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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行政開題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26 14:26:07

⑴ 求有關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問題研究的開題報告 急 如有論文 可以加分

農村金融體系問題研究

[摘要]農村金融問題是近些年理論界、政府及社會各界關注的焦點之一。文章從農村金融機構體系、農村金融市場體系、農村金融服務體系、農村金融監管體系和農村金融生態環境五個方面全面地分析了當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中存在的問題,最後有針對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加快農村金融機構改革和職能定位,加強農村金融產品創新,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等政策建議。
[關鍵詞]農村金融機構;農村金融市場;農村金融生態;普惠制農村金融
一、問題的提出

改革開放30多年來,中國農村金融體系不斷地進行著改革。2004年以來,先後有8個金融文件對農村金融改革進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別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號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號文件及2009年十七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的農村金融改革部分。
農村金融問題也是理論界關注的焦點問題之一。嚴瑞珍、劉淑貞(2003)從國有商業銀行從農村的退出的視角分析農村金融體系的重建,宋艷林、劉小玲(2004)和李鋒(2004)從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重構,周天勇(2004)從「三農」特點人手提出創新農村金融體系,姚翟軍(2006)、李喜梅(2006)基於「金融功能觀」的視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國農村金融體系發展邏輯,叢丹陽(2005)、王曉雲(2005)從功能定位與戰略調整的角度分析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完善,吳曉靈(2006)從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農村金融服務體系,溫鐵軍、姜柏林(2007)從把合作金融還給農民的角度提出重構「服務三農的農村金融體系」的建議。除此之外,杜曉山、焦瑾璞、高偉、韓俊、何廣文、吳曉靈等都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構建進行了大量的研究。雖然已取得了一些積極的成效,但到目前為止我國農村金融改革仍然滯後、農村金融體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一)農村金融機構體系不健全
現行農村金融機構體系是以農村信用社為主體,中國農業銀行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為輔助,以郵政儲蓄銀行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村鎮銀行、農村資金互助社、貸款公司)為補充。這種機構體系總體來看較合理,但各金融機構在產權關系、管理體制、經營機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問題。
1.農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體制不合理。具體表現為:一方面,省級聯社政企合一的性質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一致。省級聯社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從而具有企業的性質;同時又是省政府的行業管理機構(正廳級單位),故其具有政企的雙重屬性。從現實運行上看,省級聯社的高級管理人員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從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權力對其所有者權力的一種「替代」。就這一點而言,這與市場經濟的運行規則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之間關系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省級聯社與下級聯社的關系主要表現在股權和控制權兩個方面,從股權關系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下而上的持股關系;而從控制權來看,信用社之間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權。這種制度設計與市場經濟條件下的股權與控制權的配置相違背。
二是產權制度不健全。具體表現為:一方面,沒有形成「權、責、利相稱」機制。目前入股農信社的社員,入股的目的要麼是為了得到穩定的股金分紅,要麼是為了得到信用社的優惠貸款,但他們並不關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否真正轉變,而最終風險基本由政府承擔。另一方面,股權結構非農化傾向嚴重。很多地方在農村信用社的增資擴股改革中,對股東既沒有身份要求,也沒有社區范圍限定,法人、職工、國家公職人員持有的股份明顯增加,農民被邊緣化。股權結構的非農化易導致農村信用社經營方向的非農化。
三是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主要表現為農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監事會共同構架的「三會」制度構成的法人治理結構,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無其「神」。由於許多農村信用社所有權虛置,導致社員代表大會流於形式;由於理事會成員素質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別是企業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貸款問題、理事會議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會很難真正執行其作為農村信用社社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和決策監督機構的職能;此外,監事會也沒能真正發揮各項監督作用。
2.中國農業銀行
一是機構大量收縮。自從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確定「各國有商業銀行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發展中小金融機構,支持地方經濟發展」的基本策略,農行開始大幅收縮縣及縣以下機構,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網點、51%的員工、42%的存款、35%的貸款分布在縣域范圍內,與農村社會經濟的發展對金融服務需求的不斷增加是背道而馳的。鍾笑寒,湯荔(2005)構建信息模型分析認為,農村金融機構的收縮主要是農業銀行農村機構的收入對農村信貸市場的影響,研究表明:農村信貸市場受到了農村金融機構收縮帶來的負面影響。二是產權主體虛化、法人地位殘缺。國家與農業銀行財產權益缺乏真正的利益關聯,銀行經營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內在動機,政府對經營者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激勵機制。此外,地方政府對農業銀行的人事、業務經營等方面仍有許多行政干預。
3.中國農業發展銀行
一是經營非效益化傾向嚴重。由於經營觀念陳舊,經營意識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預,導致經營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業務運行成本較高。二是經營核算考核機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項經營管理指標設置的有效性和科學性需要完善和改變。三是風險防範機制不健全,業務管理機制非科學化,內部管理機制不規范,各項規章制度不完善,執行不嚴格、不徹底。四是內控非剛性,自我約束力不強。五是激勵約束機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創新、開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現代信息技術支撐。
4.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一是股權結構單一,公司治理結構很難發揮應有的效能。雖然郵政儲蓄銀行已經成立,但是郵政儲蓄銀行由中國郵政集團公司全資所有。現代公司治理結構是建立在股權透明和股權多元化基礎之上的,而股權結構過於單一將會影響董事會、監事會職能作用的發揮。二是風險管理缺失,表現為風險管理的理念還不到位,對市場風險、操作風險等重視不夠,缺乏實施不同業務、不同地區之間的差異化管理;風險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嚴重滯後,風險管理所需要的大量業務信息缺失。三是人員素質還偏低。據調查,某市郵儲銀行共有員工667

名,其中:大專以上學歷的共有238名(佔比35.6%),具有中級職稱僅12名(佔比1.8%),這兩項佔比遠低於其它各大商業銀行。
5.新型農村金融機構
一是數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國已有118家新型農村金融機構開業,然而這一數量與農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還顯得有些不足。二是結算渠道不暢。比如目前絕大多數村鎮銀行的結算渠道不是直接與當地人民銀行對接,而是通過其他的金融機構代理,勢必給人民銀行監測其資金流動帶來困難,也無法控制其流動性風險。三是經營人才匱乏。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由於規模小,工作環境欠佳,難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存在缺陷
現行農村金融市場體系以農村信貸市場為主,同時還包括規模較小的農村資本市場和農業保險市場。
1.農村信貸市場
一是農村信用社形成壟斷,農村信貸市場缺乏競爭。由於近些年國有商業銀行的大規模機構收縮,農村信用社逐漸成為農村正規金融機構的主體,在農村信貸市場中占據了壟斷地位。如果將「三農」貸款局限於農業、鄉鎮及收購貸款三類,據統計2005年農信社貸款佔50.96%,農發行佔27.84%,農行佔12.97%;其中,農信社貸款占所有農業貸款的8l.78%,鄉鎮貸款的58.52%;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占農戶正式渠道貸款的71.8%。農村信用社壟斷的形成並非農村信貸市場各利益主體激烈競爭的結果,而是由於國有商業銀行紛紛退出農村市場的結果。
二是貸款利率定價不合理。具體表現如下:第一,農村信用社的貸款利率上限還存在,而在農村地區的商業銀行則已經取消了貸款利率上限,這樣就存在政策歧視問題,也與市場經濟原則不相符合。第二,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貸款利率還受到嚴格管制,從而缺乏實行風險定價的機會。
2.農村資本市場
農村資本市場發展滯後。具體表現為農業板塊上市公司占整個市場的比重大大落後於農業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國農業的國內生產總值為2.48萬億元,佔全國C,DP的比例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國農、林、牧、漁業上市公司的總市值僅為740億元,佔A股市場10.4萬億元市值的比重僅為0.71%。很顯然,資本市場對農業發展的貢獻度遠遠低於農業發展對國民經濟發展的貢獻程度,從而說明資本市場沒有給農業的發展提供足夠的支持。
3.農業保險市場
農業保險市場發展緩慢,其主要表現在農業風險日趨嚴重而農業風險保障卻在減少。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額年平均達1747億元,近年來自然災害損失更是呈上升趨勢,2005年我國自然災害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甚至高達2042.1億元。然而由於農業保險承保的風險發生的概率高,損失巨大而且覆蓋面廣,因此,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也相對更高,追逐利潤的天性使得作為商業公司的保險公司不願過多涉足農村保險。據統計,農業保險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約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農業保險賠償金額從1992年的8.1億元下降到2004年的3.0億元。雖然近些年,隨著中央政府及社會各界對農業保險關注度的不斷提升,加之以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為主要內容的政府大力支持,農業保險承保面、保費收入及保險賠償金額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與農村經濟發展對農業保險的潛在需求相比還有些不足。

(三)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
農村金融服務體系不完善主要表現為服務范圍過窄、總量不足、品種有限、結構不合理。比如,中國農業發展銀行雖然近些年業務品種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專注於糧棉油流通領域的政策性貸款;農村信用社的業務基本還停留在中國傳統銀行業的存、貸、匯三種基本業務上,近些年銀行業發展的新興業務基本上沒有開展;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嚴重,據楊兆廷(2009)測算,從1998~2006年我國農村金融供求缺口從5397.50億元增加到13002.03億元,且仍然還有不斷增大的趨勢。

(四)農村金融監管體系不完備
目前,我國雖然己經初步建立起一個分工負責、相對獨立的金融監管體系,但從審慎性風險監管和農村金融市場發展的實際情況來看,至少還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缺陷。首先,風險主體缺位,難以實現監管的全面有效。其次,農村金融監管目標錯位,使得外部監管職能難以發揮應有作用。再次,監管理念落後,監管內容陳舊,監管效率低下。我國農村金融監管理念基本上還停留在機構設立、業務審批和合規性檢查階段,而非現代意義上的金融監管。比如現有的農村金融監管組織體系對農村信用社日常經營活動的風險和合規性監管不夠。最後,監管法規標准、監管方式和技術手段不適應市場監管要求。

