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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法開題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30 13:51:43

㈠ 關於法制節目的選題依據怎麼寫啊比如法律講堂這個欄目的選題依據

不知是誰提出來的,只知是商鞅留下的千古流芳的「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的典故

《禮記.曲禮上》記載的「禮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是我國奴隸社會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的體現。奴隸制的刑法是公開的不平等,大夫和庶人在刑法上的待遇是各不相同的,這就成為奴隸社會刑事立法的指導思想。戰國時期,新興地主階級登上政治的歷史舞台,其政治代表為李悝、申不害、商鞅、慎到、韓非等人,在反對奴隸社會刑事立法指導思想的同時,提出符合地主階級利益和要求的刑事立法指導思想。依據法家的主張:「繩不繞曲,法不阿貴」,違法犯罪,一律繩之以法。商鞅佐秦孝公變法時,太子的師傅公孫虔為阻止商鞅變法,唆使太子違法,商鞅以太子系國之儲君,不能加刑,遂刑其師傅公孫虔,劓其鼻。這就是「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諺語的由來。

分析:僅就法律而言,古代是從不承認「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從史籍的記載來看,王子犯普通的罪行和平民同樣按照法律處罰的事例也實在是太少有了。

敢於明顯和法律對著乾的俗諺是很少會被記錄在小說、戲曲里的。如果仔細查閱古代的小說、戲曲材料,就會發現在明朝以後的文藝作品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才成為常見的俗諺。

給現代觀眾留下深刻印象的《秦香蓮》、《鍘美案》等包公戲實際上是在將近20世紀時才出現的劇目,裡面宣傳的法律觀念實際和故事所描繪的宋代社會差別很大。元代雜劇里的包公戲,如《遭盆弔沒興小孫屠》、《林招得三負心》、《包待制三勘蝴蝶夢》、《包龍圖智勘後庭花》、《包待制智勘灰闌記》、《包待制陳州糶米》、《包待制斷叮叮當當盆兒鬼》、《包待制智賺生金閣》、《神奴兒大鬧開封府》等等,都是把包公描繪成一個能夠偵破疑案的大偵探。和權貴斗爭、執法如山的故事僅有《包待制智斬魯齋郎》,這部戲的台詞里引了一句「王法無親」的俗諺,說的是法律不可偏私包庇,和「王子犯法,庶民同罪」的意思有所不同。
在明代小說里很難找到「王子犯法,庶民同罪」這句俗諺,而清代的戲曲小說中「王子犯法,庶民同罪」俗諺就很常見。比如講宋太祖趙匡胤故事的《飛龍全傳》第二回、講元末輪回報應故事的《燈草和尚》第四回、講本朝愛情故事的《比目魚》第八回(寫做「皇親犯法,庶民同罪」。但在清初劇作家李漁所寫的該書原作《連城璧》第一卷「譚楚玉戲里傳情 劉藐姑曲終死節」里並無此語)等都引了這條俗諺。

㈡ 關於假冒偽劣商品存在原因及對策的 開題報告

開題報告的格式(通用)

由於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論文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必過大,但要把計劃研究的課題、如何研究、理論適用等主要問題說清楚,應包含兩個部分:總述、提綱。
1 總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並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 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採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 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 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於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規定。

開 題 報 告

學 生:

一、 選題意義

1、 理論意義
2、 現實意義

二、 論文綜述

1、 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 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 國內研究的綜述
4、 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三、 論文提綱

前言

一、
1、
2、
3、

㈢ 高分求論文開題報告

內容摘要:隨著全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綠色貿易壁壘」逐漸形成並對我國農產品出口造成很大影響。本文對我國農產品出口遭受綠色貿易壁壘阻礙的原因進行了分析與綜合,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一些政策建議,旨在降低綠色貿易壁壘對現行我國農業的不利影響並推動我國農業朝著可持續性的綠色農業方向發展。
關鍵詞:綠色貿易壁壘 環境保護 農產品 出口

我國農產品出口屢遭綠色壁壘阻礙

隨著整個社會環境保護意識的不斷增強,國際間的農產品貿易已成為各類環保規則及標准所涉及的主要領域。一個例子就是WTO框架下的《貿易技術壁壘協議》及《實施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規定成員國政府有權採取適當措施,確保人畜食物免遭污染物、毒素、添加劑影響,確保人類健康免遭進口動植物所攜疾病的損害。這些例外條款賦予成員國根據本國環保水平制定對本國產品和進口品同時生效的環保標準的權力。這些制度層面的變化客觀地支持了綠色貿易壁壘的形成。
綠色貿易壁壘是指各世貿組織成員為保護環境和國民健康,對進出口商品制定的技術、安全和衛生標准。但須遵循兩個原則:非歧視性原則;對發展中國家成員設立這些措施時應予特殊考慮。在此基礎上,世貿組織對於「正當綠色貿易壁壘」予以肯定。然而,由於各國經濟發展的不平衡,且對所謂「正當綠色貿易壁壘」並無規范和公正的評判標准,這一權力不可避免地被許多進口國濫用。
農產品的生產、加工、運輸、銷售到最後的消費都與環保問題息息相關,綠色貿易壁壘必然對農業生產和農產品貿易產生重大影響。一般說來,綠色貿易壁壘只對發展中國家起作用。發達國的經濟基礎好、技術水平高、環保意識強,環保標准比較嚴格,而發展中國家經濟基礎薄弱,生產技術落後,環保水平和環保標准在短期內無法與發達國相比。為了競爭的需要,發達國家常常制定過分苛刻的環保標准。綠色貿易壁壘成為發達國家利用世貿組織協議下允許的游戲規則限制進口、保護國內市場的不公平競爭手段。其結果是發達國家的農產品能順利進入發展中國家的市場,而發展中國家的農產品往往因難以達到發達國家的環保標准而被拒之於發達國家之外。
我國是一個發展中的農業大國,農業生產的環保水平還比較低,農產品的生產和加工方法及過程、包裝貯運、產品成分及性能等與先進國家相比都有較大差距。因此我國是受綠色貿易壁壘影響較大的國家。據聯合國統計,2002年我國約有包括農產品在內的價值74億美元的出口商品因綠色貿易壁壘受阻。以養蜂業為例,我國是世界蜂業大國,蜂蜜產量和出口量均居世界第一。但今年年初,歐盟以我國蜂蜜所含氯黴素等抗生素超標為由,中止進口中國蜂蜜。歐盟國家的許多商場陸續將中國產蜂蜜撤下櫃台,停止出售;已運抵歐盟國家的中國蜂蜜被執行退運。歐盟甚至全面禁止進口中國的動物源性食品和水海產品。另外,中國成為受到美國「綠色貿易壁壘」限制進口最多的國家,甚至一些發展中國家也對我國的許多農產品實施了綠色貿易壁壘。綠色貿易壁壘給我國農產品出口帶來了巨大損失,嚴重削弱了我國出口企業的國際市場競爭力。因此,合理應對國際貿易中日益苛刻的綠色貿易壁壘,是走出我國農產品出口困境和推動農業可持續發展迫切要求。

我國農產品出口受綠色壁壘阻礙的成因分析

客觀地分析,我國農產品出口所陷綠色貿易壁壘困境,其原因來之兩個方面,一方面是競爭壓力下產生的貿易保護主義;另一方面則來自於我們自身。
外部因素
世貿組織中許多有關環境保護的協議和規則,缺乏規范性和統一性,存在諸多漏洞,爭端解決機制不完善,例外規則滋生機會主義行為。如關於食品衛生安全的規定就比較模糊。在國際貿易保護主義抬頭的形勢下,一些國家把這些並不完善的規則當作制定歧視性政策的依據,為限制進口的手段帶上合理合法的面具。在WTO目前的框架下,缺乏應有的雙邊或多邊的非正式的協調溝通機制,一旦出現某種變化,進口國往往無法及時採取補救措施而遭受巨大損失。如青島海關2002年1至3月被退運凍雞505.4噸,就是因為進口國實行了新的檢疫標准。
內部因素
我國環境標准與國際標准相比過低,缺乏一套統一的環境認證體系。在現有的19278項國家標准中,採用國際標准和國外先進標準的不足50%,高新技術標准嚴重缺乏。此外,國外在產品研發階段就已開始制定標准,而我國的標准制定卻存在滯後期,周期也長。國內較低的環保標准和落後的環保貿易法律體系,使得我國在應對綠色貿易壁壘方面陷於被動地位。
農產品外貿體制不完善。改革開放後,國有外貿公司進出口專營的壟斷局面被打破,但我國農產品出口還沒有建立起行之有效的體制。通常的做法是,擁有進出口權的貿易公司通過收購或者事先簽訂的訂單從農村獲得貨源,經過進一步的加工和包裝,然後出口。其弊端是生產與出口主體分離,負責生產的管不到出口,負責出口的也難以參與生產。這種分離造成了主體利益的不一致性,致使交易雙方掌握的信息不對稱和機會主義行為的滋生。
缺乏服務於農產品生產、銷售的中介組織,造成農產品市場信息無法及時獲取、傳遞和擴散。經常出現某家企業在遭遇綠色壁壘後的一段較長時間內,國內其他企業重蹈覆轍的現象。如2002年歐盟禁止進口我國動物源性食品,由於信息不暢,企業各自為戰,以至接二連三地遭遇退運,損失慘重。
土地聯產承包經營責任製作為一項產權制度安排,在改革開放初期,曾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使農業生產得到迅速發展。然而隨著我國生產力的不斷提高,經濟環境發生很大變化,其弊端也逐步顯示出來。聯產承包責任制對農產品出口的最大障礙就是其生產分散性。這種以家庭為單位的分散生產方式缺乏協調統一性。如造成病蟲害防治的不同步性,導致防治的不徹底,從而增加農葯噴灑的次數和數量,使得我國農產品的農葯殘存量超標。缺乏規模經濟效應以及農業投入不足,難以生產出高標準的綠色環保產品。
農產品生產的稅收和財政制度不完善。如當前農業補貼採取的常用方式是直接把補貼款交到農民手裡,其實施效果與目的產生了偏差。對農戶來說,人均分得少量的補貼款並不能對其生產帶來多大的支持,農戶更缺乏的是技術,更急需的是市場。因此,在稅收和財政補貼上,應該向從事農業一體化生產和經營的企業及中間組織傾斜,向綠色產品生產企業和農戶傾斜,對從事農業技術研究和綠色無公害產品開發的機構給予財政支持。目前我國對農業科研投入和農業技術推廣的財政支持很少。據統計,1996年我國政府對農業科研投資強度不及發達國家平均數(2.37%)的1/10,也不及30個最低收入國家簡單平均數(0.65%)的1/3,大大低於印度、墨西哥等發展中國家。
對綠色技術研發和綠色產品生產缺乏金融支持。二元經濟下的農村金融制度不完善導致大量資金通過金融系統流出農業部門,據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課題組推算,1979-2000年,通過農村信用社和郵政儲蓄的金融資金凈流出量為10334億元。其中農村信用社凈流出8722億元,郵政儲蓄凈流出1612億元。從事綠色產品開發和生產的中小民營企業缺乏抵押資產,很難獲得信用貸款;就直接融資來看,我國資本市場不完善,從事綠色技術研發的投資的風險資金也沒有退出的渠道,限制了綠色產品研發的風險資金投入。

