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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善意取得開題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28 03:05:58

A. 本科畢業論文(設計)開題報告論文題目 試論我國的物權登記制度

物權登記制度通常是指不動產登記制度,是物權公示制度的一種,是規定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及效力的法律制度。具體來說,物權登記是指申請人向國家專門機關申請,由國家專門機關將不動產物權變動的各種情況記載在國家規制的專門登記薄冊上的一種的制度。事實或行為是其產生的原因。物權登記可以界定為國家依法委託特定職能機構按照當事人的申請對於當事人的物權狀況決定進行記載 或不予記載的行為過程,以及這種記載或不記載發生特定法律效力的事實狀態。登記具有公信力,包括登記推定力和不動產善意取得效力。登記可以明確和宣示權屬,實現國家治理,保護合理信賴,降低信息成本。本文擬通過物權登記制度與相關其他制度的分析,進一步闡釋我國物權登記制度的一些問題。

B. 論述題~~~~~試述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系指動產佔有人以動產所有權的移轉或其他物權的設定為目的,移轉佔有於善意第三人時,即使動產佔有人無處分動產的權利,善意受讓人仍可取得動產所有權或其他物權的制度。
其特徵為:
(1)民事法律關系是一種思想的社會關系。
(2)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間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
(3)民事法律關系是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現的社會關系。
這一制度是近代以來日耳曼法「以手護手」制度設計為基礎,又吸納了羅馬法上取得實效制度中的善意要件,從而產生發展起來的。
善意取得制度在法律上的邏輯依據系法律上承認佔有公信力的邏輯結果,其實踐依據是保護交易安全。
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包括標的物、讓與人、受讓人、「取得行為」四方面。
善意取得制度的效力中善意取得基本法律後果是受讓人取得動產所有權。

