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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法律思考
內容提要: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目前律師行業日益突出的問題,本文從深層次分析了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原因,
並對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及可行性進行了探討。
關鍵詞:律師 不正當競爭 必要性 可行性
不正當競爭是伴隨著商品經濟競爭的產生而出現的不當行為,作為一個法律概念,最早見於1883
年的《保護工業產權巴黎公約》,該公約規定:「凡在工商活動中違反誠實經營的競爭行為即構成不正
當競爭行為。」 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中將不正當競爭行為定義為經營者損害其他經營者的合法
權益,擾亂社會經濟秩序的行為。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是指律師或其執業機構(律師事務所)
違反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原則,通過不實宣傳、詆毀、及低價收費等手段妨礙其他律師或律師事
務所正常業務的開展,損害其合法權益,擾亂法律服務市場,擾亂司法秩序的行為。律師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與一般市場主體的不正當競爭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律師從某種角度看也是市場主體,具有市場
主體的一般屬性,但其與一般市場主體又有顯著區別,律師不僅有維護與其簽訂委託合同一方當事人
合法權益的義務,同時還負有維護社會主義法律正確實施的義務,因此,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
不僅涉及到對法律服務市場的規范問題,還涉及到我國法治目標的實現問題,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
爭問題進行探討殊為必要。
一、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成因分析及特點
我國律師行業產生不正當競爭的深層次原因是由於律師法律地位的變化。1980年8月
26日第五次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5次會議討論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
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將律師定位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律師的執業機構為法律顧問處,屬
事業單位。在計劃經濟體制下,沒有真正意義上交換和流通,沒有沖突和糾紛,一切問題都
是預先安排的,企業或生產者沒有自己的獨立身份、獨立意識和獨立經營權益,不具有獨立
的法律人格,這種體制下的法律或規則也不可能具有權利和義務的對等性,因為這里的法律
或規則實際上是居高臨下的長官意志的體現,是貫徹長官意圖的工具,其目的和作用是把與
權威與服從關系固定化。在計劃型社會中,社會主體幾乎沒有獨立的法律服務需求。因為行
政命令將它扼殺了。 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行使的僅僅是國家職能,並沒有參與到市場競爭中
去,其經費依靠國家財政撥款並列入國家事業預算,因而也就不存在市場經濟條件下的正當
競爭與不正當競爭的問題。十四大以後我國開始進入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時期,1993年
12月國務院批準的《司法部關於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明確提出:我國律師工作改革
的總體目標是不再使用生產資料所有制模式和行政管理模式界定律師事務所的性質,應建立
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國際交往需要的,具有中國特色的,實行自願組合、自收自
支、自我發展、自我約束的律師體制。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角色逐步由國家職能的執行
者向市場主體過渡,律師行業被逐步納入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行列,律師通過自己的知識、
技能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當事人則通過給付金錢的方式向律師支付酬金,律師與當事人
之間達成的這種雙向合意的社會契約行為實質上是一種商業行為,從這點來看,律師及其執
業機構與一般的市場主體並沒有什麼區別,在某種意義上說律師也是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
只不過其提供的商品是無形的,是一種智力成果。作為受市場利益驅動的主體,為了追求利
益的最大化,律師及其執業機構之間的競爭便不可避免,在競爭的同時也必然伴隨著不正當