跨越農產品綠色貿易壁壘的政策建議

以上筆者從國際貿易規則、環保標准、外貿體制、中間組織、農業土地制度及財政金融制度等方面,對我國農產品出口遭遇綠色關稅壁壘的原因進行了分析。筆者認為:
針對內因
轉變傳統的農業生產模式,將農業生產導入綠色農業的軌道。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應起主導作用,對不利於環境保護的農業生產實施收縮戰略;對符合環保潮流,採用新型先進的環保生產技術的生產進行大力扶持。我國入世後,在綠色農產品生產方面進行了初步嘗試,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據不完全統計,目前我國的綠色食品生產總量達到1000多萬噸,基地4000多萬畝,產值100多億元,這些綠色食品的出口還沒有被退回的案例。
在農產品生產、加工、包裝和運輸過程中推行全程質量控制技術,建立農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體系,建立與國際質量標准接軌的農業質量標准體系。
改革農產品外貿體制,進一步擴大農產品生產企業進出口經營權,大力發展農業產業化經營,使出口企業能夠從生產、加工到包裝、銷售等各個環節,控制農產品的質量和環保標准。
建立和完善行業協會、農產品出口商會等中介組織,通過它們反映企業的要求和問題,收集企業所需的信息,使之成為農產品出口綠色標准、技術成果等相關信息交流和發布的平台。此外中介組織還應協調行業內企業之間關系,以民間組織角色與國外有關部門交涉和協商,為行業會員提供優良服務。
改革農村土地制度。包括重新構造農地產權制度,明晰土地產權;建立承包土地社會保障制度,保障農民的根本利益;建立土地使用權流轉制度,實現農業的規模化、產業化經營。
通過稅收優惠和財政補貼以及金融支持來增加農業投入。完善農村財政金融制度,對綠色農產品生產農戶、綠色農業經營企業、綠色農業技術開發單位增加財政補貼並實行稅收減免;通過農村信用合作社、農業發展銀行對其進行信貸支持;鼓勵和扶持有潛力的綠色農業經營企業通過二板市場上市,從資本市場獲取資金支持。
針對外因
按照世貿組織《衛生與植物衛生措施協議》,迅速設立我國的「綠色貿易壁壘」,建立和完善國內環保貿易法律體制。同時,積極推行ISO14000環境管理新體系。引入ISO14000系列國際環境標准,以規范企業等組織行為,達到節省資源,減少環境污染,改善環境質量,促進農產品出口和經濟持續健康發展的目的。
積極參與國際間的綠色貿易規則的制訂及建立同外國貿易管理部門的信息溝通機制。政府應積極開展「環境外交」,參與國際環境公約和國家多邊協定中環境條款的談判。在國際的多邊貿易組織中,充分發揮貿易大國的作用,加強與發展中國家的協調與合作,制定一些有利於發展中國家或發展中國家能承受的國際環保標准,或者在一些國際標准中附加保護發展中國家在國際貿易中免受發達國家歧視的保障條款。
積極與他國交涉協商,爭取建立有效的雙邊或多邊的非正式協調溝通機制,使我國可以及早獲得進口國的新環保標准,及時通報相關企業和出口商採取補救措施,並且估計本國所受影響程度以及達到新標準的能力的速度,與進口國進行協商談判,爭取有利於我國的實施標准和時間安排。

㈣ 急!急!急!求助!求助!論文開題報告

一、城市化建設與耕地保護之間存在矛盾的對立統一

1.城市化建設是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要有一定土地做保障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城市化水平得到迅速提高,成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至今的近半個世紀中我國城市發展的最快時期。據統計,1998年我國城市人口約 3.8億,城市化程度大約為30.4%。但與世界相比,發展還是很慢,1996年世界城市化程度已經達到45.5%,而日本在1990年就達到 77.4%。據專家預測,我國到2050年,城市化水平將提高到70%,在未來50多年中,將有約5億農村剩餘勞動力及其家屬進城,變為城市人口。這樣不僅要建立大量新城市,而且現有的許多城市都要程度不同地擴大其規模。土地是城市的依託,城市化建設必然要有一定的土地做保障,按照每個城鎮人口佔地100 平方米計算,增加5億城市人口,約需要土地5萬平方公里,即7500萬畝。

國家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大批農村剩餘勞動力進城,並轉變為城鎮人口,推動大批新城市的建立。同時,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原有城鎮需要調整產業結構,進行現代化建設和舊城的更新改造。新城市的建立和老城市的擴大是我國整個經濟發展的內在要求,是實現現代化的客觀表現,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為此而佔一部分土地,包括一部分耕地,是不可避免的。

2.我國人均耕地少,耕地後備資源不足,耕地保護形勢嚴峻

國土資源部、國家統計局、全國農業普查辦公室聯合發布的土地利用現狀調查最新公報顯示,全國耕地面積19.51億畝,人均耕地面積0.106公頃(1.59畝),仍不到世界人均耕地的一半,而且地區分布很不平衡。人均耕地較多的一些省,主要分布在東北、西北和西南地區,這里自然條件較差,糧食產量較低;人均耕地較少的省(區、市),主要分布在東南沿海和京津滬三市,這里自然條件較好,糧食產量高,但也是耕地大幅度減少的地區。全國還有607萬公頃(0.91億畝)的耕地坡度大於25度,而在耕地面積中,無灌溉設施的耕地比重高於有灌溉設施的耕地,全國還有30萬公頃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到土地流失的危害。這些都說明,我國耕地的總體質量也是不高的。

新《土地管理法》著重強調了加強耕地保護問題,其目標是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新法明確規定「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但是我國耕地資源的主要特徵卻是耕地面積占土地資源比例小,耕地後備資源不足,質量低,人均耕地少,且日益減少。在自然條件和生產力所允許的條件下,絕大部分能開墾的土地已被開墾。此外,目前我國人口還在以每年一千多萬人的速度增加,經濟建設正處於快速增長時期,「吃飯」和「建設」給耕地帶來的壓力,有增無減,並沒有緩解。近年來,耕地面積連年銳減,尤其是一些優質耕地的減少,很難靠開發來彌補。目前這種趨勢還在發展。僅僅1997年、1998年兩年,全國耕地就凈減少近600萬畝。地方開墾條件差或土地後備資源的匱乏,致使其既實現確保耕地不減少的目標而又同時不影響經濟的發展相當困難。據有關方面預測,到2010年,我國還要增加一億多人口,而非農建設佔用耕地、陡坡退耕、災害毀地三項,可能還要減少耕地近一億畝。

3.緩解城市化建設與耕地保護之間矛盾的途徑

在客觀上,城市化建設與保護耕地之間存在一定的矛盾,城市的發展和擴大必定要佔用一部分土地,但是,城市又不能不發展。所以,問題的關鍵在於如何處理發展城市與保護耕地之間的關系。一方面,我們必須較快地發展城市,以適應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我們需要切實地保護耕地,使兩方面得到協調和統一,在發展城市中盡可能地減少耕地的佔用。

因此,必須找出一條既能減少耕地佔用,又能及時為城鄉各項建設提供必需的建設用地,保持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的新路子,以緩解城市化建設與保護耕地之間的矛盾。而解決這一矛盾的唯一途徑是走土地集約化利用的道路。土地集約化利用包括四個方面:(1)城市土地的集約利用;(2)農村非農用地的集約利用;(3)農村農用地的集約利用(主要是大城市周圍的高投入高產出);(4)全國整體的集約用地水平的提高。其中前三條是被大家所共識,而最後一條則未引起高度重視,而此條正是解決用地緊張的主要途徑。土地的集約化利用不但要從局部如某個城市或農村、某個地區或某塊土地的角度來考慮,而且要從系統整體(整個國家)的角度來考慮。加快城市化進程能更好地集約用地和節約用地,能夠提高全國整體的集約用地水平,促進經濟的發展,實現確保耕地總量的動態平衡的目標,起到保護耕地的作用。下面就加快城市化進程對減少耕地佔用的壓力談幾點看法。

二、發展城市化建設與土地集約化利用關系

1.城市化建設有利於人口出生率的降低,從而減小眾多人口對耕地的壓力

城市和鄉村代表了不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的區域單元,由於城鄉經濟水平、婦女職業類別和文化教育程度的差異,而使兩者的婦女生育水平有較大的差異,城鎮始終低於鄉村的生育率。生育期一孩率城鎮大大高於鄉村,高達90%以上,鄉村二孩率超過城鎮的1倍多。1998年我國城鎮人口出生率為13.67‰,自然增長率8.36‰,而縣出生率為17.05‰,自然增長率為10.04‰。以上海市為例,1998年人口出生率僅為5.20‰,自然增長率為-1.80‰。我國歷年市鎮與縣人口生長率與自然增長率對比見表1。

表1 我國歷年市鎮與縣人口出生率與自然增長率 單位:‰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市鎮 出生率 16.14 15.49 15.47 15.37 15.13 14.76 14.47 14.52 13.67

