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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論文格式

發布時間: 2021-03-24 09:58:50

『壹』 請問,誰能給我一份關於WTO與反傾銷論文的範文或者實例,包括建議.謝謝

WTO反傾銷協議與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內容摘要:反傾銷歷來都是GATT和WTO談判的主要內容。經過長期的談判和妥協,締約各國終於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後的1994年達成了「關於實施《1994年關稅與貿易總協定》第6條的協議」(Agreement
on Implementation of Article VI of the General Agreement onTariffs
and Trade 1994),即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該協議的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

中國加入WTO之前就曾經承諾:中國各級政府的行政裁決將允許司法審查。但是在2002年1月1日開始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中卻沒有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現在,中國已經加入WTO,中國應該在法律規定等方面與WTO的原則和規定保持一致。

本文從WTO反傾銷協議對司法審查的規定談起,分析中國《反傾銷條例》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提出在中國應建立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並提出筆者的總體構想和微觀設計。

關鍵詞:WTO反傾銷協議 司法審查

傾銷(Dumping)是出現在國際貿易中的一種經濟行為。1994年WTO反傾銷協議對「傾銷」的定義為: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正常的貿易過程中,低於出口國旨在本國消費的同類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於其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的商業。反傾銷(Anti-mping)則是一種政府行為,是一種行政行為,一般是指進口國當局為了保護本國經濟利益或者本國生產企業的利益,採取增加關稅等措施以對進口國及其企業的傾銷行為進行限制的行為。[i]

司法審查在嚴格意義上是一個憲法學與行政學的概念,而且司法審查有著很廣泛的含義。在許多國家,如美國,司法審查有下述兩個方面的含義:一是法院對立法機關的立法行為進行審查,主要是審查立法機關通過的法律有沒有違反憲法的規定,所以又稱之為違憲審查;二是法院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進行審查,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對公民的侵害。「司法審查在國家權力控制的運作過程中主要發揮兩個方面的功能:一是對行政權力的作用對象提供權益救濟;二是對行政權力的主體實行監督。」[ii]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要指的是後者,即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進行的司法審查。

反傾銷屬於行政行為,為了切實保護反傾銷過程中利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防止行政權的濫用,從正當公平的角度應該允許對反傾銷的行政決定進行司法審查。

一、WTO反傾銷協議關於司法審查的規定

WTO反傾銷協議第13條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即:為了能夠迅速對最終裁決和本協議第11條規定的有關行政復議決定的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每個在國內立法中規定了反傾銷措施的成員國,都應當設有司法的、仲裁的或行政的機構或者程序。該機構或者程序應當獨立於對有爭議的裁決或者復議負責的主管機構。[iii]

從上述的條文規定來看,WTO反傾銷司法審查的主體包括三個:司法、仲裁和行政機構。目前在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的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決定都擁有最終的司法審查權。那是不是說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有問題呢?答案是否定的。WTO反傾銷協議之所以如此規定我認為主要有兩個理由:一是在有些WTO成員國的憲政體制下,法院不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決定擁有司法審查權。對於這些國家的司法審查問題,GATT第十條第3
款(丙)項作了補充的規定,「如於本協議簽訂之日在締約國領土內實施的事實上能夠對行政行為提供客觀公正的檢查,即使這個程序不是全部或正式地獨立於負責行政實施的機構以外,本款(乙)項的規定,並不要求取消它或替換它。實施這種程序的締約國如被請求,應向締約國全體提供有關這種程序的詳盡資料,以便締約國全體決定這種程序是否符合本項規定的要求」。根據此項規定,只要在這些國家內,享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只要能夠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行為提供可觀和公正的審查,即使它不完全獨立於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構,也是允許的。這種擁有司法審查權的機構或許是仲裁機構或許是行政機構。二是為了尊重有些國家的法律規定中的「行政救濟用盡」的原則。WTO反傾銷協議中規定的能進行客觀和公正的司法審查的行政機關可以被理解為以下兩種體制下的兩種機構:歐洲大路法系國家的行政法院和英美普通法系國家的行政裁判所。在歐洲許多大陸法系國家,行政法院擁有對行政機關行政決定的司法審查權,但行政法院在原則上是完全獨立於其他行政機關的。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行政裁判所雖然是政府行政機關的組成部分,但是有自己獨立的法律地位。行政裁判所有些行政決定的作出要經過正式的聽證程序,這時的行政裁判所實質上是一個行政法庭。經過正式程序作出的行政決定在當事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法院提起上訴,即由法院進行司法審查。因而行政裁判所雖然在表面上是不獨立於行政機關的,但是從實質的法律關繫上還是獨立和客觀的,而且行政裁判所的行政決定還要接受普通法院的司法審查。在英美普通法系國家,法律界人士對WTO反傾銷協議中的司法審查主體不作並列的理解,而是分層次的關系。涉及到反傾銷的當事人可以先尋求行政法庭的救濟,即「行政救濟用盡」;在當事人表示不服的情況下,還可以向普通法院申請司法審查。主要的區別在於行政法庭負責進行審查實體法律關系,而普通法院只負責審查法律的適用。[iv]

二、中國法律法規有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規定

中國目前對於反傾銷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2001年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傾銷條例》,簡稱《反傾銷條例》。但是目前在《反傾銷條例》中根本沒有明確的司法審查的規定。目前學者都在討論中國的反傾銷法應該與WTO反傾銷協議的規定能夠相一致,討論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的問題,增加司法審查的規定是一個很重要的修改的項目。

此外,因為司法審查(judicial
review)從嚴格的法律意義上來講是屬於憲法學與行政學的范疇,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就規定了司法審查的內容。《行政訴訟法》第11條規定了法院司法審查的范圍,主要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認為是侵犯了其人身權和財產權的行政行為。[v]《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發布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訴訟法》第12條規定排除了幾種行政行為免受司法審查。

從《行政訴訟法》本身的法律條文規定來看,《行政訴訟法》沒有明確規定反傾銷過程中的司法審查問題。《行政訴訟法》第12條的排除性規定也沒有涉及到反傾銷問題,分析其中的具體含義,我們可以看到,關於反傾銷問題的行政決定不是國家行為,不是抽象行政行為,不是行政機關內部行為,也不是法律規定的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為。

從根本上講,關於反傾銷問題上的司法審查問題實際上在中國法律和法規中是缺乏法律規定的,是缺失的。[vi]

三、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從我國目前的法律狀況和相關問題以及WTO的反傾銷協議來看,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是完全有必要的,這也是中國在加入WTO之前承諾的一部分。我個人認為,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應該從兩個方面著手,一是在總體上將反傾銷司法審查納入我國現行的《行政訴訟法》,二是在我國的反傾銷法中明確規定司法審查制度,以完善我國的反傾銷法律制度。

(一) 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在上述的闡述中,我們已經看到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實際上並沒有對反傾銷司法審查問題作出明確的規定。但是從《行政訴訟法》受案范圍的內涵角度我們可以看到:反傾銷問題實際上是可以被納入《行政訴訟法》的范疇。[vii]

第一、反傾銷行為屬於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我們可以看到人民法院對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范圍的規定。該解釋第一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的行政行為不服,依法提起訴訟的,屬於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反傾銷一般是由進口產品的相同或類似產品的國內生產者或者有關組織向對外貿易經濟合作部(以下簡稱外經貿部)提出反傾銷調查的書面申請;然後由外經貿部對書面申請進行審查,決定是否立案;決定立案調查之後,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務院相關部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出來之後,由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調查結果分別作出初步裁定;初步裁定傾銷和損害成立的,要進行進一步調查,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根據進一步的調查結果分別作出最終裁定,並由外經貿部予以公告。根據上述法規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反傾銷的調查程序通常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和裁定等;反傾銷措施的裁定部門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顯然,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是具有國家行政職權的部門。因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的司法解釋,我們完全可以同意反傾銷行為是一種可以由當事人向法院申請提出司法審查的行為,是行政訴訟法的受案范圍的。[viii]

第二、反傾銷行為涉及的利害關系人享有行政訴訟法的訴訟主體資格。在各國的反傾銷行為中,涉及到的利害關系人一般有三個,一是提出反傾銷申請的進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二是被指控傾銷的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三是進口國負責作出反傾銷裁定的主管當局。前兩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原告,第三個會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根據我國的行政訴訟法,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反傾銷行政訴訟中的被告在上一段論述中已經闡述的很充分,在此不再贅述。在我國,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當外經貿部作出不立案調查的決定時,申訴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即申訴人成為司法審查的原告。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如果外經貿部作出終止反傾銷調查的決定,國內的申訴人也有可能向法院申請司法審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在這種情況下,進口國產業及其代表和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都有可能會向法院提起訴訟,成為行政訴訟的原告。在被控出口國產業或其代表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下,依據國民待遇原則,允許適用行政訴訟法的涉外行政訴訟一章和其他相關規定。

(二) 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微觀設計

在確定以《行政訴訟法》為基礎建構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之後,我們需要在具體的微觀上設計並完善我國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

第一、 確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模式。

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實質上是指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反傾銷裁定如何審查以及對法律問題和事實問題給予什麼樣的法律關注的問題。[ix]