競爭。隨著1996年的《律師法》的頒布,律師在市場經濟體系中的法律地位得到了進一步
明確,即律師是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已不再是依託國家權力機器的強制職
能的執行者,律師履行職責的方式是一種基於非強制性的雙向選擇基礎上的法律幫助方式 。
因此,由以上分析可知,律師行業由不存在競爭到不正當競爭的加劇其深層次原因是由於我
國社會主義經濟體制的轉變導致律師法律地位的改變所致。
除了以上深層次的原因外,律師行業的內、外部機制及其所處的環境對該行業的不正
當競爭也有一定的推波助瀾作用,這些內、外部機制主要包括以下幾點:(1)兼職、特邀律
師的存在是導致現階段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一個主要原因。在我國,由於律師資源的一度
緊張,導致兼職、特邀律師的出現並與專職律師在較長時期內並存,從現階段來看,我國的
兼職或特邀律師絕大部分是一些高校法律教師及司法機關的離、退休人員,這些人員與司法
機關存在千絲萬縷的聯系,(如高校法律教師與一些法官往往存在師生關系,司法機關的離、
退休人員往往曾在原司法機關擔任要職等),他們所具有的雙重或多重特殊身份使得他們較
其它律師有更多的案源以及「勝訴」的機會,另外,兼職、特邀律師與專職律師相比具有較
大的鬆散性和隨意性,較難受到嚴格、規范的專業管理,這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律師服務
市場管理的無序和混亂局面。從國外律師業來看,西方國家的從業律師大多為專業律師,不
允許其他形式的存在。為此,有學者提出了取消兼職、特邀律師的觀點, 筆者對此表示認
同;(2)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律師及其執業機構的不正當競爭行為缺乏統一、明確的規范,
沒有統一的組織機構對其不正當競爭行為進行監督和管理,從而導致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
雖然在較大的范圍存在但仍沒有受到足夠的重視的局面。(3)外部相關體制的不合理導致律
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存在。如在稅費制度上,對律師事務所征稅時傾向以企業定性,實
行高稅率,而在物價上制訂收費標准時又傾向以事業單位定性,實行低收費,又由於各地在
稅費標准上存在差距,從而導致一些律所採取規避法律的手段實行不正當競爭。即先在實行
較低稅率的地區注冊,然後在經濟發達、高稅率的地區設立分所營業,以逃避稅收;(4)社
會的整體導向以及當事人的價值取向促使律師將追求勝訴作為辦理案件的目標,社會整體導
向是能打贏官司的律師才是好律師,當事人也正是基於此種價值取向來選擇委託律師。為了
勝訴,一些律師及律所不得不動用各種手段、通過各種途徑進行不正當競爭;因此,律師行
業的不正當競爭與當前的社會風氣也有較大關系。
從目前來看,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主要有以下特點:(1)不正當競爭行為主要發生在
一些經濟發達的大中城市和沿海地區;在這些地方,由於律師及律所比較集中,眾多的律師
及律所為了爭奪有限的案源,必然會採用各種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排擠同行;(2)不正當
競爭手段多樣化且具有隱蔽性。1995年司法部雖然發布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
行為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但由於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導致
現實中存在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並未納入不正當競爭之列,現實中不正當競爭手段呈多樣
化的特點。如《規定》中對律師及律所的廣告宣傳問題缺乏詳細規定,導致律師界利用各式
廣告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事例比比皆是,一些虛假及誇大的宣傳混淆視聽,誤導當事人,嚴重
損害了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也擾亂了法律服務市場的秩序。而前述的因兼職、
特邀律師的存在所導致的不正當競爭則具有較大的隱蔽性。
二、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必要性
(一) 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的需要
律師行業作為市場經濟體系中的一部分,必須遵循市場規律,市場規律要求市場主體在
商品交換過程中應遵循公平、平等、誠實信用、公開和效益原則,否則各行其是必然導致混
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維護和促進平等、公平競爭,反對不正當競爭和壟斷。 不正當競爭
作為正當競爭必然伴侶,在客觀上將引起資源配置背離價值規律,造成資源流向的不合理,
使市場機制不能正常地發揮作用, 從律師行業來說,律師及律所的一些不正當競爭行為,
如無正當理由,以在規定收費標准以下收費為條件吸引客戶的行為是嚴重背離市場價值規
律,市場價值規律要求商品依據其價值進行等價交換。一些引人誤解的虛假宣傳行為從本質