C. 請高手幫忙提供一篇關於善意取得的外文翻譯(4000字)

共有房產可適用善意取得

源自日爾曼法「以手護手」的原則,作為不動產的房產不適用善意取得這一論斷已為理論界和審判實務普遍接受。但是不論房產的按份共有人還是共同共有人,對房產所享有的權利法律予以保護的同時,市場經濟所需求的交易秩序、交易規則也日趨受到重視。當保護房產共有人的利益與維護善意第三人權益、維護交易安全發生沖突時,善意取得制度是否有其適用的空間?在我國尚未完整地建立物權公示公信制度的背景下,有必要進行重新審視。
一、案例及分歧意見
姜某與錢某是夫妻關系,1998年8月購買了鎮江市某小區某幢406室房屋(建築面積62.35m2),產權登記在丈夫錢某名下。因夫妻矛盾姜某於1999年7月搬出406室住回娘家。2000年6月錢某背著姜某與蔡某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將406室以76000元出售給蔡某。商談過程中,錢某出示了房屋所有權證,帶蔡某實地察看了房屋,並謊稱其妻姜某同意出賣房屋。在房管部門辦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時,錢某提交了房屋所有權證、結婚證、偽造姜某簽名的出售房屋委託書和託人取得的關於委託書屬姜某出具的證明。2000年8月蔡某付清了房款,領取了406室產權證後搬入406室居住,對房屋還進行了裝璜。嗣後,姜某發現406室被賣,遂以錢某、蔡某侵犯其房屋所有權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確認房屋買賣無效。
對該案的法律適用存在三種意見:第一種意見認為,406室是姜某、錢某的夫妻共有財產,共同享有所有權,錢某處分夫妻共有財產未經姜某同意,侵犯了姜某的房屋所有權,錢某與蔡某的房屋買賣無效;第二種意見認為,406室房屋產權登記在錢某名下,在房屋買賣合同簽訂過程中蔡某有充分的理由相信406室房屋產權屬錢某所有,交易過程中也盡了適當的注意,依據物權公示原則確認房屋買賣關系有效;第三種意見認為,雖然錢某作為共有人之一處分了共有財產,但蔡某作為第三人不知道姜某不同意出售406室,是善意的,而且支付了相應的房價,已辦理了產權變更登記手續,應認定買賣關系有效,姜某的損失可向錢某另行主張。第一種觀點從無權處分的角度著力保護共有人的權利,第二種觀點根據物權公示原則側重維護財產交易安全,均有一定的法律落腳點和適用上的合理性。第三種觀點蘊含著保護善意第三人合法權益的原則,針對房產部分共有人擅自出賣共有財產的復雜情況,區別不同情況作出不同處理,本案中蔡某符合善意取得要件,確認買賣關系有效。筆者贊同第三種觀點。
第一,有明確的法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該司法解釋從某一角度規定了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針對的是共同共有財產,其內容的外延應理解為包含共同共有的房產,案例符合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蔡某的合法權益應予保護。
第二,兼顧了其他共有人的利益。根據民法上的過錯原則,蔡某在房屋買賣過程中已盡有相應的注意義務,按普通人的常識和能力,無從進一步審查共有人姜某對出賣的意思表示,主觀上沒有過錯,錢某故意對蔡某和姜某隱瞞實情,完成了法律上認可的房屋交付行為,致姜某的權利受到侵害,過錯責任在錢某,姜某可通過向過錯方主張賠償的手段獲得司法救濟。
第三,從社會效益的角度,若判令買賣無效,一則勢必發生返還財產的後果,造成法律關系再次調整,打破已形成的穩定,並產生財產的耗費,二則帶來人們對房產交易安全疑慮,不利於維護動態交易安全。
二、善意取得制度及其適用
第三種觀點的核心是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指無權處分他人財產的人在不法將其佔有的他人財產轉讓給第三人後,如果受讓人在取得該財產時系出於善意,則其取得該財產的所有權,原財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財產。善意取得制度是近代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民法上的一項重要制度,其涉及民法所有權與交易安全之衡量與價值問題。從所有權保護的立場來說,所有權不能因他人的無權處分而消滅,所有權人得向受讓人請求返還原物,受讓人應向讓與人依其法律關系要求救濟。如果絕對貫徹所有權保護的原則,交易活動會受影響。善意取得制度的執行能兼顧所有權保護和交易安全,有利於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
「任意將自己的動產交付於他人者,僅能向相對人請求返還,若該相對人將動產讓與第三人時,則僅可對相對人請求損害賠償」①,這就是「以手護手」原則。日爾曼法實行佔有與權利合一的佔有制度,佔有與所有權沒有嚴格的區分,佔有不僅是一種事實,而且也是一種物權。佔有為權利的外衣,佔有具有公示性,權利借佔有而體現。佔有其物者即有權利,而對物享有權利的也必須佔有物。因而受讓物的佔有者,可能取得權利,而有權利但卻未直接佔有其物時,其權利的效力也因之減弱。當動產所有人以自己的意思將動產託付於他人而由他人直接佔有時,所有人權利的效力減弱。一旦直接佔有人將動產讓與第三人,所有人就無從對該第三人請求返還。這種佔有讓與,其對象是動產,取得方法只能在動產的商品交易中,只有這樣才能做到「以手護手」。動產以佔有獲得公信力,對於不動產,因不動產的取得以登記為條件,不動產的登記使不動產的權利狀態具有外部表徵,如果權利人在轉讓不動產時出示權利證書,不發生第三人不知情的「善意」問題,而買受人在購買不動產時也必須查驗登記文件中所記載的權利人,這樣作為權利人也很難處分屬於他人的財產。基於上述理論,在後世的民事立法中人們把善意取得制度局限在動產范圍內,只承認動產交易中適用善意取得的制度,不承認不動產的善意取得。例如德國立法完全繼承了日爾曼法的傳統,基於喪失佔有即導致所有權效力減弱的法律觀念,確立了最具典型意義的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護交易當事人基於交易行為所取得的利益,認為在特定的場合下應犧牲真正權利人的利益來保護善意無過失交易者的利益,以此維護活潑生動的交易活動秩序,促進民事流轉。
國外立法在發展完善動產善意取得制度的同時,借鑒早期羅馬法物權變動的形式主義要求和繼承日爾曼法對不動產注重交付方式的交付制度,逐步發展形成了現代物權的公示公信制度。物權變動的公示原則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或消滅應當或者必須以一定的可以從外部察知的方式表現出來②。物權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排他性,使得物權的變動會對不特定的第三人的利益產生限制,為避免第三人遭受不虞之害,要求物權的變動應當與一定的技術性手段結合起來,使之可以讓交易關系以外的第三人確知。這一技術手段就是公示制度。物權變動的公示制度要求當事人將物權變動以某種便於從外部表象進行判斷的方式對外界加以公示,從而使物權變動的當事人負擔公示義務。通過公示,使第三人在參與交易時有了一個識別、判斷物權的客觀標准。在正常情況下,無需進行實質調查,僅憑公示的外部表象即可放心交易。一旦在交易過程中出現權利上的瑕疵,使真正權利人與第三人之間形成了物權要求方面的沖突,法律只能以公示與否作為客觀標准,來平衡當事人之間的利益,這樣較好地協調了靜態財產安全與動態財產安全。所謂公信是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在法律上推定為真正的權利人,如果以後事實證明登記記載的物權不存在或存在瑕疵,對於信賴該物權的存在並從事了物權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認其具有與真實的物權相同的法律效果③。該制度的實質是保護交易當事人的信賴利益。在登記記載的權利人與相對人從事交易的時候,相對人相信登記的內容並與登記記載的權利人發生交易,出於登記的公信力,即使登記記栽的權利人並非真正的權利人,相對人只要不明知(善意的相對人),法律仍承認交易行為有效。不動產公示採用登記的方法為各個國家和地區的通例。不動產的善意取得制度藉助登記的公信力原則來維護交易安全。
從國外立法不難看出,在維護交易安全,鼓勵交易方面,公示公信制度與善意取得制度是相同的。善意取得制度和公示公信制度分別就動產和不動產在動態流轉過程中,以符合社會效益,有利於市場經濟發展的原則,對房產善意第三人權益予以保護,從而維護交易安全。
三、共有房產可有條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我國現行法上的善意取得制度還相當的不完善,存在極大的局限性。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的規定是現行法迄今就善意取得問題所作的較為明確的規定,同時物權法正在起草制定過程中,公示公信制度尚未完全建立,可以說該領域的法律設置已落後於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現狀,房產交易中善意第三人權益的保護法律上出現了空白。