目前我國的行政訴訟法第4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准繩。第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也就是說,我國目前的司法審查模式是:以法律審查為主,以事實審查為輔;只對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不審查行政行為的合理性。當然,從行政訴訟法的條文規定來看,有些條文規定超過了合法性審查,延伸至合理性審查,如行政機關濫用職權等,但在實踐中,合理性的審查幾乎是沒有的。

反傾銷問題是一個很復雜的經濟問題和法律問題,涉及到很強的技術性問題。反傾銷調查的專業性、技術性以及相關事實的復雜程度遠非一般行政活動可比,有關行政機關事實判斷的背後是紛繁的實際證據、復雜的專業知識及敏銳的政策意識的強力支撐,而法院司法活動的消極性、司法資源的相對稀缺性以及法院知識結構的局限性都決定了法院不能也不應該以自己的事實判斷代替有關專業行政部門的事實判斷,而只能對在尊重後者事實判斷的基礎上,著重對其事實判斷進行法律方面的審查。

目前在我國行政訴訟法實踐當中,法官對事實進行審查的程度要較成文法規定的要高,這一方面以損失司法效率為前提,浪費了司法資源;另一方面的司法公正性也是值得懷疑的,事實上對當事人是不公平的。當然,法官也不應當全面放棄事實審查,這有兩個方面的原因,一是有的時候事實和法律問題是很難區分的,二是有些法律問題的審查要依賴於事實審查,否則法院的司法審查就只是走過場而已。

總而言之,在我國將來的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模式中,應該注意以下兩個方面:一是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我國行政訴訟實踐中法院熱衷於庭外取證,審查事實,使庭審流於形式的不正常現象絕非個別。[x]禁止法官依照職權取證的主要目的是使法官將主要注意力放在有關當事人提交證據的法律審查方面,對事實的審查只是為了更好的進行法律審查。二使法官應慎用和不用「主要證據不足」。「主要證據不足」是我國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否定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依據之一。這一條在一般的行政訴訟法中適用的比較多,但是若將這一依據用在反傾銷司法審查中,則會因標准適用嚴格而使反傾銷的司法審查制度沒有辦法發揮效用。反傾銷有其極其復雜的情況存在,例如WTO反傾銷協議中第20條規定,在利害關系方不提供資料、不予合作的情況下,有關機關可以徑自依現有資料作出裁定。如果在這種情況之下,法院以「主要證據不足」為由撤銷有關機關的裁定,實屬不妥。三是法院應該尊重有關機關的政策取向。反傾銷作為一種貿易保護措施,與進口國的政策取向有很大的關系。進口國可以依自己的政策取向來決定是否給予被控傾銷的外國相關產業是否徵收反傾銷稅,即使外國相關產業的傾銷行為給國內的產業造成很大的損害。

第二、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關於我國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我在前面已經有很多的論述,現在就著重談一談關於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問題。

我們是否應該從最廣泛的意義上來界定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呢?我認為如果這樣做,主管反傾銷的行政機關從反傾銷案件是否立案開始就要受到司法機關的監控之下,這將有損於行政機關行政活動的連續性和高效率,同時也會浪費寶貴的司法資源。因此我們應該有限制性的選擇一系列對當事人的經濟利益有重大影響的行政活動作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

在我國,反傾銷行為要經過一系列程序,包括申訴、立案、調查、初步裁定和最終裁定。因而作出反傾銷裁定的行政機關的三種行為可能受到司法審查。一是不發起調查的決定。反傾銷調查的發起是基於國內聲稱受到傾銷行為損害的產業提出的反傾銷書面申請,由外經貿部會同國家經貿委作出是否立案調查的決定。二是終止調查的決定。根據中國的《反傾銷條例》,外經貿部在調查開始後,在四種情況下應當終止反傾銷調查。三是作出初步行政裁決和最終行政裁決。這三種情況應該是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受案范圍。[xi]

第三、 明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訴訟主體

訴訟主體實際上是訴訟過程中的原告和被告主體資格問題。因為前面我曾經提到過這個問題,在此簡要談談前面沒有談到的問題。

首先說原告的問題。進口國內提出反傾銷調查申請的產業或其代表以及外國被控傾銷的產業或其代表都可以成為反傾銷行政訴訟的原告。

其次說被告的問題。前面提到我國《反傾銷條例》中提到作出相關立案調查、終止調查以及相關裁定的行政機關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因而這兩個行政機關最有可能成為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25條規定: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兩個以上行政機關作出同一具體行政行為的,應列為共同被告。問題在於我國《反傾銷條例》中多次提到外經貿部應在「經商國家經貿委」後作出有關決定,那麼在此種情況下,應該將外經貿部單獨作為被告呢?還是應該將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作為共同被告呢?就我個人認為,應該將此兩部委作為共同被告比較合理,因為畢竟二者共同參與了這個決定的成立,應當共同承擔責任。

第四、確定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14-17條對行政訴訟的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作出了明確的法律規定。概括起來主要是: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中級人民法院對國務院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進行管轄;高級人民法院管轄本轄區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轄全國范圍內重大、復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

從前面的論述中,我們知道:反傾銷司法審查的被告主要是外經貿部和國家經貿委。它們都是國務院的下屬部門,因而一般情況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第一審管轄法院都應該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當然不排除因為反傾銷案件的重大和復雜性,而由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第一審。

我國《行政訴訟法》第6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兩審終審制度。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作為行政訴訟的一部分,也應該實行兩審終審制度。

綜上,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的管轄范圍和審級有以下幾種可能:一是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二是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負責一審,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二審;三是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進行審理。

[i] 參見甘文:《WTO反傾銷協議與法院的司法管轄權》,《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7日。

[ii] 孫寧華主編:《權力與制約——行政法研究》,科學技術文獻出版社,1995年1月,第368頁。

[iii] 參見王福明主編:《世貿組織運行機制與規則》,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0年5月第1版。

[iv] 參見王承斌主編:《西方國家反傾銷法與實務》,中國對外經濟貿易出版社,1996年2月第1版。

[v] 參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1條的法律規定。

[vi] 參見黃玲:《論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中央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1年第3期。

[vii] 參見張曉東、余盛興:《論建立與完善我國反傾銷訴訟體制》,《法商研究》2000年第4期。

[viii] 參見張曉東:《中國反傾銷立法比較研究》,法律出版社、中央文獻出版社,2000年8月第1版。

[ix] 參見房東:《建立我國反傾銷司法審查制度的探討》,《社會科學》2001年第3期。

[x] 參見於紹元等:《行政訴訟中的事實審與法律審》,《現代科學》1999年第5期。

[xi] 參見並比較張曉東:《加入WTO與修改中國的反傾銷法》,《法學評論》2000年第6期。

其他參考資料

1、 彭文革、徐文芳著:《傾銷與反傾銷法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2、 張慧龍編著:《歐美反傾銷法對策》,吉林科學技術出版社、香港萬里書店,1993年3月第1版。

3、 王傳麗:《中國反傾銷法——立法與實踐》,《中國法學》1999年第6期。

4、 程大為:《WTO反傾銷措施和中國反傾銷應訴》,《國際經濟合作》2000年第11期。

5、 薛榮、李居遷:《反傾銷法的理念及其局限分析》,《現代法學》2000年第4期。

6、 石青凱:《國外反傾銷法對我國出口的影響及對策》,《國際商報》2000年8月10日。

7、 姜愛麗:《加入WTO的反傾銷問題研究》,《山東大學學報》(哲社版)2001年第3期。

8、 王偉:《美國反傾銷法損害標準的演變及評價》,《河北法學》2000年第3期。

9、 趙敏燕、董立、李易:《歐共體反傾銷程序及中國企業之對策》,《法學論壇》2000年第4期。

10、蔣小紅:《歐共體非市場經濟反傾銷規則研究》,《外國法譯評》,2000年第4期。

11、休·斯多克、楊國華、孟慶欣:《歐盟對華反傾銷的法律與實踐——一個歐洲律師的觀點》,《法學評論》1999年第5期。

12、古少勇:《歐盟反傾銷理事會適用不同價值標准法官判決擁有自由決定權》,《人民法院報》2001年1月8日。

13、沈洋:《世貿組織爭端解決機制在反傾銷領域主要程序問題的研究》,《國際貿易問題》2000年第6期。

14、程宗璋:《台灣反傾銷法述評》,《浙江經濟高等專科學校學報》1999年第3期。

15、都亳:《完善我國反傾銷立法的建議》,《當代法學》2000年第4期。

16、房東:《完善我國反傾銷實體法的思考——兼評中國首例反傾銷調查案》,《河北經貿大學學報》1999年第5期。

17、王峰:《西方國家對我國反傾銷和傾銷的特點及我們的對策》,《經濟評論》1999年第6期。

18、郭華:《中國的反傾銷現狀與對策》,《華東經濟管理》2001年第2期。

19、劉家瑞:《中國與歐盟最新反傾銷立法的比較研究》,《國際商務》1998年第5期。

『貳』 跪求論文:有關WTO貿易論文

[摘要] 對於我國而言,自加入WTO,WTO爭端解決機制就從遙遠走到了我們面前;當外國屢屢以關稅壁壘、非關稅壁壘、技術壁壘、反傾銷調查打壓我國產品時,我們如何合理的運用WTO爭端解決機制有效的保護自己的利益?本文簡單分析了WTO爭端解決機制的運作 程序、規則,以及存在的不足之處和未來可能的修正趨勢。

麻煩採納,謝謝!

