 函授教師職業勞動的首要特點就是授課時間的集中性。函授教育採用學員分散自學和教師集中面授輔導相結合的教學模式。一般利用寒假和暑假的時間在固定的地點集中面授輔導。每一門課程的面授時間,少則3—4天,多則5—8天。雖然,相對於全日制的教學,函授教學的課時要少一些,但是,其教學的目標並不因此而降低。函授教師必須連續授課並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教學計劃,達到教學目標。 函授教學的這一特點,對函授教師授課能力與技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首先要求函授教師在面授之前,在全面鑽研教材的基礎上一次性准備好所有的教案。而不同於全日制教學教師可以一邊備課一邊上課。其次要求函授教師必須更准確地把握教材的重點和難點,在有限的時間內突出重點,突破難點,為面授結束後學生的自學提供正確的指導。最後要求函授教師必須有科學的教學方法,能充分調動學生學習的積極性,消除在短時間內集中學習同一門課程所帶來的負面影響。 二、勞動強度大的特性與教師的道德意志 函授教師職業勞動的強度之大,是一般的全日制教學所不可比擬的。一方面,函授教學集中面授的特點要求教師在每天講授6—7個小時的情況下,連續工作3—8天,甚至更長。而且,由於師資的不足,部分函授教師在一個假期內可能「轉戰」幾個面授教學點,這就使勞動的強度進一步增加。另一方面,函授教學一般是充分利用學校的教師和教室資源進行的。它常常安排在暑假和寒假,總是在最熱或最冷的時段里進行。因此,函授又被戲稱之為「汗授」或「寒授」。此種說法雖非科學,卻生動形象地反映了函授教學的艱苦性。 雖然,從一般意義上說,教師職業群體對道德原則和道德范疇的掌握、對社會現實道德關系和道德行為價值的判斷都處於社會其他職業群體之首,具體表現為道德境界的高層次和道德規范的先進性;但是,函授教學工作環境的艱苦性和工作任務的艱巨性,卻要求函授教師比一般的教師有更高的職業道德意識,即道德認識更深入,道德情感更強烈,道德意志更頑強,道德信念更堅定。函授教師的職業道德行為是在一定職業道德意識的支配之下發生的。一方面是艱苦的函授教學工作環境和艱巨的教學任務,另一方面是函授教師職業道德的必然性要求,函授教師必須在職業道德意識的支配之下進行道德選擇。對函授教學道德價值的深刻認識、對函授工作以及函授學員強烈的以愛為特徵的道德情感以及在函授教學工作中培養起來的頑強的道德意志和堅定的道德信念,是函授教師做出符合職業道德必然性要求的道德選擇的內在依據。這種較高的職業道德意識和由此所表現出來的敬業精神,是函授教師克服教學工作環境艱苦和不畏工作任務艱巨的實踐精神支柱。 三、勞動過程的自主性與教師道德自律意識 教師的職業勞動本來就是一種自主性較強的社會性活動,是一種「良心活」。在函授教學中,因函授教育的特點教師勞動的自主性進一步擴大。一方面,函授教學相對於全日制教學,其教學過程的外部監督性有所減弱,在教學環節的把握上、教材的處理上、教學進度的安排上,都給了函授教師更多的自主性。另一方面,部分函授教學是離開學校在函授面授的教學點上進行的,函授教師暫時脫離了熟悉的社會人際環境,脫離了由熟悉的人際關系所構成的道德輿論「壓力場」,使社會輿論的監督作用相對減弱了。 教師的工作主要不是依靠某種外部力量和機制的監督,而是依靠自覺、自為和自律,用自己的良心約束自己的職業行為。主體道德行為自律性的強度與其所具備的道德選擇自由的廣度和深度成正比。道德選擇的自由包括社會自由和意志自由。社會自由是主體道德選擇的外在可能性,它取決於社會發展的程度和水平;意志自由是主體道德選擇的內在可能性,它取決於主體主觀能動性的發揮。無論是在社會自由方面還是意志自由方面,函授教師相對於一般教師都有更大的空間。函授教師的職業勞動相對於一般教師的職業勞動其自主性更強,因此,函授教師的職業道德行為選擇的自律性也更強。在缺乏外部監督或外部監督不力條件下,函授教師的自律能力是其道德行為選擇的基本機制。 四、勞動對象的復雜性與教師的敬業精神 任何教師勞動的對象都是復雜的。教師的勞動對象不是無生命的自然物質材料,而是有血有肉、有思想有意識、有情感有理智、有個性差異的人。一個學生就是一個特殊的世界。函授教師勞動對象的復雜性在一般教師勞動對象復雜性的基礎上又有自己的特點。一是學生學歷背景的復雜性。同一年級同一專業同一班的學生可能有初中畢業的、高中畢業的,也有中師畢業的、技校畢業的;有學歷史、地理、政治的,也有學數學、物理、化學的。二是學生生活背景的復雜性。有已婚已育的、有未婚未育的;有在職有業的,有沒職無業的;有本鄉本土的,有異域他鄉的。三是學生年齡層次的復雜性。學生中從十七、八歲到四十多歲這樣一個年齡跨度,年齡小的剛離開學校,知識沒有遺忘,接受能力相對較強,但學習的習慣差;年齡大的學習理解能力好,但基礎較差。他們對同一問題的理解、記憶、把握參差不齊,呈現出不同的優勢和劣勢,給統一的課堂教學帶來困難。 函授教師職業勞動對象的這種特殊的復雜性,要求教師必須具備很高的敬業精神,在正常的課堂教學之外,加強課外輔導,才能貫徹因材施教的基本原則。在課堂教學中,由於採用的是集體的集中的教學方式,在上述函授教學勞動對象特殊復雜的情況下,必然出現有的學生「吃不飽」、有的學生「吃不了」的現象,而課外輔導能彌補課堂教學中的這一不足,它是適應函授學員個體差異大、實施因材施教的有效措施。在課外輔導中,教師可以通過答疑、講解、補漏等方式,使不同層次、不同類型的學員都得到提高,都有所收獲。不僅如此,函授教師還要加強與學員的交流,了解學員的特點,在不妨礙整體的情況下,盡量滿足學員個體的要求,使學員感到老師的尊重、關心,使他們在愉快和諧的課堂教學中自覺地汲取知識。因此,函授教師必須有很高的敬業精神,有自我犧牲的精神,不止步於完成課堂教學,不畏困難,任勞任怨,有效地進行因材施教。 五、勞動對象的成人性與教師道德的示範性 與中小學教育不同,與一般的大學教育也不同,函授教育的對象一般來說都是成人,都有一定的社會閱歷和社會實踐經驗,其世界觀和人生觀已經初步形成,對社會上的各種道德現象都有自己獨立的價值判斷,普通學生所具有的「向師性」相對減弱。「向師性」是學生尊重、崇敬教師和學習、模仿教師的自然傾向。它是教師進行教育教學工作的有利條件和基本前提。學生的「向師性」一般隨年齡的增加、年級的提高、知識結構的完善、人生閱歷的豐富而減弱。函授學員「向師性」的相對減弱,客觀上對教師道德的「示範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教師道德的示範性是指教師個人的道德品質、教師集體的師德風貌,是一種典範性的教育力量,是學生學習、模仿的尺度和標准,它對於學生具有引導和激勵作用。