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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法律制度論文題目

發布時間: 2021-03-26 13:40:59

A. 求推薦一個明代或者清朝的歷史論文題目,最好少人寫的,正史有記載的,萬分感謝。

寫明史之亂吧!給你條線,倒數第2個封建王朝期間發生了-燕王之亂-土木堡之變-奪門之變-等一系列有史實記載的政治變革,很多事件影響了明代甚至清代乃至今日之國人!

成系列 資料豐富 便於拓展思路 關注和寫的人並不多,導師也一定很喜歡你這個命題!望考慮

B. 有沒有好寫的法學論文題目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 浙江師范大學 2012 屆本科畢業設計(論文)征題表 學院: 行知學院 專業: 法學 題目來源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序 號 題目名稱 生 產/ 題目類 科研/教 社 實驗室 其 新 改進 老 基礎理 應用性 綜合性 其 別 研項目 會 建設 它 題目 題 題目 論研究 研究 研究 它 實 際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科研 科研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海洋油、氣勘探開發污染問題研究 提單批註及其法律責任 提單管轄權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船舶留置權法律問題探討 論建造中的船舶所有權歸屬問題 「不知條款」的法律效力探討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法律制度研究 國際海底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的環境保護問題 研究 完善我國海事賠償責任限制制度的若干問題思 考 建立和完善我國船舶油污立法的若干問題思考 我國海事仲裁製度存在的法律問題研究 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提單簽發問題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我國海商法下托運人法律制度的研究 保函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治原則的實現途徑 市場經濟條件下憲法功能的再認識 憲政人權之當代演進 憲法司法化研究 憲法適用性研究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研究 試論我國憲法監督體制的完善 試論我國違憲審查制度的構建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弱勢群體的憲法保護 環境權入憲的理論探討 網路言論自由與個人信息保護的平衡 從網路暴力現象看言論自由的法律規制 新聞自由的界限 言論自由與新聞立法 論公民隱私權的憲法保護 論我國立法許可權的劃分 西方憲政思想對中國憲法發展的影響 論我國中央與地方立法權的沖突與重構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我國憲政實踐中的權力制約原則 國家元首的立法權 試論在我國選舉中引入「競選」機制 法官獨立初探 人大對法院的個案監督 我國選舉制度改革研究 立法權的特點 憲法修改基本理論問題 國家權力與公民權利的關系 憲法模式選擇中的本土文化傳統因素 單位犯罪問題探討 淺論我國廢除死刑制度的路徑選擇 論罰金刑易科制度的構建 論我國刑罰執行中社區矯正制度 利用影響力受賄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受賄罪客觀方面的立法完善 環境犯罪若干問題探討 論刑罰輕緩化 刑事和解制度若干問題探討 從許霆案看期待可能性理論 論我國洗錢罪的立法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55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 71 72 73 74 75 性賄賂入罪之探析 僱傭犯罪基本問題探討 論死刑的替代性措施 論資格刑的完善 老年人刑事責任問題探討 教唆犯若干問題探討 危險駕駛罪若干問題探析 論激情犯罪 過度維權的刑法研究 隱私權的刑法保護 人身危險性研究 論被害人承諾 論間接正犯 共謀共同正犯研究 論不能犯 不作為犯研究 論違法性認識 刑法解釋的方法 共犯人分類研究 責任事故犯罪研究 監督管理過失犯罪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76 77 78 79 80 81 82 83 84 85 86 87 88 89 90 91 92 93 94 95 96 論間接正犯的實行行為 刑罰目的研究 論刑法謙抑主義與犯罪圈擴大 盜竊罪的司法認定 我國刑罰結構研究 論受賄罪的對象 惡意取款行為之探析 獨身女性生育權法律問題研究 屍體權益的法律問題 網路婚姻的法律思考 「限購令」下的法律問題透析 物業管理中存在的法律問題及其對策 淺析網上虛擬財產若干問題 淺析不真正連帶債務 淺析民法優先權制度 醫療損害糾紛處理的若干法律問題 動物法律地位芻議 安全保障義務法律制度探析 試析旅遊合同若干法律問題 用益物權視野下宅基地法律問題探討 論公眾人物人格權的法律問題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97 98 99 100 101 102 103 104 105 106 107 108 109 110 111 112 113 114 離婚後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監護權行使模式研 究 我國老年人監護制度研究 完善我國親屬間的侵權責任制度 我國離婚案件中房屋分割的法律問題 買賣合同中風險負擔的法律問題研究 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法律問題研究 法的物質制約性與我國的國情有無必然的聯 系? 對法的強制性與公民的守法自覺性相統一的認 識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秩序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自由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平等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人權內容的理 解 通過×××事例談對法的價值中正義內容的理 解 論法律效力與法律實效的關系 對法律關系主體行為能力的認識 人身作為法律關系客體的意義 分析法律權利的限度及其合理性 分析法律行為的內在要求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115 116 117 118 119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129 130 131 132 133 134 135 責任法定原則與免責的聯系 如何認定司法解釋? 認識「人治」與「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中國傳統中的××法律思想對當今法治社會的 影響 從「法制」到「法治」對當今社會的意義 如何認識法律與道德相輔相成? 對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新認識 新聞媒體監督和司法獨立的沖突與解決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金融危機與證券監管體制改革 庫藏股制度研究 中國公司海外上市監管制度研究 論公司控股股東的法律地位及權力制衡 論我國上司公司監事會制度的完善 論股東權利的訴訟保障 上市公司財務欺詐及其法律規制 上司公司管理層收購法律監管研究 股份回購制度研究 論有限責任公司的債權人保護 公司司法強制解散探討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136 137 138 139 140 141 142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上市公司收購反壟斷制度研究 論稅法的公平價值 經濟法的經濟和諧價值 反壟斷法的域外效力與國家主權關系研 究 析產品責任的歸責原則 試論我國個人所得稅制度的改革 我國商業秘密保護制度的完善 我國經濟壟斷的規制 銀行在我國宏觀調控中作用研究 經濟法在穩定我國房地產價格的作用 運用法律手段防止我國證券市場的大起 大落 論無權代理與表見代理 城市失地農民的法律保護 網路法及其相關法律問題研究 我國地役權制度研究 行政自由裁量權問題研究 《侵權責任法》若干問題研究 論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的沖突與協調 賄賂案件中的證據問題研究 司法鑒定爭議解決機制研究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 √ √ √ √ √ √ √ √ √ √ √ √ √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離婚公告制度存在漏洞研究 論租賃合同的順延履行問題 論財產保全擔保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論文 論文 論文 論文 √ √ √ √ √ √ √ 論創作自由與名譽、隱私權的沖突與平衡 論文 論股權質押中質押人權益的保護 論格式條款與免責條款的規定沖突及立 法完善 論文 論文 說明: 題目類別」欄填「論文 論文」或「設計 設計」; 2.「題目情況 題目情況」、「題目性質 題目性質」在相應欄內打「√」表示; 說明:1.「題目類別 題目類別 論文 設計 題目情況 題目性質 √ 3.「題目來源 前兩項請寫選項 後兩項打「√」表示。 題目來源」前 選項,後 題目來源 選項 √