『叄』 大一的WTO課程論文(最好是原創的)

我給你

『肆』 "WTO與發展中國家的貿易政策"論文形式 ,1500字左右,希望知道的或有的給發給我 自己寫的或網站都OK謝謝

世貿組織體制對最不發達國家幾乎不要求其承擔任何義務,可享受世貿組織成員的一切權利,對發展中國家成員的優惠安排主要體現在五個方面:(1)較低水平的義務;(2)更靈活的實施時間表,即較長的過渡期安排;(3)發達國家盡最大努力對發展中國家成員開放其貨物和服務市場;(4)對最不發達國家更優惠的待遇;(5)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人力資本。以下就一些主要協議作一簡述:

1.《建立世貿組織協定》中的優惠貿易安排。WTO明確指出其目標是促進所有成員的經濟貿易發展。最不發達國家僅承擔與其經濟發展水平相當的義務;通過對發展中國家提供技術援助和培訓,增強它們參與多邊貿易體制的能力,並因此而獲益。為此,WTO專門設立了"貿易與發展委員會"等專門機構,以便為發展中國家提供服務。

2.國際收支困難實施進口限制時履行的低水平義務。關貿總協定中有條款規定,發展中國家成員為了預防貨幣儲備嚴重下降的威脅,或貨幣儲備不足的成員方為使其儲備合理增長,可以為國際收支平衡目的採取進口限制,並可只採用簡化的磋商程序,而不使用全面磋商程序。

3.實施保障措施時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實施期限發展中國家最高可達到10年,而發達國家一般為4年。

4.涉及發展中國家產品反傾銷時的優惠規定。WTO)的《反傾銷協議》對進一步規范發達國家的反傾銷做法起了積極作用,有利於發展中國家的出口。

5.對發展中國家成員在補貼與反補貼方面的優惠。

6.《與貿易有關的投資措施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協議規定給發達國家2年的過渡期,發展中國家為5年,最不發達國家為7年。過渡期滿後,原則上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可申請延長。

7.《進口許可證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發展中國家可延期2年使用進口許可程序中有關自動許可證的規定。

8.《海關估價》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發展中國家執行《海關估價協議》的過渡期為5年,到2000年後,可酌情考慮進一步延長過渡期。

9.《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專門對發展中國家和地區成員的特殊和差別待遇作了具體規定。

10.發展中國家可以依本身發展水平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協議》。發達國家不能以動植物檢疫措施限制發展中國家和地區產品的出口,應給於其較長的過渡期。

11.《農業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農業協議》充分認識到發展中國家農產品出口及補貼對其農業和經濟發展的重要意義,在履行減讓義務時、實施市場准入承諾時、國內支持方面、糧食凈進口的發展中國家等方面給予一系列優惠安排。

12. 服務貿易總協定》考慮到發展中國服務業發展較落後,而促進其服務發展又極為重要,規定了對發展中國家開放服務市場的優惠安排。

13.《知識產權協定》允許發展中國家有較長的過渡期,也在一定程度上照顧了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14.其他相關協議對發展中國家的優惠安排,如WTO中的《裝船前檢驗協議》、《爭端解決諒解》貿易政策評審機制等均規定了發展中國家和最不發達國家成員的低水平減讓義務,發達國家應盡力提供技術援助和人員培訓,增強發展中國家利用多邊貿易體制的能力,促進其經濟發展。

