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想寫篇環境保護與法律的論文 各位給個好的題目或者推薦幾本參考書
環保論文
水:
地球的2/3雖然被水覆蓋,但其中97.5%是鹹水,在餘下的2.5%的淡水中,又有87%是人類難以利用的兩極冰蓋、冰川、冰雪。人類可利用的淡水只佔全球水總量的0.26%,而這些淡水大部分是地下水。實際上,人類可以從江河湖泊中取用的淡水只佔水總量的0.014%。有人比喻說,在地球這個大水缸里可用的淡水只有一湯匙,而這一湯匙水又遭到嚴重污染。
據聯合國統計,全球淡水消耗量自20世紀初以來增加了約6―7倍,比人口增長速度高2倍。全球目前有14億人缺乏安全清潔的食用水,即平均每5人中便有1人缺水。估計到2025年,全世界將有30億人缺水。波及的國家和地區達40多個,主要為非洲和中東地區,印度、秘魯、英國、波蘭及中國部分地區亦會受到影響。
在全國600多座建制市中,有近400座城市缺水,其中缺水嚴重的城市達130多個,全國城市每年缺水60億立方米,日缺水量已超過1600萬立方米。缺水給城市工業產值造成的損失在1200億元以上,且呈增長之勢。
我國是世界上13個貧水國之一,按國際上的通行標准,人均擁有水資源2000立方米為嚴重缺水邊緣,人均有水1000立方米為起碼的要求線,到2030年,我國人口將達16億~17億,以16.5億人計算,屆時我國人均水量1700立方米。
預計到2000年,我國年缺水量將猛增到180多億立方米。如果我們把水的有效利用率提高10%,每年可節水400多億立方米,工業用水重復利用率已從1980年的20%提高到現在的30%左右,有的城市已達到70%。但我國城市水的重復利用率還是較發達國家低許多,一些重要產品的單位耗水量比國外先進水平高幾倍、甚至幾十倍。
目前我國因污染而不能飲用的地表水佔全部監測水體的40%,流經城市的河段中78%不適合作為飲用水源,50%的地下水受到污染,64%的人正在使用不合格的水源。據水利部門對全國約七百條大中河流近十萬公里河長檢測的結果表明:我國現有河流近1/2的河段受到污染,1/10的河流長期污染嚴重,水已失去使用價值,這使前述缺水狀況雪上加霜。由於污染嚴重,目前淮河上游一半支流的河水完全失去利用價值,幹流在枯水期完全不能利用的水佔62.5%。水資源佔全國總量12%的珠江由於污染也出現缺水,不少河道發黑、發臭;廣州市區河段水質已劣於五類標准,江水中含有毒物質超過了20餘種,為此廣州市被迫花巨資改向幾十公里以外的西江和東江去取水。進入90年代,長江流域的污水排放量與日俱增,每年平均約達142億立方米,佔全國年均排污總量的40%,上海市的取水口已由昔日的黃浦江伸向了長江幹流中心。目前,我國以水庫作為供水水源的能力為每年5400億噸,雖然多數供水水源的水質良好,但已有1/3的水庫水質受到不同程度的污染。
水和空氣一樣,是人和一切生物所必需的。人離不開水,動植物也離不開水,科學家早已證實,早期的原始生命緣於水。因此,我們可以這樣說,水是生命之源。在自然界中,大海、江河、湖泊、冰川以及地下水,構成了一個水的世界,科學家稱它們為水圈。水圈和大氣圈、岩石圈、生物圈等共同構成了一個完整的世界。
2. 急:請高手推薦幾個環境法專業現在熱點的碩士畢業論文題目
觀30年改革開放引發的環境危機
3. 關於環境法學的論文,1500字
首先,由國家制定並頒布關於環境安全全過程監管的條例,作為《中華人民共和專國突發事件應對屬法》的補充法規。細化政府各相關部門的職責,為環保部門科學制定環境安全監管工作制度奠定法律基礎;確保實現對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的環境安全問題進行全過程監管,對突發環境事件能夠及時預警、有效處置,對污染事件造成的損失和災害影響進行科學的後評價並提出相應的整改方案。
其次,應完善相關的環境法律。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中引入關於加強區域規劃環評和項目風險環評的章節,通過項目審批環節,從項目建設選址之初就開始將環境風險降至最低。明確對沒有環境安全設施的企業,應強制其建設相關設施;加強在建項目的環境安全設施建設;強化對運營企業的環境安全設施監管;除因不可抗力引發的環境污染事件外,要對責任企業給予高額處罰。
再次,由環保部門根據新頒布和修訂的法律法規,制定或健全相應的環境安全監管制度。確定企業環境安全風險分級辦法,對高風險等級的企業強制其修訂合乎實際、切實可行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按時開展應急處置演習,並准備好充足的應急物資。
4. 要論文答辯了,環境保護法方面的題目,誰能幫幫我給高分。
http://www.envir.gov.cn/law/envir.htm 這是環境保護法的內容。
我國目前的環境保護法能凈化我們的生存環境。
