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經濟法的論文題目
我國外資法律體系之完善研究
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國有企業破產中的職工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勞動債權之法律研究
電信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法律制度研究
公司發起人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債轉股實施中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資本管制改革趨勢研究
一人公司法人格否認論
要約收購中股東權益保護問題研究
公司章程法律制度研究
中美比較廣告之比較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競爭法法律責任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反壟斷法與反不正當競爭法之關系探討
經濟轉型時期尋租行為的法律規制
循環經濟法的價值研究
論行政壟斷的行政法及反壟斷法規制
循環經濟法律調整機制研究
反壟斷訴訟制度研究
循環經濟法制相關問題研究
反壟斷法中的中小企業保護與規制研究
公用事業壟斷的政府幹預研究——兼論政府管制與反壟斷法規制的協調
公司監事會制度研究——以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為視角
國有資產授權經營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與中小股東權益保護
破產中的債權處置研究
跨國公司在中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和法律適用
公司資本真實與債權人保護研究
破產管理人問題研究——兼論我國破產法劃案相關法律條文研究
構建我國的股東訴訟制度——從《公司法》、《證券法》修改的視角
論公司法上的董事義務
特別清算制度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的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公司債權人權益保護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並購中的債權保護
論公司環境責任及其實現機制
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農業循環經濟發展模式及法律政策研究
公司內部人控制問題的法律對策研究
公司董事的民事義務與責任淺析
完善我國公司法人治理的法律研究
公司技術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相關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研究
股份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研究
獨立董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論我國公司法上異議股東股份回購請求權制度的建立
上市公司股東表決權制度研究
建設工程招投標過程中的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股份回購理論研究
論我國反壟斷法主管機關的設置
公司董事會法律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知識產權的反不正當競爭保護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權力機關改造論
公司章程與公司法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
股東派生訴訟研究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制度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監管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合格證券發行人制度研究
國有企業產權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建立與國際接軌的中國特許經營法律制度研究
中國反壟斷立法若干問題研究
船員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研究
破產法實務問題研究
論董事競業禁止義務
上市公司關聯擔保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瑕疵設立制度研究
論公司清算的法律規制
行政壟斷問題研究
記名提單項下的無單放貨問題研究
執行拍賣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論小股東權利的保護
論股東權利行使的基礎
從WTO合格評定製度 相關立法的完善
記名提單及其項下的貨物交付問題研究
完善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保護制度的思考
股份收買請求權的研究
知識產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一人公司存在與規制的法理研究
