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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論文題目

發布時間: 2021-03-28 15:42:10

A. 關於酒後駕車的議論文 求精 字數多更好

也談酒後駕駛 酒後駕駛與交通事故、交通肇事具有黑色的聯系。「酒文化」在我國源遠流長,適度飲酒能驅寒解乏延年益壽,增添喜慶氣氛,然而,在交通活動中酒後駕駛則是「自己一口酒,他人一行淚」,危害甚重。筆者試從酒後駕駛的含義、危害、產生原因及防治措施等方面對酒後駕駛現象進行檢討。

一、正名:何為酒後駕駛

酒後駕駛、醉後駕駛要受處罰,但是酒至幾巡才算酒後駕駛、醉後駕駛?

依2004年5月31日發布的國家標准《車輛駕駛人員血液、呼氣酒精含量閾值與檢驗》(GB19522-2004)的規定: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英文縮寫為BAC)20mg/100ml≤BAC<80mg/100ml的駕駛行為為飲酒駕車;80mg/100ml≤BAC的駕駛行為為醉酒駕車。換言之,車輛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BAC低於20mg/100ml時,駕駛人可以合法開車。

檢測是否酒後駕駛、醉後駕駛最准確的方法是即時檢查駕駛人員血液中的酒精含量。當前世界各國家幾乎都採用呼氣酒精測試儀對駕駛人員進行現場檢測。從而認定駕駛人是否為酒後駕駛、醉後駕駛。酒精呼氣測試儀提供BAC的數據,是最有效、最直接的處罰證據。

二、反思:酒後駕駛之危害

據世界衛生組織有關資料統計,全世界每年因車禍喪生的人數超過60萬人,我國每天在車輪下喪生者達200餘人,大約50%~60%的車禍與飲酒有關。

酒精實質上是一種麻醉劑。酒精進入人體血液後會影響人的中樞神經活動並延及到運動神經和末梢神經,使手足的活動遲緩,其運動的及時性、准確性、協調性和可靠性大大降低,駕駛人的體力、判斷力和協調能力也會相應下降。

總的說來,酒後駕駛的危害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視覺能力變差。人們通常情況下的外圍視界可覆蓋180度。然而,酒後視域度將會縮減,而且喝得越多,視域度愈縮減,以至於無法看清周邊的環境,對光的適應變差,容易產生視覺錯誤。行駛中易撞擊靜止的樹木、線桿或停放的車輛,而致人、車損傷。此外,亦可能抓不準目標,看不清楚車道線,脫離本車道呈S形運動,致與其他車輛或行人相撞,甚至沖出路面,後果往往相當嚴重。

2.運動反射神經遲鈍。人們酒後,尤其是醉後,其判斷力、自身感受能力下降,駕駛人自以為腳提起來要踩剎車,實則反應遲鈍,已慢了一兩秒。在避讓位移中的人、車時,易造成控制不住車速,且躲向一個方向而發生事故。

3.神情亢奮、自我膨脹。飲酒後精神興奮、盲目相信自己的駕駛技術及對環境情況的確信程度、自我感覺良好,總覺得車速慢,油門情不自禁下壓,易開英雄車、「斗氣車」,尤其是醉酒後的駕駛人往往故意炫耀其駕駛技能,操作動作相當誇張且車速快,但本人手足動作已經遲緩或失常,當緊急情況出現時,措手不及而造成事故。

三、檢討:酒後駕駛何以禁而不止

相對國外的相關法規,我國的處罰還是比較輕的。

(一)傳統酒文化的浸潤。飲酒是中國傳統文化之一,自古就有「無酒不成宴」的說法,年節來臨,親朋聚會,酒是不能缺少的。人們無論在悲傷的時候還是在高興的時候,都願意借酒抒發自己的情懷【1】。從古到今關於喝酒的典故和詩句數不勝數,武松打虎、醉打金枝……「酒逢知己千杯少」,「酒不醉人人自醉」,「何以解憂,唯有杜康」……到了現代更有愈演愈烈之勢,尤其隨著現代商業的發展,人們社交場合的增加,飲酒已經變得難以避免,無論大事小事都要抿上一口、幹上一杯,三五好友聚會,喝了酒開著車在大馬路上橫沖直撞的事情經常發生,由此引起交通事故呈增加趨勢。

(二)酒後駕駛違法成本過低,酒後駕駛執法管理成本較高。一方面,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對酒後駕駛和醉酒駕駛分別給予罰款、暫扣駕駛證的處罰,最高給予2000元罰款、行政拘留的處罰。違法者承擔的法律後果顯然比給道路交通安全造成的危害要小得多。另一方面,交管部門的警力無法實現對酒後駕駛的動態監管,其管理手段依賴於路面查處和處罰,普遍存在集中整治多、長效管理少的現象,交警在執勤中發現駕駛人有酒後駕駛嫌疑的,經多次檢測並經駕駛人確認無誤後,才能依法給予處罰。程序過於繁瑣,加之檢測儀器價格昂貴,基層實際配備數量不足,致使執法人員積極性不高,制約了管理效能的發揮【2】。