自然增長率 10.43 9.99 9.70 9.38 9.60 9.23 8.82 8.94 8.36

縣 出生率 22.80 21.17 19.09 19.06 18.84 18.08 18.02 17.43 17.05

自然增長率 15.79 14.04 12.18 12.17 12.04 11.09 11.08 10.53 10.04

影響生育率的因素有:第一,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一般,經濟水平越高,總和生育率越低;反之,則總和生育率越高;第二,文化教育水平。無論是生育率、多孩率,還是平均孩次,有文化者都低於文盲、半文盲,並且,文化程度愈高,生育率、多孩率和平均孩次愈低,兩者呈相反關系。造成城鄉生育水平差異的另一重要原因也是婦女文化程度的差異。鄉村文盲、半文盲率多,女性文盲、半文盲多及農、林、牧、漁業婦女文盲、半文盲多,這「三多」已成為鄉村生育水平高於城鎮的又一個重要因素。第三,職業與勞動性質。勞動性質與文化程度有一定關聯。腦力勞動者一般具有較高的文化水平,生育率低;體力勞動者,尤其是從事農、林、牧、漁業的勞動者,文化程度較低,這一因素與經濟和其它社會因素共同的影響,使他們的生育率較高。職業的差別在很大程度上也影響了生育率的高低,農、林、牧、漁業婦女的生育率高於其它職業婦女生育率的2-3倍。而城市化建設有利於提高文化素質,減少農業人口,降低生育率。此外,計劃生育的作用在於引導和加速生育水平的下降,而由於城市社會經濟較發展,文化教育程度高,計劃生育政策的推行較容易,能夠嚴格控制人口數量的增長速度,人口的減少又可減少對耕地的佔用。

2.城市化建設有利於集約化利用土地,從而擴大耕地面積

如何做到城市化建設與保護耕地兩不誤,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主要是轉變用地方式,走集約利用土地、節地挖潛的路子。這包括兩個方面內容,一是整理宅基地,二是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而大力發展城市化建設,有利於實現粗放用地變為集約用地,並推動建設用地內涵挖潛和集約利用,是既積極而又有效地保護耕地的思路。一方面,城市容納人口多,城市人均用地比農村人均用地少,土地利用集約度高。我國歷年城市與農村人均居住面積對比見表2。表2顯示,我國歷年城市與農村人均居住面積有逐年增長的趨勢,但農村始終較城市高出2-3倍。1998年城市人口為37942萬,人均居住面積達9.3平方米,而農村人口為86868萬,占總人口69.6%,人均居住面積達 23.7平方米。以山西省為例,1996年5個地級市人均佔地119平方米,農村人均佔地則達192.93平方米。此外,城市規模越大,城市的中心功能越強,人均用地也越少。與小城市相比,要素的投入產出率和主要經濟指標的人均水平也較高。我國不同規模城市各項指標見表3。表3表明,1996年全國城市增至666個,人均用地99平方米,其中,200萬人以上的超大城市人均用地66.2平方米,100-200萬人的特大城市人均用地86.2平方米,50=100萬人的大城市人均用地99平方米,20-50萬人的中等城市人均用地105.3平方米,20萬人以下的小城市人均用地131.6平方米。而且大城市與小城市相比,產業密度(人均GDP)高,第三產業比重大,另一方面,城市化建設能促使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有利於耕地內部挖潛。農村剩餘勞動力向城市轉移,可以空閑出許多宅基地和非農用地,使這些宅基地和非農用地變為耕地,增加耕地數量。如前所述,5億農村人口進城,若農村按人均160 平方米計算,可減少佔地8萬平方公里,扣除城市建設用地5萬平方公里,則全國可節約3萬平方公里,即4500萬畝;農村勞動力的減少可以使農民統一經營,連片耕作,減少不必要的路和田坎,增加耕地,使農業生產集約經營和規模經營,提高農業勞動生產率和糧食產量,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

表二 我國歷年城市與農村人均居住面積對比 單位:平方米/人 1990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城市人均居住面積 6.7 6.9 7.1 7.5 7.8 8.1 8.5 8.8 9.3

農村人均居住面積 17.8 18.5 18.9 20.7 20.2 21 21.7 22.4 23.7

表三 我國不同規模城市各項指標表

全國666個城市平均 超大城市200萬人以上 特大城市100-200萬人 大城市50-100萬人 中等城市50-100萬人 小城市20萬人以下

城市個數(個) 666 11 23 44 195 393

人口密度(萬人/平方公里) 1.01 1.51 1.16 1.01 0.95 0.76

人均佔地(平方米/人) 99 66.2 86.2 99 105.3 131.6

人均GDP 9138 15812 14455 13060 8400 6281

第三產業比重(%) 37.2 49.3 43.8 38.8 34.1 29.2

3.城市化建設有利於科技水平和人口素質的提高,從而提高土地的集約化利用程度

科技進步的發展推動了經濟的發展,經濟的發展又提高了城市和農村的集約化用地程度,提高土地的生產力和勞動生產率。人口素質的提高有利於生育率的降低,從而減少對耕地的佔用。城市化水平越高,越有利於集約用地,從國外的經驗來看,越是經濟發達國家,城市化程度越高,農業人口越少。而城市化程度比較低的國家則往往是發展中國家,具有經濟落後,農業人口多,出生率高,人口增長速度快等特點。

城市化的發展使科技與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推動了農業科技水平的提高和農業現代化的發展。假如我國城市化發展到一定程度,就有足夠的資金和技術,去開墾後備的土地資源和復墾荒蕪的土地,從而增加耕地數量;農業科技的發展使農業先進的技術在農業生產中得到應用,改變傳統的耕作方式,對農田精耕細作,從而可以提高耕地質量,達到增加糧食產量的目的;反過來農業的發展又保證和促進了城市化發展。

三、我國城市化建設中土地利用存在的問題

在現實的經濟發展中,特別是城市化建設中,並沒有很好地處理好城市化建設與保護耕地這兩方面的關系,存在著在加速城市化建設的同時,忽視保護耕地的傾向。在如何處理耕地保護和城市發展的關系中還存在著較為嚴重的問題。

1.城市土地閑置與撂荒

隨著國民經濟的持續快速發展和基本建設規模的大幅度增長,一些地方出現了城市土地閑置,甚至撂荒。從廣義上講,城市土地閑置是指:(1)取得土地使用權後,未及時對土地加以利用,或土地利用率未達到規定要求,致使土地處於未被利用或利用不充分的狀態;(2)各種非法批地所造成的閑置狀態;未經批准已圈佔了土地,以及未征、未用或利用不充分所造成的閑置等。1995年,全國開展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清理工作。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統計,全國共清查出非農建設閑置土地600平方公里,為1994年全國各項建設用地總量的27.3%,其中耕地270平方公里,佔45%。通過清理,已復耕240平方公里,占閑置耕地的 88.9%;限期開發建設9000公頃;調整使用2000公頃;收回土地使用權4000公頃。另外,根據國家土地管理局統計,目前我國因各種人為因素造成的廢棄地累計約為133300平方公里。其中,由於從事開采礦產資源、燒制磚瓦、燃煤發電等生產和建設活動廢棄土地約為33300平方公里,其中70%左右為耕地;全國因興修水利、修築鐵路、公路等建設活動廢棄的土地及農村坑塘、建築取土等零星廢棄土地約為100000平方公里,這之中耕地也佔到 50-70%。

2.城市違法用地現象嚴重

1995年,全國有18個省市(自治區、直轄市)按照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要求,結合貫徹國家土管理局《關於全面清理非農建設閑置土地的通知》精神,對1992-1994年貫徹執行土地法律、法規的情況開展了土地執法檢查。據《中國土地報》報道,陝、粵、贛、豫、皖、魯、吉、川、湘、浙等10個省,1992-1994年共清查出各類土地違法案件32萬宗,違法用地面積達 500平方公里,浙、粵、桂3省區違法佔用耕地達753300公頃。晉、遼、浙、津、鄂、閩等省,清查出各類土地違法案件41627宗,違法用地面積 7687公頃。在土地資源短缺的江蘇省,1993-1994年便查出違法用地8010宗,違法用地面積達3445公頃。這種大規模的集中佔用土地和違法濫用土地,不僅遠遠超出了經濟建設的正常需求和實際可能的開發能力,而且是外延發展、粗放經營、以犧牲大量土地資源為代價的。

3.城市土地利用效率低下

根據1995年城市建設統計年報,全國640個城市建成區19264.2平方公里,空閑土地按10-15%計劃,這些城市用地潛力達1926-2890 平方公里,如按建設部頒布的城市規劃用地指標城市人均用地100平方米計算,可安排城市人口1926-2890萬,此潛力僅是充分利用城市空閑土地得到的。由此可以看出我國現有城市建設用地有很大的內部挖潛改造能力。此外,我國城市建成區平均整體容積率太低,1990年全國455個設市城市建成區平均整體容積率只有0.31。城市用地結構亦不合理,在結構上存在工業用地比例過大,商業用地比例偏小,道路用地比例過小的問題。用地結構不合理造成地不能盡其用,土地產出效益差,土地價值不能體現。1991年全國城市土地平均工業產值7277元/平方米,地均利稅715元/平方米,且因城市規模而差別大,20-50萬人口城市地均工業產值6625元/平方米,地均利稅525元/平方米,20-50萬人口以下城市地均工業產值2459元/平方米,地均利稅265元/平方米。

4.鄉鎮企業布局分散,用地規模過大

1996年全國共有鄉鎮企業單位數 2336.33×104個,職工1.35×108人,全國鄉鎮企業集聚在縣鎮的僅佔1%,在建制鎮的佔7%,其餘98%的鄉鎮企業少數在集鎮,絕大多數在村及村以下。由於過度分散,使用地規模至少增加1/3,出現了不注意節約用地,大量圈佔農田,削弱農業生產的問題。

5.城市用地增長速度超過人口增長

隨著我國城市化水平的不斷提高,城市人口增長需要相應的土地供應,從而佔用部分耕地,這是符合經濟發展規律的。但是,在符合客觀規律的前提下,盲目擴大佔地規模,把城市的合理發展不適當地變成亂佔耕地,應予以糾正。1986-1995年,我國城市數量由321個增加到640個,增長近1倍,城市人口和城市非農業人口分別增長65.1%和51.6%,城市用地面積和建成區面積分別增長42.5%和90.2%,建成區平均每年擴大1015平方公里。城市越小,人均建設用地越多,小城市(20萬以下)分別為特大城市(100萬人以上)和大城市(50-100萬人)的1.91倍和1.62倍。