正所謂「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雖令不從。」教師道德的示範性作用與學生的「向師性」程度呈對應關系。一方面,學生的「向師性」程度越高,教師道德的示範性作用越強;反之,學生的「向師性」程度越低,教師道德的示範性作用越弱。另一方面,教師道德的示範性越突出、越明顯,則學生的「向師性」越強烈,越顯著;反之,教師道德的示範性不突出、不明顯,則學生的「向師性」也不強烈、不顯著。在函授學員「向師性」相對減弱的情況下,函授教師要實現師德的引導、激勵和教育作用,則必須增強自身道德的示範性,從教書到育人,從學問到品德,在學生面前都是一面旗幟,一個榜樣。 函授教師職業道德,是一種具有特殊規定性的教師職業道德,這種特殊規定性是由函授教育、教學的特殊性所決定的。函授教師必須充分認識函授教育、教學的特殊性,以及由此所決定的函授教師職業道德的特殊性,才能有針對性地、創造性地開展函授教育、教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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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關鍵詞】憲法;普通法律;憲法司法化【開場白】當代中國的法學研究,荒唐可笑的觀點和言論不少,這些觀點和言論多半以違反科學思維、違背真實性的假命題方式呈現出來。例如,所謂的「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其中一例。【批判對象】所謂「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就是首先假設一個錯誤的大前提:憲法是法律;然後再提出一個「正確」的小前提:法律是普通司法的根據;最後獲得一個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說,憲法可以直接適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這種觀點是錯誤的,也是非常荒唐的。【批判方法】「憲法司法化」觀點的邏輯大前提「憲法是法律」,而這一觀點在實證分析法學觀點看來完全是錯誤的。從基本的邏輯原理出發,既然這一觀點的大前提錯了,那麼後來的結論自然也就錯了。在以下的批駁中,我將主要採用邏輯實證分析的法學研究方法對「憲法司法化」和「憲法直接適用論」進行批駁。【立論基礎】在實證法學看來,憲法是一種政治宣言,是國家意識形態的典型體現,是缺乏可操作性的國家政治立場的化身和體現。換一句話說,憲法是母法,是法律中的法律。憲法的這一特性表明其只能調整法律和法律之間的矛盾沖突關系,卻不能應用於普通案件的審理。【例外考量】當然,如果有憲法法院,或者有憲法委員會,那麼直接適用憲法審理某一法律法規本身是否違憲,這是沒錯的。【核心觀點】但是,憲法不能、也完全不應該直接適用於具體的普通案件的審理。道理很簡單:憲法固然是法,但是憲法卻不是普通法律。尤其是需要重點說明的是,憲法並非是可以用於直接審理普通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普通法律。【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一】在法理學上,憲法位於法的最高位階,它是一切普通法律的合法性基礎和根源,普通法律(包括刑法、民法、訴訟法等等)則位於憲法的下面,構成法的第二位階,這就將憲法與普通法律區分了開來。【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二】普通法律和憲法的最主要的區別在於:普通法律是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而憲法是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的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的審理的。為什麼?因為憲法條文的宣言性、模糊性和高度抽象性決定了憲法條款不帶有法律責任後果,沒有罰則。例如,憲法中沒有規定對哪種犯罪行為應該判處死刑,也沒有規定對哪種行為應該罰款若干元人民幣。請問:這樣的不載有法律責任的憲法條款怎麼直接適用到具體案件中呢?【對核心觀點的論證三】請問,在一個壓根就不規定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後果和法律責任的憲法中,法院里的法官們如何直接適用憲法判處某某罪犯死刑呢?大家想像一下:西安市中級法院的法官能否這么寫判決書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條之規定,判處被告葯家鑫死刑……我覺得,只要讀者有正常的和一般的法律思維,就會覺得這是一份很荒唐可笑的判決書。這樣的判決書在中國過去沒有、現在沒有、將來也不可能有。【結論】「憲法司法化」或者「憲法直接適用論」持有者將憲法和普通法律混為一談,這是十分荒唐可笑的觀點--如同將父母和子女混為一談一樣荒唐可笑。【引申】引申而言,在憲法和普通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間,橫亘著一道憲法不可逾越的、遼闊的普通法律屏障。這一普通法律屏障由普通的行政法、刑法、民法、合同法、商法、訴訟法、環境法、勞動與社會保障法等等所組成。這一屏障是以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法律責任和懲罰性、利導性的具體法律後果為基礎的,因此,只有它們才可以直接適用於具體案件的審理。但是,憲法不具有這樣的具體的、可操作的罰則、刑罰和法律責任,因此,憲法就不可能逾越這道屏障,直接或者間接地適用於具體案件。【感嘆】某些不具有起碼法律思維水平的學者,壓根不考慮憲法與普通法律之間的區別,將不具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憲法條款混同為有明確的、可操作的法律後果的普通法律條款,這就是「憲法司法化」觀點持有者最大的荒唐與可笑之處。這難道不也是中國「法學幼稚」的一個側影嗎?2011-5-2