(三)「酒後禁駕」社會聲討的缺失。由於傳統酒文化的影響,社會民眾並沒有對酒後駕駛的危害引起足夠的重視,民意、社會尚未形成「酒後不駕駛,駕駛不飲酒」的輿論氛圍,相反,還在一定程度上對酒後駕駛採取默許態度,使得這種「社會公害」行為客觀上沒有遭到社會輿論的圍剿與聲討,而游離於在「社會公害」之外。

(四)生活習慣的影響。現代人的朝九晚七的工作、生活習慣以及社會活動應酬的需要,早上想多睡會兒,中午的工間、閑暇時間太短,不夠「扳倒井」,晚上則可以自由活動,人們於是把喝酒和宴請的時間大多放在晚上,導致晚上酒後駕駛的人數劇增,相應的事故起數也大幅增加,晚20-21時達到最高值,然後再逐漸減低。

(五)僥幸心理、虛榮心理的驅使。駕駛人明知酒後駕駛存在極大的危險,但還是在「沒那麼倒霉」僥幸、虛榮心理驅使下冒險酒後駕車,「大不了抓到了罰錢就是」。總之,在多方面原因的影響下,駕駛人如果缺乏職業操守和道德自律,就很容易產生酒後駕駛違法行為。

四、紛爭:酒後駕駛交通肇事該當何罪

關於酒後駕駛交通肇事行為的定性,可謂仁者見仁,智者見智。司法實踐中,也出現了大相徑庭的做法。筆者以為,對於酒後駕駛交通肇事行為的定性,應分清情況,區別對待。

1.酒後駕駛肇事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這是最普遍、最常見的認定。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駕駛人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而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或者駕駛人酒後駕駛機動車輛,肇事後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即時救治而殘疾或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2.酒後駕駛肇事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根據我國現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如駕駛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分別依照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此乃轉化型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

3.酒後駕駛肇事行為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諸如,汶上縣一名司機邵某酒後駕車在縣城繁華路段連撞7人,導致4人死亡3人受傷案【3】。邵某的行為構成交通肇事罪還是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筆者以為,對於酒後駕車、故意飆車這種明知可能侵犯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不顧他人的安危,放任其行為產生惡劣社會後果的,其主觀上屬於間接故意,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而不屬於交通肇事罪。因為,交通肇事罪與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最主要區別在犯罪的主觀要件與客體要件方面,即前罪的主觀方面是過失,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和交通運輸安全;後罪的主觀方面是故意,客體是公共安全,其社會危害性重於交通肇事罪,故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法定刑要重於交通肇事罪,其最高可判處死刑。

五、療治:怎樣防範、減少酒後駕駛

(一)完善酒類行業管理立法。一是要借鑒煙草行業的管理立法,強制要求在烈性酒外包裝及酒瓶上印製諸如「飲酒有害安全」的字樣,警示公眾酒後駕駛。二是要健全公務接待方面的立法,強制規定公務員接待活動不得飲酒或者駕車人員不得飲酒,從而封堵公車酒後駕駛。同時要將公務員在公務接待活動中「嚴禁飲酒」作為一項紀律要求,樹公務接待之新風。

(二)酒後駕駛的違法成本,使其「一滴酒、一滴血」。一是酒後駕駛犯罪化,即在刑事立法修正案中,增加規定,一旦飲酒駕駛機動車輛,無論是否造成重大損害,一體構成犯罪,從而增加其酒後駕駛的犯罪成本。二是加重機動車駕駛人酒後駕駛的法律責任,對酒後駕駛堅決實行「零寬容」、「零放行」。如規定,首次發現酒後駕駛的給予暫扣駕駛證、罰款等處罰,第二次給予終生禁駕的處罰,以此提高酒後駕駛違法成本。三是規定對酒後駕駛發生交通事故的,參照無證駕駛或駕駛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保險公司不予賠付的做法,免除或者減輕保險公司的賠付。此外,還可規定增加酒後駕駛交通肇事者的損害賠償比例,賦予知情勸酒者的連帶責任。

(三)強化交通安全宣傳,提高駕駛人的防範意識。政府要把「酒後禁駕」納入公民道德建設范疇。在全社會倡導正確的飲酒觀,引導公眾樹立「酒後禁駕」的意識。採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酒後駕駛的巨大危害,如在源頭場所——賓館、酒店、飯店等處、在道路兩側張貼警示宣傳圖、牌,隨時提醒警告過往的駕駛人員;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定時、定期播放「酒後禁駕」公益廣告、發送手機簡訊等形式,在全社會營造良好氛圍。

(四)堅持科技強警的方針,利用科技手段預防酒後駕駛。基層交警大隊、中隊應普遍配備酒精測試儀,執勤民警上路應隨身攜帶並正確使用。對嫌疑人隨時進行隨機測試,用現代化的科學儀器證明駕駛人是否飲酒,用事實說話,用數據說話,使其心服口服,增強執法的科學性。與此同時,還要鼓勵和支持汽車製造商研發酒後駕駛的防治裝置,重視和加強人體酒精含量檢測技術的研究及應用,研發適用簡便、准確度高的新產品供執法部門使用。