四、發展城市化建設,保護耕地應採取的措施

針對目前我國已面臨耕地不斷減少的嚴重威脅,保護耕地是我國一個基本國策,必須制定相應的政策和採取有效措施,既加快城市化進程,又切實保護耕地。建議採取以下措施。

1.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建立土地集約化利用指標體系

通過供地機制的變革與創新,從根本上解決亂占濫用耕地的問題,進而推動建設用地內涵挖潛和集約利用。通過調查研究,盡快建立適合我國國情的土地集約化利用指標體系,在指標體系中體現城市人均用地標准、城市容積率、城市土地產出效益等。使所建指標體系,既有利於城市化建設,又有利於集約利用土地,既達到發展建設的目的,又起到最大限度地節約用地的作用,緩解建設用地和保護耕地的矛盾,變矛盾為協調和統一。

2.做好城市土地利用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是國家調控土地的基本手段,通過分析土地利用現狀和土地潛力,科學地預測未來土地需求,調整各類用地結構和數量,從而綜合平衡土地供需形勢,達到宏觀調控土地的目的。城市規劃是根據城市經濟、社會發展的需求,在研究城市密度的前提下,對城市空間布局和城市形態的總體設計,並通過城市土地利用規劃來落實。必須將城市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銜接起來,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堅持「一要吃飯、二要建設」的基本方針,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

3.控制鄉鎮企業的發展,避免鄉鎮企業佔用過多的耕地

由於城市化的發展,人、財、物等資源必然流向城市,通過城市基礎設施、資金、技術以及服務等便利條件引導分散的鄉鎮企業向城市集中,可以避免鄉鎮企業遍地開花,佔用過多的耕地,達到節省建設用地,減少環境污染的目的。

4.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

城市的發展建設要立足我國的基本國情和社會經濟發展水平,更多地通過實施舊城改造,確定以內涵為主的城市發展方針,充分挖掘城市存量土地的潛力,加強基礎設施建設,提高土地容積率、產出率,增加城區容量;搞好城市規劃工作,堅持城市建設不求最大,只求最佳的原則,利用市場機制不斷調整區域城市結構、城市用地結構和用地布局,考慮城市、集鎮相互協作、取消重復設置,減少城市化過程中不必要的耕地浪費。把粗放型土地利用方式轉變為集約化經營土地。為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目標服務。

5.根據具體情況,改革現有有關不利城市化發展和土地集約利用的制度和政策

制定出一系列發展城市化建設的政策,改革現有有關制度和政策,以利於技術、資源和人才的流動。如改革城市戶籍制度。凡是基本上放棄農業生產,脫離農村,在城市做工、經商、經營企業,並成為自已和家庭的生活來源;長期居住城市並有自己住房,或有能力長期租住房屋的農村居民,應該改變戶籍關系,變農村戶口為城市戶口,享有同其他城市居民同等待遇。對於已經獲城市戶口的原農村居民,不再作為農村居民,也不再作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並收回分配的責任田或口糧田。同其他城市居民一樣,脫離同土地,特別同耕地的直接聯系等。

6.依靠法律、法規制止城市化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對耕地保護不利的方面

對於城市化發展中對耕地保護不利的方面,必須依靠教育,法律、法規,嚴格審批手續,採取經濟、法律和行政手段,保證城市化的健康發展,對重復、潛力挖掘不夠等亂佔耕地的項目則嚴格禁止,防止借城市化發展理由使耕地資源大量流失。

總之,城市化建設對減小耕地的佔用和土地集約化利用十分有效,我們應進行深入的調查和研究,搞清城市化建設(規模、速度)、耕地、經濟承載力、人口等之間的關系。一方面從節約利用耕地角度制定城市規劃和發展城市化建設的措施和政策,探索城市化的發展途徑,不斷挖掘城市土地的潛力;另一方面建立有利於城市化建設的土地管理體制。

城市化道路也是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城市化發展同社會生產力存在著必然的、本質的聯系,這種聯系在任何社會制度下都客觀存在著。世界城市化道路的發展過程就證明了這一點。人口城市化和人民生活方式城市化,既指示了經濟結構的現代化,也衡量了國家的經濟發展和經濟實力。當然城市化建設盡管佔用一部分耕地,但遠遠低於限制城市化的發展所帶來的人口增長及農村人口非農業佔用耕的數量。因此,為了實現確保耕地總量動態平衡,必須發展城市化建設。但在發展城市化進程中,要處理好保護耕地的問題。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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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中國城市統計年鑒,1997

3.國際統計年鑒,1997

4.劉岳等編:國人口分析與區域特徵》,海洋出版社,1996

5.楊重光著:城市土地管理與可持續發展》,中國大地出版社,1996

6.中國自然資源叢書編撰委員會編著,《中國自然資源叢書》,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出版,1995

㈤ 論文開題報告怎麼寫特別是研究現狀及發展趨勢!

城鎮規劃?我是學國貿的。網上關於開題報告的資料蠻少呢,雖然專業不一樣,但是也許對你有點幫助。

1. 本課題的研究目的及意義
綠色貿易壁壘作為一種非關稅壁壘產生於20世紀80年代後期,90年代開始興起。對於加入世貿組織不久的中國而言,這種披著合法外衣的貿易壁壘,已經並將繼續對我國出口企業的發展乃至我國入世戰略的實施形成重大的負面影響。作為方便易行、見效快的強有力保護手段,綠色貿易壁壘愈來愈頻繁地付諸實施,矛頭直指我國大宗出口產品,使中國成為「綠色壁壘」和反傾銷措施的主要打擊對象,致使中國許多產品無緣進入國際市場。本文通過介紹國際貿易中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內容和形式,剖析其基本特點,適時提出可操作性應對對策,力求對積極推動貿易和環境的良性互動起到一定的輿論作用。當前,認真研究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內容和特點,深入把握其形成和發展規律,成為當前一項亟待探討和研究的課題。特別是加強綠色壁壘對我國外貿的影響及應付對策的研究已顯得尤為必要。

2.已了解的本課題國內外研究現狀
隨著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國際市場各種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產品的出口造成很大影響。隨著經濟全球化浪潮的興起和貿易自由化趨勢的發展,以及進口關稅稅率不斷遞減,各國的貿易壁壘的種類和形式發生了變化,綠色壁壘作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新形式應運而生,並具有愈演愈烈之勢,各發展中國家正在加緊研究破除發達國家所制定的各種環境保護條例對本國出口產品影響的辦法,我國有關部門和眾多專家學者也對此問題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研究,採取的相關應對措施已經在國際貿易中發揮作用。為了適應國際市場對出口產品環境標準的要求,我國質量認證和環境保護部門正在抓緊對ISO14000系列國際標准在我國的實施進行可行性研究,並試圖通過行政立法程序將該國際標准轉化為國家標准,在全國范圍推廣使用,同時建立起具有中國特色的綠色貿易壁壘。

3.本課題的研究內容
本文擬從五個方面探討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影響及對策。
第一章主要闡述綠色壁壘的涵義。
第二章主要從三方面介紹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特徵。
(一)綠色貿易壁壘產生的原因
(二)綠色貿易壁壘的基本特徵
(三)綠色貿易壁壘的主要形式
第三章主要從三方面介紹我國出口產品遭受綠色貿易壁壘限制的原因
(一)我國環保意識淡薄,綠色經濟觀念缺乏
(二)我國環境標准過低
(三)企業認證意識低下,認證能力薄弱
第四章主要從四方面介紹綠色貿易壁壘對我國對外貿易的影響
(一)對產品出口市場范圍的影響
(二)對產品出口增長速度的影響
(三)對我國出口產品國際競爭力的影響
(四)對雙邊或多邊貿易關系的影響
第五章主要從四方面介紹應對綠色貿易壁壘的措施建議
(一)建立健全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強化貿易環境執法力度,提高環保意識
(二)大力開發「綠色產品」,積極發展「綠色市場」
(三)推行國際環境標准制度,適應世界潮流, 加強國際交流合作
(四)建立具有中國特色的環境貿易壁壘,走可持續發展之路

4.本課題研究的實施方案、進度安排
1.2007年12月學生論文選題,2008年元月畢業論文任務書下發。
2.2008年2月-3月為畢業論文開題時間,學生在3月底前將開題報告通過E-mail的形式提交至論文指導老師。
3.2008年5月7日學生提交論文初稿。
4.2008年5月15日由學生,指導老師填寫畢業論文中期進展情況檢查表,5月底前交至系辦公室。
5.2008年5月30日前提交論文定稿(包括電子版),學生在每次與指導老師交流之後需要填寫論文指導記錄表,在論文定稿後交至論文指導老師。
6.2008年6月9日-6月13日組織學生答辯,具體答辯時間,地點另行通知。

5.已查閱的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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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萬後芬等.《綠色營銷》.第1版.湖北:湖北人民出版社,2000年:P231-237
[5] 趙春明.《非關稅壁壘的應對及運用—「入世」後中國企業的策略選擇》.第1版.北京:人民出版社,2001年:P194-2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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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聶微和蔡東瑞.《突破綠色壁壘—傢具企業實施ISO14001實務指南》.第1版.北京:中國標准出版社,2003年:P3-11
[12] 趙平立等.《ISO14000環境管理保證體系認證指南》.第1版.北京:國防工業出版社,2004年:P23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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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2000年:P78-82
[14] 伯納德•霍克曼和邁克爾•考斯泰基.《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第1版.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年:P110-115