作為上層建築組成部分的法律制度應當與社會經濟的發展相適應,在我國當前情況下,共有房產可以有條件地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客觀理由有二。
首先,我國目前房產登記制度不完備,此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觀社會背景。建國以後,在五十年代初期登記主要適用於土地,以後城市房屋逐步實行登記制度,並由人民政府頒發城市房屋所有權證,自五十年代後期開始,房產登記工作逐漸放鬆,尤其是十年動亂期間,房產管理完全遭到破壞,機構被撤銷,登記制度被廢馳,權屬不明、戶籍不清的現象十分普遍。改革開放以後,房產登記制度逐漸恢復,有關登記的法律法規也逐步建立起來,但與法治與市場經濟的客觀要求相比,現有的登記制度仍缺乏基本的法律規定,缺乏對登記的程序、登記機關及其職權、登記申請人、登記請求權、登記的事項、登記的類型、登記的審查、登記的交易等的規定,登記機關所從事的登記活動在很大程度上處於無法可依的狀態。由於登記的目的和職責不明確,登記制度不統一,登記信息不能完全公開,登記錯誤、疏漏時常發生。
其次,公民登記意識較弱,此為適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客觀人文因素。共有房產不外乎兩種情況即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共同共有基於當事人的共同關系而發生,共同關系產生於婚姻家庭領域及具有一定親屬關系的公民之間。共同共有的主要類型為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遺產分割前的共有。按份共有除了基於法律規定的外,還基於當事人的意思而發生,例如合夥而產生的共有等,按份共有的當事人之間往往也是基於一定的親屬、朋友關系。我國公民受儒家和為貴思想影響深重,較為普遍地對共有關系的登記持漠視的態度,認為共有關系是內部的事,是「家」里的事,往往以親情、友情代替登記,使得共有房產不具有登記意義上的公開性。
從上面兩點可以看出,當共有房產的部分共有人對外發生交易行為時,不可避免地會發生無權處分的問題,那麼第三人也同樣存在是否知情即是否為善意的問題。如果不動產交易中第三人取得不動產時出於善意,應當從保護善意第三人、維護交易秩序的目的出發,可以允許第三人獲得不動產的所有權。同時,我國歷來的司法解釋並沒有迴避共有房產可以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1)最高人民法院1963年8月28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幾個問題的意見(修正稿)》第二部分「房產糾紛問題」第3條規定「凡是依法准許買賣的房屋,經過正當合法手續確定房屋買賣關系的,應保護雙方的權利」,從該條規定的內容及該條文之後又規定了未全部執行買賣契約而引起的糾紛的處理方法中,隱含了善意買受人受讓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而出讓的共有房屋應予認定房屋所有權的內容。
(2)最高人民法院1979年2月2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的意見》第二部分「關於財產權益糾紛」第二節「房屋問題」第2條規定「依法准許買賣的房屋,經過合法手續,確定了買賣關系的,應保護雙方的權利。非所有權人非法出賣他人房屋的,應宣布買賣關系無效。房屋為共有,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房屋,買方又明知故犯的,亦應宣布買賣關系無效;買方不知情的,買賣關系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買賣關系已成立,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現在又提出異議的,應視為買賣關系有效」。該規定在共有房屋部分共有人擅自出賣的買賣關系中,提出了三條處理規則,其中包括可以認定買賣有效的情形,前提是買受人善意無過失。
(3)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部分「房屋問題」第25條規定「部分共有人未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自出賣共有房屋的,應宣布買賣關系無效。買方不知情的,買賣關系是否有效,應根據實際情況處理。其他共有人當時明知而不反對,事後又提出異議的,應承認買賣關系有效」。「因買賣關系無效而造成的經濟損失,有過錯一方應負責賠償」。該解釋承繼了1979年司法解釋的內容,同時提出了買賣無效的賠償規則。
(4)《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頒布實施以後,1988年1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該意見第89條明確了對共同共有財產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其中包括了共同共有的房產。
共有關系中,共有人按份額或共同對共有財產享有完整的所有權,相應地,對共有財產的處分權,應由共有人共同行使或按照份額權行使約定來行使。擅自處分共有財產是無權處分行為。共有權不是一種獨立的所有權類型,僅是同種或不同種類所有權的聯合。就每個共有人而言,無論所佔份額多少或在共同關系中地位如何,其享有的權利都及於全部共有財產。也就是說各個共有人對於共有財產各個部分都享有一定的處分權,不過由於其他共有人處分權的同時存在,這種處分權又是不完全的,行使時需受到一定限制。基於共有人遵循共同行使權利原則和各共有人權利都應得到相應尊重與保護等因素。共有關系中,共有財產的處分權屬於全體共有人④。因此,任何共有人行使其相應處分權時,需通過一定條件的滿足,如徵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等,轉化為共同處分權後,才能產生實際處分效果。即各種共有人的處分權可以在影響或決定共同處分權中發生作用,而無法對共有財產作出處分。在上述意義上,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89條中所規定的「共同共有」從立法本意上考察,其精神仍可適用到按份共有之中。另一方面,按份共有的房產與共同共有的房產其主要區別之一在於處分權上。共同共有的房產共有人無權對共有房產進行處分,基於共同共有不確定份額,若部分共有人實施處分行為,則系無權處分行為;按份共有的房產共有人確定了房產份額,享有份額權,實施處分行為時僅能處分相應的份額,但若處分了全部房產,對其他共有人的部分仍然是實施了無權處分行為。因而,筆者認為在共有的對外法律關繫上按份共有的房產當然適用善意取得制度。另外,其他按份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權系基於按份共有人內部法律關系,該內部法律關系屬當事人的內部約定,也不能在對外關繫上對抗善意第三人。
共有房產交易中的善意取得是以犧牲其他共有人的利益而保護善意受讓人的利益,依此維持交易規則和交易秩序,體現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安全的要求,因而在具體適用中,必須嚴格其條件。
第一,部分共有人實施了無權處分的行為。房產交易的出讓人必須是共有人的部分,如果出讓是非所有權人,則其根本無權處分房產,其處分行為一律無效。房產部分的共同共有人或按份共有人因基於不享有完全處分權並實際佔有或控制房產的情況下對全部房產行使了處分權,才有善意取得制度適用的可能性。
第二,第三人(買受人)善意且無過失。善意即不知情,善意包括二種情況:一是第三人對房產為共有財產的事實不知情;二是第三人知其為共有房產但對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讓不知情。無過失也有二個方面:一是上述不知情並非是第三人原因所導致,其不知情的誤解是由於房產出讓人造成的;二是第三人已盡適當的注意義務,在交易中對房產的性質和共有人是否一致同意的事實按普通人的理解已盡到了注意義務,符合有理由相信的主觀標准。
第三,善意的准據時點為取得房產所有權當時。確定第三人是否善意的具體時期應當在房產變更登記時,在此之後第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房產的性質或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賣對善意的構成不產生法律上的影響。
第四,第三人支付了相應對價。這就要求共有房產的善意取得只限於買賣或互易領域之內,如果是無償取得,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第五,房產已作產權變更登記。房產變更登記是房產轉移的必備條件,作為房產買賣合同的出讓方其履行義務完畢的標志除交付房屋外也必須協助完成房產變更登記手續。未具備房產變更登記的要件為不動產交易行為未完成,第三人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若系善意無過失且支付了相應對價,因未「取得」,則不發生適用善意取得的問題。