(五)分析掌握酒駕的規律,加強對酒駕的管理查糾力度。借鑒世界上一些發達國家對酒後駕駛行為管理的先進經驗,如:酒店、賓館等處配備酒精測試儀,方便駕駛人在駕駛前進行自測;特別要對飯後從賓館、酒店駛出的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同時根據男性駕駛人喝酒幾率大的特點,將青年男性駕駛人員作為酒後駕駛行為管理的重點。對累犯者加重處罰力度;對年輕駕駛人或剛獲駕駛證的人員規定更低限值等。結合中國實際,不斷探索防範酒後駕駛的新的管理途徑。

(六)設立酒後駕駛隨機糾正點,依法從嚴處罰酒駕、醉駕。設立酒後醉後駕駛隨機監測點、清醒點,對查處的酒後駕駛、醉後駕駛人員依法從嚴處罰。發現酒後駕駛、醉後駕駛者,應立即中止其違法行為,並在設立的糾正點待其清醒後才可以放行,切不可簡單地罰款後即放行。區分酒後駕駛、醉酒駕駛,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該拘留的要堅決拘留,該暫扣、吊銷駕駛證的要堅決暫扣、吊銷駕駛證,形成嚴管重罰的管理態勢。

(七)賦予酒類經營者的社會責任,積極開展「代駕」服務,為酒後禁駕提供保障【4】。設定酒類經營者生產商、銷售商的告知義務,酒類生產商必須在其所有酒類產品的包裝上標示「飲酒後禁止駕駛車輛」的警示語。酒類銷售商出售酒類產品時應主動告知酒後禁駕。在銷售酒類產品以及停車場的公共場所設置醒目的「飲酒後禁止駕駛車輛」的警示標牌。提倡和支持酒類銷售商提供酒後代駕服務,並盡早制定相關法律制度對此類服務予以規范,明確服務者和被服務者的權利義務,以及糾紛發生時的救濟途徑。有關部門應督促銷售商履行代駕服務的義務,加強代駕從業人員培訓管理和市場監督。

注釋:

【1】參見「分析:我國酒後駕駛」,載《道路交通》2007年第4期。

【2】汪昌鐵:「遏制酒後駕車違法行為,應做到標本兼治」,載《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3】「一司機酒後駕車釀成惡性交通事故該定何罪起爭執」,見《齊魯晚報》2002年03月07, http://www.sina.com.cn.

【4】參見汪昌鐵:「遏制酒後駕車違法行為,應做到標本兼治」,載《道路交通》2007年第8期。

B. 關於酒後駕車的作文,可以有哪些題目

酒後駕車,這個詞很熟悉么。各個交通要道都掛著「嚴禁酒後駕車」的牌子,但是貌似效果卻讓人大失所望。
酒後駕車所處現代的悲慘事故不斷增加:仙鶴湖旁一位男子酒後駕車墜入湖中淹死父母和兒子;戴天涯酒後駕車撞死母嬰;就連警車也酒後肇事,一系列的事故讓人們膽戰心驚,讓人們開始畏懼身邊的汽車,對他們產生莫名的恐懼感,學生們過馬路被撞了,大家走斑馬線被撞了,人們在紅燈下被撞了……一次次死傷,帶給死者的家人,親戚不少的傷害,酒後駕車害人不淺啊!
為此,交通部門加大打擊力度,醉酒駕車一律拘留15天,這種懲罰對司機們來說已經很厲害了!但是還是有個別不見棺材不掉淚的人們,那些賤人們頂風作案,他們竟然在交警的眼皮底下酒後駕車,還大言不慚地說自己沒有喝酒,甚至敢肇事逃跑。
是誰給了他們膽子,他們何德何能以這樣的方法奪去別人的生命,難道他們沒有想過這樣做的後果么?
在我看來,司機們的膽子是交警們給的,他們看在原來交警訂的酒後駕車懲罰太少,他們看在交警們睜一隻眼閉一隻眼,他們看在交警執法不嚴……他們認為自己所開的路線也許交警不會注視,他們的心理都懷著僥幸的想法:也許交警不在,也許交警沒看見,也許交警正在忙,也許這條路上根本沒有交警……
這一系列的問題,都是因為交警們執法不嚴造成,依我看,司機們就是需要一個殺雞給猴看的下馬威,給他們沉重地一擊,讓他們有想法就是沒有膽量(我只是說說,最好連想法也沒有)!
對於交警們的懲罰手法,我還是有一定的意見的:我覺得應該加大懲罰的力度,光拘留15天哪夠?依我看最好撤去駕照,還要拘留,並且懲罰以後永遠不許開車,看誰倒霉第一個撞槍口上……個人想法,不要說我太過於「狠毒」
光懲罰那行?還要加大監督力度,交警們得更加註意司機的不良狀況,每隔一段路設置一個測試區,對於那些不配合的人員,我看最好依然實行懲罰……
不過以上都是本人的看法,希望大家能多多提提意見,畢竟我還小,對這些事物還是了解的不多,所以希望大家不要見怪……