⑺ 法學專業本科畢業論文-範本

這篇是很好的法學畢業論文範本,需要的同學可以借鑒下

一、引言

大數據技術的發展給科技進步、信息共享、商業發展帶來了巨大的變革,社會活動網路化的發展趨勢更給予了個人信息豐富的社會價值和經濟價值,使它成為對於國家、社會、組織乃至個人都具有重要意義的戰略資源。與此同時,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活動也呈現出高發態勢。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增設「出售、非法提供公民個人信息罪」和「非法獲取公民個人信息罪」。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兩個罪名整合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並擴大了主體范圍,加大了處罰力度。2017年3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2017年解釋》)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司法適用做出了具體規定。
筆者在中國裁判文書網,對判決結果包含「公民個人信息」的刑事一審判決逐年進行檢索,2009-2019年間各年份相關判決數如圖表 1所示。我國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發展可為四個階段:2009~2012年,此類判決數為零,與個人信息相關的犯罪案件在實踐中鮮有發生;2012~2016年,判決數量開始緩速增長,總量尚較少;2016~2017 年判決數量激增 214.6%,呈現出高發態勢;2016~2019年,犯罪數量增速放緩。

圖表 1
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行為對象,公民個人信息的內涵、范圍、判斷標准對立法和司法適用具有重要意義。《2017年解釋》第1條對其概念做了明確的規定,但實踐中對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仍存在一些模糊的地方。如,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和如何認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可識別性等。由此觀之,要實現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准確認定,我們應該對其行為對象的內涵、外延進行深入研究。本文擬對《刑法》二百五十三條「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進行深入分析,希望能對司法實踐中該罪的認定提供有益參考。

二、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合理保護限度的設定原則

信息網路時代,我們要在推動信息科技的發展應用和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安全之間尋求適度的平衡。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力度過小或者過大,都不利於社會的正常發展。筆者認為,應當基於以下三項原則設定公民個人信息刑法保護的合理限度。
(一)刑法的謙抑性原則
刑法的謙抑性,是指刑法應合理設置處罰的范圍與程度,當適用其他法律足以打擊某種違法行為、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把該行為規定為犯罪;當適用較輕的制裁方式足以打擊某種犯罪、保護相應合法權益時,就不應規定更重的制裁方式。此原則同樣是刑法在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進行規制時應遵循的首要原則。
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法律體系尚未健全、前置法缺失的當下,刑法作為最後保障法首先介入個人信息保護領域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要格外注意秉持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嚴格控制打擊范圍和力度。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認定,范圍過窄,會導致公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不能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行為進行有效的打擊;范圍過寬,則會使刑法打擊面過大,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刑罰在實踐中可操作性的降低,阻礙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有違刑法的謙抑性原則。在實踐中,較常見的是認定范圍過寬的問題,如公民的姓名、性別等基礎性個人信息,雖能夠在一定程度上識別個人身份,但大多數人並不介意此類個人信息被公開,且即便造成了一定的危害結果,也不必動用刑罰手段,完全可以利用民法、行政法等前置法予以救濟。
(二)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
大數據時代,隨著信息價值的凸顯,個人信息保護與信息流通之間的價值沖突也逐漸凸顯。一方面,信息的自由流通給國家、社會、個人都帶來了多方面的便利,另一方面,也不可避免地對個人生命和財產安全、社會正常秩序甚至國家安全帶來了一定的威脅。
科技的進步和社會的需要使得數據的自由流通成為不可逆轉的趨勢,如何平衡好其與個人權益保護的關系,是運用刑法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行為進行規制時必須要考慮的問題。個人信息保護不足,則會導致信息流通的過度自由,使公民的人身、財產安全處於危險境地、社會的正常經濟秩序遭到破壞;保護過度,則又走入了另一個極端,妨礙了信息正常的自由流通,使社會成員成為一座座「信息孤島」,全社會也將成為一盤散沙,也將信息化可以帶來的巨大經濟效益拒之門外。
刑法要保護的應當僅僅是具有刑法保護的價值和必要,並且信息主體主動要求保護的個人信息。法的功能之一便是協調各種相互矛盾的利益關系,通過立法和司法,平衡好個人信息權利保護與信息自由流通,才可以實現雙贏。應努力構建完備的個人信息保護體系,既做到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又可促進信息應有的自由流動,進而推動整個社會的發展與進步。
(三)個人利益與公共利益相協調原則
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渡是合理的且必須,因為公共利益往往涉及公共安全與社會秩序,同時也是實現個人利益的保障。但是這種讓渡的前提是所換取的公共利益是合法、正當的,並且不會對個人隱私和安全造成不應有的侵害。
公共安全是限制公民個人信息的典型事由。政府和司法部門因為社會管理的需要往往會進行一定程度的信息公開,信息網路的發展也使得大數據技術在社會安全管理活動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同時也不可避免地涉及到對於公民個人利益邊界的觸碰,由此產生公共管理需要與個人權益維護之間的沖突。相對於有國家機器做後盾的公權力,公民個人信息安全處於弱勢地位,讓個人信息的保護跟得上信息化的發展,是我們應該努力的方向。
公眾人物的個人信息保護是此原則的另一重要體現,王利明教授將公眾人物劃分為政治性公眾人物和社會性公眾人物兩類。對於前者,可將其個人信息分為兩類:一類是與公民監督權或公共利益相關的個人信息,此類個人信息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的讓步是必須的;另一類是與工作無關的純個人隱私類信息,由於這部分個人信息與其政治性職務完全無關,所以應受與普通人一樣的完全的保護。對於社會性公眾人物,其部分個人信息是自己主動或是希望曝光的,其因此可獲得相應的交換利益,對於這部分信息,刑法不需要進行保護;也有部分信息,如身高、生日、喜好等雖然被公開,但符合人們對其職業的合理期待,且不會有損信息主體的利益,對於此類信息,也不在刑法保護范圍內;但對於這類信息主體的住址、行蹤軌跡等個人信息,因實踐中有很多狂熱的粉絲通過人肉搜索獲得明星的住址、行程信息,對明星的個人隱私進行偷窺、偷拍,此類嚴重影響個人生活安寧和基本權益的行為應當受到刑法的規制。