Altogether has the real estate suitable good intentions to obtain The source you is graceful from the date method "by the hand護手" the principle, obtains this judgment as the real estate realestate not suitable good intentions already and places on trial thesolid service for the theory generally to accept. But no matter thereal estate altogether has the person according to the share or toaltogether have the person together, enjoys at the same time to thereal estate which the right law protects, the market economy demandtransaction order, the transaction rule also day by day receivestakes. When the protection real estate altogether has person's benefitand the maintenance good intentions third person of rights andinterests, the maintenance transaction safely has the conflict, thegood intentions obtain the system whether has its suitable space? Notyet completely establishes the real right in our country male to showthe male letter system under the background, it is necessary to carryon recarefully examines. First, case and divergent opinion Jiang is the husbands and wives relates with Qian, in, 1998 hasAugust purchased Zhenjiang some plot some 406 room house (floor space62.35m2), property right registration under husband Qian. Becausehusbands and wives contradictory Jiang carries out in July, 1999 406room to live the maternal home. In 2000 6 月錢 some carried Jiang tosign the house business contract with Cai, sold 406 room by 76,000Yuan for Cai. Discussed in the process, Qian has exhibited the houseproperty rights card, brought the Cai reality to observe the house,and made a false report his the wife Jiang agreement betrayed thehouse. Goes through the property right change registration formalitieswhen the room tube department, Qian submitted the house propertyrights card, the marriage certificate, forge Jiang has signed sellsthe house warrant and asks the person to obtain is the proof about thewarrant which Jiang wrote up. In, 2000 Cai has August paid in full theroom funds, after received 406 room 產權證 to move into the 406room housings, also carried on to the house has mounted. Hereafter,Jiang discovered 406 room are sold, then take Qian, Cai encroachesupon its house property rights as by to file the lawsuit to the court,the request confirmed house business is invalid. Is suitable to the above-mentioned plan law has three opinions: Thefirst opinion believed that, 406 room are Jiang, Qian husbands andwives joint property, enjoys the property rights together, Qianpunishes the husbands and wives joint property without Jiangagreement, has encroached upon Jiang's house property rights, Qian andCai's house business is invalid; The second opinion believed that, the406 room houses property right registration under Qian, signs in theprocess in the house business contract Cai to have the full reason tobelieve the 406 room houses property right is Qian all, in thetransaction process also the suitable attention, male has shown theprinciple based on the real right to confirm house business relateseffectively; The third opinion believed, although Qian achievementaltogether had one of people to punish the joint property, but Caitook the third person did not know Jiang did not agree sold 406 room,was the good intentions, moreover has paid the corresponding houseprice, has gone through the property right change registrationformalities, should recognize business related effectively, Jiang'sloss might to the Qian separate position. The first viewpoint from hasno right the angle strength protection which punishes to altogetherhave person's right, the second viewpoint male shows the principlestress maintenance property transaction security according to the realright, has the certain law to fall foot and to be suitable on therationality. The third viewpoint is containing the protection goodintentions third pers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principle,partially altogether has the person in view of the real estatearbitrarily to betray the joint property the complex situation, thedifference different situation makes different processing, in thiscase Cai conforms to the good intentions to obtain the importantdocument, confirmed business relates effectively. The author approvesof the third viewpoint. First, has the explicit legal basis.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aboutCarries out Certain Questions Opinions (Implementation)" the 89thstipulation "to altogether have the relations lasts the period, thepart together altogether has the person arbitrarily to punish thejoint property generally to recognize invalid, but the third person ofgood intentions, paid obtain the property, must defend the thirdperson of legitimate rights and interests", this judicialinterpretation had stipulated from some angle the good intentionsobtain the system being suitable, in view of is together the jointproperty, its content extension should understand for contains thereal estate which altogether has together, the case conforms to thejudicial interpretation stipulation situation, Cai's legitimate rightsand interests should give the protection. Second, gave al attention to other to altogether have person'sbenefit. According to the civil law in mistake principle, Cai had thecorresponding attention ty in the house business process, accordingto average person's general knowledge and the ability, furtherexamines without knowing where to begin altogether has person Jiang tothe meaning which betrays to indicate, on is subjective does not havethe mistake, Qian intentionally and Jiang conceals the truth to Cai,has completed the house payment behavior which in the law approves,sends Jiang right to receive the violation, the mistake responsibilityin Qian, Jiang passable to the mistake side had advocated thecompensation the method obtains the judicial relief. Third, from social efficiency angle, if sentences the command to buyand sell invalid, a piece inevitably will occur returns the propertythe consequence, will create the legal relationship to adjust oncemore, breaks already the stability which will form, and will have theproperty consumption, two pieces will bring the people to the realestate transaction security anxiety, will be disadvantageous to themaintenance dynamic transaction security. Second, 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 the system and its are suitable The third viewpoint core is the good intentions obtains thesystem being suitab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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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畢業論文善意取得制度有哪些創新之處