2011 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2011 年湖北省電大提供法學專業畢業論文選題參考 以下有些為選題方向,不能作為確定的論文題目,例如,如果選題方向是《論 反壟斷法》 ,那麼你切不可就真的把論文題目擬成《論反壟斷法》 ,你應該擬成《論 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 要是擬成 , 《論反壟斷法對行政壟斷的規制——從國家 質檢總局成被告說起》那樣就更好一些。有些則可以直接用作論文的題目,如試論 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所以畢業生在具體選擇時應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對待。對學 生自擬畢業論文題目的,只要符合法學專業的要求是可以的,但我們鼓勵選題應當 在法學專業范圍之內,並符合法學專業的特點,提倡選擇應用性較強的課題,結合 當前社會實踐亟待解決的實際問題進行研究。 一,憲法,行政法學類 憲法: 1.論憲法的社會調整功能 2.西方憲法分類學說述評 3.論憲法監督制度對於依法治國的重要意義 4.論憲法作用的局限性 5.舊中國憲政運動的歷史經驗 6.美國,英國憲法特點比較研究 7.54 憲法研究 8.論 1982 憲法的修改歷程及其功能,論我國憲法修改程序的完善 9.特別行政區的憲法地位 10.論中央和地方的立法權力劃分 11.論中國公民基本權利的現實性 12.中西權利觀念比較研究 13.論選民與代表的權利義務關系 14.論人權概念的歷史演變 15.論公民概念的變遷 16.法對婦女權利的保障 17.公民財產權的憲法保障 18.論表達自由的憲政意義 19.中國憲政體制下的司法獨立 20.論具有中國特色的憲法保障制度 21.從立法法規定看中國憲法的權威性 22.論憲法意識 23.代表機關代表資格限制比較 25.美國,法國,德國,日本憲法保障制度的比較研究 26.論憲法司法化 27.論憲法至上與依法治國 28.論憲法司法化的出現及對中國法治的影響 29.論憲法慣例 30.論憲法解釋 31.論憲法變遷 32.論憲法的修改 33.人民主權原則探析 34.民主集中制與三權分立機制比較研究 35.論我國的憲法監督機制 36.論我國憲法規范的特點 37.論國體與政體的關系 38.論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優越性 39.單一制,聯邦制比較研究 40.城市化進程中的農民平等權保障研究 41.新形勢下公民選舉權保障研究 42.農地徵用補償與公共利益 43.基層政權建設的憲法保障 44.當代中國農民政治權利法律保障機制研究 45.村民自治中的憲法問題研究 46.當代中國憲政語境下的司法獨立 47.論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多黨合作與政治協商制度 48.論遷徙自由 49.論公民集會遊行示威權的法律規制 50.論直接選舉 51.論我國地方制度的特點 52.論我國緊急狀態立法 53.結社自由的憲政意義 54.勞動與社會保障權的憲政意義 55.試論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完善 56.論我國城鎮和村民自治制度的完善 57.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憲法保障機制 58.論我國公民權利的法律保障 59.三權分立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0.集權制下的立法與司法關系模式研究 61.公民政治參與的效果問題研究(公民與國家的互動模式研究) 行政法: 1.中國違憲審查制度探析 2.憲法解釋問題研究 3.論人大對司法的"個案監督" 4.論憲法的經濟功能 5.選舉制度改革探析 6.論公民的遷徙自由權 7.行政合理性原則的邏輯分析和道德解讀 8.行政立法中的聽政制度分析 9.行政補償的憲政基礎 10.行政程序的功能解析 11.行政不成文法法源探微 12.調節在行政訴訟中的生存可能與制度建構 13.對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原則的質疑 14.論行政強制權的設定 15.論行政許可的性質 16.論授益行政行為的撤消 17.論行政不作為的國家賠償責任 18.論比例原則及其適用 19.論受教育權的行政法保護 20.淺論行政知情權 21.論行政公開原則的法律實現 22.論對抽象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 二,法理,法史類 法理: 1.道德權利與法律權利淺論 2.試論和諧社會下社會邊緣人群的權利保障 3.法律與情理關系的辯證思考 4.中國"法治"思想的歷史觀察與思考 5.法治是造就有限政府與有效政府的保障 6.淺談傳媒與法制的關系 7.論公權與私權的平衡 8.論農村法制文化建設 9."禮與法"的思考 10.見義勇為中經濟補償問題研究 11.論法律漏洞 12.垃圾簡訊的違法性分析 13.淺議被拆遷人權益保護問題 14.農民工子女平等受教育權司法保障研究 15.從許霆案看中國的法治 16.淺議自由視野中法律的品質 17.也談我國當前法學教育的困境 18.試論"潛規則" 19.論法,理,情的關系 20.法學專業本科生就業問題探析 21.論網路環境對傳統權利理論的影響 22.法律職業現狀與法學教育略論 23.論憲法中的權利與權力結構體系 24.試論我國國家賠償責任的構成 25.憲法訴訟制度初探 26.論違憲審查制度 27.地方人大制度運轉中存在的問題及分析 28.論檢察職能與檢察改革 29.選舉制度與政治文明 30.新聞自由的法治價值 31.判例與中國法制建設 中國法制史: 1.論清末預備立憲 2.淺論沈家本與中國法律的近代化 3.試評《中華民國臨時約法》 4.論中國古代刑罰制度的發展變化 5.試論唐律的歷史地位與影響 6.中國古代官僚特權制度研究 7.中國古代懲治腐敗的制度研究 8.論中國古代法律的儒家化 9.略論中國古代監察制度與中國當代檢察制度之異同 10.論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的刑法在中國古代刑法史上的歷史地位 11.試論宋代司法審判制度的創新 12.試論元朝法律對唐宋法律的反動 13.論清朝法律對資本主義萌芽的抑制 14.論北洋政府時期法制中的封建性 15.中國封建社會法制發展的規律和特點 16.南京臨時政府的法制及其社會影響 17.從《水滸傳》看宋朝的刑法制度 18.清末修律初探 19.試論宋朝民商法的發展與意義 20.秦朝法律制度的歷史意義探析 21.論馬錫五審判方式 22.論漢朝的春秋決獄對中國司法制度的影響 23.試論大陸法系對清末和民國法制的影響 24.試論中國古代工商經濟法制的主要特徵 25.宋明兩代土地所有權制度初探 26.試論《開皇律》在中國法制史上的歷史地位 27.唐代治吏的法制建設 28.試論漢朝的刑法改革及其歷史意義 29.試比較中國古代官僚制度與近代公務員制度之異同 30.試比較新民主主義法制與南京國民政府法制的主要區別 外國法制史: 1.羅馬法人格制度探析 2.論羅馬法上的合同形式 3.淺析英美合同法中的對價理論 4.論教會法對現代婚姻制度的影響 5.法國民法典與德國民法典之比較研究 6.論神明裁判 7.淺議定書德國民法典對中國民法的影響 三,民商法,經濟法類民法學: 1.論民法上的正當防衛 2.試論非法人組織的法律地位 3.論贓物的善意取得及其法理分析 4.試論樓頂空間的權屬爭議及解決規則 5.淺析根本違約構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6.關於醫療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法學思考 7.關於醫療行為舉證責任問題的法律思考 8.我國民事優先權立法現狀與法理分析 9.論私力救濟及其行使 10.僱主民事責任淺析 11.發送黃色簡訊行為的性質及責任 12.試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 13.關於航班延誤的法律分析 14.論在校大學生的結婚權 15.試論保險代理人的無權代理行為 16.試析保險合同中的格式條款 17.著作權法傳統邊緣的創新:資料庫特別保護體系的建立與完善 18.論"最低消費"條款的法律效力 19.試析合同制度中的情事變更原則與不可抗力的適用 20.試論有限合夥制度在我國確立之必要 21.電信服務合同規制的若干法律問題 22.小額訴訟程序設立的基本構想 23.淺談利用未成年人行乞的性質及法律責任 24.商品房預售交易之法律性質探討 25.試論非婚性行為損害的賠償問題 26.非婚生子女法律保護若干問題的探討 26.論交通事故侵權損害賠償案件掛名車主民事責任 27.論出租汽車的拒載權 28.論公交公司的安全注意義務 29.論學校的安全注意義務 30.論賓館的安全注意義務 31.試析違約責任中可預見原則 32.試析我國入世後軟體保護的"合理水準" 33.無權處分與善意取得之沖突與協調 34.論共同危險行為 35.股權質押若干問題研究 36.產品責任有關問題之比較 37.舉證責任倒置對醫患關系的影響與對策 38.淺談僱主責任 39.合同監督人探析 40.試論破裂主義離婚制度的完善 41.論離婚訴訟中的經濟幫助制度 42.淺談離婚訴訟中探望權有關問題 43.論物權的公示公信原則與交易安全保障的關系 44.論遺囑自由及其限制 45.配偶權研究 46.離婚制度若干問題探析 47.對缺席判決離婚問題的研究 48.精神病人在離婚案件中的訴訟地位問題研究 49.論離婚損害賠償法律制度 50.論跨國婚姻的法律規則 51.人口老齡化的立法思考 52.論家庭暴力中的"冷暴力" 53.現代科技的發展與婚姻家庭制度 54.生育權的法律定位 55.論夫妻間的忠實義務 56.同居關系問題研究 57.同性"婚姻"研究 58.論變性手術的條件及其對婚姻關系的影響 59.與婚姻關系有關的利害關系人的介定 60.論違反結婚形式要件的法律後果 61.論離婚損害賠償 62.論夫妻忠實義務與隱私權沖突的法律協調 63.論夫妻的法定代理權 64.女權主義與婚姻家庭立法 65.保護軍婚與訴權沖突的問題 66.婚姻關系的法律定性研究 67.再婚問題研究 68.婚姻儀式的價值研究 69.夫妻間的相互債權債務關系問題研究 70.違約金,賠償金的比較研究 71.論民法中的推定製度 72."假唱"行為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3.明星代言虛假廣告的法律性質及責任 74."****事件"的法社會學思考 75.論我國婚姻法第四條規定的理論與實踐意義 76.婚姻家庭法的弱者保護功能 77.婚約法律問題探討 78.論我國夫妻約定財產制度 79.父母離婚後的親子關系研究 80.親權制度研究 81.對"80 後"離婚案件的分析與思考 82.人工生殖法律問題研究 83.協議離婚探析 84.論離婚扶養制度 85.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損害賠償制度 86.論婚內侵權損害賠償 87.婚姻家庭法中的兒童最大利益原則 88.老人權益保障研究 89.試論大學生就業的法律保護 90.論當代夫妻財產制發展的趨勢及原因 91.完善婚姻家庭法的法律責任制度 92.論我國反家庭暴力立法完善 93.第三者法律責任探究 94.論遺產種類的復雜性和多樣性 95.胎兒法律地位研究 96.關於遺產稅的法律思考 97.論知識產權的繼承 知識產權法: 1.試論知識產權在民事權利體系中的地位 2.論知識產權保護的地域性 3.知識經濟與知識產權 4.著作權,專利權,商標的客體之比較分析 5.網路環境下攝影作品的著作權保護 6.民間文學藝術與知識產權保護 7.論中葯的知識產權保護 8.廣告用語的法律保護 9.論信息網路傳播權 10.私權保護的削弱還是加強 ――網路版權保護思考 11.網路環境下的著作權保護 12.會展知識產權法律保護研究 13.網路服務商著作權責任研究 14.論專利制度的作用 15.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16.論地理標記的法律保護 17.論域名的法律保護 18.域名搶注的法律對策 19.論計算機軟體的法律保護 20.論證明商標與地理標志的區別與聯系 21.論人才流動中的商業秘密保護 22.論知識產權犯罪及其刑罰 23.論知識產權的國際保護 24.服務商標法律制度研究 25.論商標與著作權的沖突 債權法: 1.淺議第三人侵害債權 2.債的保全之優先受償性研究 3.論不真正連帶債務的效力 4.債的清償抵充法律問題研究 5.債權讓與制度探析 6.淺析高空拋物行為的侵權責任 7.網路侵權形式及對策研究 8.網路鏈接侵權問題探析 9.共同危險行為疑難問題探析 10.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 11.淺議不當得利的財產返還范圍 12.自然債務若干問題探討 13.請求權競合法律問題探析 14.淺議無意思聯絡的數人侵權 15.共同侵權法律問題新探 合同法: 1.論電子合同主體的締約能力 2.淺析合同的附隨義務 3.論合同相對性原則的突破 4.電子合同訂立法律問題探討 5.論格式條款的法律規制 6.拆封合同法律問題研究 7.論買賣合同的風險負擔 8.淺析為第三人利益合同 9.論無名合同的法律適用 10.無權處分合同效力研究 11.淺析情事變更原則 12.最高額保證合同法律問題探析 13.預期違約與不安抗辯權之比較研究 14.論承租人的優先購買權 物權法: 1.論大陸地區民法中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業主大會中業主投票權問題研究 3.淺談物業管理中弱者權益保護 4.商品房住宅小區共有部分使用糾紛問題淺析 5.市場經濟中充分行使國家所有權 的法律制度設計 6.論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7.論不動產所有權的移轉 8.論中國大陸地區拾得遺失物法律制度的完善 9.論共有人對共有財產的瑕疵擔保責任 10.論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合理使用 11.論物業公司對區分所有建築物中共有部分的管理 12.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區分所有權 13.論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的社員權 14.論物上請求權 15.居住權制度初探 16.采礦權轉讓的法律分析 17.我國用益物權制度的完善 18.淺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法律制度 19.論權利質權的客體 20.論整體財產的抵押 21.論最高額質押 22.論權利質押的新發展 23.論優先權擔保 24.論轉質 勞動法與社會保障法: 1.勞動爭議若干法律問題探討 2.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3.農民工非正規就業的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4.現行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5.醫療保險改革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建議 商法: 1.論民商合一立法體制 2.商法的外觀主義原則 3.商法的維護商事交易安全原則 4.財團法人制度研究 5.保險法的誠信原則 6.有限合夥評析 7.商事登記立法研究 8.商號權的法律保護 9.一人公司的法律控制 10.公司中小股東利益維護機制 11.我國公司資本制度的完善 12.我國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義務與責任制度的完善 13.股票評論人的法律責任研究 14.證券信息披露制度研究 15.論股東知情權 16.淺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繼承問題 17.隱名股東資格的認定問題 18.論保險合同中的"不利解釋"原則 19.保險合同如實告知義務辨析 20.論社會中介組織在商法中的地位 21.我國非營利組織信息公開制度研究 22.非營利組織董事的義務研究 23.公益募捐法律規制研究 24.票據抗辯研究 25.票據的無因性 26.我國中央銀行的法律地位 27.自動取款機有關法律問題研究 28.論共同海損 29.社會變革環境下的社會法 30.社會救助立法問題研究 四,刑法,訴訟法類 刑法: 1.許霆案件引發的刑法學思考 2.論罪刑法定原則的立法(或司法)體現 3.情節犯若干問題研究 4.持有型犯罪若干問題研究 5.刑法溯及力問題探討 6.侵犯知識產權犯罪研究 7.普通累犯制度若干問題研究 8.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9.論定罪中的法官自由裁量權 10.搶劫罪若干問題研究 11.我國管制刑制度研究 12.我國假釋制度研究 13.論非法拘禁罪 14.未成年人犯罪的刑罰問題研究 15.罰金刑制度研究 16.論窩藏包庇罪立法的缺陷與完善