『伍』 WTO基本原則的相關論文

WTO協定基本原則的商法分析
摘 要:本文從商法角度對WTO協定所確定的基本原則進行重新定位,認為指導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商事原則與WTO基本原則具有相同之處。
關鍵詞:WTO;基本原則;商事原則
WTO協定所確立的基本原則既是WTO運營的規則也是各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和行使權力、制定各國國內法的國際法依據。這些原則包括:非歧視待遇原則,自由貿易原則,公平競爭原則,透明度原則等。而商法的基本原則是指導和規范商事主體從事商事活動的准則,它包括:利潤最大化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意思自治原則,公平原則,安全原則等。從表面上看,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有著本質的不同,但實際上二者具有「異曲同工」的特性。本文從商法的角度試圖對WTO基本原則進行分析,以便重新闡釋該基本原則,使其具有更加廣泛的使用空間。
一、WTO是為建立世界貿易統一市場而成立的多邊貿易組織,正如霍克曼、考斯泰基評價GATT那樣:「GATT的創立和成功成為在歷史上曾以重商主義為准則的領域開展國際合作的傑出範例。重商主義政策的基礎是保持最大的出口和最小的進口以積累外匯(諸如金銀)。」1即GATT/WTO在推動各國實行自由貿易政策、削弱重商主義等方面起到了巨大作用。
WTO基本原則是WTO規則的核心,也具有WTO規則的一般功能。商法的基本原則是商法的主旨和基本准則,貫穿於整個商法制度和規范中。它主要包括規制商主體因素的基本原則和規制商行為因素的基本原則兩類。2表面上看,二者的區別十分顯而易見:首先,適用主體不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各成員政府,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主體與商行為。其次,適用目的不同。WTO基本原則是規范各成員政府在國際貿易領域中的管制權力,商法基本原則的確定是為了保障各類商事法律關系基本要素穩定和統一,或是為了保障商事交易安全、公平、便捷的基本條件「3.最後,適用方式不同。一成員違反WTO基本原則,另一成員可提起」違反之訴「(violationcomplmnts),尋求DSB保護;商主體違反商法基本原則應承擔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另一商主體可尋求一國法院、行政機關、仲裁機構或國際商事仲裁機構的司法或行政救濟。
然而,透過表面,我們也能從實質上探究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的相同之處:
第一,產生根據相同。WTO基本原則的確定奠定了WTO多邊貿易體制的法律基礎,促進了各成員間貿易自由化的發展,推動了世界統一、開放市場的形成。如前所述,WTO基本原則的產生基礎是基於市場機制,商法的基本原則亦產生於市場交易的建立與完善。從商法歷史發展講,商法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的產生和發展而產生和發展起來的。商法基本原則的產生與發展依然如此。
第二,規范對象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關系,而商法基本原則適用於商事關系。通常人們認為,國際貿易關系即國際商事關系。施米托夫先生關於商法與國際貿易法關系揭示了國際貿易關系與國際商事關系的同一性,他指出:「我們正在開始重新發現商洽的國際性,國際法-國內法-國際法這個發展圈子已經自行形成;各地商法的總趨勢是擺脫國內法的限制,朝著普遍性和國際性概念的國際貿易法的方向發展。」4
第三,規范性質相同。WTO基本原則作為強制性規范,具有公法性質。盡管商法規范兼具公、私法性質,但究其基本原則規范性質而言,仍為強制性規范,且具有公法性質。
第四,適用環節相同。WTO基本原則適用於國際貿易中的市場准入及准入後待遇、條件。商法基本原則亦同樣適用於商主體設立、商行為等環節,換言之,即為商主體市場准入及運行條件、方式等。
二、上述關於WTO基本原則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性分析,為我們從商法角度研究WTO基本原則奠定了理論基礎。然而,WTO基本原則如何體現商法基本原則呢?
(一)非歧視待遇原則。根據《建立世界貿易組織協定》規定,WTO的宗旨是:在發展貿易和經濟關系方面應堅持努力提高人民生活水平、保證充分就業和大幅度提高實際收入和有效需求,並擴大生活和商品交易以及服務等方面的原則,為可持續發展的目的而擴大對世界資源的充分利用,尋求對環境的保護和維護;根據各自需要和不同經濟發展水平狀況,加強採取相應措施,確保發展中國家尤其是最不發達國家能獲得與其他國家貿易額增長需要相適應的經濟發展;根據互惠互利安排,切實降低關稅和其它貿易壁壘,並在國際貿易關繫上消除歧視待遇;建立完整的、更可行的和永久的多邊貿易體系,鞏固原來GATT、以往貿易自由化的努力結果以及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的全部結果。5從這些宗旨我們可以看出,WTO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經濟可持續發展、實現貿易自由化為終極目標。為實現此目標,通過設置非歧視待遇原則、降低關稅、消除歧視性待遇,從而降低國際貿易成本,以提高社會全體之福利。同時,為了加快發展中國家的經濟發展速度,為其規定了特殊例外,以消除其在國際貿易中的不平等待遇。非歧視待遇原則的功能與商法的「利潤最大化」原則基本要求相符。利潤最大化原則,也稱營利原則,商人的經營目的、經營手段、經營方式無不滲透著營利的思想,受營利原則的支配。由於商法的全部法律制度無不體現營利這一最重要、最根本的原則,因而,從某種意義上說,商法就是利己的交易法。6
(二)自由貿易原則。自由貿易原則是指通過多邊貿易談判,實質性地削減關稅和減少其它貿易壁壘,擴大成員之間的貨物和服務貿易。自由貿易原則體現了建立WTO的實現全球貿易自由化的思想。為了實現貿易自由化目標,WTO協定確立的規則要求各成員:以「多邊談判為手段」,逐步削減關稅和減少非關稅貿易壁壘,開放服務部門,減少對服務提供方式的限制:「以爭端解決為保障」,「以貿易救濟措施為安全閥」,通過援用有關例外條款或採取保障措施等貿易救濟措施,以消除或減輕貿易自由化帶來的負面影響。7商法中的「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和「意思自治原則」體現了自由貿易原則。依法自由行使權利原則要求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商主體可以自由地行使權利,任何機關、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其權利的行使;意思自治原則則強調在法律許可范圍內以及不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前提下,商主體有權基於自己的意思形成其私法上的權利義務關系。在具體的商事交易中,意思自治原則的影響力主要表現為:其一,交易合同必須由交易當事人自由意志彼此達成一致才能生效;其二,交易方式以及交易相對人的選擇等由當事人決定,他人無權干涉;其三,交易的內容由當事人自由決定。概括地說,該兩原則均要求商主體在法律允許范圍內,自由地行使權利。
(三)公平競爭原則。公平競爭是市場經濟順利運行的重要保證。公平競爭原則是指成員應避免採取扭曲市場競爭的措施,糾正不公平貿易行為,在貨物貿易、服務貿易和與貿易有關的知識產權領域,創造和維護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環境。眾所周知,市場競爭的基本觀念是,競爭應當以「平等賽場」(levelplcyingfield)為基礎,當競爭過於激烈時政府就有權介入。《1994GATT》有關降低關稅、取消數量限制、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企業經營特權的規定反映了公平競爭原則的內涵。同時,《反傾銷協議》、《補貼與反補貼措施協議》、《保障措施協議》、《農業協議》等針對傾銷、補貼、保障措施予以規范,以維護國際貨物貿易的公平市場競爭秩序;《GATS》鼓勵各成員通過相互開放服務貿易市場,通過磋商、交流信息,最終取消服務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禁止壟斷或專營服務提供者濫用壟斷優勢地位;《TRIPS》以國民待遇和最惠國待遇為基本原則要求成員加強對知識產權的有效保護,並嚴厲打擊不正當競爭行為,如仿冒、盜版、排他返授條件、強制一攬子許可等。
從商法角度講,公平競爭原則即商法中的「公平原則」。公平原則可分為:平等交易原則,誠信原則,情勢變更原則。平等交易原則要求商主體的交易地位是平等的,即其享受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是等同的。WTO所倡導的消除歧視待遇、約束國營貿易等反映了平等交易原則的內容。誠信原則強調了商主體的社會責任,即兩主體在追求利潤最大化時,以誠實信用的方法進行交易,任何欺詐或不正當的交易行為必須予以禁止。傾銷、補貼、限制性商業慣例、濫用壟斷優勢地位、侵犯知識產權、排他返授條件以及強制一攬子許可等行為即屬於違反誠信原則行為。情勢變更原則則是指在商事合同訂立後,因情勢變遷或不可歸責於當事人之間之事由,致使發生非雙方當事人所能預料的情勢,該當事人可以請求合同內容的變更。WTO允許各成員實施保障措施,其根本原因正是基於情勢變更原則。
(四)透明度原則。為保證國際貿易環境的穩定性和可預見性,WTO要求各成員應公布所制定和實施的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如修改、廢除等),不公布的不得實施;同時還應將這些貿易措施及其變化情況通知WTO.成員所參加的有關影響國際貿易政策的國際條約也在公布和通知之列。一言以蔽之,透明度原則主要包含兩個內容:貿易措施的公布和貿易措施的通知。就公布與通知的內容講,除包括涉及各成員的法律規范,還包括有關政策、司法判決和行政裁定,也包括各成員依法實施的有關措施,如反補貼措施、反傾銷措施、保障措施、技術性貿易壁壘措施、衛生與植物檢疫措施等,均應履行公布和通知的義務。此外WTO協定所確立的磋商機制亦為透明度原則的反映。透明度原則在商法上即為安全原則。安全原則主要表現為對於商事交易條件採取強制主義、公示主義、外觀主義及嚴格責任主義。透明度原則的通知與公布制度,可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及時了解、掌握各成員的法律、政策、規章及行政、司法救濟狀況,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並監督其他成員履行WTO協定義務。通過如此,可以保證各成員商主體的交易安全與交易效率。
三、盡管WTO基本原則具有與商法基本原則相同之處,但究其功能畢竟不是直接規范兩主體及商行為的基本准則。與其它規則、制度一樣,WTO基本原則也是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經過斗爭、相互妥協的產物,也就是求同存異的產物。從形成過程看,WTO基本原則也是以西方經濟理論中的「比較優勢論」和「博弈論」為理論基礎的,但實際情況要比理論所設想的情況復雜得多。為了維護發展中成員的利益,WTO基本原則規定了一些例外,為發達國家尋求其他管制方法提供了「尋租」可能。同時,這些基本原則是在西方發達國家主導下制定的,正如美國喬治敦大學法學院Rnd蒙德教授所言:「WTO規則不僅理念是美國式的,連措辭都是美國式的。」8然而,WTO多邊貿易體制的功能能夠彌補WTO基本原則本身存在的缺憾。WTO功能:「首先是把這個機構看作是一種行為准則;其次是把它看作一個市場。」9WTO的「貿易談判就好比是一個市場,通過這個市場各國建立並修改規范各成員行為的准則,互相給予對方自由化的承諾。在這方面有兩個基本要素:達成協議並且付諸實施。基礎國際貿易理論認為,從一國的國家福利出發,是否實行貿易限制的理論基礎很大程度上取決於該國的市場影響力。一個不能影響世界價格的小國實行貿易限制將會遭受損失,因此削減貿易壁壘的多邊協議將使其失之甚少而獲利頗多。……一個或多個國家實行貿易限制將使全世界的福利受損。大國會發現自己處在一個所謂『囚犯』的境況中:從各國本身利益出發應實行貿易限制,但與所有國家都實行貿易自由化相比,這種個體合理行為卻會使各國的福利都降低。因此無論大國還是小國都願意進行合作,不實行貿易限制。貿易自由化是一種大家都贏的游戲。」
總之,WTO所確定的多邊貿易體制對於推動經濟全球化進程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封閉的、隔絕的市場只能阻礙一國經濟的發展、降低人民的福利。雖然在這種多邊體制下存在其基本原則並非完備的缺陷,但通過磋商與談判,制定出新的規則,可以彌補這些缺陷,進而完善全球市場的交易規則,使各成員政府及商主體從中獲取更大的利益。
注釋:
1.910[澳]伯納德·霍克曼邁克爾·考斯泰基著,劉平等譯:《世界貿易體制的政治經濟學》,2000年出版,第10;14;14頁。
2.趙中孚主編:《商法總論》,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1999年出版,第23頁。
3.夏雅麗主編;《商法學》,人民法院出版社、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7頁。
4.[英]施米托夫著:《國際貿易法文選》,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出版,第2頁。
5.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二),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6頁。
6.王良田,崔旺來著:《商法新論》,甘肅文化出版社,1997年出版,第36頁。
7.石廣生主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知識讀本》(一),人民出版社,2002年出版,第33頁。
8.楊景宇:《加入世貿組織與我國法制建設》,西湖法律網,2002年3月28日信息