上來說也屬於欺騙性交易行為, 其結果將造成法律服務市場的混亂,使當事人無法選擇正
確的選擇法律服務,其合法權益由於缺乏正確的法律指導將得不到及時、合法的維護,另一
方面一些高素質的律師由於受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排擠,無法獲得充分的案源,無法施展才能,
為了在法律服務市場的競爭中生存,最終或許也將走上不正當競爭之路,其結果將導致律師
業務素質的下降,使律師在廣大人民群眾中的整體形象受損,因此,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
競爭是規范律師行業秩序,保證法律服務資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律師的整體業務素質的需要。
(二) 是維護法律正確實施、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十五大明確提出我國社會主義法治的目標是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社會主
義法治目標的實現有賴於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原則的貫徹。就律師行
業而言,雖然律師不再是國家法律職能的執行者,但其仍承擔維護法律正確實施根本任務。
律師的根本任務有兩層含義:(1)律師及其執業機構自身必須嚴格依法辦事;(2)律師有責任
敦促執法機關和當事人嚴格依法辦事。 律師根本任務的實現是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重要環
節。因此,律師在其執業過程中若實施諸如故意詆毀其他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聲譽、故意在當
事人與其代理律師之間製造糾紛等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其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不僅無法實現
律師的根本任務,而且是嚴重破壞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行為,另外,律師利用其兼有的其他
身份(如以前曾在行政、司法部門擔任過領導職務或與現任行政、司法部門領導有特殊關系
的)在法律服務市場進行不正當競爭的行為將嚴重干擾我國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檢
察權,是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的法治原則的踐踏,因此,禁止
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律師及其執業機構嚴格依法辦事的要求,是由律師的根本任務決定
的,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對於司法機關排除干擾、依法獨立辦案、保證法律的正確適
用有重要意義。從根本上來說,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是保證我國法治目標實現的需要。
(三) 是參與國際競爭的需要
市場經濟是開放經濟,它一方面要求建立統一開放的國內市場體系,另一方面也要求國
內市場國際化,加入國際經濟循環,實現全球范圍內社會資源的合理配置,從而促進全社會
生產力的發展。 從法律服務市場來看,1992年6月26日司法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
合頒布的《關於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的暫行規定》中規定外國律師事務所
未經司法部批准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注冊不得在中國境內設立辦事處並從事業務活
動;不得規避法律,以咨詢公司、商務公司或其他名義從事法律服務活動;不允許外國律師
直接在我國境內設立律師事務所或與中國律師聯合在我國境內開設律師事務所。另外,辦事
處不得聘用中國律師,不得辦理中國法律事務。這些規定實際上是限製法律服務市場的對外
開放。但自1986年我國正式提出恢復GATT席位的申請後,為了在「復關」問題上取得有
利及主動地位,我國於1991年7月對世界做出了先一步開放包括銀行、廣告、旅遊在內的
6個專業服務行業的初步承諾,1992年7月起正式開始了允許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
事處的試點工作。 在申請加入WTO的談判過程中,我國已提交了服務貿易市場開放承諾
單,根據承諾,中國一旦加入WTO,作為專業服務貿易領域一部分的法律服務市場將逐步
開放,對外國律師業務的限制將逐步消除,國內外律師業的競爭將加劇,就兩者的實力而言,
國內律所無論是在服務理念和管理模式還是在辦公的軟硬環境方面都無法與國外律所相比,
在此種情況下,本國律師及律所如果不注重提高自身素質,不注重改善軟硬服務環境,仍把
精力放在諸如拉關系、走後門、低收費等不正當競爭行為上,其結果必然會失去在市場中的
競爭力,最終被市場所淘汰。
二、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問題的可行性探討