(五)農村金融生態環境欠佳
具體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一是法律建設不完善,對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懲罰機制;二是有關農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機構服務水平不高,而且收費高,「三農」融資成本高,比如客戶在辦理房地產抵押時,有關地產評估和登記的費用達2%~6%。而且金融機構在處置抵押資產時,各項費用也很高;三是農村徵信體系建設嚴重滯後,社會信用服務的市場化程度較低。

三、完善我國農村金融體系的對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來只有中國農業發展銀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讓所有的農村金融機構開展的支農業務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稅收等各種優惠政策,並逐步建立普惠制農村金融。普惠制農村金融的構建主要是基於以下理由:由於農村信貸市場的信息不對稱,農村金融需求數額較小、層次較多和農業風險性較高等特點,導致了以效益為生命的農村金融機構的有效金融供給不足;而解決這些問題需要這樣的思路: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完善、財政實力的不斷增強,出於解決「三農」問題和糧食安全戰略考慮,加大農村經濟發展的政策支持是當前政府義不容辭的責任,而農村金融是現代農村經濟的核心,所以當前為了大力發展農村金融、不斷增加農村金融的有效供給,應該逐步構建普惠制農村金融。

(二)加快農村金融機構的改革和職能定位
第一,繼續推進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改革,改變現在僵化的信貸管理體制,其省級機構應合理向下級機構授權授信,發揮基礎設施建設、重點項目和重點企業融資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農業發展銀行的經營機制並擴大其業務范圍。農業發展銀行在確保政策性農副產品收購的同時,還應增加對農業綜合開發、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農業科研開發與科技推廣的資金投入。第三,改善農村信用社的現行管理體制、健全產權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結構,繼續發揮農村信用社(合作銀行)支農主力軍的作用,堅持為「三農」服務的宗旨不動搖,重點支持農業結構調整和專業戶、專 業村的發展。第四,加強郵政儲蓄銀行的風險管理、完善內控機制、努力提高員工素質,並擴大其業務范圍。郵政儲蓄銀行在試點小額貸款成功的基礎上,逐步開展抵押貸款、保證貸款等業務。第五,加大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的試點力度並盡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發展資本市場
第一,盡快出台推動農業企業步入上市進程的政策。根據「國九條」和「非公36條」的精神,農業主管部門和農業大省的政府部門要出台扶持農業企業上市政策,使企業盡快做大做強,從而帶動一批相關企業的發展。第二,發展農業產業投資基金。投資基金具有風險共擔、收益共享的優勢,能較好地滿足創業企業早期的資金需要,對於中小企業的發展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領域和基礎設施領域,我國的風險和產業投資基金已經有了較大的發展。但農業產業往往伴隨著較大的自然風險,對民間資本吸引力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發展民間資本與政府共同參與的農業產業投資基金。

(四)加快推進農業保險的發展
鑒於農業保險成本高、風險大、收益差,為推進農業政策保險的起步,可以通過政府的適當補貼和政策優惠,吸引和鼓勵社會各方力量投資設立農業保險機構。建議中央財政出資建立中央級農業救災保險基金;探索將農村財產險、壽險和農業生產的政策性保險合並經營,用財產險和壽險的盈餘,適當補貼生產保險的不足,實現險種的搭配互補;鼓勵地方政府、農業大企業、社區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個人各出一點資金,各級政府補一點資金的辦法辦保險;對經辦農業政策性保險的保險機構適當減免所得稅;對農業政策性保險實施再保險。在發展政策性保險業務的同時,同樣通過一定的稅收優惠,鼓勵發展投資主體多渠道、經營主體多樣化的農業保險機構,並鼓勵引入外資保險公司開辦農業保險業務。

(五)加強農村金融產品的創新
具體可以在農村金融信貸產品、農村存款業務及農村金融服務方式上實施創新。例如農村金融信貸品種可以進行如下創新。農業銀行對農業產業化龍頭企業,可舉辦「企業+協會+基地+農戶」的「訂單農業」貸款,創辦票據貼現、項目融資、科研貸款、訂單貸款等;農業發展銀行在農村公共事業貸款上,創辦「信用共同體」貸款;農村信用社要在小額貸款和聯保貸款的基礎上,開辦農村公職人員為農戶保證貸款。隨著《物權法》的實施,擴大農戶和農村中小企業以動產和不動產抵(質)押貸款范圍,可創辦倉單質押貸款、灘塗承包經營權和林業資源抵押貸款、農民住房貸款、農民外出務工和回鄉創業貸款等。

(六)加快農村利率市場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認識,走出理論誤區。要糾正「農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對農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讓城鄉人民用得起貸款」等諸如此類的錯誤認識。涉農貸款應在利率覆蓋風險的原則下進行,即借貸利率要能覆蓋貸款業務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應盡快明確在農村信用社、村鎮銀行、農村互助資金組織等領域取消貸款利率的上限規定。

(七)完善農村金融監管體系
一方面,要改進監管理念,完善監管技術,提升監管質量和效率,充實監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銀行要根據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加強對農村金融市場的監管,以維護其良好的運作,並促使農村金融機構建立健全內控制度。

(八)優化農村金融生態環境
一是強化法制建設,夯實金融生態的制度基礎。首先,盡快修訂完善《破產法》《刑法》《擔保法》《物權法》等法律法規,嚴肅追究惡意逃廢債務的自然人和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責任。其次,在《商業銀行法》的基礎上,針對農村金融發展實際,盡快制定出台《農村合作金融法》等農村金融法律法規。最後,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絕不應有的行政干預。
二是完善徵信體系,優化金融生態的信用環境。首先,要綜合運用法律、經濟、宣傳、輿論監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會信用的正向激勵和逆向懲戒機制。其次,要廣泛開展企業信用評級和信用鄉鎮、信用村、信用社區、信用戶、信用企業建設,進一步營造重信用、講誠信的社會風氣。再次,要加快對工商、稅務、公安、銀行等部門的信用信息資源聯網步伐,推進企業和個人信用信息基礎資料庫建設,實現社會信用信息資源共享。