C. 關於曝光酒駕的作文題目

科學研究發現,人呈微醉狀開車,其發生事故的可能性為沒有飲酒情況下開車的16倍。所以,飲酒駕車,特別是醉酒後駕車,對道路交通安全的危害是十分嚴重的。
記得有一次,我正走在放學回家的路上,忽然聽見不遠處傳來一陣「嘶——」的緊急剎車聲和撞擊聲。我聞聲望去,原來是接送學生的麵包車和一輛正在拐彎的小轎車撞上了,小轎車的車頭撞到了麵包車的尾部,麵包車的油漆被撞掉了一塊,還有一部分畸形了,而小轎車的車燈也撞了下來。我當時心猛地一震,想:麵包車上那麼多的學生多危險啊!
要是司機的反應慢了一點點,那一車含苞待放的小花朵,或許還沒來得及綻放,就被這場車禍葬送了性命。想到這,嚇得我出了一身的冷汗。這時雙方車主爭論了起來,我靠近了一點兒,聞道小轎車車主的身上有一股難聞的酒氣,顯然是喝了許多的酒。這時,交警也趕到了現場來處理這場交通事故。
那些醉酒駕駛的人們,不要再讓自己的生命在生死線上徘徊了;那些不遵守交通規則的人們,請遵守交通規則吧!作為一名小學生,我要以身作則,一定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交通安全,從我做起。這是刻不容緩的問題。讓我們珍惜生命,注意交通安全吧。

D. 酒後駕車論文

[內容提要] 「酒後駕車險」的推出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保監會近日也發表聲明認可了該險種的合法性。但本文立足於現行法的規定,通過對該保險形式和內容的較深入分析,對其合法性提出了質疑。同時借鑒了西方國家的先進經驗,對該保險的修改提出建議。

[關鍵詞] 責任保險 第三者責任保險 除外責任 酒後駕車

今年1月份天安保險公司沈陽分公司率先推出一種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險種(也就是人們俗稱的「酒後駕車險」,為保持內容的統一性,以下將統稱為「酒後駕車險」)。隨後數月間,天安保險公司陸續在其20多家分公司中推廣這一新險種。稍有保險常識的人都應該知道,酒後駕駛向來是機動車第三人責任保險的除外責任。所以此險種一經推出立即引起業內人士、媒體和民眾的廣泛關注。在事件的整個過程中,不少學者從各自的專業角度對「酒後駕車險」發表了評論,有些評論甚至是截然不同的,問題的焦點是這個保險的合法性。縱觀對此險種合法性的評論,總體來說缺少理性的深入,大多數意見還只是停留在表面現象,存在一定的片面性。本文最大的任務是,立足於法律的視角,通過民法和保險法的基本原則對「酒後駕車險」合法與否做出解答。其次,希望藉助於西方保險界的某些先進實踐經驗,對這一險種的修改提出些許建議。

首先讓我們了解一下「酒後駕車險」的大致內容。作為車險的附加險,該保險條款規定:只有投保人在投保汽車損失險和第三者人身傷害險、第三者財產損失責任險、乘客和駕駛人傷害責任險之後,才可投保「酒後駕車險」。同時該條款還規定,在交通事故責任書載明的駕駛人飲酒駕車肇事,致使第三者人身傷亡,依法應由被保險人負責賠償的,保險公司依據本條款的約定承擔保險責任。每次事故損失的責任限額為25萬元人民幣,並設定每次賠償實行30%的絕對免賠率。據悉,該附加險的費率為0.8%.如上所述,若投保10萬元的「酒後駕車險」需要每年繳納800元的報費。在保險事故發生時最多能獲得7萬元的保險賠償,另外3萬元屬於絕對免賠額的范圍,由駕駛人自己承擔。

今年8月中旬,中國保監會首次就此險種表態。其認為,酒後駕車險與我國先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應該大力扶持。該聲明還強調,責任保險有利於維護事故中第三者的合法權益。今後除了「酒後駕車險」以外,相關的責任保險也將是各大保險公司發展的主要業務。中國保監會作為我國保險市場的最高行政管理機構,其聲明足以使該保險獲得事實上的合法地位。但直到今天,學術界對此險種的激烈爭論還未平息。這同樣表明,「酒後駕車險」的合法性並不是絕對的,不論是在理論上還是在倫理道德上,仍存在不少沒有經過充分論證的問題。針對此項保險,金融界、法律界甚至社會學界的學者們可謂各抒己見。但大體上還是可以分為兩派。正方認為,此保險是市場經濟的產物,並不背離我國先行法律框架。應大力提倡。而反方則認為,次保險既不合理又不合法,其存在之於社會是弊大於利。筆者在閱讀各方意見之後,對其稍加整理歸納,現將每一方的依據羅列如下。這可能有利於我們發現問題的核心所在。