善意取得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制度,關於善意取得制度的適用范圍,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另一種認為善意取得既可適
用於動產亦可適用於不動產。從理論淵源上看,善意取得制度僅適用於動產,但從價值基礎和理論基礎上看,善意取得制度適用於不動產亦無不可。動產善意取得,
是指無權處分他人動產的讓與人將其有權佔有的他人的動產交付於買受人,如買受人取得該動產時是出於善意,則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原動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
讓人返還原物。不動產善意取得是指受讓人信賴登記證書而無權處分不動產的讓與人交易,如受讓人取得該不動產時是出於善意,則取得該不動產的所有權,原不動
產所有權人不得要求受讓人返還原物。
我國雖然在《民法通則》中沒有確定不動產善意取得制度,但最高人民法院《民法通則意見》第九十六條規定:「在共同共有關系存續期間,部分共有人擅自處
分共有財產的,一般認定無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償取得該財產的,應當維護第三人的合法權益,對其他共有人的損失,由擅自處分共有財產的人賠償。」此條解釋
中的「共有財產」顯然包括動產也包括不動產。2008年《物權法》實施後,正式確立了善意取得制度,善意取得制度既適用於動產也適用於不動產。
《物權法》實施以後,登記簿重新記載的權利人可否自行處分該房屋?《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可以約定婚姻
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或共同共有。在現實生活中,共有房屋的事實權利人與登記簿記載的權利人不一致的現象普遍存在。此時,就會造
成登記簿記載的物權狀況與實際情況不符,由此引發種種糾紛。根據不動產登記的正確性推定,如果事實上為夫妻共有財產,但只登記於一方名下,那麼記載於不動
產登記簿的權利人即推定為法律上的合法權利人,可以依法處分該權利,配偶因此而遭受損失的,只能向對方尋求民事賠償。
因此,對於《物權法》實施以前確實屬於夫妻共有的房屋,由於種種原因卻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按照《物權法》和《房屋登記辦法》的規定,可以向登記申請更正登記。