⑵ 求論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開題報告

法律制度建設自身的和諧,是發揮法治在構建和諧社會中保障作用的基礎。
構建和諧社會這種理想的社會狀態,在一條基本的實現路徑上,應該是多種手段並行並用,使它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相得益彰。但是,在這些手段中,法治是不可或缺的,從一定意義上講和諧社會是建立在法治基石之上的。只有當社會進入法治時代,通過建立一整套能夠對各種錯綜復雜的社會關系加以全面有效調整的法律制度,才能真正實現整個社會的安定有序,在人與人之間形成一種穩定性、確定性和規則性的良好狀態。然而,法治建設正反兩方面的經驗教訓告訴我們,只有法律制度自身達成和諧狀態,法律制度對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作用才能有效發揮。法律制度自身的不和諧,不僅不會推動和保障社會和諧,甚至還會引發社會不和諧問題的發生,破壞其他社會和諧條件的形成。因此,法律制度自身的和諧狀況,直接關系著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進程。
目前,我國的法律制度總體上是和諧的,但勿庸諱言,我國法律制度建設自身確實存在著各種不和諧現象,主要表現為:一是社會主義法制統一原則貫徹不力,不同位階的法律規范相抵觸,同一位階的法律規范相矛盾,不同行政區域對同一規范對象的規定大相徑庭,其他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悖離,以至於發生「規則相撞」、「法律打架」,給人們帶來種種困惑和無奈;二是立改廢的工作失衡,重製定輕清理,許多時過境遷的法律規范依然用陳舊的規則頑強的規范著早已變化了的現實。以至於「革委會」的規則還充當今日的執法依據,45年前的《防暑降溫措施暫行條例》至今依然「暫行」,規范著今日的防暑降溫工作。特別應當指出的是近二十多年來,法治理念已經發生了多次變革和進步,而在不同法治理念指導下制定的法律規范尚在並存並用、相互抵牾。那些在舊的行政管理理念基礎上形成的法律制度繼續投影在今日的經濟、政治、社會、文化生活的各個方面,幾近成為可持續發展的體制性障礙。三是計劃經濟、部門利益、地方保護的陰影還保存在過時的法律制度之中,投射在今日新的法律制度建設的實踐活動上。四是立法程序和立法技術的不完備,還繼續製造著法律制度的新的不和諧。程序的欠缺使權力意志順利實現而權利意志無法充分表達,民主參與成了點綴,利益主體博弈形同虛置,法律規范所調整的各類利益群體對一部法規的出台可能給自己帶來的利益影響不甚了了。立法活動變成了立法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行政立法機關)的事,引不起公民的興趣,出台的不少法規往往引發不出強烈的社會反響,當然也就不可能發揮規范社會生活、調整社會關系的作用。立法技術的不完備,使立法活動只關注宏觀原則,不注重細節,過大的彈性、過寬的自由裁量,使同一個法律條款得出面目各異的適用結果。法律規范成了「橡皮泥」、「變形金剛」。這樣的法律規范很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准繩。
鑒於上述情況,要使法治真正成為構建和諧社會的保障,首先要構建和諧的法律制度。當務之急要做到以下幾點:
一要確立新的立法理念。在法學家們研究提出的眾多現代法治理念中,從構建和諧社會的角度分析,以下幾種理念應該給予特別的重視:①以人為本的理念。社會的和諧是實現各種社會關系的和諧,而人是一切社會關系的總和,人是各種社會關系的參加者,任何社會關系的和諧都離不開人與人的和諧、人與社會的和諧。應當在法律制度建設中突出以人為本的理念,把尊重人權、愛護群眾、依靠人民的精神滲透到法律制度建設的各個方面,貫穿到立法活動的各個環節,用法律來保障大多數人能夠分享改革發展成果。②權力(權利)制衡的理念。法律制度的和諧直接表現為制度建設中五種利益關系的和諧均衡,即:權利與義務的和諧均衡、公共權力與公民權利的和諧均衡、公共權力之間的和諧均衡、公民權利之間的和諧均衡、實體權利和程序權利的和諧均衡。③利益博弈的理念。法律並不直接創造利益,法律只能通過對利益關系進行調整,作出安排、確認,保障合法權益,鼓勵大家用法律許可的手段去追求法律承認的利益,制止為追求自身利益而侵害其他主體合法權益的行為。因此,法律更多的是作為社會利益的平衡器。密集型的立法會帶來社會利益、個人利益、公民利益和整個市場主體利益的大調整。法律的質量表現為立法者能在各種社會利益和利益集團之間找到有效的平衡點,而要做到這一點,必須使利益主體的博弈充分。凡涉及到重大利益的調整,均應該讓與這一重大利益調整有關的各類主體參與博弈,參與立法討論,對爭議點充分表達意見、闡述觀點。④法制統一的理念。沒有社會主義法制的統一,就不能依法維護國家的統一、政治的安定和社會的和諧。社會主義法制統一體現在法律制度建設上集中表現為「不抵觸」原則,「一切法律、行政法規和地方性法規都不得同憲法相抵觸」。下位法不得與上位法相抵觸。其他規范性文件不得與法律規范相抵觸。
二要全面清理過時的法律制度。要把法律規范的清理、修改、廢止工作與制定新的法律規范的工作放到同等重要的地位。首先,新的立法要引入「日落條款」,一部新的法律法規出台,必須同時清理、修改、廢止與之相左的陳規舊律。其次,要對過去的法律、法規、規章開展一次全面、集中、系統地清理,並根據實際情況提出修改、廢止的時間表。再次,在集中清理的基礎上,建立立法機關定期清理制度,實施機關適時清理制度,公民、法人和組織及時建議和異議制度。通過清理,及時消除現行法律制度中的不和諧因素,提高其和諧程度。
三要完善立法程序和提高立法技術。這是保證法律制度和諧的重要保證,要嚴格執行立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立法程序,不能隨意簡化、省略必要的法定程序,用程序來保證新出台的法律法規規章是科學決策的產物、民主參與的結果、集體智慧的結晶。以確保立法活動及所立之法公開透明、民主參與、博弈充分、剛主柔輔、和諧統一。
四要前瞻適度。法律制度建設需要適度超前,具有一定的前瞻性、預見性,使法律制度具有相對長遠的適用性和穩定性。但是前瞻必須適度,創設某項新的法律制度的條件必須基本具備,不能僅靠主觀願望脫離客觀情況盲目上馬。實踐證明,當整個社會還沒有提出新的法律制度需求,創設這一法律制度的基本條件還未具備,就去制定跨越台階很高的法律,這部法就有可能實施不了,甚至有可能不是良法。把今後才能規范的事項非要拿到今天來規范,往往事與願違。如同過去把共產主義階段的事情拿到社會主義初級階段來辦所受到的教訓一樣。政治建設如此,法律建設也如此。
三、法律機制運行的和諧,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直接前提
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不但需要法律制度的完善和諧,而且需要法律機制運行的和諧。沒有法律機制的和諧運行,法律得不到有效的實施和遵守,就無法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進程中發揮法治的保障作用。
首先,要改革執法體制,提高執法效能。行政執法和司法是法律運行的基本形式,是法律得以實現的中介。行政執法和司法的有效展開,才能使靜態的法律規范變成動態的法律實踐活動,以發揮法律對社會關系的規范調整作用。當前,行政執法狀況不甚理想,存在著行政執法主體混亂、不合法,行政執法縱向職責界定模糊、橫向部門職責交叉,行政執法機關內部監督制約機制不夠完善等諸多問題。不作為、濫作為,徇私枉法、以權謀私的問題也屢禁不止。司法狀況也不理想,由於司法改革尚不到位,也存在著許多問題,引起社會的種種非議。為此,必須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和司法體制改革,以提高法律機制的和諧有效運行。謹從行政執法體制改革來看,一要按照權力與責任掛鉤、權力與利益脫鉤的要求,建立「權責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防止和糾正地方保護主義;二要建立健全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制度,使執法主體資格認定經常化、制度化;三要推進綜合執法,逐步實現同一級政府行政執法權相對集中,以有效解決執法交叉、多頭執法、多層執法、重復執法、執法擾民問題;四要減少行政執法層次、適當下移執法重心。在城市實行一級執法;在省以下地方各級政府行政執法重心下移,對與人民群眾日常生活、生產直接相關的行政執法活動,主要由市、縣兩級,重點由縣級行政執法機關實施;五要完善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監督制約機制,利用建立行政執法責任制、執法案卷評查、典型案例分析、執法過錯追究等多種方式,實現行政執法機關的內部糾錯。
其次,要強化程序建設,規范執法行為。程序是法律機制和諧運行的軌道。建立公正科學的程序制度是規范執法的重要途徑。民主、公正、科學、正當的程序制度是執法行為實體公正、准確的保障。如在行政執法過程中,行政執法主體和相對人之間處於不對等的地位。行政執法主體處於主導地位,而相對人則處於被動地位。這種不對等性造成了行政執法主體和相對人對實體權利處分的不平衡,容易引發行政執法主體與相對人之間關系的不和諧。而公正的行政程序則可以保障相對人不受行政主體的任意支配,增進對相對人合法權益的保護,有效克服行政法律關系雙方地位過分不平衡傾向。
再次,要倡導人性化現代法治理念,讓執法、司法回歸人性,讓法治體現人文關懷。現代法治理念告訴我們,教人尊重法律、熱愛法律、信仰法律是第一重要的。法律的力量,與其說依存於執法、司法者的嚴厲,不如說依存於它本身的智慧和執法、司法的藝術。從這一基點出發,人性化執法、司法應該是讓人親近法律的最具有說服力的號令了。這就要求執法者在剛性執法的同時,給予公民柔性的人文關懷,尊重人的人格,維護人的權利,體恤人的需求,顧及人的感受,求得公正執法與執法效果的最佳統一、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人性化執法、司法,其實質就是親民執法,讓習慣於領教法律威嚴的民眾享受到法律的溫情。社會主義法治就其本質而言是最講人權、人道和人本的,因此執法的剛與柔是互不排斥的。只柔不剛,法無權威;只剛不柔,難得人心。人情化執法,將有助於身處弱勢的當事人在不受精神強制的情況下充分表達意志、依法行使權利,確保法律的正確實施和法律機制的和諧運行。
最後,要著力培養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識,樹立對法律的信仰,以實現法律被自覺自願地遵守。良好的公民法律意識,才能驅動公民積極守法。公民只有具有了良好的法律意識,才能使守法由國家力量的外在強制轉化為對法律的權威以及法律所內含的價值要素的認同,從而就會嚴格依照法律行使自己的權利和履行自己的義務;就會充分尊重他人合法、合理的權利和自由,就會積極尋求法律途徑解決糾紛和爭議,自覺運用法律的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利和利益;就會主動抵制破壞法律和秩序的行為。公民良好的法律意識的培養,就能引導公民理性守法,從而塑造自覺、自願的守法精神,自覺、自願服從法律規則,促進社會主義法治建設,進而保障和諧社會的順利構建。
四、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治機制,是構建和諧社會的直接保障
和諧社會是社會矛盾能夠獲得及時解決的社會。在一切有著利益追求的社會中,都存在利益矛盾和沖突,存在或者潛伏著社會沖突。因此社會沖突是一種客觀的社會現象。和諧社會也不例外。我們構建和諧社會的實踐活動,起步於經濟和社會轉型期,這是一個矛盾集中凸現期,各類社會矛盾、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因此,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過程中,必須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的法律機制,運用有效的民主和法治手段減少矛盾、解決矛盾,為構建和諧社會創造條件。從減少矛盾和解決矛盾這個意義上講,積極探索預防和化解矛盾的法治機制,是達成和維系和諧社會的直接保障、重要手段和路徑。
構建和維系和諧社會的法治保障機制必須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成本低廉、便捷高效的原則,著力研究以下三個方面的問題:
(一)下大力抓好源頭治理機制的建設,避免和減少社會矛盾的發生。這是矛盾凸現期、高發期的首選之策。從現階段矛盾發生的深層次原因和解決矛盾的成功經驗來研究,當前應下大力抓好以下體制、制度和機制建設:一是真正落實依法治國的治國方略和依法行政的行政方略,努力建設法治社會、法治政府。這是最根本的源頭治理。黨和國家的各級領導機關,特別是行政機關、行政權力與社會的方方面面、與公民的日常生活息息相關、密切相連。能否正確的行使公共權力,直接關系著社會運作是否順暢、社會關系是否和諧、社會交往是否融洽。實踐證明,依法行權、依法行政,有助於理順、平衡社會關系,有助於化解、消除矛盾沖突。違法行權、違法施政必然導致社會關系扭曲,社會矛盾百出、公民權利受損。因此,一切國家機關都應當嚴格按照法定程序、法定許可權、法定職責行使權力,努力建設透明、誠信、負責、理性的國家機關。這是最重要的源頭治理,是構建和維系和諧社會的關鍵所在。二是提高各級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執政能力。胡錦濤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次集體學習時的講話中指出:「建設民主法治、公平正義、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全有序、人與自然和諧相處的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要求我們必須提高管理公共事務的本領、協調利益關系的本領、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本領、維護社會穩定的本領」。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本領的提高是源頭治理的組織條件。三是建立、健全權利制衡機制、利益協調機制、利益訴求表達機制,並充分發揮其作用。這些機制的建立健全和作用的發揮,將使黨和國家在制度建設和法律法規、政策措施的制定過程中,更加科學、正確的調整各種利益關系,進一步妥善的處理各種社會關系,使各類利益群體各得其所,使各種社會關系各安其位,就能從根本上預防和減少重大社會矛盾的發生。四是積極引導社會各類群體增強政治認同感。如果一個社會沒有基本的政治認同,一切看似正確的理論和政策都可能失去其應有的效能,許多正確的政治舉措會演變成「有趣的戲說」,甚至可能出現離心傾向。因此,建立穩固的政治認同才是一個社會維系穩定和發展的基礎,也是建設和諧社會的重要保證和重要內容。這種政治認同,應當包括對國家政治體系的認同、對政策法律的認同、對政治信仰和政治倫理的認同、以及對政治人物的認同。
(二)積極探索矛盾緩發和緩沖機制,為有效地化解矛盾爭取時間上的主動權。既然社會矛盾的發生是不可避免的,為了爭取解決矛盾的主動權,積極探索矛盾緩發和緩沖機制,避免在毫無思想准備的情況下社會矛盾突然發生,就不失為一種積極的舉措。一是堅持社會矛盾排查分析制度,及時掌握各種社會矛盾的苗頭。二是認真貫徹實施《信訪條例》,充分發揮信訪制度的社會矛盾緩沖閥、潤滑劑作用。三是密切關注各類社會群體的利益焦點,針對性地採取預防措施。如,要使弱勢群體的利益得到有效保護,使其有基本的權利和利益保證,不存在生存危機,以增強心理承受能力。又如要關注優勢、特殊利益群體的行為,抑制其利益壟斷結盟或政治控權結盟行為,使其利益表達行為始終納入法制化軌道。四是引導公民提高道德自律和理性自抑能力,並建立相應的自律、自抑機制。五是建立激情宣洩機制,使那些由於社會矛盾引發的各種激動、怨恨、委屈、憤慨等情緒有合理的宣洩、排放途徑,從而避免因情緒高度壓抑而激化失控並引發對抗社會的行為。
(三)著力抓好矛盾解決機制的完善,及時高效的解決矛盾,使不和諧的狀態歸於和諧。當前,我國解決社會矛盾的方式有民間調解、行政機關處理以及司法機關處理三種基本類型。相應的法律制度有人民調解制度,信訪工作制度,申訴、控告、檢舉、舉報制度,仲裁製度(包括民商事仲裁、勞動仲裁、人事仲裁等),行政機關調解處理民事糾紛制度、行政復議制度、訴訟制度(包括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另外還有社會組織根據組織章程解決內部矛盾的機制,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根據自治原則解決自身矛盾的機制等等。其中,司法機關在解決社會矛盾上具有程序嚴格、公正程度高的優勢,但又有時間長、成本較高,公民不甚熟悉的缺憾,再加上司法制度還有許多尚需改革的方面,因此,司法機關的公信度還沒有達到應有的高度。必須加快司法改革進度,充分發揮司法機關在社會糾紛解決機制中的主力軍作用,運用好這一最有效的最後手段,把住公平正義的關口,守住社會和諧穩定的底限。目前更為緊迫的任務是要著力完善更為高效、便捷、成本低廉的民間矛盾糾紛解決機制和行政機關糾紛解決機制,使其遍布各地、覆蓋各業,在黨和國家機關的指導下,廣泛開展群防群治活動,使各類社會矛盾依法、及時、就地有效解決,一舉收到保持社會和諧、保持社會活力、保持健康發展的多種社會效果。