反方的主要依據有:1、與現行法律相左,所謂現行法具體指《民法通則》、《合同法》、《保險法》和《交通管理條例》中的相關條文。2、酒後駕駛是一種故意行為,若允許對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保險無疑會引發極大的道德危險。3、此保險免除了肇事者的經濟制裁,不利於對酒後駕駛的預防,並且間接助長了酒後駕車。4、現有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已具備保護受害方的功能,再設立酒後駕車險實屬多餘。5、有違公共道德。6、酒後駕駛造成事故的機率很大,從而有違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

正方的依據主要有:1、法律並無明令禁止設立該保險。2、作為第三人責任保險,保障的是受害第三人的權益,而不是酒後駕車者的利益。3、傳統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逆向行駛等違章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4、該保險只減輕肇事者的民事責任,並不影響其行政和刑事責任。5、責任保險合同作為私人間的交易不必太多干涉。

從上述正反兩方的依據來看,有些理由顯然是站不住腳的。例如反方的依據3,現行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確具有保護受害第三者的功能,但酒後駕車恰恰是其除外責任,受害者在這種情況下並不能從保險公司受償。按照其保護受害者利益的邏輯,該保險不是很有必要設立嗎?再看反方的依據6,酒後駕駛和交通事故的發生固然有密切的關系,但肯定沒有達到只要酒後駕駛就必然發生交通事故的程度。所以「酒後駕車險」其實並未違反保險中的危險不可預見性原則。正方的依據5同樣大有問題。責任保險合同是一種平等主體間的民事交易行為沒錯,我們的確應該保護各方的意思自由,但如同其他的民事行為一樣,行為雙方的自由並不是絕對的,而必須受到現行法律規范的約束。

在剔除雙方那些顯然站不住腳的依據之後,我們應該可以發現正反兩方最核心的理由。保監會以及支持「酒後駕車險」的學者們把更多的注意力放在了對交通事故中對受害第三者利益的保護上,他們認為第三者利益就是該保險存在的最大合理性所在。而持反對意見的學者最集中的理由在於此險種既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也偏離了人們常說的「公序良俗」。筆者認為,之所以會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結論是由於人們考慮問題的出發點不同。很顯然,反對該保險的一方是出於現實角度來認識問題的,而支持方則跳出了現實中的制約,以一種更高層次的眼光,或者說是一種理想的眼光來分析問題的。這或許就是一種實然和應然的斷檔吧!

我們很難評說這兩種路徑誰是誰非,但任何為解決現實問題而創設的機制都不可能完全脫離現行的法律基礎。當代的社會是一個法制社會,雖然法律總是落後於人們的實踐,但是人類的任何創新都必須以現行法為依託,至少不能夠根本的違反現行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從經濟學角度來看,容許機制創新領先與法律,必然意味著對現行規范的大規模改動,從而使法律適應新的機制,這樣的成本顯然是巨大的。當然,機制的創新可能代表著較之於現行規范更先進的理念,我們當然也不能無視他的存在,畢竟人類社會是不斷進步的,這種進步本來就意味著新規范代替舊規范。按照這樣的邏輯,當我們在分析「酒後駕車險」的問題時,首先就應該考慮它是否與我國現行法律規范相違背,其次要思考的是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是否代表著責任保險的發展趨勢,再次這兩者的矛盾是否可以通過引入某種設計而加以調和。這後兩步只能算是筆者的一些理論思考,體現的可能是本文的「預期價值」,而第一步由於體現出的是「現實價值」,筆者也就會費更多的筆墨對此加以闡述。

中國保監會在有關聲明中指出,「酒後駕車險」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一般的財產保險不一樣,它是一種責任保險……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到被保險人行為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的得到保護。我國《保險法》第49條第2款規定,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標的的保險。我們可稱之為廣義上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其具體又可細分為產品責任險、公眾責任險、僱工責任險和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等種類。而狹義的第三者責任險僅指以與特定的財產標的或施加在特定財產標的上的行為相聯系而產生的民事法律賠償責任為標的的責任保險1(後文凡出現第三者責任保險,均取狹義概念)。例如汽車第三者責任險。參見文首的「酒後駕車險」的保險條款和保監會的聲明可以初步斷定,該險種從設計本意而言顯然屬於狹義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具體來說即汽車第三者責任險。第三者責任險的基本理論是圍繞著第三者責任展開的。而第三者作為該種責任的相對人,也就決定了其在第三者責任險中的特殊地位。我們應該對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范圍給予必要的關注。