禁止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可行性問題關鍵是如何將禁止不正當競爭的規范或規定在實踐
中付諸施行的問題。應該說我國法律理論及實務界在較早以前就對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
題給予了關注,早在1995年司法部就制定了《關於反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
定》,其中對不正當競爭行為做了界定,規定了不正當競爭應承擔的法律責任及懲戒機構和
方式,然而該《規定》在實踐中績效不佳,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不僅沒有得到遏制,反而
呈蔓延之勢,時至今日,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問題再度成為法律理論界及實務界探討之焦
點,其核心問題仍是可行性問題,筆者認為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可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 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禁止應由立法機關制定法律規范來調整;我國律協的功能
與國外律協有較大差別,如美國律協(簡稱ABA)有立法權,美國的律師立法是由律協而
不是由政府的立法機構來進行,其制定的法律法規經各州政府的議會或高等法院通過後具有
普遍的強制性。 而我國律協是社團法人,是律師的自律性組織,它沒有立法權,其制定的
規則也不具有強制性的規范作用,僅具有行業內的一般規范和指導作用,因此,在我國僅依
靠自律或由沒有強制力保障的行業規范來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只能是一種權宜之策,
從長遠來看,只有將其調整的層次上升到立法的層面,即制定具有普遍強制性的法律規范才
能實現令行禁止;因為法律規范在道義上的公正性,在形式上和內容上的明確性、穩定性,
在效力上對全社會的普適性、權威性,都是其他社會規范所無法比擬的。 (2)在禁止性規范
中應准確地界定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內涵及外延,盡量以明確的列舉式方式規定不正當競爭行
為的種類。我國1995年司法部的《規定》之所以效果不大,在很大程度是由於對不正當競
爭行為的界定不明、列舉行為的外延過寬所致。如關於律師行業的廣告宣傳問題,其規定不
符合實際的宣傳為不正當競爭,但到底哪些行為是不符合實際在實踐中難以把握;而事實上
一些即使符合實際的宣傳也可能構成不正當競爭,如某律師與法官有親戚關系或其它特殊的
關系,某律師曾擔任過法院院長或其它領導職務,這些事實都是符合實際的,而且也是現實
中不正當競爭的主要途徑或方法,然而《規定》將其排除在不正當競爭之外,顯然不妥。(3)
應完善對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法律監督機制,健全律師懲戒組織機構,建立律師懲戒
委員會的辦事機構。強化律師懲戒委員會的功能,嚴格依法追究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律師
及其執業機構的法律責任。95年《規定》頒發後,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不僅沒有得
到遏制,反呈蔓延之勢,其主要原因是缺乏相應的內、外部監督機制,懲戒機制不完善,如
律師懲戒組織機構不健全,律師懲戒委員會功能沒有得到強化。律師實務界的一些不正當競
爭行為有目共睹,如關系案,人情案,但由於缺乏有效的內、外部監督機制,使得實踐中對
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檢舉、舉報情況甚少,導致有關律師行業不正當競爭的案源缺乏,相
關的法律責任及法律制裁也就無法落實,法律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無從體現。法律規范只有
得到實施它才有實效, 因此,要禁止律師行業的不正當競爭,保證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
工作的重點應放在如何具體落實相應的規范或規定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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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律師法》規定,律師有二個層次的任務,其具體任務是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本任務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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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奧)凱爾森著 沈宗靈譯:《法與國家的一般理論》,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6年版,第69頁
Ⅱ 有關道德和法律的小論文題目
天道還是人倫
情法之爭
最直接的就是道德與法律之我見.......