⑶ 哪位高手幫我寫一個開題報告,論文題目是國家權利與公民權利的意義

道德權利的在公民社會中的表現

摘要:公民道德相對於傳統社會的「臣民道德」來說,是一種新的道德范型,因為它反映了公民社會生活的實質:個人權利的法律保障和人格上的人人平等。以公民為主體的現代社會是隨著商品經濟的發展而發展起來的,它本身代表著一種歷史道德的進步,因為它使人擺脫了「人的依賴關系」和「物的依賴關系」,從而實現了對公民權利的確立和「個性的自由」。因此,公民道德建設的核心問題是如何通過保障公民權利來達到要求公民履行相應義務的目的。只有正確認識公民社會權力本位的性質,才能了解公民道德的實質性內容;只有明確了公民道德的核心,才能有效地開展公民道德建設。 一、道德權利:公民道德的題中之義 「公民」(citizen)這一概念來源於古希臘的城邦制國家,其原意就是「市民」。在古希臘,公民就是住在城邦中的自由民,他們著重從個人與社會、個人與國家的關系來界定公民權利。對古希臘人而言,權利就是參與城邦的政治生活和公共管理的資格,公民權利主要是政治權利,它是公民社會的根本。而在古羅馬時期的公民,則強調法律對公民個人和公民團體利益的保障,特別看重個人私有權或公民權利的私人性,這對近代以來西方公民權概念的發展起著深刻的影響。新興的資產階級思想家從自然法的理論出發,把公民權看成是每個人生來就有的自由平等權利,而在社會中實現這種自由平等,就必須使國家保障人們自由支配自己的意志和行動。資產階級在建立了自己的國家之後,就以憲法的形式確認了「人人平等」和「主權在民」的原則。全體公民在法律上都是國家的主人,因而也是國家的公民,所以,在西方形成了「公民意識即權利意識」的傳統。 中國傳統社會基本上是屬於臣民社會,即沒有實現國家與社會、個人的分離,個人是從屬於國家的,是國家中的「子民」,沒有產生類似於西方的公民概念。臣民社會的基本構架是單向度的國家權利與個人義務,即國家擁有無限度的權力,而個人則有盡不完的義務,從「五倫」「十義」到「三綱五常」,都是義務性規范。中國傳統社會的封建專製造成了權利與義務的嚴重失衡,而這種失衡反過來又強化了封建的專制統治。因為一個社會的人民,如果沒有權利意識,就沒有自保意識;沒有自保意識,就只能企盼「青天大老爺」的出現,統治者就可以為所欲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建立,意味著中國進入了一個真正保障公民權益的社會,人民成了真正的主人。但是,長期以來由於「左」的思想路線以及計劃經濟的影響,我 *本文為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規范項目「法治社會中的德治問題研究」(01JA720044)的階段性成果之一。 作者簡介:李建華(1959——)男,湖南桃江人,哲學博士,中南大學政治學與行政管理學院院長、教授,博士生導師,主要從事倫理學研究;周蓉(1979——)女,湖南衡陽人,中南大學哲學系在讀碩士研究生。 們對公民社會的特性缺泛應有的認識,甚至出現過公民權利普遍遭踐踏的局面。因為經濟上的高度計劃性指令和政治上的絕對服從,使得在道德生活領域也是主體性喪失,尤其是無權利可談。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人的主體意識日益增強,不僅在法的意識上而且在倫理意識上,都明確了權利意識。現代法把保障公民的權利看作是法的基本精神之所在,在這個意義上,它是與現代社會的公民倫理意識相一致的。所以公民的權利意識,不但是公民社會的法治基礎,也是最基本的倫理要求。 權利精神作為一種倫理精神,首先體現著保持個體人格之獨立性。現代文化環境使個體人格通過法律權利的保障而從社會整合中獨立出來。在依法治國中,不管是與自然人人格相關的一些權利諸如人格權、生命權、健康權、婚姻自主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擇業自主權等,還是和法人人格相關的一些權利如企業(公司)名稱權、所有權(經營權)、產品的商標權等都以明確的法律條文規定下來。這些權利規定,從本質上講是使各種法律主體更加個體化,突出其個體存在及其能量的釋放,從而也使個體在法律權利的營養中健康成長、發展壯大。可見,倘沒有法律權利的營養,則自然人與法人便無法以獨立的人格生存和發展,從而也很難保持個體人格之獨立性。 其次,權利精神體現人的尊嚴實現和人格的完善。權利的道德意義就在於依據道德應該得到的東西,是作為道德主體的人應享有的道德自由、利益和對待,包括道德選擇的自由,人們在一定道德關系中的地位、尊嚴和受惠性以及道德行為的公正評價。從而使道德主體因行為高尚動機和社會的公正評價而產生生命崇高感,產生被尊重的愉悅和滿足感。R·馮·耶林在《為權利而斗爭》中舉例說,一個英國遊客為了保衛古老的英格蘭權利,為抵制旅店老闆和車夫的過分要求,寧願為此花費十倍於他被索要的錢財,也要討個公道,索回自身在精神上的利得。這樣的爭權利難道不是一種高尚的道德情懷嗎?相反,在侵權者面前一味地容忍退讓或者任意地割讓權利,盡管也可以說是「自我犧牲」行為,但決不屬於高尚的道德精神,而是出賣或犧牲公正的卑鄙!權利的品德和作風不僅直接表現為對他人權利的尊重,還表現為對肆意侵犯權利現象的反抗和斗爭。一個人對自身正當權益的追求本身就是對善的、幸福的期待和嚮往。而如果他是出於對肆意剝奪自身權利行為的反抗,那麼他就具有抗惡的意義,從而道出了「為權利而斗爭」——權利精神的道德意義之所在。 再次,權利精神體現一種平等。權利與義務的關系,在法治價值中始終是相互的、對應的。無論在社會生活中還是在法律規范中,既不存在沒有權利的義務,也不存在沒有義務的權利。權利與義務作為一定社會利益的體現,共同擔負著對個體行為的評價功能。當法律分配義務時,這些義務必須是從權利中合理地被引申出來的。凡不以權利為前提的義務都是不公正、不合理的。可見,依法治國過程中的權利精神內在地蘊涵自主、平等、自由等道德要素,放射著崇高的道德之光。 當然,作為公民道德核心內容的權利意識,不僅是指對自身權益的維護,更重要的是要明確,尊重和維護他人權利是社會每一個公民應盡的義務。現代法之所以把權利作為一種道德資格來確認,就在於它有著要求他人或社會給予尊重和保障的內在因素。公民的權利是法律所規定的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也是國家政府及其法律應該保障的權利。法律保障公民的權利,首先在於公民所享有的權利具有道德上的合理性。因為權利就是主體人的自由,就是主體人格的客觀化,對權利的侵害就是對主體人格尊嚴與自由的侵害。若人們對權利侵害置若罔聞,甚至忍氣吞聲,那以主體性人格的權利為基礎的法律秩序就難以建立起來,現代社會的德治也就缺乏最基本的條件。因此,對權利的維護與對義務的承擔,在公民社會里應當是對等的。《公民道德建設實施綱要》明確指出:「堅持尊重個人合法權益與承擔社會責任相統一。要保障公民依法享有政治、經濟、文化、社會生活各方面的民主權利,鼓勵人們通過誠實勞動和合法經營獲取正當的物質利益,引導每個公民自覺履行憲法和法律規.