E. 我國不動產的善意取得還存在哪些問題研究能實現何種目的,對立法、理論及實踐有何作用。

夫妻共同財產的善意取得 - 一方不同意,即使登記為一人財產,也不能構成善意取得,除非能證明此財產系個人財產。
預告登記制度 - 不能阻卻債權的產生,僅阻卻物權的變動。能防止善意取得的產生,保護先行為者的利益。
繼承 - 依繼承法取得,不須登記即取得。
善意取得以公示公信為基礎,然而登記又不是唯一的衡量標准。登記未必產生公信力(如夫妻財產),未登記又未必不產生公信力(如繼承)。
可從這方面深入發掘,找相關的論文文章研讀參考,
1、與善意取得配套的登記制度的現狀和問題:登記錯誤、遲延,變更是否及時等。
2、善意取得的范圍是否覆蓋全面,不動產的定義、善意取得的條件
3、「善意」的舉證:怎麼算是善意取得,舉證責任分配等。
4、善意取得涵蓋哪些處分行為:所有權買賣、抵押,分別如何保護,是否適當。
5、國外有哪些相關制度值得借鑒。
研究的目的:完善該制度,更好地保護交易安全,物權的動態保護是經濟發展的必然要求。

F. 求論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論和實踐意義,及目前研究現狀謝謝!

善意取得制度是適應商品經濟發展需要而產生的一項交易規則,其有助於穩定社會經濟秩序,維護正常的商品交換,能有利的促進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

G. 畢業論文開題報告(論善意取得),請按照以下步驟來寫,高分!

XX學院本科生畢業論文(設計)開題報告
姓 名 學號
所在院(系) 專業
指導教師 職稱
論文題目
1.選題的依據和意義;2.國內外有關本選題研究的動態;3.論文的基本內容,擬解決的主要問題;4.研究方法;5.選題的特色及創新點;6.主要參考文獻。(可另附頁)