我國現行的《環境保護法》是1989年通過的,距今已有16年。在如此長的一段時間內,我國的經濟和法制都有了長足的發展,原有的《環境保護法》在大的方面已經不能適應現在的經濟體制和社會理念,也不能應對現在的環境狀況。因此,需要對現行《環境保護法》進行全方面的審視和評判,以促成其及時修訂。
本文擬從宏觀和微觀兩個角度對現行《環境保護法》進行評價,指出其不足之處,並提出完善意見。
在宏觀上,我國現行《環境保護法》主要存在著價值觀、法律地位和基本內容三方面的問題。
首先,在價值追求上,應該從協調發展轉變為可持續發展。現行《環境保護法》的第一條敘述了該法的立法目的,即「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發展,制定本法。」這就將立法目的的落腳點放在了經濟目的上。既然環境保護的目的就在於經濟建設,則當環境效益與經濟效益特別是暫時的地方的經濟效益相矛盾時,人們在實踐中往往出於逐利的本性犧牲環境以求得經濟的發展。這也就是發達國家走過的已經被實踐證明代價高昂的「先污染、後治理」的發展道路。因此,該條規定的立法目的有失偏頗。
該法在第4條規定:「國家制定的環境保護規劃必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採取有利於環境保護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使環境保護工作同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相協調。」這一規定體現的「協調發展觀」雖然在當時是比較先進的,但是現在看來,已經不能適應時代的要求了。
眾所周知,當今社會在發展上面的主流思想已經是可持續發展。早在1987年聯合國就首次提出了「可持續發展」的概念。 1992年聯合國環境與發展大會之後,可持續發展的理念逐漸得到了世界各國的廣泛認同與接受。中國的執政黨也提出了與可持續發展實質一致的科學發展觀。發展已經不僅僅指經濟指標的增長,而是包括生態、經濟和社會等方面;也不僅僅是本代人的發展,也考慮後代人的權益和發展。
協調發展和可持續發展的區分決不僅僅是字面的差異,實質上是不同性質的發展觀的體現。協調發展雖然也考慮了環境因素,但基本上是把環境保護作為一種工具性的工作,以保證經濟和社會的發展的正常進行,而非作為價值性目的,沒有認識到環境和生態本身所具有的價值。
正因為整個環境法的價值取向上的偏差,才造成了環境保護法在許多具體制度上的不完善,使得實踐中許多地區實際上仍然再走「先污染、後治理」的老路,以致「全國環境形勢依然嚴峻,相當多的地區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仍然沒有得到改變,有的甚至還在加劇,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成為危害人民健康、制約一些地方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重要因素。」
所以,應當明確宣示可持續發展原則,修改《環境保護法》的立法目的為「為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與生態環境,防治環境污染、破壞和其他公害,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環境權益,提高環境質量,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在《環境保護法》的具體制度設計中都要以可持續發展作為指導思想。
其次,在基本內容上,現行《環境保護法》基本局限於污染防治,關於自然資源保護的內容很少且含糊。關於自然資源保護的內容,在法律條文上體現為現行《環境保護法》的第三章「保護和改善環境」。從條文數量上看,只有8個條文;從法律規范的角度看,這些規定都比較抽象和籠統,多是原則性的規定,沒有具體的權利義務規定。只泛泛地規定了主體(該章中主要是政府)應當如何行為,卻完全沒有規定否定性法律後果。例如,環境保護法第16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的環境質量負責,採取措施改善環境質量」。沒有規定政府不負責的處罰措施。因此,屬於不完全的法律規則,從法律實施效果上分析的話,幾近形同虛設。
忽視自然資源保護的弊病還體現在一些環境制度中。例如,目前的「三同時」制度尚僅限於污染防治,不利於整體環境保護。目前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也有同樣的局限性。
環境和資源本來就是聯系緊密的兩個要素。在環境科學中,環境和自然資源是統一的。首先,環境與自然資源都是以物質或能量的方式出現並存在於自然界中的,二者都是人類生存、發展所必不可少的物質條件。其次,環境是以自然資源為主要實物載體和組成部分的,是以自然資源為主體的眾多環境要素按照一定自然規則和體系所組成的具有一定結構和功能的集合體;而自然資源則相應的是自然環境在自然界的最基本表現形式,是自然環境這一整體中的最重要的局部。從該種意義上來說,「環境是自然資源的來源和存在處所,自然資源是環境要素的物質體現。環境就好比是自然資源再生產的工場,環境質量的好壞直接關繫到自然資源再生產能力的好壞。」因此,將此二種客體融合起來,由同一部基本法進行調整,有利於環境的整體保護。環境保護也決不僅僅是防治污染就能解決的。將二者相統一,還可以從立法層面上防止污染防治和資源保護在執法過程中的相互分離和矛盾,促進環境保護總目標的實現。