不好意思
要是初中的話就不用那麼麻煩了,其實你簡單點也無所謂,不需要太專業的,就規矩方圓之類的就行了
規矩與方圓,就這了
Ⅲ 好寫一點的法律論文題目
法律論文題目
論庭前證據交換制度 試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試論婚前財產公證 試論企業法人財產權
違約責任何謂侵權責任競合的法律思考 破產財產處理存在的問題及法律完善
我國仲裁司法監督制度初探 論股份公司控制股東之義務
新聞侵權行為的幾點法律思考 論董事的義務
論憲法的基本原則 試論一人公司
憲法至上,依法治國的根本 試論我國上市公司內部監督制度的完善
從少年法庭到少年法院 醫療侵權糾紛中舉證責任倒置 問題
對網路犯罪基本問題的認識 外商並購中國企業的法律規制
犯罪未遂比較認定 從「TRIPS協議」看我國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立法完善
刑法基本原則的發條設置於現實差距 論死刑在我國的適用
淺議合同詐騙罪的構成 誘惑偵查的合法性探討
論旅遊者合法權益的法律保護 合同的法定解除來由探析
論可撤消合同的法定情由 論電子合同的成立和法律效力及 產生問題的解決
「弱勢」訴權需要尊重 論我國刑事訴訟制度在保護人權方面的不足
司法改革現狀及發展方向之我見 論刑法之「職務侵佔罪」
憲法司法化的法治功能 論受賄罪心理動因給預防
關於音像製品的著作權保護 建立我國警察出庭作證制度的思考
試論無效合同 我國檢警關系的反思與重構
訴訟制度的改革和訴訟法的完善 夫妻財產制之重構
論不正當競爭法與知識產權法的關系 國有股分的職能及其法律調查
淺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對被還人權益的保護 試論民事情權的精神損害賠償
證人出庭難問題的對策 法院調解在民事訴訟中的弊端及完善
論中國死刑存廢與人權保障 論合同法可得利益賠償
淺議網路環境中維權與保護 論基因技術的專利保護
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制度的改革 淺談離婚精神損害賠償
試論計算機軟體的專利法保護 試論隱私權與知情權的沖突及解決途徑
淺談對婚外性行為的法律責任調整 論國家賠償拓展趨勢
我國民事再審制度研究 論人身權的延伸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的訴訟調解的弊端及完善 議我國勞動合同解除法律制度的不足與完善
法治的產生、內容和實現 試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論民主與憲政 關於動產登記制度的法律價值思考
論我國審判制度的現狀及改革 可持續發展戰略與我國環境保護的法律完善
論依憲治國與社會穩定之關系 淺論商業秘密的法律保護
淺議我國憲法的效力 政策性銀行之公法人地位
依法治國的實施與依法行政 淺析公用企業強制交易行為
對我國民事審前程序的思考 域名糾紛及解決方法初探
論民事訴訟中證據規則的完善 析生產銷售假葯罪及相關問題的思考
中國入世與政府機構改革 淺談股權轉讓
淺論民事訴訟證據制度之完善 論無權處分
淺論中國人權保護 論辯訴交易制度——兼談我國刑事訴訟制度改革
淺證著作侵權歸責原則 我國人民陪審制度的反思及其完善
淺證地方保護主義的對策 淺析締約的過失責任以及締約的過失責任與侵權責任違約責任的關系
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調整醫患關系之探析 淺析我國夫妻財產制度的價值 取向及立法完善
論國際法上的人權保護 淺析我國合同法中的懲罰性賠償制度
淺議中國企業新面臨的反傾銷問題及應對措施 探討中國法治的宗教土壤
淺論中國上市公司的制度利益沖突 對少年犯罪的思考
關於計算機軟體版權保護的思考 我國死刑監控程序的現狀及思考
論破產發的修改與完善 從法官服飾變化來看中國司法制度的改革進程
警察中的腐敗及其防治研究 論單位犯罪的刑事責任
論計算機軟體的知識產權保護 論無罪推定原則在我國的確立
淺論我國刑事訴訟證人作證的幾個問題 論法人精神損害賠償
論名譽權及其民法保護 論經營者的不正當價格行為