C. 我的論文題目是「關於清朝文字獄的研究」,能幫我寫下選題目的和意義么先謝謝了。

被清朝的文字獄改動過的儒家文化

康熙晚年,諸皇子為奪取太子之位展開了激烈的斗爭。廢太子允礻乃謀求復位,皇八子允(礻四共)野心勃勃,皇十四子允礻題和皇三子允祉也在覬覦,但是都枉費心機。工於心計的皇四子允諾礻真用兩面派的手法麻痹對手,取悅父皇,暗中培植勢力,收買人心,終於挫敗諸兄弟,於歡聖祖賓天後登上了帝座。

雍正帝在位十三年,用人重吏才,輕文士,行政以革除積弊、整頓吏治為首務,大權獨攬,事必躬親,刑法嚴峻,心謀刻深,其人其治具有鮮明的個性和獨特的風格。

在文字獄方面,雍正帝的指導思想是藉助文字獄整肅朝廷風紀,戒毖風俗人心。雍正一朝歷時雖短,文字獄卻很頻繁,重大案件前後相望。雍正帝以其特有的敏感和深刻的用心,幾乎對每一宗案件前後都極盡必蹤指示、別出心裁之能事,從而在文禍歷史上創造了為可磨滅的「業績」。

(一) 與懲戒朋黨有關的案件

1、 汪景祺與錢名世案

汪景祺、錢名世是雍正文字獄卒的第一批受害者。他們的是得禍出於同一原因,即投獻文字攀附年羹堯。

年羹堯是漢軍鑲黃旗人,進士出身而有用兵之才,征點戰四川、青海、西藏等到地(當時川藏一帶有叛亂),功勛卓著,康熙末年授定西將軍、兼理川陝總督。他一向依附雍親王允礻真,妹妹是允礻真的側福晉(副王妃)。允礻真繼位後,年羹堯備受寵信,累授川陝總督、太保、撫遠大將軍,爵封一等公,終因恃功驕縱、目無王法而失寵。雍正帝覺得留下他是條禍根,決計殺一儆百,於是一連串的打擊相繼出台。

雍正三年(1725年)二月,天象出現「日月合璧,五星聯珠」的奇觀,臣僚上表稱賀。身為川陝總督的年羹堯也依例獻表。雍帝從他的表文中找出兩條毛病:一、字體潦草;二、成語「朝乾夕惕」寫作「夕惕朝乾」①。「朝乾夕惕」出自《易經·乾卦》卦詞:「君子終日乾乾,夕惕若厲,無咎。」意思是終日勒慎,寫作「夕惕朝乾」意思不變。年羹堯賀表用這們變換詞序的成語頌揚皇帝,雍正帝卻認為「年羹堯自恃己功,顯露不臣之跡,其乖謬之處,斷非無心」(三月二十三日甚一日諭)。群臣聞風而動,發起了對年羹堯的圍攻。同年四月,年羹堯調為杭州將軍;六月,削太保,剝奪一等公;七月,黜為閑散旗員;九月,下刑部獄;十二月,議政王大臣劾年羹堯犯九十二條大罪,雍正帝令年羹堯自裁,家產籍沒,親族、同黨或斬或流或貶,一大批人受到清洗、處罰。這就是著名的年羹堯案。

年羹堯死後七天,汪景 祺斬首示眾。

汪景祺是浙江錢塘(今杭州)人,原名日祺,字無已,號星堂。他潦倒文場近四十年,雖然中了舉人,總與富貴無緣。雍正初年,他的朋友胡期恆任陝西布政使,是其上同年羹堯的心腹。汪景祺前往探訪,乘機投書干謁年羹堯,做了年羹堯的臨時幕客。汪景祺這次西遊著有《讀書堂西征隨筆》二卷,獻年羹堯收藏。年羹堯得罪抄家,《隨筆》被繳進宮中。雍正帝讀後咬牙切齒地在首頁題字雲:「悖謬狂亂,至於此極!惜見此之晚,留以待他日,弗使此種得漏網也。」

《讀書堂西征隨筆》原本久佚。據民國間故宮博物院刊印的殘本,內有《上撫遠大將軍年公書》一篇,文內極盡諛頌,至稱年羹堯為「宇宙第一偉人」。又有《功臣不可為》一條,把歷史上「狡兔死,走狗烹」的現象歸罪於最高統治者。作者寫道:

彼夫猜忌之主,其才本庸,而其意復怯。當賊寇昌熾時,望烽火則魂驚,見軍書則股慄。忽有奇才異能這臣起而戡定群凶,寧謐四海,捷書一奏,喜出非常,七寶庄嚴之殊禮寵遇之。遲之既久,則轉念曰:敵人如此其橫肆,兵事如此其周章,而此臣竟翦滅之,萬一晉陽之甲興,誰復能捍禦者?於是而疑心生矣;

既而閱所上紀功冊,某處斬首幾十萬,某處拓地幾千里,某處招撫若干,某處虜獲若干,心膽震驚,魂魄盪懾,於是南是畏心生焉矣;

既建奇功,復膺異數,位崇五等,禮絕百僚,內外臣工以其為朝廷之所重也,無不敬而奉之。諂佞小人趨承恐後,長跪叩首,待之逾於常禮。而且題官則嫌其專擅,奏銷則防其冒濫,敘功則憾其詐偽,鹵獲則謂其私藏,觸處掛礙,爭寵者又從而構之,於是而怒心行焉矣;

彼自謂受恩既深,以忠藎為報國,懷光欲去盧杞,李(日成)思慕魏片。而愛昵不可遽除,忠言不能入耳反恨其無禮於君,恃功驕橫,於是而厭焉矣。

疑也,畏也,怒也,厭也,以此四者待功臣,有不凶終而隙末者乎?……雖由臣節之未純,亦猜暴之主有以致之也。

這些文字似乎是向年羹堯敲警鍾。

《隨筆》有些條目對當時的官吏選拔制度和官場風氣表示不滿,據說還有詩譏訕聖祖「皇帝揮毫為值錢」②。又非議聖祖謚號及雍年號,所作《歷代年號論》說「正」字拆開為「一止」,是不祥之兆,歷史上凡以「正」字為年號的都沒有好下場,如金海陵王(年號「正隆」),金哀宗(年號「正大」),元順帝(年號「至正」),明英宗(年號「正統」),明武宗(年號「正德」)等。

雍正帝批評所雲「悖謬狂亂」,大概就指以上內容,但對汪景祺處罪的諭旨只稱汪景祺「作詩譏訕聖祖仁皇帝,大逆不道」。於是汪景祺被定處斬,梟首示眾;妻子兒女發配黑龍江給披甲人(滿洲軍士)為奴;兄弟叔侄輩流放寧古塔;疏遠親族凡在官的都革職,交原籍地方官管束。由於牽累的人多,汪景祺僑居的平湖縣城甚至傳出「屠城」的謠言,居民驚惶逃竄,後經地方官曉諭才安定下來。

錢名世處罪在雍正四年(1726年)三月。他雖然沒有殺頭,但遭遇不比殺頭好受。

錢名世字亮工,號 庵,江南武進(今江蘇武進)人,康熙四十二年進士,殿試一甲第三名,授翰林編修,升侍讀。他與年羹堯是鄉試同年(兩人都江堰市是康熙三十八年中舉,一在南闈,一在北闈),大概因此而有交誼。雍正二年,權勢赫赫的年羹堯進京覲見,錢名世贈詩諛頌,有「分陝旌旗周召伯,從天鼓角漢將軍」,「鍾鼎名勒山河折誓,番藏宜刊第二碑」等到句。康熙末年,皇十四子允礻題授定定遠大將軍,出征青海、西藏,聖祖曾為他立碑褒揚。允礻題曾是爭奪太子位的重要角色,雍正帝即位後立即解除倉皇兵權(後來又加以禁錮),本是最不該提起有人物,錢名世竟不知迴避。