這只是我寫的內容,格式應該是從你們學校網站上下載的,另外,每個指導老師的具體要求不同的,還是要聽你指導老師的意見

㈥ 求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開題報告

法律制度建設自身的和諧,是發揮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保障作用的基礎。
構建和諧社會這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在一條基本的實現路徑上,應該是多種手段並行並用,使它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但是,在這些手段中,法治是不可或缺的,從一定意義上講和諧社會是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只有當社會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實現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定性、確定性和規則性的良好狀態。然而,法治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只有法律制度自身達成和諧狀態,法律制度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發揮。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和諧,不僅不會推動和保障社會和諧,甚至還會引發社會不和諧問題的發生,破壞其他社會和諧條件的形成。因此,法律制度自身的和諧狀況,直接關系著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進程。
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總體上是和諧的,但勿庸諱言,我國法律制度建設自身確實存在著各種不和諧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貫徹不力,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矛盾,不同行政區域對同一規范對象的規定大相徑庭,其他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悖離,以至於發生「規則相撞」、「法律打架」,給人們帶來種種困惑和無奈;二是立改廢的工作失衡,重製定輕清理,許多時過境遷的法律規范依然用陳舊的規則頑強的規范著早已變化了的現實。以至於「革委會」的規則還充當今日的執法依據,45年前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至今依然「暫行」,規范著今日的防暑降溫工作。特別應當指出的是近二十多年來,法治理念已經發生了多次變革和進步,而在不同法治理念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范尚在並存並用、相互抵牾。那些在舊的行政管理理念基礎上形成的法律制度繼續投影在今日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幾近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性障礙。三是計劃經濟、部門利益、地方保護的陰影還保存在過時的法律制度之中,投射在今日新的法律制度建設的實踐活動上。四是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的不完備,還繼續製造著法律制度的新的不和諧。程序的欠缺使權力意志順利實現而權利意志無法充分表達,民主參與成了點綴,利益主體博弈形同虛置,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各類利益群體對一部法規的出台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影響不甚了了。立法活動變成了立法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立法機關)的事,引不起公民的興趣,出台的不少法規往往引發不出強烈的社會反響,當然也就不可能發揮規范社會生活、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立法技術的不完備,使立法活動只關注宏觀原則,不注重細節,過大的彈性、過寬的自由裁量,使同一個法律條款得出面目各異的適用結果。法律規范成了「橡皮泥」、「變形金剛」。這樣的法律規范很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准繩。
鑒於上述情況,要使法治真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首先要構建和諧的法律制度。當務之急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確立新的立法理念。在法學家們研究提出的眾多現代法治理念中,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分析,以下幾種理念應該給予特別的重視:①以人為本的理念。社會的和諧是實現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而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參加者,任何社會關系的和諧都離不開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應當在法律制度建設中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權、愛護群眾、依靠人民的精神滲透到法律制度建設的各個方面,貫穿到立法活動的各個環節,用法律來保障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②權力(權利)制衡的理念。法律制度的和諧直接表現為制度建設中五種利益關系的和諧均衡,即:權利與義務的和諧均衡、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均衡、公共權力之間的和諧均衡、公民權利之間的和諧均衡、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和諧均衡。③利益博弈的理念。法律並不直接創造利益,法律只能通過對利益關系進行調整,作出安排、確認,保障合法權益,鼓勵大家用法律許可的手段去追求法律承認的利益,制止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法律更多的是作為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密集型的立法會帶來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個市場主體利益的大調整。法律的質量表現為立法者能在各種社會利益和利益集團之間找到有效的平衡點,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使利益主體的博弈充分。凡涉及到重大利益的調整,均應該讓與這一重大利益調整有關的各類主體參與博弈,參與立法討論,對爭議點充分表達意見、闡述觀點。④法制統一的理念。沒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就不能依法維護國家的統一、政治的安定和社會的和諧。社會主義法制統一體現在法律制度建設上集中表現為「不抵觸」原則,「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規范相抵觸。
二要全面清理過時的法律制度。要把法律規范的清理、修改、廢止工作與制定新的法律規范的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的立法要引入「日落條款」,一部新的法律法規出台,必須同時清理、修改、廢止與之相左的陳規舊律。其次,要對過去的法律、法規、規章開展一次全面、集中、系統地清理,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廢止的時間表。再次,在集中清理的基礎上,建立立法機關定期清理制度,實施機關適時清理制度,公民、法人和組織及時建議和異議制度。通過清理,及時消除現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和諧因素,提高其和諧程度。
三要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技術。這是保證法律制度和諧的重要保證,要嚴格執行立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立法程序,不能隨意簡化、省略必要的法定程序,用程序來保證新出台的法律法規規章是科學決策的產物、民主參與的結果、集體智慧的結晶。以確保立法活動及所立之法公開透明、民主參與、博弈充分、剛主柔輔、和諧統一。
四要前瞻適度。法律制度建設需要適度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預見性,使法律制度具有相對長遠的適用性和穩定性。但是前瞻必須適度,創設某項新的法律制度的條件必須基本具備,不能僅靠主觀願望脫離客觀情況盲目上馬。實踐證明,當整個社會還沒有提出新的法律制度需求,創設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條件還未具備,就去制定跨越台階很高的法律,這部法就有可能實施不了,甚至有可能不是良法。把今後才能規范的事項非要拿到今天來規范,往往事與願違。如同過去把共產主義階段的事情拿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來辦所受到的教訓一樣。政治建設如此,法律建設也如此。
三、法律機制運行的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直接前提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但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諧,而且需要法律機制運行的和諧。沒有法律機制的和諧運行,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實施和遵守,就無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
首先,要改革執法體制,提高執法效能。行政執法和司法是法律運行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得以實現的中介。行政執法和司法的有效展開,才能使靜態的法律規范變成動態的法律實踐活動,以發揮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規范調整作用。當前,行政執法狀況不甚理想,存在著行政執法主體混亂、不合法,行政執法縱向職責界定模糊、橫向部門職責交叉,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等諸多問題。不作為、濫作為,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問題也屢禁不止。司法狀況也不理想,由於司法改革尚不到位,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引起社會的種種非議。為此,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以提高法律機制的和諧有效運行。謹從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來看,一要按照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的要求,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防止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二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經常化、制度化;三要推進綜合執法,逐步實現同一級政府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以有效解決執法交叉、多頭執法、多層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問題;四要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在城市實行一級執法;在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重點由縣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五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利用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案卷評查、典型案例分析、執法過錯追究等多種方式,實現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糾錯。
其次,要強化程序建設,規范執法行為。程序是法律機制和諧運行的軌道。建立公正科學的程序制度是規范執法的重要途徑。民主、公正、科學、正當的程序制度是執法行為實體公正、准確的保障。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主體和相對人之間處於不對等的地位。行政執法主體處於主導地位,而相對人則處於被動地位。這種不對等性造成了行政執法主體和相對人對實體權利處分的不平衡,容易引發行政執法主體與相對人之間關系的不和諧。而公正的行政程序則可以保障相對人不受行政主體的任意支配,增進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效克服行政法律關系雙方地位過分不平衡傾向。
再次,要倡導人性化現代法治理念,讓執法、司法回歸人性,讓法治體現人文關懷。現代法治理念告訴我們,教人尊重法律、熱愛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法律的力量,與其說依存於執法、司法者的嚴厲,不如說依存於它本身的智慧和執法、司法的藝術。從這一基點出發,人性化執法、司法應該是讓人親近法律的最具有說服力的號令了。這就要求執法者在剛性執法的同時,給予公民柔性的人文關懷,尊重人的人格,維護人的權利,體恤人的需求,顧及人的感受,求得公正執法與執法效果的最佳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人性化執法、司法,其實質就是親民執法,讓習慣於領教法律威嚴的民眾享受到法律的溫情。社會主義法治就其本質而言是最講人權、人道和人本的,因此執法的剛與柔是互不排斥的。只柔不剛,法無權威;只剛不柔,難得人心。人情化執法,將有助於身處弱勢的當事人在不受精神強制的情況下充分表達意志、依法行使權利,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法律機制的和諧運行。
最後,要著力培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識,樹立對法律的信仰,以實現法律被自覺自願地遵守。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才能驅動公民積極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守法由國家力量的外在強制轉化為對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所內含的價值要素的認同,從而就會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會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權利和自由,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就會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就能引導公民理性守法,從而塑造自覺、自願的守法精神,自覺、自願服從法律規則,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而保障和諧社會的順利構建。
四、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治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直接保障
和諧社會是社會矛盾能夠獲得及時解決的社會。在一切有著利益追求的社會中,都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存在或者潛伏著社會沖突。因此社會沖突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和諧社會也不例外。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活動,起步於經濟和社會轉型期,這是一個矛盾集中凸現期,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制,運用有效的民主和法治手段減少矛盾、解決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從減少矛盾和解決矛盾這個意義上講,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矛盾的法治機制,是達成和維系和諧社會的直接保障、重要手段和路徑。
構建和維系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機制必須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成本低廉、便捷高效的原則,著力研究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下大力抓好源頭治理機制的建設,避免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這是矛盾凸現期、高發期的首選之策。從現階段矛盾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和解決矛盾的成功經驗來研究,當前應下大力抓好以下體制、制度和機制建設:一是真正落實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行政方略,努力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府。這是最根本的源頭治理。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行政權力與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密切相連。能否正確的行使公共權力,直接關系著社會運作是否順暢、社會關系是否和諧、社會交往是否融洽。實踐證明,依法行權、依法行政,有助於理順、平衡社會關系,有助於化解、消除矛盾沖突。違法行權、違法施政必然導致社會關系扭曲,社會矛盾百出、公民權利受損。因此,一切國家機關都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許可權、法定職責行使權力,努力建設透明、誠信、負責、理性的國家機關。這是最重要的源頭治理,是構建和維系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二是提高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政能力。胡錦濤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指出:「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必須提高管理公共事務的本領、協調利益關系的本領、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本領、維護社會穩定的本領」。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本領的提高是源頭治理的組織條件。三是建立、健全權利制衡機制、利益協調機制、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並充分發揮其作用。這些機制的建立健全和作用的發揮,將使黨和國家在制度建設和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制定過程中,更加科學、正確的調整各種利益關系,進一步妥善的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使各類利益群體各得其所,使各種社會關系各安其位,就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重大社會矛盾的發生。四是積極引導社會各類群體增強政治認同感。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基本的政治認同,一切看似正確的理論和政策都可能失去其應有的效能,許多正確的政治舉措會演變成「有趣的戲說」,甚至可能出現離心傾向。因此,建立穩固的政治認同才是一個社會維系穩定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和重要內容。這種政治認同,應當包括對國家政治體系的認同、對政策法律的認同、對政治信仰和政治倫理的認同、以及對政治人物的認同。