⑷ <談政府職能轉變的幾個問題>的論文怎麼開題

政府工作人員腐敗等諸多問題。在市場經濟建立以後,經濟高速發展,特別是中國加入WTO以後,面對著強大的競爭,政府如果不調整好與政黨之間的關系,中國的經濟將會受到極大的負面影響。在這樣的背景下,應明確認識到政府是社會管理機構,而政黨是社會組織,二者之間應有明確的界限,政府與政黨必須分開,明確其各自的職能。政黨在國家的作用就應主要體現在制定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綱領等,為國家今後的工作提供一個方向,而政府主要應依法行政,做好行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進市場經濟的發展 (2)政府與企業之間關系的轉變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條件下,政府在社會中處於主導地位,對企業的生產、銷量、效益等各方面都進行統一的計劃安排,企業自主權少。這樣導致了政府管理經濟和社會事務的部門特別臃腫,管理隊伍特別龐大,同時企業的效益也不高。實踐證明,政企不分是會阻礙我國經濟的發展的。因此,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在轉變我國政府職能關系中,理順政企關系是一個十分重要的方面。市場經濟完全不同於過去的計劃經濟,過去政府包攬了經濟活動的許多事情,直接插手企業的具體事務,而今,市場經濟中市場占據著主導地位,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之點就在於政企分開,否則政府職能轉變就是空談。其主要原則是權力下放,政企分開。而將政企分開的主要途徑就是:一是將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開。這要求政府將生產經營權交還給企業,調動企業的積極性。二是把政府的國有資產所有者職能與政府的經濟管理職能分開,理順產權關系。政府通過宏觀管理調控政策,運用經濟、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管理國民經濟、調控社會經濟活動。而企業自主生產,成為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三是把國家的管理經濟的職能與企業的經營職能分開。政府對企業進行授權經營,分工監督,同時也要運用法律手段和一些必要的行政手段進行調節。 (3)政府與市場之間關系的轉變 在非市場經濟社會中,政府出於強勢的中心地位,政府通過計劃對市場進行直接的指揮和控制,過分的政府幹預使經濟失去了效率和活力,而市場對政府也產生了很大的依附性。在這樣一種運行機制下就出現了許許多多的問題,如供大於求、供不應求、市場活力不夠等。但是,同時,完全自由放任的市場經濟也不能實現經濟的良好運行,因為,市場本身也是具有缺陷的,其具有自發性、盲目性、滯後性等特點,而且完全的市場調節會造成很多行業的壟斷,甚至可能發生市場失靈的現象。因此,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後,我們應當充分的認識到,政府與市場是現代經濟中的兩個關鍵要素,市場經濟的運行不能沒有政府的干預,也不能沒有市場的調節。正如美國經濟學家薩繆爾森所說:「市場和政府這兩個部分都是必不可缺的。沒有政府和沒有市場的經濟都是一個巴掌拍不響的經濟。」 [1]從現代市場經濟發展的軌跡來看,其二者的關系應由以前的政府直接干預為主,轉變為讓市場發揮資源配置主體的作用,市場機制能夠解決的就讓市場解決,而政府則根據經濟運行的要求,不斷調整自身的結構、功能,在以市場起主體作用的基礎上對市場無法解決的事項進行宏觀調控管理。但這絕不是政府取代或取消市場機制本身在經濟生活中的基礎性作用,而是實現政府引導市場,市場調節企業的重要手段,使市場充分發揮其基礎作用,整個社會建立起具有競爭性的市場體系。 (4)政府與社會之間關系的轉變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整個社會是一個高度統合的政治管制社會,社會的很多事務和工作都集中在政府身上,政府直接面對社會直接從事大量的微觀管理活動,而社會也對政府有著極大的依附性,這樣就造成了政府機構冗繁、人員惡性膨脹等問題。按照馬克思主義的觀點,政府產生於社會,政府的權力也來源於社會,而社會又反作用於政府,對政府形成一定的監督。但是在計劃經濟體制下的社會,並沒有形成一種有效的監督機制使社會可以有足夠的能力去監督和對抗政府,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我國強政府弱社會的局面將被打破,社會的管理職能將大大的增加。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政府從管理范圍、管理方式、管理方法上進行改變,將政府的部分權力過渡給社會,讓社會自行管理,而政府主要是為社會提供公共產品,為社會服務。中共在十七大上提出的恰好體現了這一點,黨的十七大報告在論述「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時,提出「加大機構整合力度,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健全部門間協調配合機制」,這個思路對當前深化我國政府職能轉變,拓展政府宏觀調控職能,促進市場經濟發展有著重要的指導意義。大部制所體現的意思是「組織規模大,職能范圍廣」,也就可以概括為更強調政府的宏觀調控職能,減少政府對微觀經濟運行的干預。我國現行的行政管理體制是從計劃經濟時代流傳下來的,明顯存在機構設置過細、政府對經濟運行管理太過微觀、具體的問題,而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對經濟運行的管理則應該以公共服務、宏觀調控和市場監管為主,機構設置宜粗不宜細。這次國務院的大部制,通過重新整合一些部門,縮小部門的數量,將重點由行政管理轉為公共服務,充分下放權力,能由社會組織管理的事務應交給社會組織,政府不應該包攬,同時強調各部門做好宏觀調控,不必對事物管得過細,將部分權力下放給社會,就是政府職能轉變的重要體現。 因此,政府對社會的管理要進行以下轉變:一是從管理范圍上,改變由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事務的做法,向社會提供「公共產品」。二是在管理方式上,由「強政府,弱社會」轉變為「強社會,弱政府」。三是在管理方法上,從傳統的行政方法為主轉變為以間接的法律方法為主。只有這樣,政府才能還權於社會,確立政府與社會的良性互動關系,最終形成政府與社會的共同治理結構。 2.內部關系的轉變 (1)從縱向來看,理順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政府之間的職能關系 在我國,處理好中央與地方、上級與下級政府之間的職能關系一直都是政府職能轉變的一個重要問題。在傳統體制下,權力過度的集中在中央、上級政府,形成了頭重腳輕的倒金字塔式的職能結構體系,地方政府和下級政府拿到的僅有的少許權力很多時候都是臨時性的、不穩固的、缺乏法律的保證,其積極性難以發揮。而中央政府既管宏觀又管微觀,既管行業又管企業,職能混亂且沒有中間環節進行調節,造成了「一管就死,一死就放,一放就亂」的局面。因此,為了確保市場經濟體制的順利發展,必須對我國中央與上級和地方與下級政府的相互關系做出合理的調整,明確界定二者的權力界限。中央政府代表著整個國家的利益,對整個國家進行宏觀調控,而地方政府除了代表國家利益外,還代表著地方的利益。因此,在調整二者的關繫上就必須在合力劃分事權、財權的基礎上做到各級政府之間的合理分權,從 事權的劃分來看,中央政府的任務主要是對宏觀經濟進行調控,主要是國防外交、國際援助及國內的公益事業如:教育、科研、社會福利和社會保障等,同時也要用經濟手段調整地區間的經濟結構合產業結構。而地方政府主要負責社會公益事業,負責地方行政管理、法制建設和維護地方社會治安,協調本地區內經濟的發展。同時還要建立健全與事權相匹配的財稅體制,大宗收入的稅種一般都由中央統管,而地方稅種主要是收入彈性較小的銷售稅和財產稅。在處理中央與地方財權的關繫上,應通過中央財政集中大部分收入,並對地方財政採取稅收返還和補貼來實現中央財政的宏觀調控。因此,在處理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上級政府與下級政府的關系時,要明確各級政府的職責許可權,對屬於地方政府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給予地方更大的自主權,將中央、上級過於集中的部分權力下放到地方上,並且中央要給予政策和資金支持,減少部門直接插手干預的現象,做到「權、責、利」相一致,讓地方可以發揮其積極性,因地制宜、發揮最大效能。同時地方也要維護中央和上級做出的決策,防止地方割據,在發揮好國家宏觀調控職能的同時,又保證地方的利益。只有協調好中央、上級與地方、下級政府之間的關系,才能使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充分發揮其積極性、最大力度的推進市場經濟的發展,成功完成政府職能的轉變。 (2)從橫向來看,理順政府內部各職能部門之間的關系、理順同級各地方政府之間的關系 在傳統的計劃經濟體制下,政府的行政機構臃腫,政府職能交叉,行政指令紊亂,嚴重阻礙了我國行政工作的開展和經濟的發展。因此,對政府各部門及各同級政府進行職能理解和職能分析,是當代各國政府的一項十分重要的工作。只有做好這一分析,才能明確政府及其各職能部門之間職責許可權,進行正確的分工,建立起嚴格的工作責任制和崗位責任制。市場經濟的建立和發展,要求同級各地方政府根據其本身的差異性和變動性實施職能,同時也要求各職能部門依法行政,按照其管理許可權進行管理。特別是在加入WTO以後,中國面臨著巨大的挑戰,同時也有了前所未有的發展機遇。中國能否在激烈的競爭中成功,能否抓住機遇,都要靠政府的正確決策。因此,政府必須要提高應對能力,加強對外經濟的管理,提高工作人員素質,進一步健全宏觀調控體系,強化監督和監管體系,減少各部門對經濟領域的行政壟斷和干預。同時,政府各部門之間的管理也不能出現權力的空缺,要充分發揮好私有企業和非政府性組織等社會團體在中間的作用,最大限度地促進經濟發展。 四、市場經濟條件下政府職能轉變的價值取向 從我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國內外環境都已穩定,已經不需要政府再處於主體地位對社會進行全面的管理,也不需要政府採取強制性的手段來進行控制。相反,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人民對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新的形勢要求政府為社會提供公共服務,將權力還給人民,給與人民和企業更多的自由。 (一)實現「管制型政府」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所謂的「管制型政府」,主要是指的在計劃經濟體制時代,強調一切從管制出發,強調的是一種管理、管制,強調的是公民對政府的服從、下級對上級的服從的以管制為主的政府運行模式。而「服務型社會」是市場經濟的發展所要求建立的一種新型政府,它要求政府擔負起服務公民、服務社會的責任。服務型政府堅持公民本位、社會本位,政府只有有效地提供了公共服務才能獲得自身存在的合法性。 我國經濟要得到發展,關鍵就在於政府把原有的以對社會和市場的管制為主的管制職能轉到以市場為基礎,政府為市場主體服務和創造良好的發展環境上來。中國共產黨的十六大提出:「堅持以人為本,樹立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發展觀,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要完善政府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強有力的體制保障。」這是我國在面對新的國內外形勢下提出的新的發展觀。這樣一種發展觀很明確的提出了政府的職能趨向是應該由管制職能向服務職能轉變,同時也說明了隨著市場經濟的快速發展和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人民群眾對物質文化生活的需求日益提高,並且呈現出多元化的趨勢。人民已經不再滿足於衣食住行質量的提高,更要求政府在教育、醫療、社會保障、娛樂等方面為人們提供更多的社會服務。因此,政府必須適應時代的發展,將管制型政府轉變為服務型政府。[1] (二)實現「無限責任」向「有限責任」的轉變 在建國初期,我國模仿蘇聯實行高度集中的計劃經濟體制。這是因為在當時剛建國,社會不安定的因素還存在,分工合作不明顯,經濟或社會組織無法維護社會秩序的正常運行,必須靠強有力的政府強權才能保證經濟在一個安定的環境裡面發展。因此,在這樣一種情況下,政府扮演的是一個「全能政府」的角色,對社會所有的事務都進行直接的管理,其自身的權力是無限的,涉及了社會的方方面面。但是在市場經濟開始實行後,市場處於資源配置的基礎性地位,市場可以自主管理、自主調節、自主發展和自我完善,還可以根據自身的需求變化合理的進行生產,實現利潤的最大化,達到資源的最優配置。而各企業也可以自主經營,根據自由競爭原則優勝劣汰,這要求政府放權,讓市場起主導作用。如果政府包攬一切社會事務即無限政府的狀況得不到改變,那麼政府職能的轉變也就會停滯不前。因此,政府對市場的管理就應該是起一種指導性的作用,而不是無限的管理。同時政府也應該將部分必要的權力下放給下級政府、企業、其他社會團體,只有政府真正的達到了有限管理,才可能向服務型政府轉變。[2] (三)實現「行政管理」向「公共管理」的轉變 在傳統的行政管理模式下,政府是單一的公共事務治理主體,政府往往採用直接的、微觀的方式來對社會各項事務進行管理,主要運用的就是以行政管理為主的手段來進行的。而在市場經濟體制建立後,人民民主意識不斷增強,要求政府給社會提供更多的公共管理,而不再是行政管理。也就是說,在政府的改革過程中,政府應當充分利用市場和社會的力量,推行公共服務的社會化和市場化。指的就是對於某些公共產品的提供、公共基礎設施的投資和經營、公共資源的開發等工作,可以不再由政府直接指揮和控制,而改用市場機制和競爭機制進行運作。同樣,對於公共服務的管理,也可以交由其他社會團體或中間組織來管理,而政府只是起一種指導性作用。當然,在這樣的條件下,政府的行政就必須公開、公正的進行,實現民主化,接受群眾的監督。也只有這樣,才能為政府職能的轉變提供動力,提高政府的工作效率。[1] (四)實現「集權行政」向「分權行政」的轉變 傳統觀念認為,社會主義制度和計劃經濟體制必須要求政府對經濟、文化、政治和社會都實現中央高度集權的管理體制,因此,各級政府都管了許多不該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事。中央政府的權力過於集中,地方和基層的自主權不高,而且層層部門相疊,導致了行政效率低下。然而在市場經濟條件下,隨著社會信息化的發展和資源、信息的不斷增加和流動,不可能再保持以前那種「事無巨細,統統上報」的狀態,那樣只可能會造成資源的浪費。因此,在新形勢下,政府必須建立分類、分級管理的政府體系,必須放權、分權,不能再集所有權力於一身。所謂的分類管理就是指按照某一事項的性質來進行分類,由其專門的部門來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而分級管理指的是不同層級的政府對隸屬於其職能范圍內的事務的管理。只有這樣才可以避免職能交叉、重復管理的現象,實現真正合理而有效的管理。 結 論當前,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已日趨於完善,但我國現行的政府職能以及相應的機構設置在很大程度上都還保留了在傳統體制下形成的框架,並不能適應日益發展的市場經濟的需要 因此,為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要進一步指出政府職能轉變要按照市場經濟體制對政府職能定位的要求,積極創造條件,使政府職能轉變到位,成為市場經濟體制發展的強勁動力。