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的第三者不同於一般財產保險和人身保險中的第三者。其范圍是受到法律限制的。在實務中,保險條款一般採用排除法對不屬於第三者范圍的民事主體予以明確規定。如我國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規定第三者是指本車司乘人員、搭乘人員、乘客以及違反交通規則的爬車吊車者(私有車輛還包括被保險人的家庭成員)之外的民事主體。有學者還將第三者責任保險中第三者構成的特點概括為以下三點:一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事先無任何利益上的合同關系或其他民事關系;二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所保的標的無任何事先必然的聯系;三是第三者同被保險人的具體民事活動事先無任何必然聯系。2比照這三項標准,筆者認為「酒後駕車險」將第三者范圍擴展到「本車乘客」是不適當的。既然能夠成為某車的乘客,其與駕駛者或乘坐車輛不可能毫無聯系的。這種聯系如果是血緣上的,則此人就不具備成為責任保險第三者的資格。若這種聯系是合同關系,那麼此人只能成為服務責任保險的第三者。總之他都不屬於第三者責任保險的第三者。設想這樣一種情況,車上的乘客明知駕駛者是酒後駕車,非但不對這種違法行為進行勸阻,在交通事故發生後還能從保險人處獲得賠償。這至少和一般人的道德准則是存在出入的。法諺有「任何人不得因其不法行為而獲利」表達的正是這個意思。

以上我們僅僅是指出了「酒後駕車險」在設計的形式上的一個缺陷。那麼,是否當該保險將「本車乘客」排除在第三人范圍之外時,它的合法性就無可置疑了呢?我們認為,即便排除了其形式上的缺陷,「酒後駕車險」在內容上與民法及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也存在根本的違反。

保險是一種民事行為,具體說是一種合同行為。這就表明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要受到《合同法》的約束。我國《合同法》第7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該法第8條還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第5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無效:……(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可見,保險合同的有效性與否不僅需要當事人的合意,還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與此同時,我國有關道路交通管理的專門行政法規《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第26條規定,「機動車駕駛員,必須遵守下列規定:……(六)飲酒後不準駕駛車輛。」此條規定已明確了駕駛者在駕駛過程中保持清醒狀態的義務。另外,我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的《機動車輛保險條款》與此相對應,在第5條第7款將「駕駛員飲酒」認定為保險公司的除外責任。《機動車輛保險條款》從名稱上可能不具備行政法規的一般形式,因而也容易導致保險合同的雙方對此規定的忽視。其實,該保險條款是由我國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法規,保險合同的雙方當事人對它的強制性規定必須遵守,即使並未將條款的有關內容寫進保險合同中去。那麼《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定「酒後駕車」是否意味著,保險公司有權利自由決定是免除自己的賠償責任還是保留呢?筆者認為這種想法是沒有根據的。聯系《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等相關法律,從法律統一性角度來看,我們認為以責任免除的形式規定「酒後駕車」實質上是間接對這種行為的禁止。為了達到法規禁止酒後駕車的目的,責任保險公司必須對酒後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責任實行免除。而不存在自由決定對賠償責任保留與否的可能性。換句話說,保險公司沒有權利開設以承保酒後駕駛引起的民事賠償責任為內容的險種。

《合同法》作為保險行為的一般法對其有約束力,那麼《保險法》作為保險的特別法,其對保險行為的約束力應毫無疑問。我國《保險法》第4條規定,「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循自願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也再一次證實,保險公司不能為違法行為提供經濟保障,否則將有違保險的宗旨,也是與我國的法律及社會公共利益相抵觸的。3綜上所述,我們認為設立「酒後駕車險」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嚴重沖突。不知保監會何以得出「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我國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沖突」的結論?當然,以上所涉的法律沖突僅僅是在保險設立層面上的沖突。如果我們以一種現實主義的態度認可「酒後駕車險」的合法存在性(我們在這里的探討畢竟只是純理論上的,從現實情況來看,保監會的確已經承認了它的合法性)。筆者認為該保險與法律的沖突還將繼續影響到保險合同的履行,具體而言,在保險事故發生後受害者能否真正受償並不確定。

我國《保險法》第35條規定,「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被保險人不履行本條款規定的,保險公司有權拒絕賠償或自書面通知之日起終止合同。很顯然,《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就是駕駛者應遵守的安全、操作方面的規定。如前所述,該條例明令禁止酒後駕車。換句話說,駕駛者酒後駕車就意味著對其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違反。保險公司完全有理由依據《保險法》第35條的規定拒絕賠償。

天安保險公司有關人士指出,傳統車險的第三者責任險已將《道路交通管理條例》中明令禁止的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失作為保險責任進行賠償。所以酒後駕駛雖違反條例規定,保險公司仍應履行賠償義務。有一點不可否認,闖紅燈、強行變道等行為和酒後駕駛一樣同屬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的行為。這就引出一個更深層的問題,是否一切違法行為都可以成為保險人抗辯的事由?