『陸』 幫忙寫一下 WTO組織的論文

1.wTO爭端解決機制的啟動
WT0首任總幹事魯傑羅曾說:「如果不提及爭端解決機制,任何對WT0成就的評論都是不完整的。從許多方面講,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的主要支柱,是WT0對全球經濟穩定作出的最獨特的貢獻。"
WTO自1995年成立後,其爭端解決機制在處理國際經貿糾紛方面取得了顯著的成績,發揮著日益重要的作用。被稱為WTO第一案的是「美國汽油標准案",這是WI0爭端解決機構審理的第一例經過上訴機構審理的案件。1995年1月委內端拉和巴西(1995年4月)訴美國正在使用的進口石油政策對外國產品造成了歧視。經過長達一年的調查報告,認為美國頒布的有關汽油標准違反了WT0的規定。美國對此提出異議並於1996年5月維持了專家小組的結論,認為美國實施的汽油標准構成了「不公正的歧視',和「對國際貿易的隱蔽限制",建立爭端解決機構要求美國修改國內立法。美國表示接受WT0的有關裁決,在1997年8月給爭端解決機構的報告稱,新規則已於8月19日簽署。這起案件的成功審理使初試鋒芒的WT0的爭端解決機構經受了考驗,在很大程度上增強了各成員方對WT0的信任。可以想像,如果這兩個發展中國家不是WT0成員,憑其經濟實力是不可能與當今的頭號經濟大國美國進行貿易對抗的。歐美香蕉貿易爭端由來已久,在WT0的前身GATT時期,美國就曾向GATT申訴歐盟在進口香蕉時有意偏向英法前殖民地,限制從拉美國家進口香蕉,從而使在拉美香蕉種植園投資的美國跨國公司蒙受了巨大損失。WTO成立後,美國又將爭端提交WT0的爭端解決機構,並於1997年勝訴。歐盟隨後對該政策作出修改並於今年1月1日起正式實施。但美國認為修改後的政策仍不符合WT0的規則,再次把官司打到WT0.3月,美國單方面宣布將對價值5.2億美元的歐盟出口產品徵收100%的懲罰性關稅。經W10裁決,歐盟香蕉進口政策被判不符合國際貿易規則,但歐盟偏向前英法殖民地的香蕉進口政策給美國香蕉出口代理商造成了1.914億美元的損失,遠低於美國宣稱的損失。美國立即對WT0的裁決表示歡迎,並希望幫助歐盟制訂出符合國際貿易規則的香蕉進口政策。歐盟稱,如果WT0裁決有道理,歐盟將接受,同時指出,美國單方面採取報復措施仍是非法的。上述是WT0爭端解決機構審理的兩個案例,從中可以看到,爭端解決機制是多邊貿易體制有效實施其自由化承諾的一個保障。它不僅為WT0各成員提供了一本公平公正地解決經貿糾紛的場所,而且通過其裁決的執行,減少了國際經貿領域中爆發貿易戰的可能性,維護了多邊貿易體制的穩定性。WTO爭端解決機制自啟動後已顯示出以下特點:
--解決成員方貿易爭端的數量和速度加快。在WT0運行後的4年間,WTO仲裁委員會處理了168起國際貿易糾紛,成為世界貿易領域內的最高仲裁機構。而GATT在其續存的近50年中,受理的貿易爭端僅238起。
一一增大爭端各方在案件到達專家小組程序之前通過磋商解決。從目前情況看,WTO解決爭端的最主要手段正是通過磋商,約有80%的爭端在建立專家小組之前是通過磋商使爭端雙方達成一致的。這表明爭端解決機制的權威性和效率有所提高。
一一各成員利用爭端解決機制的積極性大大提高。不論是當今世界最強的經濟實體,還是一些弱小的發展中國家,都紛紛選擇將貿易糾紛提交WTO爭端解決機制審議。
一一發展中國家利用爭端機制的數量明顯上漲。在WT0處理的168起貿易爭端中,美國提交的案件最多,共有53件;其次是歐盟,共有43件。而由發達國家成員提起的有124起,有32起是由發展中國家提起的,還有10起是由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共同提起的。與GATT時代相比,利用WTO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中國家越來越多。這表明發展中國家迫切希望通過WTO多邊貿易框架來解決貿易磨擦。
如果沒有一個解決爭端的辦法,以規則為基礎的體制將因為其規則無法實施而變得毫無價值。從一定意義上說,爭端解決機制的存在和加強正是多邊貿易體制比許多其他國際組織能更有效地發揮作用的重要原因之一也是國際社會之所以重視這一多邊貿易組織的重要原因之一。
2.爭端解決機制的發展
隨著各國經濟的日益密切,國與國之間的競爭加劇,貿易摩擦也日益增多。為確保貿易能公平、公正地進行,需要一個有效的爭端解決程序和機制。從GATT的爭端解決條款到W10的爭端解決機制,多邊貿易體制的發展日趨完善和成熟。GATT第22條和第23條為產生貿易爭端的締約方提供了「雙邊磋商",和「總協定介入協商",兩種程序,以期通過心平氣和的方式解決爭端。當雙邊磋商難以達成協議時,爭端的申訴方可將爭端提請締約方全體進行處理。以後,GATT體制不斷對這兩項爭端解決條款加以修訂和補充。1950年總協定設立「工作組機制",由工作組將有關爭端的事實和解決寫成沒有約束力的報告,作為一種咨詢意見提交締約方主體c1952年總協定決定設立「專家小組程序"以迴避爭端當事方。1958年總協定通過決定提出要強化總協定理事會在協商前後的作用。1966年總協定又對爭端解決條款進行程序性機制的細分。1979年東京回合締結了《關於通知、磋商、爭端解決和監督的諒解》,對爭端解決程序作了重大發展,使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初具了「國際法院"的模式。然而,GATT爭端解決與程序是屬於調解和規勸性的,主要是通過「磋商"機制,利用各締約方的合作精神來最大可能地解決爭端,締約方全體或理事會的最終裁決不具有權威性和強制性。正如曾任GATT
總幹事的奧利維爾•朗所說:「締約方全體對爭端解決措施實施的監督,實際上有賴於一種道德壓力以及政治壓力。"另外,GATT爭端解決程序沒有確定的時間表,裁決容易被阻撓,致使許多案件久拖不決。為了進一步強化GATT的爭端解決機制,烏拉圭回合談判較全面、徹底地對GATT爭端解決規則和程序作了改進,並最終形成了《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書》(DSU)。DSU既保留了GATT歷年來的有效做法,又對原來的機製作了重大改進,其核心是精細的操作程序、明確的時間限制以及嚴格的交叉報復機制。通過這樣一個強化了的機制,WTO希望能更迅速、更有效地處理成員之間的貿易糾紛和摩擦、維護它們之間的權利與義務,督促各成員更好地履行各項協議的義務及其所作的承諾。
3.WT0統一、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
烏拉圭回合達成的《關於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的諒解書》(DSU)由273條款和4個附錄組成,適用於《建立世貿組織協議》本身及其4個附錄中除貿易政策審議機制以外的所有協議。DSU指出,W10的爭端解決制度是保障多邊貿易體制的可靠性和可預見性的核心因素。WTO成員承諾,不應採取單邊行動以對抗其發出的違反貿易規則的事件,而應在多邊爭端解決制度下尋求救濟,並遵守其規則和裁決。WTO
總理事會可以以爭端解決機構(DSB)的名義召集會議,以處理因烏拉圭回合最後文件中的任何協議所引起的爭端。DSU對爭端解決的基本方法與程序作了極為詳細的規定。其基本程序包括:磋商;斡旋、調解與調停;專家小組;上訴審查;對爭端解決機構的正式建議或裁定的監督執行;仲裁;補償與減讓的中止以及「交叉報復',等。
(1)磋商程序
磋商是GATT一開始就已確立並長期奉行的解決成員之間貿易糾紛的首要原則。WTO的DSU對該程序最重要的改進是對磋商規定了較為詳細的時間表。一般情況下,各成員在接到磋商申請後10天內應對申請國作出答復,並在接到申請後30天內展開善意磋商,磋商是秘密進行的,並不得妨礙任何成員在任何進一步程序中的各種權利。這一程序是給予爭端各方能夠自行解決問題的一個機會。
(2)斡旋、調解與調停程序
與磋商程序不同,這一程序是爭端當事方同意而非強制選擇。它也是秘密進行的,既可以在任何時候開始,也可以在任何時候結束。WTO總幹事可以依其職權開展斡旋、調解和調停。一旦斡旋、調解和調停被終止,投訴方即可請求建立專家小組。並且,只要各方同意,在專家小組工作期間仍可繼續進行斡旋、調解和調停。
(3)專家小組程序
這是爭端解決機制的核心程序,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專家小組的建立才真正開始了多邊貿易體制爭端解決程序。專家小組一般由3位專家組成,除非爭端各方一致同意,否則爭端當事方的公民或在爭端中有實質利害關系的第三方公民都不得作為有關爭端的專家小組組員。專家小組原則上在6個月(最長不超過9個月)內提交最後報告。在專家小組提出報告以供各成員傳閱後20天至60天間除非某爭端方提出上訴或爭端解決機構一致反對採納此報告,該報告即視為通過。
(4)上訴審查程序
這是一項新增加的程序。為受理專家小組案件的上訴,DSU設立了一個7人組成的「常設上訴機構"。只有爭端當事方可就專家小組報告提出上訴。上訴審理的范圍也僅限於專家小組報告中論及的法律問題及該小組所做的法律解釋。上訴案審理期限原則上為60天一90天。上訴機構可以維護、修正、撤銷專家小組的裁決結論。上訴機構的裁決為最後裁決,當事方應無條件接受,除非爭端解決機構一致反對。這就形成了WT0獨特的兩審終審制,增強了爭端解決機構的權威性和靈活性。
(5)對爭端解決機構的正式建議或裁定的監督執行
這是DSU確立的一項具體的監督措施。在專家小組及上訴機構的報告被採納後,該報告即成為爭端解決機構的正式建議或裁定;有關成員應向爭端解決機構通報其執行這些建議或裁定的意向;如果不能馬上執行,應當確立一個合理的期限。從專家小組建立之日起到爭端解決機構確立了上訴執行期限為止,時間上不應超過15個月,最長不應超過18個月。
(6)補償與減讓的中止以及「交叉報復"
如果爭端解決機構的建議或裁定沒有在合理的時間內得到實施,申訴方可以申請授權採取補償和中止減讓或其他義務的措施,但必須遵守各項原則和嚴格的程序,一般是申訴方應首先中止相同部門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在這種做法不奏效時,可以要求中止同一協定內其他部門的減讓和義務;如果這種行動仍不能使當事方執行裁決,則申訴方可以中止另一有關協議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這後兩項內容即所謂的「交叉報復",無疑將提高制裁的力度。一個案件經過全部程序直到做出首次裁決一般不應超過1年,如果上訴,則不應超過15個月,如果案件被認為是惡劣的(如涉及易腐商品),案件不應超過3個月。WT0更自動、更有效的爭端解決機制,保障了各成員的權力與義務的大體平衡,任何一方不能將其不符合WT0的做法強加於另一方。有了這個機制,許多不能通過成員方之間雙邊磋商解決的糾紛與爭端便有了一條多邊的解決出路。
4.爭端解決機制對發展中國家的影響
WT0爭端解決機制為多邊貿易體制的有效運轉提供了保障。從一定意義上說,正是這一機制才使多邊貿易體制的一整套貿易規則不再是停留在紙上的條文,而是一套能夠發揮實際效力並具有可操作性的游戲規則。對WT0每一個成員來說,爭端解決機制的作用是雙重的:它既是一種保護其權益的手段,又是督促其履行應盡義務的工具。盡管這一機制對所有WT0的成員來說都多了一種可供選擇的解決國際爭端的途徑,但對發展中國家來說其意義似乎更大一些。
一一DSU對發展中國家差別與優惠待遇規定的進一步具體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更有效地保障發展中國家的利益。
自60年代,GATT爭端解決條款中開始對發展中國家作了某些特別的規定。烏拉圭回合達成的凶U則進一步使這種特別規定具體化,規定在爭端解決的各個環節都必須給予發展中國家適當照顧。如在磋商過程中,各成員應特別考慮發展中國家的特殊困難和利益。當一項爭端為一發展中國家和一發達國家成員之間的爭端時,經該發展中成員請求,專家小組中至少應有一位來自發展中成員的專家等。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強發展中國家維護自身利益的能力。
一一DUS為發展中國家提供了多邊保護機制,對傳統的解決國際經貿糾紛的雙邊途徑是一種有效的補充。由於雙邊途徑中奉行的是實力主義,而發展中國家無論是經濟實力,還是貿易報復能力都處於劣勢,因此,僅憑借雙邊途徑,發展中國家是不能很好地維護自身利益的。而在多邊的爭端解決機制下,各成員方不分大小強弱都有權援引爭端解決機制謀求公正合理地解決相互間的經貿糾紛。這將極大地提高多邊貿易體制的透明度和可預測性,一定程度上減少或制約了個別國家採取單邊行動所帶來的不確定性。爭端解決機制公正性的加強對發展中國家,尤其是弱小國家可以起到一定的保護作用。特別在面臨單邊主義的威脅與挑戰的時候,發展中國家可求助於這一多邊機制維護自身利益。
一一DSU在向發展中國家提供多邊保護機制的同時,也向其提出了嚴峻的挑戰。
爭端解決機製作出裁決的法律依據是WTO協議及相關協定、各成員的相關義務,這就要求各成員需將本國現有的國內立法逐步向WT0各項協定靠攏,同時在制定新的法規時要以WTO有關規定為參照,從而促使.世界各國經貿政策和作法與WTO規則保持一致。為此,發展中國家必將進行一系列任務艱巨的調整與改革。但WT0爭端解決機制遠不是完美的。例如採取交叉報復作為制裁手段對發展中國家來說是否可行,還有疑問。發展中國家受經濟貿易實力限制,其採取報復措施的能力有限,對發達國家不一定能構成威脅。年輕的WTO爭端解決機制還將經受真正的考驗。它到底能否真正有效地解決國際經貿爭端,特別是各貿易大國能否尊重並執行它的建議或裁決,人們仍將拭目以待。