⑸ 2011專科行政管理畢業論文怎麼寫

行政管理論文如何定題目

首先看是什麼專業的題目
其次根據專業和教授的口味來定
題目盡可能不要大眾化

(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2013行政管理專業論文題目范圍僅供參考:
您的行政管理專業論文具體是什麼題目呢
有什麼要求呢
論文是需要多少字呢
開題報告 任務書1、公共部門績效評估的理念與方法探索
2、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構建高績效的服務型政府
3、西方發達國家公共部門績效管理的述評及其啟示
4、公共部門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的構建與研究
5、行政成本分析及其有效控制途徑探索
6、公共事業單位產生與發展的原因分析
7、公共事業單位發展中面臨的問題探討
8、公共事業單位發展的思路與對策探索
9、政策問題構建的實證分析
10、政策執行中存在的障礙分析
11、政策終結的模式比較分析
12、政策終結的障礙與策略探析
13、我國思想庫(政策咨詢機構)發展的現狀探索
14、中美思想庫(政策咨詢機構)的比較分析
15、充分發揮我國思想庫(政策咨詢機構)的應有作用的對策與建議
16、行政倫理建設的重要性和途徑
17、行政改革的必然性和趨勢
18、政策執行的制約因素分析
19、咨詢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
20、分析我國的行政職能轉變和行政改革
21、行政環境對行政管理的影響
22、完善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
23、西方國家的行政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24、論述行政法制化
25、論述行政領導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6、論述行政組織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27、完善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必要性
28、政府部門戰略管理
29、非營利組織改革與發展
30、秘書腐敗的文化機理及其對策研究
31、治理秘書腐敗的制度建設研究
32、新世紀行政組織變革方式的選擇
33、行政組織的變革及其現實性
34、影響行政組織設置主要因素分析
35、論現代行政組織追求社會公平的價值與方式
36、論行政組織的目標及其目標管理
37、行政組織變革的動因分析
38、行政組織結構扁平化趨勢及對策
39、鄉鎮行政組織改革探討
40、行政組織與環境關系分析
41、論依法行政的組織環境
42、論行政組織中的非正式組織
43、我國縣級市行政組織的效能分析
44、論行政組織的創新
45、我國基層行政組織的管理誤區探討
46、論經濟全球化與政府管理創新
47、公職人員職務消費制度的改革與思考
48、公共行政治理模式的理性分析
49、官員問責制與公共管理改革
50、WTO規則與中國政府的依法行政
51、現代化進程中權力腐敗的產生及其遏制
52、政府職能定位及其對企業的管理
53、加入WTO與中國政府公共政策選擇
54、危機管理與中國公共治理結構改革
55、網路經濟時代的政府危機與再造
56、公共管理與非政府組織的角色
57、有關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58、城市管理體制的比較研究
59、市場經濟時代的中國城市管理變革
60、論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61、論政治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關系
62、論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參與
63、論公共管理模式的演變
64、當前我國政策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65、論公共管理者應具備的素質
66、政策環境和政策系統的關系
67、論影響公共政策質量的主要因素
68、論影響公共政策評估的主要因素
69、新公共管理思想對我國當前行政改革的指導意義
70、公共管理職能的歷史演變
71、論中美公共政策構成的差異及原因
72、論行政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
73、 試論當前政府職能轉變的方向
74、經濟全球化對中國政府職能轉變的影響
75、談轉變政府職能的幾個問題 都搞定了不
你可以告訴我具體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寫作過程順利