履行抗辯權與預期違約 試論構建假幣的防範體系
淺論締約過失責任 論知識產權中的侵權責任
淺析我國婚姻法中的離婚標准問題 論私權的認識與保護
論公民法律意識 論政府在行政訴訟中的地位
淺談我國憲法的監督權 淺談精神損害賠償
過失犯罪法定性配置研究 內幕交易的法律控制
論我國死刑緩期執行制度 論經濟法的調整對象
論中國刑事證據的改革 我國證券市場民事賠償制度多議
淺議合同詐騙罪的認定 試論精神損害賠償
談社會文化對刑法的影響 關於死刑存廢的法學思考
論辯析交易制度在我國的適用 機關作為單位犯罪主體之我見
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應當確立精神損害賠償制度 不動產優先購買權制度若干問題的探索和思考
刑事判例制度研究 論自主性原則在《仲裁法》中的體現與完善
論住房消費者權益的法律保護 隱性采訪與新聞侵權
民事訴訟中的證明責任 論我國99年憲法修正案
完善政府立法 論職務身份的否認
試論對重婚罪名的認定及其審理程序中的幾個問題 關於死刑存廢的思考
淺論司法公正 論防衛過當
法治理論化進程中憲法正義與程序正義的取捨 論貪污受賄犯罪的畸形及其抑制
論防止酷刑 論刑事訴訟中的沉默權問題
論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基點 試論中美刑事審判制度之差異
議我國中電銀行獨立性的法律確認 從對偵查權的制約來談犯罪嫌疑人的人權保護
我國平常法律制度的修訂及相關問題思考 論中國傳統文化觀念對在中國產生和確立沉默權的影響
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 中國監獄對犯罪的人權保護
論我國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 論抵押權的實現
淺析生產、銷售假葯及其相關問題的思考 論商業秘密權的保護
貪污罪主體研究 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
廣告法律制度問題初探及其對策 淺論繼父母子女關系
論擔保物權競存的處理 試論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的理解與適用
論無權處分合同的效力 試析公司合並中股東權益保護
淺談物權行為理論 反壟斷法中的企業合並規制
論沉默權 國際貿易中信用證的欺詐與防範
論審判行為 論BOT投資方式的風險
論在物權變動模式下的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問題 論電子商務中的消費者權益保護
自由的真義 論我國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的法律規制
初談死刑之存廢 論我國行政壟斷的法律規制
論受賄罪的犯罪構成 論民事證據的排除規則
貪污罪與職務侵佔罪之辨析 民事舉證責任分配的價值考察
談正當防衛的必要限度和特殊防衛權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的弊端與改革
論房產抵押中的法律問題 合同法誠實信用原則的道德基礎
淺論公司法人人格否認原則的運用 論述婚姻法基本原則之自由原則
淺論先佔制度 論民事訴訟法中的再審程序
淺談公司治理可夠制度 論我國國家賠償的范圍
論證券民事賠償制度 淺談我國民事訴訟模式下的辯論原則
對我國目前違反一夫一妻制現象的淺析 我國民事訴訟調解制度存在的問題及完善之我見
淺析夫妻侵權責任體系 小議行政分開制度
淺議電子合同生效制度的法律構建 論適應WIO的銀行制度
論國際反傾銷與中國之對策 反傾銷與保障措施的對比研究
試論醫葯廣告法律調整的完善 淺論公司法人格否認法理
未注冊商標法律保護制度之國際比較及對我國的借鑒意義 保護少數股東權益
淺析我國不安抗辯權制度 中外消費者權益保護的比較與我國消費者保護法的完善
論法定抵押權 試論我國現行精神損害賠償制度保護范圍及其完善
論馳名商標的認定保護 淺析我國現階段金融監管制度
電子商務中的法律問題 對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的理性思考