寫作進度及具體時間安排
起止日期 主要研究內容

指導教師對開題報告的意見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一、 開題報告的含義與作用
開題報告,就是當課題確定後,課題負責人在調查研究的基礎上撰寫的報請批準的選題計劃。它主要說明這個課題應該進行研究,自己有條件進行研究以及准備如何開展研究等問題,也可以說是對課題的論證和設計。開題報告是提高選題質量和水平的重要環節。
研究方案,就是課題確定之後,研究人員在正式開展研究之前制訂的整個課題研究的工作計劃,它初步規定了課題研究各方面的具體內容和步驟。研究方案對整個研究工作的順利開展起著關鍵的作用,尤其是對於我們科研經驗較少的人來講,一個好的方案,可以使我們避免無從下手,或者進行一段時間後不知道下一步干什麼的情況,保證整個研究工作有條不紊地進行。可以說,研究方案水平的高低,是一個課題質量與水平的重要反映。
二、 寫好研究方案應做的基礎性工作
寫好研究方案要了解它的基本結構與寫法。寫好開題報告和研究方案重要還是要做好很多基礎性工作。首先,我們要了解別人在這一領域研究的基本情況,研究工作最根本的特點就是要有創造性,熟悉了別人在這方面的研究情況,才不會在別人已經研究很多、很成熟的情況下,重復別人走過的路,而會站在別人研究的基礎上,從事更高層次、更有價值的東西去研究;其次,要掌握與課題相關的基礎理論知識,理論基礎扎實,研究工作才能有一個堅實的基礎,否則,沒有理論基礎,你就很難研究深入進去,很難有真正的創造。因此,進行科學研究,一定要多方面地收集資料,要加強理論學習,這樣我們寫報告和方案的時候,才能更有把握一些,制定出的報告和方案才能更科學、更完善。
三、課題研究方案的結構與寫法
課題研究方案主要包括:
(一)課題名稱
課題名稱就是課題的名字。這看起來是個小問題,但實際上很多人寫課題名稱時,往往寫的不準確、不恰當,從而影響整個課題的形象與質量。那麼,如何給課題起名稱呢?
1、名稱要准確、規范。
准確就是課題的名稱要把課題研究的問題是什麼,研究的對象是什麼交待清楚,比如有一個課題名稱叫「許昌市教育現代化進程研究」,這裡面研究對象就是許昌市,研究的問題就是教育現代化問題。課題的名稱一定要和研究的內容相一致,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要准確地把你研究的對象、問題概括出來。
規范就是所用的詞語、句型要規范、科學,似是而非的詞不能用,口號式、結論式的句型不要用。因為我們是在進行科學研究,要用科學的、規范的語言去表述我們的思想和觀點。有一個課題名稱叫「培養學生自主學習能力,提高課堂教學效率」,這個題目如果是一篇經驗性論文,或者是一個研究報告,我覺得不錯,但作為課題的名稱,我認為不是很好,因為課題就是我們要解決的問題,這個問題正在探討,正開始研究,不能有結論性的口氣。
2、名稱要簡潔,不能太長。
不管是論文或者課題,名稱都不能太長,一般不要超過20個字。
(二) 課題研究的目的、意義
研究的目的、意義也就是為什麼要研究、研究它有什麼價值。一般可以先從現實需要方面去論述,指出現實當中存在這個問題,需要去研究,去解決,本課題的研究有什麼實際作用,然後,再寫課題的理論和學術價值。這些都要寫得具體一點,有針對性一點,不能漫無邊際地空喊口號。主要內容包括:
⑴ 研究的有關背景(課題的提出): 即根據什麼、受什麼啟發而搞這項研究。
⑵ 通過分析本地(校) 的教育教學實際,指出為什麼要研究該課題,研究的價值,要解決的問題。
(三)國內外研究的歷史和現狀(文獻綜述)
一般包括:掌握其研究的廣度、深度、已取得的成果;尋找有待進一步研究的問題,從而確定本課題研究的平台(起點)、研究的特色或突破點。
(四)課題研究的指導思想
指導思想就是在宏觀上應堅持什麼方向,符合什麼要求等,這個方向或要求可以是哲學、政治理論,也可以是政府的教育發展規劃,也可以是有關研究問題的指導性意見等。對於范圍比較大,時間又很長的課題來講,在總的方面,有了一個比較明確的指導思想,就可以避免出現理論研究中的一些方向性錯誤。
(五) 課題研究的目標
課題研究的目標也就是課題最後要達到的具體目的,要解決哪些具體問題,也就是本課題研究要達到的預定目標:即本課題研究的目標定位,確定目標時要緊扣課題,用詞要准確、精練、明了。相對於目的和指導思想而言,研究目標是比較具體的,不能籠統地講,必須清楚地寫出來。只有目標明確而具體,才能知道工作的具體方向,才知道研究的重點,思路就不會被各種因素所干擾。
常見存在問題是:不寫研究目標;目標扣題不緊;目標用詞不準確; 目標定得過高, 對預定的目標沒有進行研究或無法進行研究。
確定課題研究目標時,一方面要考慮課題本身的要求,另一方面要考慮課題組實際的工作條件與工作水平。
(六)課題研究的基本內容
有了課題的研究目標,就要根據目標來確定我們這個課題具體要研究的內容,相對研究目標來說,研究內容要更具體、明確。並且一個目標可能要通過幾方面的研究內容來實現,不一定是一一對應的關系。在確定研究內容的時候,往往考慮的不是很具體,寫出來的研究內容特別籠統、模糊,把研究的目的、意義當作研究內容,這對整個課題研究十分不利。因此,要學會把課題進行分解,一點一點地去做。基本內容一般包括:
⑴課題的界定。應盡可能明確三點:研究的對象、研究的問題、研究的方法。
⑵本課題研究有關的理論、名詞、術語、概念的界說。
如《研究性學習與中學生創造性人格培養的研究》,應先界定什麼是研究性學習,什麼是人格,什麼是性格,性格形成的有關理論,性格與人格的區別和聯系,什麼是創造性人格,研究性學習與中學生創造性人格的培養有何關系等。
研究內容的確定一是根據研究目標來確定;二是從現狀研究、歸因研究、應用(方法)研究或對策研究幾方面來確定。 現狀研究是基礎。歸因研究是為了尋找解決問題的突破口,應用(方法)研究或對策研究是研究的重點。
(七)課題研究的方法
1、本課題研究是否設定子課題。各子課題既要有一定的相對獨立性,又要形成課題系統。作為省、市級課題,最好設定子課題。形成全校的課題研究系統。
2、具體的研究方法可從下面選定: 觀察法、調查法、實驗法、經驗總結法、個案法、比較研究法、文獻資料法等。
3、確定研究方法時要敘述清楚「做些什麼」 和「怎樣做」 。如要用調查法,則要講清調查的目的、任務、對象、范圍、調查方法、問卷的設計或來源等。最好能把調查方案附上。
4、提倡使用綜合的研究方法。 一個大的課題往往需要多種方法,小的課題可能主要是一種方法,但也要利用其它方法。
在應用各種方法時,一定要嚴格按照方法的要求,不能不三不四,憑經驗、常識去做。比如,我們要通過調查了解情況,我們如何制訂調查表,如何進行分析,不是隨隨便便發張表,搞一些百分數、平均數就行了。
(八)課題研究的步驟
課題研究的步驟,也就是課題研究在時間和順序上的安排。研究的步驟要充分考慮研究內容的相互關系和難易程度,一般情況下,都是從基礎問題開始,分階段進行,每個階段從什麼時間開始,至什麼時間結束都要有規定。課題研究的主要步驟和時間安排包括:整個研究擬分為哪幾個階段;各階段的起止時間;各階段要完成的研究目標、任務;各階段的主要研究步驟;本學期研究工作的日程安排等。