論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我國企業破產清算監督機制的完善
商業秘密權民事法律保護研究
股東派生訴訟中的償付令研究
論設立中公司及其法律責任
國有上市企業股票期權實施的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經理制度研究
我國郵政行政立法初探
論國有企業的企業法主體概念之選擇
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有公司法人治理的完善——以一國有大中型企業法人治理現狀為參照
中國貿易壁壘調查制度研究
有限責任合夥制在完善專業服務機構中的法律價值
完善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機制的法律思考
提單並入條款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締約托運人權利、義務及責任問題研究
中國外資並購法律問題研究
關於我國獨立董事制度的立法思考
論修改海商法與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間的相互影響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安徽大學)
試論我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的完善
外資並購上市公司的法律問題研究
電子提單對傳統提單功能實現的研究
論我國的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制度
公司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海商法中的船舶留置權
公司發起人法律問題研究
歐美航運競爭法的比較與借鑒
試論我國一人公司制度的構建和完善
船舶抵押權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無單放貨若干問題研究
清算中公司訴訟問題研究
獨立董事法律地位研究
派生訴訟制度簡論
論董事會權力制約機制的完善
漁船船員勞動權益糾紛的新發展
公司登記法律制度研究
董事對第三人的獨立責任
對我國企業法人登記一體制改革的思考
論上市公司非正當關聯交易的公司法規制
公司法出資形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破產管理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
有限責任制下債權人利益保護問題研究
現代公司內部監督機關研究
破產復權制度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法律規制
論經濟法的社會整體利益觀
壟斷控制制度研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公司法規制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清算義務人研究
不正當關聯交易的法律規制
我國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制度的立法缺陷及其完善
一人公司治理結構及人格否認研究
股份有限公司中小股東權益的法律保護
股東派生訴訟制度研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體系的法律構建
論WTO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對我國外資法的影響及對策
論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武漢大學)
公司設立中的出資制度研究
公司減資法律制度研究
反壟斷法適用除外製度研究
網路廣告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現行法規制
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制度研究
搭售行為研究
目標公司反收購的法律規制
入世後我國外資並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海上危險貨物運輸若干法律問題研究
企業法人被吊銷營業執照後的民事能力探析
公司章程法律問題研究
公司社會責任若干問題研究
公司民事關系研究
運輸法草案中海上履約方及其責任問題研究
國際化的MBO面臨的風險與法律監管研究
無船承運人制度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海事條約在我國的適用
海上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責任基礎研究
船長刑事責任法律問題研究
船舶經營人的識別及其法律地位
中韓扣押船舶制度比較研究
我國的公司設立制度研究
海上強制保險的法律理論基礎及其發展
特別經濟區的最新發展趨勢及立法研究
一人公司法律制度研究
外商投資企業適用《公司法》之研究
論我國股東請求解散公司之訴的法律構建
上市公司高管股權激勵的法律制度研究
跟單信用證詐騙與反詐騙的法律分析
論商業特許經營領域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企業合並評估中效率問題的處理
破產公司的環境侵權責任
論股東權保護中優先股制度的引入
論合並控制制度中的破產公司規則
論我國上市公司小股東表決權的行使和保護