以駕駛機動車輛為例。任何正常人都有可能因一時疏忽而闖了紅燈,若不幸造成第三者損失就必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而花費金錢的代價。責任保險的目的正是將這種突發的危險事故造成的損失「轉嫁」於保險人一方。如果要求駕駛者完全遵守《道路交通管理條例》的所有規定,那麼保險人的義務將縮至僅對因不可抗力發生的交通事故承擔賠償責任。這與責任保險的宗旨實在是背道而馳。但是,保險標的的安全程度與佔有保險標的的被保險人密切相關。為避免保險制度有可能導致的道德危險,避免社會財富之不必要的損失,法律不可能不對被保險人設置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的法定義務。有學者對被保險人所承擔的違反這一義務的責任條件從三方面加以界定(也就是說當被保險人滿足如下條件時保險人才能拒絕履行賠償義務):第一,被保險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是其承擔違反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只責任的條件;第二,被保險人未採取安全措施與保險事故發生之間具有因果關系;第三,被保險人對於安全措施的採取,應能為而不為或者具有重大不當。4將上述三條標准運用到酒後駕車肇事後的索賠理賠中去,我們認為,首先酒後駕車是一種故意行為;其次絕大多數酒後駕車導致的交通事故直接是由於駕駛者因飲酒而思想不能集中而引起的。(當然,我們並不否認在這些事故中有一部分即使駕駛者沒有飲酒也還是不能避免的。但若僅僅為了這很小一部分的事故而概括的對所有的酒後駕車進行保險顯然成本過於高昂。)第三,酒後駕車這種行為是完全可以避免的。綜上所述,酒後駕駛者應自己承擔違反法定維護保險標的安全義務所產生的責任,而保險人可以「酒後駕車」作為承擔賠償責任的抗辯事由。現在來理解為什麼保險公司可以將闖紅燈、強行變道等違法行為列入保險范圍就容易了:只要駕駛員並非出於故意或重大過失,保險人沒有理由拒絕賠償。

以上我們用較多的篇幅論述了「酒後駕車險」在設立上的違法性以及即使存在了這樣的保險合同也會因為法律規定而變成一紙空文。接下去,我們希望換一個角度-從保險利益出發來繼續討論「酒後駕車險」的合法性。保險利益之於保險的重要性可以經典的概括為六個字,即「無利益,無保險」。雖然保險利益至今仍然是學術界一個沒能徹底搞清楚的問題。但是既然涉及了保險問題又怎能繞得過保險利益的問題呢?以下,筆者將結合對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的認識對「酒後駕車險」之被保險人是否具備保險利益做些評論。

對保險利益的定義,學者們的見解相差不多。所謂保險利益是指投保人(在責任保險中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基本是重合的,下文對這兩個概念的運用若無特別說明則指同一對象)對投保標的具有法律上承認的利益,即在保險事故發生時,可能遭受的損失或失去的利益。5責任保險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承擔的民事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被保險人因承擔賠償責任而將減少現有的財產,或者失去應得的利益,從而與其賠償責任的承擔具有經濟上的利害關系。則被保險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6對於此種保險的實質,美國法院認為,責任保險被保險人的保險利益存在於被保險人的全部財產及其順利地經營業務所可獲得的一切經濟利益上,投保人憑藉此種保險措施對於因偶然事故發生所蒙受的金錢損失或不利益獲得填補,此既所謂消極的期待利益。7因此,消極的期待利益之所以可以成為保險利益,是基於投保人對其現有的財產有利益。8筆者認為這個結論是有誤導性的。我們可用反證法加以證明。假設一個投保了汽車第三人責任險的人故意開車撞了人。此時他對現有財產肯定是享有利益的,因為他若承擔了賠償責任其現有財產必然就會減少。但我們是否可以說,在這種情況下被保險人因為對現有財產享有利益而對第三人責任險也享有保險利益,從而由保險人代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呢?我想無論從哪個角度來回答這個問題,答案一定是否定的。

所以筆者認為,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對責任保險享有保險利益,不應看他對現有財產是否享有利益,而應把重心放在對投保人潛在的對第三者的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的考察上。對此,有學者將責任保險的保險利益歸納為三個構成要素:1、投保人必須有某種可能發生的潛在責任;2、這種潛在的責任應該是保險標的;3、被保險人與保險標的之間必須有某種法律上認可的聯系。9我們不妨就用這三條標准來檢驗「酒後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首先,我們認為對於第一、三條標准,投保人還是符合的。因為對於一個駕駛者來說,酒後肇事既不是必然發生的,也不是不可能發生的。這就表明駕駛者因酒後駕駛對第三人承擔責任只是一種潛在的可能性。當然,被保險人會因責任不發生而收益或因損害產生責任而受到損失,這也就是投保人與潛在責任之間法律上認可的聯系。現在問題就簡化為,完全由第2條標准來決定「酒後駕車險」的投保人是否擁有保險利益。換句話說,如果這種潛在的責任屬於責任保險標的的話,投保人就有保險利益,反之則沒有。