『柒』 畢業論文的格式是怎樣的

本科畢業論文格式要求
一、 論文的結構與要求

畢業設計(論文)包括以下內容(按順序):
本科論文包括封面、目錄、標題、內容摘要、關鍵詞、正文、注釋、參考文獻等部分。如果需要,可以在正文前加「引言」,在參考文獻後加「後記」。論文一律要求列印,不得手寫。

1.目錄
目錄應獨立成頁,包括論文中全部章、節和主要級次的標題和所在頁碼。

2.論文標題
論文標題應當簡短、明確,有概括性。論文標題應能體現論文的核心內容、法學專業的特點。論文標題不得超過25個漢字,不得設置副標題,不得使用標點符號,可以分二行書寫。論文標題用詞必須規范,不得使用縮略語或外文縮寫詞(通用縮寫除外,比如WTO等)。

3.內容摘要
內容摘要應扼要敘述論文的主要內容、特點,文字精練,是一篇具有獨立性和完整性的短文,包括主要成果和結論性意見。摘要中不應使用公式、圖表,不標注引用文獻編號,並應避免將摘要撰寫成目錄式的內容介紹。內容摘要一般為200個漢字左右。

4.關鍵詞
關鍵詞是供檢索用的主題詞條,應採用能夠覆蓋論文主要內容的通用專業術語(參照相應的專業術語標准),一般列舉3——5個,按照詞條的外延層次從大到小排列,並應出現在內容摘要中。

5.正文

正文一般包括緒論(引論)、本論和結論等部分。正文字數本科不少於6000字,專科一般不少於5000字,正文必須從頁首開始。
*緒論(引論)全文的開始部分,不編寫章節號。一般包括對寫作目的、意義的說明,對所研究問題的認識並提出問題。
*本論是全文的核心部分,應結構合理,層次清晰,重點突出,文字通順簡練。
*結論是對主要成果的歸納,要突出創新點,以簡練的文字對所做的主要工作進行評價。結論一般不超過500個漢字。
正文一級及以下子標題格式如下:一、;(一);1.;(1);①。
6.注釋
注釋是對所創造的名詞術語的解釋或對引文出處的說明。注釋採用腳注形式,用帶圈數字表示序號,如注①、注②等,數量不少於10個。
7.參考文獻
參考文獻是論文的不可缺少的組成部分,是作者在寫作過程中使用過的文章、著作名錄。參考文獻應以近期發表或出版的與法學專業密切相關的學術著作和學術期刊文獻為主,數量不少於6篇。
產品說明、技術標准、未公開出版或發表的研究論文等不列為參考文獻,有確需說明的可以在後記中予以說明。

二、列印裝訂要求
論文必須使用標准A4列印紙列印,一律左側裝訂,並至少印製3份。頁面上、下邊距各2.5厘米,左右邊距各2.2厘米,並按論文裝訂順序要求如下:
1.封面
封麵包括《廣西廣播電視大學關於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封面、附錄4)、《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封2)、《廣西廣播電視大學關於畢業設計(論文)答辯申報表》(封3、附錄5)。
2.目錄
目錄列至論文正文的三級及以上標題所在頁碼,內容列印要求與正文相同。目錄頁不設頁碼。
3.內容摘要
摘要標題按照正文一級子標題要求處理,摘要內容按照正文要求處理。
4.關鍵詞
索引關鍵詞與內容摘要同處一頁,位於內容摘要之後,另起一行並以「關鍵詞:」開頭(採用黑體),後跟3~5個關鍵詞(採用宋體),詞間空1字,即兩個位元組,其他要求同正文。
5.正文
正文必須從內容提要頁開始,並設置為第1頁。頁碼在頁末居中列印,其他要求同正文(如正文第5頁格式為「―5―」)。
論文標題為標准三號黑體字,居中,單倍行間距;
論文一級子標題為標准四號黑體字,居中,20磅行間距;
正文一律使用標准小四號宋體字,段落開頭空兩個字,行間距為固定值20磅;
正文中的插圖應與文字緊密配合,文圖相符,內容正確,繪制規范。插圖按章編號並置於插圖的正下方,插圖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個插圖序號為「圖2—3」,插圖序號使用標准五號宋體字;
正文中的插表不加左右邊線。插表按章編號並置於插表的左上方,插表不命名,如第二章的第三個插表序號為「表2—3」,插表序號使用標准五號宋體字。
6、 參考文獻
按照GB7714—87《文後參考文獻著錄規則》規定的格式列印,內容列印要求與論文正文相同。參考文獻從頁首開始,格式如下:
(1)著作圖書文獻
序號 作者 《書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如:[4] 勞凱聲 《教育法論》,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1
(2)譯著圖書文獻
序號 作者 《書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份及版次(第一版省略)
(3)學術刊物文獻
序號 作者 《文章名》,《學術刊物名》,年卷(期)
如:[5]周漢華 《變法模式與中國立法法》,《中國社會科學》,2000(1)
(4)學術會議文獻
序號 作者 《文章名》,編者名,會議名稱,會議地址,年份,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
(5)學位論文類參考文獻
序號 作者 《學位論文題目》,學校和學位論文級別,答辯年份
(6)西文文獻
著錄格式同中文,實詞的首字母大寫,其餘小寫。
參考文獻作者人數較多者只列前三名,中間用逗號分隔,多於三人的後面加「等」字(西文加「etc.」)。
學術會議若出版論文集者,在會議名稱後加「論文集」字樣;未出版論文集者省去「出版者」、「出版年」項;會議地址與出版地相同的省略「出版地」,會議年份與出版年相同的省略「出版年」。

三、畢業設計(論文)裝袋要求
畢業設計(論文)是專業教學的重要內容,必須規范管理,統一畢業設計(論文)材料裝袋要求:
1、論文稿本。經指導的提綱,一稿、二稿和裝訂好的正稿。
2、過程記錄表。包括指導教師指導記錄表,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答辯過程記錄表)等;
3、相關材料。法專業要求的其他材料,如法學社會調查報告等。

四、畢業設計(論文)範文示例

廣西廣播電視大學

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

題 目 中國環境教育立法研究

姓 名 李 剛 教育層次 開放教育本科

學 號 051160111 省級電大 廣西廣播電視大學

專 業 法 學 分 校 廣西廣播電視大學

指導教師 龍春松 教 學 點 文法學院

學生畢業設計(論文)評審表
學生畢業設計(論文)終稿(由學生填寫):

學生(簽名):李 剛
2006年6月30日
(可另附頁)

論文格式列印要求:
(空一行)
目 錄
(空二行)