三、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特徵及相關范疇

(一)公民個人信息的概念
「概念是解決法律問題必不可少的工具」。
1.「公民」的含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是指具有我國國籍的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罪名和罪狀中都使用了「公民」一詞,對於其含義的一些爭議問題,筆者持以下觀點:
(1)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
從字面上和常理來看,中國刑法中的「公民」似乎應專門指代「中國的公民」。但筆者認為,任何人的個人信息都可以成為該罪的犯罪對象,而不應當把我國刑法對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局限於中國公民。
第一,刑法一百五十三條採用的並非「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個人信息」的表述,而是了「公民個人信息」,對於刑法規范用語的理解和適用,我們不應人為地對其范圍進行不必要的限縮,在沒有明確指明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情況下,不應將「公民」限定為中國公民。
第二,全球互聯互通的信息化時代,將大量外國人、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保護排除在我國刑法之外,會放縱犯罪,造成對外國籍人、無國籍人刑法保護的缺失,這既不合理,也使得實踐中同時涉及侵犯中國人和非中國人的個人信息的案件的處理難以操作。
第三,刑法分則第三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並不限於僅對「中國公民」的保護,也同等地對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此類權利進行保護。因此,處於我國刑法第三章的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的保護對象,也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的個人信息,「我國對中國公民、處在中國境內的外國人和無國 籍人以及遭受中國領域內危害行為侵犯的外國人和無國籍人,一視同仁地提供刑法的保護,不主張有例外。」
(2)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
對於死者,由於其不再具有人格權,所以不能成為刑法上的主體。刑法領域上,正如對屍體的破壞不能構成故意殺人罪一樣,對於死者個人信息的侵犯,不應成立侵犯個人信息罪。對死者的個人信息可能涉及的名譽權、財產權,可以由死者的近親屬主張民法上的精神損害賠償或繼承財產來進行保護。
對於法人,同樣不能成為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信息主體。一方面,自然人具有人格權,而法人不具有人格權,其只是法律擬制概念,不會受到精神上的損害。另一方面,法人的信息雖然可能具有很大的商業價值和經濟效益,但是已有商業秘密等商法領域的規定對其進行保護。因此,法人的信息不適用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
2.「個人信息」的含義
法學理論上對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主要識別說、關聯說和隱私說。
識別說,是指將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作為公民個人信息的關鍵屬性。可識別性根據識別的程度又可以分為兩種方式,即通過單個信息就能夠直接確認某人身份的直接識別,和通過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通過信息對比分析來識別特定個人的間接識別。學界支持識別說觀點的學者大多指的是廣義的識別性,既包括直接識別,又包括間接識別。
關聯說認為所有與特定自然人有關的信息都屬於個人信息,包括「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情況、家庭基本情況、動態行為和個人觀點及他人對信息主體的相關評價」。根據關聯說的理論,信息只要與主體存在一定的關聯性,就屬於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
隱私說認為,只有體現個人隱私的才屬於法律保障的個人信息內容。隱私說主要由美國學者提倡,主張個人信息是不願向他人公開,並對他人的知曉有排斥心理的信息。
筆者認為,通過識別說對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最為可取。關聯說導致了刑法保護個人信息的范圍過分擴大,而隱私說則只將個人信息局限在個人隱私信息的范圍內,忽略了不屬於個人隱私但同樣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個人信息,同時由於對隱私的定義受個人主觀影響,所以在實踐中難以形成明確的界定標准。相比之下,識別說更為可取,不僅能反應需刑法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又具有延展性,能更好的適應隨著信息技術的發展而導致的公民個人信息類型的不斷增多。
且通過梳理我國關於個人信息的立法、司法,識別說的觀點貫穿其中。