責任保險的標的是被保險人致人損害而應當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一般限於法定責任,即法律直接規定應由行為人承擔的過失責任或嚴格責任。也就是說,責任保險的標的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該責任的產生必須具有以外性或偶然性,被保險人蓄意進行的行為不屬於責任保險的保險責任;第二,責任保險承保的責任必須是依據法律規定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法律責任;第三,責任保險承保的是被保險人承擔的具有財產責任性質的民事賠償責任,而不包括其應負的刑事、行政責任和非財產性質的民事責任。按照我國的《民法通則》和《道路交通管理條例》,酒後駕車造成第三者人身財產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責任。另外,保監會和天安保險公司也再三強調,「酒後駕車險」僅涉及投保人的民事賠償責任,並不影響肇事者接受行政和刑事處罰。可見,「酒後駕車險」之投保人的潛在責任符合責任保險標的的後兩條標准。但是,酒後駕駛的蓄意性是不容否定的。僅次一條就可使酒後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符責任保險標的的要求。如果我們將被保險人故意行為所造成的危險或事故也納入保險的范圍無疑會引發巨大的道德危險。這等於在客觀上鼓勵了酒後駕駛這種違法行為。雖然天安保險公司宣稱,「酒後駕駛的主觀故意並不妨礙酒後駕車事故的客觀存在」。但正如我們先前提到的,酒後駕車和事故的出現之間是有因果關系的。酒後駕駛的故意本身足以將事故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排除在責任保險之外。

綜上所述,由於酒後駕車所產生的民事賠償責任不屬責任保險的標的之列,以至於不滿足責任保險投保人的保險利益應有的構成要件。所以「酒後駕車險」的投保人實際上是不擁有保險利益的。按照「無利益,無保險」的原則,他顯然沒有資格投保該險種。既然如此,「酒後駕車險」一方面要吸引大眾投保,另一方面大眾本身對該保險又都不具備保險利益,這不可謂不是一個巨大的矛盾!

以上,筆者分別從形式內容角度和實質內容角度對「酒後駕車險」的合法與否做了較深入的分析。這個保險在形式上較之標準的第三者責任保險存在明顯的缺陷,在內容上和現行法律存在根本的沖突,同時也違反了作為保險基本原則之一的保險利益原則。因此,我們認為保監會批准該險種是不恰當的,「酒後駕車險」缺少合法性的支持。

我們雖然已對「酒後駕車險」合法與否的問題給出了一個明確的答案。但這些結論的得出莫不是建立在現行法和當前佔主流地位的法律思想基礎之上的。所以我們可把之前所做的一切分析看作是一種實然的路徑。與此同時,天安保險公司、保監會和該保險的支持者們著重強調「酒後駕車險」對第三者保護作用的聲音如此響亮,以至於我們無法忽視這些聲音的存在。那麼,強調對第三者利益的保護是否就是責任保險的發展方向呢?或者說,我們是否能在應然的路徑上發現「酒後駕車險」的些許合理性呢?

我們不得不承認,隨著工業的高度發達所帶來的意外災害的頻繁性和嚴重性的增加,保護受害第三者利益已經成為大勢所趨。這首先體現在侵權行為法中預防性懲罰功能逐步後退,相反對受害者損失填補功能卻得到加強。而侵權行為法和責任保險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呈現相互促進、相互作用的互補關系。10因為侵權行為法只是在法律上確認了損害人的民事賠償責任,受害者的利益若想得到真正的補償顯然還關繫到損害人的經濟實力等其他因素。這就決定了受害第三人利益的保障必須得到責任保險制度的大力支持。我們欣喜的看到,目前已有學者將「優先保護受害第三人利益」作為責任保險制度的基本原則予以表述。11應該說,保護被保險人利益是責任保險的初始目的,受害第三人所受損失及時得到補償不過為其客觀結果。但隨著責任保險覆蓋面的拓寬和法律社會化運動的深入,責任保險正漸漸成為受害第三人甚至整個社會利益獲得保護的重要手段。從這個角度說,責任保險具有保護被保險人和受害第三人利益的雙重功能,但保護後者利益更顯其突出性和重要性。

當今社會,酒後駕駛的確是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據有關數字顯示,上海市僅今年七八兩月就查獲酒後駕車942起。考慮到酒後駕車的隱密性,真正的數字遠不止這些。站在酒後駕車的受害第三人的角度而言,這種酒後駕車的頻發性對其人身和財產都構成了巨大的威脅。在現實生活中,大部分受害者都很難及時得到賠償。即便求助於訴訟也往往要投入大量的精力,結果也不一定是令人滿意的。這一切其實都是導致社會不安定的隱患。但是,正如本問所論述的,在現行法框架內,的確還難以做到不計較被保險人主觀過錯來保障受害第三人的權益。有學者將這種現象經典地表述為「責任保險人對於被保險人的責任,與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大責任,常不能銜接」。12具體的說,當被保險人為故意行為時,保險責任與民事責任並不一致,被保

E. 有關酒後駕車的申論題目可以怎麼確定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親,標題是一篇文章的最凝練的表達。
一篇申論題目的確定要和你文章表達的中心思想和主題是一致的,所以側重點不同,標題也會有不一樣。
比如:愛惜生命,嚴禁酒駕
嚴禁酒駕,從你我做起
嚴禁酒駕,法律要先行
從上面可以看出來,標題不同,文章內容的差別。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F. 關於酒駕的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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