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您怎樣認識多人見危不救這一現象,如果你遇到這種現象,你會怎麼做為什麼
如果能危害自己肯定也不去救,如果是可以很容易的幫助別人肯定可以,畢竟自己也是一個家庭的支柱,不能因為救了別人讓自己的親人受累了!
2. 你怎樣認識多人見危不救,如果你遇到這種你會怎麼做為什麼
君子有所為有所不為,大義面前理當為之,有時候不能從眾冷漠,袖手旁觀,當然自己出手施救之前要確保自己的安全。
3. 為什麼古人要設立「見危不救罪
睡虎地秦墓竹簡,又稱睡虎地秦簡、雲夢秦簡,是指1975年12月在湖北省雲夢縣睡虎地秦墓中出土的大量竹簡,內文為墨書秦篆,寫於戰國晚期及秦始皇時期,反映了篆書向隸書轉變階段的情況,其內容主要是秦朝時的法律制度、行政文書、醫學著作以及關於吉凶時日的占書中國社會自秦漢至明清,歷代律法都設立了「見危不救罪」。《睡地虎秦墓竹簡》的記載顯示,在秦朝,如果一戶人家進了盜賊,主人呼救,四鄰聽到後不加施救的話,將會被治罪。《大清律例》也規定,「強盜行劫,鄰佑知而不協拿者,杖八十。」
宋朝關於「見危不救罪」的立法尤其周詳,《宋刑統》規定:「諸鄰里被強盜及殺人,告而不救助者,杖一百;聞而不救助者,減一等;力勢不能赴救者,速告隨近官司;若不告者,亦以不救助論;其官司不即救助者,徒一年。」根據這一立法,如果你的鄰居被強盜搶劫,他向你求救,你袖手旁觀,那麼你將被處以「杖一百」的刑罰;其他聽到呼救聲而不施救的人,則處以「杖九十」之刑;如果你迫於情勢,無法救援,比如盜賊人多勢眾,而你這邊「人少或老小羸弱」,可以豁免上前施救的責任;但你必須立即「報警」,報告附近的政府部門,否則還是要負見危不救的罪責;如果接警的政府部門沒有立即展開救援,也將被問責,處「徒一年」之刑。這里有兩點值得我們留意:其一,政府部門見危不救的責任大於平民;其二,平民在「力勢不能赴救」的情況下,可免除救援之責。這兩點是我們在明清時期的立法中看不到的。南宋筆記小說《夷堅志》提供了一個「見危不救罪」的事例:淳熙年間(1174―1189),在浦城縣與永豐縣的交界處,有一家旅店。一日,一名嚴州商人帶著一擔絲絹前來投宿。旅店的老闆娘生性淫盪,進入客房勾引絲絹商人。然後又回房告訴丈夫:「我發現那商人貨物不少,又孤身出門,不如??」她丈夫便假意請絲絹商人喝酒,喝到半夜,持刀殺了他。絲絹商人被刺殺時,「大叫救人,聲徹於鄰」。可是那旅店地處偏僻,周圍沒什麼人家,只有一個老漢聽到呼救聲,跑了過來。老闆娘擋住他,說:您老莫管閑事。又給了他一把絲絹。老漢得了便宜,便樂滋滋地走開了。那嚴州商人遂被殺死。後來,這起兇殺案暴露,店主夫婦一並伏誅,老漢也因為見危不救,被官府判了「杖脊」之刑。
上面我們說到的「見危不救罪」,主要都是針對發現有歹徒行凶而不加救助的情況。那麼宋朝有沒有針對交通事故的「見危不救罪」呢?古代社會沒有機動車,發生在陸路的交通事故一般都不怎麼嚴重。不過,宋朝海上貿易發達,翻船落水往往會釀造成非常嚴重的交通事故。政和三年(1113)十月二十一日,錢塘江口便發生了一起重大事故:一艘載著商貨前來杭州貿易的蕃船,在停泊的時候,「為江潮傾覆,沉溺物貨,損失人命」。江邊生活的宋朝居民與漁戶卻趁「水」打劫,「乘急盜取財物」;而那些熟悉水性的艄徒,見人落水,也不施救,盼著蕃商淹死了,他們才好撈走財物。顯然,這是一起丟盡了宋朝人顏面的事故。杭州官府馬上將事情上報朝廷。尚書省責令杭州方面「研窮根究,不得滅裂。未獲人名,立賞三百貫告捉,不原赦降」,意思是說,對所有撈取落水財物的人,全部追究法律責任,他們的罪行不得赦免;未曾落網的逃犯,懸賞300貫錢捉拿。次年,即四年正月二十一日,宋政府又專門出台了一道法律,將海上交通事故中的見危不救行為列為犯罪:「諸州:船因風水損失,或靠閣收救未畢,??本船艄徒互相計會,利於私取財,坐視不救,??非若縱人盜者,徒二年;故縱而盜罪重者,與同罪;取財贓重者,加公取罪一等。」按照這一立法,凡水上發生翻船落水事故,艄徒如果心懷鬼胎、坐視不救,但尚未縱人盜撈財物,將被判處「徒二年」之刑;如果故意縱人盜撈,艄徒與盜撈者同罪;如果盜撈的財物特別貴重,則加罪處罰。換言之,在水上事故中,熟悉水性的艄徒負有救人之義務,否則便會被追究見危不救的罪責。