論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法制規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產品市場的界定
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實施的環境
公司僵局解決機制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相關市場界定——從產品差別化行業所帶來影響的分析
論非市場經濟地位及其對我國反傾銷應訴之影響
論上市公司合並中控制股東對少數股東的信義義務
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法律問題研究
論國際投資自由化背景下我國外資立法的完善
英美法上跨國公司的環境責任
論破產法中的待履行合同
論中小企業的法律界定
論GATS第6條與我國服務貿易法規的發展
論反壟斷法對濫用知識產權行為的跨境規制
上市公司收購之信息披露義務研究
論新《公司法》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
外商投資股份公司資本問題研究
論電子提單的法律地位
公司中小股東訴權與司法干預尺度的平衡——從中英美相關公司法比較視角議之
論反對派股東委託書徵集資格的限定
獨立董事制度及其在我國完善的建議
論一人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法律保護
論拒絕交易的反壟斷法規制
論破產法目標對破產保全制度的影響
論董事責任保險制度
論新《公司法》對公司轉投資限制的修改和完善
論我國公司監事會職權的構建與完善
論我國比較廣告違法性的判斷
論企業合並規制實體審查中的效率因素
論我國上市公司中的獨立董事制度
論我國的一人公司及其法律規制
論對合營企業的反壟斷規制
論打破公司僵局的法律途徑
反傾銷法中的公共利益
反壟斷法損害賠償制度研究——法理分析與制度設計
專利權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關聯交易的比較研究——以公司法為視角
論股份回購中中小股東權益的保護——從信義義務角度分析
論創業投資中投資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公司資本制度改革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商業賄賂行為的法律認定
論新《公司法》下一人公司治理
企業徵信的法律規制
公司分立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研究
中韓兩國的外資法及其相關制度比較研究
論破產免責
論破產管理人的法律地位
論破產法重整制度中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控制股東義務法律制度研究
商譽出資問題探討
論公司職工權益的法律保護
論離岸公司在我國涉外投資中的法律規制
基於公司社會責任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
我國外商風險投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反壟斷法中企業合並控制的實質性標准
經濟法視野下的反貧困規制
上市公司關聯交易相關社會主義法制問題研究
外資並購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
有限公司小股東權利保護
我國海外投資保險立法研究
合資企業反壟斷規制研究
論我國一人公司的債權人利益保護
WTO與中國外資法問題研究
論篡奪公司機會
公司法上的現物出資制度
我國強制要約收購法律制度
中國上市公司高管人員薪酬的利益平衡和法律規制
論外資並購中國國有企業的法律規制途徑
公司章程反收購條款合法性研究
反壟斷法執行機關的研究
論上市公司協議收購
控股公司及其反壟斷法規制
中韓監事會制度比較
論最大誠信原則下海上保險人對除外條款的解釋義務
論公司收購中對小股東的保護
對我國股東代表訴訟制度設計的思考
公司與其管理者利益沖突及法律規制研究
LLP與合夥法律制度的重構
我國採用BOT方式法律問題研究
論《必備條款》對境外上市外資股股東權之保護
上市公司資金不當利用與公司治理
董事離任義務研究
論具有中國特色獨立董事制度的法律完善
公司人格否認的法理適用及制度完善
論債權保護在公司法制中的優先性
論我國電信業互聯互通問題的法律規制
論行政壟斷及其法律規制
論我國股東訴訟制度的構建
無單放貨法律責任的歸責與程序分析
國有資產公益訴訟法律問題研究
股權分置改革股東權保護法律問題研究
論獨立董事制度在我國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制度的重構
目標公司董事會之義務研究
我國管理層收購中國有資產法律保護的研究
國有企業債轉股的法律分析
中美日破產重整制度之比較研究
行政性壟斷及其反壟斷法律規制研究述評
西部生態工程建設投融資法律問題研究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的法律問題研究
後配額時代中國紡織品出口法律對策探析
關於行政壟斷及其規制的對策研究
論完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
網路環境下反不正當競爭問題研究
淺論反壟斷法規制對象--壟斷的判斷標准和范圍
公司治理機制研究--法學和經濟學的角度
論中國外資待遇制度的重構
從探索到規范--國有企業改製法律研究
WTO之中的投資協定與我國外資立法研究
網路經濟中反不正當競爭法的適用與完善
規范企業集團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經濟轉型國家的經濟法比較研究