最後,在法律地位上,現行《環境保護法》的處境比較尷尬。按照《環境保護法(試行)》立法時的設想,當時即將《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領域的基本法。據1979年制定《環境保護法(試行)》的立法文獻記載,「將環境保護法作為環境保護的基本法,主要是規定國家在環境保護方面的基本方針和基本政策,而一些具體的規定,則將在大氣保護法、水質保護法等具體法規和實施細則中去解決。」 若充當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既需要在內容上加以體現其「基本」,也需要在形式上保證其基本法的地位。也就是說,《環境保護法》需要具有國家基本法的地位。但是,現行的《環境保護法》並不是由全國人大通過的,而只是由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這樣,它並不屬於我國立法體制中的基本法,而是普通法。如此,《環境保護法》與本來應屬於同一等級的《刑法》、《民法通則》、《行政訴訟法》等法律相比較,就處於低一等級的處境。而與本領域的《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土地管理法》等環境資源保護單行法處於同一效力等級,不具備基本法的形式地位。因此,既無法實現與其他部門法的平等對接,又無法從法律體繫上統領環境資源法。
將《環境保護法》作為一項基本法,並不是出於環境法研究者的一廂情願,而是出於環境保護的重要性及其在社會生活中的地位。環境保護是整個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帶有根本性、全局性的、基本的關系和問題,屬於國家、社會和公民生活中特別重要的問題。從立法學上看,已經具備了基本法律的性質。並且環境保護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因此,從其內容的重要性上也應當使《環境保護法》具備基本法的地位。
因此,在修改《環境保護法》時,應當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通過,從立法程序上保證其基本法地位。
在微觀層面上,現行《環境保護法》在環境保護法基本原則,環境保護基本制度,環境權確認和保護以及環境保護法律實施和救濟等方面均存在有待完善之處。
現行環境保護法規定的一些基本原則已經過時。《環境保護法》第24條規定了「誰污染、誰治理」原則。從字面上即可以看出,該原則僅適用於污染治理領域。而現實的環保工作已經涵蓋了污染防治、自然資源保護和生態保護等各個方面。並且國務院《關於環境保護若干問題的決定》規定了更為全面和科學的「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原則。但是,該決定僅僅是一個行政法規的規定,效力等級太低,使得該原則無法作為整個環境資源法的基本原則來指導環境於資源保護工作。第6條略微體現了環境責任原則,但是只是從單位和個人對污染和破壞環境行為的檢舉權角度來暗含的,沒有明確規定,並且有以下的局限性:限於環境污染和破壞行為,而未包括開發、利用自然資源行為;主體限於生產者,而未及消費者和監管者。因此,應當整合第24條和第6條的規定的精神,並以當今先進的環境法理念為指導,確定環境責任原則,該原則涵蓋了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消費者最終承擔、受益者負擔和主管者負責等子原則。《環境保護法》第8條規定:「對保護和改善環境有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這體現了鼓勵參與環境保護的原則。但是,該規定對於調動公眾積極性是十分不夠的。應該規定在確立公民環境權的基礎上全面而切實的規定公眾參與原則,其內容應包括:建立環境重大事項公眾意見徵求制度;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的公眾參與保障;對於社會團體開展環保工作的法律保護機制等。再如前述經濟建設與環境保護相協調原則應該修正為可持續發展原則。