1、論文題目:要求准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4、關鍵詞或主題詞:關鍵詞是從論文的題名、提要和正文中選取出來的,是對表述論文的中心內容有實質意義的詞彙。關鍵詞是用作機系統標引論文內容特徵的詞語,便於信息系統匯集,以供讀者檢索。 每篇論文一般選取3-8個詞彙作為關鍵詞,另起一行,排在「提要」的左下方。
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

⑹ 急,房地產糾紛處理中的正當程序,這篇論文開題報告怎樣寫

處理房地產糾紛中行政與民事交叉問題的正當程序

一、房地產糾紛中與行政行為有關的民事訴訟

民事審判是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對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基礎上,對案件事實進行判斷並對民事主體爭議的民事權益作出裁判的司法行為。行政審判是人民法院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在對證據進行舉證、質證和認證的基礎上,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合法性判斷並作出裁判的司法行為。房地產糾紛中既有民事行為又有行政行為,而且這兩類行為相互關聯、互為因果,有效的民事行為具有約束力;合法的行政行為具有公信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合法的行政行為應當建立在有效的民事行為的基礎上。民事行為受私法調整,行政行為受公法調整,根據法的統一性原理,房地產權利關聯的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的目的與指向應當是一致的,產生糾紛後兩類審判的結果也應當是一致的。完整的房地產權利屬於對世權,應當進行公示,公示即具有排他性。因此法律規定房地產登記機關對房地產所有權、居住權、他項權登記進行公示,這種公示行為系行政確認行為,體現了濃重的行政干預色彩。房地產權屬登記是房地產管理機關應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行為,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主要是有效的民事行為的相關材料。因此,房地產權屬登記行為屬於可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它成為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同時它的關聯行為大多屬於民事行為,而民事行為必然存在一些糾紛,這些糾紛屬於民事訴訟受案范圍是毋庸置疑的。顯然,由於民事行為與行政行為關聯性的客觀存在,導致民事訴訟與行政訴訟也必然存在交叉,即民事審判會涉及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審判必將涉及民事行為。房地產糾紛中與行政行為有關的民事訴訟主要存在以下形式:

第一,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訴訟。房地產買賣合同糾紛是因為房地產買賣合同簽定後在履行中產生糾紛,主要包括:一房多賣、房屋的面積分歧、房屋的性質分歧等。例如某開發公司與張某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將一套房屋以50萬元的市場價格賣給張某,而後該開發公司為了融資,又將該房屋以明顯低於市場價格的40萬元賣給李某,且李某明知房屋已經出售便迅速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證。張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開發公司交付房屋,被告開發公司以房屋已經出售並辦理所有權證為由,抗辯無法履行交付房屋的義務。此時,法院應當行使闡明權,告知原告作為利害關系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訴請法院判決撤銷登記機關給李某頒發的房屋所有權證。本案中李某屬於惡意取得,其民事行為損害了善意第三人張某,屬於無效民事行為,房屋登記機關頒發房屋所有權證屬於違法行政行為,應當予以撤銷。

第二,繼承糾紛訴訟。被繼承人依法擁有的房地產在繼承中常常發生糾紛。這種糾紛有些發生在權屬轉移登記之前,也有的發生在轉移登記之後。如果糾紛發生在轉移登記之前,那麼就屬於單一的民事訴訟;如果發生在轉移登記之後,就存在兩類訴訟的交叉。

第三,抵押合同糾紛訴訟。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房地產抵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不轉移抵押房地產的佔有,將該房地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以該房地產折價或者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實踐中,一旦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第三人作為抵押人主張抵押無效,於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抵押
權人便提供具有公信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他項權證。這樣,民事審判必然面對行政行為。

第四,侵權訴訟。實踐中,原告起訴被告侵害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的案件理所當然屬於民事案件,但是,在審理土地侵權民事糾紛中會遇到《宅基地批准通知書》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具體行政行為,在審理房屋侵權民事糾紛中會遇到房屋所有權證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五,離婚財產分割糾紛訴訟。隨著新婚姻法的出台,夫妻之間的財產關系有了明確的法律保障和規定。而和我國房地產事業的發展相比,不動產的立法相對落後。由於多種原因,家庭成員相互之間權利意識淡薄,配偶之間對房屋大都以一方的名義進行權屬登記,在和諧的家庭中當然不存在任何問題。然而,在夫妻感情出現危機時,夫妻中署名的一方便持證處分該房產,並辦理轉移登記。在離婚訴訟中就難免涉及財產分割爭議,如何確認權屬登記這一具體行政行為就成為民事訴訟中不可迴避的問題。

第六,析產訴訟。房地產權共有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在共有中,以共有人的名義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登記並領取《房屋共有權證書》。但在民事訴訟中,常會遇到出資事實的判斷和權屬登記行為的認定問題。

第七,贈與糾紛訴訟。合同法規定贈與合同除公益捐贈外屬於實踐性合同,即以實際交付為生效要件,不動產以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為生效要件。然而,隨著二手房交易稅賦的加重,一些人為了規避稅收,便採取虛假贈與的手段,在民事訴訟中必將會遇到究竟是買賣還是贈與的判斷以及權屬登記行為效力的認定問題。

第八,互換糾紛訴訟。不同的房地產所有權人基於對房地產面積、位置、樓層、朝向、用途的不同考慮,常常進行差價或無差價交換。這種交換也是通過合同約定,然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轉移登記。之後,可能因為差價、房屋質量、共有人異議等問題產生合同糾紛,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在訴訟中必將涉及權屬登記行為效力的認定問題。

二、房地產糾紛中與民事行為有關的行政訴訟

第一,訴房地產登記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城市房屋權屬登記管理辦法》規定:「登記機關應當對權利人(申請人)的申請進行審查。凡權屬清楚、產權來源資料齊全的,初始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他項權利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30日內核准登記,並頒發房屋權屬證書;注銷登記應當在受理登記後的15天內核准注銷,並注銷房屋權屬證書。」顯然,進行房屋權屬登記是房地產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為了依法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9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60日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文件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人民法院在行政審判時應當對原告申請時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這些申請材料包括相關的民事行為,所以,該類行政訴訟就需要對相關的民事行為進行審查。

第二,訴房地產登記機關的初始登記行為。房屋初始登記是指對於國有土地上新建的房屋和集體土地通過徵用轉化為國有土地後,對土地上的房屋權利進行登記。對房屋權屬的初始登記是房屋登記機關的法定職責。房屋初始登記也是對與之相關的前置行為合法性的認可,對於房地產開發公司而言,進行初始登記是取得商品房銷售許可證的前提條件。因為進行初始登記造成當事人損失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此時,便涉及兩類訴訟的交叉。

第三,訴房地產登記機關的轉移登記行為。房屋轉移登記是指在總登記以後,所有權發生繼承、買賣、贈與、交換、分割、轉讓等法律行為之後,房地產登記機關依照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登記行為。轉移登記一般是基於前述的民事行為,當事人如果因為民事行為產生糾紛而訴諸法院,可能是民事訴訟,也可能是行政行為。此時,民事訴訟如何對待轉移登記行為是本文所要解決的重要問題。

第四,訴房地產登記機關的變更登記行為。房屋變更登記是指在總登記以後,因房屋發生擴建、翻建、添建、改建、部分拆除、院落用地使用范圍的增減、房屋的性質、房屋的面積以及家庭成員內部人員的變化,房地產登記機關依申請對上述項目的變動予以登記的行為。例如,某被拆遷房屋在補償沒有解決之前為拆遷人違法拆除,該房屋的所有權證中記載的房屋性質為住宅,被拆遷人申請登記機關將其房屋的性質變更為經營性用房。登記機關經審查認為該房屋屬於經營性房屋,於是便進行了變更登記。之後,拆遷人作為利害關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變更登記行為。此時,被拆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如何處理好兩類訴訟的關系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訴房地產登記機關的他項權登記行為。房屋他項權登記行政行為是指房地產登記機關對於設定房屋抵押權等他項權利,應申請人的申請作出的行為。抵押權的取得是在抵押合同有效的基礎上進行他項權登記,因此,房地產他項權登記是取得抵押權的條件。實踐中抵押權人以主張抵押合同有效提起民事訴訟,而抵押人常常以抵押合同無效進行抗辯,於是就出現了抵押權人提起民事訴訟主張抵押合同有效,而抵押人提起行政訴訟主張撤銷他項權登記。兩類訴訟同時存在,處理好合同與登記的關系尤為重要。

第六,訴房地產登記機關的注銷行為。注銷行為是指房地產登記機關依法辦理權屬登記之後,經當事人申請或者依職權對已經進行的權屬登記行為進行否定的行為。例如甲公司用其自有的房屋設定抵押,向某建設銀行貸款5000萬元,房地產登記機關依法為其辦理抵押登記並頒發了他項權利證書。一個月後,甲公司偽造債務已經履行的證據並謊稱他項權利證書丟失,向房地產登記機關申請注銷他項權利證書,房地產登記機關經審查便注銷了他項權利證書。10天後甲公司又以該房產設定抵押,向某工商銀行貸款5000萬元,該工商銀行向房地產登記機關查詢並了解該抵押物沒有權利負擔,經申請房地產登記機關進行了他項權登記並頒發了他項權利證書。該工商銀行於是便向甲公司發放了貸款。一個月後,建設銀行知道了上述事實後便向登記機關交涉,房地產登記機關於是撤銷了注銷行為。

第七,訴房地產登記機關的撤銷注銷行為。房地產登記機關依職權或根據申請對違法的權屬登記行為予以撤銷,使其不發生法律效力,恢復到違法權屬登記行為作出之前的狀態。行政行為一經撤銷,原則上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即自始喪失效力,但如果自始喪失效力對於公共利益、整體利益和善意第三人利益不利時,也可以確定自撤銷之日起失去效力。如果因該行政行為使行政相對人的信賴利益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國家應當承擔行政賠償責任。上述案例中,建設銀行申請房地產登記機關撤銷了注銷行為後,工商銀行認為自己的抵押權受到損害對撤銷注銷行為提起行政訴訟。