名稱

生效年份

對「個人信息」核心屬性的界定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網路信息保護的決定》

2012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依懲處侵害公民個人信息犯罪活動的通知》

2013年

可識別性、隱私性

《關於審理利用信息網路侵害人身權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2014年

隱私性

《網路安全法》

2016年

可識別性

《關於辦理侵犯公民個人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2017年

可識別性、可反映活動情況

圖表 2
《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中關於公民個人信息的界定無疑最具權威性。《網路安全法》採用了識別說的觀點,將可識別性規定為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而後者採用了廣義的「可識別性」的概念,既包括狹義可識別性 (識別出特定自然人身份) , 也包括體現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兩者之所以採用了不同的表述,是因為《網路安全法》對公民個人信息做了整體而基礎性的保護,而《2017年解釋》考慮到,作為高度敏感信息的活動情況信息,隨著定位技術的不斷進步逐漸成為本罪保護的一個重點,因此在採用了狹義的身份識別信息概念的基礎之上,增加了對活動情況信息的強調性規定,但其本質仍是應涵括在身份識別信息之內的。
所以,應以可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對公民個人信息進行界定。
(二)公民個人信息的特徵
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體現了其區別於廣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的刑法保護價值。明確刑法領域個人信息的特徵,有助於在司法中更好的對個人信息進行認定。
1.可識別性
這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本質屬性。可識別是指可以通過信息確定特定的自然人的身份,具體包括直接識別和間接識別。直接識別,是指通過單一的信息即可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如身份證號、指紋、DNA等信息均可與特定自然人一一對應。間接識別,是指需要將某信息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或者進行對比分析才能確定特定自然人,比如學習經歷、工作經歷、興趣愛好等信息均需要與其他信息相結合才能識別出特定的信息主體。
2.客觀真實性
客觀真實性是指公民個人信息必須是對信息主體的客觀真實的反映,。一方面,主觀上的個人信息對特定個人的識別難度極大;另一方面,現行刑法關於侮辱罪或誹謗罪的相關規定足以對此類主觀信息進行規制。司法實踐中,如何判斷信息的客觀真實性也是一個重要的問題,如何實現科學、高效鑒別個人信息客觀真實性,是司法機關應努力的方向。現有的隨機抽樣的方法有一定可取性,但不夠嚴謹。筆者認為,可以考慮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方式,若嫌疑人能證明其所侵犯的個人信息不具有客觀真實性,則不構成本罪。
3.價值性
刑法的兩大機能是保護法益和保障人權。從保護法益的機能出發,對於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這一自然犯,只有侵犯到公民法益的行為,才能納入刑法規制的范圍。而判斷是否侵犯公民法益的關鍵就在於該信息是否具有價值。價值性不僅包括公民個人信息能夠產生的經濟利益,還包括公民的人身權利。從個人信息的人格權屬性角度分析,個人隱私類信息的公開,會侵犯公民的隱私權、名譽權,行蹤軌跡類信息的公開,會對公民人身安全帶來威脅。從個人信息的財產權屬性角度分析,信息化時代,信息就是社會的主要財產形式,能夠給人們帶來越來越大的經濟利益。「信息價值僅在當行為人主張其個人價值時才被考慮」,只有具有刑法保護價值的信息,才值得國家動用刑事司法資源對其進行保護。
(三)個人信息與相關概念的區分
很多國家和地區制定了專門的法律保護個人信息,但部分國家和地區沒有採用「個人信息」的概念,美國多採用「個人隱私」的概念,歐洲多採用「個人數據」的概念,而「個人信息」的表述則在亞洲較為常見。對於這三個概念是可以等同,存在觀點分歧。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有重合,但不能完全混同,也有觀點認為個人信息包含個人隱私,以個人數據為載體。筆者認為,有必要對三個概念進行明確區分。
1.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
關於這兩個概念的關系,有學者主張前者包含後者,有學者主張後者包含前者,還有學者認為兩者並不是簡單的包含關系。筆者認為,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相互交叉,個人信息包括一般信息和隱私信息,個人隱私包括隱私信息、私人活動和私人空間,所以兩者的交叉在於隱私信息。兩者制建有很大的區別,不能混淆。首先,私密程度不同,個人信息中除隱私信息以外的一般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需要信息主體進行公開的,如姓名、手機號、郵箱地址等,而個人隱私則具有高度的私密性,個人不願將其公開;其次,判斷標准不同,個人信息的判斷標準是完全客觀的,根據其是否具有識別性、真實性、價值性來進行判斷即可,而個人隱私在判斷上具有更多的主觀色彩,不同主體對個人隱私的界定是不同的;最後,個人信息既具有消極防禦侵犯的一面,也具有主動對外展示的一面,信息主體通過主動公開其部分個人信息,可能會獲得一定的利益,而個人隱私則側重消極防禦,主體的隱私信息和隱私活動不希望被公開,隱私空間不希望被侵犯。
2.個人信息與個人數據
筆者認為,個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和個人數據(personal Data)的區別在於,個人數據是以電子信息系統為載體的對信息主體的客觀、未經過處理的原始記錄,如個人在醫院體檢後從自助機取出的血液化驗報告單;後者是指,數據中可對接收者產生一定影響、指導其決策的內容,或是數據經過處理和分析後可得到的上述內容,如血液化驗報告數據經系統或醫生的分析,形成的具有健康指導作用的結果報告,換言之,個人信息=個人數據+分析處理。

四、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司法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概念和原則的把握必然有一定的差異性,需要具體情況具體討論。在本部分,筆者對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進行總結歸納,並對一些存在爭議的情況進行分析。

(一)公民個人信息可識別性的認定
「可識別性是指個人信息能夠直接或者間接地指向確定的主體。」經過上文中的討論,根據《網路安全法》和《2017年解釋》對公民個人信息的定義,我們能夠得出,「識別性」是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解釋第3條第2款印證了這一觀點。對於能夠單獨識別特定自然人的個人信息,往往比較容易判斷,而對於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來間接識別特定自然人身份或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動情況的信息,往往是個案中控辯雙方爭議的焦點,也是本罪的認定中最為復雜的問題。面對實踐中的具體案情,對於部分關聯信息是否可以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時,可從行為人主觀目、信息對特定自然人的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要結合的其他信息的程度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加以判斷。
以此案為例:某地一醫葯代表為了對醫生給予用葯回扣,非法獲取了某醫院某科室有關病床的病床號、病情和葯品使用情況。此案中所涉及的非法獲取的信息不宜納入刑法中「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首先,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上看,並沒有識別到特定自然人的目的,而僅僅是為了獲取用葯情況;其次,從以上信息對病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生活安寧的重要性上來看,行為人獲取以上信息並不會對病人權益造成侵犯;最後,從這些信息需要與其他信息結合的程度來看,病床號、用葯情況等信息並不能直接識別到個人,需要結合病人的身份證號等才能起到直接識別的作用。所以,此案中的涉案信息不屬於刑法所保護的「公民個人信息」。
(二)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2017年解釋》第五條根據信息的重要程度、敏感程度,即信息對公民人身、財產安全的影響程度,將「公民個人信息」分為三類,並設置了不同的定罪量刑標准。

類別

列舉

「情節嚴重」標准
(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情節特別嚴重「標准(非法獲取、出售或提供)