淺析行政侵權損害賠償問題 從兩個案例談董事的注意責任及完善措施
淺析刑訊逼供 消費糾紛中的舉證責任
試論我國刑事訴訟中人權保障的完善 試論醫療行為豁免權
關於法官根據民法基本原則進行創造性司法活動的 法理研究 淺析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關於民事公訴制度可行性的探究 論加害給付
論行政訴訟中的舉證責任 論預期違約
論依法治國的科學含義 物權的自我救濟
論正當防衛制度的修改及把握 論沉默權在我國的實現
英美法與大陸法侵權因果關系對我國借鑒意義 論無因管理之債
論憲法的基本原則 論夫妻侵權責任
論行政執法監督制度 論我國的家庭暴力
論民事侵權訴訟的證明責任分擔 淺析我國協議離婚制度
論精神損害賠償 對人身傷害大額賠償案件有關問題法律思考
淺析大學生結婚的問題 論財產繼承中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論基因專利 試論家庭暴力
淺析辯訴交易在中國的使用 試論離婚損害賠償
我國合同法第八條之無權處分 試論配偶權的侵權及救濟
淺論 商標權和對商標權的保護 試論我國現行夫妻財產制
淺析我國民事訴訟處分原則 中國同性婚姻合法化之必要性與可行性
淺析正當防衛 論締約過失責任的構成要件
未成年人犯罪的預防研究 論我國市場經濟中的誠信問題
論職務犯罪的控制和預防 淺議配偶權
企業商業秘密保護的思考 成年人行為能力欠缺制度之比較研究
對我國民事訴訟中審級制度的思考 論專利侵權行為的認定
挪用公款罪「歸個人使用」 淺析我國的離婚損害賠償問題
淺析債權人的代位權的理論與實踐 淺析我國婚姻無效制定的基本問題
試論公司人格否認制度 論表見代理之構成
我國民事調解制度的弊端與改革 論家庭暴力的司法救濟
我國夫妻財產制 試論我國夫妻財產制度
論合同違約責任 論電子商務合同
論善意取得制度在不動產上的適用 論侵權責任構成中的因果關系
新聞自由與人格權保護 論我國婚姻法夫妻財產制的價值取向
淺談我國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 淺論根本違約
淺析婚姻法中的夫妻財產制度 淺談涉外遺囑繼承
違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區分標准
Ⅳ 最新的法律論文題目
論文題目建議要切入點小
以下都是優秀的經濟法和商法的論文題
1、國家干預和市場調節的法律互動與平衡
2、「政府失靈」的經濟法調整
3、「市場失靈」的經濟法調整
4. 社會公共利益與經濟法的關系
5、城鄉協調發展的經濟法思考
6、論企業的社會責任
7、論我國的銀行監管體制
8、論我國的證券監管體制
9、關於政府采購的經濟法思考
10、稅制改革與經濟法的創新
11、論國有資產監管體制的完善
12、論我國反壟斷法的立法思考
13、論產品質量責任的確定
14、關於我國新公司法的若干思考
15、論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認定及處理
16、反壟斷法中的知識產權保護
17、論勞動債權的優先權
18、我國社會保障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19、民營經濟發展中的經濟法思考
20、論集體談判制度
Ⅳ 比較冷門的法律本科畢業論文題目
我當時寫的是「法律與音樂」(法理學方向),但是不能把論文給你,我還要修改一下拿去發表的。法理學方向或者一些「小法」的論題一般都比較冷門的。
Ⅵ 請推薦幾個新穎的法律論文題目給我
1、網約車違約抄的法律問襲題研究
2、論家庭暴力的法律對策研究
3、我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探討
4、論環境污染侵權責任制度的完善---以XX縣為例
5、校園暴力的成因及法律預防
6、論我國持有型犯罪的立法缺陷與完善
7、論大學生兼職的勞動權益保護
8、論法律行為和情誼行為的區分
9、小額貸款公司法律問題研究
10、論勞動合同法中的競業限制制度
11、論共同犯罪中刑事責任的擴散
12、論合同詐騙罪
13、論網路時代的隱私權保護
14、企業高管人員適用勞動法問題研究