(二)積極探索矛盾緩發和緩沖機制,為有效地化解矛盾爭取時間上的主動權。既然社會矛盾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為了爭取解決矛盾的主動權,積極探索矛盾緩發和緩沖機制,避免在毫無思想准備的情況下社會矛盾突然發生,就不失為一種積極的舉措。一是堅持社會矛盾排查分析制度,及時掌握各種社會矛盾的苗頭。二是認真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充分發揮信訪制度的社會矛盾緩沖閥、潤滑劑作用。三是密切關注各類社會群體的利益焦點,針對性地採取預防措施。如,要使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使其有基本的權利和利益保證,不存在生存危機,以增強心理承受能力。又如要關注優勢、特殊利益群體的行為,抑制其利益壟斷結盟或政治控權結盟行為,使其利益表達行為始終納入法制化軌道。四是引導公民提高道德自律和理性自抑能力,並建立相應的自律、自抑機制。五是建立激情宣洩機制,使那些由於社會矛盾引發的各種激動、怨恨、委屈、憤慨等情緒有合理的宣洩、排放途徑,從而避免因情緒高度壓抑而激化失控並引發對抗社會的行為。
(三)著力抓好矛盾解決機制的完善,及時高效的解決矛盾,使不和諧的狀態歸於和諧。當前,我國解決社會矛盾的方式有民間調解、行政機關處理以及司法機關處理三種基本類型。相應的法律制度有人民調解制度,信訪工作制度,申訴、控告、檢舉、舉報制度,仲裁製度(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等),行政機關調解處理民事糾紛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訴訟制度(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另外還有社會組織根據組織章程解決內部矛盾的機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根據自治原則解決自身矛盾的機制等等。其中,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矛盾上具有程序嚴格、公正程度高的優勢,但又有時間長、成本較高,公民不甚熟悉的缺憾,再加上司法制度還有許多尚需改革的方面,因此,司法機關的公信度還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必須加快司法改革進度,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主力軍作用,運用好這一最有效的最後手段,把住公平正義的關口,守住社會和諧穩定的底限。目前更為緊迫的任務是要著力完善更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民間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和行政機關糾紛解決機制,使其遍布各地、覆蓋各業,在黨和國家機關的指導下,廣泛開展群防群治活動,使各類社會矛盾依法、及時、就地有效解決,一舉收到保持社會和諧、保持社會活力、保持健康發展的多種社會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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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會計人員基本職業道德——不做假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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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職業道德,就是會計人員在會計事務中正確處理人與人之間經濟關系的行為規范總和,即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遵循的道德標准。不做假賬是會計從業人員基本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這也就是說,會計行業它本身的性質決定了所有會計人員必須以誠信為本,操守為重,遵循准則,不做假賬,保證會計信息的真實、可靠。正因為會計行業有它那誠信、真實、可靠的職業本質,才獲得社會的信賴與贊譽。當今,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管理工作也越來越重要,尤其是會計信息越來越被廣大決策者、投資者、債權人、企業管理者等會計信息使用者所重視,它成為了政府部門進行宏觀決策的重要依據。但同時,會計造假、會計信息失真的現象也越來越嚴重,幾乎成為一種較為普遍的現象。其主要表現在:1、會計法制觀念淡薄,違法干預會計工作;2、授意、指使、強令篡改會計數據,假造憑證、帳表進行假審計、假評估;3、帳外設帳;4、轉移國有資產、偷逃稅收、粉飾業績;5、會計人員執法環境差,會計監督嚴重弱化,單位會計基礎工作和內部控制制度薄弱;6、違法違紀手段隱藏,做假技術不斷發展;7、會計工作中有法不依,違法不究的現象比較嚴重。會計領域的突出問題,嚴重干擾了正常的社會經濟秩序,損害了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並引起了黨和國家領導人的高度重視,原國務院總理朱鎔基曾題詞、並多次強調不做假帳。 那麼,是什麼原因導致做假帳呢?究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屈從領導的壓力,被動做假 這主要是受單位負責人的不良道德影響。在目前的經濟社會中,會計人員與單位負責人在地位上屬從屬關系,也就是說單位負責人對他們的工作完全擁有領導權和管理權。有了這種天然的從屬關系,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在單位會計工作中,能否發揮作用,和發揮作用的大小,也就不可避免地具有了從屬性。而這種從屬性又與所在單位的文化層次,及其單位負責人的道德水準密切相關。單位負責人為了達到某種利益往往會向會計人員施壓,致使會計人員違背現有會計法規,在會計工作中弄虛作假。因為這種從屬性往往不以會計人員的主觀願望為轉移,所以,要恪守職業道德,不少會計人員是很難做到的。調查顯示,當前普遍發生的做假問題,大部分會計人員是沒有主觀故意的,如果他們沒有接到授意、指使、強令,那麼自己是不會主動造假的。雖然也有些會計人員因缺欠職業道德而造假,但究其根源還是手握大權的幕後指使人所造成的。如國內聞名的銀廣廈案、藍田股份案等等,都是企業負責人直接指使和策劃下造假的。這些曾號稱是中國績優股的企業,竟然統統是造假大王。這些案例從表面上看是會計人員不良職業道德的表現,其實是單位負責人意志的體現,是單位負責人不良道德的直接結果。 2、政府管理部門觀念和管理上存在錯位和缺位。 一些地方政府為了出政績,搞花架子,盲目地下達經濟增長指標,或者國有企業扭虧任務,或其他任務,逼著企業為了完成上級下達的任務而不得不編造虛假的會計報表。 3、會計人員缺乏職業道德。 在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過程中,社會不良風氣給會計人員職業道德造成了重要的影響。人們在追求物質利益時,個人主義、利己主義、享樂主義等不良思想逐步抬頭,私慾不斷膨脹,削弱了愛國主義、集體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部分會計人員不顧會計行業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道德規范。在個人利益的驅使下,不顧一切地故意偽造、變造、隱匿、毀損會計資料,他們利用職務之便監守自盜,大肆貪污、挪用公款,最終以身試法,甚至走向斷頭台。 4、業務不精,法律意識不強。 有的會計人員默守陳規,不求上進,缺乏鑽研業務、精益求精的精神,缺乏職業理想和敬業精神。他們業務知識貧乏或知識老化,專業技術水平低,無法按照新規定開展工作,同時,他們不學法,不懂法,對會計准則、會計制度也知之甚少。他們既談不上遵紀守法,更不能依法辦事了。 5、法律監督機制不完備,會計規范體系不完善。 在日常工作中,經常出現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的現象,造成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削弱了企業自我約束能力。當企業的的財務行為與會計法規制度發生抵觸時,往往片面強調搞活經營,而放鬆了對違紀違規行為的監督。況且目前會計監督、財政監督、審計監督.稅務監督等監督標准又不統一,各部們在管理上各自為政,功能上相互交叉,造成各種監督不能有機結合,不能從整體上有效地發揮監督作用。雖然有關部門每年都要進行稅收財務物價檢查,會計師事務所每年都要對會計報表審計驗證,但其經常性.規范性以及廣度、深度、力度都不能給企業內部會計監督提供有力的支持,進而難以形成有效的再監督機制。內部審計作為國家監督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代表著國家利益,通過企業經濟活動的監督和控制,保證國家財經法規的貫徹執行。單位領導迫於各種壓力,不得不設立內部審計部門。其實這種內部審計機構,往往不能被企業真正所接納,基本上起不到監督的作用。 同時,滿足國家宏觀調控和市場運行需要的會計管理體系還沒有形成,會計規范體系也不完善,而企業又是社會各方利益的聯結點:即投資者從中獲取投資報酬,管理人員從中獲取薪金,政府從中獲取稅金。在許多情況下,各方利益經常發生沖突。投資者、管理者從個人角度出發更多考慮的是企業的微觀利益,政府則從全社會角度考慮的是實現本國資源最優配置的宏觀利益。微觀利益與宏觀利益的差異,在很大程度上誘發了會計造假的產生。而我們國家對違反會計職業道德的處罰力度不大,使得違反會計法規的成本低廉且能給違法者帶來巨大的利益,一定程度上助漲了造假的氣焰。由於社會審計監督和會計咨詢、服務體系等法律監督機制尚未完備和充分發揮作用,使得會計人員常常是人在江湖,身不由己。 造假是由多方面原因造成的,而治假也應當採用多種對策進行綜合治理。筆者認為: 一、以法治假,規范性防範 以法治假,是一種行之有效的辦法,新《會計法》為防假、治假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1、在會計監督方面,新《會計法》明確規定內部會計監督制度的內容:(1) 記帳人員與業務、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許可權應當明確,並相互分離、相互制約;(2) 單位事項的決策和執行做到相互監督、相互制約;(3) 明確財產清查的范圍、期限和組織程序;(4) 明確內部審計的方法和程序。 2、追究造假單位負責人責任。新《會計法》第四條明確規定:單位負責人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明確了單位負責人為會計信息真實性、完整性的第一責任人,加大了單位負責人的責任。所以明確單位負責人為會計責任主體,也就抓住了問題的關鍵。只有單位負責人認識到對本單位的會計工作和會計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自己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才能促使單位負責人重視會計工作,加強會計管理,並採取有效措施保證會計資料真實、完整,不再授意、指使、強令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做假帳。 3、承擔法律責任方面,新《會計法》在以下方面做了明確規定: (一)明確規定了對單位違法行為的處罰。 (二)為了便於量刑處罰,新《會計法》明確規定了對會計核算管理中十項違法行為的處罰。其中對未按照規定建立並實施單位內部會計監督制度或者拒絕依法實施的監督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會計資料及有關情況的行為單獨作為一項,體現了新《會計法》對企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視。 (三)明確規定了具體處罰標准。新《會計法》不僅要求對違反《會計法》的單位領導人和會計人員進行行政處分、承擔刑事責任,增加了經濟處罰的內容,而且相應規定了違法行為的具體處罰標准,有利於根據違法情節予以量刑,使法律責任落到實處。如鄭百文公司原董事長因造假,被判刑。就是造假者可恥下場的典型。 新《會計法》對單位負責人的違法處罰,將有效地控製造假源頭,法律的威懾力,有效地遏止了造假行為。那些膽敢造假者,必將付出沉重的代價。 二、抓原始憑證,從源頭上防止造假。 原始憑證是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時取得或填制的,用來證明經濟業務事項發生或完成情況的書面證明。在經濟活動中,非法取得或填制、偽造或變造原始憑證以騙取收入,會計人員依據不真實的原始憑證進行核算,結果導致一系列的會計信息失真。因此,治理造假,應從原始憑證這一源頭抓起。按照《會計法》《會計基礎工作規范》的要求填制原始憑證,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必須填制或取得原始憑證並及時送交會計機構,而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按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其中對於完全符合要求的原始憑證,應及時據以編制記帳憑證入帳;對於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於真實、合法、合理但內容不夠完整的、填寫有錯誤的原始憑證,應退回給有關經辦人員,由其負責將有關憑證補充完整、更正錯誤或重開後,再辦理正式會計手續。 三、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體系 內部控制體系是指各級管理部門在內部產生相互制約、相互聯系的基礎上,採取的一系列具有控制功能的方法、措施和程序,並進行規范化、標准化和制度化,而形成的一整套嚴密的控制體系。它的主要內容有:1、組織機構控制;2、職務分離控制;3.授權批准控制;4.人員素質控制;5.信息質量控制;6.財產安全控制;7.業務程序控制;8.目標控制;9.執行控制;10.憑證控制,也稱手續控制;11.紀律控制;12.內部審計控制。它的功能有:1、及時發現、糾正可能出現的偏差,防範財務造假,避免把潛在的危機轉變為現實的損失;2、能使憑證有效、記錄完整、正確,稽核有力;能有效地堵塞漏洞、防止或減少損失,防止和查處貪污盜竊等違法亂紀行為。 內部控制系統是遏止做假的重要工具,是實施自動防錯、查錯和糾錯,實現自我約束、自我控制的重要手段。 四、健全和完善會計管理制度 內部會計管理制度是指各單位根據國家會計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結合本單位經營管理的特點和要求,而制定的旨在規范單位內部會計管理活動的制度、措施和辦法。內部會計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內部會計管理體系,即明確單位領導人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明確總會計師對會計工作的領導職責;明確會計機構以及會計機構負責人的職責;明確會計機構與其他職能機構的分工與關系;確定單位內部的會計核算組織形式。 2.會計人員崗位責任制度。即會計人員工作崗位的設置,各個會計工作崗位的職責和工作標准;各會計工作崗位的人員和具體分工;對會計工作崗位的考核辦法等。 3.賬務處理程序制度。即對會計憑證、會計賬簿、報表等會計核算流程和基本方法的規定。 4.內部牽制制度。即內部牽制制度的原則、職務分離、錢賬分離、物賬分離等;對出納等崗位的職責和限制性規定;有關部門或領導對限制性崗位的定期檢查辦法。 5.稽核制度。即在會計機構內部指定專人對有關會計憑證、會計賬簿進行審核、復查的一種制度。 6.原始記錄管理制度。即對原始憑證的開具、接收、傳遞、使用、保管等進行規范管理的制度。 7.定額管理制度。指確定定額制訂依據、制訂程序、考核方法、獎懲措施等。 8.財產清查制度,指定期對財產物資進行清點、盤查,以保證賬實相符。 9.財務收支審批制度,指確認財務收支審批范圍、審批人員、審批許可權、審批程序及其責任的制度。 10.成本核算制度,即制定企業單位的成本計算、歸集、分配的規則。 11.財務會計分析制度,指定期檢查財務會計指標的完成情況,分析存在的問題和原因,提出相應改進措施,促使領導加強管理,提高效益的制度。 加強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建設是完善會計管理制度體系的重要舉措,它能夠有效地維護會計管理制度體系的完整性和協調性,確保會計管理制度的有效性。是改善單位經營管理、提高經濟效益的重要策略。 四、強化會計監督 會計監督是指對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進行連續、系統、全面的監控和經常性的檢查,便於及時發現並糾正會計工作中可能存在的偏差和錯誤.依法查處可能存在的舞弊造假,確保會計核算和會計管理工作健康、有序、高效的運行。會計監督分為單位內部監督和單位外部監督。會計監督是會計的基本職能之一,是我國社會主義經濟監督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第一它是對會計核算所反映的單位內部的經濟活動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保證其合法性、合規性和有效性;第二是對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本身進行監督和控制,以保證會計核算過程和結果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准確性。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企業擁有了更廣泛、更全面的自主權。權力沒有監督和制約就會產生腐敗,權力越大,就更需要制約,理財權力越大,就更需要會計監督。因此,強化會計監督,有效地發揮會計監督的職能,是對當前經濟領域中,出現的造假現象的有力挑戰,也是防止和發現會計造假的有力措施。同時,它對健全會計基礎工作,規范會計工作秩序,提高會計核算和管理工作水平等均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五、加強會計隊伍建設,全面提高會計人員素質 (1)提高會計人員的法律意識和思想道德品質。會計職業的特性就要求會計人員必須具備很高的道德素質。當前,造假等違法行為多是會計人員在單位負責人的強令、脅迫、指使和授意下實施的。當會計人員受到強令、脅迫、指使和授意下做假帳時,將面臨來自法律和單位負責人的雙重壓力, 如不服從,可能遭致報復,如果服從,就是實施違法行為。如果會計人員不具備較高的道德素質,那麼就會按單位負責人的意願去做。另一方面,會計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等都是與企業的經濟效益相掛鉤,會計人員為了追求個人的經濟利益,對造假行為,往往不加抵制,甚至還會幫助出謀劃策。所以,如果會計人員的道德素質得不到提高,那麼就會上頂不住壓力,下擋不住誘惑,從而導致造假的發生。 (2)在建立一套系統的職業道德規范的同時,特別要加大對違反職業道德規范的處理力度,以此來約束和管制會計人員的職業行為。新《會計法》對會計人員的職業道德提出了嚴格的要求,對於那些因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做假賬,隱匿或者故意銷毀會計憑證、賬簿、會計報告,等違法行為而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除上述人員外,對因違法違紀行為而被吊銷會計從業資格證書的人員,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要求之明確,措施之嚴厲,前所未有。通過法律的約束,促使會計人員具備強烈的責任感,在履行職責中,遵紀守法,廉潔奉公,不論遇到何種情況,不喪失原則,不圖謀私利。否則,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3)完善會計人員從業資格制度,嚴格確定具備哪些條件才有資格從事財會工作,具備哪些條件才能擔任總會計師。 (4)健全專業資格確認制度,在堅持目前專業資格考評結合制度的基礎上,應該相應提高資格考試的入門條件,重視學歷因素在考評中的作用。 (5)加強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制度,提倡會計人員終身教育的觀念,切實幫助他們提高素質,積累經驗,更新知識。嚴格履行法定責任,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堅決不做假帳。