年羹堯受誅,錢名世當然在劫難聞逃。雍正帝給他加的罪名是「曲盡諂媚,頌揚奸惡」、詩語悖逆「。但沒有殺他,只是把他革職逐回原籍。卻又御書「名教罪人」四字,命錢名世原籍地方官製成匾額,掛在錢家中堂上(一說大門上)。賜字題匾本是康熙帝寵異臣僚的慣用手段,如為範文程祠堂題「元輔高風」,為李光地題「方重醇深」等。雍正帝也偶而仿效,如為楊名時題「清操夙著」,為田從典題「清謹公方」等。雍正帝「青出於藍而勝於藍」的地主是能變其意而用之,易褒為貶。奇恥大辱的「名教罪人」四字不但使錢名世本人無臉做人,而且使他的子子孫孫都抬不起頭。雍正帝還命在旦夕常州知府、武進知縣每月初一、十五兩日去錢家查看匾額懸掛情形,如未懸掛則呈報警、撫奏明治罪。

這還不夠,當錢名世離京時,雍正帝又命京官自大京官大學士、九卿以下都作諷刺詩為錢名世「贈行」,結果共有三百八十五人奉詔作詩。雍正帝一一過目後,交付錢名世輯成專集。集名就題為《名教罪人詩》刊印後頒發給全國的學校,讓天下士子人人知曉。諷刺詩作得夠味的給予表揚,不夠味的給予處分。正詹事陳萬策詩中有句:「名世已同名世罪,亮工不異亮工奸」③,措意尖刻,造句新巧,得到雍正學誇獎,翰林侍讀吳孝登則因詩句「謬妄」,被發配寧古干塔給披甲人為奴了。他的同僚陳邦彥、陳邦直也因詩句「乖誤」而革職。武英殿篡修方苞的諷刺詩是這樣寫的:

名教貽羞世共嗤,此生空負聖明時。

行邪慣履欹危徑,記丑偏工諛佞詞。

宵枕慚多惟覺夢,夏畦勞甚獨心知。

人間無地堪容立,老去翻然悔已遲。

這應是《名教罪人詩》中的標准作品。

古人雲:「士可殺不可辱」,人生至此,錢名世真不如索性吃一刀,可是「聖主」偏要拿他尋開心,辱而不殺。他不知哪一年死的,據說他為人「非端士」,參與修《明史》曾把萬斯同寫的幾篇傳稿攘為己作。身為翰林清望官,作詩討好跋扈的邊將,也的確有失身份。但不管怎樣說,雍正帝也做得太過分了,他在諭旨中解釋說:「伊既以文詞諂媚奸惡,為名教所不容,朕即以文詞為國法,示人臣之炯戒。」

然而沒有「以文詞諂媚奸惡有惡報」的,雍正帝同樣「以文詞為國法」。康熙末年,工部侍郎揆敘附允(礻田共),為其爭太子這位效勞,死後謚「文端」。雍正帝繼位後削奪揆敘謚號,把他的墓碑文字磨去,改刻為「不忠不孝陰險柔佞揆敘之墓。允(礻田共)的另一黨羽阿靈阿的墓碑也被改刻為「不臣不弟暴悍貪庸阿靈阿之墓」。雍正帝還把允(礻田共)改名為「阿其那」,允礻唐改名為「 塞思黑」。二名均為滿語,意思據說是畜牲、豬狗。

這類刻薄的惡作劇只有清世宗一人想得出來,做得出來!
2、 查嗣庭案

雍正帝繼位之初,有兩個最受親重的人物,一個是年羹堯,一個是隆科多。隆科多是康熙孝懿皇後的弟弟,一等公佟國維之子,康熙末年官至步軍統領、理藩院尚書,雍正初年襲爵一等公,授吏部尚書,加太保。和年羹堯相似,隆科多也是個「招權納賄,擅作威福」的人物,引起雍正帝注意。辦理年羹堯的案時,雍正帝處處把他與年羹堯相提並論,逐步貶削他的恩榮與官爵。五年(1727年)十月,隆科多因私藏玉牒(皇室宗譜)罪付審,諸王大臣合議劾隆科多犯有四十一條大罪,得旨永遠圈禁,家產追補贓銀,其二子也受處分。第二年,隆科多死於禁所。

與隆科多案有關的查嗣庭案結束於隆科多治罪前數月。

查嗣庭字潤木,號橫浦,浙江海寧人,康熙四十五年進士,選入翰林,經隆科多保奏授內閣大學士大夫,後又經左都御史蔡王廷保奏授禮部左侍郎。雍正四年(1726年),查嗣庭派充江西鄉試正考官,被人告發試題「怨望、諷刺」。這年九月,查嗣庭剛從江西返抵京師就被捕入獄。案件尚未了結,查嗣庭病死獄中。

所謂試題「怨望、諷刺」,指《論語》題:「君子不以言舉人,不以人廢言」;《孟子》題:「山徑之蹊,間介然用之而成路;為間不用,則茅塞之矣。今茅塞子心矣。」但猜忌的雍正帝進一步懷疑查嗣庭所出的《易經》第二題:「正大而天地之情可見矣,」,第三題:「其旨遠,其辭文」及《傳經》第四題:「百室盈止,婦子寧止」包含更隱秘的諷刺。照他的理解,是咒罵「雍正」年號的;「其旨遠,其辭文」二句是暗示兩道題中的「正」「止」二字有呼應關系。真是了不起的附會。