例:「適應素質教育的學校德育工作」分課題「愛國主義教育」(初中段)研究報告
第一階段:研究准備階段(1997.9——1998.3)
1、組建研究隊伍。成立校長張勝利為組長,吳大偉副校長為副組長,曾成彬、劉曉華、陽虹、胡艷為主研人員。團隊會幹部、初中班主任(中隊輔導員)及初中各備課組長為參研人員的研究小組,研究人員在初中教師中具有廣泛的代表性。
2、確定研究對象:從研究的實效性出發,既注意中學教育的連續性又兼顧高、初中教育的階段性特點,與分課題組的兄弟學校協商後,我們選擇了初中三個年級為我們的研究對象,即我們主要進行初中階段愛國主義教育的研究。
3、選擇實驗班:綜合各種因素考慮,選擇初2001級1班(先進班集體)和之班為研究實驗班(班主任均為主研人員)。
4、前測、分析和調研。在總課題組指導下,結合我校實際制定出「西北中學學生思想道德狀況調查表」並側重在初中進行問卷調查。對問卷進行認真統計分析的基礎上,形成了對我校初中學生思想道德狀況的宏觀認識,從而增強了研究的針對性,對過去我校進行愛國主義教育的標高、教育內容、教育方法、途徑、手段等方面全面而深刻地剖析,既總結了成功之處,又找出了研究的主攻方向。
5、查閱相關資料,撰寫課題《研究方案》。
第二階段:構建目標體系,設計內容,選擇實施方法和途徑(1998.3一1998.9)
1、構建一級目標:
根據《愛國主義教育實施綱要》精神,將「愛國主義教育」分為「國家意識」、「國情鄉情校情」、「民族意識」、「集體觀念」、「歷史文化」、「壯麗山河」六個方面的分項目標。
2、構建二級目標:
為實施一級目標,根據初中生身心發展規律特點和認知規律,構建出六個方面的一級目標在各年級段應完成的年段教育目標。
3、設計教育內容:
圍繞教育目標,結合各學科教學內容體系及學校德育工作的整體規劃等設計出實現二級目標的教育內容。
4、選擇教育方法、途徑:
本著科學、實效原則,繼承傳統和開拓創新相結合,圍繞目標和教育內容分別選擇出多種不同的方法、途徑。
第三階段:研究方案實施階段: (1998.9——1999.12)
將構建的教育目標,設計的教育內容,按選擇的途徑和方法分別在初中各年段實施,在實施過程中作好觀察、記錄、分析,收集反饋信息。
第四階段:總結提高階段
1、針對實施階段的情況,整調、完善目標體系、教育內容、途徑和方法。
2、將前四個階段研究中的現象、事實、數據、經驗教訓等進行定量和定性分析,升華為理性認識。
3、撰寫論文、個案分析、研究報告、實驗報告、工作報告等。
(九)課題研究的成果形式
本課題研究擬取得什麼形式的階段研究成果和終結研究成果。形式有很多,如調查報告、實驗報告、研究報告、論文、經驗總結、調查量表、測試量表、 微機軟體、教學設計、錄像帶等,其中調查報告、研究報告、論文是課題研究成果最主要的表現形式。 課題不同,研究成果的內容、形式也不一樣,但不管形式是什麼,課題研究必須有成果,否則,就是這個課題就沒有完成。
(十)課題研究的組織機構和人員分工
在方案中,要寫出課題組長、副組長、課題組成員以及分工。課題組組長就是本課題的負責人。一個課題組應該包括三方面的人,一是有權之士,二是有識之士,三是有志之士。有權了課題就可以得到更多的支持,有識了課題質量、水平就會更高,有志了可以不怕辛苦,踏踏實實踏實實去干。課題組的分工必須是要分得明確合理,爭取讓每個人了解自己工作和責任,不能吃大鍋飯。但是在分工的基礎上,也要注意全體人員的合作,大家共同研究,共同商討,克服研究過程中的各種困難和問題。
(十一)其他有關問題或保障機制
如課題組活動時間;
學習什麼有關理論和知識,如何學習,要進行或參加哪些培訓;
如何保證研究工作的正常進行;
課題經費的來源和籌集;
如何爭取有關領導的支持和專家的指導;
如何與校外同行交流等。
四、注意三點:
1、要學會搜集和獲取信息。在網路上,打「研究方案」四字,搜集到10500篇相關內容。
2、要多學習,多借鑒。
3、創新。處處留心皆學問(積累);集思廣益開眼界(學習與借鑒);登高望遠多創意(創新)
開題報告的格式
由於開題報告是用文字體現的論文總構想,因而篇幅不必過大,但要把計劃研究的課題、如何研究、理論適用等主要問題說清楚,應包含:總述、提綱。
1 綜述
開題報告的總述部分應首先提出選題,並簡明扼要地說明該選題的目的、目前相關課題研究情況、理論適用、研究方法、必要的數據等等。
2 提綱
開題報告包含的論文提綱可以是粗線條的,是一個研究構想的基本框架。可採用整句式或整段式提綱形式。在開題階段,提綱的目的是讓人清楚論文的基本框架,沒有必要像論文目錄那樣詳細。
3 參考文獻
開題報告中應包括相關參考文獻的目錄
4 要求
開題報告應有封面頁,總頁數應不少於4頁。版面格式應符合以下第3部分第2)項「格式」的規定。
開 題 報 告
一、 選題意義
1、 理論意義
2、 現實意義
二、 論文綜述
1、 理論的淵源及演進過程
2、 國外有關研究的綜述
3、 國內研究的綜述
4、 本人對以上綜述的評價
三、 論文提綱
前言
一、
1、
2、
3、
二、
1、
2、
3、
三、
1、
2、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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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 論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原物由佔有人轉讓給善意第三人時,善意第三人一般可以取得原物的所有權.所有權人不得請求善意第三人返還原物.這里的原物只限於動產,不動產不能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稱即時取得.

I. 論述善意取得制度的概念與構成要件。

善意取得制度又叫即時取得制度。即時取得,顧名思義就是在交易中須雙方一手交錢一手交貨。如果約定一方在交了錢之後標的物(給付行為所指向的對象,即用來交易的物)的所有權過一段期限後發生轉移,則在此情況下不適用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制度須滿足以下幾個構成要件:
1 標的物必須是動產;
2 交易必須是有償(贈與,繼承均為無償);
3 須有所有權人脫離所有物的意思,即無權處分人須獲得他人財產並處分之,在此前提下才有可能發生善意取得;
4 受讓人須為善意,具體表現為交易中以合理的價款購得該標的物。若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或者買受該標的的,均不適用善意取得。
符合以上構成要件的可適用善意取得制度。法律保護善意第三人的利益,構成善意取得的第三人可據此對抗原權利人。原權利人可向無權處分人要求返還不當得利。

J. 寫善意取得的論文需要參考什麼書

善意取得的論文我就會幫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