㈧ 當前我國警察執法的困境和對策的開題報告怎麼寫

每百字十塊錢,給你一份五萬字的論文。

㈨ 如何將法制教育滲透到各科教學中去開題報告範文

學科滲透法制教育,首先應充分遵循學科教學的規律,根據學科的特點挖掘教材、教法中涉及法制教育的因素;同時還要注意研究法制教育的滲透方法,使學科教學與法制教育兩者處在一個相融的統一體中,只有這樣才能使學科教學中的法制教育收到實效。

1、在生活中滲透。在法制內容滲透時,我們應從學生的生活經驗和已有知識背景出發,聯系生活講法制,體現「法制源於生活,寓於生活,用於生活」的思想,來培養學生的法制意識。在學完課文《我家門前的小河》後,學生都對小河一年四季的美景由衷的喜愛,此時就可以引導學生再聯系現實,看看現在周邊的河流沒有一條是清澈的,和二十幾年前完全不一樣,以前小河中有小孩在游泳、打水仗,河裡的魚鮮美能吃,婦女在河裡洗衣服,現在河裡的魚已不能吃,就連河的顏色有時泛黑,發出怪味,這是為什麼?學生通過分析、通過討論、通過比較就會發出感嘆「保護環境多麼重要啊!」此時再適時介紹《環境保護法》,使學生了解世界各國都很重視這個問題,把6月5日定為「世界環境日」。這樣聯系實際滲透法制知識,使學生不是被動接受,而是自然認同。

2、在情境中滲透。創設優美的教學環境和藝術氛圍,使學生一進教室就沉浸在法制教育的的氣氛中,可以將學生思想和情緒立即轉移到課堂教學濃郁的氛圍之中,使學生產生學習的慾望。如:在美術教學中讓學生畫《我是小小執法員》時,先把美術教室布置成一個小型法庭,讓牆上、黑板上、櫃子里掛滿或擺滿各種有關法制的繪畫、工藝、雕塑……另外在教室的後牆上方,貼上一些標語,創設濃厚的法制教育氛圍,使學生步入教室就能在情緒上受到感染,情感上產生共鳴。教學時先讓學生觀摩模擬法庭庭審錄像,再放有關法律知識的小動畫,使學生產生小小執法員公正無私的表,在這種情境中,學生的感情得到升華,激發了繪畫慾望,從而筆下畫出的線條,色塊再也不是無情之物,而是表達真摯情感的符號,達到情與畫完美結合。

㈩ 行政執法存在的問題及其對策研究 的國內外研究情況綜述或主要支撐理論

關於行政執法.