澳門入境遊客合法權益保護研究
電子商務認證機構立法相關問題研究
論加入WTO後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強化我國上市公司監事會制度的立法思考
公司法之停止請求權制度研究
論比較廣告之法律規制
我國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風險控製法律問題研究
自然人破產制度研究
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
論我國風險投資法律制度之構建
⑵ 《反壟斷法對政府行為的規范》 這個論文的題目會如何理解的呢
反壟斷論文-
基於非主流經濟學視角的反壟斷評析
摘 要:在一個非主流經濟學的視角下強調市場競爭的過程性,並重新審視了競爭形成的壟斷與行政壟斷的經濟績效。在市場競爭的條件下,只要競爭過程是公平的,即使形成壟斷,政府也沒有必要進行干預。而對於行政壟斷,由於其嚴重影響了市場競爭的公平原則,影響經濟效率,應該予以嚴厲的打擊。
關鍵詞:過程性競爭;壟斷;反壟斷
從經濟學誕生之時起,壟斷就是經濟學必須面對的主要問題。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所處理的一個主要問題,就是如何打破壟斷,構造一個健全的競爭性市場制度,即他所說的「明確的、單純的、自然的制度」。
不過,到了19世紀後期,尤其是20世紀,經濟學對於競爭、壟斷的觀點發生了重大轉向,它包含兩個方面:一方面,主要是在美國,經濟學家及政府認定,在政府依照法律作為特權而設立的壟斷之外,市場內形成了一種壟斷。經濟學家及立法者相信,這種壟斷會抑制競爭,損害消費者福利,因而應對其予以管制。由此形成現代國家立法反壟斷的監管傳統,幾乎各國政府均以保護競爭的名義對市場中的壟斷進行限制。但另一方面,一部分經濟學家又為國家設立的壟斷提供了種種論證,甚至還為國家壟斷企業提出了很多其他理由。有意思的是,兩種對壟斷截然不同的看法同時是以新古典主流的一般均衡理論為基礎。上述關於壟斷的觀念在中國的經濟學界也占據了主流的地位,眾多的經濟學者認為應該反對經濟壟斷,並在必要的時候進行反壟斷的政府幹預。下面本文將要駁斥上述的觀點,並以非主流的視角來分析競爭和壟斷的問題。
1 壟斷的再認識
在以新的視角來審視壟斷前,首先對壟斷的產生進行一下分類。Rothbard(1978)對經濟學文獻中出現的壟斷定義進行了以下的三種分類,本文也將沿用此三種分類方法。第一種定義是市場中某種產品的獨家供給商,這個定義太寬泛,不實用。第二種定義是市場中收取壟斷價格的供給者。自由市場上,人們可以觀察到市場價格,但是人們沒有判斷壟斷價格和競爭價格的標准,無法辨別市場價格是壟斷價格還是競爭價格。只要消費者是自願購買的,缺乏彈性的需求並不能證明消費者的利益受到了損害。相反的,自願交易本身證明消費者的福利改善了。第三種定義是政府授予某個或某些企業經營某種產品的特權。由於政府阻止了市場進入而產生了壟斷。在此部分,本文將重新審視上述第一和第二種壟斷,它們都是在市場環境中沒有接受超越市場力量而形成的壟斷。
首先我們來申明一下競爭的概念。競爭是一個動態的經濟活動,是廠商在市場中不斷發現消費者偏好以及滿足這些偏好的最低成本方法之過程。現實的競爭必然是一個持續不斷的競爭過程,絕非是主流經濟學中基於完全競爭理論而用於判斷競爭、壟斷的標准:競爭條件或競爭結構。因此,在市場競爭過程中產生的所謂壟斷現象,包括市場支配力、自然壟斷等壟斷現象,都具有過程競爭特徵和效率屬性。因此只要市場結構是通過公平的競爭而形成的,即使市場是壟斷的或高集中寡佔,政府管制就沒有必要;即在經濟競爭中,只要市場競爭過程是公平的,不必過於在意結果是不是公平的。如廣告、產品差異或者特定形式的壟斷,在主流經濟學的分析中均被看做是不完善的。實際上,這些企業家競爭活動非但不會破壞競爭或效率,反而正是市場競爭的現實形式與真正本質(Armentano,1990)。競爭是一個試錯過程,試錯的價格調整、廣告決策、產品差異以及其他多種競爭形式,是發現市場和私人信息的好方法,是發現知識的必然手段。即使是企業形成的卡特爾,也是一種有效率的生產結構(Salin,1996)。
這和主流經濟學對壟斷的觀點不同。主流經濟學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壟斷形成的原因,而只重視壟斷產生的結果。它反對壟斷的一個重要原因是壟斷會造成社會的福利損失。但是應該引起注意的是,此處的「福利損失」是以完全競爭市場的效率為標準的;而完全競爭市場是在假設中才存在的,因為它的很多假設條件在現實中難以找到。所以在完全競爭的標准上而定義的壟斷在現實中也不具有明晰的判斷標准。Rothbard(1978)指出,沒有任何辦法分辨現行市場價格到底是競爭性價格還是壟斷性價格——到目前為止,還沒有一種行為,邏輯上必然導致壟斷價格出現;沒有一種行為能夠證明某個商人在收取壟斷價格。沒有任何一個外部人,能夠走到某個人面前說:「先生,你是一個壟斷者」。如果沒有實際行為能夠毫無疑義地證實壟斷價格,那麼作為研究經濟的我們,將被迫宣布:自由市場的壟斷價格概念毫無意義(Block,1977)。
從經濟倫理的角度來講,反對自由競爭而產生的壟斷形成了一個道德困境:失敗企業試圖利用反壟斷法這一非經濟因素來打敗成功企業,這造成了反壟斷本身就是一種在經濟意義上不公平競爭的行為。反壟斷的歷史和破壞性後果無數次地證明政府並不能比自由市場機制更好地管理產業。
而且反壟斷也破壞了財產權。如果壟斷者合法地擁有財產,為什麼他不能自由地尋求他能收取的任何價格?在什麼條件下商品所有者能夠主張財產權?可以說反壟斷否認了某些人對自己私有財產產權的合法擁有;或者說反壟斷理論所導致的模糊財產權是建立在利他主義哲學基礎上,要求資產所有者按照社會最優理想決定價格。那麼商人為什麼要為別人犧牲自己的利益呢?經濟學的基礎假設之一就是人都是自利的,主流經濟學所主張的反對壟斷不就正是強迫某些人來違背自己「自利」的基礎進行假設嗎!