後來民間也有附會,說查嗣庭所也題中「維民所止」一句(語出《禮記·大學》),「維」「止」二字是把「雍」「正」砍去了頭。這大約是因為查嗣庭著過一部《維止錄》,後世附會從這部書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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懸賞廣告若干法律問題分析
[內容摘要]在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今天,具有濃厚市場氣息的懸賞廣告在優化資源配置、促進商品流通、調動社會各界力量來完成組織和個人無法完成的特定任務,從而提高工作效率和效益方面發揮了積極的作用。但我國目前尚無懸賞廣告的立法,使得社會現實生活中因懸賞廣告引發的糾紛沒有統一的法律來規范。本文試從懸賞廣告的概念、性質、構成要件、法律效力、立法建議、司法實踐等角度加以探討,肯定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澄清對懸賞廣告的認識,以期使今後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達到協調一致。
[關鍵詞]懸賞廣告;契約說;單獨行為說;法律效力;撤銷
懸賞廣告自古有之,《史記*呂不韋列傳》記載:「呂氏春秋成,懸諸東門,謂有能更動一字者,賜以千金」,秦代更有商鞅徙木立信的故事流傳於世。在現代社會,懸賞廣告更是頻頻出現,種類甚多,如報刊登載、街頭招貼、廣播電視傳播等;適用面廣,常見的如尋覓遺失物、尋找走失人口、徵集作品、查禁偽劣假冒商品、訪求車禍目擊者等等。實踐情況如此復雜,有關懸賞廣告引起的糾紛不斷增加,而我國現行法律對這一問題的規定卻不明確。本文試圖就關於懸賞廣告所涉的幾個問題作一粗淺的探討。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及構成要件
(一)懸賞廣告的概念
懸賞廣告,一般認為是廣告人以廣告的形式對完成懸賞廣告中規定的特定行為的任何人,給付廣告中約定的報酬的意思表示行為。[1]史尚寬先生認為,懸賞廣告,謂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因而廣告人對完成該行為之人,負有付報酬之義務。
(二)懸賞廣告的構成要件
從其定義看出,懸賞廣告的成立具有以下要件:
1、廣告人須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廣告人是做出懸賞廣告意思表示的人,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廣告人具有相應的行為能力是懸賞廣告成立的前提條件,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未經監護人同意所做的懸賞廣告無效。
2、以廣告的方式對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其形式多種多樣,如:報紙刊登,廣告欄張貼,街頭叫喊,或廣播電視等,發展到今天又有上網發布等等。只要使不特定人知曉的一切方式均可。不特定的人,並不要求一般公眾,只要是不特定多數即可。
3、須要求他人完成一定的行為。一定行為其種類並無限制,只要不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序良俗,既可以為私人利益,也可為公共利益。
4、須廣告人表示要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付報酬。懸賞廣告,必以「賞」為要件。王澤鑒先生指出:「報酬不限於金錢,凡能為法律行為標的之任何行為均可」[2]因此形式是多種多樣的。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探析
關於懸賞廣告的性質世界各國民事立法可分為兩種學說,即契約說和單獨行為說。
1、契約說(要約說)認為,懸賞廣告是廣告人對不特定人所做出的要約,必須經行為人完成懸賞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而為承諾相結合,契約即為成立,在廣告人與行為人之間產生權利義務關系,行為人因完成了指定的行為而享有向廣告人請求支付報酬權。持該種學說觀點的學者有胡長清、王伯琦、鄭玉波及姚德年等。[3]
2、單獨行為說認為,懸賞廣告僅是廣告人單方的一種意思表示,是對完成廣告中指定行為的人的一種許諾,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即可獲得其報酬,一定行為的完成是其懸賞廣告生效要件,也就是說懸賞廣告因廣告人一方的意思表示而成立,但其發生效力須得一定行為的完成,持該學說的學者有梅仲協、史尚寬、王利明、王澤鑒及崔建遠等。[4]
從國外及我國台灣地區的立法上看,懸賞廣告問題在法律體例上規定的位置不一,這一定程度上也體現了各國對其法律性質的不同理解及立法例的採納。日本民法典把懸賞廣告規定在契約總則中契約的成立一節,該法第529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實施一定行為給予一定報酬者,對完成該行為的人,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5]可見日本民法認為懸賞廣告與完成其指定行為之間是要約與承諾之關系。德國民法典把懸賞廣告獨立規定為一節,該法第657條規定:「通過公開的通告或告示,對完成某種行為,特別是產生懸賞結果的人,有向完成行為的人給付報酬的義務,即使行為完成時未考慮此刊懸賞廣告者,亦同」。[6]該條明確規定了行為完成人不知道有其懸賞廣告,廣告人也應承擔給付報酬的義務,故德國民法上視懸賞廣告為單方法律行為。據此,可不問行為人是否具備民事行為能力,只要完成廣告中指定的行為,就有權請求廣告人支付報酬。我國台灣地區的民法將懸賞廣告規定於契約通則中,體例上是仿襲日本民法,但其具體內容的規定上借鑒了德國民法。該法第164條規定:「以廣告聲明對完成一定行為之人給與報酬者,對於完成該行為之人,負給付報酬之義務,對於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該行為的人,亦同」。
筆者認為,為確定懸賞廣告的性質,要考慮民法設計的初衷和所追求的價值,民法根本目的在於促進商品經濟有序、協調、快速、健康的發展。所以,平等、自由、公平、意志自治、誠實信用、公序良俗是民法的基本原則,也是商品交易中的最基本,最核心的底線。綜上所述,將懸賞廣告看做單獨的法律行為,更符合民法制度的內涵和精神,符合民法的社會價值和社會目的。所以,我認為,對於懸賞廣告的法律定位,採納單獨說為適宜。
1、如果采單方法律行為說,只要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不需要他人作出同意即能發生法律效力,廣告人應當受到廣告的拘束。這樣,一方面,如果某人不知道廣告人發出了懸賞廣告,而完成了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該人仍能取得對廣告人的報酬請求權,而廣告人不得以該人不知廣告內容為由而拒付報酬。另一方面,由於廣告人實施的是單方法律行為,所以其應受該行為的拘束,懸賞廣告一經發出即不得隨意撤回。而採納契約說,則將廣告人發出懸賞廣告被視為要約行為,這樣廣告人可以在相對人作出正式承諾以前撤回或撤銷其要約,變更要約的內容。這顯然對相對人不利。
2、採用單方法律行為說,可以使限制行為能力人、無行為能力人在完成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以後,也可以對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但若採用契約說,那麼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即使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也將因為其無訂約能力,從而無承諾的資格,不能在他們與廣告人之間成立合同,當然也就不能對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這就不利於保護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行為能力人的利益。
3、如果將懸賞廣告視為單獨行為,那麼任何人完成廣告中所指定的行為都將是一種事實行為,而非具有法律意義的承諾行為。這樣,只要相對人完成了廣告指定的行為即享有報酬請求權,而不必准確地判定在什麼情況下有效承諾的存在以及承諾的時間等問題,從而也可以極大地減輕相對人在求償時的舉證負擔。
三、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一)對懸賞廣告合法性的認定
對於懸賞廣告,主要國家的民事立法均予以承認。在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廣告法》雖未對懸賞廣告做出規定,但《民法通則》和其他民事立法中也沒有禁止懸賞廣告的規定。在實踐中,政府機關也有實施懸賞廣告的行為,可見在我國懸賞廣告確實有它存在的積極意義和價值,對其的合法性應當予以認可。
(二)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
懸賞廣告的法律效力是指在其合法有效的情況下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即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也是懸賞廣告的的核心問題之一,最容易滋生爭議糾紛,具體可分為如下幾個問題:
1、酬金未明確的懸賞廣告報酬額的確定。關於報酬額,懸賞廣告中大都明確表示,但未明確表示的並不罕見,如尋人、尋物啟事中,酬金等內容很多是「當面酬謝」「必有重謝」之類,那麼這些不確定報酬額懸賞廣告,行為人在完成指定行為後向廣告人請求支付報酬的額度標準是什麼呢?「於此情形,關於報酬(重賞)之內容,應斟酌指定行為之性質內容,完成該指定行為所需之勞力及費用,交易慣例及當事人之間關系,依公平原則決定之。」[7]筆者認為,此時酬金的確定不宜過高,否則懸賞廣告人在經濟上失去意義,如果過低,完成行為之人的利益得不到保護,則日後人們就可能疏於對此類懸賞廣告的注意,也不利於日後眾多潛在懸賞廣告人的利益。我國台灣地區民法規定遺失物之拾得人享有的報酬請求權為物值之三成,我國司法實踐中若遇到此類糾紛,可借鑒其他國家、地區民法對此類廣告的規定。
2、數個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認定。在數個行為人完成廣告指定行為的情況下,報酬請求權的認定相當復雜,主要有以下幾種情形:(1)數人分別先後完成指定行為時,各國立法例一般以完成行為在先者享有報酬請求權。 一般認為完成指定行為定有期間者,則僅於該期間內最先完成行為人取得報酬請求權。如廣告明確除完成行為外,並須通知廣告人的,則通知亦屬指定行為一部分,此時應以行為人通知到達廣告人的先後為標准,確定最先通知人有報酬請求權。 (2) 數人各自同時完成指定行為時,外國立法例規定,各人以均等比例分受報酬請求權,但報酬因性質不能分割或依廣告表明只能由一人獲得者,以抽簽決定應受報酬人。 當數人完成指定行為而不能證明其行為先後的時,一般推定為同時完成。(3)數人共同協力完成指定行為時,由行為人共同取得報酬請求權,廣告人應考慮各人對行為結果的貢獻,依公平合理原則將報酬分配給各人。 在此之前,任一行為人可以請求將報酬為全體參與人提存。但懸賞廣告僅許一人單獨完成而禁止協同完成的,則協同行為人無報酬請求權。 此外,在數人可能享有懸賞報酬請求權情形,為適當減輕廣告人的負擔,有立法例規定,當存在數人完成指定行為時,廣告人善意給付報酬於最先通知之人時,其給付報酬義務即為消滅。
3、不知有廣告的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單獨行為說認為,因廣告而負給付報酬義務,並非由於契約,乃基於廣告人單獨的一方行為而生,故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行為之人,廣告人亦負給付報酬義務。德國民法規定,廣告人有義務向已實施指定行為的人給付報酬,即使行為人未顧及懸賞廣告而完成指定行為的,亦不例外。 我國台灣現行民法,對懸賞廣告法律性質採取契約行為說,規定對不知有廣告而完成廣告所定行為之人,准用懸賞廣告規定,肯定行為人享有報酬請求權。 此屬法律效果的准用,即雖不成立懸賞廣告契約,仍得在完成廣告所定行為,而有報酬請求權。 指定行為在廣告以前既已著手或完成時,行為人是否有報酬請求權?解釋上,此時請求權與廣告同時成立。然依廣告的意思表示,並不以廣告以前的完成行為為指定行為的完成的,請求權應依新行為的完成始成立。 傳統的英美契約法理論,強調懸賞契約的合意要件,認為須知曉有懸賞之存在,而後依其指定方式履行完畢,方得求賞格。該觀點對完成指定行為者不公平,遭到現代契約法大師科賓(corbin)等人的強烈反對。科賓主張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時,雖不知有懸賞存在,仍應給予求取報酬之權,行為人可以請求法院為強制執行其請求。該觀點已被判例所支持。
4、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一種意見認為,既然懸賞廣告為合同行為,無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如沒有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也不能認定為有效承諾,不享有報酬請求權。另一種意見認為應對懸賞廣告合同的主體放寬條件,凡是完成懸賞行為的人,都具有應徵人的資格,享有報酬請求權。筆者認為對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的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不應以其缺少行為能力為由予以剝奪,其理由有三:首先,行為人雖不具備完全行為能力,但其完成了廣告所指定的行為,其效果與完全行為能力人完成指定行為並無不同,給付報酬符合廣告人的初衷;其次,無行為能力人完成廣告指定行為時得請求報酬對行為人有百利無一害,近似純獲法律上利益,不須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認。再次,懸賞廣告是對不特定人的要約,從一般情理與誠實信用原則出發,自應童叟無欺,凡完成了指定行為者,享有報酬請求權。
5、具有特殊身份的行為人完成指定行為是否具有報酬請求權?這也是個備受爭議的問題。學者認為,如果有完成廣告指定行為是相對人應承擔的特定的法律義務,其在完成行為後享有報酬請求權,則可能導致義務權利化和利益失衡的不良後果。當相對人對廣告人負有特定的合同義務,或負有完成指定行為的法定義務時,不得適用懸賞廣告法律效力。基於警察職業特性,凡警察完成懸賞廣告所指定行為者,無論是否在執行公務期間,都不能取得報酬。 不過有學者在針對另一起民警拾得遺失物的懸賞廣告糾紛案件,認為作為法律上有特定身份的人要比普通公民負有更多的義務,其特定身份對他基於完成懸賞廣告指定的行為而產生的報酬請求權的實現是有影響的。但是應注意「公行為」與「私行為」的劃分問題,如行為人的行為是「私行為」即非職務行為,此時其特定身份並不能當然阻卻其行使報酬請求權的理由。 依英美契約法理論,在某些情況下,懸賞要約對某些特定身份之人士,不因承諾而得求取賞格之權。倘完成此項行為系具有公職身份者,而於職務行為范圍外所完成之私人行為,如某人工作後休息期內,知悉有懸賞存在而完成指定行為,對於完成此項懸賞行為,並不因其具有公職身份而喪失求償權。在此情況,某人純以私人地位與懸賞要約者締結懸賞契約,自應以雙方間契約之效力而賦予其求償權。筆者贊同行為人對廣告人負有特定合同義務或法定義務者,不享有報酬請求權的觀點。同時我們有必要正確認識具有雙重或多重身份行為人的具體行為的法律性質及其效力,如行為人雖具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如警察等公職人員,但其完成廣告所指定行為既非在其應履行的法定職責范圍內和執行公務期間,純基於普通公民身份即一般私法主體的行為而完成的,應享有報酬請求權。
6、對行為人一個行為完成數個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報酬請求權問題。特殊情況下,會發生行為人的一個行為同時完成數個懸賞廣告指定行為的情況,這種情況的發生,往往是數個不同的利害關系人對同一事件分別或者共同發出懸賞廣告。此時行為人的報酬請求權則取決於行為人是否可將行為成果交付給廣告人,行為可以分別同時將行為成果交給廣告人的,應享有數個報酬請求權;如果行為成果職能交給其中一個或者部分廣告人的,則行為人只對接受行為成果的廣告人享有報酬請求權。如1999年,遼寧省東港市發生一起特大持槍殺人案,東港市公安局在被害人家屬同意後,於12月13日通過電視台發布了懸賞通告,其主要內容是:一、凡提供線索直接破案的,被害人家屬獎勵50萬元;二、凡是提供線索公安機關通過偵察破獲此案的,公安機關給予重獎;三、凡是提供有關槍支線索破案的,公安機關給予以重獎;四、凡是提供線索破案的,即使與犯罪團伙有牽連也可以從輕或免予刑事責任;五、對提供線索者,公安機關一律嚴格保密。後魯瑞庚提供了重要的案件線索,使得公安機關迅速破案。後東港市公安局只給公安局應將被害人家屬交付的另40萬元給付魯瑞庚10萬元的獎勵。魯瑞庚對此不服,提起訴訟並經遼寧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後判決公安局將被害人家屬交付的另40萬元給付魯瑞庚。[8]此案雖然結束,但仔細分析,實際上此案涉及兩個懸賞廣告,一個是被害人家屬的懸賞50萬元,另一個是公安局對提供破案線索的人所給予的重獎。公安局給魯瑞庚10萬元的獎勵應屬於後者報酬請求全的實現,依照懸賞廣告的原理,魯瑞庚還應享有被害人家屬50萬元懸賞廣告的報酬請求權。遼寧高院的判決在一方面承認被害人家屬懸賞廣告的成立,另一方面卻又迴避了東港市公安局懸賞廣告的成立,是該案的遺憾之處。
四、懸賞廣告的撤銷
(一)懸賞廣告能否撤銷
懸賞廣告是否可由廣告人任意撤銷?學說與立法體例均不一致。在一般通說中,如認定懸賞廣告性質為要約的,則可以撤銷。相反,如認定其性質為單獨行為的,則不允許撤銷。我國台灣有學者認為,上述觀點不足取。懸賞廣告之應否允許撤銷,「不能依理論決之,應依實際上有無必要而決之。」主張不應撤銷的,認為如允許廣告人撤銷,則行為人會因此蒙受損害。行為人已著手完成指定行為,然而廣告因情事變遷,不再需要完成其指定行為的,行為人既使因此蒙受損失,也不是沒有補償的辦法,如果絕對不允許廣告人撤銷,仍使廣告人承受廣告之拘束力,未免過於嚴酷。因此,我國台灣「民法」第165條規定,可以由廣告人撤銷廣告。
(二)懸賞廣告撤銷的要件
懸賞廣告只能在行為人完成行為之前撤銷,因為這時懸賞廣告只有對廣告人產生約束力,並未對尚未完成行為的行為人發生法律效力,如果指定行為已完成,債之關系既已發生,自然不能撤銷。撤銷的方式,原則應以與做出懸賞廣告的方式相同,但也可足以使不特定的多數人知道的方式為之,總之,做出撤銷懸賞廣告的方式不能減少只能增大做出懸賞廣告方式的影響范圍,其目的是為了保護行為人的利益。如果懸賞廣告中明確規定了完成指定行為的期間,可推定為在此期間廣告人放棄了其撤銷權。
(三)懸賞廣告撤銷的效力
懸賞廣告,因懸賞人的撤銷,確定不發生懸賞廣告的效力,其結果猶如自始即未做出懸賞廣告。在撤回前即已著手於特定行為的,而於撤回後完成,不得請求報酬給付。至於因指定行為的准備或實施,從而已消耗的費用、勞力、時間所受的損害,是否能要求賠償,立法上各國有別。在德國、日本民法上,除廣告知曉行為人已准備或著手情形的,以加損害於該行為人為目的而廣告撤回的,應構成侵權行為外,並無賠償的義務。瑞士債務法和我國台灣民法則規定,除懸賞人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其行為外,對於行為人因該廣告善意所受的損害,負擔賠償義務,但以不超過預定報酬為限度。
五、對我國有關懸賞廣告問題的立法建議
(一)理論上的採納
任何一項法律制度的確立都應有其理論依據或立法理由,這也是為了解決隨著社會的發展而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理論是為實踐服務,同時實踐也檢驗這種理論的可行性、合理性。綜上之所述,筆者認為正在編纂中的民法典有關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在理論上應採納單獨行為說,採用單獨行為說不僅有利於保護當事人的利益,維護交易中的安全,而且在我國有一定的歷史和現時的基礎。我國清朝時期的《民律草案》,現在台灣地區的民法有關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均是採用單獨行為說。隨著我國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人們的思想觀念和在社會生活中的行為方式也在不斷發展變化,單獨行為說更為社會所需,更易為人們所接受。
(二)立法之建議
在現實社會生活中,懸賞廣告及其糾紛不斷出現。由於我國法律對此問題的規定尚為空白,為了減少糾紛及在糾紛發生後能有處理的法律依據,正在編纂中的我國民法典應確立有關懸賞廣告的法律制度。其一,應明確規定廣告人對於不知有其懸賞廣告而完成該行為的人,也負有給付報酬的義務,完成行為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監護人代為行使報酬請求權;懸賞尋找遺失物的,遺失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按照其許諾向拾得人支付報酬,否則,拾得人有權留置該遺失物。其二,只有最先完成指定行為的人才能享有報酬請求權,如果是數人同時完成的,應按平等比例取得報酬;數行為人是協作完成指定行為的,法律應規定按其協作程度取得報酬;如果報酬按其性質只能由一人取得的,由數行為人協商決定一人享有,獲得該報酬的行為人應給予其他行為人相應的補償;其三,廣告人可在指定行為完成之前撤銷其廣告,對於行為人因此所受之損害,除廣告人能證明行為人不能完成指定行為的,廣告人應於報酬額之內負賠償責任。如果廣告人在廣告中已附完成指定行為的具體期限,這類廣告在有效期內不能撤銷。為圖商業之利益,故意以不可能完成的行為設立懸賞廣告的,行為人因其所遭受的損失,廣告人不能免除損害賠償責任,賠償責任不以在報酬額之內為限。其四,懸賞廣告所設報酬額過高的,除非情況緊急、意義特殊、人身風險大等,過高部分法律不予保護。以國家、集體財產為報酬而設立的懸賞廣告,得受上級主管部門或本單位內部監督部門干預。
[注釋]
[1]江平: 《民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第587頁
[2]王澤鑒:《民法債編總論》188頁
[3]趙轉:《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載於《河北法學》1994年第四期。
[4]趙轉:《論懸賞廣告的法律性質》,載於《河北法學》1994年第四期。
[5]曹為、王書江合譯:《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
[6] 鄭沖、賈紅梅合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7]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第二冊),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第66頁。
[8]《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公報》第81期
[參考文獻]
[1]王澤鑒:《民法學說與判例研究》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8年版。
[2]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一卷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 2002年版。
[3]江平: 《民法學》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0年版
[4]曹為、王書江合譯:《日本民法》,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
[5]鄭沖、賈紅梅合譯:《德國民法典》,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6]彭萬林:《民法學》(修訂本) 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 1999年8月版。