如果你以為「見危不救罪」是中國「封建社會」才會有的產物,那就未免有些想當然了。事實上,今日不少法治國家都立法規定了對「見危不救」的懲罰,比如法國《刑法典》曾於1994年增訂了一項「怠於給予救助罪」:「任何人對處於危險中的他人,能夠個人採取行動,或者能喚起救助行動,且對其本人或第三人均無危險,而故意放棄給予救助的,處5年監禁,並扣50萬法郎罰金。」對照一下前引《宋刑統》的規定,我們會發現,宋朝與法國,盡管一古一今、一中一西,但雙方關於「見危不救罪」的立法精神,卻是不謀而合的。是時候考慮在國家立法層面設立「見危不救罪」了。
睡虎地秦墓竹簡,為研究
中國書法
秦帝國的政治、法律、經濟、文化、醫學、等方面的發展歷史提供了詳實的資料,具有十分重要的學術價值。睡虎地秦墓竹簡共1155枚,殘片80枚,分類整理為十部分內容
4. 見危不救是否應入罪
「當時大家向縣政府工作人員請求,讓他們用手機給『120』打個電話叫救護車來,結果對方回答說『沒手機』。大家又請求借用一下政府的固定電話叫救護車,他們卻說『電話不好使』。孩子的父親陶金財急得給在場的政府工作人員跪下,哀求他們幫忙叫救護車。結果,沒有一個人理會或者吱聲」。終於,耽擱半小時後,陶漢武經搶救無效死亡。面對很多年來媒體所曝光的各種「見危不救」的事件,人們都對這種麻木不仁的表現表示極度憤慨,甚至有人提出應該在刑法中設立一個「見危不救」罪。作為一名法律工作者,請利用你掌握的法學理論及相關知識,談談對此事的看法。答題要求:(1)用相關的法學知識闡述你的觀點和理由;(2)說理充分,邏輯嚴密,語言流暢,表述准確;(3)答題文體不限,字數不少於500 字。【答題思路】 本題考查的主要是法與道德的關系。考生可以選擇不同的角度來談論這個問題。如果考生支持將「見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從道德與法的一致性出發,再結合一下法的多元性理論,分多角度談將「見危不救」列人刑法的合理性與可能性。如果考生反對將「見危不救」列入刑法,就要從道德與法的區別出發,從道德本身所舉的特性及法律的作用兩個角度,闡述將「見危不救」列人刑法是「法律萬能論」的體現,是不可取的;同時因為其在技術上的不可操作性,實行起來也是不可能的。總之,考生在做這類試題時,只要能做到言之有物,論據可以支持論點,就能拿到較好的分數。【參考答案]「見危不救」入罪不可行。「見義勇為」是我國傳統美德之一,反之「見危不救」則為人們所不齒。而目前我國社會由於種種原因,出現了很多「見危不救」的現象,也對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造成了一定影響。材料中,人們因為對「見危不救」的憤恨,而希望能夠利用刑法來規范。我認為,這種建議的出發點是好的,是為了更好地建設我們的社會,但是,將「見危不救」人罪是絕對不可行的。理由有如下幾點:首先,「見危不救」雖然是一種令人不齒的行為,但由於「見危不救」產生的原因很多,無法很好地量化,所以其本身仍屬於道德倫理的范疇。而作為道德,其與法不同,其屬干意識形態范疇,主要是從觀念上規范人們的精神和行為,通過社會輿論的褒貶作用、教育的力量以及傳統、習俗的影響,以精神的強制力量來保證實施。道德涉及的大多是一些私人的、具體的和感性的領域,往往難以用明白無誤的標准進行比照並做出判定。所以,在這樣的領域里,法律顯然是無能為力的。其次,法制本身是在不斷發展完善的,需要由法調整的社會關系往往並不能在法律中找到明確的規定,即使立法相當完備了,也難以詳盡地規定所有需要法來調整的社會關系。而社會是一個復雜的生態系統,需要靠法律、道德、倫理、宗教乃至民俗等各種力量來共同維系,這些因素都不可缺少,又都各有其局限性。如果將「見危不救」定為一種罪,那麼與之對立的「見義勇為」也將不復存在,無形間增加了人們的義務,而降低人們對見義勇為人的社會評價。而且也會使一些人在危難情況下產生依賴思想,這對整個社會來說,都是無益的。再次,關於「見危不救」,現行的相關法律法規,已經對此有所規定,具有特殊職責的人必須「見危必救」,否則就是瀆職,甚至可能受到法律的懲處。所以將「見危必救」的責任的擴大,也不符合社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