歷史學家戈登(Sanford D.Gordon)發現,在美國的《謝爾曼法》通過前後幾十年,大多數經濟學家發對反壟斷法律。直到1920年,經濟學家們才開始改變他們對反壟斷法的看法。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施蒂格勒(George Stigler)曾經開玩笑似的解釋說,那是因為經濟學家們意識到他們作為反壟斷顧問可以得到遠高於最低工資的報酬。
2 行政壟斷評析
在第二部門重新審視了市場競爭的涵義,認為競爭形成的壟斷同樣具有效率意義之後。本部分將對第三種壟斷形式——政府授予某個或某些企業經營某種產品的特權而產生的壟斷進行評析。本文認為這類壟斷正是社會所應堅決反對的壟斷。
首先從社會契約形成國家的角度來講,行政力量而導致的壟斷特權是違背社會契約的。政府這一社會契約的代理人採用行政壟斷來保障一些委託人的利益而損失另外一些委託人的利益的行為,無論在經濟倫理上還是在社會規范上都是難以成立的,因為它破壞了起點公平、過程公平和機會公平等社會公平的原則。公共選擇學派認為只有當事實明顯證明市場解決手段確實比政府幹涉解決手段代價更高時,才應該選擇政府;除此之外,凡有可能,決策就應該交給個人自己,競爭也應由市場來決定。政府要做的就是保障交易和競爭的前提:絕對的財產權。
而且從行政壟斷的效率角度來說,由政府力量所導致的壟斷也是非常不具備效率的。由於任何政府機構都是由人組成的,政府行為需要由人去完成,這些人均不可避免地具有「經濟人」性質,和普通人一樣具有自利的動機,沒有超人的利他意識,由他們組成的政府來壟斷市場中的資源是會影響經濟績效的。而且,行政壟斷的形成過程中會受到更多的非市場因素的影響。在眾多影響政府決策的非市場因素中,特殊利益集團的要求具有重要影響。在公共決策或集體決策中,實際上並不存在根據公共利益進行選擇的過程,而只存在各種特殊利益集團之間的「締約」過程。政府(部門)極有可能在執行產業政策時謀求自身的利益,而利益集團的影響則可能使政府在政策制定階段就被他們「俘虜」。即使政府(官員)沒有自身的特殊利益,並能判斷出社會公共利益所在,這里仍然存在著一個根本性的問題,即信息問題。政府難以獲得完全的市場信息和技術信息。利益集團可以通過向政治家和議員游說,向他們提供市場信息和專業技術信息,從而使有利於自己的立法或政策通過。政治家和官員的理性能力有限,即使他們的動機是公共利益,其行為的結果也仍可能走向反面。政府行為經常造成資源配置的低效率。因為政府行為缺乏競爭機制,官員行事時無成本壓力,官員權力是壟斷的,有「無窮透支」的可能,他們一旦決策失誤,由此所造成的資源浪費可能遠遠大於一個企業家的投資失誤。
為了更加清晰地闡釋行政壟斷會造成經濟效率的損失,本文將採用一個模型來進行說明。假設現在市場中存在某種待開發資源,但是此資源要經過多項行政審批才能利用。假設存在著兩個審批行政部門1和2,在這兩個部門獲得許可證的成本(許可證價格)分別是P1和P2,因此獲得使用此資源的價格為P=P1+P2。企業對該資源的利用量Q用式(1)來表示
假設兩個行政部門都希望通過許可證收費來最大化自己的收益,即:
利潤最大化的一階條件為:
我們將P1表示為P2的函數:
同理,我們也可以把P2表示成P1的函數:
解式(4)和式(5)可得:
為獲得該資源的使用權,該企業所付出的價格為:
P*=P*1+P*2=2a/3(7)
在有兩個審批部門的情況下,資源被利用的數量Q(2)=a/3b。如果使用該資源要通過n個部門的審批,那麼企業付出的價格為P=na/n+1,該資源的利用量為Q(n)=a/(n+1)b。當n越大,資源的使用量就會越小,即由政府審批會導致社會資源不被充分利用。在中國式的行政壟斷中,企業需要經過很多的審批才能最終得到許可進入市場進行生產。尤其在中國許多重要的行業部門中,行政權利仍在進入限制、產品定價等方面發揮著重要的、甚至是決定性的作用。此模型表明多重的行政壟斷和審批所造成的社會資源利用效率損失將是非常嚴重的。
3 結語
中國立法機構在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理論界與輿論就此進行過很多爭論,立法機關也頻繁調整相關條款文字。其中的關鍵就是,反壟斷法究竟要反什麼樣的壟斷?要不要反政府壟斷?大多數人已經直覺地得出了:真正的壟斷是政府設立的壟斷。立法機關也意識到了這一點,但是,迫於復雜的利益格局,這部以反壟斷為宗旨的法律,最終反而給這些政府壟斷提供了合法依據。這樣的法律註定了不可能對中國的市場競爭秩序之發育、完善發揮太多正面作用。在中國,反壟斷的道路依舊十分漫長,這要求學者能夠明晰的判斷不同壟斷的效率,更要求政府有改革社會和自我解剖的勇氣。
參考文獻
[1]Armentano D.T.Antitrust and Monopoly:Anatomy of a Policy Failure,Holmes& Meier Publishing[M].1990.