F. 如果以八旗制度作為主題,那論文題目可以取哪些

八旗制度是清朝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

八旗制度是清朝的一種社會組織形式。平時耕獵為民,戰時應征為兵。源於滿族的牛錄制。努爾哈赤將原來牛錄這一臨時性的生產和軍事組織,根據戰爭的需要,改編成長期的正式組織。規定三百人一牛錄,每牛錄設一牛錄額真(值領),五牛錄設一甲喇額真(參領),每五甲喇構成一個固山,即旗,首領為固山額真(都統)。1601年,努爾哈赤建立黃、白、紅、蘭四旗,1615年又增設鑲黃、鑲白、鑲紅、鑲蘭四旗。合稱滿洲八旗。努爾哈赤指定其子侄為代表,分統八旗,稱為「固山貝勒」。1635年,增進蒙古八旗,1642年,增加漢軍八旗。合為二十四旗,但仍習慣稱為八旗。八旗制度具有軍事、政治和生產職能。八旗成員稱「旗人」。清朝滅亡後,八旗制度也隨之消亡

G. 歷史的題目,但是類似於寫一篇作文,400-600字 談談你對清朝閉關鎖國政策的看法。

馬克思在1853年所寫的《中國革命和歐洲革命》一文中曾有下列意見:

清王朝的聲威一遇到不列顛的槍炮就掃地以盡,天朝帝國萬世長存的迷信受到了致命的打擊,野蠻的、閉關自守的、與文明世界隔絕的狀態被打破了,開始建立起聯系。[i]

馬克思還認為,清朝實行對外閉關自守政策,不僅有著地理上和文化(人種)上的原因,同時還有著滿清貴族統治全國的政治原因:

仇視外國人,把他們逐出國境,這在過去僅僅是出於中國地理上、人種上的原因,只是在滿洲韃靼人征服了全國以後才形成一種政治制度。歐洲各國從十七世紀末為了與中國通商而互相競爭,它們之間的劇烈糾紛曾經有力地推動了滿洲人實行這樣的排外政策,這是毫無疑義的。可是,推動這個新的王朝實行這種政策的更主要的原因,是它害怕外國人會支持很多的中國人在中國被韃靼人征服以後大約最初半個世紀里所懷抱的不滿情緒。由於這種原因,外國人才被禁止同中國人有任何來往。[ii]

在上述文字中,馬克思對於清朝前期的對外貿易政策做了兩個方面的認定,一是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具有閉關性,二是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具有排外性。而正是這種對外國人的排斥性決定了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的閉關自守性。

馬克思的上述觀點,自五十年代以來,基本上被我國學術界的多數人所接受,並成為人們表述中國歷史清朝對外關系內容的主流意見,即:清朝在鴉片戰爭以前採取了閉關鎖國政策,而閉關政策造成了中國近代的落後挨打。

二、我國學者對於馬克思關於清朝閉關政策觀點的補充或否定

我國學術界對於馬克思的上述觀點雖然接受,但自80年代以來圍繞著清朝前期對外貿易政策的閉關問題也有很多討論。1979年,戴逸以其敏銳的學術靈感,率先著文並在《人民日報》上發表了《閉關政策的歷史教訓》一文。他認為,清朝統治者在與西方國家的早期接觸中,曾經採取了閉關政策。「清政府的閉關政策,一方面限制中國人民出海貿易,或在外國僑居,禁止許多種貨物出口;另一方面,對來華的外國人也作了種種苛細而不必要的限制和防範。」[iii]在這里,戴逸對清朝外貿政策閉關性的認定,已從馬克思那裡單純的對外商的排斥性,發展到對中國本土商人出海貿易的限制性。