特別敏感信息

蹤軌跡信息、通信內容、徵信信息、財產信息

五十條以上

五百條以上

敏感信息

住宿記錄、通信記錄、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

五百條以上

五千條以上

其他信息

五千條以上

五萬條以上

圖表 3
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對標准適用的爭議,主要表現在對敏感個人信息的認定。
1.如何把握「行蹤軌跡信息」的范圍
行蹤軌跡信息敏感程度極高,一旦信息主體的行蹤軌跡信息被非法利用,可能會對權利人的人身安全造成緊迫的威脅。《2017年解釋》中對於行蹤軌跡信息入罪標準的規定是最低的:「非法獲取、出售或者提供行蹤軌跡信息50以上」的,即構成犯罪。由於《2017年解釋》中對行蹤軌跡信息規定了極低的入罪標准,所以司法認定時應對其范圍做嚴格把控,應將其范圍限制在能直接定位特定自然人具體位置的信息,如車輛軌跡信息和GPS定位信息等。實踐中,信息的交易價格也可以作為判定其是否屬於「行蹤軌跡信息」的參考,因為行蹤軌跡信息的價格通常最為昂貴。
對於行為人獲取他人車票信息後判斷出他人的行蹤的情況,載於車票的信息不宜被認定為《2017年解釋》所規定的「行蹤軌跡信息」,因為該信息只能讓行為人知道信息主體大概的活動軌跡,並不能對其進行准確定位。
2.如何把握「財產信息」的范圍
財產信息是指房產、存款等能夠反映公民個人財產狀況的信息。對於財產信息的判斷,可以從兩方面進行把握:一是要綜合考量主客觀因素,因為犯罪應是主客觀相統一的結果;而是考慮到敏感個人信息的入罪門檻已經極低,實踐中應嚴格把握其范圍。
以此案為例:行為人為了推銷車輛保險,從車輛管理機構非法獲取了車主姓名、電話、車型等信息。此案中的信息不宜認定為「財產信息」。因為行為人的主觀目的不是侵犯信息主體的人身、財產安全,最多隻會對行為人的生活安寧帶來一定的影響,因而應適用非敏感公民個人信息的入罪標准。
(三)不宜納入本罪保護對象的公開的個人信息的認定
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是否屬於 「公民個人信息」的范疇,理論界存在觀點分歧。筆者認為,「公民個人信息」不以隱私性為必要特徵,因為《2017年解釋》第1條並為採用「涉及個人隱私信息」的表述,而是以識別性作為判斷標准。因此,信息的公開與否並不影響其是否可以被認定為「公民個人信息」。
對於權利人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顯然合法,且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當前也不宜認定為犯罪。理由如下:第一,在我國的立法和司法中,曾以「隱私性」作為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核心屬性,可見公民個人信息在一定程度上是從隱私權中分離出來的權利,所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側重於對公民隱私和生活安寧的保護。權利人之所以自願甚至主動公開其個人信息,說明這部分信息即便被獲取、出售,也通常不會對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造成侵犯,因此不應納入刑法保護范圍內;第二,根據刑法第253條之一的規定,向他人出售或提供公民個人信息,只有在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前提下才構成犯罪。對於已經公開的公民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後向他人出售或提供的行為在我國缺乏相關法律規定的情況下,應推定為存在權利人的概括同意,不需要二次授權,也就是說不應認定行為人對獲取的已經由權利人公開的個人信息的出售和提供行為系「違法國家有關規定」。第三,在我國個人信息保護機制尚未健全、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高發的背景下,應將實踐中較為多發的侵犯權利人未公開的個人信息的案件作為打擊的重點。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獲取相關信息的行為可以認定為合法,但如果後續的出售或提供行為違背了權利人意願,侵犯到了其個人隱私和生活安寧,或是對權利人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威脅,則應根據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論處。
對於權利人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相關信息的獲取一般來說是合法的,但是獲取信息之後的出售、提供行為如果對信息主體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或是私生活安寧造成了侵犯,且信息主體對其相關個人信息有強烈保護意願,則應據其情節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