在基本制度方面,現行環境保護法確立的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存在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適用面過於狹窄等問題。之所以說不適應市場經濟的要求,是因為現行環境法是在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主要強調命令加控制的手段來解決環境問題。盡管政府的行政控制手段在治理污染方面有其積極作用,但也存在諸多問題,如環境保護部門經費不足、人力資源缺乏、手段單一、程序不完備甚至尋租等。 隨著經濟發展,污染問題帶來的社會矛盾已經日益明顯,環境保護工作已經不能靠簡單的行政命令式、事後制裁型的模式進行,而應該更多地採取經濟手段和法律手段。原有的計劃經濟手段由於沒有將主體的環保努力與其經濟利益聯系,既不能遏制污染的擴展,又不能驅動主體減少排放量。現行環境保護法確立的環境保護的基本制度有排污收費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和「三同時」制度。下面就具體的各個制度逐一分析。我國現行的排污收費制度實際上實行的是雙軌制,即對水污染和大氣污染實行的是排污即收費制度,而對於其他環境因素的排污是超標才收費。「在實際工作中,經常發現有些法律規定跟不上形勢需要的情況,也就是立法工作不到位的問題。如超標排污是否構成違法的問題,我們認為超標排污就是違法,不能以繳費代替。但現在法律規定是超標繳費,並不予以處罰。這就難以禁止超標排放污染物的問題,這就是立法工作跟不上環保工作形勢需要」。 而且目前的排污收費僅限於企事業單位,而未對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個體工商戶以及居民家庭徵收排污費;收費標准僅有濃度,而無量的標准,不利於環境保護。限期治理制度中,限期治理決定權的歸屬不合理。環境保護法第29條第2款規定:「中央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直接管轄的企業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市、縣或者市、縣以下人民政府管轄的企事業單位的限期治理,由市、縣人民政府決定」。首先,決定權由政府而非環境保護部門行使,會造成政府出於經濟效益的考慮而執行不力;再者,污染項目不分大小,均由一級政府決定,會造成政府工作量大,而無力及時處理小規模的污染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存在的問題有二:首先,該制度適用范圍僅限於污染防治領域,應該擴大到生態保護領域;其次,目前的環評執行時間在可行性研究階段,而在項目立項之後。在實踐中,政府部門一旦立項,並開展了相關工作,出於慣性就很難因為環境保護而取消項目,而從經濟學角度,先立項再環評,不通過再撤銷,會造成社會財富的極大浪費。因此,應該在立項之前就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環境法第26條規定了「三同時制度」,存在的問題一是適用范圍過窄;二是未解決分散治理與集中控制的矛盾。應該明確規定項目已執行「三同時」制度,還應參與集資建設集中處理設施。
我國現行法律(包括環境保護法)沒有明確規定環境權。只是在有關法律條文中推出環境權的內容,如現行《環境保護法》第6條和《民法通則》第83條的規定等。 環境權是一種自然權利和法律規定的新型人權,是公眾行使參與權的基礎,因為公眾行使程序上的參與權,必須有實體法上的環境權的支撐。所以,應該修改《環境保護法》,明確規定公民享有環境權,即公民擁有享有良好、舒適環境的權利和承擔保護環境的義務。為保證環境權的實現,同時賦予公民和有關社會組織享有環境知情權、環境參與權和環境索賠權。環境知情權包括了解、掌握環境公共信息(如環境狀況公報、空氣質量日報等)和環境個別信息(如某個污染企業的排污數據等,包括國家環保總局要求的污染嚴重企業公開其環境信息)的權利;環境參與權包括參與國家環境管理的預測和決策、參與資源開發利用的環境管理和制度的宣傳和實施公益性環保活動及對環境管理機關的監督;環境索賠權亦稱環境請求權,包括向有權機關請求取消或停止對環境產生不良影響的項目及其運營,並有權向法院提起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等。
在環境保護法的執行保障上,存在著行政管理許可權設置不科學、環境執法強制力不夠、政府責任不清晰、環境違法的法律責任規定過輕且不明確