對於馬克思的上述觀點和戴逸的論文,胡思庸在當年則發表文章表示不同意見:「人們把清政府對外國商人的嚴格限制當作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這是一種誤解。如果是這樣,那就可以說清朝基本上沒有實行閉關政策,因為那些規定有些是合理的,即令有些過苛的規定,也只是一些具文,基本上沒有付諸實現;再退一步說,即令實現了一小部分,那也只是閉關政策的一個側面,而且並非主要的側面。我們應該把西方資產階級所極力宣傳的那種觀念改過來。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不是對外國商人的『防範』條例,而應該是它對國內所實行的一些商業的文化的政策」。具體包括:對國產貨物出口的嚴格限制;嚴格限制中國商人製造海船;長時期的「禁海」,海禁解除後又有一段時期禁止華人赴南洋等地貿易,以及種種對出國華商及海外華僑的刁難和迫害政策;絕大多數封建統治者對西方資本主義的科學文化,都採取不加分析的深閉固拒態度;對西方製造品,也不加分析地一概視為「奇技淫巧」而予以排斥;禁止中國史書流出國外;由行商壟斷對外貿易。「上述那些工商業、文化上的政策,才是閉關政策的主要內容」。[iv]由此可見,胡思庸並不贊同馬克思把清朝對於外商的排斥而作為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依據,而認為主要依據應該考察清朝對於國內工商業和文化上的政策。

不過,從80年代以來我國學者發表的相關論文來看,贊同清朝閉關政策論者多傾向於戴逸的意見,即清朝閉關政策包括有對本國商人和對外國商人的兩方面內容。因此,在提出清朝實行閉關關政策的具體證據方面,不少人都把清朝實行「海禁」政策和乾隆二十二年(1757年)限令廣州一口通商作為主要證據。[v]

而在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原因方面,我國學者對於馬克思的觀點也有不同看法。馬克思認為「推動這個新的王朝實行這種政策的主要原因,是它害怕外國人會支持很多的中國人在中國被韃靼人征服以後大約最初半個世紀里所懷抱的不滿情緒。由於這種原因,外國人才被禁止同中國人有任何來往。」戴逸先生雖然同意馬克思所認定的清朝實行閉關政策是滿洲貴族以少數民族統治中國的政治產物,但卻還指出,「從根本上說,閉關政策是落後的封建經濟的產物。」而「清政府頑固地堅持閉關政策,還由於它和廣大人民群眾階級矛盾的尖銳化。」[vi]胡思庸認為,清朝實行閉關政策,一是中國封建王朝重農抑商政策的延續,二是來自中國封建統治者妄自尊大的心理,三是通過隔絕人民與外界的聯系,以利於專制統治。[vii]張光燦則是從政治、經濟和思想等三個方面來認識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原因,具體包括漢族人民長達半個多世紀的反清斗爭,自給自足的封建自然經濟、「天朝上國」的傳統思想觀念。[viii]我本人也曾發表論文認為,「閉關政策是中國封建社會晚期政治、經濟、社會、軍事和文化因素相互作用的混合物」。「明清時期封建政治體制的高度壟斷性,決定了它必然要盡可能的阻斷中外之間的民間聯系。而中國領土的幅員遼闊,使控制技術更成為一個中國封建王朝建立有效統治的關鍵。它不象邦國林立的歐洲,生存中充滿著與外部世界的聯系和競爭。同時,中國經濟的自給自足性和國內市場的廣闊,使中國可以不依賴於海外市場,又為封建統治者的閉關提供了客觀物質基礎;文化傳統上的『華夷』觀,也限制了他們對於海外世界的視野,妨礙了海權觀念的形成;而北邊邊防的長期威脅,又制約著明清政府對於海防的建設;而這種海防的薄弱,更迫使他們本能的通過閉關政策來進行自我保護。」[ix]也就是說,閉關政策並不是清朝因為滿洲貴族以少數民族統治中國的政治產物,因為明朝對於外國商人來華貿易的限制以及本國商人出國貿易的禁止更甚於清朝。[x]

關於對清朝在對外貿易活動中實行閉關政策的影響和作用問題,我國學者多認為它阻礙了中外經濟文化交流,窒殺了中國的生機和進取精神,從而造成了近代中國的落後挨打。例如,張光燦認為,「閉關政策的歷史影響是嚴重的,它給中華民族帶來了惡果。首先,清朝前期的閉關政策直接阻礙、摧殘了資本主義萌芽的成長,從而使中國在社會制度方面落後了一整個時代」;「其次,閉關政策還扼殺了科學技術的發展,使中國在科學技術方面,大大落後於西方」;「最後,清代閉關政策造成了近代中國不斷挨打、受辱,這是最集中的惡果」。[xi]但高翔卻認為,「閉關政策導致近代中國落後的說法是不準確的」,「18世紀歐洲產業革命爆發,中國在社會制度、科學技術、社會生產等重要領域全面落後於西方,只是歷史長期演變的結果」;而「以產業革命為代表的社會變革未能產生於中國,只是對數百年中國落後歷史的一次總結罷了,把這個落後完全歸罪於清朝以及由它推行的閉關政策顯然是不公正的。」[xii]

不過,我國學術界也有不少學者不同意馬克思所認定的清朝實行閉關政策的觀點。郭蘊靜於80年代初就對清朝實行閉關政策提出了質疑。她在《清代對外貿易政策的變化----兼談清代是否閉關鎖國》一文中指出,清朝統治者入關口,因忙於國內統一戰爭,無暇顧及對外貿易。1655年以後,為了對付鄭成功的反清力量,清朝先後出台了「海禁」令和「遷海」令,只是權宜之計,並非對外關系的既定國策。她還認為,「一、歷來任何主權國家的統治者,為了維護國家、民族的利益和自身的地位,在對外關系方面(無論政治或經濟)制定的政策、措施,都帶有限制性」;「二、清政府制定的各種規章制度,無疑是嚴厲的,有些條文過於苛刻。然而,其內容和目的卻沒有超出『限制』與『防範』的界限,並不是從根本上斷絕對外通商往來」;「三、所謂『閉關鎖國』,並未見諸清代史籍、文獻。而最早使用這一措詞的卻是西方列強,他們迫切希望擴大中國市場,憤於清政府的種種限制,而將之強加於清政府的」;「四、(清朝)即使關閉一些口岸,但並沒有影響對外貿易的進行」[xiii]。後來,黃啟臣、夏秀瑞、王永曾等人也通過自己的研究提出了相似的觀點。[xiv]

最明確提出馬克思的清朝閉關政策觀點失誤的中國學者是嚴中平先生。他在80年代初給中國近代經濟史專業研究生的授課過程中,曾就學術界主流學者所引以為據的馬克思關於清朝實行閉關自守政策的觀點,進行了專門的評述。他認為,「在明清兩代,中國政府是針對外國海盜冒險家的行徑,限制他們只許在少數港口進行貿易,並加以管束監督的,這是出於保障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和社會秩序的安寧所採取的國防措施。世界各國無不如此,中國當然也必須提高警惕。只要外國人在中國法律規章允許的范圍之內,進行貿易,他們就受到保護和優待。」實際上,據英國下議院東方貿易情況調查小組在1830年的調查,「絕大多數在廣州住過的作證人都一致聲稱廣州的生意幾乎比世界一切其他地方都更方便好做。」所以,他「不承認在歷史上中國封建政府,曾經實行過什麼『閉關自守』政策。更不承認,中國曾經出於地理上、人種上的原因,對外實行過『野蠻的』『與文明世界隔絕的』『閉關自守』政策。馬克思對這個問題的提法是一個失誤。」在他看來,馬克思之所以清朝對外政策問題上產生認識上的失誤,是由於深受當時西方殖民主義者有關報道和議論的影響。當時,清朝面對西方人在華的諸多不合活動,「只許英商在廣州一個口岸和政府特許的少數行商進行貿易,並對外國人的行動加以約束,禁止鴉片進口。於是在鴉片販子的帶頭之下,向中國推銷工業品的產業資本家,經營中英印貿易的商業資本家,從事歐亞航運的商船資本家,在英國內外市場上進行活動的銀行資本家群起鼓噪,一致叫喊中國仇外排外,貿易不自由。」於是,「閉關自守」就成為這些西方殖民者對清朝海外貿易政策進行詆毀和攻擊之詞。而事實上,清朝對外商來華貿易實行的是嚴格管理監督的政策。

原因之一:我國的地理環境形成了一種封閉狀態。其實,我國以前的歷代統治者已經在盡力擴張我國的領土了,而且打敗及消滅了許多威脅我國安全的割據勢力。當時,我國的東部、南部已經包括了很長的海岸及其許多島嶼,西部已經包括了西藏高原及許多少數民族地區,北部已經包括了極為遼闊的沙漠地區。從地圖上可以看出,當時我國的周圍基本上已經是窮山惡水,人煙稀少的不毛之地。統治者不願意再向更廣的方向發展,閉關鎖國了事。

原因之二:當時的統治者思想狹隘,胸無大志,滿足於已有的領土面積。那時,中國的領土面積確實已經很遼闊了,周圍全是偏僻的小、弱、貧國,幾乎不存在什麼外來的威脅。世襲的統治者只想保住既得利益,坐享其成,不願意再冒險,去開疆拓土。那些統治者寧願在庭院里舞弄風騷,在朝堂上勾心鬥角,對拍馬屁者施以小恩小惠,對老百姓施以愚民政策,也不願意在自己強大的時候,組織天下的有志之士,搶先統一別國,開拓更為廣闊的空間,結果給後人留下了極大的隱患。

原因之三:鄭和遠航帶回來的錯誤信息。明朝的鄭和七次下西洋,他去了很遠的地方,拜訪了許多國家,發現到處都比中國落後,當他把自己在海外的所見所聞帶回國後,使許多國人形成了極為錯誤的觀念,看不起外國人,盲目地妄自尊大。這種錯誤觀點影響了國人幾百年,也影響到統治者的對外政策,他們認為閉關鎖國可以維護自己國家的地位。直到有一天,外國入侵者把我們打得頭破血流,我們才清醒過來。

原因之四:統治者治國理念腐朽。當我國在各個方面處於全面領先的地位時,統治者自認為會永遠強大,沒有意識到整個世界都在發展,只是發展的速度不同而矣,地處偏遠的貧弱小國也有機會發展壯大。而且,統治者為了保住自己的地位,採用閉關鎖國的政策,有意封鎖國內外信息的相互交流,扼殺國內知識分子的活躍思想,只給他們一條死記硬背的出路,學一腦子之乎者也,做一個目光短淺的愚忠之臣。另外,統治者認識不到科技水平是國家強大的基礎,只知道讓能工巧匠去建亭台樓閣,終日雕玉鏤金,而不知道全面提高整個社會的生產力。