內容提要: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是我國二十多年經濟體制改革和政治體制改革的產物,是我國從幾千年的人治逐步走向法治的標志。行政的「執法」性質和「依法」特徵是由國家實行市場經濟、民主政治和法治國家的發展目標和治國方略所決定的。「行政執法」在不同的場合可能有不完全相同的涵義,但其實質是行政主體實施行政行為要有法律根據,是執行法律(人民的意志)而不是執行長官的意志,是受法律規范、制約而不是任意所為。在未來一個相當長的時間,我們必須繼續推進行政執法改革。改革是全方位的,不僅涉及執法的方式、方法,而且涉及執法體制、執法范圍、執法目標及執法主體與執法相對人的關系,是整個執法機制的轉換。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管理、行政行為、行政體制、行政執法機制

一、偉大的轉變:從「管理」到「執法」

長期以來,人們一直將行政等同於管理。我國古書中所謂「召公、周公行政」,即指國家政務管理 1。《漢語大詞典》對行政的釋義有二:其一為「執掌國家政權,管理國家事務」;其二謂「機關、企業、團體等內部的管理工作」 2。可見,無論古今,行政均指管理,管理無論內外,均可謂之「行政」。在許多外國學者的著述和詞典、辭典中 3,通常也將行政與管理等同,如德國學者平納特在其所著《德國普通行政法》一書中說,「行政」一詞常用於超出公法的其他地方,例如「家務管理」、「財產管理」等形式。這里提到的行政(作為行政法依歸的行政),乃是國家機器及其組織的「公共行政」(公共管理) 4。原蘇聯行政法學者更是不僅將行政等同於管理,而且將行政法定義為「管理法」 5。

行政雖然長期以來一直被人們視同於管理,或謂公共管理、國家管理。但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前,行政通常指國家整個政務管理,是指管理整個國家事務,而在西方資產階級革命以後,立法、行政、司法三權分立,行政則僅指除立法、司法以外的國家管理。西方許多傳統的行政法學家都曾這樣給行政下定義:所謂行政,乃除立法、司法以外的一類國家(及其他公權力主體)職能(作用、活動、行為) 6。至於作為行政的國家職能(作用、活動、行為)的實質和內容,則可歸結為執行與管理。所謂執行,可包括執行法律、政策、命令、指示、決議、決定,等等。所謂管理,可包括組織、指揮、發布命令、禁令、實施許可、徵收、進行監督、檢查、對違規者給予處罰、強制,等等。

執行並不等於執法。執法在執行中的比重決定行政的性質。古代的行政雖然可界定為國家整個政務管理,但這是就廣義的行政而言。在古代,同樣存在狹義的行政,狹義行政不包括宏觀決策,宏觀決策是作為最高統治者國王(皇帝)的行為,而狹義行政則是國王之下的官僚機構執行國王的命令、指示,下級官僚機構執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對國傢具體事務進行管理的活動。古代社會雖然也存在某些法律(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多一些,一些國家的法律可能少一些,卻不可能存在完全無法律的國家),但是,數量無疑很少(主要是刑法),而且,古代一般沒有由人民選舉產生的,反映人民意志的專門立法機關(像我國這樣的東方國家更是如此)。因此,古代官僚機構的行政主要是(或基本上是)執行最高統治者和上級官僚機構的命令、指示,而不是執行法律。即使其中有一星半點的執法因素,它也完全不能影響古代行政的整體性質。古代行政整體上只能是行政管理,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在現代,國家事務有了立法、行政、司法等的分權或分工。從理論上說,行政作為執行和管理,其執行主要應該是執行法律,其管理主要應該是依法實施法律。當然,除了法律以外,行政還要執行中央政府和上級政府制定的政策,執行本級行政機關所作的決議、決定,執行行政首長的命令、指示等。行政的職能和任務是多方面的。但不管有多少職能和任務,執法應該是現代行政的基本要素。但是,從事實層面說,由於各國的國情不同,民主法治的水平不同,執法在各國行政中所佔的比重仍然是很不一樣的。有的國家執政者重視法治,在各個方面、各個領域都制定了比較完善的法律,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是執法,其行政管理實質即是行政執法。而在另外一些國家,執政者輕視法律,他們習慣於以政策代法、以命令代法、以言代法。這些國家雖有立法機關之設,但多隻重其形式而並不寄希望它發揮多大作用。這些國家自然不可能有完備的法律,既使有一些這樣那樣的法律,也並不準備真正使之付諸實施。因此,這些國家的行政主要不是執法,而是執行領導人的命令、指示,執行執政者的政策。其行政的實質是依領導人、執政者的隨心所欲,且往往是反復無常的意志管理社會,管理相對人,而不可能是行政執法。

我國在計劃經濟時代,國家機關也有立法機關、行政機關和司法機關之設,但作為立法機關的人民代表大會很少立法,甚至很少開會,很少制定和發布決議、決定。從而行政的基本職能和任務不是執法,不是執行人民代表機關的決議、決定,而是執行黨的政策,執行政府的計劃,執行領導人的指示,執行上級的命令等。行政的依據主要是紅頭文件和行政長官的指示、命令。直至七十年代末八十年代初,我國行政各領域(公安、工商、交通、城建、稅務、海關、貿易、商檢、環保、質監、計量、醫葯、衛生、文化、教育、科技、體育等)尚處於基本無法,甚至完全無法的狀態,此時的行政還只是「管理」(行政管理),而不是「執法」(行政執法) 7盡管這個時期的行政管理與半個世紀或一個世紀以前的行政管理在內容和范圍上已經有了很大的變化,但性質上並沒有根本轉變。我國行政從「管理」到「執法」的轉變(即性質上的根本轉變)是從八十年代中期開始的。1984年,當時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彭真同志在一次與新聞界人士的座談會上明確提出我們國家要開始一個歷史性的轉變:「要從依靠政策辦事逐步過渡到不僅依靠政策,還要建立、健全法制,依法辦事」 8。此後,國家立法,特別是行政領域的立法,明顯加快了步伐。1984年至1990制定的法律和重要行政法規就達幾百件之多。其中:

涉及公安管理的有:《公民出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出入境管理法》、《集會遊行示威法》、《保守國家秘密法》、《治安管理處罰條例》、《消防條例》、《居民身份證條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條例》等;
涉及工商、稅務管理的有:《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廣告管理條例》、《工商企業名稱登記管理暫行規定》、《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農業稅條例》、《工商統一稅條例》、《產品稅條例》、《增值稅條例》、《營業稅條例》、《資源稅條例》、《鹽稅條例》、《國營企業所得稅條例》等;

涉及外經、外貿管理的有:《外資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涉外經濟合同法》、《進出口商品檢驗法》、《進口貨物許可制度暫行條例》、《邊境小額貿易暫行管理辦法》、《技術引進合同管理條例》等;

涉及醫葯、衛生管理的有:《國境衛生檢疫法》、《傳染病防治法》、《葯品管理法》、《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醫療事故處理辦法》、《學校衛生工作條例》、《化妝品衛生監督條例》、《麻醉葯品管理辦法》、《醫療用毒性葯品管理辦法》、《精神葯品管理辦法》、《放射性葯品管理辦法》等;

涉及海關管理的有:《海關法》、《關稅條例》、《海關法行政處罰實施細則》、《海關工作人員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規定》等;

涉及農業、林業管理的有:《草原法》、《森林法》、《漁業法》、《野生動物保護法》、《種子管理條例》、《家畜家禽防疫條例》、《獸葯管理條例》、《森林防火條例》、《森林病蟲害防治條例》等;

涉及土地、水、礦產資源管理的有:《土地管理法》、《水法》、《礦產資源法》、《河道管理條例》、《土地復墾規定》、《礦產資源勘查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礦產資源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

涉及城建、環保管理的有:《城市規劃法》、《地名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條例》等;

涉及交通、郵電管理的有:《郵政法》、《水路運輸管理條例》、《航道管理條例》、《公路管理條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鐵路運輸安全保護條例》、《鐵路交通檢疫管理辦法》、《民用機場管理暫行規定》、《國內航空運輸旅客身體損害賠償暫行規定》等;

涉及教育、科技、文化、體育管理的有:《教育法》、《高等教育管理職責暫行規定》、《普通高等學校設置暫行條例》、《掃除文盲工作條例》、《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學校體育工作條例》、《幼兒園管理條例》、《廣播電視設施保護條例》、《水下文物保護管理條例》、《關於嚴禁淫穢物品的規定》、《專利法》、《技術合同法》、《科學技術進步獎勵條例》、《關於技術轉讓的暫行規定》、《關於進一步推進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規定》、《實驗動物管理規定》、《國家體育鍛煉標准施行辦法》等;

涉及國防、外事管理的有:《兵役法》、《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軍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官服役條例》、《軍事設施保護條例》、《徵兵工作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外交特權與豁免條例》、《外國記者和外國常駐新聞機構管理條例》等。

至上世紀九十年代以後,我國進一步加快了行政法的立法步伐,不僅部門行政法逐步趨於完善,而且開始逐步制定和健全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如《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行政處罰法》、《國家賠償法》、《行政監察法》、《立法法》、《國務院組織法》、《地方組織法》以及即將出台和正在制定的《行政許可法》、《行政強製法》、《行政程序法》等。

作為行政法基本體系架構支柱的基本法不完全同於部門行政法。首先,部門行政法只適用於相應行政管理部門或領域,而行政基本法適用於所有或多個行政管理部門。如作為部門行政法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只適用於公安管理的治安管理領域,而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處罰法》則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公安、工商、海關、稅務、文化、教育、科技等)的行政處罰,作為行政法基本法的《行政程序法》更是不僅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而且適用於所有行政管理部門的所有行政行為。其次,部門行政法通常只為各行政部門的行政管理提供法律依據,而行政基本法同時為整個行政法制監督、行政責任和行政救濟提供法律依據,例如,《行政監察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即為對行政行為的監督,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行為責任的追究,對合法權益受到侵犯的行政相對人的救濟提供了法律依據。第三,部門行政法為行政從「管理」轉化為「執法」提供了直接的動力和條件,沒有部門行政法,執法即失去了前提:相應部門,相應行政領域沒有法,無法可執,則只能按政策辦事,按長官指示辦事,「管理」不可能轉化成「執法」;而行政基本法則為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提供了動力和條件,因為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國家賠償啟動了對各部門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如果某部門行政法不健全、完善,敗訴,賠償的壓力就會促使該部門盡快去健全、完善該部門行政法,而《行政程序法》一類的行政基本法亦可以指導部門行政法的健全、完善。

改革開放二十多年來,我國各個行政管理部門和領域都已陸續出台了不少法律、法規和規章,雖然尚未達到健全、完善的程度,某些部門(如新聞、出版、結社等)可能還很不完善,但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有法可依。就行政基本法而言,作為構成行政法體系的支柱的基幹法律,現在大多數也已制定出來了,並且由這些法律設計的制度(如行政復議制度、行政訴訟制度等)也已陸續開始運作。因此,我國的行政在整體上應認為已初步實現了由「管理型」到「執法型」,由「人治型」到「法治型」的轉變,「行政管理」在很大程度上已轉化成了「行政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