環境保護法第7條規定:「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國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轄區的環境保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港務監督、漁政漁港監督、軍隊環境保護部門和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民航管理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環境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礦產、林業、農業、水利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對資源的保護實施監督管理。」該條規定實際上對權力的界限的規定十分模糊,也沒有規定權力行使的程序,沒有部門權力沖突時的解決方案。因此,極易出現有好處的事項各部門爭著管轄,反之,則相互推諉的情形的出現,與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法治政府的理念相沖突。環境保護法第7條規定的我國環境監督管理體制可概括為:中央與地方分級管理;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監督管理,即主管;公安、交通等其他有關部門監督管理,即分管。這種雙重管理體制,容易造成環境監管上的受政府地方保護干擾的情形;且環保部門作為環境統一監管部門與政府其他部門的職責許可權尚未劃清,缺乏協調機制。
《環境保護法》第45條規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行政主體的行政責任規定得十分模糊。由於未明確規定環境權,因此環境責任制度也不完善。應該明確規定責任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規定環境法律責任的社會性、公益性判斷標准。在環境行政監管方面,環境法沒有賦予環境保護行政機關與行政處罰權相應的強制權力。由於沒有行政強制手段導致執法不力,不能及時排除污染。例如罰款、責令停止建設、生產或者關閉等的執行必依賴於法院,申請法院強制執行,既費時又不經濟,也難以提高辦事效率,並有可能對環境造成不可彌補的損害。因此,為了樹立環保執法權威,嚴格環保執法,必須建立環保行政強制手段。
《環境保護法》第5章共11條規定了環保法律責任。但是,這些規定都不具體明確。一般表述為「可以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以罰款」等,法律後果十分不明確。法律責任的追究應嚴格依據法律對責任構成要件的規定,規定不明確的法律責任條款實際上會造成對違法行為難以追究法律責任的後果。該章對法律處罰的規定也過輕。應該修改法律責任這一章,明確規定各種環境違法行為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在處罰力度上要與行為相符合。
綜上所述,現行的《環境保護法》在宏觀上和微觀上都存在不足之處,應當及時科學地加以修改。
5. 環境法畢業論文
我也是這個專業的,去年寫的論文,記得當時還是找品學論文網的老師內幫忙的,很不錯,從容開題報告到最後的修改定稿,幫我省了好多事,老師一會讓我改任務書,一會讓我給他看修改的稿件,品學論文的王老師都不厭其煩的幫我弄好,搞得我都不好意思了。如果想咨詢這方面的文章,可以參考下哦。~嘻嘻
6. 求一個法學專業的,畢業論文題目。題目新穎不陳舊,范圍不要太大。謝謝
很容易,能班忙寫一下
具體的內容分析還有列提綱
7. 請推薦幾個新穎的法律論文題目給我
1、網約車違約抄的法律問襲題研究
2、論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研究
3、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4、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以XX縣為例
5、校園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預防
6、論我國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7、論大學生兼職的勞動權益保護
8、論法律行為和情誼行為的區分
9、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10、論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制度
11、論共同犯罪中刑事責任的擴散
12、論合同詐騙罪
13、論網路時代的隱私權保護
14、企業高管人員適用勞動法問題研究
15、網路交易平台消費者保護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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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2016年環境法畢業論文寫什麼最新
可以幫你列一下大綱的,不難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