五、結語

大數據時代,個人信息對個人、組織、社會乃至國家均具有重要價值,由此也滋生了越來越多的侵犯個人信息犯罪。「公民個人信息」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的犯罪對象,其概念界定、特徵分析、與相關概念的區分以及司法認定對於打擊相關犯罪、保護公民個人信息具有重要意義。通過本文的研究,形成以下結論性的認識:第一,界定公民個人信息的原則。一是應遵循刑法的謙抑性原則,保證打擊范圍既不過寬而導致國家刑罰資源的浪費和可操作性的降低,也不過窄而使公民個人信息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障。二是應遵循權利保護與信息流通相平衡原則,在保障公民人身、財產權利不受侵犯的同時不妨礙信息正常的流通。三是應遵個人利益與公眾利益相協調原則,允許個人利益對公共利益做出適當讓步,但杜絕對個人利益的侵害和過度限制。第二,公民個人信息之「公民」應包括外國籍人和無國籍人,不應包括死者和法人。公民個人信息之「個人信息」應採取「識別說」進行界定,可以識別特定自然人是刑法上公民個人信息的根本屬性。除了可識別性,刑法意義上的公民個人信息還應具有客觀真實性、價值性等特徵可作為輔助判斷標准。還應注意個人信息與個人隱私、個人數據等相關概念的區分,避免在司法實踐中出現混淆。第三,一般個人信息的認定。「可識別性」是其判斷的難點,可以從行為人主觀目的、信息對其主體人身和財產安全的重要程度和信息需與其他信息的結合程度這三個方面綜合分析判斷;對於行蹤軌跡信息、財產信息等敏感個人信息,由於其入罪門檻低、處罰力度大,應嚴格把控其范圍並結合行為人主觀心理態度進行考量;對於信息主體已經公開的個人信息,應分情況討論,對於信息主體主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其獲取、出售和提供,不應認定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對於信息主體被動公開的個人信息,行為人對信息的獲取是合法的,但其後出售、提供的行為,可以依實際情況以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犯罪論處。
希望本文的論述能夠對我國個人信息保護體系的完善貢獻微小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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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的衰落
【摘 要】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一直是大家關注的焦點之一。本文正是以此為研究對象,詳細分析了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的衰落。文章從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的相關概念談起,闡述了分析方法衰落的現實表現以及衰落的原因。希望本文的研究能夠給法學相關領域的研究帶來指導和幫助。
【關鍵詞】法學研究;階級分析方法;衰落;
一、法學研究中的階級分析方法
階級分析方法是法學方法體系的指導原則,它為法學研究具體方法的使用提供基本的指導思想和宏觀的思維框架,而作為法學研究具體方法的價值分析、實證分析和社會分析是在階級分析所揭示的基本社會結構和社會體制下運用和使用的。詳言之,所謂的價值分析方法在對法律制度這一客體進行價值認知和價值評價時,實質上是以統治階級的價值標准在對法律制度進行考察、體認並基於統治階級的價值標准對法律制度的優劣進行判斷和評價;而所謂實證分析所關注的法律規范這一實然性存在,它也是社會統治階級有意識制定出來的,統治階級為使這一規范具有合法性、正當性的基礎,特別通過政治行為的運作而產生各級各類國家立法機關,從而使法成為一個效力等級、效力范圍、效力時間長短有別但確構成一個內部協調統一的法律規則體系。至於社會分析方法所關注的法的社會效果,更是以法對於保障統治階級的即時利益和長遠利益,對於維護統治階級進行權利義務的現有分配格局和利益結構、對於維護統治階級所期望的社會關系和社會秩序的作用的效果為依歸的。因此,階級分析方法在法學研究中的處於基礎地位,對其他具體方法的正確使用發揮著總攬的作用。
具體談及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它是用階級和階級斗爭的觀點去觀察和分析階級社會各種法律現象的方法,它是馬克思主義法學的重要標志之一,在馬克思主義法學中佔有極其重要的作用。這種分析方法的使用在我國人文社會科學領域得研究中歷時已久,並曾極度盛行,該方法的理論視角和理論思維為我們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國初期透視復雜的社會現象、認識問題實質起了巨大的作用,其科學性和有效性是勿庸置疑的。首先,對於法學理論建構而言,其是避免走入唯心主義法學誤區的必要指南,這一方法的運用會使我們的視線自然投射在現實生活的社會分層、利益結構之上;其次,對於法律現象的歷史考察而言,其是探索法律制度和法律思想歷史演變規律的基本線索;再次,對古今中外的法律制度的定性研究而言,其是有力的分析工具;最後,對於法制實踐而言,其是確定和堅持我國法制根本宗旨的重要理論參照。這種方法不僅在社會主義國家得到普遍的認同,就連西方的法學家們對階級分析方法顯示出極大的興趣。
但正如人的理性的有限性一樣,這一作為研究方法的階級分析本身也是有限度的,它的運用遮蔽了在人類社會生活的多維性和社會關系的多樣性,因此社會關系的階級屬性使我國法學領域的研究對象帶有濃厚的意識形態色彩,它不再是以中立和審慎的眼光,在豐富多彩的社會關系中選擇基本、重大的社會關系將其上升為法律關系,而是將所有的社會關系政治化、意識形態化,在這一過程中,法學的獨立的社會品質消失了,成為政治學的附庸。改革開放後的中國社會情勢發生歷史劇變,市場經濟和民主政治的推行,又讓階級分析這一方法一度經歷了反思、批判甚至否棄。
二、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衰落的現實表現
1、有些學者在不對方法適用的具體領域進行界分的基礎上直接否定階級分析方法在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適用。
這些學者指出,運用階級分析方法分析我國目前的社會現狀具有危害性,原因在於改革開放以來中國進入市場化社會和資本社會,社會資本和社會財富的流動性顯著增強但卻越來越集中在少數人手中,政府片面追求經濟發展的高效率對社會公平問題長期擱置,因此運用階級分析會使我國在原有階級結構中出現一新的剝削階級——權貴資產階級,它所主導的是一個權貴資本主義,對內實行修正主義,對外實行投降主義,而廣大工農成為被剝削階級,中國主流的意識形態和政治理論——社會主義,為實現共同富裕和社會和諧的人道的社會主義將被顛覆,因此將使中國陷入社會形態的真空。同時,階級分析方法又是一種革命理論和革命性分析,運用階級分析會過分強調社會發展中的張力,凸顯社會沖突和矛盾,從而使社會有機體的動態平衡被任意擴大化的矛盾所毀滅,並預示社會將以革命方式實現社會公平。因此該觀點要求人文社會科學領域的研究應拋棄階級分析的方法,因為任何使用該方法所形成的社會理論,都將是對現行社會發展具有極大危害性的社會理論。
2、學者對法的「階級意志論」的解構式解讀從一個側面反映了階級分析方法的勢微。
如果說「法是統治階級意志的體現」是我國法學界在20世紀50年代以來積極運用階級分析方法批判資本主義法律制度的虛偽性、局限性和彰顯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真實性、優越性的背景下所做的關於法的本質的基本命題,那麼今天法學界從不同角度對法的階級性的否定無疑是對我們在進行法學研究中所選用的研究方法和理論思維的質疑。
三、法學研究中階級分析方法衰落的原因
1、社會情境的變遷
在社會科學領域,理論的孕育和產生往往是受到社會現實的驅使,而理論背後的思想也往往源於對社會現實和人類生存狀態的的思考。馬克思主義也是飽含了對資本主義生產方式的桎秙下生存的工人階級深切同情,並寄希望於工人階級的革命激情實現社會的根本性變革。因此馬克思以生產資料的佔有關系將社會成員分為截然對立的兩大階級,資產階級擁有大量的社會資源並進而控制經濟和政治、文化領域,因此整個社會的權利結構是根據以財產標准為標準的階級所建構的。工人階級作為沒有生產資料、受僱用的勞動者在與資產階級高度兩極分化中進行各種方式的階級斗爭,並最終充當了資本主義制度的掘墓人。由此馬克思為我們描述了一幅這樣的圖式,即資本主義生產方式決定了資產階級和無產階級的階級矛盾和生產社會化與資本主義私有制的矛盾,矛盾運動最終導向資本主義的滅亡而進入社會主義。但馬克思對階級、階級斗爭等問題是在工業社會的背景分析和闡述。然而與時間流動並行的空間面貌的差異使源於馬克思主義的階級分析方法在全球范圍內難以立足。
2、後現代方法與法學研究範式的轉化
20世紀的60年代原本只是對建築風格的一句戲言的後現代主義,卻逐漸變成為聲勢浩大的世界性泛文化思潮。它與信息社會的基本現實相適應,以逆向思維方式批判、否定、超越現代主義的理論基礎、思維方式和價值取向。旨在提供一種新穎的思維方式、學術範式和思維理論範式的後現代主義,它運用解釋學、語言學、系譜學等方法使人文科學科學領域的研究展現出一派有別於傳統分析模式下的社會面貌。就法學研究而言,後現代主義打破的人們的固化思維,顛覆了法學研究中的本質主義、基礎主義、普適主義的理論前設,解構了法的至上性、自治性和一致性等傳統命題。階級分析方法作為一種具有濃厚現代主義色彩的研究方法自然也要迎接來自後現代主義法學研究範式的質問與挑戰。
3、階級分析方法本身的局限性
階級分析方法是以階級作為基本范疇來解釋社會現象、分析社會問題的方法,把階級范疇作為一個基本的解釋范疇去理解社會,可以讓社會生活變得更容易理解,但是這種方法並不是萬能的。首先,階級分析方法並能夠應對所有社會現象的問題解釋,「任何一個有思想的馬克思主義者都不能說只有階級范疇是有解釋力的,或者說階級范疇可以解釋所有社會現象。不說別的,確實存在著某些社會現象:它們的條理是如此的清楚,並不需要通過階級來進行分析」其次,「階級分析方法本身是一種粗線條的分析方法」,階級這一范疇是對在社會生產——即生產關系中居於相同地位的人們的一種群體性存在的一種抽象,但是當「馬克思比較具體的談到一個特定社會階中階級時,他似乎常常運用比『生產關系』這個經濟標准更為粗略的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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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李甜甜.淺談運用方法論分析國際法問題.當代經理人(中旬刊).2005/06