一、環境問題、環境教育與環境教育立法 4
(一) 環境問題 4
(二)環境教育與環境問題的關系 6
1、環境教育的發展歷程 6
2、環境教育與環境問題的關系 8
二、中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1
(一)中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11
1、 環境教育的重要性 11
2、實現社會可持續發展的需要 11
3、保證素質教育、提高國民素質,培養公民可持續發展觀的需要 12
(二)中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 14
1、從立法理論看我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 14
2、從國家的政策基礎看我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 15
3、從其他社會基礎看環境教育立法的可行性 15
三、國外環境教育立法現狀及對我國的啟示 18
(一)國外環境教育立法概述 18
1、聯合國重要會議形成的國際法文件 18
2、世界各國各地區環境教育立法實踐 20
(二)美國環境教育立法綜述及特點總結 23
(三)國外環境教育立法實踐對我國的啟示 27
四、中國環境教育立法構想 29
(一)中國環境教育立法應確立的制度 33
1、公眾環境教育評估制度 33
2、環境專業教育發展評價制度 34
3、環境教育資金支持制度 34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教育法》的基本內容構架 35
1、學校環境教育 36
2、社會環境教育 38
3、環境教育的保障 39
五、結 論 44
參考文獻 46

(空一行)
中國環境教育立法研究
(空1行)
內 容 摘 要
(空1行)
摘要:目前,我國學術界對環境教育立法問題的研究還處於起步階段,有關環境教育的法律規范也很不完善,影響和限制了我國環境教育的大力推行和良好普及,實質上是制約了我國解決環境問題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進程。本文從環境問題的現狀入手,闡釋了環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介紹了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環境教育立法實踐,在總結國內外先進經驗的基礎上,提出了對我國環境教育立法的構想。以期通過加強教育立法的途徑,實現我國環境教育的普及,為改善解決我國環境問題的能力和可持續發展的進程創造條件。
關鍵詞:環境問題 環境教育 環境教育立法
(空1行)
一、環境問題、環境教育與環境教育立法
(空1行)
(一)環境問題
馬克思說:「人靠自然界生活,這就是說,自然界是為了不致死亡而必須不斷與之交往。所謂人的肉體生活和精神生活同自然界相聯系,也就等於說自然界同自身相聯系,因為人是自然界的一部分。」 生存與發展是人類社會最基本的主題。在人類與環境不斷地相互影響和作用中,環境問題始終是伴隨著人類的活動產生和發展的。不幸的是,在相當長的時期內,人類過分強調了作為自然主人的一面,誇大了人的主觀能動性作用,忽視甚至忘卻自然界的懲罰。環境問題並非始於今日,早在200年前的第一次工業革命時期就產生了環境問題。到了本世紀50年代,環境事件不斷出現和加劇。到了70~80年代則出現了全球性的環境危機。目前全球人口正以每年9 000萬的速度增長,預計到21世紀中期,世界人口將達到100億。 人口無節制地增長,給地球的生態環境和有限的自然資源帶來了沉重的壓力。聯合國列出了威脅人類生存的全球十大環境問題:全球氣候變暖;臭氧層的損耗和破壞;酸雨蔓延;水資源危機;生物多樣性減少;大氣污染;有毒有害化學物質污染與危險廢物越境轉移;森林面積銳減;土地荒漠化;海洋污染。
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迅速發展,環境保護與經濟發展之間的矛盾日益凸顯。20世紀最後幾年有三件震撼國人的大事足以說明我國環境問題的嚴重性,已顯示出環境破壞給人類帶來的災難性的報復。一是1997年創紀錄(227天)的黃河斷流;二是1998年的長江大水災;三是2000年波及北京等地的頻繁的沙塵暴。專家指出了目前困擾中國環境的十大問題。
1、大氣污染問題
2004年我國二氧化硫排放量為1 995萬噸,居世界第一位。據專家測算,要滿足全國天氣的環境容量要求,二氧化硫排放量要在現有基礎上至少削減40%。此外,2004年中國煙塵排放量為1 165萬噸,工業粉塵的排放量為1 092萬噸。大氣污染是中國目前面臨的第一大環境問題。
2、水環境污染問題
中國七大水系的污染程度依次是:遼河、海河、淮河、黃河、松花江、珠江、長江,其中,42%的水質超過3類標准(不能做飲用水源),全國有36%的城市河段為劣質5類水質,喪失使用功能。大型淡水湖泊(水庫)和城市湖泊水質普遍較差,75%以上的湖泊富營養化加劇,主要由氮、磷污染引起。
3、垃圾處理問題
中國全國工業固體廢物年產生量達8.2億噸,綜合利用率約為46%。全國城市生活垃圾年產生量為1.4億噸,達到無害化處理要求的不到10%。塑料包裝物和農膜導致的白色污染已蔓延全國各地。
(空1行)
(二)環境教育與環境問題的關系
1、環境教育的發展歷程
環境教育的起源,一直可以追溯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自然研究(Natural Study)。當時在學校開展自然研究的基本目的是教育學生通過親身觀察和參與,了解和評價自然環境。到20世紀上葉,人們認識到保護生態和自然環境的重要性,保護運動(Conservation movement)在社會中形成,學校教育在自然研究的基礎上引入了自然保護的教育內容,這就是環境教育的萌芽。
(1)國外環境教育的發展歷程
1972年在瑞典首都斯德哥爾摩召開的「世界人類環境會議」是環境教育發展的一個里程碑。為了響應斯德哥爾摩會議的第96條建議,聯合國教科文組織和聯合國環境規劃署於1975年頒布了國際環境教育計劃(IEEP),其目的是在環境教育領域內,促進經驗和信息的交流、研究和實驗、人員培訓、課程和相應教材的開發及國際合作。1975年,在前南斯拉夫的貝爾格萊德召開的國際環境教育會議,通過了《貝爾格萊德憲章:環境教育的全球綱領》。該憲章根據環境教育的性質和目標,指出環境教育是「進一步認識和關心經濟、社會、政治和生態在城鄉地區的相互依賴性;為每一個人提供獲得保護環境的知識和價值觀、態度、責任感和技能;創造個人、群體和整個社會行為的新模式。」此後,《貝爾格萊德憲章》成為世界各國制定環境教育綱要與章程的重要依據之一。
而環境教育的普及對環境相關法律的立法、執法都可起到相當大的輔助作用。大力開展環境教育,使環境意識特別是環境保護法律意識深入人心,使人們認識到環境問題不僅是社會問題,更是可以涉及到每個人切身利益和法律責任、社會責任的問題,認識到環境問題和法律責任的關系,更好地使環境保護法律成為預防環境問題發生的利劍,這樣可以達到依法治理環境和人們自覺保護環境的目的。

二、中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中國環境教育立法的必要性
當一種社會關系需要用立法來調整,說明這種社會關系的重要性。中國環境教育專門立法是否必要,則完全取決於以下前提:(1)環境教育的重要性;(2)環境教育立法對社會經濟發展的重要作用。
。。。。。。

五、結 論

21世紀是環境世紀,公眾的環境意識通過環境教育來建立。根據我國人口多,地區經濟水平差異大,公民受教育程度不一的現狀,要使公眾的環境保護意識提高到一個比較高的水平,實現社會——經濟——環境的協調發展,盡早達到國家的可持續發展目標,構建和諧社會,通過立法機關制定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環境教育法》不失為一個有效的方法。
。。。。。。
希望對促進我國環境教育法律體系的建立提供一些有益的參考。
(空一行)
參 考 文 獻
(空一行)
[1] 祝懷新,徐輝 《國際環境教育的理論與實踐》,北京:人民教育出版社,2002
[2] 張坤民等 《可持續發展論》,北京:中國環境科學出版社,1997,3
[3] 汪勁 《環境法律的理念與價值追求——環境立法目的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1
[4] 勞凱聲 《教育法論》,南京:江蘇教育出版社,2001
[5] 由聖宏 《環境教育》,北京:教育科學出版社,2003
[6] 史萬兵 《環境教育的基礎理論研究》,《環境教育》,1998(4)








指導教師(簽名):
年 月 日







錄 答辯主持人
答辯小組成員
秘 書
答辯日期

答辯教師提問 學生回答情況
1.

2.

3.

4.

5.

6

7

8.

答辯小組評語

答辯主持人(簽名):
年 月 日
論文成績
答辯主持人(簽名):
年 月 日
電大分校初審意見

分校專業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省級電大專業負責人(簽名):
年 月 日

『捌』 因為要寫論文了,幫忙論我國加入WTO,對國際貿易的影響,可否給點範文供參考謝謝!