[2]Block.W.Anustrian Monopoly Theory-a Critique[J].Journal of libemrim Srudier,2005,(2):19.
[3]Salin.P.Cartels as Efficient Proctive Structures[J].The Review of Austrian Economics,Vol.9,No.2.
[4]秋風.相信市場還是相信反壟斷政策[J].產業經濟評論,2008,(3).
[5]斯密,郭大力,王亞南譯.國民財富的性質與原因研究:(下卷)[M].北京:商務印書館,1997.
[6]布坎南.自由、市場和國家[M].北京:北京經濟學院出版社,1989.
⑶ 反壟斷法論文
反壟斷法
http://www.law-lib.com/law/law_view.asp?id=212679
論文
http://www.cqvip.com/zhuanti/2008fanlonganfa/
反壟斷法 網路
http://ke..com/view/329830.htm
⑷ 反壟斷法論文提綱
0分
⑸ 最新的法律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建議要切入點小
以下都是優秀的經濟法和商法的論文題
1、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的法律互動與平衡
2、「政府失靈」的經濟法調整
3、「市場失靈」的經濟法調整
4. 社會公共利益與經濟法的關系
5、城鄉協調發展的經濟法思考
6、論企業的社會責任
7、論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
8、論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
9、關於政府采購的經濟法思考
10、稅制改革與經濟法的創新
11、論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完善
12、論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思考
13、論產品質量責任的確定
14、關於我國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16、反壟斷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7、論勞動債權的優先權
18、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經濟法思考
20、論集體談判制度
⑹ 關於反壟斷 論文題目 基於滴滴和優步合並
基於滴滴和優步合並你有什麼不懂的。
⑺ 請問下反壟斷法里有什麼熱點問題可以寫論文
怎樣看待資本主義的國家壟斷與宏觀調控?
資本主義世界大危機後,自由放任的資本主義經濟政策的弊端已顯露出來,凱恩斯主義應運而生,他的核心是有效需求理論,其理論言,自由市場在有些情況下不能創造出有效的需求,就會造成商品相對過剩。這時就需要國家出面,運用經濟政策和貨幣政策來調節。凱恩斯主義在戰後資本主義世界經濟恢復中被廣泛運用,並取得很好的效果。
資本主義的國家壟斷是私有制的必然產物,因為政府就是由大資本家或大資本家的代言人組成的,造成壟斷並獲取巨大的壟斷利潤就可想而知了。雖然許多資本主義國家都頒布了《反壟斷法》,但情況並沒有發生根本的變化。
現在世界上沒有哪個國家是完全的市場經濟和完全的計劃經濟(即宏觀調控),能發展經濟,使人民獲得更多的福利的經濟政策就是好的政策。
⑻ 關於反壟斷法 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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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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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的話去那裡看看
沒有度的
<<<<<<<<<<<<<<<<<<<<<<<<<<<<<<<<<<<<<<<<<<<,,
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題初探
梁國磊
□
[內容摘要]反壟斷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市場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種利
益的聚焦點
,利益關系及其復雜,在維護市場競爭和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同時
還要兼顧國家利益、規制追求部門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壟斷。