⑼ 法律專業本科畢業論文寫作

法學院畢業論文寫作指南

項目1:論文題目
簡要、明確、通暢,一般不超過20字;題目中英文翻譯應該一致;
項目2:論文摘要
摘要一般不超過300字;關鍵詞為3~8個,另起一行,排在摘要下方,詞與詞之間以「;」分隔;中英文摘要和關鍵詞應該一致;
項目3:論文目錄
由論文的章節以及附錄、參考文獻等的序號、題名和頁碼組成;目錄是否符合格式(可在模版中自動生成);
項目4:參考文獻
1.參考文獻的標注方法:採用順序編碼制,即按照文章正文部分(包括圖、表及其說明)引用的先後順序連續編碼;標注的符號為「[ ]」,作為上標,在標點符號前使用;在參考文獻外,若有注釋的話,建議採用夾注,即緊接文句,用圓括弧標明。或者以腳注的形式排在頁面底端,按①,②,③編號,分頁不連續編號。
2.參考文獻的寫作格式為:
①參考文獻是連續出版物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刊名,出版年份,卷號(期號):引文所在的起止頁碼
②參考文獻是專著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書名.版本(第1版不標注).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的起止頁碼
③參考文獻是論文集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見(英文用In):主編.論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引文所在起止頁碼
④參考文獻是學位論文時,其格式為:[序號] 作者.題名:〔博士、碩士學士學位論文〕.保存地點:保存單位,年份
⑤參考文獻是專利時,其格式為:[序號]專利申請者.題名.專利國別,專利文獻種類,專利號.出版日期
3.參考文獻著錄中需要注意:個人作者(包括譯者、編者)著錄時一律姓在前,名在後,由於各國(或民族)的姓名寫法不同,著錄時應特別注意,名可縮寫為首字母(大寫),但不加編寫點(•)。另外,作者(主要責任者)不多於3人時要全部寫出,並用「,」號相隔;3人以上只列出前3人,後加「等」或相應的文字如「et al」。「等」或「et al」前加「,」號。

例:(注意格式中沒有出現「《》」、「年」、「月」及「第」、「頁」等字)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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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5:文字及內容
1、文章內容是否還有錯誤,重點審查摘要和結論內容審查,是否有錯別字及不通順;
2、內容每段開頭是否有空格
項目6:文本格式
1.統一使用A4紙,單面列印;
2.字體全部用宋體;標題行要求用小二號字加黑,正文內容要求用四號字;行距為單倍;頁邊距左為3㎝、右為2㎝、上為2.5㎝、下為2.5㎝;
3.用阿拉伯數字連續編排頁碼,頁碼放在右下角,由正文首頁開始編排,封面封底不編入頁碼;
4.結構層次序數的表示方法:第一層為「1」,第二層為「1.1」,第三層為「1.1.1」,第四層為「1.1.1.1」,正文中序號用「①」表示,不分段;
5.附表與插圖:附表要有表號、表題;插圖要有圖號、圖題;
項目7:裝訂格式
1.封面欄目要求列印
2.畢業設計(論文)一律左邊裝訂成冊;裝訂順序為:封面、誠信聲明(見附件)、論文摘要與關鍵詞、目錄、正文、致謝、附錄、參考文獻、論文評定表。
3.封面的寫法:
論文題目: 中國的外國人永久居留制度初探

學 院 法學院
學 系 法律學系
專 業 法學專業
姓 名 黃文
學 號 2005403053795
指導教師 程前進
2009年4月25日
項目8:成績評定
1.學生畢業論文的最終成績=指導教師評分×20%+評閱人評分×40%+答辯評分×40%。在畢業論文評定表中,指導教師、評閱人和系主任意見及簽名一律要求手寫。指導老師和評閱人的評分要公正、客觀,論文評語應詳細具體,要寫出評分理由,指出論文優缺點,做出是否推薦參加答辯的結論。
2.系主任意見應該包括以下內容:該學生的答辯評分成績(百分制),按照規定的計分權重計算出的最終成績(百分制),評定等級(優秀、良好、中等、及格或不及格),是否達到畢業的要求。
3.本科生畢業設計(論文)的成績一般採用百分制記分評定,分5個檔次,分別為優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和不及格(60分以下),優秀者比例原則上應控制在本組參加答辯學生人數的15%以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