加入WTO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及對策國際貿易
加入WTO對我國汽車工業既是挑戰,又是機遇。關稅方面,在短期內 和局部領域會給我國汽車工業帶來陣痛,但加入WTO將引起我國汽車產業政策、 規則方面的調整,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是深刻、長期和全面的。如果我們因勢 利導,加大調整和改革力度,在有限的保護期內,盡快融入世界汽車市場的大格 局中去,可以使我國汽車工業走上健康發展道路。
一、WTO有關汽車方面的主要條款與我國汽車工業產業政策的比較

1、WTO有關汽車方面的主要條款

貨物貿易方面的條款:國內稅和其他費用在汽車銷售、購買、運輸、分配或 使用諸環節對國內產品和進口產品一視同仁;取消進口數量限制,以近三年實際 平均進口量作為過渡期,以第一年發放的配額量為基礎,年增長15%,直至2005 年取消配額,汽車貿易量的進口基數是60億美元;從2000年起關稅每年下調10%, 2006年前整車進口關稅平均降至25%,零部件進口關稅平均降至10%。

貿易技術壁壘方面的條款:《貿易技術壁壘協議》(簡稱TBT)規定推行強制 性技術規格、非強制性技術規格和產品認證制度,但該協議在「在各方同意的國 際標准中,對旨在保護發展中國家使用的特有技術生產方法和生產過程中的技術 規定、標准和測試方法存在根本差異的,不應予以使用」。

投資與技術轉讓方面的條款:WTO從2001年開始執行與貨物貿易有關的投資 措施協議(TRIMS),該協議規定:不得規定國產化比例;進口與出口不得掛鉤; 不得限制進口部件總成裝車;不得以外匯平衡為理由限制進口;不得規定出口數 量;可拒絕執行強加上述要求的合同。

服務貿易方面的條款:必須提供市場准入渠道,允許跨國資本自由流動;不 得採用數量配額和壟斷專營方式限制國外供應商數量;不得進行服務貿易總額或 資產總額的限制;不得實施股比與投資總額的限制;不得對法人形態進行限制; 禁止向本國服務商提供補貼;必須實行國民待遇;必須給予最惠國待遇等。

2、我國汽車產業現行主要政策或規定

貨物貿易方面:對進口汽車有數量限制,並徵收10%的消費稅,15%的車輛 購置費;整車進口平均關稅為55%,其中,轎車、輕型車整車進口徵收80~100% 的進口關稅,零部件進口平均關稅為35%。

進口車價主要由整車到岸價、消費稅(5%至8%)、增值稅(17%)、關稅(80% 至100%)構成。

服務貿易方面:外資不得進入中國汽車服務領域,如進出口、融資、保險、 租賃等;生產汽車、摩托車和發動機產品的中外合資、合作的外方股權比例不得 高於50%;規定法人形態,在整車與發動機領域不得以獨資形態出現;外商不得 獨資在我國建立客運和貨運運輸公司。

投資與技術引進方面:規定國產化率,並根據國產化率制定進口關稅的優惠 政策;鼓勵出口政策;引進技術的審批必須考慮國產化要求,否則不予批准。 可以看出,WTO中的主要條款與我國現行汽車政策之間矛盾的焦點在於市場 准入方面,我國現行的汽車產業政策或規定在投資、技術、服務、貿易等領域限 制國外企業的進入,恰恰與WTO的基本原則相對立。

二、加入WTO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

1、關稅調整的影響

關稅調整包括整車和零部件兩個方面。

整車方面:目前我國進口轎車價格是由到岸價、消費稅(5%~8%)、增值 稅(17%%)、關稅(80%~L00%)所構成。以上綜合稅率按車輛檔次(排氣量) 的不同,從121.68%至154.35%不等。另外,還包括商檢費用、運輸費用、金融 費用以及選裝件價格、經銷商費用和諸如許可證轉購等其他的費用。以進口一輛 排氣量為2.2升、到岸價約為15萬元人民幣的豐田佳美轎車為例,其消費稅為8%、 增值稅為17%、關稅為80%,那麼綜合稅率應為129%。以15萬元乘以129%等於 19.5萬元。再加上金融、商檢、經銷等其他環節的費用約8至10萬元,這輛車的 實際價格至少在42萬元以上,至少比到岸價高出27萬元人民幣。

過渡期後汽車整體關稅可能下降至25%,但不會所有車型稅率都為25%。轎 車關稅有可能會比其他車型高一些。加上增值稅、消費稅、正常的銷售利潤等, 轎車整車價格不會像一般人所想像的那樣大幅度下跌。 在一輛國內實際價為42萬元的轎車中,關稅只有12萬元,約佔30%。即使2006年中國進口車關稅降至25%, 這輛車的國內實際價最多不過降低9萬元。況且,我國的關稅減讓是分階段實施的。 從價格角度看,目前我國轎車的價格普遍低於同類進口車型,加入WTO後價格對國 產轎車的沖擊是有限的。

國家開發銀行支持的天津夏利、長安奧拓等微型轎車,國外市場同檔次轎車 的平均價格約為5000美元左右。而夏利、奧拓的部分車型1999年以來已降至5萬元 人民幣以內。從價格上相比,即使入世六年後,國產微型轎車也並不懼怕進口的 同類車。而國家開發銀行支持的一汽大眾捷達、神龍富康等中檔轎車,國際上同 檔次車的價格約8000美元,按照目前關稅及匯率計算,報關後價格約合人民幣15.1 萬元,稍高於上述國產車型價格;按加入WTO六年後的關稅及現有匯率計算,國際 上同檔次車報關後的價格約合人民幣10.5萬元,低於上述兩種中檔國產轎車目前 的價格。可以這樣說,加入WTO後轎車排量越大,級別越高,價格優勢就越不明顯。 國產與進口轎車在技術水平和質量水平方面差距很大,國外轎車品種、規格 之多,對消費需求不同層次的覆蓋面之廣,是目前國產轎車所不能比擬的。據有 關調查顯示:國際同類產品價格即使高於國產車,20%左右的消費者仍將購買進 口車;進口車價格與國產車基本持平時,將有80%的消費者購買進口車。因此, 一旦「入世」,中國汽車市場將會受到價格與品質因素的雙重影響,而不單單是 由價格來左右。這是進口汽車沖擊國產汽車的最主要因素。

零部件方面:加入WTO以後,零部件進口平均關稅將由目前的35%降至10%。隨 著轎車整車市場的競爭日趨加劇,也會要求其配套件同步降價。在選擇配套件時, 將逐步採用國際通行的競爭定點。比較采購原則, 配套價格一般僅比國際價格高 3~5%,原來配套零部件企業獲得的較高額利潤將不復存在, 許多企業已經出現 或即將出現不同程度的虧損。

我國汽車零部件工業總體滯後主機的發展,基礎薄弱。其原因:

(1)投資嚴重不足,投資比例不合理,我國汽車工業對主機的投資遠大於零 部件。「六五」、「七五」、「八五」期間對零部件的投資僅占汽車工業總投資的 30%左右。國際零部件企業一般都有幾百萬套(件)產量,為多家整車企業配套, 而國內零部件企業,即使是國產化搞的最早、規模最大的上汽集團,也不過是幾十 萬(件)產量。大多數零部件企業沒有形成規模經濟,普遍成本高,效益差,基本 不具備國際競爭力。

(2)結構極不合理,幾十家企業生產同一類零部件產品,產品水平不高,生 產規模,許多企業鑄、鍛、沖、機加工、熱處理、總裝等樣樣具備,「小而全」難 以形成經濟規模。

(3)產品和工藝水平不高,引進車型國產化緩慢。許多工藝難點仍未突破。 一些高新技術產品尚屬空白,關鍵件難以國產化。

(4)產品開發能力弱,難以適應整車更新換代要求。

2、投資與投資政策

加入WTO在投資與投資政策領域對我國汽車工業的影響,主要表現為對現有 投資的沖擊,投資政策變動引起的中外合資企業中控股權的爭奪,以及外國獨資 企業與中資企業、合資企業的競爭。

在投資政策方面,目前我國《汽車工業產業政策》中對投資有嚴格的限制, 加入WTO以後,這些限制遲早要取消。

從宏觀的角度看,股權比例和法人形態等方面限制的取消,意味著中方將讓 出汽車企業的主導權。因為即使在目前規定法人形態與股權比例的條件下,外方 仍始終控制著技術產品的主導權,對合資企業在技術方面的授權和轉讓極其少。 股權比例限制的取消,使中方在合資企業中的發言權更小,而法人形態限制的取 消將使外方掌握除在市場、金融方面之外的全部權利。這樣,我國汽車工業將可 能成為國際跨國汽車公司的生產、消費地。

從微觀的角度看,投資政策調整的影響並非完全對我國汽車企業不利。原有 的投資政策實際上抑制了合資企業的技術創新,保護了外方投資者,用行政手段 規定股權比例或讓出一定市場的方式直接強制要求外方輸入技術,這在短期內是 有效的,但在極其有限的競爭空間內,技術的輸入不僅是有限的,且輸入技術的 「品質」大都是次優、甚至是已經淘汰的,技術轉讓費和技術引進費也是極其昂 貴的,產品更新周期大大長於跨國公司。投資政策的調整將使企業之間的競爭更 加充分,產品更新換代更快,真正形成技術創新機制。

零部件與整車不同,國家只是對關鍵零部件有股權比例與法人形態有限制, 目前我國零部件企業之間的競爭不充分主要不是來自外方,而是來自地方與汽車 集團對零部件市場的分割。因此,加入WTO以後,對我國現有零部件行業的「散 」、「亂」、「差」進行「整合」在所難免。在現有市場份額下,不僅外資不願 進入,而且己有的一批規模不經濟、缺乏競爭力的外資企業,外方考慮的首先不 是發展,而是退出的問題。對於有實力的外資企業,將可能在市場整合的過程中 隨著市場的集中逐步拓展。零部件的整合對我國零部件企業,特別是具有較高技 術水平、較強經濟實力的企業是有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