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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留養親制度開題報告

發布時間: 2021-03-24 21:11:20

『壹』 存留養親與留養承嗣的區別與關系

存留養親,亦稱「留養」,指除了犯「十惡不赦之罪」之外的死刑犯或徒刑犯,若是家中沒其他兄弟,可以申請暫緩執行,留下照料老人,待老人去世後再執行。,留養承嗣。
雍正年間制定的制度。即死刑犯為獨子,而祖父母、父母年老無人奉養,經皇帝批准,可以改判重杖一頓枷號示眾三個月,使其能免除一死,侍奉祖父母、父母。是一種慎刑的思想反映。
也叫「留養承祀」。

『貳』 關於「親親相隱」制度

目前我國法學理論界對這個問題基本達成了一致,然而期望付諸實踐仍有不小的阻力。親親相隱必將使公安司法機關偵破案件的難度增加,尤其是貪污犯罪或經濟犯罪,面臨的阻力非常大。當然,隨著公安司法偵查技術的進步和辦案水平的提高,這方面的困難將不是最主要的。因為承認容隱權是一項法定權利,公安司法機關則不應當通過增設義務甚至損害公民權利便利其完成工作。最大的困難在立法的操作:什麼范圍內的親屬得以相隱,哪些犯罪不得相隱,相隱的程度是如何,是用概括性語言還是用列舉式予以明確,都是有困難的。現實生活的復雜性往往超出法律的規定,這也給法官予很大的自由裁量權。法官素質不一,對相同案件有不同的看法,因此在實踐中會有很大的不同。目前理論界的研究提出一些立法技術上的建議,華中師范大學孟奇勛老師在《論「親屬相隱」及其現代生命力》里提出的方案較有可操作性。立法者必須明確規定
「相隱」的主體范圍。刑事訴訟法第82條限定的10種人即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都是直系親屬,可在其列。姻親、兩代以外的直系親屬是否列入,則需要做作進一步的研究和探討。對於允許「相隱」的層次,如拒絕出庭作證、包庇、窩藏、作偽證、甚至是共同犯罪,刑法應當有明確的限制規定。「相隱」的犯罪種類,也應當由法律規定。

『叄』 什麼是存留養親制度

存留養親簡稱「留養」。中國古代法律規定,徒流罪犯家有祖父母、父母年老或疾病而無其他男丁侍養者,得停止或免除刑罰的執行,返家侍養其親。

明清律《名例律》犯罪存留養親條規定徒流犯祖父母、父母老(年七十)疾(廢疾)無人侍養者,止杖一百,佘罪收贖,存留養親。唐、宋、明、清律還定死罪犯親老疾應侍者須上請,但十惡之罪(唐宋)或常赦不原之罪(明清)除外。

創立時間是488年。

(3)存留養親制度開題報告擴展閱讀

「存留養親」制度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公元488年下詔創制的。按儒家孝的倫理觀念,子孫必須盡養老送終的義務。孝文帝特製令格,曲法伸情,對於身犯死罪,父母、祖父母陷入絕嗣和無人贍養者,讓他們暫留在家養老送終後再執行死刑。

我國漢魏以來,法律的儒家化即突出體現在以禮率法和納禮入律上,儒家的禮紛紛以法律形式被確定下來,許多宗法倫理道德規范直接提升為法律規范。

『肆』 存留養親制度的弊端

一、存留養親制度的含義

1.存留養親制度產生的原因

存留養親制度最早見於北魏。北魏太和十二年(488年)正月乙未詔:「犯死罪,若父母、祖父母老,更無成年子孫,又無期親者,仰案後列奏以待報,著之令格。」 這項制度的產生有其深刻的原因和歷史根源。

(1)思想原因:從歷史記載來看,漢代時尚未出現存留養親這種制度。《漢書

『伍』 什麼是存留養親制度

是中國古代的罪犯緩刑制度
存留養親制度是指對於犯死刑、流刑等重刑犯,如果該罪犯家中有需要其奉養的直系血親,則准許死刑犯在家「侍親緩刑」,准許流刑犯在家「權留養親」,等到被奉養人去世後,再令罪犯服刑的制度。存留養親制度在北魏時期開始,在唐朝時期定型完善,一直延續到明清,經歷了千年之久。