15、網路交易平台消費者保護法律責任
以上論文題目由學術堂整理提供
Ⅶ 關於《簡愛》的愛情主題的論文寫作和論文提綱
一.對兩性平等的追求
1. 愛情
A 羅切斯特 平等相處 接受;居高臨下 拒絕
發現主人羅切斯特先生「態度隨和」「他用來對待我的那種既正直又熱忱的友好坦率使我想接近她」
羅切斯特讓簡·愛改隨他的姓氏,稱呼其為「簡·羅切斯特」,簡·愛說到:「我聽到了,可是我還是不能充分理解這話的含義。它讓我感到眩暈。聽了他這樣宣布的消息,我產生了奇怪的感覺,那是一種強烈的無法用快樂形容的感覺,是一種讓人感到刺激和震動的感覺,我幾乎把它當成恐懼了。」
B . 在熱戀的過程中,她一直穿戴樸素,身上穿的還是她在洛伍德學校里穿的多年的校服,當羅切斯特要用漂亮服飾將她裝扮成貴族姑娘時,她堅決拒絕道:「我可不是個天使,只有等我死了,才能變成天使。可現在我就是我自己,羅切斯特先生,你不能指望,也不能要求從我這兒發現天堂里才能找到的東西。因為你不會得到的。」
C. 她要繼續做阿黛麗的家庭教師,靠自己的勞動來養活自己
D. 當羅切斯特與妻子巴莎的婚姻大白於天下後,為了自己追求的平等的愛情,她拒絕做羅切斯特的情人
2. 精神
A.「你以為,因為我窮,低微,不美,矮小,我就沒有靈魂沒有心嗎?你想錯了!我的靈魂跟你的一樣,我的心也跟你的完全一樣!我現在跟你說話,並不是通過習俗,慣例,甚至不是通過凡人的肉體,而是我的精神再跟你的精神說話,我們站在上帝面前是平等的。」
B . 兩人地位懸殊,但簡認為人的精神是平等的,所以向羅切斯特表達愛慕之情
當時的英國社會,家庭女教師的地位是十分卑微的,相當於幫佣一樣的僕人。而羅切斯特則出生名門,擁有桑菲爾德庄園和芬丁庄園,是英國上流社會的佼佼者
Ⅷ 法律論文的題目參考
1. 論轉化犯
2. 論「攜帶凶器搶奪」
3. 論「限制加重」的數罪並罰原則
4. 論危險犯的終止
5. 論結果加重犯
6. 論共同過失犯罪的存在可能性
7. 論原因自由行為
8. 論我國刑法中的定量因素
9. 論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之存廢
10. 論社會危害性標准
訴訟法
1. 檢察機關在刑事訴訟中的職能定位
2. 論「以事實為根據」與證據裁判原則
3. 暴力取證罪的立法完善
4. 程序性制裁與刑訊逼供的遏制
5. 論上訴不加刑原則
6. 關於我國設立沉默權制度的思考
7. 辯訴交易制度在中國發展前景
8. 論我國取保候審制度的完善——兼與保釋制度之比較
9. 論非法證據排除規則在我國的適用
10. 刑事訴訟中被害人法律保護存在的問題與對策
經濟法、環境法、勞動法
1 論環境侵權行為的構成
2 對環境權性質的思考
3 論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
4 論環境刑法的特點
5. 環境侵權民事救濟制度研究
6. 我國的環境公益訴訟制度探析
7. 水污染防治法執行問題研究
8. 《環境保護法》修改若干問題的一點思考
9. 我國戰略環境影響評價立法研究
10. 環境與國際貿易若干法律問題探析
民商法
1. 遺失物拾得制度若干問題研究——從利益平衡與制度設計角度
2. 試論表達自由與隱私權保護的沖突與平衡
3. 論網路空間隱私權及其法律保護
4. 確立我國有限合夥制度的法律思考
5. 試論繼承中債權人利益保護的法律完善
6. 農村合作經濟組織法律問題研究
7. 論我國監護制度的完善
8. 論居住權
9. 公司破產制度研究
10. 論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
憲法與行政法
1. 憲政與司法審查
2. 公民權與人權
3. 行政訴訟制度的完善
4. 資格罰研究
5. 聽證制度研究
6. 論村民自治
7. 選舉制度的完善
8. 市場經濟條件下公民勞動權及其實現
9. 論人大對司法機關的個案監督
10. 當代中國的變遷與憲法發展
Ⅸ 求比較好寫的法律論文題目
最好選擇圖書館有書而且題目比較少的,所以民法方面選一個小點會比較好,刑法內方面的也最好選安樂死容這種無關大雅不會引起爭議的,最好別選憲法,我現在在寫畢業論文,我和另一個同學一個寫憲法一個寫法理結果被老師否了好多次,說不夠符合D和GJ的精神ORZ