[關 鍵 詞]國家利益;行政壟斷;社會整體利益
[作者簡介]梁國磊,安徽大學法學院經濟法專業 級碩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經濟法
2005
反壟斷法所體現的利益關系極其復
雜,在實現社會整體利益的同時,還涉及到
(部門)利益,甚至私人利
國家利益和政府
益
,而且這些利益還存在沖突的可能。因
此,分析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題就顯得尤
為必要,本文擬就這一問題做一初步探討。
一、反壟斷法中的國家利益
「如果說各個法域的競爭法均以規范
經營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的基本內容為其共
,那麼在保護競爭的名義下,其
同特徵的話
①
所保護的利益和實現的功能卻各有不同」
。
,反壟斷法
也正是由於所保護利益的不同
成為各
在各國呈現出明顯的政策性特徵
,
國執行產業政策和競爭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為「市場經濟大憲章」的反壟斷法,
維護的是整個市場經濟的競爭秩序,其執
法對象通常是一些行業中的占支配地位或
,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
影響力極大的企業
國公司。這些企業對整個國家的經濟和國
家戰略具有重大影響,因此,執法者在執法
時國家利益成為一個不得不考慮的因素。
在令世人關注的微軟壟斷案中
,雖然維持
了聯邦地區法院有關微軟從事了壟斷行為
的判決,但是美國司法部以分拆方式處罰
微軟公司的方案並沒有通過。之所以出現
,這和當前激烈而復雜的國際競
這種結果
爭環境是分不開的,規模較大的公司才有
可能在國際競爭中占據優勢地位。如果將
微軟強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國失去世界軟
件業的霸主地位,使美國的整體利益受損。
市場經濟在各國具有共同性,競爭是
市場實現資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壟斷
法正是通過維護競爭或者說有效競爭來實
現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壟斷法的條文在
,必須反映市場競
世界各國是大同小異的
,對於
爭的基本規律。但是在國家利益面前
同一個案件,不同的國家或地區則會採取
不同的觀點。在波音公司與麥道公司的合
並案中,美國和歐盟的爭端有力的證明了
這一點。由於波音公司遭遇到歐洲空中客
,如果組織波音和麥道公司
車的強力挑戰
的合並
,將會使美國的整個航空業的整體
,在世界市場的爭奪戰中失
優勢難於發揮
利,而對於歐盟來說,則恰恰相反。在一定
程度上
,國家的戰略利益決定了反壟斷法
的執法結果。畢竟,反壟斷法面對的是一國
的整個市場經濟
,而一國的經濟實力正是
其參與國際競爭的基礎。加入
後,隨著
WTO
,我國民
外資尤其是大型跨國公司的湧入
族企業面臨的競爭將更加激烈
,在履行
成員國的義務的同時,反壟斷法的立
WTO
法和執法都應該充分考慮我國的國家戰略
和國家利益
,更好的執行我國的產業政策。
二、行政壟斷中的利益問題
在我國反壟斷立法的過程中,行政壟
斷的規製成為一個爭論的焦點。我國正處
於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的
過程中,在徹底完成轉軌以前,這兩種體制
,而這又必然導致某些
將會一直交互作用
行政權力和經濟權力的結合
,出現行政壟
,可以有
斷。行政壟斷的表現形式多種多樣
多種分類,但究其實質是行政機關或者享
有與行使行政權的其他單位行使行政權力
限制競爭的行為。「權力是利益的一種特殊
存在形式
,是一種特殊的社會資源,在權力
②
的背後是利益」。反壟斷法要規制行政壟
斷,就不得不面對行政壟斷背後的利益。然
而,這種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場形成的,根
源在於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這也成為許
多學者反對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的主
,對於造成行政壟斷的行
要理由。不可否認
政權力濫用,需要行政法乃至憲法的規制,
需要推進我國的政治經濟體制改革來解決。
對於造成行政壟斷的部門利益和地方
政府利益,反壟斷法本身無法對其進行分
配與平衡,因為作為這些利益載體的行政
,而是憲
權力的優勢不是在競爭中形成的
法和法律規定的。但是我們應該認識到,行
政性壟斷同一般的經濟性壟斷從後果上看
都是經濟壟斷
,它們都是利用優勢地位限
制市場競爭
,為特定的市場主體謀取不正
,以
當經濟利益。以社會為本位的反壟斷法
維護市場的公平競爭
,實現社會整體利益
為己任,當然可以對造成市場壟斷後果的
,包括行政壟斷進行規制。
各種行為
雖然反壟斷法很難調整造成行政壟斷