三、我國法院處理此類糾紛程序的多樣性

涉及房地產糾紛的訴訟方式可能是行政訴訟也可能是民事訴訟,由於法律規定的兩類訴訟的分工並非十分明確,作為法官也並非能夠准確確定,因此,原告在進行判斷時難免存在偏差。解決這種偏差,可以通過人民法院闡明權的行使,告知原告進行正當程序的救濟,無論如何人民法院應當尊重原告的訴訟選擇權,不能違背原告訴訟自主的意願。無論原告選擇民事訴訟還是選擇行政訴訟,只要符合法定的起訴條件,人民法院都必須受理。

對法院受理這種房地產行政、民事糾紛爭議重合案件後,適用哪種程序以及兩種程序的先後,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沒有明確規定,審判實踐中各自為政,理論界也是見仁見智。其一,認為權屬登記行為是相關民事行為的一部分,於是將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並以相關的行政行為的公定力為基礎認定權屬登記行政行為合法,作出民事判決;其二,認為權屬登記行為是相關民事行為的一部分,於是將糾紛作為民事案件審理,並以司法權優於行政權原理直接將相關的行政行為作為優勢證據進行審查,甚至直接認定權屬登記行政行為無效,作出民事判決;其三,採取先行政後民事的程序,如果原告先提起民事訴訟,法院應當先中止民事訴訟,等行政判決生效後,再恢復民事訴訟;其四,採取行政附帶民事,在行政判決時一並對民事爭議作出判決;其五,原告分別提起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法院分別作出行政判決和民事判決。

筆者認為第一種做法是程序的「大民事」,對權屬登記行為不予審查而直接套用,並在民事判決中予以確認,使得按照正當程序即行政訴訟審理可能會出現司法不統一,或者出現難以進行合法性審查的局面。

第二種做法是程序和實體的「大民事」思想在作怪。完全通過民事審判解決房地產糾紛的局限性表現在房地產所有權通過登記進行公示,通過公示使該所有權具有對抗力,即具有對抗善意第三人的能力。這種登記是行政機關在對相關民事行為進行有效性確認的基礎上的行政確認行為,該確認行為具有公定力。這樣必然存在兩類行為,也會因此產生兩類訴訟,傳統的處理方式普遍採取民事訴訟解決爭議。然而,民事審判解決房地產糾紛具有局限性,表現在:(1)將權屬登記的行政行為作為證據進行審查,與將該具體行政行為納入行政訴訟受案范圍按照正當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存在沖突,有時甚至出現同一法院作出的民事判決與行政判決相矛盾,造成司法混亂,導致司法公信力下降。直接審查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正當程序原則。(2)不能將行政機關作為第三人納入訴訟,在房地產權屬登記損害賠償訴訟中一般為多因一果,房地產登記機關違法登記也是造成損害的原因之一,特別是在「責任政府」理念的傳統下,相對人對行政機關的信賴是執政者最為寶貴的資源,理所當然,登記機關應當為其違法行為「埋單」,但民事訴訟無此功能。(3)不能判決行政機關承擔行政賠償責任。

前述第三種做法具有合理性,筆者支持該種觀點,因為它可以保證司法統一原則、正當程序原則、責權一致和司法權優先原則得到全面貫徹。該做法即使法律不作任何修改,在法律邏輯上也沒有任何障礙,因為行政訴訟法規定,行政訴訟是人民法院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具體行政行為證據是否確鑿是合法性審查的重要內容,對具體行政行為證據是否確鑿的審查必然包括對相關民事行為的審查。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前,人民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沒有任何問題,但是在行政訴訟法頒布之後,依照行政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才是正當程序。

第四種做法在立法的層面上應當屬於上策,它符合正當程序原則、司法統一原則和公正效率原則,也可以解決民事案件辦不完、行政案件不夠辦的問題,有利於有限司法資源在法院內部的有效配置,是立法的發展方向。就現行法律、司法解釋來說,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並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並審理。」即行政附帶民事判決。目前,對於涉及權屬登記的行政案件進行行政附帶民事審理沒有法律依據。

第五種做法容易出現相互矛盾的司法判決,無論在目前的司法中還是在將來的立法中都是不可取的。

⑺ 法律論文 <<開題報告 和 文獻綜述>>

你還是自己寫一寫最好,讀了這么多年書還是留下點什麼作為紀念吧。

⑻ 行政管理的畢業論文怎麼寫

行政管理論文如何定題目

首先看是什麼專業的題目
其次根據專業和教授的口味來定
題目盡可能不要大眾化

(一)選題
畢業論文(設計)題目應符合本專業的培養目標和教學要求,具有綜合性和創新性。本科生要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和專業特長,選擇適當的論文題目,但所寫論文要與本專業所學課程有關。
(二)查閱資料、列出論文提綱
題目選定後,要在指導教師指導下開展調研和進行實驗,搜集、查閱有關資料,進行加工、提煉,然後列出詳細的寫作提綱。
(三)完成初稿
根據所列提綱,按指導教師的意見認真完成初稿。
(四)定稿
初稿須經指導教師審閱,並按其意見和要求進行修改,然後定稿。

2013行政管理專業論文題目范圍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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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題報告 任務書1、公共部門績效評估的理念與方法探索
2、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構建高績效的服務型政府
3、西方發達國家公共部門績效管理的述評及其啟示
4、公共部門績效管理指標體系的構建與研究
5、行政成本分析及其有效控制途徑探索
6、公共事業單位產生與發展的原因分析
7、公共事業單位發展中面臨的問題探討
8、公共事業單位發展的思路與對策探索
9、政策問題構建的實證分析
10、政策執行中存在的障礙分析
11、政策終結的模式比較分析
12、政策終結的障礙與策略探析
13、我國思想庫(政策咨詢機構)發展的現狀探索
14、中美思想庫(政策咨詢機構)的比較分析
15、充分發揮我國思想庫(政策咨詢機構)的應有作用的對策與建議
16、行政倫理建設的重要性和途徑
17、行政改革的必然性和趨勢
18、政策執行的制約因素分析
19、咨詢在行政決策中的作用
20、分析我國的行政職能轉變和行政改革
21、行政環境對行政管理的影響
22、完善我國的行政監督體系
23、西方國家的行政改革對我國的啟示
24、論述行政法制化
25、論述行政領導在行政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26、論述行政組織與社會組織的關系
27、完善我國公務員制度的必要性
28、政府部門戰略管理
29、非營利組織改革與發展
30、秘書腐敗的文化機理及其對策研究
31、治理秘書腐敗的制度建設研究
32、新世紀行政組織變革方式的選擇
33、行政組織的變革及其現實性
34、影響行政組織設置主要因素分析
35、論現代行政組織追求社會公平的價值與方式
36、論行政組織的目標及其目標管理
37、行政組織變革的動因分析
38、行政組織結構扁平化趨勢及對策
39、鄉鎮行政組織改革探討
40、行政組織與環境關系分析
41、論依法行政的組織環境
42、論行政組織中的非正式組織
43、我國縣級市行政組織的效能分析
44、論行政組織的創新
45、我國基層行政組織的管理誤區探討
46、論經濟全球化與政府管理創新
47、公職人員職務消費制度的改革與思考
48、公共行政治理模式的理性分析
49、官員問責制與公共管理改革
50、WTO規則與中國政府的依法行政
51、現代化進程中權力腐敗的產生及其遏制
52、政府職能定位及其對企業的管理
53、加入WTO與中國政府公共政策選擇
54、危機管理與中國公共治理結構改革
55、網路經濟時代的政府危機與再造
56、公共管理與非政府組織的角色
57、有關我國戶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58、城市管理體制的比較研究
59、市場經濟時代的中國城市管理變革
60、論政府在公共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
61、論政治體制改革和行政體制改革的關系
62、論公共管理中的公民參與
63、論公共管理模式的演變
64、當前我國政策過程中的主要問題及政策建議
65、論公共管理者應具備的素質
66、政策環境和政策系統的關系
67、論影響公共政策質量的主要因素
68、論影響公共政策評估的主要因素
69、新公共管理思想對我國當前行政改革的指導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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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論中美公共政策構成的差異及原因
72、論行政決策的科學化與民主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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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告訴我具體的排版格式要求,希望可以幫到你,祝寫作過程順利

1、論文題目:要求准確、簡練、醒目、新穎。
2、目錄:目錄是論文中主要段落的簡表。(短篇論文不必列目錄)
3、提要:是文章主要內容的摘錄,要求短、精、完整。字數少可幾十字,多不超過三百字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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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詞是經過規范化的詞,在確定主題詞時,要對論文進行主題,依照標引和組配規則轉換成主題詞表中的規范詞語。
5、論文正文:
(1)引言:引言又稱前言、序言和導言,用在論文的開頭。 引言一般要概括地寫出作者意圖,說明選題的目的和意義, 並指出論文寫作的范圍。引言要短小精悍、緊扣主題。
〈2)論文正文:正文是論文的主體,正文應包括論點、論據、 論證過程和結論。主體部分包括以下內容:
a.提出-論點;
b.分析問題-論據和論證;
c.解決問題-論證與步驟;
d.結論。
6、一篇論文的參考文獻是將論文在和寫作中可參考或引證的主要文獻資料,列於論文的末尾。參考文獻應另起一頁,標注方式按《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進行。
中文: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版地、版者、版期):作者--標題--出版物信息所列參考文獻的要求是:
(1)所列參考文獻應是正式出版物,以便讀者考證。
(2)所列舉的參考文獻要標明序號、著作或文章的標題、作者、出版物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