『陸』 清朝會怎樣處理獨生子犯死罪,父母年老多病這種情況的

眾所周知,法不容情,法大於情。法律的本質,是針對所有人的,沒有任何人能搞特殊關系。不惟在今天,就是古代也這樣。當然了,古代有特殊情況,皇帝一句話也許就能免掉犯人的死罪,也可能一句話就讓很多人喪命。一些貪官奸臣也許會不顧法律,害死犯人等。但整體而言,法律對眾人仍然是公平的。

法律有特殊情況,人也有特殊情況。

比如《刑案匯覽》中記載這樣一個故事:有個叫翟小良的人,因為幫別人修牆得了些錢,他用這筆錢買了酒肉自己享用,父親看到後很生氣,就揪住他的辮子打他。翟小良要逃跑,又掙不脫,只好用刀割辮子,但是卻誤傷了父親。

按律,翟小良屬於打傷父母是「惡逆」之罪,應該判死刑。但考慮到他是無意的,所以還是允許他留下照顧父母,沒有判死刑。

「存留養親」制度可以說是古代法律的亮點,說明法律和人情並不是完全相斥的,法律也有情和理,這也是古代帝王體恤民生的表現。

『柒』 從「親屬相容隱」,「存留養親」等制度看中國傳統法律文化的基本特徵。要求800字...

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孔子 【智海踏浪】 出自《論語•子路》。葉公語孔子曰:「吾黨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證之。」孔子曰:「吾黨之直者異於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直在其中矣。」此案發生於春秋時期楚國。楚國有個叫直躬的人,其父偷了別人的羊,他便親自到官府告發。官府抓其父並要處以死刑,直躬請求代父受刑。楚王後來免去了直躬父親的死罪。 「告密」,尤其是親屬之間的相互「告訐」,其惡果是整個社會倫理盡喪,人性受到嚴重的腐蝕,社會的長治久安終成泡影。「直躬證父」這一著名案件便反映了當時社會上的爭議和有識之士的憂郁。孔子懷「博愛」之心,以風俗不同來間接譴責直躬的行為。連身為法家的韓非也提議乾脆把直躬殺掉了事:「其父竊羊而謁之吏。令尹曰:『殺之。』以為直於君而曲於父,報而罪之。」(《韓非子•五蠹》)呂不韋以秦國公子異人(秦莊襄王)為奇貨,贏得了一場政治豪賭,「直躬證羊」的故事在他的筆下便成了「下智上愚」的游戲:「其父竊羊而謁之上。上執而將誅之。直躬者請代之。將誅矣,告吏曰:『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有不誅者乎?』荊王聞之,乃不誅也。」所謂「直躬」者竟強詞奪理,方圓任情,把個楚王侃得頭暈腦漲,只好將他放掉。呂不韋借孔子之口對此行為表示不屑:「孔子聞之曰:『異哉!直躬之為信也。一父而載取名焉。』故直躬之信不若無信。」(《呂氏春秋•當務》

『捌』 錄囚制度

刑具、刑法
「德治思想」對我國古代監獄制度的影......

(一)矜老憐幼,對弱勢罪犯實行頌系
為了防止罪犯逃亡,囚犯一般都戴獄具、著囚衣。......
(二)滿足囚犯基本生存需要,建立相對合理......
1.保障罪犯的基本衣食......
2.嚴格治吏,禁止掠笞瘐死獄囚。
(三)維護儒家倫理道德,屈法以伸倫理......
孝是儒家遵循的道德規范......
1.存留養親或留養承把。即情況屬實,情節較重......
2.離監奔喪。據《後漢書·鍾離意傳》載,東......
3.聽妻入獄。就是指對死罪繫囚......
(四)保護弱者,犯罪婦女在監禁上予以優待
古代監獄制度考慮到婦女的生理特點,......
(五)實行「放歸」、「縱囚歸家約期還」和......
1.根據情勢需要,本著有利生產的原則,......
2.對久系未決或年老多病的繫囚,......
(六)重視疏獄,錄囚、行赦的制度化
錄囚是皇帝或上級官吏定期或不定期地直接審理在押......
1.皇帝錄囚。自東漢起,皇帝親......
2.官吏錄囚。官吏錄囚始於西......
3.會審形式錄囚。明清兩代形成了多種多樣的會審......
我國古代實行錄囚制度的同時......
1.常行赦,宥輕罪。赦宥罪犯古已有之,大......
2.發展保釋制度。保外製度主要針對病囚......
3.獎勵獄空。為鼓勵官吏寬仁治獄,宋遼時實......