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壟斷法能夠規制行政壟
斷,那麼必然會對造成行政壟斷的利益造成
影響。實際上
,由於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的
客觀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權
力時必然會進行價值選擇———究竟是維護
社會整體利益還是實現自己部門或轄區的
,官
利益。而在我國兩千多年的封建社會中
商不分的傳統可謂「歷史悠久」,這種傳統作
為行政壟斷產生的文化根源
,形成了一種歷
史慣性。新中國成立後實行的計劃經濟體制
並沒有使這種慣性減弱,而使我國缺乏與市
場經濟相匹配的競爭文化。一般來講,競爭
文化先於法律制度存在,競爭法律制度是競
爭文化發展的結果,但是,反過來競爭法律
制度又會促進競爭文化的傳播。我國在學習
發達國家實行市場經濟,進行競爭立法的同
,卻沒有存儲和移植足夠的競爭文化。而
時
將行政壟斷納入反壟斷法,對於政府及其部
門來說,不僅是一種制約與警示,同時,也有
利於其接受競爭文化和競爭觀念的確立,使
其在進行價值選擇是傾向於「公共利益」。
三、反壟斷法所追求的社會整體利益
「從規范意義上說,競爭法的政策目標,
是指競爭法通過規范交易行為和維護市場
③
競爭,所應當保護的利益和實現的功能」。
但是在現代市場經濟中,利益是多元化的,特
別是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進程的加快,國與
,國家利益成為各國
國之間的競爭日趨激烈
競爭法立法和執法考慮的重要因素,這就使
得競爭法的政策目標具有多樣性和易變性。
以競爭法最為發達和完善的美國和歐盟為
例
,美國的反壟斷法的政策目標一百多年來
經歷了一個由政策目標為主到經濟目標為
主,直到走向唯效率目標的演變過程。而這
一演變的基本動力,是美國社會經濟條件和
國際環境的變化。而歐盟競爭法的鮮明特色是
它始終以打破國界間的經濟壁壘、推進市場
,同時十
一體化為壓到一切的首要政策目標
④
分關注消費者的利益 。盡管如此,不管反壟
斷法的政策目標如何變化
,反壟斷法終究是
以社會為本位的,維護的是社會整體利益,實
現的是社會范圍內整體的效率與實質公平。
如上所述,國家利益成為各國競爭法
,但這與反壟
立法和執法考慮的重要因素
斷法所追求的社會整體利益並不矛盾
,而
,因為「政治是經濟的集中體
且是一致的
現,競爭法政治上的考慮,常能更准確的概
⑤
括社會整體經濟利益」。畢竟,社會整體利
益中的社會是一國范圍內的社會,國家利
益的考慮通常是基於整個國家的國民或者
社會的。而對於導致行政壟斷的部門利益
,情況則恰好相反。行政壟
和地方利益而言
斷追求部門利益和地方利益,本身就是對
,
社會整體利益的一種損害。更為嚴重的是
行政壟斷利益的追求者們往往以極為抽象
的「公共利益」為借口,追求自己的利益。
「盡管從最終極的意義上講,『公共利
益』通過提升共同體的利益,進而對個人利
益肯定有所增益,但是就當下的情形看,『公
共利益』是一種否定性的主張,是抑制某些
個人權利的正當性理由。『公共利益』的受益
,而通過『公共利益』抑制個人
者是不確定的
權利則是確定的。因此,援引『公共利益』實 施某種政府行為時,必然會對一部分人有利,
⑥
對另一部分人不利」。也正因為如此,作為
「公共利益」代表者的政府及其部門往往成為
我國社會轉型時期反壟斷法所保護的社會整
體利益的主要侵害者。在我國
,從某種角度
講,正是由於這種在「公共利益」偽裝下的侵
,也就是行政壟斷,使得通過立法保護社
害
會整體利益成為必要
,催生了反壟斷法。
四、結語
反壟斷法作為現代市場經濟國家干預
市場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原本對立的「政治
國家」和「市民社會」的一個結合點,也因此
成為各種利益的聚焦點,產生了各種復雜
,遠不
的利益關系。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題
止上文所闡述的這些。例如
,作為我國一個
,反壟斷法的執法機構的
新生的法律部門
設立,就涉及復雜的權力利益的分配,在反
壟斷立法過程中,三個政府部門相繼介入
就說明了這一點。法律調整實質上是利益
,而作為反壟斷法而言,其所涉及的
的調整
利益更為復雜,因此反壟斷法中的利益問
題,值得我們去深入探討,這對於反壟斷法
LT
的立法、執法和守法都是十分重要的。
注釋:
王源擴:「我國競爭法的政策目標」,載《法學
①③④⑤
研究》
年第 期。
1996 5
劉旺洪:《國家與社會———現代法治的基本理論》第
②
頁,黑龍江人民出版社 年版。
94 2004
劉連泰:「『公共利益』的解釋困境及其突圍」,載《文
⑥
史哲》 年第 期。
2006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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希望對你有所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