原因之五:統治者害怕軍人的反叛。在我國悠久的歷史上,由於各種原因,軍隊造反的事情經常發生。除非是強有力的統治者,否則,面對本國強大的軍隊,統治者自己反而會感到害怕。因此,許多統治者總是想方設法控制、限制本國軍隊實力的發展。對守衛邊疆地區的軍隊,統治者往往顯得更不放心,而那裡的軍隊如果沒有強大的實力做後盾是無法向境外挺進的。統治者施行閉關鎖國的政策可以最大程度地約束軍隊的活動,使他們無法主動地向境外發展。近代統治者與軍隊之間的勾心鬥角,至少使我國損失了二百年向外挺進的時間。

閉關鎖國的後果使我國的科技水平落後了,使我國的軍隊在多次的反侵略戰爭中被打得一敗塗地,使我國的老百姓受到外國人的肆意侮辱,使我國失去了許多來之不易的土地。分析當初閉關鎖國的原因,不僅僅是為了分析前人的過失,更是為了有助於我們現在更好地選擇未來的發展道路

H. 中國法制史的題目 論述題 :簡述清代的主要立法。 這道題該怎麼回答

供參考:
二、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清代立法思想 清入關前已經歷了由原始社會末期到封建社會初期的幾個發展階段。社會關系的急劇變化,推動了立法的發展。其統治者的法律思想,最具代表性的是皇太極在吸收漢族法律文化的基礎上,確立的「參漢酌金」的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則。「參漢」就是引進或借用漢族(明代)法制,「酌金」就是適當記錄整理提煉後金原有的習慣法及舊法令,二者合起來就是要向先進的漢族政權的法制靠擾。 1644年,清人入關之初,面對著前所未有的廣闊疆域及眾多的人口,面對著漢族地區遠比關外原有治區更為發達的文化和復雜的社會生活,其原有法律制度遠不適應新的統治需要。在此情況下,清統治者確立了「詳譯明律,參以國制」的立法指導思想。「詳譯明律」就是詳細推導演繹或借鑒《大明律》,並以《大明律》為藍本;「參以國制」就是適當參考保留入關前的舊有典章制度。 清代的主要立法 (一)《大清律例》 順治二年(公元1645年),清廷即設置律例館,負責 修律。三年初,律成,名曰《大清律解集附例》,次年三 月正式頒行。至雍正三年(1725年)制定《大清律集 解》,並於雍正五年頒行。至此清律基本定型。乾隆初 年,進一步對律例逐條進行考訂,乾隆五年(1740年), 以《大清律例》之名「刊布中外,永遠遵守」。是中國歷史 上最後一部綜合性封建成文法典。 乾隆十一年間(1746年)規定:「條例五年一小修, 十年一大修」,至此,按期修例形成定製。律例合編的法 典體例,使法律的穩定性和靈活性有機的結合起來,更為 有效全面地發揮封建法律的作用。 (二)《大清會典》的制定《大清會典》是清代行政立法的總匯。它始於康熙時期。在康熙朝以後,雍正、乾隆、嘉慶和光緒朝均在前朝會典的基礎上,結合本朝國家機構的發展變化,分別制定出《雍正會典》、《乾隆會典》、《嘉慶會典》和《光緒會典》。這些會典,後人統稱為《大清會典》或「五朝會典」。 《大清會典》循「以官舉職,以職舉政」的思路,詳細記述了有清一代國家機構的設置、職權范圍以及辦事規程。在每一機關之下,開列該機構的建制、官員職數、品秩、職掌、許可權,並考慮其歷史沿革,記載歷年重要事例。因此,《大清會典》不僅是清代的行政法規大全,也是集歷代封建王朝行政立法之大成,成為我國封建時代最為完備的行政法典。(三)適用於少數民族地區的專門法規 清朝是我國封建時代疆域最為遼闊、人口眾多 的多民族的國家。為了加強中央對少數民族地區 的統治和管理,清朝廷有針對性地制定了與當地 經濟文化水平和風俗習慣相適應的單行法規,如 適用於蒙古族、藏族等西北地區少數民族的《理 藩院則例》,還有處理西藏事務的重要章程《酌 定西藏善後章程十三條》、《藏內善後章程二十 九條》、《新治藏政策大綱十九條》等;有適用 於青海地區少數民族的《青海善後事宜十三 條》、《青海禁約十二事》、《西寧青海番夷成 例》;以及適用於苗疆地區的各種條例、禁約和 章程等 清律的內容及其特點 一、刑事立法 二、民事經濟立法的發展 三、維護旗人特權和滿族統治 四、維護統一,對少數民族地區實行有效 的法律控制 刑事立法清朝的法律制度無論是在基本精神、總體風格上,還是在核心內容、主要制度上,都是唐、宋特別是明朝法律精神、法律制度的直接延續。在鞏固中央集權的專制體制,維護封建皇帝的絕對權威方面,清律即直接承襲了明朝的制度,把維護皇權作為法律的核心。(一)重刑嚴罰「反逆」罪 清律承襲明律的規定,加重對「十惡」重罪特 別是對「謀反」、「謀大逆」等侵犯皇權的犯罪的懲 罰。 並且清代還擴大了謀反、大逆罪的范圍。諸 如「上書奏事犯諱」、「奏疏不當」等,經常被加上 「殊屬喪心病狂」、「妄議朝政」等罪名,按反逆重罪 處罰。(二)沿用「奸黨」罪條 《大清律例》除全部援用《大明律集解附例》 中奸黨罪的條款外,還從加強皇權削弱各旗主勢 力出發,嚴禁內外官交結。(三)以思想言辭定罪,大興「文字 獄」,實行思想文化專治 明末清初,隨著資本主義萌芽的發展,在思想意識形 態領域出現了啟蒙的民主主義思潮,對封建專制主義統治 進行了猛烈的抨擊。同時,在以漢人為主要成份的知識分 子中,還存在著強烈的反清情緒和民族意識。這些「異端」 思想,對封建專制統治構成了潛在重大威脅。在這樣嚴峻 的客觀形勢下,清統治者採用嚴刑峻法,實行空前絕後的 思想文化專制。歷史上將因著書、作文、吟詩、上疏等在 文字上觸犯了統治階級而招致災禍,被捕入獄,甚至被處 死,戮屍、株連親屬的案件稱為「文字獄」。據不完全統 計,僅在號稱「盛世」的康熙、雍正、乾隆三朝,發生文字 獄108起。由於在《大清律例》中並無文字獄條款,所以 對於此類案件,往往是按謀反、大逆案處罰,極為酷烈。 大興「文字獄」的結果,使一代文人「戰戰兢兢,無日不在恐 怖之中」。Treason by the Book by Jonathan D. Spence文字獄和雍正 刑罰制度的變化《大清律例》中除了規定傳統的笞、杖、徒、流、 死五刑體系外,還增加了一些新的刑罰處罰方 法。1、遷徙。遷徙是將犯罪人強制遷離原籍一千 里外安置,未得官府許可,永遠不得回原籍。 2、充軍。清朝的充軍制度,直接承襲於明代的體 制。清朝的充軍刑亦分五等:極邊、煙瘴(四千 里)、邊遠(三千里)、近邊(二千五百里)、 附近(二千里)。充軍刑一般在定罪後由兵部發 配。為解決路程遠近的標准問題,乾隆年間專門 制定了《五軍道里表》,並載於《大清律例》之 內,以統一的標准確定充軍地點。 3、發遣。發遣是清朝創設的一種刑罰方法,是指將犯罪人發往邊疆地區給駐防官兵為奴。這是一種比充軍更重的刑罰,多適用於政治性案犯。如在於些文字獄案中,曾經將罪人發遣至新疆伊犁等地。 4、戮屍。戮屍是清朝定例中規定的野蠻刑罰。按照清朝的制度,應處凌遲極刑的人犯,如果在執行凌遲之前就已經死亡,或庚斃獄中,仍應將其戮屍。 5、斬監侯與絞監侯。清朝的死刑,有凌遲、斬、絞數種。對於普通犯罪,多適用斬刑與絞刑。斬、絞刑又分「立決」與「監侯」兩種方式。所謂「立決」,是對於那些性質比較嚴重、案情屬實、適用法律適當、並無疑義的案件,判處斬刑或絞刑,在當年秋分以後執行,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對於那些尚有疑問或是有矜免情節的案件,則判處「監候」,稱為「斬監候」或「絞監候」。被判處「斬監候」與「絞監候」的案犯,不在當年處決,而是暫時監禁,留待來年秋審或朝審再作判決。 民事經濟立法的發展(一)典權 清朝進一步明確了典的性質。雍正十 三年(1735年)詔諭:「民間活契典業者, 乃一時借貸銀錢,原不在買賣納稅之例」。 認識到典的擔保性質,並且與買賣契約分 開,典契不必經官府加蓋官印,不必繳契 稅,也無須過割賦役。 (二)繼承製度清代的繼承分為身份繼承和財產繼承。身份繼承包括宗祧繼承和封爵繼承。宗是近祖之廟,祧是遠祖之廟。宗祧繼承通常是以嫡長子為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無嫡長子者立嫡長孫,以下按嫡次子、嫡次孫、庶長子、庶長孫、庶次子、庶次孫、依次繼承。允許獨子兼祧,即一人繼承兩房宗祧。獨子兼祧是清朝的獨創。(三)恢復和發展農業生產的法律措施 明末清初,延續了近半個世紀的戰爭,嚴重破 壞了農業生產,出現了田地荒蕪,百姓流離失所的 局面。清初統治者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以迅速恢復 和發展農業生產。首先,頒布了許多減免賦役的法 令。其次,鼓勵墾荒。正式確認了農民所墾荒地的 所有權。同時還給予了新墾荒地免徵賦稅的優惠政 策。再次,頒布「更名田」令。「更名田」是官田向民 田轉化的一種表現形式,主要是指在明末農民大起 義爆發後,明代王公勛戚的一部分土地就由農民占 用耕種。

I. 求教清末期論文題目

從維新變法和清末新政這兩方面入手可能簡單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