『玖』 清末禮法之爭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沈家本、楊度等人基於對清朝所面臨的社會危機及對西方國家政治法律制度的深入理解,主張大力引進西方近代法律理論與制度,運用「國家主義」等西方國家的「通行法理」,為徹底改革中國舊有的法律制度辯護,因而被稱為「法理派」。而以曾任湖廣總督、後任軍機大臣的張之洞、江蘇提學使勞乃宣為代表,包括地方督撫在內的清廷上層官僚、貴族,認為修訂新律應「渾道德與法律於一體」,尤不應偏離中國數千年相傳的「禮教民情」,故而被稱作「禮教派」。
法理派與禮教派的爭論主要集中在:
關於「干名犯義」條存廢問題
「干名犯義」作為傳統法律中的重要罪名,專指子孫控告祖父母、父母的行為。法理派從西方國家通行的法理出發,提出「干名犯義」屬「告訴之事,應於編纂判決錄時,於誣告罪中詳敘辦法,不必另立專條」。而禮教派則認為「中國素重綱常,故於干名犯義之條,立法特為嚴重」,絕不能在新刑律中沒有反映。
關於「存留養親」制度
沈家本等人認為:「古無罪人留養之法」,存留養親」不編入新刑律草案,「似尚無悖於禮教」。禮教派認為,「存留養親」是宣揚「仁政」、鼓勵孝道的重要方式,不能排除在新律之外。
關於「無夫奸」及「親屬相奸」等問題
「奸非」嚴重違反傳統道德,故傳統刑律予以嚴厲處罰。「親屬相奸」更是「大犯禮教之事,故舊律定罪極重」。因此,禮教派認為在新律中也應有特別的規定。法理派則認為,「無夫婦女犯奸,歐洲法律並無治罪之文」。「此事有關風化,當於教育上別籌辦法,不必編入刑律之中」。至於親屬相奸,「此等行同禽獸,固大乖禮教,然究為個人之過惡,未害及社會,舊律重至立決,未免過嚴」。因此依「和姦有夫之婦」條款處以三等有期徒刑即可,「毋庸另立專條」。
關於「子孫違反教令」問題
禮教派認為,「子孫治罪之權,全在祖父母、父母,實為教孝之盛軌」。法理派則指出:「此全是教育上事,應別設感化院之類,以宏教育之方。此無關於刑事,不必規定於刑律中也。
關於子孫能否對尊長行使正當防衛權的問題
禮教派認為,「天下無不是之父母」,子孫對父母祖父母的教訓、懲治,最多像舜帝那樣「大杖則走,小杖則受」,絕無「正當防衛」之說。法理派則認為:「國家刑法,是君主對於全國人民的一種限制。父殺其子,君主治以不慈之罪;子殺其父,則治以不孝之罪」,惟有如此「方為平允」。 「凡我義關倫常諸條不可率行變革」的修律宗旨,決定了「禮法之爭」的結局必然是法理派的退讓和妥協。清廷在新刑律後附加五條《暫行章程》,規定了無夫婦女通姦罪;對尊親屬有犯不得適用正當防衛;加重卑幼對尊長、妻對夫殺傷害等罪的刑罰;減輕尊長對卑幼、夫對妻殺傷等罪的刑罰等。但禮法之爭在客觀上對傳播近代法律思想和理論起到了一定的積極作用,對於此後的近代法制建設具有重要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